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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部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英语: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标准简称香港特区政府,正式简称港府,是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部门的总称。1997年7月1日前,英属香港行政机关称为香港政府(英语:Hong Kong Government / Government of Hong Kong),而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政府全名则改为上述名称[注 1],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沿用大部分原有官僚制度。香港特区政府首长为行政长官,辖下有多名司局长负责管理政府各部门[1][2][3]。
1841年1月25日,第一次鸦片战争尚未结束时,英军即登陆香港岛水坑口,同年成立香港政府(英语:Hong Kong Government 或 Government of Hong Kong)[4][5],并出版第一份《香港宪报》[6][7]。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香港曾被日军军事占领,香港民间俗称三年零八个月,日军成立香港占领地政府。1945年8月30日,英国恢复对香港的统治。1997年7月1日,香港交接仪式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成立,取代英属香港政府行使管治权力。
1997年2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部分香港政府部门及职位依照规定更改名称。[注 3]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行政长官是香港政府首脑,又称“特首”,负责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负责,此职位成立于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香港总督的职权。行政长官由选举委员会选出,并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任命。其他政府主要官员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除行政长官外,特区政府现时由3司15局56部门组成。
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15个决策局和56个部门执行。另外,少部分独立机构如廉政公署及审计署等皆直属行政长官。
第六届特区政府设置下列司长、副司长和决策局:
-律政司
第六届特区政府架构如下:
香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体制没有标明“三权分立”、“互相制衡”、“行政主导”、“三权合作”的字眼[10],但第二条规定香港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11]。
香港交接仪式上,港府向中外记者派发的新闻资料时,介绍香港的政治制度是按照“三权分立”的原则建立,有一个“行政主导”的政府,以及“‘三权分立’是指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各自独立运作”。多名立法会议员、特区政府主要官员及法官亦曾明言“香港有三权分立”。
香港中联办及国务院港澳办称香港政治体制为“中央授权、三权分置、行政主导、司法独立、行政长官代表特别行政区向中央总负责”[12]。
行政机关由行政长官领导。主要官员必须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15年且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由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任命。特区政府负责制定和执行不同政策,行使行政权和其他法定权力;管理特区的日常行政事务和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需要定期到立法会作出施政报告和编列财政预算案,并接受议员的质询和监察。[1]
立法会议员是经选举委员会委员及其选举组别选民提名,警务处国安处调查,行政长官主持、香港中联办主任列席的国家安全委员会判断,由政府官员占多数的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确认候选人资格,再由选举委员会1500名委员、功能界别选民和地区直选选民各选举40席、30席及20席产生[13]。非中国籍和在具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只能在12个功能界别议席出选。除第一个任期2年外,每个任期均为4年。立法会负责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根据特区政府的提案,审核、通过财政预算;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听取行政长官的施政报告并进行辩论;对特区政府的工作提出质询;就任何有关公众利益问题进行辩论;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罢免;接受及处理香港人的申诉;委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组成特别调查委员会以处理行政长官对非法行为的调查,并向国务院提出弹劾行政长官。[14]
司法部门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区域法院、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和其他专门法院(包括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和死因裁判庭)。终审法院行使最终判决权。法官必须由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并由行政长官任命(终审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亦需获得立法会通过),但涉及国安罪行案件的法官须由行政长官直接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法院独立审判,具有合宪性审查权,理论上不受香港或中央人民政府的干预。被告和所有人均享有应有的合法权利[15]。
行政会议由官守成员及非官守成员根据基本法组成,是行政长官制订政策的顾问团和特区政府最高决策机构。行政长官在作出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例和解散立法会前,须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官守成员一般由各司长、副司长及决策局局长出任,而非官守成员则由行政长官自行委任某些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出任。
香港特区政府除了由政府部门执行政策外,还有不少公营机构,负责政府认为较需要社会人士参与的工作。这些机构由特区政府出资成立及资助,但不属于政府体制,较政府部门有较多的自主权,如管理全香港所有公立医院的医院管理局、协助香港工业发展的香港生产力促进局等。
香港公务员是香港特区政府常规雇佣关系职员,约有17万名公务员,分布在各大小政府部门。公务员提供的服务范围广泛,由公共工程和设施、清洁和公众卫生,以至教育、消防、警务等[16][17][18][19][20]。
所有公务员都必须恪守《公务员守则》所描述的下列基本信念:
公务员事务局负责香港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管理和发展。其中三份重要文件:《公务人员(管理)命令》、《公务人员(纪律)规例》和《公务员事务规例》列出管理公务员权力的来源及执行管理工作的架构。纪律部队人员的品行和纪律,亦受到有关纪律部队法例的规管。
《公务人员(管理)命令》是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基本法》第48(4)条制定的。该《命令》列明行政长官有权根据该命令聘任、解雇和纪律处分公务员、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制定纪律规例,以及把某些权力和职务转授他人。
《公务人员(纪律)规例》是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而制定的,并规管纪律处分的事宜及解雇公务员的程序。除了部分须受各有关条例管限其纪律的公务人员(主要是纪律部队员佐级人员)外,该规例适用于其余大部分公务人员。
《公务员事务规例》是行政长官制定或授权制定的行政规例。这套规例详列了公务员事务局局长以及各部门或职系首长执行对公务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工作的权力、公务人员的聘用条款和服务条件,以及在纪律和工作表现方面应该符合的标准,是管职双方在公务员的日常管理上主要的参考依据。公务员事务局会发出各种通告及通函,以对各条规例作出补充和阐释。公务员事务局局长获得授权,可以修订、补充、施行、解释和批准豁免遵行《公务员事务规例》。
公务员按工作职责分为18个不同职系,互不隶属。[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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