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专员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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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

申诉专员公署(英语:Office of the Ombudsman),前称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公署,于1989年成立,是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的独立法定机构,监察香港政府运作。透过独立、客观及公正的调查,处理及解决因为政府部门公营机构行政失当引起的不满和问题,以及提高公共行政的质素和水平,并促进行政公平。

事实速览 申诉专员公署, 机构概要 ...
申诉专员公署
Office of the Ombudsman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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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要
成立时间1988年3月1日
类型政府机构
管辖范围香港特别行政区
驻地 香港香港岛干诺道中168至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30楼
口号正面看投诉 共建好制度
首长申诉专员:陈积志
副申诉专员:苏锦成
助理申诉专员:翟瑞恒谢绮雯
上级部门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网站www.ombudsman.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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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员公署总部所在大厦──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中)

申诉专员由行政长官委任,任期为5年。但与一般法定机构首长不同,若然行政长官要将申诉专员免职,必需先经立法会批准。[1]

预防投诉是申诉专员公署职责,关乎政府执行公权力时的尊严,这个职责对政府执行政策尤其重要。为防止市民滥用投诉机制,在特别情况下,申诉专员公署更会在拒绝受理市民投诉的同时,向投诉人声明切勿作出无理投诉。[2]

职能

申诉专员担当监察政府的角色,以确保:

  • 官僚习性不会影响行政公平
  • 公营机构向市民提供便捷的服务
  • 防止滥用职权
  • 把错误纠正
  • 在公职人员受到不公平指责时指出事实真相
  • 人权得以保障
  • 公营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素和效率根据香港法例第397章《申诉专员条例》,申诉专员有权:
  • 调查由受屈人士提出,所以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除公务员叙用委员会秘书处、辅助警察队香港警务处廉政公署以外)涉嫌行政失当的投诉
  • 就政府部门及公营机构涉嫌违反《公开资料守则》的投诉进行调查
  • 就可能广受市民大众关注的课题进行主动调查

历史

1988年,立法局通过《行政事务申诉专员条例草案》,翌年制定《行政事务申诉专员条例》,3月1日起正式运作;同年,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公署成为国际申诉专员协会成员。

1994年7月1日,行政事务申诉专员改称申诉专员,行政事务申诉专员公署改称申诉专员公署。1996年12月27日,申诉专员的英文名称由The Commissioner for Administrative Complaints改称为The Ombudsman,申诉专员公署的英文名称改称Office of The Ombudsman。

历任首长

(于1994年7月1日前称行政事务申诉专员)

历任副申诉专员

公署有权调查的机构

根据《香港法例》第397章《申诉专员条例》第7条,公署有权调查该条例附表1第I部列出的任何机构涉嫌行政失当的投诉:

第I部所列机构

以及该条例附表1第II部列出的有关政府部门违反《公开资料守则》的投诉:

第II部所列机构

电视剧

香港电台

流行文化

1998申诉专员公署广告歌曲改编自包青天。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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