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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全称《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俄语:Договор о дружбе и союзе между СССР и Китай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ой),是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之际与苏联签订的条约,中国[注 1]方面资料认为是不平等条约,当时苏联军队在没有签订条约的情况下已经发动八月风暴攻势,一个星期以后,从日本帝国手中夺取了中国东北地区内蒙古(当时的满洲国蒙疆)。1945年8月14日中华民国政府代表王世杰苏联政府代表莫洛托夫莫斯科签订,此条约涉及中华民国与苏联的政治经济合作,而关于中国北方边界的问题,尤其是外蒙古的主权问题则在单独的外交照会中体现,[2]并不包含在条约文本中,外交照会换文内容附件有两条主要:一、苏军三个月内从东北“撤完”;二、“鉴于外蒙古人民一再表示其独立愿望,中华民国政府同意,将在日本战败后举行公民投票以确定外蒙的独立”,没有时限。并同意“苏联出兵击败日本后,在苏联尊重东北的主权、领土完整及不干涉新疆的内部事务等条件下,允许将依公正之公民投票的结果决定是否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3][4]1945年10月20日,外蒙古举行公民投票,结果显示97%的公民赞成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独立。

事实速览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 Договор о дружбе и союзе между СССР и Китай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ой, 类型 ...
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中华民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
Договор о дружбе и союзе между СССР и Китайской Республикой
类型和平条约
签署日1945年8月14日
签署地点 苏联 莫斯科
生效日1945年8月24日
失效日1950年2月14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苏联所签新约取代)[1]
1953年2月24日(中华民国立法院决议废除)
签署者中华民国 王世杰
苏联 莫洛托夫
缔约方 中国
 苏联
批准者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立法院(1945年8月24日审议通过)
语言汉语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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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0卷刊登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传统直写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初苏联与其订立新条约《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取代此条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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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尔塔协定

1945年,美国鉴于在太平洋反攻时,尚未取得决定性胜利,且原子弹尚未测试成功,预估要全面击溃日本,需牺牲一百万美军与五十万英军,因此罗斯福丘吉尔,会同斯大林,于1945年2月雅尔塔会议中,要求苏联在对作战胜利后,对宣战。为此斯大林在会议上开出若干条件,其中攸关且出卖中国权益者如下:

  • 在德国投降、欧洲战争结束后二至三个月之内,苏联依据以下条件协助同盟国参加对日战争:
  1. 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现状须予维持。
  2. 对1904年由于日本背信攻击所受侵害的帝俄旧有权利,应予恢复如左:(a)库页岛南部及其邻近的一切岛屿均须归还给苏联;(b)大连商港国际化,苏联在该港的优越权亦须予保证;苏联之租用旅顺港口为海军基地,也需予恢复;(c)对担任通往大连之出入的中东铁路南满铁路,应设立中苏合办的公司,以共同经营之。经谅解,苏联的优先权益须与保证。而中国须保持在满洲全部主权。
  3. 千岛群岛须交予苏联。
  4. 上述有关外蒙古及东北的港湾与铁路等协议,须征求蒋中正委员长之同意,依斯大林总书记之提议,美国总统将采取措施,取得该项同意。[5]

1945年3月12日,罗斯福总统向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通报了《雅尔塔协定》涉及中国的主要内容:

  1. 维持外蒙古现状
  2. 南满铁路所有权属于中国,但业务管理实行委托制度
  3. 苏联希望在海参崴以南获得一不冻军港如旅顺或其附近之港口。

4月29日,美国驻华大使赫尔利把《雅尔塔协定》全部内容告诉了蒋介石和王世杰。赫尔利强调,他报告的内容“系根据罗斯福口头及罗斯福斯大林谈话记录,绝无错误”。5月22日,王世杰把《雅尔塔协定》的内容电告正在纽约参加联合国成立大会的宋子文。6月9日与13日,宋子文两次与杜鲁门会谈,要求美国对《雅尔塔协定》做出解释。杜鲁门总统接获其私人代表霍普金斯从莫斯科带回转述苏联政府支持国民政府、赞同中国统一、保证中国在东北的领土主权,6月9日在白宫与代理国务卿约瑟夫·格鲁约晤宋子文举行商谈。则对中国以“维护世界和平”为由施压,要求宋子文必须于7月1日前抵达苏联,中国政府必须苏联谈判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杜鲁门对《雅尔塔协定》不做正面回答,强调他所关注的是“如何使苏联立即加入作战,而非枝节问题。”

1945年6月12日,苏联驻华大使彼得罗夫国民政府主席官邸晋谒,出示一个为进行中苏交涉的‘五项先决条件’的文件,其内容是为:

  1. 恢复旅顺港的租借,建立苏联海军基地
  2. 大连商港国际化;同时保证苏联在该港有优势的权利。
  3. 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由中苏组织合办公司,共同使用。
  4. 维持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国)现状,使成为独立国家。
  5. 库页岛南部以及与其邻接诸岛暨千岛群岛归属苏俄。

如果蒋委员长同意这几项基本条件,苏联准备即刻开始缔结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的交涉。[6]

6月15日,由美国驻华大使赫尔利送来了杜鲁门总统的极机密备忘录——“关于中国国民政府和苏联协定纲要的说明”(《斯大林对华政策声明》),附有雅尔塔密约的全文。备忘录中记载着“斯大林总书记所表示的明确意志”,内容是﹕

  1. 斯大林总书记尽全力促进由蒋主席领导的中国统一
  2. 战事结束后,中国应由蒋主席继续领导。
  3. 斯大林总书记期待中国达成统一、安定,希望满洲为统一中国的一部分。
  4. 对于中国没有领土的要求,为了和日军作战而进入中国领土的苏联军队,尊重中国主权。
  5. 为使中国便于在满洲组织行政组织,欢迎蒋主席的代表和苏联军队同行进入满洲
  6. 斯大林总书记同意美国对于中国所提倡的门户开放主义
  7. 斯大林总书记同意朝鲜四国托管。

美国方面依据这个外交文书,认为是斯大林对于中国没有存丝毫野心的‘背书保证’。根据杜鲁门回忆录,由杜鲁门总统发给赫尔利的电令很明显地表示出基于在雅尔塔协定中会商决定“由罗斯福总统通知蒋主席,让他了解。”并指示赫尔利“要尽最大的努力得到蒋介石主席的认可。”杜鲁门驳回了赫尔利转达的蒋介石建议的美国保证中苏双方履行同盟条约的一切条款、美国参加旅顺军港的共同利用。而蒋介石与苏联驻华大使在该日谈判过程,极力争取两项问题:

  1. 旅顺问题,绝对不能使用‘租借’等类的名称。
  2. 对于外蒙古,可以赋予高度自治,在外交军事上都能让其相对于独立;但宗主权必须属于中国。不过,这个问题,现在还不宜提出去。[7]

杜鲁门告诉赫尔利,他对中国的要求是“雅尔塔协定必须遵守,——而且准确地遵守,不多也不少。”至此,国民政府只能在美国的胁迫下,与苏联谈判,签订以《雅尔塔协定》为基础、实现中苏和解的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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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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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世杰代表国民政府签约

1945年6月20日,国民政府行政院长兼外交部长宋子文华盛顿返回重庆,他告诉王世杰:苏联“将不惜丢弃中共”与我订约。[8]:109

行前,蒋介石、宋子文、王世杰讨论并决定了对苏谈判方案:

  1. 旅顺口可以在同盟条约期间与苏联共同使用,行政权归中国;
  2. 中东铁路、南满铁路、大连港之“特殊利益”问题应明确规定其范围,不用“特殊利益”这一词。
  3. 外蒙古问题暂不提出讨论。

1945年6月27日,宋子文等人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由重庆飞莫斯科,蒋介石派蒋经国随行。[9]:116随行的还有外交次长胡世泽沈鸿烈、资源委员会副主委钱昌照等。[9]:1166月30日在莫斯科开始谈判。

谈判过程主要由外蒙古现状僵持不下,宋子文认为外蒙现状,就是维持1924年苏联承认中国拥有外蒙主权之《中苏解决悬案大纲协定》所有现状。而斯大林则认为外蒙现状为蒙古人民共和国一名词,并提出基于下列三项理由,中国要承认外蒙古的独立:(一)外蒙对西伯利亚东部的防守,处于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苏方应有自卫的法律权。(二)外蒙古不愿加入中国,亦不愿加入苏联,故而独立,中国无代表在外蒙,外蒙亦无代表在中国,故中国应承认其独立。(三)苏联在东方的国防计划,悬想日本在二十年至三十年之后,将恢复其力量;苏俄目前在远东防止日本再恢复其力量之准备,实嫌不足:正在建筑彼得罗巴甫洛夫斯克苏维埃港两个军港,及由该军港至西伯利亚铁路干线的铁路,以及在贝加尔湖以北的铁路,估计需要二十年至三十年的时间,才可以完成;因此苏俄需要在中国东北的特殊权益和外蒙古方面自卫法律权。

7月2日与7月7日两次谈判中,宋子文奉国民政府令,拒绝承认外蒙独立的要求。7月2日会谈记录证实,宋子文对斯大林说:“吾人实处于困难之地位,吾人无法向人民宣布吾人将放弃任何一部分领土……如吾人承认外蒙之现状,中国政府将发生动摇。”斯大林说:“外蒙在地理上之地位,可使他人利用之,以推翻苏俄在远东之地位。……日本即使投降,亦将再起,因此之故,苏俄在外蒙领土应有自己之法律权。”[10]直到7月12日为止,在和斯大林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中曾经六度晤谈。

斯大林威胁这一问题不解决,则无法有任何协定,并强调:波茨坦会议即将开始,如中苏两国间问题不能解决,以出兵问题就无法商讨,胁迫中国。美国总统特使哈里曼极力斡旋,美国官方记述:“在谈判时,宋博士之主要注意,为获得苏联承认中国在蒙古的主权;此在多年前,在事实上即早丧亡,虽有1924年中苏条约,苏联自1920年起,已为事实上之控制权力;宋博士显然愿意同意其他重要之让步,以为外蒙古之交换条件;经过若干困难后,哈里曼先生始劝服其接受实质以代替形式。”

7月6日,宋子文电告:“斯大林对东三省问题尚可让步,但对承认外蒙独立一节则坚持。”“万一斯大林坚持外蒙必须由我承认其独立,则只可中止交涉。”[8]:1177月6日,蒋介石询问王世杰关于此事之意见,王世杰答:“东三省等问题的确能得到不损领土主权之解决,则承认外蒙人民于战后投票自决也尚合算,因外蒙实际上已脱离中国二十余年。”7月6日下午,蒋介石由约请国民党元老孙科邹鲁戴季陶于右任吴稚晖陈诚等商议,决定在外蒙古独立上让步。当晚,蒋介石致电宋子文:“若我国内(包括东北与新疆)真能确实统一,所有领土、主权及行政真能完整无缺时,则外蒙独立或可考虑”“东三省领土、主权及行政必须完整,新疆被陷区域须完全恢复;中共对军令、政令须完全归中央统一”。由此,两国会谈气氛“渐趋融洽”,到7月12日除在旅顺军港的范围和旅大市政管理权的确定及东北铁路的人事分配等问题上存有分歧外,“大问题也已大致解决”。子文拒绝在波茨坦会议前签约,以“尚有若干点须返渝请示”为由7月14日宋回国。

因谈判不成与美方斡旋决定对策为﹕“(一)东北领土主权及行政之完整,共同使用旅顺军港大连辟为自由港,期限均为二十年;旅顺行政管理权,属于中国,中国在东北之主权行政能完整。中东南满铁线与苏联共同经营,利润平均分配,至铁路所有权应属中国,期限均为二十年。(二)新疆动乱,苏联依照约言协同消灭此种叛乱,而外蒙侵占之阿尔泰山脉,原属新疆,应仍为新疆之一部。(三)中国共产党其军事及行政组织,深盼苏方祇对国民政府予以所有精神上与物质上之援助,苏联政府对中国之一切援助,应以中央政府为限。(四)外蒙问题既为中苏两国关系症结之所在,愿击败日本及上述三项由苏联政府接受后,拟公投方式投票后,中国宣布外蒙之独立;外蒙之区域范围,以原疆界中国旧地图为准,藉以获得两国久远而根本之合作”

斯大林始同意中华民国提出“以其现在之边界为边界”的提议,这一提议在表示中国政府,不承认民国初年苏联外蒙独立侵占部分内蒙古和新疆土地为其领土,同时根据这一原则规定,中国保有勘定外蒙疆界之权。遂将这些协议作成换文,以为条约附件之一。

中东南满铁路的经营与旅顺、大连的特权:斯大林要求这些特权有效期限为40年至45年,同盟条约期间则为20年;而中国政府对宋子文训令原则均为20年,斯大林认为时间太促,再三要求改为30年,最后中方未同意。

大连:雅尔塔协定订明:“应开辟为自由港,苏联在该港之优越权利应获保障。”但在莫斯科谈判时,斯大林要求:“作为苏联专用港湾,与中国共同管理大连”,经中方代表以承认之领土主权完整原则拒绝。

旅顺:雅尔塔协定订明:“仍复为苏俄所租用之海军基地”。斯大林因要求军港由苏方管理,附属区之行政官吏,中国于征得苏俄同意后任用,并要求旅顺附近约一百公里以外岛屿不设防。[11]:476-479[12]

宋子文中断谈判回国后,宋子文对美国驻华大使赫尔利说:中苏协定“对于向它负责任的人来说,在政治上将是毁灭性的。”7月24日宋子文辞去外交部长职务,向蒋介石推荐王世杰与顾维钧两继任人选。蒋介石为在战后尽快解决中共问题,顾维钧反对向苏联让步,因而蒋介石于7月25日召见王世杰谈话劝勉;7月27日王世杰同意接任外交部长,“本身之毁誉不宜在予之考虑中也”;7月30日行政院改组,王世杰正式接任外交部长。8月5日宋子文、王世杰等离开重庆,8月7日午后抵达莫斯科。当晚十时,宋子文等等往克里姆林宫会晤斯大林,“一切谈话几乎完全在宋子文、斯大林之间进行”[8]:140-1428月8日苏联对日宣战。经过四次谈判后,8月14日上午十一时王世杰“与莫洛托夫将各约文稿逐一商定,彼方亦略有迁就我方意见”。后因“中俄文约稿书写需时”,签字手续直至8月15日“晨六时始在克里姆林宫举行”,宋子文、斯大林出席,“约文则由两国外交部长王世杰、莫洛托夫签字”[9]:119[13]:46-47。《中苏友好同盟条约》由此签订。

尽管许多当时报刊与教科书记载签订日期为8月14日,但根据参与签约的王世杰与蒋经国的记事,签字时已经是苏联时间8月15日的早晨6点,几乎和裕仁天皇在日本时间8月15日的中午12点广播终战诏书宣布日本投降同时发生;事实上,签字前四小时王世杰等人已得知日本投降的决定(玉音放送前一天日本已透过瑞士等国向美国传达)。苏联的官方媒体之所以在签字前数小时就假称签字完毕、而中华民国政府也将错就错,是因为要营造该条约是在日本投降前签订的态势,毕竟条约的名义是在敦促苏联对日用兵;而且苏联数周前已经发动八月风暴,对日本不宣而战,所以国府希望在东北已被苏联入侵的既成事实下,以此条约规范苏联战后从东北完全撤军、并减少对中共的支援。[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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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立场

苏联方面坚持要求中国政府官方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独立,并通过旅顺和大连港将其割让给苏联关东州,并赋予苏联管理中东铁路以及中国境内矿山,工厂和其他工业企业的全部权利。作为回应,苏联政府准备签署友谊与同盟协定,从而保证苏联不会干涉中国内政,也不会为蒋介石在中国的敌人提供援助[15]

当时中华民国与苏联签订此约同主要有目的,(一)稳定中苏关系(二)减少中共猖獗(三)保证对日作战的苏军在作战结束后,自东三省撤退,以利国军接收东北,并尽量限制苏俄在东三省的权益,与其在新疆等地的活动。(四)中苏之间的谈判,闹成僵局,恐波及中美关系,发生不良影响;能够和在雅尔塔协定上签字的美、英两国保持协调,予此援助中国,牵制苏联动向的一个条件,并可借由国际舆论,防止苏联侵占更多中国领土,美国对中苏间的纠纷亦不能坐视,根据道义与公理的立场予中国以援助。[注 2]

国民政府认为苏方在东北三省方面违约,依据该条约附属“关于苏军进入中国东三省协定”,1945年8月14日日军已向苏军总司令投降,在中国东三省的最高当局,应为中国行政当局。但苏联方面却拒绝国军美国军舰自大连港登陆接收。[注 3]且中苏条约“关于苏军进入中国东三省协定谈话纪录”:俄军应在12月3日以前撤出东北,然而苏联并未履行此协议,拖延至隔年1946年3月1日方才告知中国政府撤军。另外东北日军遗留之工业机械与武器,1945年9月3日,国民政府以备忘录致美苏驻华大使馆表明决定没收日本在中国的公私财产的立场,要求日本一切资产均归为日本对中国侵略赔偿[注 4],苏联进军东北后,却大肆掠夺日本遗留之机具、军火,将东北产业视为战利品,据美国赔偿代表至杜鲁门总统一份报告指出,苏联占领期间,东北经济损失达8亿5,800万美元,全数复原费用需20亿美金。且有价值30亿美元黄金与50亿美元满州币遭掠夺,但数字是否如此未定论。[16]国民政府东北工业会东北日侨联络处召集原在东北各地主持各种事业机构明了实际情形的高级日籍人员21人组织调查团,从事更为详尽的调查,并查阅日人工厂原始簿册帐表,计算损失经数月调查结果,其已证明确切的直接损失,共为12亿3千6百万美元[11]:504

曾任中华民国驻联合国代表的蒋廷黻认为: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与五十年前大清帝俄同盟条约太相同了。条约及换文,就全体看起来,是极有利于苏俄的,简直可说是片面的、不平等的。苏俄如严格遵守这条约及换文,于苏俄只有利而无害。任何公平的研究员,不能避免这个结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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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王世杰回国称该条约可保中苏30年的和平,于是8月24日立法院孙科主持下,以95人赞成,4人反对(以起立方式表决)通过《中苏友好同盟条约》。

废除

1949年9月27日,中华民国政府出席联合国代表向大会出提“控告苏俄违反中苏条约侵华案”,终于获得联合国大会政治委员会通过。[13]:6110月,苏联承认中共政权,国府外交部发表声明,对苏联断绝邦交。[13]:61

1950年,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与苏联外长维辛斯基互换照会,声明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失效。

1953年2月,蒋中正明确下令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及其附件。[13]:722月24日,中华民国政府鉴于苏联以军事援助中共[18][19][注 5][20]、未使东北主权完整并且公开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废止该条约,其所有条款概无效力,并与联合国大会谴责苏联干涉中国内政。

1950年8月,联合国安理会再度否决苏联排斥中华民国代表权案。[13]:659月,联合国第五届大会,否决印度、苏联牵中华人民共和国入会建议。[13]:66

1952年,中华民国政府以苏联“违约”为由,向联合国大会提出“控苏案”,并经大会决议通过。

1952年10月13日,在国民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蒋中正做《对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中:[21]

当时我个人的决策,就是要求战后确保胜利战果,奠定国家独立,民族复兴的基础,必须求得二十年的休养生息,和平建设;只要能够争取这一个建设机会,那就是任何牺牲,亦是值得的。于是我们政府对俄帝,乃决定忍辱谈判,不惜承认蒙古独立,做此最大牺牲,来忍痛签定条约和附件。

至于承认外蒙古独立的决策,虽然是中央正式通过的,一致赞成的,但是我个人仍愿负其全责。当时我决心的根据有三点:

第一, 我对于民族平等,自由的思想,向来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只要其民族有独立自主的能力,我们应该予以独立自主的。

第二, 外蒙古所谓蒙古人民共和国,自民国十年设立以来,事实上为俄帝所控制,我们政府对于外蒙古领土,实已名存实亡了。

第三,只要我们国家能够自立自强起来,外蒙这些民族,终究会归到起祖国怀抱里来的,与其此时为虚名而蹈实祸,不如忍痛割弃一时,而换的国家二十年休养生息的机会。那是值得的;因为割弃外蒙寒冻不毛之地,不是我们建国的致命伤,如果我们因为保存这一个外蒙的虚名,而使内外不相安,则国家更无和平建设之望了。

我主张放弃外蒙的决心,实基于此。这在现在看来,实在是一个幼稚的幻想,决非谋国之道;但我在当时,对外蒙问题唯有如此决策,或有确保战果,争取建国的机会。这是我的责任,亦是我的罪愆,所以我不能不向大会报告的。

1953年2月24日,中华民国立法院表决废除《中苏友好同盟条约》。2月25日,中华民国外交部部长叶公超发表声明,宣布废除该条约,指出:

基于中华民国政府所提出之事实及证据,联合国大会第六届常会于四十一年二月一日(一九五二年二月一日)通过决议案谴责苏联,指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就日本投降后对中国之关系而言,实未履行一九四五年八月十四日中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所签订之友好同盟条约”。苏联此种背信违约之举,已使中国及中国人民受有严重之损害与不堪言状之痛苦。 由于苏联不顾其在中苏条约及联合国宪章下之义务,继续对中国进行侵夺、敌对之行动,意图完全剥夺中国人民为一自由独立民族之权利。苏联此种行动,迄今尚在进行之中,而其狂妄暴戾之程度与日俱增,从而严重威胁东亚及世界之和平及安全。在此种情形下,中华民国政府认为该约及其它有关文件既因苏联之行动而归于无效,中国自有权解除其所受该约及其它有关之文件约束,爰正式宣告三十四年八月十四日之中华民国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友好同盟条约及其他有关文件为无效。中华民国政府并保留中国及其他国家人民对于因苏联违反该约及其他有关文件所受之损害向苏联提出要求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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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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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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