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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公告疆域区划,为1936年后至2005年间中华民国行政院主计总处所颁布之行政区划。1949年第二次国共内战后,中华民国政府播迁到台湾,丧失对中国大陆各省的实际治理权;但宣称在“法统”上仍是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故中央政府迁都台北后,仍依照定都南京时之行政区绘制《中华民国全图》,最新版由中华民国内政部于1998年绘制出版,之后未再对大陆地区行政区划进行发布[注 1][1];相关政府机关对大陆地区之行政代号亦逐步废止,行政院主计总处主管之“中华民国各省(市)县(市)行政区域代码”于2005年10月3日公告停止适用[2];行政院新闻局[注 2]所发表之《中华民国年鉴》也于2006年起不再将大陆地区列于“土地”一章之中[3],故2005年是最后一次纳入[4]。此后政府文献中仅列出实际统治区(即台湾地区)之行政区域[5],教科书亦然。
依《宪法》本文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经国民大会之决议,不得变更之。”尽管目前中华民国并不实际统治大陆地区(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实际统治范围),但从未宣告放弃对大陆的主权;另外,政府宣告钓鱼台列屿是中华民国领土[6]。然而宪法未明确列举领土范围,依照最高法院的裁决其范围之界定为政治问题[7]。依照2006年前的《中华民国年鉴》,全国土地面积达1150万75平方公里/1141万8174平方公里(包括台澎金马地区、中国大陆地区、蒙、俄属唐努乌梁海地区、黑瞎子岛、江东六十四屯地区、印控藏南地区、塔控帕米尔地区、缅控野人山地区之江心坡与胡康谷地以及勐卯三角地不含南坎、阿控瓦罕走廊、巴控罕萨地区、尼控北胡姆拉地区、不控墨拉萨丁地区、越控白龙尾岛与南沙群岛、朝鲜控长白山天池、日控钓鱼台列屿、菲控南沙、马控南沙、汶控南通礁等争议地区),按其当时的领土主张,面积为亚洲第一大、世界第二大[4]。最近一次的《中华民国全图》由内政部于1998年绘制出版。但2002年内政部修订《编印我国大陆地区地图注意事项》规定:“大陆地区疆界及首都,得依大陆现状标示之。……大陆地区与蒙古之界线,以国界符号标示之”,2004年该注意事项已经作废,之后官方也不再公布“中华民国全图”[注 1][8][9]。
1946年初,中华民国大陆时期(承认外蒙古独立前)行政区域的四极:
中华民国于1945年至1949年间,一级行政区域有35个省、1个特别行政区(建省之前置)、12个院辖市及1个地方(西藏地方,当时政府承认外蒙古独立)。二级行政区域依法为县、省辖市、管理局、设治局等,但实际上省与县之间另设有行政督察区方便管理。另外在蒙古族的游牧地区所设置之盟部、特别旗虽然划于省或地方之下,但实际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辖。当时的地理区可分为六大区,为华北地区、华中地区、华南地区、东北地区、塞北地区及西部地区。
行政院 | |||||||||||||||||||||||||||||||||||||||||||||||||||||||||||||||||||
省 | 蒙古地方 | 西藏地方 | 直辖市 | ||||||||||||||||||||||||||||||||||||||||||||||||||||||||||||||||
盟部 | 基巧 | ||||||||||||||||||||||||||||||||||||||||||||||||||||||||||||||||||
县 | 市 | 管理局 | 设治局 | 特别旗 | 旗 | 宗、谿 | |||||||||||||||||||||||||||||||||||||||||||||||||||||||||||||
政府迁台之后,台北市于1967年,高雄市于1979年分别由省辖市改制为直辖市。公告之行政区域也有小幅更新,在2005年本行政区域停止适用前,公告之行政区域为:
“ | 全国共划分为35个省,2,045个县,直辖市14个,省辖市56个,管理局7个,设治局34个,特别旗4个,盟部14个,旗127个,牧场1个,特别行政区1个,地方2个(西藏、蒙古)。 | ” |
——中华民国年鉴九十四年版[4] |
以下表列之顺序,参照中华民国各省(市)县(市)行政区域代码。
中华民国于建国初期承袭清朝末期的疆域,当时北洋政府辖有直隶、奉天、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山西、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陕西、甘肃、新疆、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等22省。
并且设置京兆地方、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等几个特别区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个地方,保留阿尔泰、塔尔巴哈台、伊犛3地区。
国民政府成立后,将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建为6个省,总计28个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个地方。
1945年抗战胜利后,原东北三省(辽宁、吉林、黑龙江)根据满洲国时期的行政区域改划分成东北九省,增设辽北、安东、合江、松江、嫩江、兴安等6省,台湾则加入中华民国成为第35行省。1946年承认外蒙古独立。并且在1949年将海南岛和南海诸岛由广东省分出,成立海南特别行政区,由行政院管辖,准备建省。
1953年至2005年间,公告行政区中全国分为35省、2地方、1特别行政区。
编号 | 行政区 | 简称 | 省会或首府 | 地区 | 编号 | 行政区 | 简称 | 省会或首府 | 地区 | |
---|---|---|---|---|---|---|---|---|---|---|
01 | 江苏省 | 苏 | 镇江县 | 华中 | 20 | 甘肃省 | 陇 | 兰州市 | 华北 | |
02 | 浙江省 | 浙 | 杭州市 | 21 | 宁夏省 | 宁 | 银川市 | 塞北 | ||
03 | 安徽省 | 皖 | 合肥县 | 22 | 青海省 | 青 | 西宁市 | 西部 | ||
04 | 江西省 | 赣 | 南昌市 | 23 | 绥远省 | 绥 | 归绥市 | 塞北 | ||
05 | 湖北省 | 鄂 | 武昌市 | 24 | 察哈尔省 | 察 | 张家口市 | |||
06 | 湖南省 | 湘 | 长沙市 | 25 | 热河省 | 热 | 承德县 | |||
07 | 四川省 | 川 | 成都市 | 26 | 辽宁省 | 辽 | 沈阳市 | 东北 | ||
08 | 西康省 | 康 | 康定县 | 西部 | 27 | 安东省 | 安 | 通化市 | ||
09 | 福建省 | 闽 | 福州市 | 华南 | 28 | 辽北省 | 洮 | 辽源县 | ||
10 | 台湾省 | 台 | 台北市(疏迁至南投县中兴新村办公)[10] | 29 | 吉林省 | 吉 | 吉林市 | |||
11 | 广东省 | 粤 | 广州市 | 30 | 松江省 | 松 | 牡丹江市 | |||
12 | 广西省 | 桂 | 桂林市 | 31 | 合江省 | 合 | 佳木斯市 | |||
13 | 云南省 | 滇 | 昆明市 | 32 | 黑龙江省 | 黑 | 北安市 | |||
14 | 贵州省 | 黔 | 贵阳市 | 33 | 嫩江省 | 嫩 | 齐齐哈尔市 | |||
15 | 河北省 | 冀 | 清苑县 | 华北 | 34 | 兴安省 | 兴 | 海拉尔市 | ||
16 | 山东省 | 鲁 | 济南市 | 35 | 新疆省 | 新 | 迪化市 | 西部 | ||
17 | 河南省 | 豫 | 开封县 | 36 | 海南特别行政区 | 琼 | 海口市 | 华南 | ||
18 | 山西省 | 晋 | 太原市 | 37 | 西藏地方 | 藏 | 拉萨市 | 西部 | ||
19 | 陕西省 | 陕 | 西安市 | 38 | 蒙古地方 | 蒙 | 库伦 | 塞北 |
国民政府时期,中华民国虽然宣称对外蒙古和西藏的主权,但从未实际统治,1921年蒙古恢复独立后于1924年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而西藏则仍由1912年独立的神权政府噶厦执政。[11][12]因为历史文化和地理环境特殊,所以不设省而设“地方”,名义上两地类似省政府的机关为“蒙古地方自治政务委员会”(设于塞北四省境内各盟旗)及“西藏地方政府”(中国方面对甘丹颇章政权的称呼)。国民政府行政院则成立蒙藏委员会作为对口单位。直至2017年立法院三读通过,中华民国总统令公告废止蒙藏委员会。[13]
在1945年,根据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与苏联政府的外交换文声明,外蒙古采取公民自决,中华民国在1946年正式承认外蒙古独立。1953年中华民国控告苏联案通过后,迁台后的中华民国政府认为蒙古是其领土的一部分,并在1955年否决蒙古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的诉求,试图限制其在国际社会活动。
迫于苏联以及后来美国的压力,中华民国代表团唯有选择于1961年的二次表决中缺席,蒙古顺利成为联合国成员国。尽管如此,中华民国国民大会秘书处自民国68年(1979年)5月至民国80年(1991年)10月[14]所编的《会议实录》所附的《中华民国全图》都自称外蒙古就是蒙古地方。[15]直到2002年,中华民国外交部再度承认其为独立国家后,台湾才逐渐和蒙古国建立非正式外交关系。同年,立法院也将“外蒙古”从涉及中国大陆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删除。[16]然而《中华民国年鉴》直到2005年止,仍然继续主张陆界大多停格在清末条约的疆域面积1,141万8,174平方公里。[4]最后2006年初中华民国政府正式废止涉及蒙古的《盟部旗组织法》。[17]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发表的新闻稿表示:“一、民国35年我国宪法制定公布时,蒙古(俗称外蒙古)独立已为我政府所承认,因此,当时蒙古已非我国宪法第4条所称的‘固有之疆域’。外交部虽于民国42年提经立法院决议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但并未完成宪法领土变更之程序。”“三、外交部在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为主权独立国家,且为联合国会员国之一。国际法上国家之承认,原则上属于‘无条件与不可撤回的’,当时承认之相关要件迄今仍存在。”“四、行政院第2834次会议院长提示:‘蒙古国’为我政府所承认之国家。”[16]
直辖市,在1994年《直辖市自治法》通过前称院辖市。都市人口超过100万人(之后门槛修订为125万人),文化、经济或政治的影响力,超过省的范围,甚至普及全国,宜由行政院直接管辖。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播迁台湾前于大陆地区设立12个院辖市(后改称直辖市),政府迁台后至2005年本行政区域废止前于台湾地区增设2个直辖市(台北、高雄)。
因蒙古族的文化习俗特殊,故在其畜牧区内仍沿用清朝的盟旗制;另外国民政府曾名义上在外蒙古设置蒙古地方。注意盟、部、特别旗虽划在省及地方之下,但实际上由行政院直接管辖;盟、部之下划分为旗(相当于县级行政区)。盟旗制度所包括的地方主要有:
行政区中,除蒙古地方外,各省总共有盟部14个、特别旗4个、牧场1个(察哈尔盟1及哲里木盟2之范围跨越二到三个省分);盟部下辖有127个旗。
编号 | 行政区 | 所属省分 | 编号 | 行政区 | 所属省分 | |
---|---|---|---|---|---|---|
21-1 | 阿拉善霍硕特特别旗 | 宁夏省 | 32-1 | 伊克明安特别旗 | 黑龙江省 | |
21-2 | 额济纳旧土尔扈特特别旗 | 33-1 | 哲里木盟2 | 嫩江省 | ||
22-1 | 青海左翼盟 | 青海省 | 34-1 | 布特哈部 | 兴安省 | |
22-2 | 青海右翼盟 | 34-2 | 呼伦贝尔部 | |||
23-1 | 察哈尔盟1 | 绥远省 | 35-1 | 巴图塞特奇勒图盟 | 新疆省 | |
23-2 | 乌兰察布盟 | 35-2 | 乌讷恩素珠克图盟 | |||
23-3 | 伊克昭盟 | 35-3 | 青塞特奇勒图盟 | |||
23-4 | 土默特特别旗 | 38001 | 克鲁伦巴尔和屯盟 | 蒙古地方 | ||
24-1 | 锡林郭勒盟 | 察哈尔省 | 38002 | 汗阿林盟 | ||
24-2 | 察哈尔盟1 | 38003 | 齐齐尔里克盟 | |||
24-3 | 达里冈厓牧场 | 38004 | 札克毕拉色钦毕都尔诺尔盟 | |||
25-1 | 昭乌达盟 | 热河省 | 38005 | 三音济雅哈图左翼盟 | ||
25-2 | 卓索图盟 | 38006 | 三音济雅哈图右翼盟 | |||
28-1 | 哲里木盟2 | 辽北省 | 38007 | 唐努乌梁海 | ||
29-1 | 哲里木盟2 | 吉林省 |
1914年(民国三年),在全国设置了93道。京兆地方及不久设置的东省特别行政区因其特殊性而不设置,又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特别行政区因辖县数不多而各设置1道。一般来讲,除甘肃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数量大致在3至4个左右。
1920年(民国九年),国民政府依照建国大纲制定训政时期约法,地方制度改采二级制并宣布废除道制。但由于出现部分省份管辖县数过多,省对县的控制力量不彰,又于1931年(民国二十年)设置行政督察区作为中介,但此一行政区域缺乏法源依据。
政府迁台后,因实际统治地区缩小,行政督察区完全废除,回归《宪法》中所规定之二级制,在公告行政区域时亦不列此级行政区。
在《中华民国宪法》中为最基层之地方自治单位,《宪法》中规定:每县市及其同等区域各选出国民大会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万人者,每增加五十万人,增选代表一人。公告行政区中全国共设置2,045个县。县之下划分为乡、镇(台湾省依照《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另有县辖市之行政区)。
编号 | 行政区 | 县数 | 市数 | 局数 | 编号 | 行政区 | 县数 | 市数 | 局数 | |
01 | 江苏省 | 61 | 2 | 19 | 陕西省 | 92 | 1 | |||
02 | 浙江省 | 77 | 1 | 20 | 甘肃省 | 69 | 1 | 2 | ||
03 | 安徽省 | 63 | 1 | 21 | 宁夏省 | 13 | 1 | 2 | ||
04 | 江西省 | 81 | 1 | 22 | 青海省 | 19 | 1 | 1 | ||
05 | 湖北省 | 70 | 1 | 23 | 绥远省 | 20 | 2 | |||
06 | 湖南省 | 77 | 2 | 24 | 察哈尔省 | 19 | 1 | |||
07 | 四川省 | 139 | 2 | 6 | 25 | 热河省 | 20 | |||
08 | 西康省 | 48 | 4 | 26 | 辽宁省 | 22 | 4 | |||
09 | 福建省 | 67 | 2 | 27 | 安东省 | 18 | 2 | |||
10 | 台湾省 | 16 | 5 | 28 | 辽北省 | 18 | 1 | |||
11 | 广东省 | 82 | 2 | 29 | 吉林省 | 18 | 2 | |||
12 | 广西省 | 99 | 1 | 30 | 松江省 | 15 | 2 | |||
13 | 云南省 | 112 | 1 | 16 | 31 | 合江省 | 17 | 1 | ||
14 | 贵州省 | 78 | 1 | 1 | 32 | 黑龙江省 | 25 | 1 | ||
15 | 河北省 | 130 | 2 | 2 | 33 | 嫩江省 | 18 | 1 | ||
16 | 山东省 | 107 | 3 | 34 | 兴安省 | 7 | 1 | |||
17 | 河南省 | 111 | 35 | 新疆省 | 76 | 1 | 5 | |||
18 | 山西省 | 105 | 1 | 36 | 海南特别行政区 | 16 | 1 |
市在部分法规中称为省辖市,省辖市为直接由省管辖的都市,设市标准为20万人(后修改为50万人)。省辖市在宪法中的位阶与县相同,但由于各省多设置道或行政督察区来管理县,实际运作上层级较县略高。在2005年的资料中,全国共有56个省辖市;但由于政府迁台前各地因军政需要常私设行政区,数字常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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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治局与管理局为在省之下的区域。设治局依照《设治局组织条例》规定,凡是某地预备成立新的县政府之前,省政府可预先成立设治局,以筹备之。而管理局通常设置于特殊的风景名胜区或是地理位置特殊,须由省政府直接管辖之地区。依照中华民国年鉴九十四年版[4],全国共有管理局七个,设治局三十四个。但由于此类行政区为授权省政府自行设置,故数字常有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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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至1950年间,中华民国政府于所有省份设立跨省级的军政长官公署。扣除已由中国共产党控制的东北及华北两地,尚实际控有东南、华中、华南、西北、西南等5个军政长官公署,各大区划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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