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署成立於1982年4月1日,前身為工務司署地政測量處(Crown Lands & Survey Office, Public Works Department;當中「Crown Lands」可解作「官地」)。於1986年4月與前工務司署轄下建築物條例執行處合併成屋宇地政署,於1993年8月1日重新分拆,再次成為獨立政府部門──地政總署[2]。
過去進行街道命名的政府部門有前屋宇地政署、前市政事務署、香港郵政、差餉物業估價署、前政務總署和路政署。及後,市政局為香港島和九龍街道命名,而區域市政局則為新界街道命名。1988年12月,屋宇地政署接收新界區命名街道的法定工作。由於市區及新界的街道由不同政府部門各自命名,故此街道名稱可能出現重名情況。
為提高街道命名程序、豎立和保養路牌及處理市民查詢的效率,1999年4月28日政府向立法會提交《提供市政服務(重組)條例草案》時,建議臨時市政局解散後,即把為香港島和九龍街道命名的權力移交地政總署。自2000年1月1日起,街道命名工作統一由地政總署負責。
地政總署命名街道時,通常先考慮中文名稱,後再定訂英文名稱,並且按照中文名稱音譯。[3]2006年4月,地政總署取代房屋署處理寮屋事務。
現時,地政總署下設地政處(Lands Administration Office)、測繪處(Survey and Mapping Office)和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Legal Advisory and Conveyancing Office)三個辦事處,分別由兩名首席政府地政監督、一名首席政府土地測量師和一名首席政府律師擔任主管。另設有負責行政工作的部門行政處,由一名首席行政主任擔任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