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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前16世紀至前11世紀,中國第一個信史朝代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商(前17世紀-前11世紀,其後續政權宋延續至前3世紀),又稱大邑商、殷[註3],是由商人[註4]建立的國家,是中國歷史上有當時文字記載遺留至今的最早朝代,標誌著中國歷史自商朝進入信史時期。商代出現的甲骨文和金文(因多刻於青銅器上,亦稱「銘文」)是已經發現的中國最早的文字[書1]。關於商朝的傳世文獻主要包括成作年代有爭議的《詩經·商頌》和《尚書·商書》,以及戰國時期魏國的《竹書紀年》和西漢司馬遷的《史記》。商朝前期幾經遷都,盤庚遷都於殷(今河南安陽)。商朝的末代君主帝辛於牧野之戰被周武王擊敗後自焚而亡。
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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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17世紀—前11世紀[註1] | |||||||||||
京城 | |||||||||||
• 早商時期 | 亳、 囂、相、庇、邢 | ||||||||||
奄 | |||||||||||
殷 | |||||||||||
陪都 | 朝歌 | ||||||||||
國君姓氏 | 子姓殷氏 | ||||||||||
君主 | 31(成湯建立商朝後共計31任) | ||||||||||
• 前1617年-前1588年 | 太祖商湯 鳴條之戰滅夏朝,建立商朝 | ||||||||||
• 前1580年-前1557年 | 太宗太甲 在位時伊尹輔政 | ||||||||||
• 前1318年-前1291年 | 世祖盤庚 遷都於殷,史稱「盤庚遷殷」 | ||||||||||
• 前1274年-前1216年 | 高宗武丁 開創「武丁中興」,又稱「武丁盛世」 | ||||||||||
• 前1075年-前1046年 | 帝辛 最後一位商王 | ||||||||||
語言 | 原始漢語(甲骨文、金文)等 | ||||||||||
人口 | 7,500,000人(前1250年) | ||||||||||
宗教 | 萬物崇拜、「一元」(帝)「多神」(自然神祇) | ||||||||||
通幣 | 貝幣、貝蚌、銅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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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屬於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商王是商朝的最高統治者。商王之下是最高輔政官員,最初只有輔相一人,武丁時期增加為三人,稱三公。三公統領著一個決策集團,為商王提供諮詢,同時負責處理一些具體政務。商王朝還存在著貞人集團,負責為商王提供宗教方面的決策參考。商王朝建成了較完備的法律,形成了龐大的官僚統治機構和常備軍隊。商朝建立了內外服制度,內服即王畿,設官分職。外服則一方面建立軍事據點,設立眾多的侯、甸、男、衛等外服職官,一方面對外圍的異族方國進行聯合。諸侯對商王朝要盡一定的義務,主要為王朝服役、向王朝進貢、為王朝戍邊、隨商王征伐等。商王朝出現了負責某一區域諸侯的專門使者,甲骨文中有「東史」、「西史」、「北御史」,帶有視察、監督、協助地方事務等多重職能,平時可駐於諸侯之地,可以參與當地的決策,具有代表中央王朝的政務和軍事職官的性質。商王擁有對名義上的全國土地占有權,商王以冊封的形式,將土地授予各級貴族和方國。同時,商王有權支配貴族、諸侯和臣服方國所占有的土地和人口,可以對諸侯首領貴族晉爵、施罰。[書2]商王朝對外服方國和邊遠地區有一定的控制能力。[書3]商朝並不僅僅是簡單意義上的方國聯盟政體,而是一個混雜著氏族民主制的廣域王權國家,社會形態是氏族封建制的。[書4][書5][書6][書7]
商王朝在當時的世界上無論是經濟、文化、天文學、科技還是軍事上的成就都達到很高的水準[來源請求]。天文學家巫咸與兒子巫賢復興商朝。其子巫賢後來繼續任職於祖乙王庭。商代甲骨文「已形成完整的十進制系統」[來源請求]。商代經濟是中國進入文明社會以後的第一個經濟發展高峰時期[來源請求]。手工業的門類齊全,技術含量高,最具代表的行業是青銅冶鑄,重達 875 公斤的「后母戊鼎」在中國甚至世界古代也堪稱絕作,它體現了這個時代的綜合技術水平[來源請求]。中國後來長期受到世界各國歡迎的瓷器和絲綢,特別是絲綢,在商代就已經能生產出品質相當好的產品[來源請求]。商品生產已經出現,如在製造陶器的行業中,大的燒製陶器的作坊和燒製單一產品的窯坊的出現,都是為大量出售而進行的生產[來源請求]。商品交換也已發展起來,貝是用作流通的貨幣。貝的材質主要是天然的海貝,在商代晚期還出現了銅貝,開金屬鑄幣之先河[來源請求]。商王朝幅員遼闊,而且國祚長久,使以甲骨文和金文為代表的漢字、文化、宗教、數學、天文曆法、法律及政府模式對後世的影響相當深遠。[書2]
商朝具有豐富的考古學發現,主要遺址有位於今日河南省偃師市的二里頭遺址(二里頭遺址有四期,年代為公元前1750年至1520年,絕大多數學者都認為二里頭遺址是夏朝晚期的都城,並非商朝遺址[來源請求])和偃師商城遺址,鄭州市的二里崗遺址,安陽市的殷墟遺址等。在河北省邢臺市、邯鄲市、河南信陽市、輝縣市、新鄭市等許多地方還發現大量商朝文物。近代,在上古被普遍看作蠻荒之地的非中原地區,如成都、廣漢為中心的三星堆文化,武漢的盤龍城遺址,江西的吳城文化和新干大墓,湖南寧鄉的炭河裡遺址等出土的文物也證明,在商時期的長江流域也平行存在發達的文明,商朝時的方國或已延伸至湖南江西皖南一帶。[書8][書9][書10]
商朝可以分為先商、早商、晚商三個階段。成湯之前為先商,遷殷之間為早商,遷殷之後為晚商。晚商時期又稱「大邑商」。成湯之前的商王稱作「先公」,之後的商王稱作「先王」,先公先王問題是歷史學的未解決的大問題,具體參見中華民國中央研究院蔡哲茂的研究。
學術界針對商的興起之地提出東方、西方、北方三種假說[參2]:60。《禮記·緇衣》引《尚書·商書·尹誥》曰「惟尹躬天,見於西邑夏」,說明商在夏之東。卜辭中的「夒」[註5]可能指嚳[註6]。嚳在甲骨文上稱呼為「學戊」或者「嚳」「成」。
考古發掘發現,以邯鄲為中心、北至邢臺,南至安陽的地域,有大量的商人的原始文化遺存,考古學上稱為下七垣文化。
下七垣文化有十分豐富的遺存,其分布主要集中在西半部的武安、涉縣、磁縣、峰峰礦區、永年及邯鄲境內。在漳河、滏陽河及洺河的中上游地區,有先商遺址近百處。其中,下七垣遺址共分四層,疊壓關係清楚,遺物特徵明顯,為冀南地區商文化的分期提供可靠的地層依據,故以其命名商國未滅夏前的原始文化。
盤庚遷殷,建立殷朝。商乃辛丙(即高辛)所建。乙庚連讀為殷音。己甲連讀為夏音(甲為農神,稱夏后)。成湯革命後,封夏人於杞。
1970年,西方的著述《全球通史》則認為商部落原是來自西北蒙古草原處於青銅時代的游牧部落,入侵並征服北部中國尚處於新石器時代的居民後建立商朝統治,同時未提及夏朝的存在[書11]。但此說有明顯常識性與實證上的錯誤[書12][書13],關於商人的起源地尚有爭議,主要有山西說[書14]與河北說,但是可以肯定河北的下七垣文化為先商文化遺存[書13],並有學者認爲紅山文化是商朝最初的起源脈絡之一[書15]。
《史記·殷本紀》記載商的始祖契[註7]生活於堯舜禹時代[註8],曾在舜帝下任職司徒[註9]。他因輔佐大禹治水立下功績[註10],被「封於商,賜姓子氏[參4]」。《世本》又載「契居蕃[註11][參6]」,王國維根據《漢書·地理志》認為,此二地分別在今河南商丘和山東棗莊滕州。卜辭所見「宗」[合集 30298]可能指契,說明商人為他立有宗廟。戰國時期的文獻記載契逝後,其子昭明繼位,「居砥石[註12][參6]」。「昭明卒,子相土立[參4]」。相土是繼契後較為著名的商族首領,《世本·作篇》記載他訓練馬匹,使用馬駕車充當運輸工具[註13]。《詩經·長發》記載相土的活動區域相當廣泛,聲譽傳播海外[註14],說明這時期商部落的航海技術已經可以通往近岸的海島。此時商部落活動於冀中豫北的古黃河流域,在東方海濱也有相當的勢力,《左傳》載相土有「東都」[註15]。相土逝,子昌若立。昌若逝,子曹圉立。曹圉逝,子冥立。文獻記載冥任夏后氏的水官,夏后杼在位時冥因治水之事而殉職[註16]。《禮記》記載殷人將冥與嚳、契、湯四位先祖先公齊列祀典[註17]。卜辭多見殷人為「季」舉行侑祭,王國維結合《天問》「該秉季德」、「恆秉季德」[參13]的記載,認為「該」、「恆」是王亥和王恆,「季」為其父與卜辭記載相符,當是史書記載的冥[參14]:410。 王亥[註18]、王恆為冥的二子,冥卒後相繼為王。殷人對王亥格外尊敬,他是首位被稱作「王」的君主[參2]:73。卜辭中總以「王亥[粹 75]」、「高祖亥[屯南 2105]」、「高祖王亥[合集 32916]」尊稱他,從不單稱其為「亥」,一些卜辭還在其名號的上角刻畫代表早期商部族的玄鳥圖騰[參15]:33。王亥在殷人的心目中似乎擁有很大的神威,殷人時常向他祈年祈雨[參15]:25—26。關於王亥的卜辭有一百三十餘條,數量之多居諸先公之首[參2]:72。王亥在位時,商族經濟達到新的高峰,卜辭記載王亥一次祭祀可用牲多達五十頭牛[註19]。為解決牲口過剩、不易畜養的問題,王亥將部分牛羊托寄於鄰近的河伯氏和有易氏[註20]。之後王亥與有易氏首領綿臣[註21]發生爭執[參15]:30,綿臣強迫王亥交出所有牲口,王亥拒絕,綿臣便將其殺害[註22],奪走牛羊[註23]。後來王亥之弟王恆繼位,從綿臣手中奪回牛羊。關於王恆的卜文有十餘條,與王亥同樣尊稱為「王」,但王恆卻不見於傳世文獻的商王世系中,其原因不明[參2]:73。王恆死後,其子上甲微又聯合河伯氏討伐有易氏,殺死綿臣[註24]。商部落在有易氏沒落的同時強盛起來[參2]:73。戰勝有易後,上甲的諸弟各懷私心,紛爭起事,蓄意謀害上甲,上甲隨機應變,平息叛亂,保證商族後嗣的延續[註25][參2]:162。上甲在殷人的週祭順序中排列首位,祈雨卜文均以「自上甲……」開始,卜辭對上甲以降的商王有了明確的世系排列,可能是因為商部落在上甲時期才開始有文字記載,而之前的世系源於傳說[參2]:73。今所見關於上甲的卜辭多達一千一百餘條,位居諸商王之首,可見殷人對上甲之崇敬[參2]:74。
上甲之後報乙、報丙、報丁、主壬、主癸五公先後即位,在卜辭中,「報」寫作「匚」[註26],「主」寫作「示」,五位先公合稱「三匚二示[屯南 2265][合集 27083]」。上甲後的三匚全以天干「乙丙丁」相次,二示時則應續以「戊己庚辛」排列,卻跳至「壬癸」。同時,二示的配偶妣庚和妣甲的天干亦不相次。說明三匚的廟號可能是殷人後來追擬的,而二示的廟號則有典冊記載。「惟殷先人有冊有典[參20]」記載到的祭祀典冊,可能始於二示時期[參2]:74[參21]:191─193。二示時期,商國的勢力不斷擴大,他們拉攏黃河下游各氏族部落,一步步逼近夏后氏腹地伊洛地區。
大乙湯乃示癸之子,關於湯的名字記載較為複雜,《古本竹書紀年》云「湯有七名[參17]」。殷墟卜辭中多稱其為合字「大乙[後 上1.11]」、又稱單字「唐[佚 873]」或「成[乙 5303]」。周原卜辭以及齊國彝銘稱其為「成唐」。《尚書》、《楚辭·天問》稱其為「湯」。《詩經》、《國語》等稱其為「湯」、「武湯」或「武王」。《史記》、《荀子》等稱其為「天乙」。《論語》、《墨子》、《竹書紀年》等稱其為「履」[參2]:163。
夏朝的末代君主履癸又名桀,史書記載他是位昏庸好色的君王,他暴虐民眾,大興土木修建傾宮、瑤台,使得諸侯叛離。桀便派軍四處討伐不服的屬國。此時的商湯是專為夏王室征伐的夏方伯,史書中稱讚他修德愛民、寬厚仁慈,與夏桀形成鮮明的對比。《呂氏春秋·異用》、《史記·殷本紀》、《帝王世紀》等形容夏桀「網張四面」如此鳥禽全入網中,一個也不落,而商湯「網開三面」[註27]僅留一面捕禽,其餘三面放之,表示商湯的仁慈大度。諸侯見勢便紛紛棄桀歸湯,湯籍此機會網羅人才、拉攏諸侯。有莘氏居於夏后腹地伊洛平原,不滿桀的統治,決定與商湯聯姻結盟。伊尹隨有莘氏女進入商湯王室,始任庖正,而後得到湯的重視,被授予「天下之政」[註28],立為小臣。湯以伊尹為士朝貢夏廷,潛入觀察夏地的動靜。除伊尹外,仲虺、咎單、女鳩、女房、義伯、仲伯等官賢也先後歸湯[參23]:101。
湯將都邑遷回先王之地——亳。亳與葛國[註29]為鄰,葛是滅夏的必經之地。湯聞葛伯不祭祀神祖,便遣人前去查問究竟,葛伯答覆沒有可供犧牲的牛羊,湯遂送去牛羊,葛伯卻宰了牛羊供自己食用,回覆說葛國缺糧,湯再遣去亳邑民眾協助耕種,並派童子到田間送飯,葛伯卻奪其飯殺其人。於是湯自亳邑出發征伐葛伯。湯戰勝葛後見夏桀並未譴責,於是又相繼征伐洛、荊、蘇、董、溫等國。自稱征伐是弔民伐罪,為民除禍,故而湯東征西怨、南征北怨,得到民眾的支持[參25]。滅溫後戰爭發生轉折,商亳遭到溫的同姓鄰國昆吾的反擊,此後商湯轉而討伐親夏的屬國。此時商湯感覺羽翼豐滿,在景亳匯集諸侯盟國,宣告與夏作戰,是為「景亳之命」[參26][註30]。先後消滅韋[註31]、顧[註32]、昆吾[註33][註34]等親夏政權,翦除夏后屬國,削弱夏后勢力,經過「十一征而無敵於天下。[參27][註37]」湯趁夏地發生旱災,自陑起兵西進,桀抵擋不過,且戰且逃,戰敗於有娀氏舊址,逃至鳴條[註38]。湯與夏桀在此展開鳴條之戰。
戰前,湯作《湯誓》,舉說桀的罪狀是「率遏眾力,率割夏邑」。桀戰敗,經歷山[註39]逃至南巢[註40],夏朝覆滅。湯遷徙夏族遺民於杞,湯欲遷夏社,伊尹認為會引起夏民的憤恨,作《夏社》反對[註41]。湯經泰卷返回亳,仲虺作《仲虺之誥》向夏諸侯闡明伐桀的正義性[註42][參23]:109—111。《逸周書》稱「三千諸侯大會」於亳,湯三讓天子位於天下有道者後即位。遂遷九鼎於亳都[註43],商朝建立。這是中國傳統歷史的首次王朝交替,《周易》贊稱商湯受天命而滅桀,是「順乎天而應乎人」的一次革命[註44]。滅夏后,湯擴建亳都,並在夏之舊都斟鄩附近營建西亳用以監視夏王朝的殘餘勢力。湯命臣咎單作《明居》以法治民,製作禮樂。為了鞏固統治,又改正朔,易服色,以白色為上等服飾顏色,作五祀八政[註45][註46]。
根據文獻記載,湯有三子,太丁、外丙、仲壬。太丁乃湯之嫡長子,被立為太子,但太丁未即位便先湯而死。湯二十九年,湯王過世。其後,文獻記載出現分歧:《尚書序》、《三統曆》、《漢書·律曆志》、《偽古文尚書》等載湯崩,太丁之子、湯之嫡長孫太甲即位;而《史記·殷本紀》、古今本《竹書紀年》、《孟子》等記載湯崩後,湯的次子外丙、三子仲壬先後即位六年,再由嫡長孫太甲即位為王。殷墟卜辭中,太丁刻作「大丁」,外丙作「卜丙」,太甲作「大甲」,但尚未發現仲壬(中壬)的痕跡。根據卜辭的週祭順序,「大乙—大丁—大甲—卜丙—大庚」為次,即嫡長孫太甲即位於其叔父外丙之前。太丁生前被立為太子,雖未即位但因其子太甲稱王所以被納入週祭直系,而外丙無子稱王所以屬於週祭旁系。文獻記載湯在位時間較長,長子太丁早逝,次子外丙、三子仲壬先後即位,但總共在位時間僅短短六年[註47]。同時文獻記載伊尹輔佐太甲攝政,太甲即位之初,「暴虐,不遵湯法,亂德」[參4],於是伊尹放太甲出亳都並置其於湯所葬之地——桐宮。古今本《竹書紀年》等文獻甚至稱伊尹篡位稱王[註48]。一種解釋認為長子太丁逝時,湯尚健在,立次子外丙為太子,而湯逝後,太甲奪權,在其叔父外丙(以及仲壬)之前即位,破壞了嫡長子繼承制度。這可能是文獻記載中多稱太甲起初不賢的緣故,所以伊尹放太甲於桐,並作《伊訓》、《肆命》、《徂后》使其反省悔過。期間伊尹復立湯次子外丙、三子仲壬相繼為王,但二人年邁,總共在位六年便過世。太甲在桐宮修德,認識到自己的過錯,伊尹見此便迎接太甲回都,還政於太甲[註49]。
還政後,伊尹又作《太甲》三篇教育太甲。「太甲修政,殷道中興[參30]」,「諸侯咸歸…百姓以寧[參4]」,創造商朝的第一次中興。太甲歸亳後十二年陟,逝後上廟號「太宗」,又稱「明王」。文獻記載太甲有沃丁、太庚[註50]二子,先後即位為王。週祭中未見沃丁之名,但有「羌丁」(羊丁),因為是單版祭祀,尚不明確其與前後帝王的關係。文獻記載沃丁八年,伊尹過世[註51],「沃丁葬以天子禮」,服喪三年。咎單接管政事,作《沃丁》訓王。十九年,沃丁陟,太庚立。週祭中太庚作「大庚」。太庚有子即位為王,所以屬於直系先王。太庚在位五年陟,此後小甲、太戊、雍己三子相繼為王,在王位繼承制度上出現兄終弟及的亂象。
小甲乃太庚之子[註53],旁系先王。小甲時期,開始商王朝的第一次衰敗[註54]。小甲在位十七年崩。根據傳世文獻記載,雍己繼位為王[參17][參11][參4],而常玉芝等現代學者利用殘辭互補法,對卜文中殘缺的週祭順序作整理,認為太戊在雍己之前繼位為王[參35]:58。太戊在卜辭中作「大戊」,是位直系先王。即位之初,冊命伊陟、臣扈、巫咸等輔佐商王管理朝政。太戊繼其兄小甲之位為王,有違嫡長子的王位傳承制度。傳說太戊時,發生了「祥桑谷共生於朝[參29][參4]」的災異現象,太戊恐懼中求問伊陟此事,伊陟說是殷道德衰的惡兆,太戊聽從後,修行修德,使得祥桑枯死。太戊對山川鬼神格外恭敬,命巫咸加倍祭祀活動,巫咸作《咸艾》、《太戊》稱讚太戊。太戊改革軍隊,命車正中衍作寅車[註55]。太戊在賢臣的輔佐下,扭轉小甲時期的衰敗。五穀豐盛,諸侯歸附,商王朝進入第二次中興時期。根據文獻記載,太戊在位七十五年陟[註56],廟號「中宗」又作「太宗」,而卜辭中沒有太戊廟號的記載[註59]。雍己或繼其兄太戊為王,或繼其兄小甲為王,其在位期間,殷道復衰,諸侯叛離,商王朝二次衰敗。雍己為旁系先王,在位僅十二年,事跡遠不如太戊。而太戊時期的興盛則為其子爭奪王位創造條件。雍己之後,太戊有中丁、外壬、河亶甲三子相繼為王。
中丁[註60]乃太戊長子,在週祭順序中是太戊之後的直系先王,其王位很可能是從叔父雍己那裡爭來的。中丁奪位遭到王朝內部其他統治勢力的反對。元年,諸侯侵犯京畿,中丁被迫放棄經營一百多年的都城——亳,東遷於囂,由此保住王位。東土邊境的藍夷部落趁機作亂,中丁伐之。中丁在位九年或十一年崩,其弟外壬繼位,都於囂。其王位是平穩傳承還是爭奪而來的,由於記載的缺乏,無法明了,但外壬即位元年,邳人、侁人叛亂,這可能說明其王位是爭奪而來的。外壬在位五年或十年崩,其弟河亶甲奪位稱王,遷都於相[註61]。奪權徙都導致商王朝政權內部分裂,國力劇減,諸侯侵犯,商王朝第三次衰落。河亶甲連年用兵討伐叛離諸侯。征藍夷,又征班方,侁人聯盟班方,河亶甲聯合彭伯[註62]、韋伯克邳、降班方,侁人臣服。河亶甲為旁系先王,在位九年崩。中丁之子[註64],祖乙即位。即位之初遷都於邢[註65],其王位可能是爭奪而來的。祖乙作為太戊的嫡長孫,可能得到了王朝內部舊貴族勢力的支持,立舊臣巫咸之子巫賢為相,管理政事。如此政權逐漸穩定,修築新都。命高圉為邠侯,鞏固對西土邊疆的統治。商王朝二次復興。祖乙受殷人的尊崇程度與湯不相上下[註66][參2]:92。祖乙在位十九年崩,廟號「中宗」[註59]。祖乙之子祖辛即位,政權平穩過渡。祖辛在位十四年或十六年崩,其弟沃甲[註67]繼位。沃甲在卜辭中作「羌甲」,因為其子南庚繼位為王,所以初屬直系先王,但因南庚未有子成王,所以在後期的黃祖卜辭中以旁系先王祭祀[註68]。沃甲在位五年崩,其侄祖丁繼位。祖丁是祖辛之子,有陽甲、盤庚、小辛、小乙四子先後成王。四子同父異母,使得祖丁的四位配偶全部納入週祭祀譜,在先王行列中獨占鰲頭。在位九年而陟[註69],堂弟南庚繼位。南庚是沃甲之子,即位三年後遷都於奄[註70],因奄地偏南,所以此王得名「南庚」。南庚在位僅六年,祖丁之子陽甲即位。自此「祖辛—祖丁—陽甲」一系代替「沃甲—南庚」一係為直系,南庚在位時間較短,可能是遜位於陽甲[參2]:92,或是陽甲奪位[參23]:146。王位傳承的紛爭,削弱了政治統治的勢力,國力銳減,邊境諸侯內侵。帶來了商王朝的第四次大衰落。陽甲三年,西征丹山戎,得丹山[註71]。陽甲在位四年崩[註72],其弟盤庚即位。
太庚三子小甲、太戊、雍己相繼為王,破壞了嫡長子傳承制度,此後弟子相互代立,爭奪王位,屢遷都邑,使得國力衰亡,諸侯莫朝,邊境遭侵。是為商代中期的「比九世亂」[註73][註74]。
盤庚在卜辭中作「般庚」,祖丁次子、陽甲之弟,即位於奄。盤庚在位期間,發生了著名的遷都事件[參40]:87。關於盤庚遷殷的原由,歷來有多種說法,其中「政治鬥爭說」較優[參23]:600。九世之亂期間,因為王室的爭奪,商王屢徙都邑,遷後必然需要得到一批貴族的支持,如此導致貴族的勢力膨脹,而王權卻久久未能得到鞏固。為了維護王位,奪位者常常要與貴族舊臣共享政權[註75]。盤庚年幼即位[註76],許多貴族舊臣有了傲上的情緒,無視盤庚。盤庚為了鞏固王權,削弱貴族勢力,決心遷都[註77]。當時族內的一部分人不願遷都,盤庚便作《盤庚》三篇,勸說大眾,呼籲民眾到新都去生活[註80]。盤庚十四年,終得遷都,自奄遷於北蒙,更名為「殷」[註81]。翌年,開始營建殷邑[註82]。盤庚兌現承諾,首先建設民居,安頓下移民,再顧及宮殿廟宇的建設[註83]。遷都後,一部分民眾又怨言盤庚如此興師動眾有損民利[註84],盤庚回覆說,遷都之為是上帝要求我為了恢復先王成湯的事業而作的[註85],並說遷都是為了重視人民,不讓民眾受害而為[註86]。盤庚在殷邑實行新政,但限制和約束貴族的勢力。他要求貴族遵守先王法度,排除內心傲慢的態度聽從商王的命令,道德上要施德於民,不可怠慢老弱孤幼,經濟上不可無止境地聚斂貝玉財富[參23]:602。盤庚對貴族和民眾的態度是截然相反的,新政使得民眾受益,同時讓商王擺脫了貴族勢力的束縛。直到殷商滅亡,民眾還思念著盤庚,要求「復盤庚之政」[註87]。十九年,冊命周人首領亞圉為邠侯[註88],加強對西部邊疆的統治[參23]:152。盤庚遷殷,「殷道復興,諸侯來朝[參4]」,扭轉了九世之亂以來的衰落。盤庚在位二十八年崩,弟小辛立,盤庚未有子繼位,故為旁系先王。盤庚遷殷後,商王朝二百五十多年更不徒都[參23]:604,改變了「居無常處」的動態[參40]:28,王朝進入了相對穩定的新發展階段,史學家稱這個階段為「晚商時期」。
小辛乃祖丁之子、盤庚之弟[註89],即位於殷。小辛政績不佳,帶來了商王朝的第五次衰敗。關於他的卜辭僅有八十餘條[參2]:81,在位三年而崩 [註91],弟小乙即位於殷[註92]。小乙為祖丁之子,小辛之弟。小乙在位時便立武丁為繼承人。小乙讓武丁插入到民間中勞動[註93],又將他送到賢臣甘盤那裡去學習[註94],小乙如此注重對武丁的教育,為日後武丁復興殷業奠定了基礎。小乙在位十年而陟[參11][註96],其子武丁繼位。因是武丁之父,為直系先王,所以在武丁時期的卜辭中備受尊崇,數量多達五百餘條[參2]:82。
武丁即位於殷[註97]。年輕時出入民間,深知民眾的疾苦[註98]。武丁在傅說的輔佐下,使商達到了新的高度。
目前發現的甲骨文卜辭,是從武丁時期開始大量出現的(二里崗文化時期到武丁之前的甲骨文和金文比較稀少[書16][書17]),自此中國的歷史學邁入了信史時代。武丁可以被歷史學確信為中國歷史上第一個強力君主,具有統一黃河流域的特徵。
祖甲在位三十三年,祖甲建立了完備的週祭制度,以翌、祭、洅、協、肜五種祭祀方式系統性地祭祀全體祖先[書18]。祖甲可能還開創了王位嫡子繼承制(有嫡子繼承制無長子繼承制),有可能是西周的嫡長子繼承制的前身,這種改革為商末王子間的爭鬥埋下了隱患[書19][書20]。
據《史記》記載,武乙是一個自以為是的君王,他命工匠雕了一個木偶,狀貌威嚴,冠服齊整,稱作天神。隨後他約「天神」與自己進行下棋,又命令一個臣子代替木偶下棋,臣子怕武乙,步步退讓,以大輸而告終。武乙便痛打木偶。武乙還製作一隻皮袋,盛滿獸血,掛在樹枝上,親自挽弓仰射,射破皮袋,獸血噴出,稱為「射天」[書21]。學者認為這個故事可能反應了神權階層的衰落,事實上殷墟後期人祭和人殉現象確實大大減少,而從甲骨文卜辭來看,武乙時期只有一位貞人。[書22][書23][書24][書25]同樣據《史記》記載,武乙到渭河與洛河之間狩獵,被暴雷劈死。[書26]
商王文丁殺死周國君主季歷,激化商周之間的矛盾。而據《古本竹書紀年》,「帝乙處殷。二年,周人伐商。」[書27],這次周人的軍事行動失敗,此後可能由於帝乙的寬容而使得商周關係暫時緩和,而《周易》中的「帝乙歸妹」卦被顧頡剛認為是帝乙將妹妹嫁給周文王,一時傳為美談,商周重歸於好。[書28]
商朝的最後一位君主帝辛(商紂王),在傳世文獻中被認為是典型的暴君,但帝辛的具體罪狀大多都是到了戰國秦漢時期的寓言故事中才被逐漸詳細化,東漢的王充在《論衡》中就認為「酒池肉林」之說並不可信,南宋的羅泌在《路史》中也認為桀紂的罪狀大多相似,而梳理各類文獻後認為存在增衍、誇大的情況。[書29][書30] 顧頡剛《紂惡七十事的發生次第》則通過詳細考證論證了帝辛的罪狀本身是千年積毀的結果,而僅從《尚書》、《逸周書》、西周金文中並不能得出現代人眼中的暴君形象。[書31]帝辛的真實歷史形象目前還難以還原,但從黃組卜辭和殷末金文來看屬於有較多作為同時也帶有剛愎自用性格的君主。[書32][書33][書34][書35][書36]現代學者多認為商朝滅亡的主要原因在於王權和族權的激烈爭鬥,貴族為了反對帝辛改革,從而聯合西面的周人裡應外合直接打入殷都。[書37][書38][書5]而自然災害和商朝的主力軍隊在東夷也是商朝滅亡的重要原因,殷周之際的天氣大幅變冷且變乾旱,農業收成受損[書39][書40][書41],而此時帝辛卻持續對東南方的人方(東夷)、林方、孟方用兵,直至徹底擊敗,使商疆域擴至江淮一帶。[書42][書43]由於戰爭持久導致國內空虛,使一向俯伏、自稱「小邦周」的周武王乘機聯合西方的一些方國一同伐商,最後商周雙方在商朝陪都朝歌郊外的牧野開戰,史稱「牧野之戰」。
牧野之戰後,帝辛自焚,商朝從此滅亡。周王朝建立。
牧野之戰後,商人一部分被周朝消滅,一部分併入周朝的匽侯(燕國)、宗周等。武王死後,帝辛繼承人武庚參與三監之亂,被周公東征擊敗。可能另封紂王的庶兄、當年叛變商朝投降周朝的微子啟於商丘,國號宋,以奉商朝的宗祀。
西周早期青銅器銘文稱商朝為商或大邑商[書44]。也有大量西周銅器稱商為「殷」,一種說法認為,「殷」是周人對商的特有稱呼,商人並不稱自己為殷。「大邑商」或「天邑商」則是商人的自稱,在戰爭中稱呼己方軍隊為「商方」,「商」這一稱呼又見降周的商人鑄造的商尊,顯而易見,商是國名。《尚書》、《史記》等傳世文獻稱呼商朝為「殷」,但如《古本竹書紀年》等早期文獻均稱這個朝代為「商」,另有《今本竹書紀年》等文獻稱它為「殷商」。甲骨文中目前明確可識別為「殷」的字有三處,為《乙》4046,《乙》276,《甲骨文合集》15733,商朝人是否也自稱「殷」仍需存疑。[書45]
從《史記·殷本紀》「契封於商[參4]」的記載可知「商」是商族先公的初期居地,國號取於地名。其後遷至亳,國號亦可稱作「亳」,遷至殷,自然也稱作「殷」。多次的遷徙中始終以居駐商地和殷地的時間最久,勢力最大,在周邊方國部落中留下的印象最深,所以此二稱變成這個國家的名稱。「殷商」這個合稱最早見於西周的《詩經》。《蕩》有「文王曰咨,咨女殷商[參49]」,《大明》有「殷商之旅,其會如林[參50]」。《大明》又有「燮伐大商」、「肆伐大商」[參50],《文王》有「商之孫子[參51]」,《玄鳥》有「殷受命咸宜[參52]」,《殷武》有「撻彼殷武[參53]」,可見在周朝「商」、「殷」、「殷商」三稱通用,之間並無差別[參15]:11—14。
西晉皇甫謐在《帝王世紀》中載「帝盤庚徙都殷,始改商曰殷[參30]」。儘管《帝王世紀》一書的總體可信度並不高[書46],但史家便據此將盤庚遷殷前的時期稱作「商」、盤庚遷殷後的時期稱作「殷」。
商朝的政治地理可分為王畿、四土和四至三個層次,王畿相當於內服,四土相當於外服,內外服屬於商王朝的政治疆域,四至則為疆域以外的範圍。
內服就是王畿,以百官臣卿作為主要的統治手段,是一個以王都為中心形成的穩固勢力範圍。[書47]
商代外服的屬地分為三類:以軍事據點為中心發展起來的商屬地;在附屬國族勢力範圍內通過墾田占有的土地;在附屬國族分布區通過置「奠」正式建立起來的行政區,統稱「多奠」,由商王朝派人直接管理。牧官以管理地區行政與邊境安全為主,商人通過任命牧官達到控制邊境的目的。後世「牧」引申為治理。[書48]
《史記·吳起列傳》記載商朝疆域「左孟門,右太行,常山在其北,大河經其南[參54]」,大致上即為商王朝王畿的範圍。商代商王直屬常備軍所能有效控制的地區,即為王畿。商代晚期已經在王畿內建立了較完備的由驛站、羈舍及防衛據點組成的補給系統,這種系統可由王都到達250里外的地區。即軍隊可以在這些補給點內取得所需的給養,軍隊的有效控制範圍可以在此基礎上向外延伸300里。這一地區,是商王朝勢力所達的實際控制區。那麼,商王朝實際控制的範圍大致為直徑約1100里的地區,所謂「邦畿千里」,是可信的。根據這一理論推算,商代晚期的商王朝直接控制區,向北到達河北定州、曲陽,向東到達山東泰安、泗水,向南到達淮陽、郾城,向西達山西翼城、洪洞、靈石。[書49]鑑於商代都城屢遷,商代的王畿區並不是一個靜態的概念,而是不斷變化的。[書49]
在確定了商代王畿區的基礎上,按軍事控制理論,可以推算商代的實際控制區,即商代的政治疆域。商代後期,隨著路政制度的完善,商人實際控制區可以在王畿區邊限的基礎上向外延伸300里:向北達到河北涿州、北京地區,向東到達山東桓台、新泰,向南到達河南息縣、羅山、桐柏山北麓,向西可達山西汾河流域。這一勢力範圍與考古學文化反映的商文化範圍基本一致。在商人主要經略方向上,其實際控制區將達到更遠地區。《漢書·賈捐之傳》云:「武丁、成王,殷、周之大仁也,然東不過江、黃,西不過氐、羌,南不過荊蠻,北不過朔方」,與所推論的範圍基本一致。《左傳》 昭公九年:「及武王克商,蒲姑(山東淄博)、商奄(今山東曲阜),吾東土也;巴(今重慶)、濮(今湖北武漢)、楚(今江蘇鎮江)、鄧(今河南鄧州),吾南土也;肅慎(今吉林、黑龍江兩省)、燕亳(今北京市),吾北土也。」這裡對北、東、南三個方向領土的描述,基本是繼承商人政治疆域遺產的結果。從盤庚遷殷之後,商人的政治疆域的中心地區維持在這一帶,有時稍有波動。[來源請求]
文化的影響範圍受自然條件和政治力量的限制較小,可以在廣大地域內傳播,商文化影響的範圍很大。《淮南子·泰族訓》:「紂之地,左東海,右流沙,前交趾,後幽都」,包括了東到大海,西到陝甘,北到燕山,南到五嶺的廣大地區。從考古發現的商代遺物,尤其是銅器風格看,在這個廣大地域的確具有一定的共同性,遼寧喀左、湖南寧鄉、四川彭縣、山東壽光,相距數千公里,但出土的青銅器卻有驚人相似的風格。甚至遠至嶺南直至越南出土的一些商時代的器物,也帶有明顯的商文化特徵。可見商文化的影響之深遠,但這已經不是政治疆域之內的問題。[書50]
商代的疆域範圍至今尚無定論。中商時期商朝疆域一度比早商時期有所擴展,東到泰沂山脈一線,西抵關中岐山、扶風,北面抵長城,南逾長江。[書51]商代勢力所及範圍今對應地域大體上包括湖北,河南,安徽,山東,河北,山西,京津,江浙滬部分地區,陝西,江西,湖南,遼寧沿海地區,甘肅東部和內蒙古東南部邊緣地區[書52][書53][書42][書54][書55][書56],但統治中心地區(王畿地區)僅限於河南北部、山西南部、河北南部和山東西部[書57][書58][書59]。四川廣漢地區的三星堆文化屬於和商朝地位平等的鄰國,不在商的勢力所及範圍內。[書60]商朝和新王國時期的埃及是當時全世界最大的兩個國家。
記載「先八後五」,即成湯滅夏前八次遷都,而後五遷。王國維搜羅史料湊成八遷。「契自亳遷蕃[參6]」、「昭明遷砥石[參6]」、「昭明遷商[參55]」、「相土遷商邱[參56]」、「相土遷泰山下,又復歸商邱[參57]」、「商侯遷殷[參11]」、「殷侯遷商邱[參11]」、「湯始居亳[參29]」
首領 | 居地 | 今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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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商[註99] | ||
契 | 亳[註100] | 一說今遼寧省西部暨河北省東北部一帶地區, 一說今河南省洛陽市偃師市尸鄉溝(詳見亳) |
蕃[註101] | 一說今北京市、河北省北部冀東平原一帶 | |
昭明 | 砥石[註102] | 一說今河北省石家莊以南、河北省邢臺市以北地區 |
商[註103] | 一說今漳河北岸磁縣、臨漳一帶, 一說今陝西省商洛市商州區 | |
相土 | 商丘[註104] | 一說今河北省中部、河南省北部 |
「泰山下」 | 一說今太行山麓 | |
商丘 | 見上 | |
王亥 | 殷[註105] | 當今位置不明 |
上甲(芒三十三年─孔甲九年) | 鄴 | 今河北省邯鄲市磁縣、臨漳縣漳河流域 |
「商侯」[註106](蓋為主壬或主癸;孔甲九年─桀十五年) | 商丘[註104] | 見上 |
早商 | ||
大乙湯—大戊密(桀十五年─中丁元年) | 亳[註100][註107] | 今地說法不一,一說今河南省鄭州市商城遺址(詳見亳) |
中丁莊、卜壬發(中丁元年─河亶甲元年) | 囂[註108] | 一說今河南省滎陽市東北敖倉或敖山, 一說今山東省沂蒙山區, 一說今河南省鄭州市商城遺址, 一說今河南省鄭州市小雙橋遺址 |
戔甲整(河亶甲元年─祖乙元年或二年) | 相 | 一說今河南省安陽市內黃縣東南 |
且乙滕—且丁新(祖乙元年或二年─南庚三年) | 邢[註109][註110] | 一說今河北省邢臺市 |
庇[註109] | 一說今山東省鄆城縣北 | |
南庚更、彖甲和(南庚三年─盤庚十五年?) | 奄 | 一說今山東省濟寧市曲阜市 |
晚商[註111] | ||
般庚旬[註112]—帝辛受 | 殷[註105] | 今河南省安陽市西北殷墟遺址 |
帝辛受 | 朝歌[註113][註114](只是陪都,首都仍然在殷城) | 今河南省鶴壁市淇縣朝歌鎮 |
商王是商朝的最高統治者,甲骨文中商王自稱「余一人」或「一人」,見於第一期至第五期甲骨文卜辭。以上諸辭中的「余一人」、「一人」,都是商王自稱。由甲骨卜辭看來,自武丁以迄帝辛,『余一人』 與『一人』者,已為國王一人所專用的稱號,而在傳世文獻中,例如《湯誓》、《盤庚》中商王也自稱「余一人」。金文《盂鼎》、《毛公鼎》等也印證了周王自稱『余一人』或『我一人』者。「余一人」實際上是王面對眾人時的一種自謙之稱和對天下負有責任之意,而某些學者認為「余一人」是專制暴君的獨裁口吻的觀點是片面的。[書61]例如《湯誓》中的「余一人有罪,無以萬夫;萬夫有罪,在余一人。」,《盤庚》中的「國之臧,則惟女眾。國之不臧,則惟余一人,是有逸罰。」,帶有明顯的自謙之意。
商王手中掌控著商王朝的軍權和行政權,通過手中掌握的強大武裝力量,對外實行領土擴張,獲得新的土地和民眾。而商王通過壟斷著對先王的祭祀大權並舉行經常的祭祀活動,不僅加強和神化了王權,還使商王朝子姓貴族的團結和聯繫得到了強化。因此,商王不僅是商王朝的最高神職人員,而且還是子姓家族的宗族長。集軍權、神權和族權於一身的商王,成為貴族階級的總代表。[書62]
商王是商朝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商朝是在對外的不斷戰爭中建立和鞏固的,因而歷代商王深知掌握兵權的重要性。商湯時「湯征諸侯,葛伯不祀,湯始伐之」。此後,就是「湯乃興師率諸侯,以伐昆吾,遂伐桀」,取得「湯既勝夏」的勝利。「於是諸侯畢服,湯乃踐天子位。」湯是在對外的不斷征服中,建立了商王朝對「海內」的統治的。據《孟子·滕文公下》說:「湯始征,自葛載,十一征而無敵於天下」,或有說「湯凡二十七征,而德施於諸侯」。 作為商王朝武裝力量的最高統帥,商王對軍權的控制,在甲骨文中得到了全面反映。這就是:
商武丁時期對一些重要方國的征伐,都是商王御駕親征,或商王率重要將領前往。至於經商王朝屢次打擊而實力大減的方國或實力較弱的方國的局部衝突,便無須商王親自掛帥,只需派有關貴族前往征討即可了。雖然如此,商王也要為之ト問,表明對外軍事行動的指揮權仍牢牢控制在商王手中。由於經過商王武丁時期不斷的對外征討,一些商朝強敵,已被征服,因此,改變了殷王小乙以來「殷復衰」的局面,出現了「天下成歡,殷道復興」的大好形勢。因此,「殷盛」和「殷衰」,即「諸侯來朝」或「諸侯或不至」,與商朝的軍事實力有著直接關係。
這些商朝歷史上的名王,均戰功赫赫。其中湯「十一征而無敵於天下」,以武力建立了子姓商朝對天下的統治,「自彼氐羌,莫敢不來享,莫敢不來王,日商是常」。而商代晚期的武丁時期,北克鬼方,南伐荊楚,通過對八十多個方國的征伐活動,莫定了晚商對全國統治的格局,並為商末期帝乙、帝辛對東南夷方的長期戰爭打下了基礎。因此,商王之所以成為統治階級的最高首領,首先就是因為他手中牢牢地握有軍權,並有其威嚴的象徵物:王鉞。商王在不斷的對外戰爭中開疆拓土,掠奪了大量的財富和俘虜,這就為將其不斷地分封給同姓和異姓貴族提供了可能。[書49]
商王的「三通」,即為把持祭祀權的傳統。《左傳》成公十三年:「國之大事,在祀與戎」,商封建領主階級的最高首領商王,不僅是全國軍隊的最高統帥,決定著對周圍方國的一切軍事行動,而且是溝通人間世界和天上的上帝、鬼神的中介。《說文》云:「王,天下所歸往也。董仲舒曰:「古之造文者,三畫而連其中,謂之王。三者,天地人也。而三通之者,王也。」」統治階級的意志和天神、地祇的溝通是需要通過商王手中把持的祭祀權實現「三通」的。[來源請求]
商朝的建立者商湯,「吾甚武,號曰武王」,不僅以武力「正域彼四方」,使滅夏后的商朝得到了進一步的鞏固與發展;而且商湯還把對上帝鬼神的祭祀權牢牢控制在自己手裡,成為上帝、鬼神意志的體現者和與人間溝通的代表。商湯滅夏,就是以「上帝」之名,「夏氏多罪,予畏上帝,不敢不正」的。而商湯成了對夏朝「天命殛之」的體現者,「予一人致天之罰」。因此,致祭「上帝」,自然也由「余一人」進行。[來源請求]
與此同時,商人相信「天命玄鳥,降而生商」,自己的始祖契是「天命」所生,並世代相傳,天命不絕。「商之先後,受命不殆,在武丁孫子」,箋云:「後,君也。商之先君受天命而行之不懈殆者,在高宗之孫子,言高宗興湯之功,法度明也。」因此,商王為了表明自己統治的合法性和神秘性,十分重視對歷代先王的祭祀活動。《尚書・商宗肜日》疏所說的祭祀先王時「祭祀有常」,即有制度,商王武丁厚今薄古違反了「常」制,因此「服罪改修以從禮耳」。這說明歷代商王把持著對天神和祖先的條祀,是商王朝的「國之大事」。[書49]
祭祀形式
商代的具體祭祀制度尚有待詳考,和後世一樣,平民和貴族同樣有自己的祭祀[書64][書65][書66],但是歷代商王都把對已故先王的祭祀權牢牢地控制在自己的手裡,以作為自己合法性的依據。甲骨文材料表明,盤庚遷殷以後的歷代商王,不僅把持著對殷人先公高祖的祭祀權,而且對歷代商先王的祭祀,也為各代商王所壟斷,成為他們的「國之大事」。盤庚遷殷以後,商王對先王的祭祀有種種祭儀,所用的祭品也名目不一,但根據被祭主體先王的多少及目的的不同,基本可分為「單祭、合祭、特祭、週祭四種祭祀形式」。
《左傳》成公十三年「國之大事,在祀與戎」,是說在中國「三代」王朝夏、商、周封建領主社會裡,祭祀和戰爭是統治階級的頭等大事。已如上述,商王通過對天神地衹和祖先祭祀權的壟斷,神化了王權,並加強了封建領主統治集團的團結,從而使時王及其後世子孫的最高統治地位更為牢固。[書49]
歷代商王通過不斷的對外戰爭和軍事征服,使商族由氏族軍事民主制的部落聯盟,發展成夏王朝統治下的「方伯」一一早期部族制方國。商朝建立以後,又經過一系列對周圍方國部族的用兵,商王武丁時已是「撻彼殷武,奮伐荊楚。入其阻,裒荊之旅」,把成湯時「自彼氐羌,莫敢不來享,莫敢不來王,曰商是常」(《詩經・商頌・殷武》)的商王國版圖,從北方、西方一直擴大到南方的江漢流域。而作為商朝封建領主階級總代表的商王,也是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書49]
「商王可以到全國各地圈占土地,建立田莊,經營農業」。據甲骨ト辭分析,商王可以直接參與或向貴族、官吏發布命令,要他們到某些地點去「裒田」墾荒,或去種植農作物。其墾荒所造新田之地,既有「在王室直接治理的王畿內之地」,也有商王「派人到諸侯、方國領地去占地耕作」的。如「先侯」、羊方、鮮方等商代諸侯、方國,即為商王裒田之地。無論商王在畿內所造新地,還是商王在諸侯、方國所墾闢成的農田,都成為商王直接所有的「王室田莊」。而王室田莊上把收穫物存放在「廩」中貯存。甲骨文中有「南廩」、「夷廩」等。「廩」當設在與藉田耕作處較近之處。倉廩應設在耕作土地南部。而且由於面積廣大,收穫的各類穀物較多,倉廩設置當不只一個,其最大數字為「廩三」。由於「仆」的暴動,設置在藉田之處的倉廩有被焚毀者。為了保障倉庫的安全或防止存儲於倉廩中的大量穀物發生霉爛變質,因此商王時而派貴族去設廩處檢查巡視——即省廩。[來源請求]
商王有權處置貴族占有的土地。商王作為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還表現在「對諸侯、方國和貴族所占有的土地擁有支配權」。甲骨文中有商王強取諸侯方國邑田之事。比如有辭說,「商王從鄭侯國內取走三個邑,實指三個邑所領有的土地。這三個邑所領有的土地原來是鄭侯的,商王則派人將其取走,以歸王室」。甲骨文中有「龍方」曾與商朝發生戰爭的記載,見《合集》6474、6076 等。後龍方臣服,商王為其「貞龍亡」,並關心其地的降雨情況:「乙未ト,龍亡其雨」。龍方臣服後,其首領曾參與商王的田獵活動於宮地,龍方時而對商王進致品物,商王還強制征取。商王不僅可以隨時強制征取諸侯、方國所墾成的邑田,而且對臣下貴族的田邑,更是隨心所欲地剝奪其使用權,將其收歸自己直接掌握,有時命貴族向他致送田邑,或貴族、諸侯所占有的田邑,商王還直接命其「歸』於王」。[來源請求]
由以上可知,商王可以任意在畿內貴族和方國諸侯的土地上墾荒造田以營造王室田莊,並可隨時把貴族和方國諸侯耕種的田邑收回,即通過強制征「取」或令其「氏田」、「歸田」等手段剝奪他們的土地使用權,等等,充分反映了商王是全國土地的最高所有者。[書49]
商朝貴族使用的土地是商王封賜。商朝的貴族和方國、諸侯首領對土地的使用權,是商王通過「分封」賜與他們的。胡厚宣在《殷代封建制度考》中指出:「由卜辭觀之,至少在殷高宗武丁之世,已有封國之事實」。受商王封賜土地的貴族有「諸婦之封」。有的「婦」為商王武丁的妃嬪。受封的貴族還有「諸子之封」,即「武丁時亦有分封諸子之事」。諸如子畫,「蓋先以其地為子畫之所封,後遂以畫名其地矣"。武丁卜辭有子宋和宋地,「則宋者亦必為子宋之所封地」。宋地與夫地不遠,「蓋與今河南商邱縣微子所封之宋相合,是宋國之封,決不始於周公之於微子啟,自殷武丁時,即已封宋為宋伯矣」。[來源請求]
商王不僅把土地封賜給自己的婦、子等親信貴族,還有「功臣之封」,即把土地分封給臣下等。直到帝乙、帝辛時,「為防範夷方,則封喜於攸而稱侯」。不僅如此,商王對一些方國用兵,待其臣服以後,遂加以分封,即承認其對原占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國之封」。甲骨文中武丁時分封的方國有井方、虎方、鬼方、犬方、周方等,而帝乙、帝辛時常被商王朝征戰的孟方伯、夷方伯等,他們在商末「雖已叛殷,然類其前,則確服於殷,而受殷之封建,故仍沿方白之名也」。以上,僅是接受商王分封的比較有影響的方國,而自武丁起直至商末帝乙、帝辛時,各王世還屢有「其他之侯伯」的分封。[來源請求]
商朝貴族或方國諸侯,受到商王的分封,既表示其對商中央王權的臣服,也表示其原領有土地的所有權已屬於商王,商王可以隨時收回,只不過是對其使用權的正式承認而已。[書49]
甲骨文為我們保留了有關商代分封貴族和諸侯方國的有關材料,商朝分封的具體步驟為:首先,即「商王以冊封的形式,將土地授予各級貴族」。其次,通過「奠置」的辦法,「將受冊命的諸侯和方國進行分封以後,還要為其「作邑」,並設有「封人」以管理其周圍的封疆。[來源請求]
所謂「冊封」,即商王把土地冊封給臣下或方國諸侯。『冊』是個動詞,有『冊封』之意。將封邑書之於典冊,以封賞給某個貴族。冊上登錄有土地邑名(甚至可能有四至的範圍)。以此冊授予被封者,被封者則以此為憑信,擁有冊上所登錄的土地。[來源請求]
商王對貴族和方國、諸侯的分封,不僅是他為全國土地最高所有者的體現,而且也是商王進一步加強與各地統治階級政治和經濟聯繫的重要手段。受到商王分封土地的貴族和方國諸侯,雖然在軍事和經濟方面也有一定相對獨立性,但首先要承擔對「共主」商王的種種義務。諸如「防邊、征伐、進貢、納稅、服役」等政治、軍事、經濟和祭祀方面的沉重負擔,使其處在商中央王朝的絕對控制之下。[書49]
商王朝國家最基本的形式是內外服制。所謂內外服制,實際是在早期歷史條件下,中央王朝對不同地域實行的不同的治理措施。在商王朝畿內的官員是內服官,根據其具體執掌,內服官可以分為主要負責王朝政務或事務的外廷官和主要負責商王生活的內廷官。外廷官系統已經建立了一個由行政主官(稱尹、冢宰或卿士)、多尹集團、政務官、事務類職官、宗教文化類職官、武官組成的較為完備的組織體系,能夠有效地推行王朝的政策,在廣大地域進行行政管理。外服是商王安全保障的重要地區,一方面設立軍事性據點,設立眾多的侯、甸、男、衛等帶有相對獨立的武裝團體,另一方面對外圍的異族方國進行聯合,以實現連續地區的穩定。[書49]
外廷官系統由政務官、事務類職官、宗教文化類職官、武官組成。政務官指負責處理日常政務的各級行政長官,除直屬於商王的決策機構外,還包括各級官吏,即《尚書·酒誥》的「越在內服,百僚庶尹」,《大盂鼎》的「殷正百辟」,各級沒有被選拔入決策機構的尹官,當是這些官吏的主體。政務類職官是王朝正常運轉的主體,也是商王最倚重的部分。事務性職官主要指掌管經濟生產的官員。宗教文化類職官指從事占卜和祭祀以及文化活動的職官,主要包括貞人、巫、作冊等。宗教類職官在商代是一個比較特殊的群體,早商與晚商的宗教類職官有所不同,由於古代神權的獨立性使之很容易成為王權的抗衡力量,所以王權總是努力限制和控制神權,與這一過程相應,商代前期宗教類職官具有相當強大的勢力,不僅掌握神權同時還控制著政務職官團體,有著超過政務職官的地位,但到後期宗教類職官雖然依然擁有十分強大的勢力,但總體地位已經大大降低。
商人已經設置了僅次於王的主官,作為商王的助手。但商人的輔政主官的設置並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經歷了一相制、雙相制和三公制三個階段。商湯時期,即以伊尹為最高輔政官。相的權力很大,「昔在中葉,有震且葉。允也天子!降予卿士。實維阿衡,實左右商王」。商湯為了限制過大的相權,又設左相,《左傳·定公元年》:「仲虺居薛,以為湯左相」,「伊尹為丞相,仲虺為左相」。最高輔政官由一人轉變為兩人。雖然雙相之間有一定的互相制約,但商代前期的相權依然非常強大。
武丁即位之後,王權依然未能完全集中,但武丁通過用人、祭祀、官制等方面的改革,加強了王權,其中改革中重要的一項即是三公的設置。武丁起初也實行雙相制,先是「三年不言,政事決於家宰」,又提拔甘盤, 「命卿士甘盤」。後在原有雙相制的基礎上,另舉傅說為太傅。商代的三公同為商王的最高輔佐,由其中一人兼任最高輔政官,「以三公攝冢宰」。從商末的情況看,王權在對相權的限制方面取得了勝利。商紂時期的三公不僅權力沒有確定,甚至連生命也難以保障。商代三公應當同於周代三公,即太師、太傅和太保。商代在武丁時期或其以前已經有保、師、傅的官名,但在武丁之前尚未聯合成為在一起的三公,武丁時期對這三個官職的地位和權力進行了調整,合在一起作為朝廷的主要政務官員,稱三公。
從商代的相或三公的擔任者的身份看,商代的行政主官並不都是商王的宗親,而大多是其他方國的人員,伊尹為有莘氏小臣,仲虺居薛,都屬於東夷部族,鬼侯、鄂侯、文王也都是歸服方國的首領。可見,行政主官名義上是國家的政務主管,但更多是商人籠絡其他部族的策略。商初的行政主官的確掌握一定權力,但其地位越來越低,到帝辛時期,三公其實已經只是一種象徵性的位置。[書49]
商王朝建立了一個由多尹組成的決策團體。商代尹和多尹是多種職官的合稱,包括商王朝的各種政務、事務官員,也包括各大宗族的族長,甚至可能會包括到王朝服務的歸服方國人員或首領,成分十分複雜。商王從多尹中選取可任驅遣者,組成自己的決策機構,成為隨時諮詢的「朝臣」。右尹是一種職位較高的官職,即多尹集團的領導者。商代還有卿士之稱,在文獻中多見。前期的卿士多指具體的重臣,而到後期則是臣屬的代稱。還有眾多的尹官組成了負責處理多種具體王室政務和事務的集團。根據其具體地位和執掌可以分中央官、地方官和族官三類。
商王朝為了與各地方政權聯繫,經常向各地派遣使者。為了聯繫方便和加強監控,有時商王朝會為某諸侯設置一名專門使者,負責王朝與諸侯之間的溝通。甲骨文中有「東史」、「西史」、「北御史」。專門使者的出現,使得使者不再是來往於路途的無固定駐地與隨員的職官,其職責也不再局限於信息的傳遞,而是帶有視察、監督、協助地方事務等多重職能,具有了政務和軍事職官的性質。甲骨文中有許多「史」參加戰爭的記載。[書49]
商代王畿內的地方邑落和地區有幾種不同的情況,可以分為商王統治下的各族聚居普通邑落與地區,商王建立的田莊、 牧場、手工業生產單位等據點以及各王室宗親、臣下的領邑等幾種。其管理也有所不同,王室宗親、臣下領邑由其首領管理,對商王負有進貢、服役等義務,其下的行政官員更具有家族性質;由商王建立的各生產單位則直屬商王,其居民大多屬於人身受到限制的生產者,其管理由王朝的事務官員負責。所以,真正可以劃入王朝地方政務官員者,只有商王統治下各族聚居的普通邑落和地區的官員。商代的地方政務依靠宗族來實施,各族族長也自然成為基層的執行者,成為王朝的低級官吏。甲骨文中有「多生」,多生即多姓,即許多族的族長。各族族長實際是商王朝的基層官吏,參加王朝事務的處理和執行。商代的居民聚族而居,但在人地關係緊張、人口密度大的地區,如城市等地,更適合按地區劃分管理。商人在城市和其他人口密集區劃區為「里」,設置「里君」進行管理。[書49]
事務性職官主要指掌管經濟生產的官員。商王朝注重經濟資源的掌握,王朝建立了大量的田莊、牧場和手工業作坊,從事多種生產活動,商王朝也派官吏對這些產業進行管理。主要有農官(管理農業的事務官),牧官(管理畜牧業的職官),山川林虞官(對山川林澤進行管理的官員),倉儲官(管理倉廩的官員)等。
商代的手工業十分發達,涉及建築、制陶瓷、紡織、木作、冶鑄、制玉、 制骨、釀造等各個行業。商王朝實行「工商食官」的制度,所以有相當一部分手工業直接掌握在商王手中,由王朝委派官員管理,商王朝設有專門管理建築工程和手工業生產的職官,稱「司工」。
從考古資料看,商人已經建立帶有城牆的巨大城市,建有規模宏大的宮殿宗廟。這些大規模的建築,沒有相當的管理和組織能力是無法建成的。商代甲骨文中有大量關於建築方面的占卜,有時派尹等官員進行管理。卜辭中頻繁出現建築邑落、宗廟、城防、宮室等工程,說明工程建設是商王朝的經常性的事務。《考工記》鄭註:「司空, 掌營城郭,建都邑,立社稷宗廟,造宮室車服器械」,即司空是建築和手工製造業總的管理者。甲骨文中有「司工」。司工是建築業和手工業的總管,其下設有各個行業的分管官員,這些分管官員又可以稱多工或百工。
除可以明確界定為某方面的事務官員外,商代還有一些負責管理車馬的御正、車小臣,負責管理人力的小眾人臣、小多馬羌臣及負責族事務的宗工、五正等。[書49]
武官指商王朝的各級將領與其他側重武職的官職,包括師長、亞、馬、射、戍等,他們是商王朝開拓疆域和守御領土的主體力量。
商人已經建立了地域廣大的國家,並實行著有效的統治。這種統治不是簡單的武力或人力所能達到的,必須相伴有高度發達的統治技巧和思想文化。商代存在著一個宗教文化團體,為商王朝的統治提供精神武器和知識支持,這個團體主要由宗教神職人員構成。神職人員構成社會的主要知識階層,是早期社會十分普遍的現象,商代亦是如此。雖然這個團體總體都屬於宗教神職人員,但由於國家機構的完善和實際執掌的具體化,這些神職人員的具體分工有所側重,可以將其區分為占卜職官、史官、樂舞之官等三類。其中占卜職官包括貞人、筮人、巫等;史官包括作冊、大史、小史、右史等;樂舞之官包括少師、大師、多萬等。[書49]
商代的占卜職官主要分三種,一是執掌龜卜的貞人,或稱卜人;二是執掌筮占的筮人;三是利用其他手段或現象進行預測的巫人。他們不僅掌握精神領域的力量,同時也是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成員,在商代國家中占有重要地位。貞人是與神靈溝通的重要角色,這在神權政治的商代是非常顯要的職位。商王朝匯集許多貞人在王朝服務,武丁一代的貞人多達70多人,商代已建立了較穩定的占卜制度和相應機構,據宋鎮豪先生研究,商人已經形成元卜、左卜、右卜三大卜官的建制,一般情況下一卜用三骨已成常制。商代已經出現筮法。在殷墟甲骨刻辭中和出土器物上,有由數字組成的文字。這種筮卦由六個數字組成,說明已經出現由六爻組成的重卦,並且有了固定的名稱,商代的筮法已經是一種成熟的占卜方式。《尚書·洪範》「汝則有大疑,謀及乃心,謀及卿士,謀及庶人,謀及卜筮」,把筮占與龜卜同列為神靈意志的體現,可見筮法已經是商人政治決策中的重要參考項。商代的神職人員中,除去貞人和筮人外,還有巫人。《史記·殷本紀》也有記載:「伊陟贊言於共咸,巫咸治王家有成,作《咸艾》,作《太戊》。帝祖乙立,殷復興。巫賢任職」,巫咸、巫賢皆被作為商朝的重臣,可見巫在商朝曾是重要的官員。[書49]
史官曆來是中國最重要的職官之一,商代已經有史官。《尚書·多士》云:「告爾多士,予惟時其遷居西爾,非我一人奉德不康寧,時惟天命。無違,朕不敢有後,無我怨。惟爾知,惟殷先人有冊有典,殷革夏命。今爾又日: 『夏迪簡在王庭,有服在百僚。」」這是武王勸誡商人西遷往洛邑,以天命為理由,讓商人不要怨恨;同時又說:「你們也知道, 你們商人的祖先有圖書經典,記載了殷革夏命,到現在你們也還說:『選拔夏朝遺留下的良臣到王庭,在各機構中服務。」周武王用商人代夏的例子,說明周人代商的合理性。在這裡,武王提到了商人的冊與典記載了「殷革夏命」和商初任用夏遺臣的史實,這說明商人很早就已經有了記錄製度和相應的記錄官員。商代的史官主要有作冊、大史、小史、內史、右史等。商代的主要史官稱作冊。甲骨文中「作冊」很少見,但商代青銅器中,有關作冊的記載很多,有《作冊般鼎》。作冊少見於甲骨文,但金文中卻多見,這可能是因為作冊平時的執掌比較固定,其事務不需要占卜的緣故。作冊為一比較重要的職位,能夠經常得到商王的賞賜。作冊、寢經常跟隨於王左右,可以奉王命執行諸如賞賜類的事情,這與史官負責記錄王的言行,需要經常侍於商王身邊相符合。[書49]
《禮記·郊特牲》云:「殷人尚聲,臭味未成,滌蕩其聲,樂三闋,然後出迎牲,聲音之號,所以詔告於天地之間也」。商代已經形成了一定的禮樂制度,王朝擁有樂師和大量樂器,非常重視音樂在生活、事禮和祭祀中的作用中。甲骨文有關於樂舞的記載,樂舞是商人在生活、政務和祭祀中不可或缺的因素。商人設立了樂舞方面的職官,《史記·殷本紀》索隱引鄭玄註:「商家典樂之官,知禮容,所以禮署稱容台」,鄭玄所說的典樂之官與禮署容台的具體情況,已不清楚,但從文獻和甲骨文可知,商代的樂舞之官主要有大師、少師、萬、多萬等。[書49]
內廷官主要為王的生活提供服務,由於古代國與家不分,他們往往表現為國家職官,而實際上他們也經常參與國家事務的決策和處理,這類職官主要包括宰、寢、小臣等。內廷職官有一個特別明顯的發展傾向,即一部分內廷官處於向外廷官的轉化過程中。保、傅、宰本來都是與王生活相關的官員,但後來都轉化為國家的正式職官。因為王廷職官與王的關係密切,很容易成為王的親信,王利用內廷執掌和處理部分政務,既利於自己操控,又可以防止外廷官擅權。這一傾向是由專制王權形成的,貫穿於中國歷史的全部,商代也不例外。因此,內廷官不僅與外廷官在事務上有重合的部分,而且部分內廷官還處於向外廷官轉化的過程之中。[書49]
外服官系統指商王朝在王畿以外的官吏。有侯、伯、子、男、甸(田)等爵稱,只有伯是原各方國首領,歸服後被劃入外服。而侯、甸、男、衛屬於商王朝在外建立的武裝團體。外服制度與諸侯治理其實是國家實力達到一定程度,軍事力量可以控制某一地區但又不能保證直接控制可以在這一地區長期穩定存在的情勢下,被迫採取的統治方式。中央承認方國的獨立性,保持對這一地區的控制,方國則接受中央的領導,以避免中央的軍事打擊。通過甲骨文研究可知,商王通過置奠、建立王室田莊、牧場等以經濟為主的據點以及戍等軍事為主的據點的方式,在外服區域建立了大量隸屬於商王的政治單位,形成了商王權力在這一地區的延伸。
侯、甸(田)、男、衛是由王委派的在外服執行任務的團體,《逸周書·職方》孔註:「侯,為王斥候也。服言服王事也。甸,田也,治田入谷也。男,任也,任王事。衛,為王捍衛也。」徐中舒、唐嘉弘先生認為,侯,即「為王斥候」,「甸」即「田」,是負責田獵和進獻獵物的官職,也兼營農業,「男」即任,從事繁重的徭役和農業生產任務,「衛」則是護衛商王的禁衛軍。其諸侯的地位並不是自始即有的,只是有些團體由於地理位置、形勢需要等因素,難以完全依靠中央王朝的力量,必須具有獨立的生存能力,才轉化為具有諸侯特徵的組織。但侯依然是中央的支屬,只是中央的邊緣部分而已。
商代的外服官吏構成十分複雜,並不是單純的臣屬於商的諸侯。大體上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商王直接控制的農莊、牧場、奠、戍等據點內的官吏,二類是侯、甸、男、衛和商王朝在外服分封的親信侯國,三類是歸服方國。三者混雜在一起,呈現出犬牙交錯的形勢。商代建立了內外服制度,外服是商王安全保障的重要地區,一方面設立軍事性據點,設立眾多的侯、甸、男、衛等帶有相對獨立的武裝團體,另一方面對外圍的異族方國進行聯合,以實現連續地區的穩定。當中央王朝勢力強大時,對異族方國的控制較為牢固,邊疆穩定,國家的勢力延伸到方國地區,當中央王朝勢力衰落時,方國脫離中央,國家的勢力退守到侯、甸、男、衛所控制的外服區,《左傳》昭公十年所言「古者天子守在四夷,天子卑,守在諸侯」,是對這一狀況較為貼切的描述。
商代外服職官有一個從複雜到規範的逐漸完善的過程。導致商代外服職官呈現複雜性的主要原因是商人的外服職官是在王朝建立和鞏固過程中逐漸建立起來的,而不是按照某種制度有計劃有步驟地建立起來的。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外服職官建設是商人開創的新例。商朝之前的夏朝是以和平方式成為中央王朝的,雖有內外服制,但其外服的組成十分單純,基本是以和平方式聯合於夏王朝周圍的部族和方國,不存在性質複雜的地方勢力,也不存在王朝與地方複雜的立體權力關係。商人則是通過武力建國,需要面臨如何統治和鞏固新征服地區的新問題,所以最初的外服職官,只是臨事而設,而沒有舊制度引為參考,這種臨事而設的職官,必然帶有不規範性和不成熟性。二是商人的疆土不是一次性獲得的,而是不斷開拓而來的。商王朝最初的領土很小,「湯以七十里」,後來滅夏,占有了夏人故地,也僅限於豫西地區,商人疆域大約為從洛陽到濮陽的古黃河兩岸。商人的領土是在建國以後向各個方向開拓而獲得的,這種領土的變動,使得畿內和畿外、內服和外服也處於不斷的變動之中,難以形成嚴格的內、外服區分,也難以建立區分嚴格的內、外服職官。商王朝的許多職官原本不是專為外服而設,而是商王朝加強統治的通用職官,如田、牧、犬等,這些職官畿內、畿外都有設置,所以內、外服職官的區分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但到商代後期,隨著商王朝領土的相對穩定和統治日益鞏固以及制度建設的完善,商王朝的職官設置也日益規範。畿內地區隨著王權的加強,許多地方轉化為由商王直接控制,有獨立性的職官融入了內服官系統而消失。畿外職官也發生了變化,由原來的生產或防衛據點發展而來的諸侯,其官職也轉化為專門的外服之官。同時,外服職官也逐漸規範化,原來名目眾多的畿外的職官發生了融合,逐漸形成了較完善的外服職官系統。周人的分封制則是在商人外服制的基礎上發展出的較成熟的職官制度。同時周人滅商後,基本繼承了商人的疆域。周人既有前代制度為基礎,又有一次性大規模分封的物質條件,所以周人在建國之初即建立起了完善的外服系統。可以說,周人外服的成熟性是建立在商人經驗的基礎之上的。[書49]
商軍的經營重點是豫北和山東,沒有商軍在黃河孟津駐紮防備周軍的可靠資料,商朝的西大門很可能是洞開的。倒是在山東濰坊蘇埠屯這一遠離殷墟的地方有商朝高級軍事將領墓葬出土,形制跟殷墟商朝高級軍事將領墓葬一致。總之,商朝軍隊的重點似乎就是山東而不是西方。
在甲骨文中有大量關於征伐的記載,其一次戰事的用兵數目有3000人,5000人,甚至13,000人之多。[書67]比如,根據武丁時期的卜辭,在一次對羌人的征伐商王動用一個旅的兵力,達10,000人之眾,再加上配偶婦好的3000族眾,合計13,000人。[書68]
公元前1200年左右,商朝人口約700多萬,商朝兵力約3萬。
「國之大事,在祀與戎」,軍事活動是古代國家社會生活的主要內容。商代雖然沒有形成嚴格的官員職能劃分,但已經出現了側重軍事的職官。商代的軍事職官大致有師、亞、馬、多馬、馬小臣、射、戍、使等。[來源請求]
商朝的軍事制度在甲骨卜辭中有較多的記載。如「□方出,王自征」(《柏根氏舊藏甲骨卜辭》.25)、「□王自征人方」(《殷契粹編》.1185)等卜辭表明,商王是最高軍事統帥,有時親自出征。王室婦女,如商王武丁的配偶婦好,也曾率軍出征。高級軍事領導職務由貴族大臣和方國首領擔任,他們平時治民,戰時領兵。甲骨文中常有「□」、「□」、「射」、「戍」等名號出現,可能表明當時軍隊成員已有不同的職守。士卒由貴族和平民充當,平時要練習射、御;並以田獵的形式進行演習。[來源請求]
「王登人五千征土方」(《殷虛書契後編》上.31.5)等卜辭說明,戰時常根據需要進行「登人」(徵兵),一次征發1000、3000或5000人,也有超過1萬人的。兵以庶民為主,奴隸多擔任雜役。
商朝除王室擁有強大的軍隊外,各宗族或各方國也都掌握相當數量的軍隊。「王其令五族戍□」(《殷契粹編》.1149)、「令多子族從犬侯寇周,葉王事」(《殷虛書契續編》.5.2.2)等卜辭表明,這些宗族或方國的軍隊須聽從商王的調遣。商朝軍隊有步卒和車兵,作戰方式以車戰為主。戰車一般由兩匹馬駕挽,車上有甲士3人,居中者駕車,居左者持弓,居右者執戈。車下隨行徒若干人。甲骨文中也曾出現過「步伐」的記載,可能表明當時有獨立的步兵隊伍。[來源請求]
「王作三師右中左」(《殷契粹編》.597)等卜辭說明,當時軍隊的最大編制單位可能是師。「登百射」(《甲骨文合集》.5760)、「左右中人三百」(《殷虛書契前編》.3.31.2)、「王令三百射」(《殷虛文字乙編》.4615)等卜辭說明,當時軍隊的組織可能以100人為基層單位,300人為中級單位,並有右、中、左的區分。
商朝軍隊中還有戰象部隊,殷商時期,象廣泛分布於中原地區,商人馴服野象,並將其用於軍事,在征伐東夷的作戰中,商人多次動用戰象,取得不錯的戰果[書69]。
商朝軍隊的武器裝具,據考古發掘和甲骨文記載,主要有弓、箭、戈、矛、刀、斧、鉞、幹盾、矢鏃、頭盔、甲冑等,其中戈、矛、刀、斧、矢鏃、頭盔等是用青銅鑄造的。河南安陽侯家莊1004號商王陵墓內有大量武器出土,其中有70捆矛,每捆10個,說明商朝對於武器的存放可能有一定的制度。關於戰車,殷墟確實有戰車出土,但是很可能殷墟的戰車質量不如周原的戰車質量,這也可能是牧野之戰商軍戰力不如姬姜聯軍的原因。[來源請求]從傳世文獻《司馬法》來看,商代馬車講究運輸速度快,因此孔子說過「乘殷之輅」,但可能不及周代戰車講究精良。[書70][書71]
商王朝經常通過聯姻、賞賜封號的方式與邊遠國家交流。例如,據清華簡《楚居》記載,商王盤庚的女兒妣隹對外徵婚,後來嫁給楚國國君季連[書72]。
周國的領袖季歷,前來朝見商王武乙,武乙賞賜給季歷三十里土地和十隻玉獴[書73]。商王文丁時,又任命季歷為「牧師」,掌管西部地區的征伐之事,後來文丁卻因為猜忌而殺了季歷[書74]。崇國(陝西戶縣地區)是商朝西邊最大的屬國,是商朝在西土的核心盟國。季歷之子姬昌被封為西伯,日後被稱為周文王,力行仁政,日後周國越過黃河,吞併許多小國,然後出兵討伐崇國,殺死崇侯虎,接著遷都豐邑(陝西省鄠縣)。
商人從一開始就是以農業為主的部落,商湯曾派毫人幫助葛人種地。甲骨卜辭中多次見到「其受年」(能獲得豐收嗎?)的問語,反映商朝統治者對農業的重視。在畜牧業在商代出土的除了有六畜的遺骸外,還有象骨,說明當時北方還有訓象。並且掌握豬的閹割技術,開始人工養淡水魚。手工業全部由官府管理,分工細緻、規模宏博、產量龐大、種類繁多、工藝技術高,尤以青銅器的鑄造技術發展到高峰。成為商代文明的象徵。而且商朝人已經發明原始的瓷器,潔白細膩的白陶頗具水準,造型逼真,刻工精細的玉石器表現商代玉工的高超技藝。絲織物有平紋的紈,絞紗組織的紗羅,千紋縐紗的縠,已經掌握提花技術。
商代農業和手工業的進步促進商品交換的發展,出現許多牽著牛車和乘船從事長途販運的商賈。到商代後期,都邑裏出現專門從事各種交易的商販,呂尚就曾在朝歌以宰牛為業,又曾在孟津賣飯。
自商代起,中國音樂進入信史時代。民間的音樂和宮廷的音樂,都有長足的進步。由於農、牧、手工業的發展,青銅冶鑄達到很高的境界,從而使樂器的製作水準飛躍,大量精美豪華的樂器出現。樂舞是宮廷音樂的主要形式。可考證的有《桑林》、《大護》,相傳為商湯的樂舞,為大臣「伊尹」所作。從事音樂專業工作的,主要有「巫覡、音樂奴隸和『瞽』」三種人。有關商朝民間音樂的史料很少,《周易·歸妹上六》和《易·屯六二》就是商代的民歌。
商代甲骨文兼有象形、會意、形聲、假借、指事等多種造字方法,已經是成熟的文字。在出土的甲骨卜辭中,總共發現有四千六百七十二字,學者認識的已有一千零七十二字。甲骨文因刻寫材料堅硬,故字體為方形。而同時期的金文,因係鑄造,故字體為圓形。
商代的陶器有各種顏色,有些為輪製,有些則使用泥條盤築法,陶器上常壓印花紋。目前所知最早的中國釉料出現於商朝。此時期還有大理石及石灰石雕刻的真實與神話動物。由商代的都市可看出,當時已具中國建築的基本形式,值得注意的聚落包括二里頭、鄭州、殷(今安陽境內)等,這些地點在不同時期均曾為首都。商代晚期已出現豪華的宮殿。[書75]
商代的道路設施有幾大特色。一是王邑內的道路建制堪稱全國楷模。商人一再誇耀「商邑翼翼,四方之極」(《詩·商頌.殷武》),整飭的王朝國都,是四方的表率。《管子·桓公問篇》云:「湯有總街之庭,以觀誹也。」總街是四通之道,宮室建於四通八達的道路旁,便於了解民情。偃師商城城內道路縱橫交錯,主次相配,構成棋盤式的交通網絡。主幹大道寬敞平直,路土堅硬細密,土質純淨,厚達半米左右,路面中間微鼓,兩邊稍低,便於雨水外淌。主幹大道一般直貫城門,城門道的路土之下,還鋪有木板蓋頂的石壁排水溝,溝底用石板鋪砌,內高外低,相互疊砌呈魚鱗狀,疊壓順序與水流方向一致。出城之後,沿城牆還有寬4.5米的順城路。這樣一座經過嚴格規劃而興建的商王都,其道路設施的完善確可稱為當時國家之首。此外,2000年底安陽洹北商城還發現了商代建制規格極高的雙向「快車道」和慢道結合型道路,路面寬達8.35米。四道車轍痕跡清晰可見,軌距約2.2米,是當時通常的馬車軌距,兩側為寬寬的便道。[書76]
二是地方土著方國也重視道路的修築。江西清江吳城商代遺址發現一段長近百米,寬3一6米的道路,與一「長廊路」相連,後者殘長39米,寬1一2米,路面結構類似三合土,而且有排列有序的柱洞,用屬一長廊式通道,似乎專為地方土著貴族的生活便利而築。可見商代地方國族的道路修築水平也是不容低估的。[來源請求]
三是商代晚期已形成了以殷墟王邑為中心向四方輻射的國家道路交通大網絡。彭邦炯根據商代遺址的分布和甲骨文提供的材料,認為殷商王邑通往四面八方的交通道路主要有六條: [來源請求]
古代王朝築治的交通幹道,專為貴族統治階級政權利益服務,歷來受到重視和保護,建立了一套相關的路政系統,主要落實在規立路守據點和各地族落與方國的守所,以保障道路交通的暢通,專設提供貴族階層人員過行食宿的旅舍,建立消息傳報的驛傳之制和設立驛站,為使者提供安全與食宿之便。[來源請求]
殷商王朝的道路利用相當頻繁,甲骨文中稱道路為行,行有時也指出行,有關出行往來之事多不勝舉。為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武丁王朝之後,統治者設立據點以慎路守。那些常設性的軍事據點,稱為「枼陮」。[來源請求]
殷商時期,在王畿區範圍內的幹道上,王朝直接設置有食宿旅舍設施,專供貴族階級人員過往寄宿,甲骨文稱之為「羈」。羈字甲骨文構形作,像系馬於柵欄意;甲骨文繁形像從手持鞭,勒馬駐止之意更顯。羈有過行寄止義。《廣雅・釋詁》云:「羈,寄也。」《周禮・地官・遺人》云:「以待羈旅」,鄭註:「旅,過行寄止者。」甲骨文「羈」用為專名,是殷商王朝設置於幹道邊的旅舍。羈與「枼陮」一樣,也是按數目順序編次。[來源請求]
殷商王朝與外地的消息往來傳報,已逐漸建立起驛傳之制。當時的驛傳,不似後世節級傳遞,而是由專人一送抵的。呂思勉曾云:「通信之最早者為驛傳,其初蓋亦以便人行,後因其節級運送,人畜不勞,而其至可速,乃因之以傳命。」甲骨文所見外地消息傳報朝中,都直接得之某地來者,不必靠二傳三傳乃至多傳。[來源請求]
驛傳在商統治中心區的百里之內傳命,可能是利用王朝在幹道上專為貴族人員過行寄止而設的「羈」舍食宿,但到了遠方,食宿就成問題了,有的地方榛莽未辟,人煙絕少,有的地方有敵對族邦,驛傳因身負重命,怕消息走漏,或安全上的原因,不得不繞道而行。因此殷商王朝在一些必要路段設立驛站,供驛傳過往食宿。[書77]
西方於1970年的著述《全球通史》認為建立商朝的西北游牧入侵者,學習和掌握中東發明的種植小麥、鑄造青銅武器、馬拉戰車的技術,並將其傳入中國。同時傳入的還有大麥、綿羊、牛、馬、輪子等物品,這些技術豐富了中國的科學文化[書11]。但此說有常識性錯誤,商朝並不起源於西北,一些現代考古認為商朝最早起源於遼寧紅山文化[書15],後又發展為河北下七垣文化[書13],屬於廣義上的東夷[書78][書79],從東方進入中原逐漸興盛,成為一方諸侯,最終推翻了之前的夏朝。
甘肅寺窪文化出土的鐵條和河北藁城台西商墓出土的赤鐵礦礦渣證明了商代已經開始掌握冶鐵技術,處在隕鐵和冶煉鐵兩者並用的狀態,實際上已經由發達的青銅文明進入了早期鐵器時代。[書80][書81][書82][書83][書84]這時的製陶業、玉器雕琢業、商業也很興盛。而商代甲骨文和金文的發掘證明,商代的文字發展已經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時期。
商代的天文曆法比夏代進步,天象學上也有新的發現,人們發現火星、彗星。商代甲骨文中有多次日食、月食、流星[書85]、新星的記錄。商代曆法已經有大、小月之分,規定三百六十五又四分之一天為一個週期,並用年終置閨來調整朔望月和回歸年的長度。
在數學方面,商代甲骨文中有大至三萬的數字,明確的十進位制,奇數、偶數和倍數的概念,有了初步的計算能力。此外還有商高定理的記載。
商代已經使用竹簡和毛筆記事,並可能已出現帛書。[書86][書87]
商代已有疾病的記載。音樂的成就很大,出現專習音樂、舞蹈的樂人;雕塑是商代工匠們最突出的工藝成就。商代出土的微凸面鏡,能在較小的鏡面上照出整個人面。
據考古資料看,東南和華南地區分布於長江下游兩岸的湖熟文化、江西北部的吳城文化、西南地區四川境內的巴蜀文化以及北方內蒙古、遼寧的夏家店下層文化等,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商文化的影響[書88]。先秦時期的道家思想和墨家思想都在一定程度上繼承了殷商文化。[書89][書90][書91]
李濟在他的《殷商時代的歷史研究》中這樣說:
“ | 我個人對殷商時代的文化認識是:(1)富有創造性的文化;(2)富有彈性,有吸收外來文化成分,化為己有的能力;(3)殷商時代的中國民族為勇敢的,自信心堅強的民族;(4)他們有豐富的好奇心,並且有鍥而不捨的實驗精神。 | ” |
據商代的甲骨資料來看,殷商時代的萬物崇拜依舊盛行,信仰對象包含大自然的各方面,例如:河神、山神、日月星辰、地神等對象。但這些自然神祇仍屬於萬物崇拜,變化有限,比較特殊的是商人心中的「帝」信仰。「帝」是商人心中的至高神,地位最高、權力最大,也是社會秩序的主宰。這種「一元」(帝)「多神」(自然神祇)的信仰模式,與現實世界的「王權政治」相仿。簡單來說,人世有君王統治百姓,在自然界有「帝」統治自然神祇,但「帝」的能力和權威更凌駕世間君王之上,祂是一切萬物的主宰。
商人問卜的對象有三大類,即天神、地祇、人鬼(祖先)。在這三類之中,權威最大的即是「帝」,「帝」所具有的能力主要有三種,第一是對自然氣候的控制,這些問卜主要是關係到農業生產的豐欠。第二是主宰人世間的禍福獎懲。第三是決定戰爭的勝負和政權的興衰,由於商代仍屬部族式的社會型態,仍需以戰爭手段征服諸邊各部落,商王往往向「帝」問卜戰爭的勝敗,看看「帝若」,還是「帝不若」。由此來看,商人日常生活中,幾乎莫不禱於「帝」,在如此的宗教心理之下,也就不難理解,商人何以會有「好祀」、「重祀」之風。
商代的"天"觀念,在甲骨卜辭里是由"帝"來表現的。甲骨文的"帝"能夠表示"天"的大部分意蘊,但無有"處所"之意。[書92]在殷人的觀念中,天地人神是分開的,神在天上,人在地上,不相混雜,祭祀和占卜則是殷人溝通鬼神的主要媒介。在對甲骨文的早期研究中,學術界曾經認為商代幾乎沒有獨立的「天」、「天神」的觀念,但後來學者夏淥在其論文《卜辭中的天、神、命》中指出了商代存在人格化的「天」的觀念。[書93]
從甲骨卜辭看,殷人的信仰體系,與原始宗教相比並沒有發生質的變化,仍以史前時代就已產生了的自然神靈和祖先神靈為主要信仰對象。商代的鬼神信仰保留有較多的原始性,還不具備後世社會裡神道設教的功能,殷人的敬鬼事神還沒有後世人為宗教的欺騙成分。從商代晚期武乙射天開始,社會上出現了嚴重的慢於鬼神的現象,這是社會發展、殷人認識水平提高後的進步現象。[書94][書95][書96]
由於目前找不到商代人口調查制度的具體記載,難以估計,說法很多。
據宋鎮豪估計,商朝初年人口約有400萬至450萬,晚期人口約780萬左右,商末人口可以達到800萬至1000萬左右,帝乙帝辛時期殷墟王邑人口已達14.6萬以上。[書97]葛劍雄的《中國人口史》中認為,商代還未進行過全國性的人口調查,[參58]:215─217而且由於當時的疆域和勢力範圍尚不是很確定,城邑遺址樣本太少且存在變遷,還有城外居住區的人口難以計算,只能肯定晚商人口至少在500萬以上,而夏商西周時期的人口在目前都無法給出較確切的數目,也無法確定中國在春秋時代之前的人口是否曾超過千萬。[參58]:265─291
朱鳳瀚《商周家族形態研究》:
殷墟西區諸家族墓地的墓主人之等級身份,從墓葬的規格與隨葬品看,絕大多數應屬於平民階級,雖也包括一些貴族,然而其多數與平民混雜於同一家族墓地中,各家族間在地位上雖有等級差別,但從總體上看,他們當是一般貴族中的中下層,不是高級的、顯貴的貴族。……後岡墓地西組墓葬中,1933年發掘的大墓與M48兩座中字形大墓墓主人應屬於較高級的貴族。由此看來,高級貴族所在宗族的墓地也是多層次的,也有『群』、『組』的分劃。較高級的貴族所在家族,在親屬組織結構上與一般商人家族的相同的,是一種多層次的家族組織,亦即宗族。只是宗族長與自己的近親組成了貴族家族,與其他族人家族間存在明顯等級差別。……商人是一個民族共同體,……宗族下又包括若干分族,即更小的世系群。如果可能存在的『大群』一級墓地所代表的家族即是宗族,則『群』一級墓地即代表分族,分族的更小分支即相當於殷墟墓葬中『組』一級墓地所代表的家族。所以分族實際上相對於其上之宗族是次級宗族,分族下的分支這一級家族是商人家族組織中最基層的單位。……他們當時是以宗氏分族的形式聚族而居的。
商湯建國後,社會中的平民階層逐漸進入一夫一妻制時代[參59]:141。商朝的婚姻制度是族內婚制和族外婚制並行,但內婚現象更為流行。[書98]
五世排序(元、祖、宗、示、小)
五世
周文化對商文化有許多繼承,但仍有很多差異。商代屬于氏族封建社會,西周則屬於宗法封建社會。[書5][書99]王國維在《殷周制度論》中亦有「中國政治與文化之變革,莫劇於殷、周之際」之說。王暉教授的《商周文化比較研究》一書對兩者進行了比較,張懋鎔教授也寫有專門的《商周文化比較研究》三篇,他們的部分觀點較可取但也有部分觀點已經過時。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學者也進行了對比分析。目前來看總的來說有以下差別:
1、天神上帝崇拜與用詞的差別:如商人的上帝是商人的最高神,同時也是自然神和祖先神[書100];商王均被認為是天帝的後代,活著時只稱「王」,先王死後到了天上則稱「帝」;《商書·高宗肜日》中則說「罔非天胤,典祀無豐於昵」,是說先王都同屬於帝嚳的後代,因此在祭祀中對近親的祭品不應過於豐厚,「天胤」(在商代可能寫為「帝胤」)這一用詞在中國歷史上則為商代所特有。[書101]周人除了保留上帝主神的地位之外,還出現了天的敬仰與崇拜。周人認為周王為天之子,開始出現了「天子」這一稱號,周王死後「配皇天」,明確的「天」、「天子」、「皇」等字詞均在周代以後產生,商代則用「帝」直接代指「天」、「天帝」。[書102]
2、原始多神教與神道設教的差異:在商代的多神教體系中,最高神「天帝」只是一種自然而然的「天道」的體現,人們雖然希望它來保佑,但大部分事情並不指望它。卜辭中的「帝」類似於戰國時期荀子所說「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荀子•天論》)的「天」,雖高懸於人世之上卻不食人間香火,作為自然規律而與世間的事務並沒有多少關係。商代祭祀從來只祭祀祖先神和自然神,經常貞問「帝」卻從不用祭品供奉「帝」。史前時代的古國中多「神守」之國,土地山川、日月星辰與死去的氏族首領均成為保衛民眾的神靈,商人的鬼神信仰則與這些史前信仰無本質區別,尚無後世人為的政治控制與欺騙成分。[書94][書95][書103][書104]周人依然尊奉商代的天神和祖先神,而且為適應宗法王權的需要,還大力進行創新和改造。周人拉近了原來被高懸一格、不食人間煙火的「帝」與人世的距離,創造出「帝廷」作為天帝的「辦公」場所,周代的「帝」不僅「降懿德」,還能監視臣民的一言一行,以「帝」、「天」為主的神靈世界成為周代王權強有力的後盾,並確立了以「天命」為核心的統治觀。在祭祀上,從周武王開始設立了「帝籍」以祭祀天帝,並用栗木建造土地神的神位來「使民戰慄」。[書105][書106]這些均為周代神道設教的體現,宗教由最初的原始性轉變成專門為王權服務的工具,也為後世所效仿。[書107][書108][書103][書104][書101]殷人的「尚鬼」從本質上來說正是原始宗教和多神教的表現,商代的「天帝」僅表現為自然性;而周人則強化天帝的神性而相對削弱了商代的祖先神和自然神,其實有一神教化的趨勢,自然相對沒有那麼「尚鬼」,並形成「人神雜糅」、「天人同位」的天人合一觀。[書109][書103][書104][書101][書102][書110]
3、宗法制與繼承法的差異:商代長期實行兄終弟及制,商末雖有嫡庶之分但區分並不嚴格且並未確立長子繼承制,無成熟的宗法制[書111][書112]。明代學者王夫之認為「宗子之法,殷唯有小宗,而周立大宗」,意為商代僅有五世以內的親緣關係,五世以上則自動分化出本族而「親絕」、「可以通婚」,並沒有周人的嫡長子百世相傳而保持不變的「大宗」。[書113]直到殷末,商代的各個家族內部仍然流行兄終弟及制而並不實施嫡長子繼承制,諸兄地位普遍較高而廣受諸弟的祭祀,從西周早期開始諸兄地位下降,西周中期禮制改革後兄終弟及制和祭兄制度完全喪失社會基礎。[書114]周代在商代繼承制度上進行大力改造,使周人的宗法制達到十分完善嚴密的地步[書115],周天子通過宗法以網絡天下大大小小的宗族,並形成家國同構。[書116][書117]商代對本族祖先和異族有功的人神都進行祭祀,而周代由於父系宗法制的形成和確立,形成了「非我族類,其心必異」的思想,以「神不歆非類,民不祀非族」為準則,並且把母系一支的先舅從祭祀系統中徹底清除出去[書118][書119][書120]。
4、分封制和政治組織的差異:商代是方國聯盟制,商王為方國諸侯之長,其分封是氏族子弟自然分化而另外建氏封地。周代大封親戚,執圭受土,屏藩周室,天子與諸侯形成新的君臣關係,天子由諸侯之長而為諸侯之君,等級制度比商代森嚴,階級分化和中央集權加強,例如《左傳·隱公元年》的「都城過百雉,國之害也。先王之制,大都不過參國之一,中五之一,小九之一」正是反映了西周以來中央對諸侯國城池規模的限制,而「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詩經·小雅·北山》)則是對西周中期禮制改革之後的集權化的國家體制的描述[書121],與夏商的方國聯盟制度有很大不同。商代政治組織鬆散,人口流動性強,諸侯中常有人逃往他國。周人建立的國野制度是一種嚴密的政治組織,限制人口流動,實行「有亡荒閱」在全天下搜捕逃亡者,因此在《牧誓》中指責帝辛「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長,是信是使,是以為大夫卿士」。[書122][書123][書124][書125]
5、商周婚制的差異:商人「三世親疏,五世親絕,六世則可通婚」[書126],沒有嚴格的同姓不婚制。周代奉行百世同姓不婚之制[書127]。
6、性別觀與倫理自由度的差別:商代「牝雞之晨」,商王后妃和女性官吏直接參與政治,甲骨文和金文中常見到女性小臣、女性史官,各個方國中也都有大量女官,女性擔任許多部門的重要職務,不僅主持祭祀、經濟管理、占卜,還直接率軍出戰。商代女性可以擁有個人屬邑、作為諸侯和擔任族長。商代女性可以單獨受祭祀,從西周開始只有男性可以單獨受祭祀而女性只能陪同配偶一同受祭。商代女性所持有的青銅禮器在等級規格上與男性一致,而從西周早期開始,女性已經不能染指樂器和高級禮器。[書128][書129]周代「牝雞無晨」,婦女比商代卑下,其從屬的社會地位在周禮中有明確的規定,婦女被拒於政治生涯的大門之外。商代的婚戀自由度和性開放程度較高,周代在周禮影響下開始趨於倫理保守和禮教束縛,即使是《詩經》中婚戀較為自由的篇章也大多分布在殷遺民和東夷的故地。[書130][書128][書131][書132][書133][書134][書135]
馬克思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中指出:「大體說來,亞細亞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現代資產階級的生產方式可以看作是經濟的社會形態演進的幾個時代。」[書136]一般認為,這裡的「古代」通常指古希臘古羅馬式的奴隸社會,而「亞細亞生產方式」被視為另一種生產方式,蘇聯歷史學家在這基礎上提出了(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共產主義社會)的社會發展五階段論,但「五段論」其實是違背馬克思原意的。[書137][書138]
由於商朝是中國信史時代的開端,關於殷商本身是否為奴隸社會,涉及到中國歷史上是否經歷過奴隸社會階段的根本問題,成為有奴派和無奴派學者爭論的焦點所在。[書139]在有奴派學者中,除少數人主張商朝為氏族社會或英雄時代外[書140][書141],其他人都認定商朝為奴隸社會[書142][書143][書144][書145]。1999年社科院宋鎮豪主編的《商代史》,亦遵循舊觀念將商朝視為奴隸社會來研究它的社會結構各成分。[書146]
美國學者吉德煒較早指出了商朝並不是奴隸社會,認為商代文字中並沒有「奴隸」的概念,也見不到買賣人口或賞賜人口的現象,人牲也不能被視為奴隸。[書147]日本學者島邦男於遺稿《殷代非奴隸社會一證》中,通過甲骨文中對農業和畜牧業生產及祭祀等的記載,逐一論證反駁,認為商代從事社會生產的主體中並沒有奴隸,直言不諱地批判了以郭沫若為代表的有奴派的觀點,主張殷代的「眾」為自由民,傾向於把商朝視為封建社會。[書148]中國大陸的學者胡厚宣亦很早就通過研究甲骨文注意到了商朝並不是奴隸社會。[書149]然而胡厚宣在文革時期出於政治原因又不得不發表文章重新把商朝視為奴隸社會。[書150]
以黃現璠和晁福林等為代表的無奴派學者指出,把商朝視為奴隸社會的看法是錯誤的,是受了五段論的影響而誤以為奴隸社會是人類文明的必經階段。中國古代的亞細亞生產方式自有自身的特點,長期以小農經濟和血緣紐帶為基礎,而中國的商周時期並未經歷類似於歐洲古典時代的農村公社在商品經濟化下的解體,實際上很難發展成典型的奴隸社會。[書151][書152][書153][書139]
商代人祭中使用的通常是敵族戰俘,這些戰俘並沒有轉化為奴隸。2013年以來唐際根的團隊對1976年發掘的殷墟祭祀坑重新發掘,結合甲骨卜辭與科技考古,進一步否定了這些羌人是奴隸的說法,科技考古研究表明這些羌人戰俘被俘虜後並沒有在殷墟一帶長期生活和勞動。[書154][書155]。商代人殉與人牲界限模糊,人殉中也大量使用戰俘(其中甚至有不少非中國本土人種)[書156][書157],而人殉中也會使用死者的親屬、親兵,亦包含少數自願的情況,殉葬者有時也可能涉及到家庭奴隸,但通常不會是生產用的奴隸。[書158][書159][書160]被用於人祭的北羌戰俘身體強壯而食量大,釋放之則憂其再度擾邊,收留之則供養不起,殺之以祭殉實乃生產力低下時的不得已之舉[書161]。羌人的體質較其他民族更為強壯從而更不易被俘虜,而商代人祭卻反而以羌人戰俘為主,更加證明了商代並不是以抓人為目的發動戰爭,人祭的根源還是在於戰俘難以被吸納[書161][書162]。即便戰俘並未被用於人牲人殉,「奠」則是商王處置戰敗或臣服的國族的一種方式,被奠者往往維持原先的組織形態不變,要在被奠之地為商王耕作、畜牧而提供賦稅,有時還要外出執行軍事方面的任務,這其實屬於封建社會的生產剝削方式;諸如「奠」之類的處置方式,關係到早期中國如何處置戰俘以及戰俘為何沒有大量轉化為奴隸的問題,需要聯繫「柔遠能邇」等中國古代政治觀念進行理解。[書163][書139]商朝的人牲和人殉的主體並不是奴隸,而恰恰是原始社會的遺風[書158],因此不能反映當時是奴隸社會。[書164][書165][書155]隨著農業社會發展,人牲和人殉這兩種現象都會逐漸淡化。人牲的高峰也僅限於商代中期偏晚,此後商人的祭祀儀式流程逐漸簡化並淡化人牲現象,商代後期晚段的人牲已較為罕見,周代以後逐漸更趨減少但也並未廢除;而人殉現象則在中國古代的持續程度更強、影響上也更深遠,雖然從戰國時期開始列國嘗試廢止人殉,但邊遠地區和農村地區的地主用人殉葬的現象一直保持到明清甚至民國時期。[書166][書167][書168][書169][書170][書171][書172][書173][書174][書175][書176]這些現象主要與宗教思潮和社會思潮的變化相關,而與社會生產關係(奴隸制還是封建制)無直接關聯。[書139]
《尚書·盤庚中》記載商王說「古我先後,既勞乃祖乃父,汝共作我畜民」,「畜民」的祖先是先王的有功之人,因而得到商王的稱讚。范文瀾、郭沫若等有奴派則將《商書》中的「畜民」望文生義地解釋成民眾賤如牲畜因而是能被隨意殺戮的奴隸,而魏晉封建論的代表人物何茲全等人則指出,這裡的「畜」是「養育」而並非「牲畜」之意,這些民眾的祖先和盤庚的祖先曾經共同勞逸,盤庚祭祀祖先時也會使他們的祖先得到配享,便套用官話說你們都是我所養育的民眾,而奴隸的祖先是沒有資格和奴隸主的祖先一塊享受陪祭的,因此「畜民」並不是奴隸。[書177][書178][書179]在無奴學派看來,殷墟甲骨文中提到的從事工商業和農業生產的「眾」、「眾人」都是作為自由民的平民,他們才是商代社會的主體。從殷墟墓葬結構來看,其中平民占商代人口的82%至87%,奴隸只占3%左右[書180][書181],首都地區尚且奴隸極少,下屬方國只會更少;而古希臘在奴隸制的全盛時代,伊齋那兩平方英里的面積內有47萬奴隸,科林斯有46萬奴隸卻只有4萬自由民,雅典則有40萬奴隸而只有2萬1千公民和1萬外邦人,兩者完全無可比性。[書182]商周時期實行井田制,這有殷墟甲骨文和《詩經》佐證[書183][書184]。井田制下,土地不能自由買賣,農民通過「私田」獲取自己的糧食,以助耕「公田」的形式被統治者剝削,並不是奴隸制的無償掠奪。[書185]而牧野之戰奴隸倒戈的說法同樣是中國大陸的「殷商奴隸社會說」論者主觀臆斷出來的觀點,凡是主張商朝不是奴隸社會的學者,無人贊成「奴隸倒戈」的說法。[書186][書162][書139][書187]
朱鳳瀚在《從生產方式看商周社會形態》中認為,西周是典型的類似於歐洲中世紀的封建社會,而商朝很顯然並不是奴隸社會,但商朝是否為封建社會仍需存疑。[書188]商代存在分封制的雛形,但仍以方國聯盟制為主。[書189][書190][書116][書191]晁福林則將商朝定義為氏族封建社會,殷商時代的國家組織以氏族為基礎,商代統治者也極為重視團結族眾,社會生產以氏族為單位進行,在氏族公社遺留的前提下執行勞役地租的剝削方式,商代從本質上來說是基於租佃制的封建領主社會,既不是奴隸社會也不是農奴社會。[書192][書193]張廣志認為三代至春秋是村社封建社會[書194]。而沈長雲則認為三代社會是以「族長役使制」為基礎的部民社會,並不是以農奴制為基礎的封建領主社會,提出「我們似亦不好把商周時期眾人、庶人在公田上的勞作與農奴勞動等同起來。從實際情況看,商周時期眾人、庶人的勞動儘管帶有被剝削的性質,但仍是作為公社成員在祭祀共同祖先的名義下在公田上進行的,尚不能說已發展成了農奴性質的勞動。並且其時真正的土地私有制亦未產生,因而把平民在公田上提供的徭役勞動解釋成所謂的勞動地租,亦是說不過去的。」[書195]胡鍾達則認為,「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和「東方社會」(亞細亞生產方式)都是廣義上的封建社會,把古代社會劃分為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的階段本身就是不合理的。[書196]
此外,亦有學者認為,如若殷商王朝並非奴隸社會,並不等於中國同時期其他區域沒有進入奴隸社會,也不等同於商代之前或之後沒有經歷奴隸社會。[書139]從三代到秦漢,奴隸制經歷的是一個由小到大、由微到著的向上發展過程,而不是它的漸趨衰亡、殘存[書194]。商代金文中只見賞賜貨幣而不見賞賜人口,而西周金文中大量賞賜和買賣人口的現象就表明其奴隸制經濟有了進一步的發展,例如著名的西周的曶鼎就記載五個奴隸的價格只等於一匹馬加一束絲,《周禮·地官·司徒·司市/掌節》記載「質人掌成市之貨賄、人民、牛馬、兵器、車輦、珍異。凡賣儥者質劑焉,大市以質,小市以劑。」,這裡和牛馬一起在市場買賣的「人民」就是奴隸[書157][書197]。而到了秦漢時期,由於商周的農村公社已經瓦解,大量個體從公社中被剝離出來淪為債務奴隸,秦簡和漢簡中的有產之家都大量蓄奴,奴隸制經濟其實比商周時期要更為發達,秦漢的中央集權和商品經濟促進了奴隸制的發展,但當時的奴隸仍然不占人口的多數。[書198][書199][書200][書201][書202][書203][書204][書205]中國古代的每一時期都存在少量奴隸,但卻很難找出一個以奴隸為社會生產主體的時代,因此對奴隸社會與封建社會的界定始終爭議不斷。[書206][書178][書179]2015年,學者何駑結合考古資料,指出雖然三代並非奴隸社會,但龍山文化時期的石峁集團則是奴隸制國家[書207][書197]。而在中國歷史是否經歷過奴隸社會階段這一問題上,其基本語境主要是圍繞夏商周三代的中原王朝展開的,但亦有學者著眼於中國境內其他民族(如彝族)的奴隸制,試圖說明中國在古代乃至現代均有奴隸社會存在。[書139]
自王國維《殷周制度論》發表以來,不少學者過於強調殷、周的差異,而商代年代久遠且史料匱乏,成熟的分封制又開始於西周,甚至有一些中國大陸的學者將「天」、「德」、「民本」等觀念視作周人的專利,下意識標籤化地認為商人是「神本」,周人是「民本」。[書208][書209][書139]中國大陸學術界內甚至因此產生了「商朝是奴隸社會,西周是封建社會」或者「商朝是氏族社會,西周是奴隸社會」這兩種怪論。而「殷商奴隸社會說」又是各種奴隸社會階段論中留下影響最大的,從而更難以認清商代社會形態的本質。[書151][書139][書210]而事實上殷商是一個以氏族為基礎的社會,又有著濃厚的氏族民主制和軍事民主制傳統(例如商王很多並非終身任職而是活著遜位傳給下一任[書5],並可能存在氏族會議[書211]),統治者時刻不得不依託於族眾的支持[書111][書139][書212][書193],清華簡《商書》與傳世《商書》(如《尚書·盤庚》)中並不乏各種重民思想,《商書》雖經後人潤色加工卻保留有殷墟卜辭語法甚至商代字形的特點[書213][書214][書215][書216][書217]。由於商代的社會主體是作為自由民的「眾人」,殷墟卜辭中則有多處「不喪眾」等內容,從卜辭和文獻兩個方面的分析都表明,商代的「喪」用如失去之義,猶後世所謂的喪失,而「喪」用如逃亡之義者為後出,卜辭裡面的「喪眾」當非指眾逃亡。卜辭的「喪眾」其義當謂失去眾,實際上是指失去眾的支持,這是商王關心他們在族眾中的影響,故而占卜貞問他們是否「喪眾」, 即是否失去族眾的支持;卜辭中還記載商王通過御祭為眾消除災害,此外還有對「米眾」的占卜,「米」通「敉」為安撫之意,這是商王對「眾人」關懷和愛護的表示;這些都是商代民本思想的體現(亦有說法認為「不喪眾」是貞問眾人是否蒙受損失,但也與民本思想不悖)。[書193][書218][書219][書220]而一些有奴派學者則對商代社會關係有較多認識上的誤區,比如誤以為商代的「眾人」是被人身占有的奴隸或自由受限,甚至誤認為甲骨文中存在屠殺「眾人」作為祭品的個例,但目前的研究表明這些其實都是對卜辭的誤讀;而且卜辭中甚至有商王親自參與眾人的勞作並將所收穫的糧食用以祭祀神祇的記載,假如「眾」是被人身占有的奴隸,那麼商王與奴隸在一起勞動並共同參加籍禮是難以想像的。[書111][書139][書218]「德」字的內涵在商代其實也並非僅限於符合神的意志,殷墟甲骨文中已有「德」字,過去多釋讀為「循」,《合集》766中有「辛卯卜,亘貞,父乙害。王占曰:父害,惟不德。」,這裡的「德」的內涵與《尚書·盤庚中》的「然失於政,陳於茲,高后丕乃崇降罪疾」相近,意為商王如果行政有失(相當於卜辭中的「不德」),使族眾受苦,先王的鬼魂就會給自己降下災禍。西周初年周公提倡「明德慎罰」,但按《尚書·多士》和《尚書·多方》周公卻說是「自成湯咸至於帝乙,罔不明德恤祀」、「以至於帝乙,罔不明德慎罰」,周公所知商代史事來自於商代的典冊檔案,即商代的竹簡帛書記載商王皆有「明德慎罰」事跡,除了對亡國的帝辛進行籠統的批評外,周人也認為「德」並非周族發明,而是繼承和發揚商代賢王治國傳統。[書221][書222]
而對殷商是否為真正意義上的「神本位」時代,部分學者也進行了反思,他們認為儘管宗教在商代政治生活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但從未能獨立發揮作用,殷人的宗教思想大多是原始性的而並非以愚民和政治控制為目的,遠遠沒有發展到神權政治的程度。[書209][書223][書224][書103][書104][書101][書139][書225][書226][書227]甲骨文只是占卜的專用記錄,並不足以涵蓋殷商文化的全部面貌,而且即便是占卜作為古人揣測天意的手段,本身也需要觀察自然的徵兆和人民的情緒,有著由民情而觀天意的內涵。[書209]勤於政事而為民立功、重用賢才並信用舊人、施惠於民且體恤下情、恪遵祖制、注重君德與災異都是商代政治觀念的重要層面,這些並不必然依附於神權政治,而從卜辭和傳世文獻均可以看出殷人普遍認為祖先神和自然神降下災禍是由國君不修政德造成的;在殷人看來,災異徵兆不過是一種藉口,糾正施政的不足才是問題重心,而在真正的神權政治下,一旦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而君主束手無策時,往往會受到嚴厲的懲罰而不會給他提供改過自新的機會;在諸子百家中,與殷商文化關係密切的墨家也正好最具宗教色彩,但它的學說總是落實在現實中;而美國學者菲利普·李·拉爾夫、愛德華·伯恩斯等人也認為,「沒有證據表明商代的宗教在本質上說是精神的或倫理的,而是如同蘇美爾人和巴比倫人的宗教一樣,其目的是祈求人類的繁榮昌盛」,他們在肯定商代存在重大祀典、祖先神崇拜發達的前提下從來不承認商代屬於神權政治,而是認為其更類似於雖重視鬼神但還是依靠法典和現實主義來治國的古代兩河流域。[書223][書228]從甲骨文和金文來看商代並不存在一個絕對的至上神,「上帝」、「天」在卜辭中只是「不為堯存,不為桀亡」的自然規律而不直接干預人間事務,正如同殷人只祭祀祖先神和自然神而對天帝是只貞問並不祭祀的態度,如果只看甲骨文和金文而不相信傳世文獻,顯然商代並不存在「天命」一詞;但如果根據傳世文獻認定商代存在「天命」,那麼傳世文獻如《仲虺之誥》的逸文[書229]、《詩經·商頌·殷武》和清華簡《厚父》(《厚父》有明顯的宋國文化因素,屬於《商書》[書230][書221][書222])都認為天命是可以變更的;「殷人篤信天命不變說」作為商代神權政治說的重要依據,卻有著選擇性使用史料的嫌疑;而晁福林等學者則認為《商書》中的「天命」只是「祖宗之命(祖先神能棄絕人們的生命,也能賜予人們生命)」, 而並非後世概念中決定朝代興亡的「天命」,只是在文獻傳抄過程中依據後世的語法寫成了「天命」。[書209][書103][書104][書101]在商代,不僅祖先神和自然神被稱為「帝臣」,人間的賢人也被稱為「帝臣」;帝臣這層內涵的發現,有著很重要的思想史意義,它表明商代人雖然重視神靈的作用,但是他們在神靈面前,並非無能為力,而是通過他們認為的「帝臣」—人間賢人—來影響帝,從而為神靈觀念中注入了人文主義的因素,從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人類理性在早期的覺醒。[578][579]以單線進化論為基礎的商代神權政治論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一廂情願的推測,宗教神學並不是商代意識形態的重心,因此持續近一個世紀的商代神權政治論是難以成立的。[書223]由於中國大陸長期流行社會形態演進的單線進化論,不少人將殷商生搬硬套成了殘暴的奴隸制神權帝國,從而違背了歷史真相。[書139][書210][書206]
《太平御覽》卷八十三中對商代各王的在位年數都有記載,但其引用的書籍不一定都可信且部分與其他傳世文獻的記載有矛盾。據先秦文獻及甲骨文和金文資料,相對可靠的商王在位年有湯13年、外丙2年、仲壬4年、太甲12年、祖乙75年、仲丁11年、武丁59年、祖甲33年、武乙35年以上、文丁11年以上、帝乙22年以上、帝辛25年以上。
張光直假說:商代政權由子姓王族所掌握,王族分為兩組,一組謚稱以甲乙為主,一組謚稱以丁為主,兩組互相通婚,輪流繼位執政。王位多傳於另一組的下輩,有時也傳於同組內的同輩。王位以此互傳的方式,從而在兩組之間祖孫隔代繼承。據卜辭研究,商王室父叔舅皆稱父,子甥侄皆稱子[書231]。親堂表兄弟皆稱兄弟,所謂父死子繼,實質為舅死甥繼,王位傳於另一組。至於兄終弟及,王位保留在一組,似為特殊安排。
學者相信,商王族分為分甲乙丙丁等十個祭儀群,這些祭儀群是政治單位,也是互相通婚的單位,地位與政治力量各有高低,其中以甲乙丁三者勢力最大。十群彼此結合,歸屬兩大組,以甲乙為主的一組包括戊己,以丁為主的一組包括丙,可能也包括壬癸;庚辛不明。王位不得在同一群中相傳,必須在各群之間傳遞(傳於另一組或同組內的另一群),而且傳於同組中只能由同輩繼位,傳入另一組才能由晚一輩承繼。君主由王族/貴族會議輔政,A組領袖為王,B組領袖則為其副手,王位傳承由會議選定,中間可能涉及權力鬥爭甚至流血政變,母族的地位也可能是一有力因素。各群間互相通婚,似乎有理想的婚配組合(如辛娶壬、癸娶甲),卻不見得有嚴密的成規。[書232]
殷商世襲絕大部分父傳子。祖乙,祖辛之父。祖辛,祖丁之父。均屬於父傳子。
殷商一直都是父子相傳。壬→戊→甲→庚→丙
先商時期(約前21世紀─約前17世紀) | ||||||||
---|---|---|---|---|---|---|---|---|
諡號 *殷墟甲骨 *傳世文獻 |
廟號或尊號 *殷墟甲骨 *傳世文獻 |
傳世文獻見私名或祭名 | 出土甲骨見私名、祭名或廟號 | 在位時期 *《竹書紀年》 *(夏商周斷代工程) |
在位年數 | 配偶名 | 都城 | |
— | 高且夒?(高祖夒?)、夒高且?(夒高祖?)、高且?(高祖?)
— |
嚳 夋、俊、俈、高辛氏 |
夒 | (不詳) | 簡狄、娥? | 帝丘 | ||
商 | ||||||||
—
玄王、素王?[註115] |
— | 契 卨 |
(未見) | (不詳) | (不詳) | |||
— | — | 昭明 | (未見) | (不詳) | (不詳) | 砥石 | ||
— | — | 相土 | (未見) | 相時期? | (不詳) | (不詳) | 商 | |
— | — | 昌若 | (未見) | (不詳) | (不詳) | 商 | ||
— | — | 曹圉 粮圉、根圉 |
(未見) | (不詳) | (不詳) | |||
— | — | 冥 季 |
季 | 少康時期?─杼十三年 | (不詳) | (不詳) | ||
— | 高且亥(高祖亥)、高且王亥(高祖王亥)
— |
王亥 亥、振、垓、核、該、胲、永、泳 |
亥 | 杼十三年辛巳─泄十二年 | (不詳) | 王亥妾?[佚206.2] | 殷 | |
— | — | 王恆 恆 |
亙 | 泄十二年壬午?─泄十六年? | (不詳) | (不詳) | ||
— | — | 上甲微 昏微 |
上甲(合字) | 泄十六年丙戌?─? | (不詳) | 妣甲?[前 1.38.5] | 鄴 | |
— | — | 報乙 | 匚乙(合字) | (不詳) | 三匚母 | 商 | ||
— | — | 報丙 | 匚丙(合字) | (不詳) | ||||
— | — | 報丁 | 匚丁(合字) | (不詳) | ||||
— | — | 主壬 | 示壬 | (不詳) | 妣庚 | |||
— | — | 主癸 | 示癸 | ?─桀十五年 | 妣甲、扶都 | |||
—
武王 文武帝乙[註116] |
高且乙(高祖乙)、唐宗?[合集1339]、大乙宗[合集33058]
高祖、高后成湯 |
大乙履 湯、天乙、太乙、帝乙、乙、成、唐、成湯、商湯、武湯、天乙湯、啺 |
大乙(合字)、唐、成、武唐、上乙?[合集1270]
成唐[註117] |
桀十五年丙午─桀三十一年 | 18載 (29載) |
妣丙(高妣丙)、有莘氏 | ||
亳 | ||||||||
早商時期(約前17世紀─約前14世紀) | ||||||||
—
武王 文武帝乙[註116] |
高且乙(高祖乙)、唐宗?[合集1339]、大乙宗[合集33058]
高祖、高后成湯 |
大乙履 湯、天乙、太乙、帝乙、乙、成、唐、成湯、商湯、武湯、天乙湯、啺 |
大乙(合字)、唐、成、武唐、上乙?[合集1270]
成唐[註117] |
前1558年癸亥─前1546年 | 12載 (29載) |
妣丙(高妣丙)、有莘氏 | 亳 | |
— | — | 太丁[註118] 大丁、太子丁 |
大丁 | (立為太子、未即位) | 妣戊 | |||
— | — | 外丙勝 外壬? |
卜丙(合字)、卜丙 | 前1546年己亥─前1544年 | 2載 | 妣甲(卜丙母) | ||
— | — | 仲壬庸 中壬 |
(未見) 燕壬?、工壬?、其壬?、南壬?[註119] |
前1544年丁丑─前1540年 | 4載 | (不詳) | ||
—
明王 |
—
太宗 |
太甲至 | 大甲 | 前1540年辛巳─前1528年 | (12載) | 妣辛 | ||
— | 伊司?
— |
伊尹摯 伊、伊示、祖伊尹、阿衡 |
伊尹、伊、尹 | (攝政、一說篡位) | 伊奭? | |||
—
明王 |
—
太宗 |
太甲至 | 大甲 | 前1540年辛巳─前1528年 | (12載) | 妣辛 | ||
— | — | 沃丁絢 | (未見) 羌丁?(羊丁?)、虎且丁(虎祖丁?)[前 3.2.071][參60]:56 |
前1528年癸巳─前16世紀|前1509年 | 19載 | (不詳) | ||
— | — | 大庚辯 太庚、小庚 |
大庚 | 前1509年壬子─前1504年 | 5載 | 妣壬 | ||
— | — | 小甲高 | 小甲(合字)、小甲 | 前1504年丁巳─前1487年 | 17載 | 妣辛? | ||
— | —
中宗、太宗 |
太戊密 大戊 |
大戊 | 前1487年甲戌─前1413年 | 75載 | 妣壬 | ||
— | — | 雍己伷 | 雍己(合字) | 前1412年己丑─前1401年 | 12載 | (不詳) | ||
— | 中丁宗、中宗祖丁?[屯南2281]
— |
中丁莊 仲丁 |
中丁、三且丁(三祖丁) | 前1400年辛丑─前1391年 | 9載 | 妣己、妣癸 | 囂 | |
— | — | 外壬發 | 卜壬 | 前1391年庚戌─前1381年 | 10載 | 妣甲? | ||
— | — | 河亶甲整 整甲 |
戔甲 | 前1381年庚申─前1372年 | 9載 | 妣庚? | 相 | |
— | 且乙宗(祖乙宗)[合集32360][合集33006][合集33108]、中宗且乙(中宗祖乙)[合集26991][合集27239]、中宗?[屯南2281]、高且乙?(高祖乙?)
「殷王中宗」[參36] |
祖乙滕 | 且乙(祖乙)、下乙 | 前1372年己巳─前1353年 | 19載 | 妣己、妣庚 | 庇 | |
— | 且辛宗(祖辛宗)
— |
祖辛旦 | 且辛(祖辛) | 前1353年戊子─前1339年 | 14載 | 妣甲、妣庚?、妣壬? | ||
— | — | 沃甲踰 開甲 |
羌甲(羊甲) | 前1339年壬寅─前1334年 | 5載 | 妣庚 | ||
— | 中宗且丁?(中宗祖丁?)[屯南2281]
— |
祖丁新 | 且丁(祖丁)、四且丁(四祖丁)、小丁 | 前1334年丁未─前1325年 | 9載 | 妣甲、妣乙、妣己、妣庚、妣癸 | ||
— | — | 南庚更 | 南庚、王更 | 前1325年丙辰─前1319年 | 6載 | (不詳) | ||
奄 | ||||||||
— | — | 陽甲和 和甲 |
陽甲、父甲、兔甲、彖甲、(彖口)甲、象甲、虎甲 | 前1319年壬戌─前1315年 | 4載 | (不詳) | ||
— | — | 盤庚旬 般庚? |
般庚、般庚(合字)、凡庚、父庚、且庚(祖庚)、三且庚(三祖庚) | 前1315年丙寅─前1301年 | 14載 (28載) |
(不詳) | ||
晚商時期(約前14世紀─約前11世紀) | ||||||||
— | — | 盤庚旬 般庚? |
般庚、般庚(合字)、凡庚、父庚、且庚(祖庚)、三且庚(三祖庚) | 前1301年庚辰─前1287年 | 14載 (28載) |
(不詳) | 殷 | |
— | — | 小辛頌 | 小辛、父辛、王頌(王訟)、頌王(訟王) | 前1287年甲午─前1284年 | 3載 | (不詳) | ||
— | — | 小乙斂 㳄 |
小乙、父乙、父小乙、父乙帝[乙956]、且乙(祖乙)、小且乙(小祖乙)、亞且乙(亞祖乙)、後且乙(後祖乙)、入乙(內乙)、斂王、父乙斂 | 前1284年丁酉─前1274年 | 10載 | 妣庚 | ||
— | 丁宗、武丁宗、文丁宗、高宗武丁
高宗 |
武丁昭 | 武丁、父丁、帝丁[粹376]、且丁(祖丁) | 前1274年丁未─前1215年
(前1190年─前1132年) |
59載 | 妣辛(婦好、母辛)、妣癸、妣戊(婦妌、妣戊妌)、妣庚?、母丁? | ||
— | — | 祖己 孝己、子漁? |
且己(祖己)、小王、兄己、父己、小王父己 | (立為太子、未即位) | (不詳) | |||
— | — | 祖庚曜 躍 |
且庚(祖庚)、兄庚、父庚 | 前1215年丙午─前1204年 | 11載 | (不詳) | ||
— | 且甲舊宗(祖甲舊宗)
— |
祖甲載 | 且甲(祖甲)、帝甲[粹259][庫1772][戩 5.13][續 2.18.9][後 上4.16] | 前1204年丁巳─前1171年 | 33載 | 妣戊、妣己? | ||
— | — | 廩辛先 馮辛 |
(未見) 三且辛?(三祖辛?)、且丁?(祖丁?)、兄辛?、父辛?[屯南2281] |
前1171年庚寅─前1167年 | 4載 | (不詳) | ||
— | 康且丁宗(康祖丁宗)
— |
庚丁囂 | 康丁、康且丁(康祖丁)、康、父丁、帝丁[南輔62]、王囂(王兌) | 前1167年甲午─前1159年 | 8載 | 妣辛 | ||
— | 武乙宗、武且乙(武祖乙)、武且乙宗(武祖乙宗)
— |
武乙瞿 | 武乙、父乙 | 前1159年壬寅─前1124年
(前1147年─前1113年) |
35載 | 妣戊?、妣癸? | ||
文武帝[簠143][續 2.71][前 1.22.2][前 4.17.4][粹3621]
— |
文武丁宗、文武宗、文武帝?[合集36149]
— |
文丁托 太丁 |
文武丁 | 前1124年丁丑─前1111年
(前1172年─前1162年) |
13載 | 妣癸? | ||
— | — | 帝乙羨 | (未見)[註120] 父乙?、文武帝乙?[參61]:421—422 |
前1111年庚寅─前1102年
(前1101年─前1096年) |
21載 | (不詳) | ||
—
紂王 |
— | 帝辛受 紂、辛、受德、受辛、商王受、殷王受、紂王、商紂、商紂王、商王紂、商王帝辛 |
(未見) | 前1102年己亥─前1050年
(前1075年─前1046年) |
30載 | 妲己 | ||
朝歌 | ||||||||
— | — | 武庚 祿父 |
(未見) | (不詳) | 殷 | |||
【注】結合古今本《竹書紀年》體系推算,由於年代久遠,記錄匱乏,各家推算不一,本表年代僅供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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