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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時期的性暴力是指,在武裝衝突、戰爭或武裝占領期間,通常把敵方女性作為戰利品,由戰鬥員實施的強姦或其他形式的性暴力。但有些時候特別是在種族衝突、宗教戰爭、國與國戰爭、侵略性戰爭或中小型戰役等流血衝突中,這種現象有著更廣泛的社會動機。戰爭時期的性暴力也包括了姦殺和輪姦以及用異物進行強姦,甚至還會有姦淫敵方女性屍體的情形發生。這與在軍隊中實施的性騷擾和強姦不同。[1][2][3] 戰爭時期的性暴力同樣包括了未成年女孩和婦女或女俘虜,被占領方女性經常會被戰勝方強迫為娼,成為性奴隸或慰安婦的情況,相同於性暴力伴隨一起出現於戰爭的罪刑有「綁架、人口販賣、奴役俘虜、酷刑虐待、搶劫、破壞、縱火、驅趕、屠殺、種族滅絕、文化滅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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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戰爭和武裝衝突期間,強姦常被用作心理戰的一種,以此來羞辱敵人。戰爭時期的性暴力可能在多種情況下同時發生,包括長期性奴隸、特定區域發生的戰役和攻擊方在攻城或佔領地同時進行屠殺、掠奪、搶劫而發生的戰時性暴力,以及在對於不同文化、宗教、種族發動的戰爭也時常出現戰時性暴力;戰時性暴力也可分別為「個別」或「少數」,以及「大規模」等三種層次發生的性暴力,戰時性暴力尤其是在領土或城池,以及城市或村落和邊境地區,已落入敵方的攻佔下發生。
當強姦的實施目的是為了全部或部分摧毀一個目標群體時,其亦可被視為種族屠殺或宗教清洗;然而戰時強姦在戰爭的中小型戰役與武裝衝突地區,和進行中戰爭的軍事佔領地區,以及對於不滿政府的政治抗爭與不滿政策實施的示威活動…等,當中帶有政治鬥爭和要求實施「政治體制與國家制度的改革,以及人民提出政治訴求與請願等」的遊行活動,又或是已爆發內戰和陷入動盪混亂狀態的國家和地區,非法強姦的情形也仍是在大量的發生。雖然有一些用以控訴行兇者的法律工具,但其在1990年代才出現,且大多只適用於國際衝突,因此需要證明該衝突具有國際性以使控訴生效,這增加了取證的難度。[4]
「強姦」和「性侵犯」之定義有時可以互換。國際上並未有關於「戰時強姦」普遍接受的定義。
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5]將強姦定義為: 「實施者用生殖器不管用何種方法,多麼輕微地穿過受害者的身體或強迫對方穿過自己的身體,或用任何物體、任何身體部位穿過肛門或陰道。」以及「這種侵犯是通過武力,或使用武力的威脅,如暴力、逼迫、監禁、心理壓迫或是濫權,或利用有脅迫性的環境來對付另一個人,而對方並非真心地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6]規定,強姦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的行為,主體必須是男性,對象必須是女性。但在中國發生過多起同性強姦和男性遭到女性強姦的事件,由於強姦的客體在法律中被局限於「婦女」和「幼女」,公安部門往往難以對其立案。在個別同性強姦的極端案例中,往往是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蘇珊·布朗米勒是第一個通過文獻和理論概述戰時強姦的歷史學家。布朗米勒的論點在於,「戰爭為男性提供了一個絕佳的機會,他們能夠釋放對女性的輕視。軍隊的雄性特徵——持有武器的特權所引發的殘忍權力、軍隊所激發的男性精神的結合、嚴格遵守命令所代表的男性紀律、指揮階層所蘊含的簡單邏輯——證實了男性的長期懷疑——女性對於世界來說是不重要且膚淺的。」她寫道,強姦伴隨著勝利方的領土擴張,作為戰爭的一種戰利品而出現,並且,「這些實施強姦的男人們本是普通人,但通過進入這世上最獨一無二的男性俱樂部而變得非同尋常。」
凱利·D·阿什金觀察到,戰爭中越來越多的受害者是平民。據估計,超過4千5百萬的平民在二戰期間喪生。男性和女性平民均可能在戰爭中受到折磨,但許多研究表明,女性遭到強姦的可能性更大。這可能因為男性在遭到強姦後不願報案,以及非政府組織一般更關注女性受害者。針對女性和兒童的性暴力行兇者「不僅包括敵方平民和部隊,也包括友軍和本國居民,甚至軍隊中的戰友。」
戰時強姦的受害者通常是「平民」,該分類最早在19世紀得到承認。雖然歷史上一直記錄有針對女性的戰時強姦,保護武裝衝突中平民的法律一直傾向於不承認對女性的性侵犯。甚至當戰爭法承認並禁止性侵犯時,也少有人提起訴訟。阿什金認為,戰爭法助長了這樣一種態度,即針對女性的性侵犯並不是那麼重要的罪行,不值得提起訴訟。戰時強姦一直是戰爭中的一個隱藏要素,直到最近人權觀察組織才指出,戰時強姦具有極強的性別針對性——男性針對女性的虐待。這種性別針對性使戰時強姦「被簡單地描繪為性衝動或人的本能,而這種認知使衝突中性虐待的政治性減弱,導致其作為一種戰爭犯罪被忽略。」
「勝利者獲得戰利品」原則造成的悲劇已經延續了幾個世紀,婦女因此成為戰利品的一部分。更糟的是,戰時強姦並不受重視。只被認為是輸送男性上戰場的不幸但不可避免的副作用。同時,戰時強姦在過去還被認為是對士兵的有形獎勵(該獎勵不定期發放),以及士兵男性能力和勝利的體現。古代戰時強姦的資料中,哈羅德·華盛頓認為戰爭本身就是一場強姦,而被襲擊的城市即為受害者。他指出,戰時強姦基於對於女性和男性地位的刻板印象產生,即人們普遍認為施暴的權力屬於男性,而女性則為其受害者。
在戰爭時期,由其他男性實施的,針對男性的強姦亦很普遍。蘿拉·斯騰佩爾2009年的一項研究發現,[7] 針對男性的強姦在世界範圍內的衝突中均有所記錄。比如,1980年代薩爾瓦多76%的男性政治犯,以及塞拉耶佛集中營80%的囚犯均被報道遭到強姦和性虐待。斯騰佩爾總結道,「考慮到該問題的普遍性,對男性在衝突中遭到性虐待的忽視是十分令人不安的。」[8]約翰霍普金斯大學護理學院的默文·克里斯蒂安發現,男性強姦大多未被報道。
根據2010年美國醫學協會期刊發布的研究,剛果民主共和國東部地區的30%女性和22%男性稱其在衝突中遭遇性暴力. 同樣,斯騰佩爾2009年的一項調查顯示薩爾瓦多內戰期間,76%的男性政治犯經歷了性虐待和強姦;波士尼亞戰爭中薩爾瓦多集中營中80%的囚犯亦遭受同等境遇。雖然普遍認為衝突期間的強姦主要針對女性,這些數據顯示了針對男性的性暴力並不是偶爾發生的。對男性遭遇性暴力這一問題的缺乏重視與長期以來缺少報道有關。雖然強姦對男性和女性造成的心理和生理傷害是相似的,男性受害者更不願向家人和有關當局講述他們的遭遇。[9]
據《衛報》報道,「行兇者和受害者都會對此保持沉默,而且男性受害者通常會發現,一旦他們的故事被公開,他們會失去周圍人的支持。在許多開發中國家,特定的社會環境使性別角色被嚴格的定義…通常…當妻子發現她們的丈夫被強姦後會選擇離開他們。「她們問我:『所以現在我將怎樣和他一起生活?以什麼角色?這裡還有丈夫存在嗎?我還算一個妻子嗎?』她們問道:『如果他可能被強姦,那誰來保護我呢?』」
在社會等級制度上建立的性別角色在實施暴力時受到關注。男性因為被定位為資源搜獲者與保護者的角色,無法自保的男性往往直接被認定沒有盡義務的能力因而沒有存在的價值。在衝突狀態下,針對男性的強姦更是直接威脅了這個角色定位、並被視為會對族群的集體安全感帶來損害。相似的,男性的「實施」者角色和女性的「接受」者角色相對,在傳統的性關係中描繪了這種建構性的力量對比關係,而有經歷女性主義抬頭的社會往往更進一步地深化這個觀念,將男性定位為施暴者而女性則定位為受害者以作為社會變革訴求的理論基礎。因此,男性強姦受害者經歷了最大程度上的「羞辱」,考慮到在根深蒂固的社會角色中他們往往被認作是獲得滿足的一方。此外,在保守的傳統社會中他們會因此遭受極大程度的污名化,因為在保守社會環境下同性間的性關係——不管是否得到雙方同意——會遭受極為嚴厲的懲罰。比如說,烏干達的男性強姦受害者解釋說他們之所以不敢說出真相,是因為害怕被認作同性戀。由於同性戀在烏干達被普遍譴責,性暴力的男性受害者常常很難得到適當的支持,因為他們被指責為同性戀。在一些特定情況下,有關暴力和性行為的性別角色如此根深蒂固,以至於人們無法相信存在男性強姦這樣的事情。
20世紀,相關法律已被提出用以解決針對戰時強姦行兇者的訴訟。同樣,各國也有針對戰時強姦受害者和行兇者的相關法律。
戰時法庭針對強姦者的訴訟是一項新的發展。通常來說,人道法關注的是對平民的虐待和「任何非軍事必需的破壞」。戰時強姦很少被控訴為戰爭罪。二戰後,紐倫堡軍事法庭未能判定納粹犯強姦罪,即使目擊者出庭作證其在戰時實施強姦。東京戰爭罪軍事法庭判定日本官方「未能阻止強姦」在南京大屠殺中的發生,這也被稱為「南京強姦」。法官理察·戈德斯通作為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的首席檢察官,表示「強姦從來沒有得到國際社會的關注」。1974年生效的聯合國「在非常狀態和武裝衝突中保護婦女和兒童宣言」未特別提及強姦。
一些學者指出,國際法或適用的人道法中缺乏對戰時強姦的明確定義,但這不能被行兇者在辯護中濫用。戰爭法和慣例禁止如「非人道對待」或「非禮」等犯罪,此外國內軍隊守則和國內公民守則(國內法)也可能判定性侵犯有罪。
西塞羅是最早有記錄提出「戰爭法」或「戰爭傳統」的人之一,他督促士兵遵守戰爭規則,因為遵守規則使「人」和「野獸」區別開來。占領敵人的財富被認為是戰爭自身合法性的來源,而女人屬於「財產」的一類,因為她們被認為是男人的合法屬物,不管這個男人是父親、丈夫、奴隸主還是監護人。在這種情況下,對女人的強姦被認為是侵犯了這個女人所屬男人的財產。[10]
古希臘人認為,戰時強姦女性「沒有違反戰爭規則,是得到社會接受的行為」。同時,戰鬥員認為被征服的女性是「合法的戰利品,能被用作妻子、情婦、奴隸或軍營獲勝的獎勵。」
在中世紀,直到19世紀,這種態度和行為仍占上風,且在戰時對女性的保護與和平時期對女性的法律保護間接相關。中世紀的歐洲,女性在法律上被認作是低等性別,特別是中世紀各民族創建各國王國後所發生的種族衝突。儘管天主教會盡力在封建時代下的中世紀戰爭中避免強姦發生:「上帝的和平」協會以不鼓勵士兵在戰爭時期或通常情況下襲擊婦女和一般平民;也通過宣傳基督教騎士和其他宗教騎士團「行俠仗義」的理想狀態,雖然不是每場戰役都能引起避免「強姦」的發生和能讓中世紀所有歐洲各個王國的每位軍士都接納,但也引起了一定的保護作用,時常保護了無辜者並避免進入無法紀狀態的發生,可多次在歐洲各地發動宗教戰爭或對異教徒的征服和歐洲各地收復失地運動等歷史事件,原先理想與天主教義逐漸被世人淡忘,而且許多軍士甚至被勝利與利益的誘惑折服,逐漸了成為不可逆的情況。
根據法德勒,中世紀伊斯蘭軍隊的法律對犯強姦罪的人施以嚴懲。[來源請求] 對這些罪行的懲罰是十分嚴厲的,包括死刑,不管行兇者的政治和宗教背景如何。[11] 但對於非伊斯蘭教徒的聖戰和征服,又或是對非穆斯林信徒將其犯下強姦罪或奴役,時常被大事化小又小事化無。
1159年,索爾茲伯里的約翰寫出《論政治的原理》一書,希望藉此規範在「合法」戰爭中軍隊的行為。索爾茲伯里相信偷盜和劫掠應當受到最嚴厲的懲罰;但同時也相信,遵守上級的命令,不管是合法還是不合法,道德還是不道德,都是一個士兵的終極職責。
15、16世紀,雖然戰爭法受到重視並更為系統化,女性仍是以各種方式成為占領者(男性)的可得物品。著名作家弗朗西斯科·維多利亞支持一個逐漸興起的新觀點,即榮耀和占領欲並不應當成為一場戰爭發起的理由。法學家阿爾貝里科·金泰利堅持認為所有女性,包括女性戰鬥員,都應當從戰時性騷擾中解脫出來。然而,在實際情況中戰時強姦十分常見。
有人認為,戰時強姦流行的其中一個原因在於,當時軍事圈中支持這樣一種觀點:所有人,包括婦女和兒童,都始終是敵人,因此交戰方有權利征服他們。中世紀後期,戰爭法甚至認為戰時強姦暗示著男人在戰場的勝利,而且「有機會強姦和劫掠是士兵們能得到的為數不多的獎勵,是他們的長官不定期賦予他們的…強姦女性變成衡量勝利的一種方式,士兵男性力量和成功的證明,對服務奉獻的一種有形獎勵…確實是戰爭的獎勵。」
在歷史上,戰時強姦不一定是為恐嚇敵人所做的一種努力,更多的是作為勝利後的一種補償獎勵。很少有證據顯示上級會定期的要求下屬強姦敵人。隨著歷史的發展,戰爭變得越來越有紀律性、具體和有組織性。中世紀晚期,有了第一項針對戰爭罪的訴訟。
胡果·格老秀斯被認為是國際法之父,並是第一個努力使國際戰爭法更為系統化的人。他總結道:強姦「在戰爭時期也應該像和平時期一樣受到懲罰。」埃默里希·瓦特爾呼籲平民抵抗戰時面對的蹂躪,認為男性和女性平民都應當作為非戰鬥員對待,他也因此成為一個有影響力的人物。
18世紀末期到19世紀,條約和戰爭守則開始有了對女性的一些保護條款,雖然這些條文並不明晰:1785年友好通商條約具體闡述了在戰爭中「婦女和兒童不應當受到騷擾」。美國戰爭規則和條款第20號增補案(1874年)第20條羅列了以下應當受到嚴厲懲罰的行為「暗殺、謀殺、惡意傷人或致殘、強姦。」布魯塞爾宣言(1874年)表示,「家庭榮譽和權利…應當受到尊重。」
19世紀,對士兵、囚犯、傷者和平民的待遇有所進步,戰時法的核心理念得到了重視。然而,雖然戰爭慣例使士兵和平民得到更多人道待遇,新武器的出現和技術的發展使破壞性更強,並改變了戰爭的機制。
利伯守則[12](1863)是第一部有關陸地戰國際慣例的法典,該法典的編撰向人道法的產生邁進了重要的一步。利伯守則強調對平民的保護,並強調「所有的強姦都被嚴厲禁止,否則將受到死刑的懲罰」,這是人道法慣例中第一次禁止強姦。1899年《海牙公約》第46條以及1907年有關陸地戰的條款明確要求「家族尊嚴和權利,以及人的生命必須得到占領方的尊重」.
一戰後,戰爭發起者責任與刑罰委員會於1919年成立,調查德國和其他軸心國在戰爭期間犯下的暴行。在調查中,委員會找到大量性暴力的證據,包括強姦和強迫為娼,違反了戰爭法和戰爭慣例。但委員會對此提起訴訟的努力最終失敗。
二戰後,紐倫堡和東京軍事法庭成為第一個有重要影響力的國際法庭。勝利的同盟國一方分別於1945年和1946年建立這兩個法庭,用於對歐洲軸心國(實際上只有德國)和日本的主要戰犯提起訴訟,這些訴訟包括反和平罪、戰爭罪、反人類罪。將性暴力作為戰爭罪提起訴訟成為可能,因為可以將戰時強姦認作對1899和1907《海牙公約》要求「家族尊嚴和權利,以及人的生命必須得到占領方的尊重」條款的違反。"
同時,有證據證明此前性暴力曾被宣判為戰爭罪的案例,因此戰時強姦可以根據慣例法和/或《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六條:「綁架平民使其成為奴隸或其他用途」和「非軍事必需的綁架」起訴。同樣,根據《紐倫堡憲章》第六條「其他非人道行為」和「奴役」,戰時強姦也可被起訴犯人類罪。然而,雖然有二戰期間歐洲性暴力的證據,起訴意願的缺乏使強姦和性暴力未在紐倫堡法庭上被起訴。
東京國際軍事法庭以「非人道待遇」、「虐待」和「未尊重家庭尊嚴和權利」等戰爭罪起訴性暴力和戰時強姦犯。根據訴訟,有超過2萬名婦女和女孩在日軍占領南京後的第一個星期遭到強姦。東京國際軍事法庭掌握大量性暴力的罪證,包括受害者的出庭證詞和公開的記錄。日本第14方面軍指揮官山下將軍被證實犯有「命令實施強姦」的罪行。35名荷蘭慰安婦在1948年巴達維亞軍事法庭上成功提起訴訟。
1949年《日內瓦公約》共同第三條規定,不實際參加戰事之人員,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或其它原因而失去戰鬥力之人員在內,在一切情況下都禁止「對生命與人身施以暴力,特別如各種謀殺、殘傷肢體、虐待及酷刑」及「損害個人尊嚴,特別如侮辱與降低身份的待遇」。
1949年日內瓦第四公約第27條禁止戰時強姦和在國際衝突中強迫為娼。
1949年日內瓦公約所列禁止條款在1977年第一附加議定書和第二附加議定書中得到加強。
1998年,盧安達國際刑事法庭在聯合國主持下建立,並作出了標誌性的決議——根據國際法將強姦判定為種族屠殺罪。對盧安達塔巴社區前領導人阿卡葉蘇的判決建立了「強姦是種族屠殺罪的一部分」的先例[13]。法庭認為,「性侵犯構成了摧毀圖西族整個族群進程的一個內在部分,強姦是有計劃性並只針對圖西族女性實施,其動機是試圖在整體上或部分摧毀一個民族、人種、族群或宗教團體等。」[14]
現為聯合國高級人權專員的法官納維·皮萊在判決後發表聲明:「從太古時代起,強姦就被認作是戰爭的戰利品。現在它將會被認作戰爭罪。我們希望藉此傳達一個重要信息,即強姦再也不是戰爭勝利的標誌。」[15] 據估計有50萬女性在1994年盧安達大屠殺中遭受強姦。[16]
教授保羅·沃爾特斯在2005年4月獲得羅德斯大學法律榮譽博士學位時的聲明中寫道:[15]
在她主持盧安達國際法庭期間,法庭判決塔巴社區領導人犯有強姦罪,他通過強姦「瓦解意志、生活的勇氣和生命自身」。
阿卡葉蘇案是國際法庭對1948年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的首次闡釋和運用。法庭認定強姦(被定義為「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和性侵是種族屠殺行為的一種,只要其動機是為了在整體上或部分摧毀一個目標群體。[14]
《羅馬規約》規定了國際刑事法院的管轄權,認定:強姦、性奴隸、強迫為娼、強迫懷孕、強迫絕育、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性暴力」,如果該行為是普遍或精心設計的,就構成反人類罪。
在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上,強姦第一次被判定為反人類罪。國際法庭根據日內瓦公約及對戰爭法和慣例的違反簽發了逮捕令。具體來說,法庭認定,在1992年被軍事占領後,福卡(波士尼亞和黑塞戈維亞東南部)地區的穆斯林女性遭受了波士尼亞塞族士兵、警察和輔助軍有計劃且普遍的輪姦、虐待並成為性奴。[17] 起訴書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作用,這是第一次在折磨和奴役的框架下,性騷擾被調查以用於起訴其犯反人類罪。起訴書於2001年的判決後生效,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認定強姦和性奴役構成反人類罪。該判決挑戰了長期以來認為對女性的強姦和性奴役是戰爭內在組成部分的看法。[18] 前南斯拉夫國際法庭發現三名波斯利亞塞族人在福卡強姦了波斯利亞穆斯林婦女和女孩(其中一些在12到15歲之間),另外還有兩名男性拘禁婦女及女孩,使之成為性奴,犯反人類罪。大部分女性最終失蹤。[18]
2008年,聯合國安理會提出1820號決議,強調「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都可能構成戰爭罪、反人類罪或是種族屠殺的一部分」。[19]
2013年,聯合國頒布了其最為廣泛的有關戰時強姦的決議,要求所有武裝衝突各方全部且立即停止所有形式的性暴力。該決議強調,性暴力可能構成戰爭罪或助長種族屠殺,呼籲對衝突中性暴力更嚴密的監控,並督促聯合國和捐贈者幫助倖存者。[20]
同樣在2013年,聯合國安理會一致通過2122號決議,支持在戰爭中遭到強姦的婦女和女孩享有墮胎的權利,「強調她們得到全方位健康服務的需要,包括處理因強姦而引起的懷孕,且不應受到歧視。」 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此前(2013年9月)即建議聯合國安理會,認為「根據國際人權和人道法」,女孩和婦女應當能夠「得到安全的終止因強姦造成的妊娠的醫療服務,而不必遭受歧視。」2013年3月,潘基文同樣建議安理會保證在戰爭中被強姦的婦女能享有墮胎服務。
強姦在歷史時期普遍地伴隨著戰爭行為,古代美索不達米亞的各部落族群或王朝交替下的衝突,在一些古代史學家或當代或古希臘哲學家的作品也經常出現蛛絲馬跡[21] ,如:巴比倫與亞述帝國、古埃及擴張、古希臘人與波斯帝國的擴張和征戰,例如:波希戰爭、特洛伊戰爭、麥西尼亞戰爭等戰役皆會出現強姦與劫掠破壞的案例。
另外馬其頓王國崛起和亞歷山大東征,以及隨後的繼承者戰爭、古羅馬軍隊從共和時期到帝國時代所對外擴張戰爭或對內的鎮壓衝突(如布匿戰爭、馬其頓戰爭、同盟者戰爭 (前91至前88年)、高盧戰爭、羅馬奴隸戰爭…等),一直再到羅馬分裂和西羅馬滅亡,都有史學家對羅馬共和國和羅馬帝國的強姦和屠殺、洗劫等行為有所記錄且並非少數個案。見於文獻的有諸如古代作者荷馬,希羅多德和蒂托·李維、修昔提底斯、老普林尼、塔西陀、日耳曼尼亞志和編年史、羅馬建城以來史等作家和史學家及作品。[22]
古中國從中國史前時代的各部落史前戰爭和神話時代,以及王朝之間的征伐、各朝代部族叛亂的鎮壓,從夏朝、商朝建立以前或以後,具山海經或各年代百姓口耳代代相傳,都有發生過戰後洗劫或強姦,以及殘殺異己或他族的事也頗為常見;經歷代史家或學者記載,古中國的夏商周三代或更早以前的中國石器時代到中國新石器時代的龍山文化等時期,因戰爭或災難而出現的奴隸更為常見,然而奴隸更被分為官奴和私屬,甚至有部分學者認為早已在石器時代就出現奴隸制度。
周王朝從周公東征、西周昭王南征、穆王西征、夷王伐戎、犬戎攻周之戰,再到春秋時期的周朝各諸侯國相互攻伐併吞稱等戰役,以及往後戰國時期各大小戰役及最後的秦統一六國皆有部分歷史被當代官方正史或詩人或作家以及民間百姓的野史記載著 《例如:春秋書、四書五經、周易、穆天子傳...等》 ,周王朝代戰勝國對戰敗國進行戰爭劫掠和戰爭強姦以及屠城等事蹟,但更多的是將敵國的庶人或戰俘當作奴隸,特別是在於戰國時期,例如:楚滅魯之戰、齊破燕之戰、齊滅宋之戰、濟西之戰、宜陽之戰、趙滅中山之戰,可相反於提倡君子之爭的春秋時期,當時代的戰爭併吞諸侯國,反而在戰爭時的性暴力較為少見,卻更多來自於戰後奴隸與戰俘的處置,通常戰勝國會將已滅亡的諸侯國或從戰敗國領地抓到的王公貴族或戰俘及當地百姓作為奴隸進行發配。
然而這些奴隸也可能因身份問題而讓自己的命運與下場不一,自夏商以來崇尚祭祀典禮。《禮記》載:「祭禮與其敬不足而禮有餘也,不若禮不足而敬有餘也。」說的是祭祀祖先和上天,就要盡善盡美。除了必備的牲畜,俘虜也常被作為祭品,甲骨文中就有「劓刵」的記載。在王室貴族人的眼中,俘虜就是比牲畜還賤的東西,可以任意處置。當然在俘虜中,那些長相好看的,稍微有點兒本事的,可能就會被作為奴隸,被貴族子弟們招募為傭人,運氣好的甚至還能出將入相,但近代有更多歷史學者考古到當代野史文獻如堅瓠集、東周策…等當代文書,指出營妓制度和官妓是從春秋時期開始[23],例如:春秋時期齊國管仲設置「女閭」、「女市」,以興辦妓院課稅充國庫之用,並為吸引拉攏四方遊士。一般認為這是官妓的開端。當時被充做妓女的主要有三類不同背景的女性:
在此以後,當時許多諸侯也爭相仿效,甚至制定出更多名目,例如:以妓制敵、以妓勞軍、以妓侍宿等,此部分讓歷史學家們,同時具有考古實證的則是越王勾踐的作法,歷史學家們也是從吳越春秋當中考古而來。
秦朝時期秦征百越雖未有紀載戰爭強姦之事,但也因為戰爭和秦軍徵發了更多罪犯戍邊等因素,很多秦軍士卒或被流放的罪犯迎娶當地女子為妻納妾進行通婚,並在趙佗的主持下,秦王朝開始緩和越人與統治者間的關係。隨著通婚規模的擴大,北來戍邊者亦變得日益越化;秦末大澤鄉起義和秦末民變因起義和戰爭等因素多有劫掠等問題,戰爭強姦於劉邦破秦和鴻門宴等事件進入楚漢戰爭階段後,項羽聯軍入咸陽殺秦王子嬰和屠燒劫掠咸陽之時和彭城之戰和其他戰役,皆有發生多起楚軍或漢軍因軍紀敗壞等問題,導致軍人強姦當地婦女或軍人大規模屠殺之事;具《史記·項羽本紀》記載,項羽六次大屠殺:第一次襄城屠城,第二次城陽大屠殺,第三次新安大屠殺,第四次咸陽大屠殺,第五次破齊大屠殺,坑殺田榮降卒。第六次在外黃時,有一個十二歲少年勸說項羽不要屠城,項羽同意。
漢王朝根據漢書和漢紀,以及史記和各方野史的諸多紀載指出,從西漢漢朝南擴(漢平滇國之戰、漢平東越之戰、漢平南越之戰 )以及面對匈奴的戰爭或邊疆大小戰役(馬邑之謀、漠北之戰、上郡之戰、漢攻大宛之戰、漢滅衛氏朝鮮之戰、浚稽山之戰、燕然山之戰、趙充國平西羌之戰、郅支圍城戰)有部分野史具有紀載漢軍因軍紀敗壞或攻城掠地等因素,姦淫他國或該當地婦女之事蹟,如:漢滅衛氏朝鮮之戰、趙充國平西羌之戰、漢攻大宛之戰、漢匈戰爭、漢朝南擴等。
根據王莽傳,新朝皇帝王莽代漢篡位,導致漢王朝境內發生割據動亂於東漢統一戰爭後,東漢光武帝劉秀也曾經屠唐子鄉、並縱容下屬吳漢屠成都、劉嘉屠長聚及唐子鄉、臧宮連屠大城;東漢到三國時期也發生多起戰事及動亂割據,如:馬援征嶺南之戰、黃巾之亂、董卓進京、李傕、郭汜之亂、陶謙討伐戰、曹操與張繡的戰爭、袁術討伐戰、呂布討伐戰、易京之戰、曹操征伐徐州之戰(劉備討伐戰)、官渡之戰、倉亭之戰、鄴之戰、南皮之戰、壺關之戰、白狼山之戰、曹魏與高句麗的戰爭、曹魏滅蜀漢之戰、晉滅吳之戰、司馬懿攻滅公孫淵之戰等戰役皆有發生過大規模屠城劫掠和戰爭強姦等事蹟,野史記載《三國志》曹操至少有五次屠城記錄分別為(194年,曹操屠徐州,初平四年,曹操擊謙,破彭城傅陽。謙退保郯,操攻之不能克,乃還。過拔取慮、雎陵、夏丘,皆屠之。凡殺男女數十萬人,雞犬無餘,泗水為之不流,自是五縣城保,無復行跡。---《後漢書》;195年曹操屠雍丘; 198年曹軍屠彭城; 204年曹操屠鄴城; 207年,曹操屠烏丸)
晉朝於八王之亂後引起五胡亂華的永嘉之禍,因匈奴擊敗西晉京師洛陽的守軍,進城後大肆搶掠殺戮,更俘擄晉懷帝等王公大臣,北方及中原漢族士族臣民從西晉京師洛陽南逃,史稱衣冠南渡,及後西晉於316年滅亡。公元648年成書的《晉書》卷102〈劉聰載記〉載「三萬餘人」被殺,現代學者一般引用此數據。進入東晉時代後,至五胡十六國和南北朝時期,入侵中原北方的胡族相當兇殘野蠻,甚至還有吃人肉的習慣,其中又以羯人、白種匈奴、鮮卑族最為可怕,五胡爲爭奪糧草資源,便會縱兵搶掠百姓、搜刮糧食、搶奪財物,連人都不放過,尤其是女人,胡人直接把擄掠來的該當地女子,特別為漢族女子做為軍糧,直接稱呼為「兩腳羊」,大量漢族女人被搶後,胡族士兵需要時或夜晚就抓來姦淫作樂,如果肚子餓或遇上打仗、行軍缺糧或是持久性作戰的時候就直接宰殺烹煮,五胡十六國時期各國作戰皆會屠城和劫掠燒殺,特別為十六國之一的後趙政權「石虎和石勒」等兩人最為臭名,具《十六國春秋》和部分民間野史與當朝代正史紀載,因東漢末年群雄割據,至西晉統一時全國人口大約接近2000萬左右,但又經過「八王之亂」和「五胡亂華」後,中原北方人口約僅存400萬到700萬左右。冉閔有解放鄴都後,一次解救被掠奪的漢族少女就達20萬,並且下達殺胡令。
南北朝時期被稱為民族大融合時期。北魏孝文帝排除種種阻力,終於完成了遷都洛陽的大舉措。而遷都洛陽後,為便於統治,又下詔,命鮮卑貴族説習漢俗,説漢語,著漢族服裝,改漢姓,並命皇室子弟娶漢人士族之女為妻,貴族女人也多嫁漢人士族為妻。這樣,從北魏又分裂為東西兩魏乃至北周和北齊之後,事實上鮮卑統治者基本上已經完成了血統上的鮮漢一統。到了漢族重新掌領朝廷的隋之前的北周,由於年年對南朝梁的征戰,不斷蠶食,終於從一州之地,一直打到江邊,最後,全部吞併了南朝梁國。北周鮮卑貴族當時尚是府兵制。初為八柱國下十二都督下二十四開府。每一次的戰爭,除了掠地封土,搶劫南朝金珠財寶之外,就是劫掠大批的南朝俘虜。南朝俘虜中,不僅只是南朝王公和他們的妻女和南朝士兵,還有大量的一般百姓。一次戰爭,往往俘掠人口達數萬之多。南朝的這些婦女孩子和奴隸被押往北朝的隊伍,有時綿綿長達上百里。這些俘虜中,除了青壯勞力,更多的還有女人和孩子。很多本是南朝貴族官吏家的女孩子,被押往北朝後,但凡有姿色過人且知書習文並是南朝貴族血統的女孩子,於是便被朝廷統一造冊,然後分賜給北朝諸多王公子弟為侍妾。她們被統稱為「罪人之後」。南北朝時期有被《晉書》、《南史》、《北史》、《梁書》、《陳書》、《魏書》、《北齊書》、《周書》等記載,魏燕之戰、西秦攻北涼之戰、梁與北魏的戰爭、北齊攻梁之戰、北周統一北方、北周滅北齊之戰、青州之戰、隋滅陳之戰等大小型戰役,皆有縱兵燒殺劫掠姦淫之紀錄。
中世紀前期東歐因西元375年開始出現歐洲民族大遷徙和眾多外族入侵及帝國攻防戰爭等諸多原因,導致西羅馬帝國滅亡、羅馬之劫 (410年)的出現,開始了歐洲黑暗時代邁入中世紀,然而東歐的東羅馬帝國也前後東羅馬帝國介入或周邊王國發生的戰爭,如:羅馬-波斯戰爭、哥特戰爭 (535年-554年)、汪達爾戰爭、尼卡暴動、查士丁尼西征、拜占庭-薩珊戰爭 (602年-628年)、君士坦丁堡之圍 (674年-678年)、阿拔斯入侵小亞細亞 (782年)、斯維亞托斯拉夫入侵保加利亞、普利斯卡戰役、羅斯–拜占庭戰爭 (907年)、西扎圍城戰、門德雷斯河畔安條克戰役、拜占庭-阿拉伯戰爭、拜占庭-喬治亞戰爭、密列奧塞法隆戰役、庫拉卡希薩爾之圍、拜占庭-保加利亞戰爭、多次十字軍東征、拜占庭-奧斯曼戰爭、君士坦丁堡之圍 (1204年)、北方十字軍入侵、楚德湖戰役、蒙古侵略歐洲、君士坦丁堡的陷落等大小戰爭,經當代史學家如普羅科匹厄斯、該撒利亞的優西比烏...等人物所紀載,以及現代眾多歷史學家的考古和研究,拜占庭帝國因宗教分裂及外族入侵等問題,拜占庭帝國戰後和滅亡的時候,以及周邊王國征伐戰後的人民,也就經常飽受戰爭洗劫和外族士兵對於當地婦女的強姦行為,因此中世紀時期的居民經常為了躲避戰爭的禍害,所以經常都會進行遷徙或融入他族。
影視作品與記載:帝國崛起:鄂圖曼(電影)、征服 1453(電影)
北歐地區斯堪地那維亞的維京人在8世紀晚期到11世紀早期在歐洲廣泛地掠奪和殖民[24],素有奸掠的名聲。維京人在不列顛和愛爾蘭的定居點被認為是男性的國度,因為維京女人在這些地方太少。不列顛群島的女人在冰島的古代文字中即有記載,說明維京探險者會從不列顛和愛爾蘭掠取妻子。[25],北歐也有諸多戰役皆有戰爭強姦或種族清洗及搶劫等,相關文學或史書紀載,以及被現代考古學家紀錄,比如:日耳曼人的《希爾德布蘭特之歌》、盎格魯-撒克遜人的《貝奧武甫》(一譯《貝奧武夫》)以及冰島的《埃達》和《薩迦》、騎士精神;,以及蘭克、戴布流克等歷史學家考古研究後紀載,北歐和中歐的戰爭比如:維京入侵、瑞典解放戰爭、立陶宛十字軍、波蘭-立陶宛-條頓戰爭...等
西歐和南歐地區因西羅馬滅亡後,歐洲各地出現很多由蠻族所建立的王國,如:
日耳曼人國家(阿勒曼尼亞王國、盎格魯-撒克遜七王國、巴伐利亞公國、勃艮第王國、勃艮第人王國、法蘭克王國、菲士蘭王國、格皮德王國、赫魯利王國、倫巴底王國、蘇維匯王國、東哥德王國、魯吉王國、薩克森公國、希里安王國、圖林根王國、汪達爾-阿蘭王國、西哥特王國)
凱爾特人國家(柏溫德王國、科瓦努耶王國、頓諾尼亞王國、古北方諸王國、威爾斯諸小王國、皮克特王國)、斯拉夫人國家(安特部落聯盟、卡蘭塔尼亞親王國、薩莫帝國、斯拉文部落聯盟)
柏柏爾人國家(毛羅-羅馬王國、阿爾塔瓦王國、瓦爾塞尼斯王國、奧雷斯王國)
匈人國家(匈人帝國)
阿瓦爾人國家(阿瓦爾汗國)
突厥人國家(保加爾汗國)
伊朗人國家(阿蘭王國)
從中世紀前期到中世紀中期,最後再到中世紀後期,這些蠻族王國彼此互相征伐和東羅馬帝國收復失地,以及中世紀歐洲新興勢力以及各方宗教的崛起,有時會有宗教戰爭或文化戰爭的部分因素或衝突,出現在各個戰爭當中,如:圖爾戰役、薩克森戰爭、穆斯林征服西西里、第二次萊希菲爾德之戰 (955)、諾曼征服英格蘭、曼齊刻爾特戰役、薩拉卡戰役、坦什布賴戰役、奧里基戰役、多次十字軍東征、拉斯納瓦斯·德·托洛薩會戰、1213年-1214年英法戰爭、第一次男爵戰爭、第二次男爵戰爭、英法百年戰爭、札克雷暴動、涅瓦河之戰、瓦特·泰勒農民起義、西西里晚禱戰爭、梅洛里亞海戰、蘇格蘭獨立戰爭、金馬刺戰役、丹麥-漢薩同盟戰爭、基奧賈戰爭、阿爾茹巴羅塔戰役、十三年戰爭、貝爾格勒圍城戰 (1456年)、威尼斯-鄂圖曼戰爭、格拉納達戰爭、義大利戰爭,以上戰爭於中世紀期間所發生,雙方相互征伐的過程,對於敵國異族的女性實以性暴力和戰爭當中對百姓劫掠的案例也不少見,當年許多事件雖被大多當局者刻意隱蔽,但至今仍可從歐美影視作品和電子遊戲的故事隱喻、歐洲歷史學家的考古作品或當代文學記載中可被看見,例如:最後的決鬥(電影)、刺客教條(遊戲)等。
相關戰爭期間的性暴力,紀載於中世紀戰爭藝術史和中世紀文學,以及法國的《羅蘭之歌》、西班牙的《熙德之歌》、德國的《尼伯龍根之歌》和古羅斯的《伊戈爾遠征記》、《羅蘭之歌》...等作品,還有史學家艾因哈德、比德、比昂多、洛倫佐·瓦拉、戴布流克、蘭克、都爾主教格雷戈里、布洛赫、費夫爾、勒高夫...等人紀錄或考古研究,而中世紀戰爭前後皆有因宗教不同及種族等問題,造成諸多流血衝突與種族清洗或搶劫及奴役和性侵當地婦女的事。
中世紀時期因為各民族、種族的王國割據領地相互征伐出現戰亂,當代人民同時也飽受饑荒和戰爭,同時更是因為黑死病或其他種類的瘟疫流行,導致歐洲在中世紀人口大幅減少。
女性奴隸和強姦在中世紀和近代的阿拉伯奴隸貿易中也都很常見。發生戰爭或跟著商人去貿易的非阿拉伯地區的女人常被掠奪成為阿拉伯世界的妾奴(通常認為她們在主人死後能得到自由)。[26]大多數這些奴隸都來自南撒哈拉、北非、地中海周邊貿易路線的伊比利半島、巴爾幹半島和高加索地帶,以及伊斯蘭世界的非穆斯林女人。[27]
該年代伊斯蘭世界最為經典的案例則是阿拉伯帝國正統哈里發時期、伍麥葉王朝、阿拔斯王朝的擴張和征服,過程均出現種族衝突或對異教徒展開宗教或文化上的迫害,甚至還會出現洗劫和奴役的情形,例如:「穆斯林征服埃及、穆斯林征服西西里、奧里基戰役、拉斯納瓦斯·德·托洛薩會戰、穆斯林的征服、穆斯林征服河中地區、穆斯林征服印度次大陸、伊斯蘭對波斯的征服、倭馬亞征服西班牙、怛羅斯戰役」等戰役和戰爭
隋朝時代的隋與吐谷渾之戰、隋擊流求之戰兩場戰爭和其他戰役與隋末民變和唐朝開國戰爭的各方起義的割據勢力掃蕩過程,所屠殺和擄掠百姓之事皆紀載於隋書、資治通鑑,如:隋與吐谷渾之戰隋軍殺3000餘人,虜男女4000人,俘虜吐谷渾王公、尚書、將軍共200人、隋擊流求之戰的將領陳棱命令填其溝塹,攻破其柵,斬歡斯渴剌兜,活捉其子島槌,焚其宮室,虜其男女數千人,滿載戰利品而還。
唐朝時代的唐滅高昌、唐滅薛延陀之戰、安史之亂相關戰役、黃巢之亂相關戰役、唐末農民戰爭...等有關虜人或劫掠事件,皆有紀載於資治通鑑、舊唐書、新唐書,如高昌與唐朝的戰爭中的唐軍於是采木填壕,推撞車撞其城樓,於數丈外挖地道,以拋石車投石擊其城中,「其所當者無不糜碎」,高昌守軍以氈被抵擋拋石,但也阻礙了守軍的防禦,唐軍乘機登城,田地城被攻下,城中男女七千餘人被俘、唐滅薛延陀之戰中其部落猶持兩端,李世勣縱兵追擊,前後斬首五千餘級,虜男女三萬餘人、黃巢之亂掃蕩平亂中的唐軍曾一度反攻長安,賊軍暫時撤出,駐軍灞上,唐軍入城後燒殺擄掠,不得民心,黃巢賊軍當夜反攻,將唐軍驅逐出城。這一次黃巢恨城民協助官軍,於是縱兵屠殺,血流成河,謂之「洗城」。黃巢賊軍所過之地,只顧著吃糧,極少建設,百姓皆淨、赤地千里,以及在廣州實施廣州大屠殺 (唐代)、越王之亂[28]當中張光輔縱兵暴掠,將投降之人殺了很多。
五代十國時期的契丹滅後晉之戰、後晉滅後唐之戰、後周代漢、後周攻南唐之戰等戰事內的劫掠虜人事件,皆紀載於舊五代史、新五代史、資治通鑑、遼史,如契丹滅後晉之戰當中經過的耶律德光見到沒有追兵也安然退去,沿途燒光搶光,留趙延壽守貝州,不管百姓死活,趙延壽上奏給遼兵糧餉,耶律德光說大遼從前從無此例,讓軍隊去打草穀,即劫掠的意思,於是遼軍到處搜刮,導致內外積怨十分嚴重。[29]郭威滅漢的事件當中,王峻同時許諾,軍隊開進大梁城時,士兵可以大搶修整十天,軍隊士氣瞬間高漲,後來也因根據之前的約定,郭威所部進入大梁城後四處劫掠施暴城中百姓,進城後軍紀也已蕩然無存,過程城中火光四起,郭威軍的劫掠行為受到了後漢右千牛衛大將軍趙鳳的阻止,城中一些地區得以倖存。[30]
蒙古征戰建立了橫跨歐亞大陸的蒙古帝國的蒙古人,在侵略歷史上造成了極大的毀壞。文獻記載成吉思汗時期前後的征戰和蒙古帝國分裂後的四大汗國、瓦剌或突厥等其他中亞部族所建立的汗國,對周邊國家發動的入侵和戰爭,蒙古族或汗國士兵都會出現大量搶劫、洗掠、強姦、屠殺,蒙古族和其他汗國士兵所到之處的鄉村或城市皆無一倖免。一些投降的當地軍事力量和當地百姓也會加入蒙古族軍隊或汗國軍隊的軍事編制,以拓展自己的征戰實力,這些行為有時被用於散布恐慌和警告,甚至也時常發生投降或加入蒙古族軍隊或汗國軍隊的軍事編制的人們,會反過來對自己國家的人民進行燒殺掠奪姦淫。[31]
非常有爭議性
明清時期農民軍、明軍和清軍都有強姦的大量記錄。這一時期廣泛存在的針對女性性掠奪的殘酷性,在歷史文獻中留下了很多女性集體自殺的事件,各方勢力因攻城略地後,也因為當代軍紀腐敗和戰亂不堪等原因,頻頻出現姦屍個案和盜墓等事蹟。[32]
明末李自成的農民軍由於軍紀渙散,士兵深夜在所駐紮的百姓家裡強姦人家妻女,並嫁禍於俘虜。[33]張獻忠的農民軍則在滁州戰役中將婦女強姦後砍掉頭倒埋在土裡,認為能讓大砲失去作用。[34]遭受清軍性暴力的女性涉及面也十分 廣泛,下至民婦,上至王妃。清軍攻陷揚州時,在筵席上命婦女脫光赤裸,士兵擁抱譁笑[35]。在南京、嘉定、江陰、廣州這些抗清最為嚴厲的地區,對女性的蹂躪也最殘酷。先搶劫財物,再擄掠百姓姦淫婦女,最後是無分別的大屠殺當地百姓,甚至燒掉民居或城池,幾乎是清軍南下征伐和鎮壓的一貫性流程的作風。明軍作為制式軍隊,雖有軍紀且專設監督[36],仍有大量婦女被明軍姦淫。[37]
當時城中婦女借鑒於歷史事件的記載,擔心城池失守後恐被敵人污辱強姦,當攻城開始或城池即將被攻破時,就已經先做好自殺或出逃的準備,這種集體性女性自殺在戰爭期間也頗為常見,例如:建州女真(努爾哈赤統一建州女真之戰)、古勒山之戰(建造費阿拉、擊敗葉赫部)、統一海西女真(攻滅哈達、攻滅輝發、攻滅烏拉、攻滅葉赫)、征撫野人女真、清朝統一戰爭的明清戰爭、清兵入塞、清滅大順之戰、清滅大西之戰、準噶爾之役、清軍入侵朝鮮(丁卯戰爭、丙子戰爭)、征服察哈爾、清滅南明之戰內的(嘉定三屠、江陰慘殺、屠蜀、揚州十日)、三藩之亂 、烏蘭布通之戰、昭莫多之戰等戰役或屠殺事蹟,皆有記載當年戰爭當中摻雜的強姦民女和洗劫城內或周邊村落的百姓,以及種族滅絕的屠殺和虐殺戰俘的紀錄;反而戰勝方士兵仍有不少姦淫屍體的相關記載或故事,特別是帶有屠殺或種族滅絕的戰爭。
施暴者對叛亂的不從者或敵方勢力的百姓和婦女以及女戰俘,動輒割去乳房、女陰,或令父親強姦女兒為戲,[38]或剖開孕婦取出胎兒,[39]其目的僅僅是為了娛樂。
南京大屠殺、蘇德戰爭、柏林戰役、同盟國佔領德國期間的強姦、三光政策、慰安婦、慰安所、馬尼拉大屠殺、肅清大屠殺、義土戰爭、第二次義大利衣索比亞戰爭、希義戰爭、南斯拉夫戰役、義大利入侵阿爾巴尼亞、義大利戰爭罪行、德國戰爭罪行、德國入侵盧森堡、荷蘭戰役、比利時戰役、法國戰役、義大利入侵法國、猶太大屠殺、赫雷羅人和納馬人大屠殺、納粹德國軍用妓院、納粹德國集中營妓院、蘇聯戰爭罪行、葛根廟屠殺、牡丹江事件、廟街事件、麻山事件、蘇日戰爭、美國戰爭罪行、沖繩島戰役、太平洋戰爭
最近的一項研究羅列了戰時強姦受害者可能遭受的生理傷害,主要包括:外部創傷、疾病傳播、妊娠死亡、非自願懷孕、不安全的墮胎或持續婦科疾病。[40] 因為戰時強姦發生在衝突地區,很難獲得緊急避孕、抗生素和/或墮胎服務。感染愛滋的風險並非不存在,攜帶愛滋病毒的士兵對被關押在營地中的女性進行輪姦,目的就是使她們感染愛滋病毒。[41] [42]
生理後果還包括骨折,如背部骨折、顱裂等,這會導致殘疾、視力或聽力受損以及腦部疾病。
戰時強姦受害者和倖存者有很高的心理問題風險。[43]
受害者短期的心理傷害包括害怕、無助、沮喪、迷失、自我隔離、脆弱和絕望。如果缺少治療,性侵和強姦導致的心理傷害是巨大的,有時可能是致死的。性暴力導致的死亡包括自殺和謀殺。對性侵和強姦受害者的謀殺可能是強姦者實施的,也可能是受害者的家庭成員為家庭聲譽殺害受害者。
長期心理傷害包括沮喪、焦慮不安(包括創傷後應激症候群)、多種軀體症狀、閃回、持續創傷、長期失眠、自我厭惡、噩夢、偏執、難以重建親密關係、恥辱、噁心、憤怒和持續的恐懼。[44] 他/她可能有睡眠問題、胃口變化或經常爆發負面情緒,如創傷後應激症候群、沮喪、自虐、依賴。遭受性侵的個人可能會有其他的日常問題,包括與家人爭吵,並在工作中存在問題。缺少專業性的心理治療也使戰時強姦受害者遭受更大的不幸。[45] 逃難的婦女同樣很難獲得足夠的心理救助以解決戰時強姦帶來的傷害——不僅僅是缺少法律訴訟渠道,她們同樣缺少足夠的免遭性暴力的保護。此外,更多的難民和庇護尋求者傾向於向自己的國家尋求救助,而當他們國家仍處於衝突中時,針對受害者的心理治療變得更為困難。由不屬於任何宗教、種族或社區的個人提供的心理支持和諮詢可能會增加患者與諮詢師交流的難度。因此,受害者未在諮詢過程中得到足夠的情感和心理支持,影響患者長期的心理癒合過程。
除了生理和心理後果外,戰爭狀態下發生的性暴力常常損壞強姦受害者和其社區間的關係。因此,戰時強姦現象可以影響整個社會,這也是武裝衝突中將其作為一種戰鬥策略的原因之一。強姦「敵方」婦女同樣也是對受害者所代表社區男人的一種虐待和羞辱。[46]
戰時強姦的受害者多數為婦女,除了社會心理創傷,因遭受強姦而出生的兒童往往面臨著顯著的社會污名化。對戰時強姦這一問題的忌諱同樣可能阻礙戰後和解的過程。
戰時強姦的社會心理後果體現了受害者和其社會的關係是怎樣因戰爭期間的性虐待而改變的。不管是在衝突中還是在衝突後,一旦被知道遭受過性虐待,戰時強姦受害者往往發現她們會遭到社會的孤立,被丈夫拋棄,被社區拒之門外。[47]痛苦的考驗從不會因為在性虐待中倖存而停止,反而對受害者自己來說會存在長期的影響。二次傷害過程見證了性暴力受害者是怎樣繼續「在直接的肉體傷害已經消失後繼續受到傷害的」,[48]而污名化和排斥是二次傷害的主要來源。[48]
這種現象在保守社會尤為明顯,在這種社會中女性被認作與男性榮譽相關聯,貞操是最核心的價值,且種族是通過男性基因延續的。考慮到性所蘊含的種族性,強姦可能變成種族清理或種族屠殺的一種形式,正如發生在盧安達和波士尼亞的強姦所蘊含的計劃性一樣。[49] 在這種情況下,「強姦作為戰爭的武器已經不是一個獨立的議題,而是一個社會性話題。」[50] 在一些國家,戰時性暴力的目標就是讓婦女感染愛滋病毒,婦女不只需要面對戰時強姦所帶來的性別歧視,還需要遭受人們普遍對於愛滋病毒攜帶者的歧視.[51]
對於因是強姦成孕而出生的兒童,戰時強姦同樣具有強烈且長期的影響。一方面,這些孩子的身份無法立即得到確認,他們很可能在很久之後才能找到自己的生父;反過來說,如果這些孩子自己甚至是社區知道他們是「戰爭的孩子」,[52] 他們很可能被當地社區當做「異族」對待。這種兒童近代於在烏干達、波士尼亞、黑塞哥維那、獅子山和盧安達等地大量存在,歷史上世界各地因戰爭強姦而出生的孩子,也並不在少數。他們的遭遇揭示了因戰時強姦出現的孩子的命運。由於他們的母親並不希望生下他們,他們必須面對身份確認的問題——不管是官方還是私人的——而且有時候享受不到應有的如教育、不遭受歧視甚至基本的人身安全等權利。[53] 因強姦出生的兒童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更為脆弱,且在衝突或後衝突地區,兒童被拋棄的新聞被大量報道。[54][55][56]
戰時強姦可能對戰後和解產生負面影響,並牽扯到包括強姦在內的戰爭罪的判決。考慮到對污名化和孤立的恐懼,受害者可能更傾向於對自己所遭受的暴力保持沉默。的確,對武裝衝突期間強姦案例的報道不足,這是戰後社區要面臨的主要問題,[57] 包括聯合國秘書長、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58] 和許多國際非政府組織已經指出了這一點[59][60]
正如人權觀察組織針對盧安達大屠殺期間強姦案例的研究顯示,受害者「十分沮喪,以和平及和解的名義,他們被要求儘快忘記發生在他們身上的事。[59] 」受害者對孤立的威脅感到害怕,這使他們很難對戰時強姦建立清晰的認識,並起訴行兇者他們所犯的罪行。正如在達福所發生的強姦那樣:「許多案例未得到報道,因為受害者害怕污名化、恥辱和報復。在許多政府官員的恐嚇下,他們否認強姦的發生。同時我們也很難接觸到一些戰亂地區。」[61] 這表明了受害者在社會層面上所遇到的另一種困難。強姦行兇者通常是政府官員或與國家機構有關係者,這使得對侵犯事件的報道變得毫無意義。[62]
衛生保健設施對於為強姦受害者重建社會心理支持系統十分重要。心理支持小組常常受到實地醫療系統資料缺乏的限制。醫療從業人員和衛生保健工作者在衝突地區和後衝突地區面臨艱巨挑戰。世界衛生組織解釋道,「衛生保健系統被分散瓦解、記憶和知識被侵蝕、權力消散」。[63] 在後衝突地區遭受戰爭破壞的社會,醫療基礎設施已經被摧毀,比如:摧毀或部分摧毀醫院(診所);醫院停止運轉;醫療物資不足;缺乏流動水和電力。解除武裝叛軍和其他團體武裝是戰後頭等大事,這使急需心理和醫療救護的強姦受害者的重要性下降。「如果我們沒有能力去阻止戰爭發生,我們至少有責任更好的理解並對待其造成的心理、醫療和社會後果。」[64] 住在偏遠山區或長期貧困地區的戰時強姦倖存者更難獲得心理健康救助。[65][66]衛生保健和心理治療是受難者傷口癒合的關鍵,因此,性暴力必須作為醫療緊急情況治療,並在72小時內予以處置。[67]
在應對性暴力上,國家的作用至關重要。各國必須確保提供適當的醫療、心理、社會心理、經濟及法律援助,提高其國內權限和能力以應對所有性暴力受害者的具體需求和脆弱性。它們負有終止性暴力並在其發生時作出應對的首要責任。紅十字國際委員會敦促各國進一步把國際人道法(尤其是絕對禁止性暴力)融入本國的法律體系,通過制定並執行把強姦和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犯罪化的適當國內立法,打擊有罪不罰現象。只有各國彌補了導致性暴力持續存在的差距,諸如安全和司法系統能力的缺乏,上述措施才會是有效的。因此,必須充分調動調查犯罪、起訴嫌疑人並制裁那些被確定為有罪之人的有效機制,以確保犯罪人為其罪行承擔責任。必須將任何可獲得的支持告知尋求正義的受害人,使其能夠安全地提出指控,不用擔心報復、羞辱或不必要的冗長程序。[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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