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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政治術語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內地,是一個地理、政治術語,在古代中國,在不同語境下出現的內地有著不同的含義,有時指代本國,有時指代本國之腹地,有時僅僅指代京畿,也有時指某地的內部,不一而足。因此,「內地」一詞在指代對象方面,隨主體不同而有所差異,隨時代變遷又有差異,以下羅列出當代大中華地區的使用情況。在近現代的大中華地區,一般作為與沿海或沿邊地區的對稱。
此條目論述以兩岸三地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
該詞也使用於漢字文化圈其他區域,如日本在大日本帝國時期將既有領土(日本列島)稱作「內地」,用於與區別臺灣、朝鮮等新近併入日本的領土(外地)。
《史記·漢興以來諸侯王年表》有記載:「而內地北距山以東盡諸侯地,大者或五六郡,連城數十,置百官宮觀,僭於天子。」此處的內地則代指關中平原一帶的京畿之地。[1]中國這一詞彙在早期亦有相同含義,如《詩經民勞》寫道:「中國,京師也」。[2]
《漢書·西域傳》在描述烏孫國時寫道:「(烏孫國)東至都護治所千七百二十一里,西至康居蕃內地五千里。」此處的內地,則是指漢朝的國土,即代指本國國土。《金瓶梅》中描述稱:「今虜犯內地,則又挈妻子南下,為自全之計。」虜即北方游牧民族,內地則是漢民族居住土地。[1]類似的表達還有中國、漢地等。
由於對外通商產生的經濟文化差異,通商口岸有時將其以外地區稱為內地。[1]特別是在關於通商口岸地位的法律描述時,往往將「通商口岸」與內地對立。[3]例如,中美《望廈條約》規定[3]:
“ | 其合眾國人泊船寄居處所,商民水手人等止准在近地行走,不准遠赴內地鄉村,任意閒遊,尤不得赴市鎮私行貿易;應由五港口地方官,各就民情地勢,與領事官議定界址,不許逾越,以期永久彼此相安。 | ” |
“ | 凡佛蘭西在五口地方居住或往來經游,聽憑在附近處所散步,其日中動作一如內地民人無異,但不得越領事官與地方官議定界址,以為營謀之事。至商船停泊,該水手人等亦不得越界遊行。如時當登岸,須遵約束規條;所有應行規條,領事官議定照會地方官查照,以防該水手與內地民人滋事爭端。 | ” |
《後漢書·西羌傳》寫道:「若二漢御戎之方,失其本矣。何則?先零侵境,趙充國遷之內地;當煎作寇,馬文淵徙之三輔。貪其暫安之埶,信其馴服之情,計日用之權宜,忘經世之遠略,豈夫識微者之為乎?」其中將胡人遷往內地所指的內地則是指離邊疆較遠的地方。[1]
因應中國東南沿海鄭成功勢力,清廷頒布遷海令,《清史稿·卷二百二十四·列傳十一》描述道:「徙濱海居民入內地,增兵守邊。」將沿海視為邊疆,沿海以外視為內地。[4]
內地有時指和邊疆地區不同者。《中華民國憲法》第135條條文稱:「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代表名額及選舉,其辦法以法律定之。」此處的「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代表」是指全國各地的回民,所適用範圍不包括蒙古、西藏等另行規定之地區[5]。中華民國時期的內地所代指,往往與蒙古、新疆、西藏等邊疆地帶相對應,但定義並不一直確定[6]。依據1947年時任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教育部長朱家驊講話,邊疆地區共有三種不同形態,分別是文化上異於內地的邊疆、政制上異於內地的邊疆和地理意義上的邊疆[6]。
中國邊疆地區有將非邊疆地區稱為「內地」的習慣:
中國大陸沿海島嶼居民常常將自身以外而處於亞歐大陸上的中國大部分地區視為大陸地區,但也有稱大陸地區為內地者。
「內地」在沿海地區也可能代指非沿海地區。
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就已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配偶一方居住內地一方居住港澳婚姻問題的處理意見的復函》中,將「內地」作為與香港、澳門相對應的稱呼[24],且在此後諸多法規中如此規定[25][26][27]。經過1990年代的主權移交後,「中國內地」或「內地」一詞被在香港與澳門特區政府、法規[28][29][30]及媒體廣泛用於指稱中華人民共和國轄下、除卻香港和澳門的地區。
在台灣,由於近代移民史和統治政權更迭交替等歷史原因,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內地」所代指的含義有所不同。又因為台灣主體性的流行以及維護中華民國的考慮,「內地」用以指代中國大陸可能存有爭議。
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歷史文物陳列館藏,清治1760年《台灣民番界址圖》(通稱〈中研圖〉),在淡水溪相當於今楠梓仙溪的中游處,標示「此溪原流通諸羅內地」。[31]比對另一幅年代稍後、同主題的界址圖,旅法漢學家侯錦郎家族收藏,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寄藏,推定為1781–1787年調製的《18世紀末御製台灣原漢界址圖》(通稱〈御製圖〉),在同一地標示「此溪源流通諸羅內山」。[32] 江樹生主譯的《荷蘭台灣長官致巴達維亞總督書信集I 1622-26》,記載第一任大員長官宋克(Maarten Sonck)致巴達維亞總督卡本提爾(Pieter de Carpentier)的信上提到:「現在此地約有100艘漁船來捕魚,這些漁船載很多中國人來此地,這些人進入內地蒐購鹿脯和鹿皮,要運回中國」。[33] 生於台灣恆春的台灣史研究學者中村孝志教授著作《荷蘭時代台灣史研究上卷:概說.產業》,收入〈荷蘭統治下的台灣內地諸稅〉。[34] 「內地」一詞在此為「內山」、「台灣的內部」之意。
清朝時,台灣既已有「內地」一詞的使用,如康熙年間首任台灣府知府蔣毓英等人編撰的《臺灣府志》中有「臺灣……氣候與內地每不相同」的記載[35]。《平台紀略》有註解道:「南洋諸番稱中國為唐,猶言漢云,今台灣人稱內地亦曰唐山。」將台灣與內地對比,指出台灣也將內地稱為「唐山」。同一本書中描述早期客家移民時,亦將台灣和內地對稱,用以闡明渡海的條件[36]:
“ | 客莊居民,從無眷屬。合各府、各縣數十萬之傾側無賴游手群萃其中,無室家宗族之繫纍,欲其無不逞也難矣。婦女渡台之禁既嚴,又不能驅之使去,可為隱憂。鄙意以為宜移文內地,凡民人慾赴台耕種者,必帶有眷口,方許給照載渡,編甲安插。台民有家屬在內地,願搬取渡台完聚者,許具呈給照赴內地搬取,文武汛口不得留難。凡客民無家眷者,在內地則不許渡台;在台有犯,務必革逐過水,遞迴原籍。有家屬者雖犯勿輕易逐水。則數年之內,皆立室家,可消亂萌。 | ” |
在臺灣日治時期,第二任臺灣總督桂太郎在其施政方針報告當中,首先以「內地」稱呼日本本土[37][38][39],後來便被官方與民間使用,「內地人」係指日本人,日本又採用內地延長主義統治臺灣[40]。
根據台灣議會設置請願理由補充書《台灣統治之現狀》,「內地」指日本本土,緣此中華民國或中國大陸均非內地範疇[41]:
“ | 或如日本內地取締流氓,只用警察犯處罰令所定之罰,而在台灣則以地方官之行政處分得無限期拘束人民之身體自由。……又如從日本內地航渡中華民國,不必申請旅行護照,由台灣往中國則非領得護照不准出境,致使台灣人之對岸交通貿易增加困難且成為日華親善之一大障礙。…………
於此,吾人不得不認為現在之台灣當局,一面標榜內地延長主義,一面禁止日本人不得移籍於台灣,又台灣人亦不得移本籍於日本本土,而日本人則超然於保甲制度之外,不受煩瑣之保甲規約拘束,且日本人官吏給予特別加俸,官舍優待等,皆非使台灣為日本帝國延長之方針,只供為日本移民之經濟榨取地而已,以此不自然之統治政策,欲期台灣統治之終局成功,無異緣木求魚。 |
” |
臺灣戰後時期,尤其是中華民國政府遷臺後,官方公文與媒體多以「中國大陸」、「大陸」或「大陸地區」指代海峽對岸政權所管轄地,惟此用法通常不包含港澳地區。依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與中華民國自由地區(有效統治區域)對應的概念應當為大陸地區:「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而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除台灣地區以外的地區被視為大陸地區。老一輩的臺灣民間仍會延用「內地」一詞指稱中國大陸,特別是兩岸分治前出生的臺灣本省人,例如林衡道主編的臺灣省文獻會刊物經常以「內地」指稱「大陸」。例如《臺灣地區神明的由來》[42]摘錄:「有關城隍爺的神蹟,在內地各省也到處傳說著。」歷史上,「內地」一詞在台灣也有用做「內山」、「台灣的內部」之意[31]。
2000年代中期後,隨著眾多台灣藝人到中國大陸發展,意指中國大陸的「內地」一詞開始慢慢出現在台灣的綜藝節目中[43]。此做法使許多台灣人不滿,因而提出「臺灣的內地是南投」的說法,以抵制用「內地」一詞指稱中國大陸的用法[44],亦曾有團體在南投舉辦「內地搖滾節」[45]。2013年,時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郁琦正式表示「內地」一詞並不妥當,是「大陸用語」;時任文化部長龍應台也稱:「台灣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用內地稱呼很不妥當。」對上述聲明,部分藝人表示「會配合政策」,但亦有藝人表示希望兩岸娛樂多些開放空間[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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