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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妓,通作官伎,是古代中國隸屬於各級政府、接受直接或間接管理[1]:7[2]:99,從事歌舞、音樂等才藝表演和性服務的妓女。中國古代依歸屬將妓女分為官妓、宮妓、營妓、家妓、私妓等。廣義上的官妓又包括宮妓、營妓,按所處地域分為京師官妓和地方官妓[1]:7。從職業技能上,又可分為聲妓、樂妓[3]:93、舞妓等。
官妓的直接來源,一是樂戶世襲,二是平民、罪犯家眷被罰為官奴。至宋代,私妓變成為官妓的直接來源之一。而私妓又以因戰亂、貧窮等因素自願或被動成為娼妓,人口販賣中的賣良為娼為主[1]:11—14。官妓社會地位低下,屬賤民之類,又作「官家奴隸」。宋朝史籍則多將官妓喚作「奴」、「官奴」。個人處境又因種種因素而有所區別[1]:16—17。
春秋時期,齊國管仲設置「女閭」[1]:7、「女市」,以興辦妓院課稅充國庫之用,並為吸引拉攏四方遊士[4]。一般認為,這是官妓的開端。當時被充做妓女的主要有三類不同背景的女性[5]:
在此後,當時的許多諸侯也爭相仿效,更出了以妓制敵、以妓勞軍、以妓侍宿等名目[4]。
漢朝到六朝,為軍隊服務的「營妓」和貴族、士大夫家庭豢養的「家妓」是主流[3]:93。北魏時設立樂籍制度。一般世代相襲,很難脫籍,社會地位很低[1]:11。
隋煬帝時,將各地樂人盡集於洛陽。此後,隋煬帝「乃大括魏、齊、周、陳樂人子弟,悉配太常,並於關中為坊置之」。這一系列制度變革構成了唐宋教坊官妓的雛形[1]:10。唐朝時,妓女可分為宮妓、官妓(包括營妓)、家妓、職業娼妓、女冠式娼妓幾類。為皇室服務的宮妓包括教坊妓女和梨園樂妓[3]:93。
唐朝至宋朝,官員在入仕前與官妓在內的妓女往來是被許可的。而到了宋朝,政府通過官箴、法律禁止官員宿娼,即與妓女發生性關係。至遲在宋仁宗時,已開始使用「踰濫」這一罪名。雖然地方上普遍存在官妓,但政府通過律令不斷限制官員在舉辦宴會時以妓樂陪侍。官員與官妓發生性關係成為官員明確的罪責。所以後人認為「宋時閫帥、郡守等官,雖得以官妓歌舞佐酒,然不得私侍枕席」。實際上,宋朝官員普遍性宿娼、「狎昵」官妓受罰是常見現象。現代研究者認為宋代對官員宿娼的限制、約束,是因「門閥世族消逝、科舉制度發達帶來的官僚隊伍專業化、行政部門效能化」而產生。而官妓「物化的身體則始終是權力的祭品,她們沒有權力選擇是否與官員苟合」,東窗事發後成為犧牲品[2]:101—104。
宋朝官妓脫籍從良沒有嚴格的規章制度。一般需向從六品及以上官員呈文申請,獲得許可,方能由樂營將落實,反之亦然。這使得地方長官——州郡太守對官妓具有完全的支配權。日常生活中,亦有涉及。有研究者形容為「存在著一種隱形的張力,像一根繩索羈絆於她們生活的方方面面」[1]:9,21—22。
明初,朱元璋在南京設立富樂院、十六樓,以為官營妓院。當時,官妓被禁止服務官員,而服務於商人、市民、士子。官員宿娼,罪亞殺人一等。宣德時,進一步禁止官妓陪侍官員[6]:6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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