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戒,佛教術語,為五種基本戒(尸羅),即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五戒本是印度沙門傳統中普遍接受的道德信念和行為標準,佛陀沿用並發展了其中的內涵,以此教導弟子,作為佛教修行者的最根本戒律。佛教僧侶為奉行清淨的梵行,其戒律要求修行者遠離任何形式的性行為,規定出家眾應堅守獨身;佛教鼓勵在家眾男女居士遵守五戒、奉行十善業道。
五戒是佛教徒的基本修行內容,源自於古印度社會中普遍被接受的道德信條和沙門修行規範,廣泛見於《阿含經》等之中,例如《雜阿含經·八四五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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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佛住舍衛國祇樹給孤獨園。爾時,世尊告諸比丘:若比丘,於五恐怖怨對休息,三事決定,不生疑惑,如實知見賢聖正道,彼聖弟子能自記說:「地獄、畜生、餓鬼惡趣已盡,得須陀洹,不墮惡趣法[1],決定正向三菩提,七有天人往生,究竟苦邊。」
何等為五恐怖怨對休息?若殺生[2]因緣罪怨對恐怖生;若離殺生者,彼殺生罪怨對因緣生恐怖休息。若偷盜[3]、邪婬[4]、妄語[5]、飲酒[6]罪怨對因緣生恐怖;彼若離偷盜、邪婬、妄語、飲酒罪怨對者,因緣恐怖休息,是名罪怨對因緣生五恐怖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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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五戒中不殺生、不偷盜、不妄語、不飲酒的具體規定,和不邪淫的對行淫行為確定,可參照律藏比丘戒;不邪淫的不可行淫對象指定,遵照經藏中的有關契經,其具體釋義可參照律藏比丘戒中「媒嫁學處」間接記述的,古印度社會關於女子守護、攝受和婚姻的宗法[7]。
漢傳佛教《三藏》中記載有五部《廣律》,未嘗禁止在家眾研讀上座部佛教《巴利律藏》,五戒具體內容作為尸羅廣見於諸經論,下面以經論釋義為主並援引僧伽跋陀羅翻譯的此南傳律藏之註釋《善見律毘婆沙》,對違犯五項戒律的要素簡述如下:
- 違犯離欲邪行(不邪淫)戒要具足四個條件:
- 行淫的對象,對於男人,是與有守護女或他女婦等[7],行不淨行[14],包括二十種女人:母護女,父護女,父母護女,兄護女,姊護女,宗親護女,姓護女,法護女,(夫主)自護女,罰護女;買得婦,樂住婦,雇住婦,衣物住婦,水得婦,鐶得婦,婢取婦,執作婦,俘虜婦,暫住婦。南傳上座部佛教的註釋書中對於女人也有類似的規定[15]。
- 清醒地受樂之淫心[16]。
- 行淫前做種種加行[17]。
- 以男根入於行淫道[14],此道為女人三道或男人二道[18]。
戒律與道德信條相比注重行為的實質細節,與世俗法律相比注重行為的本質心態,諸律藏比丘戒對上述三重罪等要區分預備、中止、未遂和既遂等情況,而作不同判罰[19]。律藏的離殺生戒中,指定殺害對象為人類,明確判定墮胎是殺生,比丘戒中的三淨肉規定和不殺生戒是不同的戒律。離不與取戒中,對各種各樣盜取行為的判定,與世俗律法息息相關,比如盜取包括了逃稅這類的犯罪,特別是盜取物價值五錢(合四百貝齒)就形成最重罪的規定,所參照的是古印度摩揭陀國的貨幣及其死刑刑法[20]。在律藏中,行淫含攝的性行為還包括了非自願的被迫性行為[21],和無體液交換的安全性行為[22],對未至不凈行根本業道的非插入式性行為亦有判罰[23],其中「故弄出精」[24],和「摩觸女人」[25],在比丘戒中分別單立學處。
「邪淫」正翻為「欲邪行」,即淫慾引起的邪行[26],指「不適當的性行為」。在《阿含經》當中,明確了不適當的行淫對象[4],尤其是侵犯他人妻婦[27];在論書中,將契經中邪婬的各種成業獲罪之處統稱為「非境」[28]。印度部派佛教,對「不適當」的界定涉及了特定時期的風俗習慣[29],而有所增補。分別論者之《舍利弗阿毘曇論》和犢子部《三法度論》增加了「非道」行淫[30]。說一切有部中,釋義邪婬時以私通為主[31],受害者是女子的夫主或攝受防護者[28],《大毘婆沙論》對「非境」進行了分析補充,未嫁女若已許配他人則攝受者為未婚夫否則為法定順位監護人,受學禁戒女[32]、寄客女、自貨女的攝護者是君王等人[33],還簡要分析了邪婬的動機根源[34];《法蘊論》將「非道」、「非處」、「非時」等性行為[26]
,也納入邪淫的範圍,後期的說一切有部論書,記述了具體解釋:「非道」為非陰道,「非處」為塔廟、寺院、光亮處,「非時」為懷胎、飲兒乳、受齋戒時,並效仿誤殺界定而進行了誤與不誤的論述[35]。此外推測為二世紀或三、四世紀集出的《正法念處經》列有多種邪淫[36]。這些增補規定不見於源於斯里蘭卡傳承的現代上座部佛教,以及學術界認定的初期佛教時期[37]。
大乘佛教經論中的不邪淫戒,依據時空不同、宗派及論師見解,而又有增減變化。比如針對「非時」,在《瑜伽師地論》中增列了「穢下時、有病時」[38],《十不善業道經》又增列了「晝日時、彼不樂欲時」[39]。此外還延伸至後世視為非法的販賣婚與強迫婚等性暴力[40],還給出了夫主及旁人不知曉的通姦的獲罪理據[41],《瑜伽師地論》又將男性對男性或黃門的性行為,非量(一日超過五次)和非理(不依世禮)之性行為,和教唆媒合他人邪淫的行為納入其中[38]。漢傳佛教《優婆塞五戒略論》[42]提到了與賣淫女之性交易不犯邪淫罪,如果不付費,就犯邪淫[43],而大乘佛教有經論要求戒除自慰、和不得獲取性服務等[39]。《優婆塞戒經》等對邪淫也有專門闡述[44],一般認為,這些是大乘佛教將居士戒擴大改寫而成[45]。
虛誑語(妄語)[46],如說各種謊言,顛倒是非,毀謗他人[47];最嚴重的妄語,就是作偽證[5];對比丘則更有「妄說自得上人法學處」[48]。離虛妄語,一般也要遠離十惡中的其他三種語惡業[49]:離間語(兩舌)[50],如搬弄是非,對某人如此說,對另一人又那般說;麁惡語(惡口)[51],如罵人,聲色俱厲羞辱他人;對於比丘則更有與女人「說鄙惡語學處」[52];雜穢語(綺語)[53],如有動機、有私心地說好話,或說無用的玩笑話。以上三項身律儀和四項語律儀合稱為聖所愛戒[54]。
飲酒導致放逸和失念[55],故而制戒離飲酒[56]。優婆塞五學處中[57],前四學處被歸類入性戒,而離飲酒學處被歸類入遮戒[58];在受持離非梵行[59]的一晝夜八關齋戒中[60],有說法將五學處都列為尸羅支,也有說法將前四學處列為尸羅支,離飲酒列為不放逸支[61]。不飲酒在現代通常也涵蓋了攝入能成癮或致幻的所有管制藥物,而是否包括非管制的成癮物,如官府與社會允許的檳榔、煙草、茶、咖啡、含咖啡因飲食品等,涉及了各地社會風俗習慣的差異[62]。
在論書中,有說在家眾可視個人能力而受持五戒,從受持一戒直至全部受持五戒,更有加持不婬;有說在家眾必須受全部五戒,但可部份持戒[63];有說持戒優婆塞必須受持全部五戒[64]。在佛教的因果論中,一個人此生受持五戒不犯,不造五逆、十惡,未來世不墮於三惡趣[65],再投生於人或天人[66],行十善而如法修行[67],直至最終般涅槃[68]。此外諸經中也提到一些前提,如:不毀謗賢聖[69],不偽作沙門[70]。
根據泰國阿闍黎蘇達.法拉.布達哥斯(Somdet Phra Buddhaghosacariya)《奉持八關齋戒》(The Eight-Precept Observance)的五戒戒相[71]:
- 殺因:殺的動機。
- 殺法:用何種方式奪其性命。
- 殺心:有殺的念頭。
- 殺業:導致生命死亡。
【這些內容需要再核對】以上要素都成立才會違犯此戒,只要有一條要素不成立就不會違犯此戒。
- 有主物。
- 知為有主物。
- 意欲偷盜。
- 行偷盜。
- 物品因此行為而被盜。
五條要素都成立才會違犯此戒,只要有一條要素不成立就不會違犯此戒。
- 不應發生性關係的對象(他人的配偶、伴侶,以及他人所照顧、監護的未成年少女)[72]。
- 意欲和上述對象中的任何人交媾。
- 行交媾。
- 有淫樂。
四條要素都成立才會違犯此戒,只要有一條要素不成立就不會違犯此戒。
- 謊言。
- 意欲說謊。
- 說謊。
- 其他人領解(理解所說的謊言)。
四條要素都成立才會違犯此戒,只要有一條要素不成立就不會違犯此戒。
- 酒或麻醉品。
- 意欲飲用(諸酒或麻醉品)。
- 受用。
- 酒或麻醉品經喉而入。
四條要素都成立才會違犯此戒,只要有一條要素不成立就不會違犯此戒,例如依醫師指示服藥酒,不犯此戒。
《法蘊論》:「諸有於彼五怖罪怨能寂靜者,彼於現世,為諸聖賢同所欽歎,名為持戒自防護者,無罪無貶,生多勝福;身壞命終,升安善趣,生於天中。」
龍樹《大智度論》:「佛在何處初說阿毘曇?阿難受僧教,師子座處坐,說:『如是我聞,一時佛在舍婆提城。爾時,佛告諸比丘:諸有無此五怖五罪五怨,是因緣故,於今生,種種身心受樂;後世生天上樂處。……』如是等名阿毘曇藏。」
《雜阿含經·一〇三九經》:「殺生惡業,手常血腥,心常思惟撾捶殺害,無慚無愧,慳貪悋惜,於一切眾生乃至昆蟲,不離於殺。」
《中阿含經·業相應品·思經》:「殺生,極惡飲血,其欲傷害,不慈眾生,乃至蜫蟲。」
《法蘊論》:「如世尊說:『有殺生者,暴惡血手,耽著殺害,於諸有情,眾生、勝類,無羞無愍,下至捃多、比畢洛迦,皆不離殺。』……
- 何名暴惡?謂:集種種弓、刀、杖等,諸殺害具,是名暴惡。
- 何名血手?謂:諸屠羊、屠雞、屠豬、捕鳥、捕魚、獵師、劫盜、魁膾、縛龍、守獄、煮狗、施罝弶等,是名血手。何故此等名為血手?謂:……彼於惡事,不深厭患,不遠不離,令有情血,起、等起,生、等生,積集流出,故名血手。
- 何等名為耽著殺害?謂:於眾生,有害非殺,有害亦殺。害非殺者,謂:以種種弓、刀、杖等,諸殺害具,逼惱眾生,未全斷命,如是名為有害非殺。害亦殺者,謂:以種種弓、刀、杖等,諸殺害具,逼惱眾生,亦全斷命,如是名為有害亦殺。於殺害事,耽樂執著,如是名為耽著殺害。……
- 若諸異生,說名眾生;世尊弟子,說名勝類。……言捃多者,謂蚊蚋等,諸小蟲類;比畢洛迦,即諸蟻子;下至此類,微碎眾生,皆起惡心。」
《四分律·九十單提法》:「
- 卑者,旃陀羅種,除糞種,竹師種,車師種。
- 卑姓者,拘湊,拘屍婆蘇晝,迦葉,阿提利夜,婆羅墮。若本非卑姓,習卑伎術,即是卑姓。
- 卑業者,販賣豬羊,殺牛,放鷹鷂,獵人、網魚,作賊、捕賊者,守城、知刑獄。
- 卑伎者,鍛作,木作,瓦陶作,皮韋作,剃髮作,簸箕作。」
《大毘婆沙論》:「云何住不律儀者?謂:有十二種不律儀家,一、屠羊,二、屠鷄,三、屠豬,四、捕鳥,五、捕魚,六、遊獵,七、作賊,八、魁膾,九、縛龍,十、守獄,十一、煮狗,十二、婆具履迦。……煮狗者,謂栴茶羅等諸穢惡人。婆具履迦者,謂:有傍生名婆具羅,即是蟒類,恆於曠野吞食商侶,有人專能殺之,取商侶價,以自活命,由此故名婆具履迦。有說:罝弶名婆具羅,有人為活命故,恆設罝弶,取諸眾生,故名婆具履迦。有說:獵主名婆具履迦。……尊者妙音作如是說:若受上命,訊問獄囚,肆情暴虐,加諸苦楚,或非理斷事,或毒心賦稅,如是一切,皆名住不律儀者。」
《雜阿含經·一〇三九經》:「於他財物、聚落、空地,皆不離盜。」
《中阿含經·業相應品·思經》:「不與取,着他財物,以偷意取。」
《法蘊論》:「如世尊說:『有不與取者,或城邑中,或阿練若,不與物數,劫盜心取,不離劫盜。』……何名不與?謂:他攝受,不捨、不棄、不惠、不施。何等名物?謂:他攝受,有情無情,諸資生具,即此名為不與物數。何等名為劫盜心取不離劫盜?謂:即所說,不與物數,懷賊心取,不厭遠離。」
《雜阿含經·一〇三九經》:「行諸邪婬,若父母、兄弟、姊妹、夫主、親族,乃至授花鬘者,如是等護,以力強干,不離邪婬。」
《中阿含經·業相應品·思經》:「邪婬,彼或有父所護,或母所護,或父母所護,或姉妹所護,或兄弟所護,或婦父母所護,或親親所護,或同姓所護;或為他婦女,有鞭罰恐怖,及有名假賃至華鬘,親犯如此女。」
《法蘊論》:「如世尊說:『有欲邪行者,於他女婦,他所攝受,謂:彼父、母、兄弟、姊妹、舅姑、親眷、宗族守護,有罰,有障,有障罰俱,下至授擲花鬘等信,於是等類,起欲煩惱,招誘強抑,共為邪行,不離邪行。』……
- 他女婦者?謂七種婦,何等為七?一、授水婦,二、財貨婦,三、軍掠婦,四、意樂婦,五、衣食婦,六、同活婦,七、須臾婦。
- 授水婦者,謂:女父母,授水與男,以女妻之,為彼家主,名授水婦。
- 財貨婦者,謂:諸丈夫,以少多財,貿易他女,將為己婦,名財貨婦。
- 軍掠婦者,謂:有丈夫,因伐他國,抄掠他女,將為己婦;復有國王,因破敵國,取所欲已,餘皆捨棄;有諸丈夫,力攝他女,將為己婦,如是等類,名軍掠婦。
- 意樂婦者,謂:有女人,於男子家,自信愛樂,願住為婦,名意樂婦。
- 衣食婦者,謂:有女人,於男子家,為衣食故,願住為婦,名衣食婦。
- 同活婦者,謂:有女人,詣男子家,謂男子曰:『我持此身,願相付託,彼此所有,共為無二,互相存濟,以盡餘年,冀有子孫,歿後承祭。』名同活婦。
- 須臾婦者,謂:有女人,樂與男子,暫時為婦,名須臾婦。
- 他攝受中,母守護者,謂:有女人,其父或狂,或復心亂,或憂苦逼,或已出家,或遠逃逝,或復命終,其母孤養,防守遮護,私誡女言:『諸有所作,必先白我,然可得為。』名母守護。
- 父守護者,謂:有女人,其母或狂,或復心亂,廣說乃至,或復命終,其父孤養,防守遮護,私誡如前,名父守護。
- 兄弟守護者,謂:有女人,父母或狂,或復心亂,廣說乃至,或復命終,兄弟孤養,防守遮護,私勸誡言:『諸有所作,必先告白,然可得為。』名兄弟守護。
- 姊妹守護者,謂:有女人,父母或狂,或復心亂,廣說乃至,或復命終,姊妹孤養,防守遮護,勸誡如前,名姊妹守護。
- 舅姑守護者,謂:有女人,其夫或狂,或復心亂,廣說乃至,或復命終,依舅姑居,舅姑喻曰:『爾勿愁惱,宜以自安,衣食之資,悉以相給,我當憂念,如子不殊。』舅姑恩恤,防守遮護,私誡之言:『諸有所作,必先諮白,然可得為。』名舅姑守護。
- 親眷守護者,謂:有女人,除母及夫,餘異姓親,名為親眷,而此女人,為彼親眷,防守遮護,名親眷守護。
- 宗族守護者,謂:有女人,除父兄等,餘同姓親,名為宗族,而此女人,為彼宗族,防守遮護,名宗族守護。
- 言有罰者,謂:有女人,自無眷屬,又非婬女,若有凌逼,為王所知,或殺或縛,或復驅擯,或奪資財,名為有罰。
- 言有障者,謂:有女人,身居卑賤,雖無親族,而有主礙,名為有障。
- 有障罰俱者,謂:有女人,自無眷屬,又非卑賤,依恃他居,為他所礙,若有凌逼,所依恃者,便為加罰,名障罰俱。又上所說,一切女人,隨所依止,皆有障罰,所以者何?由諸女人,法有拘礙,非禮行者,便遭殺縛,或奪資財,或被退毀,是故一切名障罰俱。
- 何等名為下至授擲花鬘等信?謂:有女人,已受男子,或花或鬘,或諸瓔珞,或塗香末香,或隨一信物,如是名為下至授擲花鬘等信。」
《瑜伽師地論》:「『欲邪行者』者,此是總句。『於諸父母等所守護』者,猶如父母,於己處女,為適事他故,勤加守護,時時觀察,不令與餘,共為鄙穢;若彼沒已,復為至親兄、弟、姊、妹之所守護。此若無者,復為餘親之所守護。此若無者,恐損家族,便自守護;或彼舅姑,為自兒故,勤加守護。『有治罰』者,謂:諸國王,若執理者,以治罰法,而守護故。『有障礙』者,謂:守門者,所守護故。此中略顯,未適他者,三種守護:一、尊重至親、眷屬、自己之所守護,二、王執理家之所守護,三、諸守門者之所守護。『他妻妾』者,謂:已適他。『他所攝』者,謂:即未適他,為三守護之所守護。『若由凶詐』者,謂:矯亂已,而行邪行。『若由強力』者,謂:對父母等,公然強逼。『若由隱伏』者,謂:不對彼,竊相欣欲。『而行欲行』者,謂:兩兩交會。『即於此事、非理欲心、而行邪行』者,謂:於非道、非處、非時,自妻妾所,而為罪失。」
《尊婆須蜜菩薩所集論》:「妻,人自守,若為人所守,下至婬女華飾香丸,此當言他女。」
龍樹《大智度論》:「若有雖不守護,以法為守,云何法守?一切出家女人,在家受一日戒,是名法守。若以力,若以財,若誑誘,……如是犯者,名為邪婬。如是種種,乃至以華鬘與婬女為要,如是犯者,名為邪婬。」
《十住毘婆沙論》:「邪婬者,所有女人,若為父母所護,親族所護,為姓所護,世法所護,戒法所護,若他人婦,知有鞭杖、惱害等障礙,於此事中,生貪欲心,起於身業。」
《雜阿含經·一〇三九經》:「不實妄語,或於王家、真實言家、多眾聚集,求當言處,作不實說,不見言見,見言不見,不聞言聞,聞言不聞,知言不知,不知言知,因自因他,或因財利,知而妄語,而不捨離,是名妄語。」
《中阿含經·業相應品·思經》:「妄言,彼或在眾,或在眷屬,或在王家,若呼彼問,汝知便說?彼不知言知,知言不知,不見言見,見言不見,為己為他,或為財物,知已妄言。」
《法蘊論》:「如世尊說:『有虛誑語者,或對平正,或對大眾,或對王家,或對執理,或對親族。同檢問言:咄哉男子!汝知當說,不知勿說,汝見當說,不見勿說。彼得問已,不知言知,知言不知,見言不見,不見言見,彼或為己,或復為他,或為名利,故以正知,說虛誑語,不離虛誑。』……何等名為同檢問等?謂:或為證,或究其身,眾集量宜。……言虛誑者,謂:事不實,名虛想等,不實名誑,是名虛誑。虛誑語者,以貪、瞋、癡,違事想說,令他領解,名虛誑語。」
《法蘊論》:「言諸酒者,謂窣羅酒、迷麗耶酒、及末沱酒。言窣羅(surā)者,謂米麥等,如法蒸煮,和麴糵汁,投諸藥物,醞釀具成,酒色香味,飲已惛醉,名窣羅酒。迷麗耶(maireya)者,謂諸根莖,葉花果汁,不和麴糵,醞釀具成,酒色香味,飲已惛醉,名迷麗耶酒。言末沱(madya)者,謂蒲萄酒,或即窣羅、迷麗耶酒,飲已令醉,總名末沱。」
《根本說一切有部毘奈耶》:「有七種婦,十種私通。云何七種婦?……
- 水授婦者,謂:不取財物女之父母,以水注彼女夫手中,而告曰:『我今此女,與汝為妻,汝當善自防護,勿令他人輒有欺犯。』是名水授婦。
- 財娉者,謂:得財物,以女授之,如上廣說,是名財娉婦。
- 王旗婦者,如剎帝利,灌頂大王,嚴整兵旗,伐不臣國,既戰勝已,而宣令曰:『隨意所獲女,任充妻室。』此由王旗力,獲女為妻妾;又若有人,自為賊主,打破村城,獲女為婦,是名王旗婦。
- 自樂婦者,若女、童女,自行詣彼得意男處,告言:『我今樂與仁為妻。』彼便攝受,是名自樂婦。
- 衣食婦者,若女、童女,詣彼男子處,告曰:『汝當給我衣食,我當與汝為妻。』是名衣食婦。
- 共活婦者,若女、童女,詣彼男處,告言:『我所有財,及汝財物,並在一處,共為活命。』是名共活婦。
- 須臾婦者,謂:是暫時而為婦事,是名須臾婦。
云何十種私通?謂:為十人所護。……
- 云何父護?若女人,其夫身死,或被禁縛,或時逃叛,其父防護,是名父護。
- 母護,亦爾。
- 云何兄弟護?若女人,父母及夫,並皆亡歿,或時散失,至兄弟家,而為住止,兄弟衛護,是名兄弟護。
- 姊妹,亦然。
- 云何大公護?若女人,父母、宗親,並皆亡歿,其夫疾患,或復癲狂,流移散失,依大公住,大公告曰:『新婦!汝可歡懷,於我邊住,我憐念汝,如觀己子。』大公即便如法守護,是名大公護。
- 大家護,亦然。
- 云何親護?從七祖已來,所有眷屬,並名為親,過此非親。若女人,父母、兄弟、姊妹、夫主,並皆亡歿,或癲狂等,或流離他土,便於餘親,依止而住,名為親護。
- 云何種護?謂:婆羅門、剎帝利、薜舍、戍達羅,女依種而住,名為種護。
- 云何族護?謂:於婆羅門等中有別氏族,如頗羅墮社、高妾、婆蹉等,女由此護,名為族護。
- 云何王法護?若女人,親族並無,唯有一身,由王法故,無人敢欺,是名王法護;又有法護者,若有女人,孀居守節,潔行貞心,人不欺犯,是名法護。」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言須臾者,謂:非多時為夫妻事,亦名無雜婦。言無雜者,雖有夫主,守法清居,異常流故,故稱無雜。」
《四分律》:「女人有二十種:母護,父護,父母護,兄護,姊護,兄姊護,自護,法護,姓護,宗親護;自樂為婢,與衣婢,與財婢,同作業婢,水所漂婢,不輸稅婢,放去婢,客作婢,他護婢,邊方得婢。
- 母護者,母所保。父護者,父所保。父母護、兄護、姊護、兄姊護,亦如是。自護者,身得自在。法護者,修行梵行。姓護者,不與卑下姓。宗親護者,為宗親所保。
- 自樂為婢者,樂為他作婢。與衣者,與衣為價。與財者,乃至與一錢為價。同業者,同共作業,若未成夫婦禮。水所漂者,水中救得。不輸稅者,若不取輸稅。若放去婢者,若買得,若家生。客作者,雇錢使作,如家使人。他護者,受他華鬘為要。邊方得者,抄劫得。是謂二十種。
男子亦有二十種,亦如是。」
《彌沙塞部和酰五分律》:「十種女者:父母所護,兄姊所護,親里所護,自護,法護,自任,衣物,共誓,有主,作信。
- 父母所護者,女有父母,父母能與能奪。兄姊、親里,亦如是。自護者,自得自在,自與自奪。法護者,正法出家,修行梵行。
- 自任者,自隨所樂。衣物者,受他衣物。共誓者,與人要誓。有主者,女人屬夫。作信者,受他片致要,一日一月,乃至一交會。
十種男,亦如是。」
《十誦律》:「女者,有十四種護:父所護,母所護,父母所護,兄弟所護,姊妹所護,舅護,姑護,舅姑護,親里護,姓護,自護,法護,夫主護。……丈夫,有七種婦:索得,水得,破得,自來得,以衣食得,合生得,須臾得。
- 索得者,以少多財物,索得作婦,是名索得。水得者,若人捉手,以水灌掌,與女作婦,是名水得。破得者,若破他國,奪得作婦;復有自國,反叛誅罰得者,是名破得。自來得者,若女人,自一心貪著愛樂故,來供給作婦,是名自來得。衣食得者,若女人,不能自活,為衣食故,來供給作婦,是名衣食得。合生得者,若女人,語男子言:『汝有財物,我有財物,若生男女,當供養我等。』是名合生得。須臾得者,共一交會故,名須臾得。」
《善見律毘婆沙》:「女有十護:父護者,父禁制,不聽出入,恐慮他事。母護,亦如是。父母護,檢看視,不與餘處遊,亦不聽行來出入。兄護,姊護,宗親護,姓護,法護,罰護。法護者,是同法人護也。罰護者,若寡女,欲與餘人私通,先向官說,若許者便通,若不許者不得專輒,犯者罰金輸官,故名罰護。
物買者,持物贖取,是名為買也。樂住者,是樂同住也。雇住者,以物雇之,家事悉以委付。衣物住者,因得衣裳,承住為婦,此是貧窮女也。水得者,因共洗浴,以水相灌,共作要誓為夫婦,是名水得。鐶得者,以鐶安置頭上,恆以戴物,取鐶擲去 :『汝來住我屋,常作我婦。』是名鐶得。婢取者,自己婢,還取為婦。執作者,以直雇賃,充家中執作,取以為己婦,是名執作。舉旗婦者,竪旗立軍,往破他國,得他女,取為己婦。」
《摩訶僧祇律》:「若孤女無父,無母,無親里,若俱無;若自立,若依他立,若依親里立,若俱立。
- 孤無母者,謂女無母,依父生活,是名無母。……孤女無父者,有女無父,依母生活,是名無父孤女。……無親、俱無,亦復如是。自立者,無父、無母,無親里,自活。……依他立者,若女無親,而依他立。……依親及俱,亦復如是。……
若家內,同產,先要,罰,榛王;績縷,作食,取水,無子,繼嗣。
- 家內者,若有人養他小兒,教習長大,家中有所生女,年亦長大,便作是念:『我今此女,年已長大,當出嫡他,今日此兒,是我所養,今已長大,何不以女嫁與此兒,當如我子,亦為女婿。』……同產者,若有同產,兄喪欲執嫂為婦。……先要者,若有男子,共他婦通,其婦語此男子言:『若我夫瞋,苦治我罪,驅出門者,汝當取我。』答言:『可爾。』時彼婦人,便故惱其夫,令其忿恚,苦治驅出。……罰者,若王欲取人女,……語其家言:『我能罰汝家,而取汝女,但不欲爾,汝與我女,可得衣食,莊嚴之具,自然不乏,又可饒益汝家。』……榛王者,賊主也,若賊主欲取他女,……語其家言:『我是林中王,能為汝作不饒益事,汝當送女與我,可得衣食,嚴具自恣,並護汝家。』……績縷者,若有寡婦,紡績自活,有男子欲得,……語寡婦言:『為我作婦。』彼寡婦言:『我若相就,不能餘作,唯能績縷,須者當往。』……作食者,若有寡婦,有男子欲得,……寡婦言:『我但能作食,不能餘作,須者當往。』……取水者,若有寡婦,有男子欲取此婦,……寡婦答言:『我但能取水,不能餘作,須者當往。』……無子者,若有男子,都無子息,復有寡婦,亦無兒子,有男子欲得此寡婦,……語寡婦言:『俱無子息,來共合活。』……繼嗣者,若有男女,俱無子息,恐其死後,若墮餓鬼,無所繼嗣,時有男子欲得寡婦,……語寡婦言:『來共汝生活,若我先死,墮餓鬼者,汝當祠我;若汝先死,我當祠汝。』……
若有女人,母所護,父所護,兄弟護,姊妹護,自護,種姓護,錢所護;童女,寡婦,他護。
- 母護者,有女人,依母住。……父護、兄弟護、姊妹護,亦復如是。自護者,有女人,無父母親里,自作生活,持戒自護。……姓護者,有女人,無父母,依同姓住。……錢護者,若女人,負人錢未滿。……童女、寡婦、他婦,亦復如是。
若女人,穀買得,錢買得;若輸錢女,半輸女,盡輸女;若一月住,若隨意住;抄掠,與花鬘,無種,須臾。
- 穀買得者,若女,以穀買得。……錢買得者,亦復如是。輸錢者,若有人養女,索稅錢,唯除自供,餘者盡取。……半輸、盡輸,亦復如是。一月住者,若寡婦,有男子欲求為婦,……寡婦答言:『我不能長住,為可一月相就,若須者當往。』……隨意住者,有寡婦,男子欲求為婦,……寡婦言:『我不能長住,隨我意,幾時住,須者當往。』……抄掠得者,若人破他聚落,抄得女人。持花鬘者,有國土法,男子欲求女人為婦時,直遣人持花鬘,往與女人家,若受花鬘,便知得婦,若不受花鬘,便知不得。……無種者,若男子,無父親,亦無母親,又無知識,彼女亦爾。……須臾者,若端正女人,有男子,……求須臾交會。……
無子婦,婢婦,出家,放,婬女,婬女使人,外婬女,外婬女使人,若棄女,乞女,被遣女,下錢女。
- 無子婦者,若有家富,兒小便為娶婦,兒死,此兒婦小,依止姑住,至其長大。……婢婦者,如諸國土,有賣生口,若男子欲求為婦,欲言買為婦,恐責錢多,……密語婦言:『我今買汝為婢,實持作婦。』……出家者,若端正女人,於諸外道出家。……放者,放有二種,若賣,若離婚;賣者,如頗梨國法,有婦小嫌便賣;離婚者,有國土法,夫婦不相樂樂,便詣王所,輸三錢半二張劫貝,而求斷當,聽使離婚。……婬女者……。婬女使人者,婬女婢也。……外婬女者,有婬女,恆在田野求人。……外婬女使人……。棄女者,若女人,他行妊娠,然後於諸外道中出家,月滿生女,棄著四衢道中,有人取養,至年長大。……乞女者,若有人,多男無女,從他乞女,養至年長大。……被遣女者,若有女人,未出嫁時,共他私通,然後出嫡,婿知非童女,便遣還家,索本財物。……下錢女者,若人娶婦,輸錢未畢,此女父母,多索其錢,不能令滿,而不得婦,女亦不得更嫁。……
若孤女依外祖母,依外祖父,依外曾祖,依外舅,依外姨母,依祖父,依祖母,依曾祖,依父舅,依父姨母,亦如上說。」
《善見律毘婆沙》:「爾時,世尊以阿那波那念教諸比丘,因諸比丘觀不淨,而自共相殺,因此故,集諸眾僧。集已,世尊訶責眾僧:『汝等比丘,何以自共相殺?賃鹿杖沙門,復殺諸比丘?』如來訶責已,而為諸比丘結第三波羅夷:若比丘,故斷人命,如是為初。為聲聞弟子凡聖雜故,不得罵諸比丘,言癡人、空人者。如是斷根已,次至隨結,讚死、教死為初。……知者,此是眾生,我欲令其死,決定無疑也。眾生受人身者,從胎為初,至老。……迦羅羅,次第長大,乃至老死,此名為人身。斷命者,從迦羅羅時,或熱手搏之,或以手摩之,或以藥服之,如是種種方便,斷使勿生,是名斷命。……問曰:何謂應知眾生?答曰:世人喚假名為眾生,論其實者,生氣也。云何應知斷眾生命?答曰:斷生氣,勿令生也。」
《善見律毘婆沙》:「云何應知方便?答曰:有六方便:一者、自,二者、教,三者、擲,四者、安,五者、呪,六者、神力。問曰:云何為自?答曰:自殺。云何教?教餘人殺,如是汝殺。擲者,弓箭為初,隨種種方便令斷命。安者,箛蔟埳及毒藥等,安置一處,觸之即死。呪者,有二種:一者、阿塔婆尼耶,二者、數。……神力者,以神通。」
《大毘婆沙論》:「謂若屠羊者,彼先詣羊所,若買、若牽、若縛、若打,乃至命未斷,爾時所有不善身、語業,是斷生命加行。」
《善見律毘婆沙》:「若比丘,有殺心,掘地作坑,令某甲墮中死,初掘出地,得突吉羅罪;若墮坑受苦,得偷蘭遮罪;若死者,得波羅夷罪;若餘人墮死者,比丘無罪。若為一切作坑,人墮死,得波羅夷;若父母墮死,得波羅夷逆罪。……若作種種殺具,使人死,犯不犯如前說。不故作者,或餘事作坑,有落者,不犯。或說苦、空、無常、不淨觀,人聞此而自取死,不犯。教人作坑,犯不犯如前所說。……若後有悔心,自填塞坑,又餘緣敗壞,不犯。」
《善見律毘婆沙》:「於此五處(四種聚落及阿蘭若),有主物,盜心取一分,波羅夷。不與取者,他物,若衣若食,他不以身口與,而自取一分,或從手取,或從處取。不捨者,主心不捨,若空地,亦名不捨。取此物者,是名盜也,盜者,是諸罪也。」「今當現盜戒有五事,是故律本所說,五事者,何謂為五?一者、他物,二者、他物想,三者、重物,四者、盜心,五者、離本處。」「重物者,如盜戒無異,乃至五摩沙迦(錢)盜取,是名重物。佛告諸比丘:『有五種重物,不應與人,……何謂為五?一者園,二者地,三者鐵物,四者木物,五者土物,以此諸重物,不得妄與人。』」
《善見律毘婆沙》:「我以法中,不取文字,但取其義,言盜者,奪、將、舉、斷步、離本處、相要。」
《大毘婆沙論》:「謂初起盜心,往彼彼處,圖謀、伺察、攻牆、斷結,取他財寶,乃至舉物未離本處,爾時所有不善身、語業,是不與取加行。」
《善見律毘婆沙》:「問曰:何謂離本處?答曰:若人舉物在地上,此比丘以盜心摩觸,得突吉羅罪;動搖者,得偷蘭遮罪;若離本處,得波羅夷罪。」
《善見律毘婆沙》:「問曰:何謂行不淨行?答曰:二人俱欲俱樂,亦言二人俱受欲,是名行不淨行。如律本所說,以男表置女表,以女表置男表,以男根內女根,若入一胡麻,風不至處、濕處,若入如此處,得波羅夷罪。……以男根毛,手指頭,若入者,得突吉羅。」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作不淨行者,行謂聖道,淨即涅槃,由八正行,方能證會;作不淨行,正違彼故;不者,相違義,猶如不善及不生等。兩交會法者,女、男根合,名為交會。又云:兩交會者,即是兩身、兩根也,據多說之。自口下門,犯他勝故,此之二句,彰其過重。有行不淨行,非兩交會;有兩交會,非不淨行等;為簡不受學處而行婬法,不名作不淨行。又釋:於自二門,名不淨行;於他處犯,名兩交會。言法者,即是持自性義;此言為簡於夢交會,無自性故。作,謂故心受樂。」
《大毘婆沙論》:「若於爾時,彼此和合,所起不善身表,及此剎那無表,是欲邪行根本。
- 此中有說:纔和合時,即成業道。
- 有說(行婬法者,……二身交會,出不淨,是名行婬法。……與三種眾生行婬,犯波羅夷。……不出不淨,偷羅遮。):暢熱惱時,方成業道。」
斯里蘭卡Dhammasiri Sāmaṇera編譯《受戒儀規》:據《中部義釋書》(M. Ak. 1.199),對於女人是與十二種男人中的一種男人行不淨法,其中包括:母親守護男、父親守護男、父母親守護男、兄弟守護男、姐妹守護男、親戚守護男、家系守護男、法守護男、有(妻子)守護男,兩種已婚的男人,罰護男。
《善見律毘婆沙》:「若二處(女根、糞道),乃至入如胡麻子,行不淨行,得波羅夷。非欲心不成,是故律本中說:比丘不起心,如是初說。……非但己作,亦教人作,若行時已,自受樂,罪亦不免,此皆用心,非餘事得罪。」「不覺者,此比丘若眠、不覺,如人入定,都無所知,是故無罪。……覺不受者,覺已即起,不受樂,便無罪。」
《善見律毘婆沙》:「婬初法,若捉手,若一一身分,未入女根,悉得突吉羅,若入女根,得重罪。」「讚歎供養者,以婬欲法,讚歎供養己身,或讚其所須婬事,此第一供養,……得僧伽婆屍沙。」
《大毘婆沙論》:「以慾火所燒逼故,若信、若書、若飲食、財寶,以表愛相,彼或摩、或觸,乃至未和合前,所有不善身、語業,是欲邪行加行。」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此中犯相者,謂:是苾芻,於男、女身,大、小便道,及在口中,隨入之時,有受樂意,便得本罪。其分齊者,若於大、小便道,以生支頭,入過赤皮;若在口中,頭過於齒,作受樂心,鹹得本罪。」「若道為道想,或復生疑,道非道想,入過限時,得波羅市迦。非道道想,或復生疑,得窣吐羅。」
《善見律毘婆沙》:「波羅夷者,退墮不如,此是比丘罪。……於波利婆品偈言:『我說波羅夷,汝當一心聽,墮落是不如,違背正法故,不同一住處,是名波羅夷。』此是犯波羅夷重罪,此人名為墮,亦言從如來法中墮,非釋迦種子,於比丘法中不如,是名波羅夷。不共住者,不共行為初。」
「僧伽婆屍沙者,僧伽者,僧也;婆者,初也;屍沙者,殘也。問曰:云何僧為初?答曰:此比丘已得罪,樂欲清淨,往到僧所,僧與波利婆沙,是名初;與波利婆沙竟,次與六夜行摩那埵,為中;殘者,與阿浮呵那,是名僧伽婆屍沙也。」
「突吉羅,偷蘭遮,此罪其義云何?突吉羅者,不用佛語,突者惡,吉羅者作,惡作義也,於比丘行中不善,亦名突吉羅。……偷蘭遮者,偷蘭者大,遮者言障善道,後墮惡道,於一人前懺悔,諸(障善道)罪中,此罪最大。」
《毘尼母經》:「云何名為偷蘭遮?偷蘭遮者,於麁惡罪邊生故,名偷蘭遮。又復、偷蘭遮者,欲起大事不成,名為偷蘭遮。又復、偷蘭遮者,於突吉羅惡語重故。」
《善見律毘婆沙》:「佛與舊臣比丘,依因世法,而結禁戒。……而問此比丘:『瓶沙王法,盜至幾直,而縛擯殺?』……爾時王舍城,二十摩娑迦(錢),成一迦利沙槃,分迦利沙槃為四分,一分是五摩娑迦。」
《善見律毘婆沙》:「善人出家,若人捉令作不淨行,此比丘不樂,一心護戒,此不得罪;後受樂,得波羅夷罪。……或有捉比丘手、捉頭、捉腳者,而以女根、穀道,逼內比丘根;若此比丘,三時受樂,得波羅夷罪,若精出亦犯,不出亦犯。莫作是言:『此我怨家捉,而不得罪。』心受樂便犯,若具四事,何謂為四?一者、初入,二者、停住,三者、出,四者、受樂。若初入不受樂,停住、出時樂,得波羅夷;初入不樂,停住不樂,出時樂,亦得波羅夷。三時無樂,不犯。」
《善見律毘婆沙》:「莫作是言:『以物裹男根行婬,言無罪。』……有怨家將女人,欲壞比丘淨行,或以穀道、水道口,以此二事,而壞比丘,有隔無隔,有隔無隔者,以女三道。無隔者,比丘根。……有隔者,於女三道中,以物隔女根,或以樹葉,或衣或熟皮,或蠟或鉛錫,是名為隔。……隨得物而用隔,有無隔而入;無隔有隔,無隔無隔,有隔有隔;有婬心作,得波羅夷罪。若犯波羅夷,得波羅夷罪;若犯偷蘭遮,得偷蘭遮罪;犯突吉羅,得突吉羅罪。若以物塞女根,於物上行婬,得突吉羅罪;若以物纏男根,以物頭內女根中,得突吉羅罪;兩物相觸,得突吉羅罪。若以竹籚筒內女根,於筒行婬,若入觸肉者,得波羅夷罪;若破筒兩邊觸肉,亦得波羅夷罪;若以竹節遮男根頭,四邊著肉,亦得波羅夷;若於竹筒不觸者,得突吉羅。」
《善見律毘婆沙》:「男子根頭皮中,或樂細滑,或樂行婬心,兩男根相拄,得突吉羅;若婬心,與女根相拄,得偷蘭遮。……若欲心,以口與口,此不成婬相,得突吉羅罪。本無婬心,樂受細滑,以口與口,僧伽婆屍沙;以男根觸女根外分,亦僧伽婆屍沙。」
「若故出精,離本處,得僧伽婆屍沙罪;若故出精,而不出,不得[此]罪;若自流出,非故出者,亦無罪。……問曰:何謂為十一欲?答曰:一者、樂出樂,二者、正出樂,三者、已出樂,四者、欲樂,五者、觸樂,六者、癢樂,七者、見樂,八者、坐樂,九者、語樂,十者、樂家樂,十一者、折林也。……
- 欲樂者,比丘,欲起而捉女人,精出無罪,何以故?為婬事故,得突吉羅罪;若至境界,得波羅夷罪;若捉已,貪細滑,不入波羅夷境界,精出,得僧殘罪,是名欲樂。……
- 見樂者,若比丘,或見女根,根起而熟視精出,不犯僧殘罪,得突吉羅罪;若見已,動根精出,得僧伽婆屍沙罪,是名見樂。
- 坐樂者,比丘與女人,於靜處坐共語,而精出無罪,因靜處坐,得餘罪;若坐欲心起,因動腰,得僧殘罪,是名坐樂。
- 語樂者,與女人於靜處語:『女根云何?為黑為白?為肥為瘦?』作如是語,精出無罪,因麁惡語,得僧殘罪;若語樂,有出心動,犯僧殘,是名語樂。
- 樂家者,比丘還檀越家,以念故,或母或姊妹,以手摩挲或抱,精出不犯,因觸故,得突吉羅罪;若摩挲[彼]故出精,犯罪,是名樂家。
- 折林者,男子與女結誓,或以香華檳榔,更相往還餉,致言:『以此結親。』何以故?香華檳榔者,皆從林出,故名折林;若女人答:『餉善,大德餉極香美,我今答後餉,令此大德念我。』比丘聞此已,欲起精出不犯;若因便故出,犯罪;又因[便]不出,得偷蘭遮罪。」
《善見律毘婆沙》:「如律本中說,佛告諸比丘:汝當作如是說戒,若比丘故弄出精,僧伽婆屍沙。出精者,故出,知精出,以為適樂,無慚愧心。……是故律中說,唯除夢中。……何謂為十一欲?……
- 樂出樂者,若比丘,欲時起心樂欲,樂故出精,精出故,得僧伽婆屍沙;若故出樂,精不出,得偷蘭遮罪。若比丘,心想而眠,先作方便,以腳挾,或以手握根,作想而眠,方夢精出,得僧伽婆屍沙罪;若欲起觀不淨,以觀不淨而滅之,心淨無垢而眠,若夢精出,無罪,是名樂出樂。
- 正出樂者,若比丘,眠而夢作欲事,正出而覺,而不動根精出,無罪;若正出而動者,得罪。若正出,自念言:『勿污衣席,不樂出。』而以手捉塞,將出外洗,無罪;若有樂心,得罪,是名正出[樂]。
- [出]已,復不觸,無罪;若貪樂,更弄出,得罪,是名已出樂。……
- 觸樂者,或內觸,或外觸。內者,或以手試,為強為軟?因觸故,精出不犯,若有出心貪樂,得罪,是名內觸。外觸者,比丘,欲心觸女身,或抱,或摩觸細滑,精出不犯,以摩觸故,得僧殘罪;若樂觸樂,樂出精,俱得罪。
- 癢樂者,或癬或疥,蟲觸,男根起癢,以手抓之,精出者,無罪;若根起,因勢動出,犯罪。……
故出不淨者,如是為初,心樂出,而不弄不動,若精出,不犯。若觸、若癢,無出心,無罪;有出心,有罪。除夢中者,若比丘,夢與女人共作婬事,或夢共抱共眠,如是欲法次第,汝自當知,若精出,無罪;若正出而覺,因此樂出,或以手捉,或兩髀挾,犯罪;是故有智慧比丘,若眠夢,慎莫動善。若精出,恐污衣席,以手捉,往至洗處,不犯。若根有瘡病,以油塗之,或種種藥磨,不樂精出,無罪。若癲狂人精出,無罪。」
《善見律毘婆沙》:「此摩觸戒,……女者,有夫女人,或無夫女,或無子女。婬亂變心者,婬欲入身,如夜叉鬼入心無異,亦如老象溺泥、不能自出,婬亂變心,隨處而著,無有慚愧,或心變欲,或欲變心;是故律本中說,婬亂變心,心即染著;亦言戀着,以身摩觸縛著也。……若觸其身者,亦名犯僧殘,若過其境界,波羅夷罪,若與俱在一靜處,犯波夜提。……捉手為初,摩觸細滑,此是惡行也,是故律本中說,若捉手。……從臂至爪,亦名為手;髮者,純髮無雜。……若比丘,捉如是髮者,皆得僧殘。……除髮及手,餘處摩觸,悉名細滑,若比丘,捉一一身分,悉僧殘。……處者,女也;想者,是女想;欲者,摩觸細滑欲;觸者,知觸女人身;具如此事得僧殘,餘者偷蘭遮。若有欲心,摩觸女身,得僧殘;若無欲心觸,突吉羅。……若女人共比丘一處坐,女人婬欲變心,來摩觸捉比丘,比丘有欲心動身,僧殘。」
《法蘊論》:「所言欲者,謂是婬貪,或所貪境。欲邪行者,謂於上說,所不應行,而暫交會。下至自妻,非分、非禮,及非時、處,皆名欲邪行。」
《阿毘曇甘露味論》:「有婦女,他所有,知他婦女,故欲共婬,若道、非道中;自有婦,犯非道,如是婬妷。」
《阿毘曇心論》:「邪行者,婦女,他所有,犯於道;若自所有,時時犯非道。」
《雜阿毘曇心論》:「邪婬者,父母等護,起護想,道、非道行;無護者,非處、非時,是不應行而行,名作無作,是身業邪婬。」
《雜阿含經·一〇四四經》:「我當為說自通之法,諦聽!善思!何等自通之法?謂:聖弟子作如是學,我作是念:……受不殺生,不樂殺生。……持不盜戒。……『我既不喜人侵我妻,他亦不喜,我今云何侵人妻婦?』是故受持不他婬戒。……受持不妄語戒。……不行兩舌。……於他不行惡口。……於他不行綺飾。……如是七種,名為聖戒。」
《雜阿含經·一〇二經》:「自棄薄其妻,又不入婬舍,侵陵他所愛,當知領群特。內外諸親屬,同心善知識,侵掠彼所受,當知領群特。」
《別譯雜阿含經·二六八經》:「捨自己妻及婬女,邪姦他婦無所避,如是亦名旃陀羅。於己種姓及親友,如是之處造邪惡,不擇好惡而姦婬,是亦名為旃陀羅。」
《大毘婆沙論》:「問:若有女人,為其父、母、兄弟、姊妹、親族等護,有罰,有礙,是他妻妾,他所攝受,乃至或有贈一花鬘,若於彼所,行不淨行,於誰處得根本業道?答:於能攝護,乃至贈一花鬘處得。」
《四分律》:「爾時,世尊在王舍城。王子無畏(Abhaya Kumāra),男根有病,令女人含之,後得差。得差已,即於此女人口中行婬。此女人,憂愁不樂,便作是念:『若王瓶沙來時,我當覆頭露形,在王前住。……』後異時,王瓶沙往無畏所,時,女人如先所念,於王前如是住。王問言:『汝狂耶?何故如是?』女答言:『我不狂,是王子所須,是故覆護耳。』王即喚無畏來語言:『汝云何乃於侍女口中行欲耶?』無畏聞之,甚以慚愧。後於異時,王子無畏言:『此女人有罪,為着黑衣,安置城門邊,作如是言:若有如是病者,當於此婬女口中行婬得差。』」
《摩訶僧祇律》:「佛住王舍城,廣說如上。時,阿闍世王,生一童子,字優陀夷跋陀羅(Udāyibhadda)。此兒陰為蟲所食,……時抱養者,常以口含其陰,……便失不淨,失不淨時,蟲便隨精而出,此兒於是得差,苦痛除愈。從是已後,常習此法,口中行婬,如是轉久,乃至強牽餘母人,於口中行婬。其兒有婦,即作是念:『彼習此不已,當復及我,宜豫作方便,止此惡法。』於是脫衣裹面,露其形體,往詣姑所,禮拜問訊。時,姑呵言:『汝癡狂耶!何得如是?』答言:『不狂!但大家子,捨於常道,而用其口,是故覆之。』即向其姑,具說上事。爾時宮內,展轉相語,乃至外舍,盡共聞知,多共為此,口中行欲。時,王舍城婆羅門、居士,詣阿闍世王所,白言:『大王!國中有此惡法流行,云何口中是飲食處、而行不淨?』王聞此言,甚用不可,即作教令:『從今已去,若有作此,及教他者,當重治其罪。』」
在公元前二世紀~三世紀成書的古印度法規文獻當中,政事論,將非陰道行淫稱之為「ayoni」,會被課以最初級的罰金。摩奴法典要求丈夫只在女性能生育的期間行淫(即月事期間不應行淫);若男性在人類女性陰道以外的處所射精(以及女性月事期間),要執行特定的潔淨儀式。
- Ruth Vanita. Same-Sex Love in India: Readings from Literature and History. [2016-05-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1-05).
In the Arthashastra (政事論), there is a wide category of ayoni, or non-vaginal sex (also mentioned in other texts, such as the Mahabharata), which, wehther with a man or a woman, is punishable with the first fine
- Did Homosexuality exist in ancient India?. [2016-05-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2-01).
(摩奴法論):If a man has shed his semen in non-human females, in a man, in a menstruating woman, in something other than a vagina, or in water, he should carry out the Painful Heating vow
- P. Hurteau. Male Homosexualities and World Religions. [2016-05-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1-05).
The legislator Manu (摩奴法論) required the husband to have sex only during his wife's fertile period (ritu)...For now, suffice it to indicate a series of sexual acts categorized by the phrase "siktva ayoni", which means any discharge of semen outside the vagina without any consideration for the parntner's gender. The penalties for extravaginal sex vary, but may include the loss of caste status when committed with an untouchable, in which case, accoording to belief, the ancestors may feed on the offender's semen for a month.
《舍利弗阿毘曇論》:「云何邪婬?若有邪行人,若有母護、父護、兄護、弟護、姊護、妹護、自護、法護、姓護、親里護、信要護、乃至花鬘護,若共如此宿,共行欲法;若自妻,非道行;彼業是邪行,若行彼業者,是名邪行人。」
《三法度論》:「問:云何邪婬?答:邪婬者,他、法受、非道行;邪婬三種,犯他受,犯法受,犯非道。問:云何邪婬?問說婬是本,以何等故說邪婬?答:人有二種,出家,及在家;於中出家者,行婬是說惡行;在家,婬非惡行,而邪
是惡行;若在家婬是惡行者,須陀洹行婬應墮地獄,若不爾者,邪為惡行,故經說二種無咎。
- 問:云何他受?答:他受者,主、親、王,主所受,親所受,王所受,是一切他受。
- 主有二,有至竟,有少時。至竟者,如方土家法,女屬主,若婬此女,從彼邪婬。少時主者,若女從彼取物,齊限有時,若婬此女,從彼邪婬。
- 親者,父母、兄弟、舅等,及養女,若棄女取養。
- 王受者,若無親、無主,而受王稟。
- 問:云何法受?答:法受者,學、齋、族法,若受學法,是學法受;若受齋法,是齋法受;若受族法,是族法受,是俱中可說。
- 學法受者,若主前聽學,後犯者是邪,是謂學法受。
- 齋法受者,若主先聽受齋,後犯者是邪,是謂齋法受。
- 族法受者,如前說親受,但作經者欲令滿三法故,重說族法受,母、姊妹、女、子婦及同姓,是一切不可犯,犯者邪。
- 問:云何非道行?答:非道行者,女產、男、不成男,非道行名。
- 若女新產後,犯道,是非道行;若以力勢,犯未嫁女,是非道行;及婬男、不成男,是謂三非道行。
……此中更有餘邪婬,此說云何攝彼?……答:……前已說『離產時女』,若說『女』,當知已說畜生;若說『離產』者,當知已說餘行,是故具說。」
《四阿含暮抄解》:「問:何法婬愚行?答:婬愚行,他、法受、行更婬;婬愚行略三:他他取、去法受、行更婬。……問:是更婬何法?答:更婬,捨婦人所生處,更以餘婬、男兒、山持,更婬名。謂捨婦人所生處,作餘婬,力強婬,男兒行,山持行,是更婬。」
《摩訶僧祇律》:「婦者,終身婦也。私通者,暫交會也。」
《根本薩婆多部律攝》:「言私通者,謂:是未嫁,或嫁夫死,欲行私事,為他遮護。據能遮護,總有十種,謂:父護,母護,兄弟護,姊妹護,大公護,大家護;若無此六,有餘親屬所防護者,名為親護;若婆羅門種,名為種護;婆羅門氏族,名為族護;無斯種族,總名王法護;若有女人,奉法而住,貞心無雜,此名為法護。」
《法蘊論》:「如世尊說:『有欲邪行者,於他女婦,他所攝受,謂:彼父、母、兄弟、姊妹、舅姑、親眷、宗族守護,有罰,有障,有障罰俱,下至授擲花鬘等信,於是等類,起欲煩惱,招誘強抑,共為邪行,不離邪行。』……何等名為於是等類?謂:諸男子,諸半擇迦,諸修梵行。何等名為修梵行者?謂:諸苾芻尼、正學、勤策女、及鄔波斯迦,出家外道女,下至在家脩苦行女,謂:有男子,捨自妻媵,告言:『善賢!放汝自在,脩諸梵行。』彼聞受持,苦行無怠。」
《大毘婆沙論》:「
- 問:若於受學禁戒女人所,行不淨行,謂:苾芻尼、鄔波斯迦,勤修梵行,及熾然修外道苦行,毀犯彼者,於誰處得根本業道?或有說者:於彼各別所師處得。復有說者:於彼同梵行處得。如是說者:於王處得,彼是國王所防護故。
- 問:於寄客女人,行不淨行,彼於誰處得根本業道?或有說者:於所寄主人處得。如是說者:於王處得,彼是國王所防護故。
- 問:於自貨女,行不淨行,於誰處得根本業道?答:若與其價,都無處得;若不與價,於王處得。
- 問:於未嫁女,行不淨行,於誰處得根本業道?答:若已許他,於夫處得;若未許他,於其父母諸親處得。」
《雜阿含經·一〇四九經》:「爾時,世尊告諸比丘:殺生有三種,謂:從貪生故,從恚生故,從癡生;乃至邪見亦三種,從貪生,從恚生,從癡生。離殺生亦有三種,不貪生,不恚生,不癡生;乃至離邪見亦三種,不貪生,不恚生,不癡生。」
《大毘婆沙論》:「契經及《施設論》皆作是說:斷生命乃至邪見,皆有三種:一、從貪生,二、從瞋生,三、從癡生。……
- 云何欲邪行從貪生?謂:此多分,以耽染心,或以財利諸饒益事,於彼彼所,行欲邪行,是名從貪生。
- 云何從瞋生?謂:如有一,於他有情,有損惱、怨嫌、惡意樂心,欲令污辱,受諸衰損,便於彼所,行欲邪行,是名從瞋生。
- 云何從癡生?謂婆羅門,起如是見,立如是論:諸婆羅門,應畜四婦,剎帝利三,吠舍應二,戍達羅一;婆羅門等,數若未滿,婬他妻室,亦無有罪,然彼婬時,起屬他想。又此西方,有蔑戾車,名曰目迦,起如是見,立如是論:母女姊妹,及兒妻等,於彼行欲,悉無有罪,所以者何?一切母邑,皆如熟果、已辦飲食、道路橋船、階梯臼等,法爾有情,共所受用,是故於彼行欲無罪,此等邪行名從癡生。」
眾賢《順正理論》:「
- 邪婬加行,從貪起者,如於他室,起染習心,或為求財,或求恭敬,此等加行,從貪所生。
- 從瞋生者,如為除怨、發憤,恚心起婬加行。
- 從癡起者,如波剌斯,讚於母等行非梵行。又諸外道,作如是言:一切女人,如臼、花果、熟食、階隥、道路、橋船,世間眾人,應共受用。又如梵志,讚牛祠中,有諸女男,受持牛禁,吸水齧草,或住或行,不簡疎親,隨遇隨合,此等加行,從癡所生。」
龍樹《大智度論》:「外道經中,……除師婦、國王夫人、善知識妻、童女,餘者,逼迫急難,得邪婬。……無主婬女,不以指觸,何況人之婦女。」
眾賢《順正理論》:「總有四種行不應行,皆得名為欲邪行罪。
- 一、於非境,謂:他所護,或母或父,或父母親,乃至或夫所守護境。
- 二、於非道,謂:於己妻口及餘道。
- 三、於非處,謂:於制多、寺中、逈處。
- 四、於非時,謂:懷胎時,飲兒乳時,受齋戒時;有說:若夫許受齋戒,而有所犯,方謂非時。
既不誤言,亦流至此(要由先發欲行婬故思,於他所攝諸女人所,起他攝想,作欲邪行加行,不誤而行不應行,齊此名為欲邪行業道)。若於他婦,謂是己妻;或於己妻,謂為他婦;道、非道等,但有誤心,雖有所行,而非業道。
若於此他婦,作餘他婦想,行非梵行,有說:亦成,加行、受用時,並於他境故(於他婦起婬加行及受用);有說:如殺業道,不成,加行、究竟時,前境各別故(於此起加行於餘究竟)。
苾芻尼等,如有戒妻(自妻妾受齋戒時),若有侵凌,亦成業道;有說:此罪於所住王,以能護持及不許故;若王自犯業道亦成故,前所說於理為勝。」
龍樹《大智度論》:「若自有妻,受戒、有娠、乳兒、非道,如是犯者,名為邪婬。……問曰:人守人瞋,法守破法,應名邪婬;人自有妻,何以為邪?答曰:既聽受一日戒,墮於法中,本雖是婦,今不自在,過受戒時,則非法守。有娠婦人,以其身重,厭本所習,又為傷娠。乳兒時,婬其母,乳則竭,又以心着婬欲,不復護兒。非道之處,則非女根,女心不樂,強以非理,故名邪婬。」
《正法念處經》:「云何邪婬?此邪婬人,若於自妻,非道而行;或於他妻,道非道行;若於他作,心生隨喜;若設方便,強教他作,是名邪婬。」「次復觀察合大地獄十六別處。……彼見有人,不應行婬,不正觀察,樂邪欲行。……何者邪行?謂:於婦女,不應行處,口中行婬。……於婦女,非道行婬,彼不隨順,自力強逼。……有人,取他兒子,強逼邪行。……有人,若見牸牛,若草馬等,婬道處已,……即便生於人婦女想,而行婬欲。……男行男。……有人,破他軍國,得婦女已,若或自行,若自取已,給與他人,若依道行,若不依道。……有人,不善觀察,若羊若驢,以無人女,是故婬之;彼人,於佛不生敬重,或在浮圖,或近浮圖。……邊地夷人,於姊妹等,不應行處,而行婬欲,彼國法爾,生處過惡。……若比丘尼,先共餘人,行不淨行,毀破禁戒;若人重犯,彼比丘尼。……若人多欲,或於口中,若糞門中,非婦女根,婬彼婦女。……有人,起婬欲心,憶念自妻,婬他婦女。……」「觀大焦熱大地獄處。……若復有人,於攝威儀正行婦女,行其非道。……於沙彌尼作惡行已,心生歡喜,猶故喜樂。……於持五戒優婆夷邊,強行非法,污其梵行,令戒缺壞。……於受戒正行婦女,行非梵行;或時一到、二到、三到、四到、五到,彼人如是不相應行;或於姊妹,或於同姓,或於香火,或香火婦,或知識婦,誑誘邪行。……比丘貪染心故,不相應行,以酒誘誑,持戒婦人,壞其心已,然後共行,或與財物。……有人,燒香索婦,把手相付,彼婦無過,心生厭賤,強與作過,既與過已,猶故喜樂,而共行欲。……於離外染境界繫縛,貪欲瞋癡三煩惱軟,修善之人,而遣婦女,勸誘令退。……有善比丘,……入所信家,而彼舍主,邪婬婦人,語言比丘:共我行欲,若不肯者,……彼人如是誑善比丘,令退正道。……侵近善比丘尼,或時荒亂,國土不安,於比丘尼,正行持戒,而是童女;因時不安,強逼侵犯,污其淨行。……或因酒醉,或復欲盛,婬姊婬妹。……有人,於女姊妹,在齋會中,見惡邪法,而共行欲;從婆羅門,聞是邪法:『女若憶男,而男不取,則得大罪。』……」
*José Ignacio Cabezón. Thinking through Texts: Toward a Critical Buddhist Theology of Sexuality. [2016-04-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2-01). Instead, in the earliest scriptural sources – in the sutras – sexual misconduct is understood simply as adultery: a man taking another's wife as a sexual partner...Now the obvious historical question then becomes this: If the early doctrine of sexual misconduct is so simple and elegant, when and why did it get so complex and restrictive – that is, when do we find the transition to 「organ/orifice mode」? The answer to the 「when」 question is simple. We don't find any examples of the more elaborate formulation of sexual misconduct before the third century CE.
- 覓寂比丘. 南傳佛教在家居士須知——歸依、受戒、持戒與布施修福篇. [2016-12-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2-21).
在《長部新解疏》解釋如下:「……而在此是以從事非正法〔淫慾〕的目的,由思生起運用身門以道入道的非梵行。在五學處的欲邪行,應當如上所說的,而以思違犯不可行淫的對象〔不應行處;構成邪淫的對象〕,與諸欲邪行相結合。此中,不可行淫的對象對諸男子有二十種女人,即母護女等十種女人以及財買婦等十種婦;在諸女人當中,有護女和有罰女二(種女),以及財買婦等十(種婦),這十二種女人為(除了夫主以外)其他男子(不可行淫的對象)。
有些人說:『有非時、非處、非分和非法四種邪行。』他們說:只有在遍計夫主後才違犯的。然而並非在可行淫處(合法的夫妻關係)的運行而生起違犯邪行的(,所以他們的主張並非正確)。當知在這兩種(非梵行和欲邪行)違犯在對無德者為小罪;在對具德者為大罪。而且即使在侵犯(強暴)無德者而違犯的,也是大罪。在兩者有等同欲的情況者為小罪;即使等同欲的情況,由煩惱和方式的柔弱者為小罪;剛強者為大罪。
在非梵行學處有兩種構成要素:『想行淫的心,以及以道入道。』而在欲邪行有四種構成要素:『是不可行淫的對象,對那(對象)有行淫的心,行淫的加行〔努力〕,忍受以道〔性交管道〕入道。』如此四種構成要素是在諸註釋書所說的。」
- Bhikkhu Bodhi. Going for Refuge & Taking the Precepts (The Five Precepts). Buddhist Publication Society. 1981 [2017-01-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1-18).
- Somdet Phra Buddhaghosacariya. Uposatha Sila The Eight-Precept Observance(齋日八戒). 1993 [2017-0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2-07).There are four factors of the third precept (kamesu micchacara)
- agamaniya vatthu — that which should not be visited (the 20 groups of women).不能侵犯者(有20種類型的女人)
- asmim sevana-cittam — the intention to have intercourse with anyone included in the above-mentioned groups. 對上述對象有性愛的意圖
- sevanap-payogo — the effort at sexual intercourse. 性愛的行動
- maggena maggappatipatti — sexual contact through that adhivasanam effort. 經由行動的性接觸
《瑜伽師地論》:「欲邪行業道事者,謂:女所不應行;設所應行,非支、非處、非時、非量;若不應理,一切男及不男。」
「若行不應行,名欲邪行。或於非支、非時、非處、非量、非理,如是一切,皆欲邪行。
- 若於母、等母等所護,如經廣說,名不應行;一切男及不男,屬自屬他,皆不應行。
- 除產門外,所有餘分,皆名非支。
- 若穢下時,胎圓滿時,飲兒乳時,受齋戒時,或有病時,謂所有病匪宜習欲,是名非時。
- 若諸尊重所集會處,或靈廟中,或大眾前,或堅鞕地,高下不平,令不安隱,如是等處,說名非處。
- 過量而行,名為非量,是中量者,極至於五,此外一切,皆名過量。
- 不依世禮,故名非理。
若自行欲,若媒合他,此二皆名欲邪行攝。」
遁倫《瑜伽論記》:「言『若自行欲、若媒令他』等者,薩婆多,必由自身,方成欲行;《成實》,自作、令他作,並成邪行。今依此論,同《成實》解。」
北宋日稱譯馬鳴集《十不善業道經》:「云何欲邪行?於此罪中,而有四類:非處,非時,非分,非往。
- 非處者,謂:於諸佛、菩薩經像,和尚闍梨,父母所止,或相隣近,皆所不應。
- 非時者,謂:於晝日,或偶月事,懷妊新產,彼不樂欲,及病惱等,或受淨住八關齋戒,皆非其宜。
- 非分者,謂:於面門,及以非道,童男處女,自執持等,俱不應作。
- 非往者,謂:於他妻,及比丘尼,親族異趣,及衒賣等。設自境界,作非梵行,所不應理,如上當知。」
北宋日稱譯龍樹集《福蓋正行所集經》:「如《造作福業經》說:『……欲邪行者,非親族家,衒賣里巷,生染欲處,皆不應往;或他親眷,常所守護,巧設方便,遺其珠瓔;或他遭難,而生強逼,如是起心,乃至所作,是人名為得邪欲罪。』」
《菩提道次第廣論》:「馬鳴阿闍黎云:『云何名非支?口、便道、嬰童、腿逼及手動。』大依怙云:『言非支者,謂口、穢道及童男女前後孔戶,並其自手。』」
龍樹《大智度論》:「若以力,若以財,若誑誘;……如是犯者,名為邪婬。」
《瑜伽師地論》:「『欲邪行者』者,此是總句。……『若由凶詐』者,謂:矯亂已,而行邪行。『若由強力』者,謂:對父母等,公然強逼。『若由隱伏』者,謂:不對彼,竊相欣欲。」
龍樹《大智度論》:「問曰:若夫主,不知、不見、不惱,他有何罪?答曰:以其邪故,既名為邪,是為不正,是故有罪。復次、此有種種罪過,夫妻之情,異身同體,奪他所愛,破其本心,是名為賊。復有重罪,惡名醜聲,為人所憎,少樂多畏,或畏刑戮,又畏夫主、傍人所知,多懷妄語,聖人所呵,罪中之罪。」
僧祐《出三藏記集》:「《優婆塞五戒略論》一卷(一名《優婆塞五戒相》)……宋文帝時,罽賓三藏法師求那跋摩,於京都譯出。」《出三藏記集·求那跋摩傳》:「頃之於祇洹寺譯出眾經:《菩薩地》、《曇無德羯磨》、《優婆塞五戒略論》、《三歸及優婆塞二十二戒》。」
劉宋求那跋摩譯《優婆塞五戒相經》:「若優婆塞共婬女行婬,不與直者,犯邪婬,不可悔;與直,無犯。」
曇無讖譯《優婆塞戒經》:「若於非時、非處、非女、處女,他婦,若屬自身,是名邪婬。唯三天下,有邪婬罪,欝單曰無。
- 若畜生,若破壞,若屬僧,若繫獄,若亡逃,若師婦,若出家人,近如是人,名為邪婬。出家之人,無所繫屬,從誰得罪?從其親屬,王所得罪。惡時,亂時,虐王出時,怖畏之時,若令婦妾,出家剃髮,還近之者,是得婬罪。若到三道,是得婬罪。
- 若自,若他,在於道邊、塔邊、祠邊、大會之處,作非梵行,得邪婬罪。
- 若為父母、兄弟、國王之所守護,或先與他期,或先許他,或先受財,或先受請,木埿畫像,及以死屍,如是人邊,作非梵行,得邪婬罪。
- 若屬自身,而作他想,屬他之人,而作自想,亦名邪婬。」
明朝智旭注《佛說梵網經菩薩心地品合註》(X38n0694):「自婬者,自作污行。教人者,勸他作污染行,如媒嫁等事。……或有一種別異煩惱,教人於自身行婬。……非道者,如《善生經》云:『若於非時,非處,非女,處女,他婦,若屬自身,是名邪婬。』釋曰:此六皆不順世間道理,故名非道也。……非女者,或是男子,或黃門二根。處女者,未曾嫁人,又非己所攝受。他婦者,屬他所攝。自身者,令他人於自身,或大便道,或口中,作不淨行。」
《優婆塞戒經》是大乘佛教的《善生經》,特別規定需二十位僧眾方能受此戒,故本經雖盛行中國,卻不傳授此戒。
《善見律毘婆沙》:「妄語者,口與心相違,亦名空語也;不犯者,欲說此,誤說彼。妄語戒廣說竟,此是性罪。」
《大毘婆沙論》:「虛誑語三種者,謂:以財利名譽等故,對一有情,或大眾會,矯為明證,覆想而說,乃至未發所攝受虛誑語言,爾時所有不善身、語業,是虛誑語加行。若正發所攝受虛誑語言,爾時所有不善語表,及此剎那無表,是虛誑語根本。從是以後,即依此事,所起不善身、語表、無表業,是虛誑語後起。」
《善見律毘婆沙》:「謗者,於此處,不見、不聞、不疑。不見者,不自以肉眼見,亦不自以天眼見。不聞者,不從人聞。不疑者,不以心疑;有見疑者,……;聞疑者,聞比丘與女人,闇中語聲,因此生疑,是名聞疑;疑疑者,……。」
《善見律毘婆沙》:「行聖利法者,於人中,名為無上法也,亦言過人法,亦言梵法,亦言入涅槃法。此法,佛、辟支佛、阿羅漢法,此比丘得第一禪,如是為初。……聖利法者,此法極細微,若金銀珍寶,亦可偷取,此法不可偷取,是故律本說:聖利法者,而自說有。於身中,無聖利法,自言聖利法,已在我身。問曰:此無離本處,云何名為賊?答曰:不能得,名為賊,何以故?為因空誑妄語,而得大利養故,以方便取之。……我不知言知,不見言見,我空誑妄語。『空誑妄語』者,此無義語也。依止前三波羅夷,若人得此罪,名為波羅夷。」
《大毘婆沙論》:「問:何故語四善業道中,離虛誑語獨立學處,而非餘耶?答:……有作是說:虛誑語,性罪所攝,譏嫌最重,離間語等,雖性罪攝,譏嫌少輕,故不立為近事學處。……復有說者:作虛誑語,業道最重,餘三少輕,故不立為近事學處。……」
《雜阿含經·一〇三九經》:「兩舌乖離,傳此向彼,傳彼向此,遍相破壞,令和合者離,離者歡喜,是名兩舌。」
《中阿含經·業相應品·思經》:「兩舌,欲離別他,聞此語彼,欲破壞此,聞彼語此,欲破壞彼,合者欲離,離者復離,而作群黨,樂於群黨,稱說群黨。」
《善見律毘婆沙》:「兩舌者,若兩舌鬪亂比丘、比丘尼,波夜提;餘三眾,突吉羅;白衣,亦突吉羅。此是性罪,兩舌廣說竟。」
《大毘婆沙論》:「離間語三種者,謂:以財利名譽等故,種種方便,於他親友破壞離間,乃至未發正破壞言,爾時所有不善身、語業,是離間語加行。若以壞意,正發壞言,……是離間語根本。……」
《雜阿含經·一〇三九經》:「不離惡口罵,若人軟語說,悅耳心喜,方正易知,樂聞無依說,多人愛念、適意,隨順三昧;捨如是等,而作剛強,多人所惡,不愛、不適意,不順三昧說,如是等言,不離麁澁,是名惡心。」
《中阿含經·業相應品·思經》:「麤言,彼若有言,辭氣麤獷,惡聲逆耳,眾所不喜,眾所不愛,使他苦惱,令不得定,說如是言。」
《善見律毘婆沙》:「毀訾語者,欲令彼羞也;無罪者,唯除教授。此是性罪,毀訾語廣說竟。」
《大毘婆沙論》:「麁惡語三種者,謂:彼本性多瞋恚故,將出語時,先現憤發,身掉色變,怒目叱咤,住彼人所,乃至未發正毀辱言,爾時所有不善身、語業,是麁惡語加行。至其所發毀辱言,……是麁惡語根本。……」
《善見律毘婆沙》:「比丘以欲心,不思慮好惡,便說麁惡語,麁惡者,非法語也,如年少男女者,讚歎二道,得僧伽婆屍沙。二道者,穀道、水道。……若毀呰言二道,或言二道合,或言長,或言短,或言偏,如是為初,悉得罪。」
《雜阿含經·一〇三九經》:「綺飾壞語,不時言,不實言,無義言,非法言,不思言,如是等,名壞語。」
《中阿含經·業相應品·思經》:「綺語,彼非時說,不真實說,無義說,非法說,不止息說;又復稱歎不止息事,違背於時,而不善教,亦不善訶。」
《大毘婆沙論》:「雜穢語三種者,謂:以財利、恭敬、名譽、及戲樂故,樂作種種非義、非時、不應法語;或俳優者,欲作愚者,歡笑語時,指顧跳躍,作諸言笑,乃至未發彼根本語,爾時所有不善身、語業,是雜穢語加行。若正發起諸無義說、雜戲語時,……是雜穢語根本。……」
《雜阿含經·一〇四四經》:「我當為說自通之法,諦聽!善思!何等自通之法?謂:聖弟子作如是學,……受不殺生,不樂殺生。……持不盜戒。……受持不他婬戒。……受持不妄語戒。……不行兩舌。……於他不行惡口。……於他不行綺飾。……如是七種,名為聖戒。又復於佛,不壞淨成就,於法、僧,不壞淨成就,是名聖弟子四不壞淨成就。」
《雜阿含經·六三六經》:「放捨錢財親屬,剃除鬚髮,著袈裟衣,正信非家,出家學道。正其身行,護口四過,正命清淨,習賢聖戒。守諸根門,護心正念,眼見色時,不取形相,若於眼根住不律儀,世間貪、憂、惡、不善法,常漏於心,而今於眼,起正律儀;耳、鼻、舌、身、意,起正律儀,亦復如是。」
《法蘊論》:「爾時世尊,告苾芻眾,若諸有情,汝言教信心聽受,能奉行者,汝當哀愍,方便勸勵,安立令住四證淨中,何等為四?謂:佛證淨,法證淨,僧證淨,聖所愛戒。」「云何聖所愛戒?謂:無漏身律儀、語律儀、命清淨,是名聖所愛戒。」
《大毘婆沙論》:「有四種律儀,名為防護:一、別解脫律儀,二、靜慮律儀,三、無漏律儀,四、斷律儀。別解脫律儀者,謂欲界尸羅。靜慮律儀者,謂色界尸羅。無漏律儀者,謂無漏尸羅。斷律儀者,謂:於靜慮、無漏二律儀中,各取少分。……問:何故唯此名斷律儀?答:能與破戒及起破戒煩惱,作斷對治故。」
「云何律儀(sajvara)?謂:有七種,即離斷生命,乃至離穢雜語。」
《法蘊論》:「放逸處者,謂:上諸酒,飲已能令心生憍傲,惛醉狂亂,不識尊卑,重惑惡業,皆因此起,放逸所依,名放逸處。」
《大毘婆沙論》:「問:世尊何故於遮罪中,唯離飲酒立為學處?答:……復有說者:若不防護離飲酒戒,則總毀犯諸餘律儀,餘則不爾。……有餘師說:酒令失念,增無慚愧,其過深重,故偏制立。如律中說:……時有尊者,名曰善來。……值彼城中,請僧設會。……時近事女作是思惟:『尊者所食,極為肥膩,若飲冷水,或當致疾。』遂設方便,授以清酒。彼不審察,便取飲之,讚慰收衣,趣勝林寺。將至醉悶,湎眩便倒,衣鉢錫杖,狼藉在地,露體而臥,無所覺知。……爾時,如來種種方便,呵毀酒過。……」
《毘尼母經》:「佛製酒者,因莎提比丘飲酒醉,是故制之不聽飲也。尊者彌沙塞說曰:『莎提比丘,小小因酒長養身命,後出家已,不得飲,四大不調。諸比丘白佛,佛言:病者,聽甕上嗅之,若差,不聽嗅;若嗅不差者,聽用酒洗身;若復不差,聽用酒和麵,作酒餅食之;若復不差,聽酒中自漬。』……如佛毘舍離所制,麴不食;苦酢酒,不中飲。尊者迦葉惟曰:『有八種酒,不得飲,與麴和合作酒,不得飲;若麵和合作酒,雖著種種藥,亦不得飲;有酒酢,能使人醉者,亦不得飲;有酒雖甜,能使人醉者,亦不得飲;清酒,不得飲;小酢酒,亦不得飲;細末飯酒,亦不得飲;有書陀酒,不得飲,如是等酒甚多,皆不得飲。』尊者薩婆多說曰:『用蒱桃穀和作酒,不得飲;用蜜作酒,不得飲;破穀作酒,不得飲;種種菓雜作酒,不得飲,如是等一切酒,不得飲,是名不中飲酒。』」
《善見律毘婆沙》:「若酒,煮食、煮藥故,有酒香味,犯突吉羅;無酒香味,得食。」
《大毘婆沙論》:「如世尊說:『鄔波索迦有五學處,謂:離殺生,離不與取,離欲邪行,離虛誑語,離飲諸酒。』……問:何故此五名為學處?答:是近事者所應學故。有說:此應名為學跡。……有說:此應名為學害。……有說:此應名為學路。……有說:此應名為學禁。……有說:此應名為學本。……有說:此五應名學基。……問:鄔波索迦,若更受持遠離非梵行等五種學處,彼為別得,異先所受諸律儀不?答:更不別得,然名最勝鄔波索迦,以別受持遠離禁故。」
《善見律毘婆沙》:「戒有二法,一者、世間自然罪,二者、違聖人語得罪。若心崇於惡法者,即是世間自然罪法,餘者,如來所結戒罪。於世法隨制,以斷結令堅固,唯除夢中,於夢中不犯。制中隨結,無性罪,展轉食,別眾食,無性罪,隨結,不犯如是世間法。」「世間罪者,性罪。」
《薩婆多毘尼毘婆沙》:「問曰:優婆塞五戒,幾是實罪?幾是遮罪?答曰:四是實罪,飲酒一戒是遮罪。」
《大毘婆沙論》:「問:何故唯依別解脫律儀,安立七眾差別,不依餘耶?答:以別解脫律儀,漸次而得,漸次安立故,謂:若能離四性罪、一遮罪,名鄔波索迦;若復能離四性罪、多遮罪,名室羅摩拏洛迦;若有能離一切性罪、一切遮罪,名苾芻。苾芻尼等,准此應知。」
《大毘婆沙論》:「問:何故於非梵行中,唯依離犯他妻建立學處,而不依離犯自妻耶?答:舊對法諸師,及迦濕彌羅國諸論師說,離欲邪行,是近事者所受律儀家族本地,離非梵行則不如是故,此唯立離犯他妻。……有作是說:犯欲邪行,性罪所攝,世所譏嫌;餘非梵行,雖性罪攝,非世譏嫌,故此不制。……有餘師說:若犯他妻,即是根本惡業道攝,非於自妻,是故不說。……」
《大毘婆沙論》:「如契經說:『近住律儀,具足八支,何等為八:謂:離害生命,離不與取,離非梵行,離虛誑語,離飲諸酒諸放逸處,離歌舞倡伎、離塗飾香鬘,離高廣床,離非時食。』……問:齊何時受?答:齊一晝夜,不增不減,謂:清旦時從師受得,至明清旦律儀便捨。」
《大毘婆沙論》:「問:如是所說八支律儀,幾是尸羅支?幾是不放逸支?幾是遠離支?答:五是尸羅支,謂:離害生命,乃至離飲酒;一是不放逸支,謂離非時食;餘二是遠離支。又:前四是尸羅支,離性罪故;第五是不放逸支,雖受尸羅,若飲諸酒,心便放逸,不能護故;後三是遠離支,以能隨順厭離心故,厭離能證律儀果故。」
離物癮與口欲之食. [2016-04-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01). 南傳僧侶不僅自認無犯律戒,更主張「不抽食煙草及檳榔」是無謂的戒禁,反而認為諸多菩薩道行者有着喝茶、喝咖啡成癮的問題。喝茶、咖啡成癮就如同抽食煙草與檳榔一樣,都有「不迷亂心志但會成癮而拘束身心」的問題,何以菩薩道行者只知禁食煙草與檳榔,卻不重視喝茶、喝咖啡成癮的問題呢?
《大毘婆沙論》:「問:頗有唯受三歸成近事不?為有律儀缺減成近事不?……
- 健馱羅國諸論師言:唯受三歸,及律儀缺減,悉成近事。……問:若缺減律儀成近事者,便為善順一分等言,所以者何?若受一名一分,受二名少分,受三、受四名多分,具受五名滿分故,云何不有律儀缺減勤策、苾芻等耶?答:佛觀所化,機宜不同,授與律儀,亦不一種,如諸近事,不樂捨家,為攝引故,佛隨其意,於五學處,多少受得,故彼律儀,有缺減受。苾芻、勤策,意樂捨家,為安立故,制具律儀,具受乃得故,彼律儀,無缺減受,以是世尊內眷屬故。
- 迦濕彌羅國諸論師言:無有唯受三歸,及缺減律儀,名為近事。……問:若爾,何故說有一分等鄔波索迦耶?答:此說持位,非說受位,謂:於五中持一、不持四名一分,持二、不持三名少分,持三、持四名多分,具持五名滿分。」
「問:鄔波索迦,若更受持遠離非梵行等五種學處,彼為別得,異先所受諸律儀不?答:更不別得,然名最勝鄔波索迦,以別受持遠離禁故。」
《大智度論》:「是五戒,有五種受,名五種優婆塞:一者、一分行優婆塞,二者、少分行優婆塞,三者、多分行優婆塞,四者、滿行優婆塞,五者、斷婬優婆塞。一分行者,於五戒中受一戒,不能受持四戒;少分行者,若受二戒、若受三戒;多分行者,受四戒;滿行者,盡持五戒;斷婬者,受五戒已,師前更作自誓言:我於自婦,不復行婬。」
分別說部《舍利弗阿毘曇論》:「齊幾為持戒優婆塞?若優婆塞,於此五戒中,常持戒,護行、近行,不缺行、不亂行、不濁行、不雜行,隨順戒行,齊是名持戒優婆塞。」
《中阿含經·晡利多經》:「晡利多居士,……白曰:瞿曇!聖法、律中,云何八支斷俗事耶?世尊答曰:……居士!多聞聖弟子,云何依離殺、斷殺耶?多聞聖弟子,作是思惟:『殺者必受惡報,現世及後世,若我殺者,便當自害,亦誣謗他,天及諸智梵行者道說我戒,諸方悉當聞我惡名,身壞命終,必至惡處,生地獄中。如是,殺者受此惡報,現世及後世,我今寧可依離殺、斷殺耶?』便依離殺,斷殺,如是,多聞聖弟子,依離殺,斷殺也。居士!多聞聖弟子,云何依離不與取、斷不與取耶?多聞聖弟子,作是思惟:『不與取者,必受惡報,現世及後世,……我今寧可依離不與取、斷不與取耶?』便依離不與取,斷不與取。如是,多聞聖弟子,依離不與取,斷不與取也。居士!……如是,多聞聖弟子,依離邪婬,斷邪婬也。居士!……如是,多聞聖弟子,依離妄言,斷妄言也。居士!……如是,多聞聖弟子,依無貪著,斷貪著也。居士!……如是,多聞聖弟子,依無害恚,斷害恚也。居士!……如是,多聞聖弟子,依無憎嫉惱,斷憎嫉惱也。居士!……如是,多聞聖弟子,依無增上慢,斷增上慢也。」
《雜阿含經·五一一經》:「尊者大目犍連,於路中,見一大身眾生,舉體無皮,形如脯臘,乘虛而行,乃至佛告諸比丘:『此眾生者,過去世時,於此王舍城,為屠羊弟子,屠羊罪故,已百千歲,墮地獄中,受無量苦,今得此身,續受斯罪。諸比丘!如大目犍連所見,真實無異,當受持之。』」
《雜阿含經·五一二經》:「佛告諸比丘:此眾生者,過去世時,於此王舍城,自墮其胎,緣斯罪故,墮地獄中,已百千歲,受無量苦,以餘罪故,今得此身,續受斯苦。」
《雜阿含經·五二二經》:「佛告諸比丘:此眾生者,過去世時,於此王舍城,好行他婬,緣斯罪故,已地獄中,受無量苦,地獄餘罪,今得此身,續受斯苦。」
《雜阿含經·一〇四八經》:「若殺生,人多習、多行,生地獄中;若生人中,必得短壽。不與取,多習、多行,生地獄中;若生人中,錢財多難。邪婬,多習、多行,生地獄中;若生人中,所有妻室,為人所圖。妄語,多習、多行,生地獄中;若生人中,多被譏論。兩舌,多習、多行,生地獄中;若生人中,親友乖離。惡口,多習、多行,生地獄中;若生人中,常聞醜聲。綺語,多習、多行,生地獄中;若生人中,言無信用。貪欲,多習、多行,生地獄中;若生人中,增其貪欲。瞋恚,多習、多行,生地獄中;若生人中,增其瞋恚。邪見,多習、多行,生地獄中;若生人中,增其愚癡。
若離殺生,修習、多修習,得生天上;若生人中,必得長壽。不盜修習、多修習,得生天上;若生人中,錢財不喪。不邪婬,修習、多修習,得生天上;若生人中,妻室修良。不妄語,修習、多修習,得生天上;若生人中,不被譏論。不兩舌,修習、多修習,得生天上;若生人中,親友堅固。不惡口,修習、多修習,得生天上;若生人中,常聞妙音。不綺語,修習、多修習,得生天上;若生人中,言見信用。不貪,修習、多修習,得生天上;若生人中,不增愛欲。不恚,修習、多修習,得生天上;若生人中,不增瞋恚。正見,修習、多修習,得生天上;若生人中,不增愚癡。」
《中阿含經·不思經》:「阿難!是為因持戒,便得不悔。因不悔,便得歡悅。因歡悅,便得喜。因喜,便得止。因止,便得樂。因樂,便得定心。阿難!多聞聖弟子,有定心者,便見如實、知如真。因見如實、知如真,便得厭。因厭,便得無欲。因無欲,便得解脫。因解脫,便知解脫:『生已盡,梵行已立,所作已辦,不更受有』,知如真。阿難!是為法、法相益,法、法相因,如是此戒,趣至第一,謂:度此岸,得至彼岸。」
《中阿含經·受法經》:「世尊告諸比丘:世間真實有四種受法(dhamma-samādānāni)。……
- 云何受法?現樂、當來受苦報。或有沙門、梵志,快莊嚴女(moḷi-baddhā paribbājikā),共相娛樂,作如是說:『此沙門、梵志,於欲,見當來有何恐怖?有何災患?而斷於欲,施設斷欲。此快莊嚴,於女身體,樂更樂觸。』彼與此女,共相娛樂,於中遊戲。彼受此法,成具足已,身壞命終,趣至惡處,生地獄中,方作是念:『彼沙門、梵志,於欲,見此當來恐怖,見此災患故,斷於欲,施設斷欲。我等因欲、諍欲、緣欲故,受如是極苦、甚重苦也。』……
- 云何受法?現苦、當來受樂報。或有一,自然重濁欲,重濁恚,重濁癡。彼數隨欲心,受苦憂慼;數隨恚心、癡心,受苦憂慼。彼以苦以憂,盡其形壽,修行梵行,乃至啼泣墮淚。彼受此法,成具足已,身壞命終,必昇善處,生於天中。……
- 云何受法?現苦、當來亦受苦報。或有沙門、梵志,裸形無衣,或以手為衣,或以葉為衣,或以珠為衣;……或有事水,晝夜手抒;或有事火,竟昔燃之;或事日、月,尊祐大德,叉手向彼;如此之比,受無量苦,學煩熱行。彼受此法,成具足已,身壞命終,必至惡處,生地獄中。……
- 云何受法?現樂、當來亦受樂報。或有一,自然不重濁欲,不重濁恚,不重濁癡。彼不數隨欲心,受苦憂慼;不數隨恚心、癡心,受苦憂慼。彼以樂以喜,盡其形壽,修行梵行,乃至歡悅心。彼受此法,成具足已,五下分結盡,化生於彼,而般涅槃,得不退法,不還此世。……」
《中阿含經·天使經》:「世尊告諸比丘:我以淨天眼,出過於人,見此眾生,死時、生時,好色、惡色,或妙、不妙,往來善處,及不善處。隨此眾生之所作業,見其如真。若此眾生,成就身惡行,口、意惡行,誹謗聖人,邪見成就邪見業;彼因緣此,身壞命終,必至惡處,生地獄中。若此眾生成就身妙行,口、意妙行,不誹謗聖人,正見成就正見業;彼因緣此,身壞命終,必昇善處,乃生天上。」
《正法念處經》:「何者邪行?所謂沙門,自知沙門。本在俗時,先共婦女,曾行欲來,得欲滋味;雖為比丘,心猶憶念,夜臥夢中,見彼婦女,於婬欲味,不善觀察,即共行欲;彼人覺已,心即味着,非梵行事,思量憶念,心生隨喜,向他讚說,婬欲功德,喜笑心樂,樂行多作,彼彼喜樂。彼人以是惡業因緣,身壞命終,墮於惡處合大地獄。……何者邪行?實非沙門,自謂沙門,而戒有缺。何以故?雖行梵行,不求涅槃,如貝聲行,笑涅槃行。如是念言:『我此梵行,願生天中,若生餘處,天相似處,令我生彼天世界中,天女眾中。』如是沙門,如是梵行,非梵行願,乃是愛行,生死因行,愛因緣行,是垢染行。如是梵行,於病老死,憂悲啼哭,椎胸拍頭,憂苦懊惱,如是等惡,不得解脫。……何者邪行?實非沙門,自謂沙門。作沙門已,憶念在家,白衣身時,習近婦女,喜笑舞戲,彼人如是不善觀察,憶念喜樂,心生分別。……何者邪行?所謂有人,實非沙門,自謂沙門。若聞婦女歌舞、戲笑、莊嚴具聲,既聞聲已,不善觀察,心生愛染;聞彼歌笑、舞戲等聲,漏失不淨,心適味着。……」
馬哈希尊者《轉法輪經講記》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在此應解釋何謂「邪淫」。有二十種女性,任何男性都不應與之發生性關係。詳細地說,若男性和以下的女性發生性關係,便構成邪淫:在父親、母親、〔父母親、〕兄弟、姊妹、親戚、宗族長輩或同參道友監護下的少女、已婚女子以及已訂婚的少女;已婚或訂婚的女子,若和其他男子有性關係,也構成邪淫。能避免如此的不善業,即是正業。
- 如何看待戒法的修學. 香光莊嚴. [2016-06-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2-14).
- 負責的愛,安全的性:不邪淫. 香光莊嚴. [2016-01-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1-27).
- 邪淫. 祇樹給孤獨園林. [2016-01-0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