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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理管轄區,排除特別行政區及未實際管轄區域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國大陸是一個有關中國的政治及法律術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特別行政區法律中,「中國大陸」(或稱為大陸、祖國大陸[1])是指除香港、澳門、台灣以外[2][3]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理領土[4][5],其類似用語為「中國內地」。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規範兩岸關係的中華民國法律中,「大陸地區」(或稱為中國大陸[6]、大陸)是指除台灣地區以外的中華民國法理領土[註 1];該詞涵蓋範圍可能也包括香港及澳門,視具體情況而定[7][8],三地在部分場合亦會以「陸港澳」或「中港澳」並稱[9][10]。
中國大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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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作為法律術語,常用於與台灣同時出現的語境;此外,「中國大陸」一詞也在政經關係、地理科學、學術討論等場合有所運用[註 2],尤其在政經關係上代稱中華人民共和國。
出境,是指由中國內地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由中國內地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中國大陸前往台灣地區。
1958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關於領海的聲明》中即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海寬度為12海里。這項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領土,包括中國大陸及其沿海島嶼,和同大陸及其沿海島嶼隔有公海的台灣及其周圍各島、澎湖列島、東沙群島、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南沙群島以及其他屬於中國的島嶼[11]。」
1987年10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台灣同胞來祖國大陸探親旅遊接待辦法的通知》,通知指出「台灣同胞回祖國大陸探親旅遊,須申請辦理旅行證件。在香港地區,由中國外交部駐香港簽證辦事處辦理,或由香港中國旅行社代辦;在美國,日本或其他國家,由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旅行證件[12]。」
201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九條載明,「出境,是指由中國內地前往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由中國內地前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由中國大陸前往台灣地區」[4]。該法將「中國大陸」與台灣地區對應,將「中國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對稱[4],而在英文版中兩詞統一翻譯為「Chinese mainland」[13][註 3][17]。
中共中央台辦《關於正確使用涉台宣傳用語的意見》中稱:「不涉及台灣時我不得自稱中國為『大陸』,也不使用『中國大陸』的提法,只有相對於台灣方面時方可使用。」
199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其通過的《關於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中,要求香港特區將任何單獨或同時提及大陸、台灣、香港和澳門的名稱或詞句的條款,相應地將其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分[2]。香港《釋義及通則條例》規定,「『中國』(China)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包括台灣、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18]。《釋義及通則條例》同時規定,大陸、香港、澳門、台灣應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分加以提述[18]。
1999年澳門回歸前,澳葡政府在官方文件和新聞公報中,主要使用「中國大陸」(葡萄牙語:China Continental)一詞指代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區。如1994年澳門第8/94/M號法律指出,「本地區的地理位置與中國大陸相臨,且隨著邊境兩邊填海工程的進行而不斷靠近;而其地形之不連續性造成與其所佔面積不相稱的邊境伸延[19]。」
199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其通過的《關於處理澳門原有法律的決定》中,要求澳門特區將任何單獨或同時提及大陸、台灣、香港和澳門的名稱或詞句的條款,相應地將其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分[3]。澳門第1/1999號法律《回歸法》附件四規定,「任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國家』等相類似的名稱或詞句,應解釋為包括台灣、香港和澳門在內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任何單獨或同時提及大陸、台灣、香港和澳門的名稱或詞句,應相應地將其解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組成部份[20]。」
1954年,行政院在致司法院的公函中表示,「有關第二屆監察委員選舉之監督事宜,現以大陸各省市及蒙古西藏尚為中共匪幫竊據,臺灣等省亦未成立正式議會。因而事實上不可能依法辦理此項選舉[21]。」同年,最高行政法院在《43年判字第11號》判例中指出,「溯自民國三十八年政府遷臺後,大陸淪陷迄今,窒礙之狀態,仍繼續存在。該第一五三三○號註冊商標之呈請人,有無呈請續展之意思,固未可知,但有不能呈請之窒礙,則屬事實[22]。」
1982年,最高法院在《71年台上字第8219號》判例中指出,「茲我國大陸領土雖因一時為共匪所竊據,而使國家統治權在實際行使上發生部分之困難,司法權之運作亦因此有其事實上之窒礙,但其仍屬固有之疆域,其上之人民仍屬國家之構成員,自不能以其暫時之淪陷而變更其法律上之地位[23]。」
1989年11月21日,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公布的《開放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實施辦法》第一條指,「遵重政府『三不政策』採取與中共電信機構不直接接觸方式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民眾間接通話(報)事項[24]。」
1991年4月22日,國民大會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其中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25]。」其後,1992年7月31日公布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則對「台灣地區」(等同前法稱之「自由地區」)和「大陸地區」的範圍作出定義,條例規定「台灣地區: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大陸地區: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26]」。
1997年,《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將「大陸地區」解釋為「本條例所稱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但不包括香港及澳門之中華民國領土」[27]。2012年,最高法院則在《101年度台上字第900號》刑事判決中,將澳門特別行政區稱為「大陸澳門地區」[7]。而在不包括香港及澳門的情況下標注「中國大陸(不含港澳)」[28]。
2002年1月30日,行政院正式公告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及第五十六條條文,範圍定義為「中共控制之地區」[29],將外蒙古及唐努烏梁海排除在中國大陸地區之外[30]。
1988年8月,行政院以任務編組方式成立「行政院大陸工作會報」,協調各主管機關處理與中國大陸有關、即「兩岸關係」之事務[31]。1990年4月,行政院擬訂《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31]。1991年1月《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經立法院三讀通過,1月28日公布施行、成立「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負責統籌處理包括港澳事務在內的大陸地區及海峽兩岸關係政府性事務[31]。2018年7月2日,根據同年頒布的《大陸委員會組織法》,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更名為「大陸委員會」,正式成為法定的部會機關[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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