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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列表介紹以人名命名的中國地名。中國古代社會有避諱的傳統,因此並不直接用君主等尊者的名字命名地方,用其他人名以命名地方的情況(如孟良崮、田橫島)也不多見。辛亥革命後,中國社會普遍不再避諱,以人名命名的地名、道路名開始大量出現。通常而言,以人名命名地名多是為了表達紀念逝者之意,如1925年孫中山逝世後,廣東省香山縣改名為中山縣,此後中國許多城市亦先後使用「中山路」、「中山公園」、「中山紀念堂」等路名或建築名以作紀念;又如,為紀念在抗日戰爭中犧牲的將領,北京將一些街道以他們的名字命名,如趙登禹路、佟麟閣路,而張自忠陣亡之地的宜城縣亦更名為自忠縣。除此以外,尚有以中外政要名人(例如林森縣、立煌縣、中正路、羅斯福路等)及古今人物(如鄭和群礁、森屏灘)命名的情況。[1]
1949年3月,中國共產黨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根據毛澤東的提議作出了包含「不以人名作地名」在內的六條規定,是為中國大陸「不以人名作地名」規定之始。在此以前,中國共產黨在其控制的區域內也會使用人名命名地名(如雪楓縣、左權縣和靖宇縣);但此後出現的濫用外國人及中共領袖名字命名地名等情況,使得中共逐漸改變了對此項事務的看法。繼1949年六條規定後,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發布《政務院關於更改地名的指示》,其中要求對「凡經反動政府用國內外反動份子的名字命名的地名……一律予以更改」,並規定「紀念革命先烈,一般用碑、塔等方式,不更改地名。但已經更改,並經該地上級人民政府批准或群眾稱呼已成習慣的,仍可沿用」。此後,原冠以人名的地名多被撤銷,僅部分得以保留。1964年,內務部致函各省要求全面審查所轄地區的縣市以上地名和涉外重要山河名稱,並對其中有「以敵偽人員名字命名」和「用外國文字或外國人名命名」等情況的進行更名;次年,內務部將今後不以人名命名地名的建議報請周恩來批准執行。[1]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頒布《國務院關於地名命名、更名的暫行規定》,規定「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國家領導人的名字命名地名」、「紀念革命先烈,一般不更改地名。但已用烈士名字命名的地名,並履行了一定審批手續,群眾稱呼已成習慣的,仍可沿用」。1986年,國務院頒布取代《暫行規定》的《地名管理條例》,沿襲這一規定並將其上升為行政法規條文。1987年,《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我同外國結為友好的城市不以對方地名、人名命名街道或建築物的通知》又規定「一律不以對方地名、人名命名我國街道或建築物……個別確有特別紀念意義需以對方地名、人名命名我國街道或建築物的,要事先報國務院審批,未經批准,不得自行向外國對口城市作出承諾」。在此背景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及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均嚴格照此辦理;但地方政府對其管轄範圍內的地名管理則相對寬鬆,使得今日在各地仍不乏直接使用人物姓名、字、號、職務或尊稱等命名的地名。[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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