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簡稱國務院,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行政機關,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2][3]。國務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4]制定《國務院工作規則》來指導日常工作及活動。[5]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國務院總理全面負責日常事務,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簽發國務院令並擁有最後決策權[6],對外作為國家的政府首腦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Quick Facts 格言或口號, 第十四屆2023年3月—2028年3月國務院組成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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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全體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及秘書長組成。二者均由總理主持召開,前者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後者則每月召開2—3次,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7]
國務院的前身為1949年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54年,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使國務院取代了原政務院的行政職能至今。目前,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由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主管特定業務,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均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8][9]。[註 1]
1954年9月,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等。按照《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國務院則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前身是成立於1949年10月1日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但是政務院在地位上低於、職權範圍小於國務院:國務院等於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僅是中央人民政府的組成機構。政務院並無管理軍事的職權,故其下不設國防部[10]。
自1982年以來,國務院已經進行了多次機構改革,平均每五年隨政府換屆而調整一次,最近的一次調整在2023年。國務院組成部門已由1982年之前的100個部門減到26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
- 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
- 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 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 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 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 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
- 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 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 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 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 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權利;
- 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 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 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 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 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 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國務院工作規則》開展工作。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國務院組成人員包括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 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和國務院秘書長,相當於內閣成員。全體國務院組成人員組成國務院全體會議。而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國務院秘書長是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
國務院總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再由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任免。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由國務院總理提名,全國人大決定,國家主席任免;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國家主席任免。每屆國務院任期5年,與全國人大相同;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可以超過兩屆。
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全面領導國務院工作,總理代表國務院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並與國務院秘書長、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一起對總理負責;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總理具有最後決策權;總理有權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審計署審計長、國務院秘書長的任免人選。國務院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行政法規,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任免行政人員,須由總理簽署,才具法律效力。
國務院實行分工制。副總理協助總理工作;總理出國訪問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總理職務。國務委員受總理或國務院常務會議的委託,負責某些方面的工作或重大的專項任務,並且可以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國務院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部、委、行、署是國務院的職能機構。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負責領導和管理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務,行使特定的國家行政權力;其行政首長均為國務院組成人員。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各部長、各委員會主任領導本部門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務會議或委員會議、委務會議;簽署上報國務院的重要報告和下達的命令、指示。審計署審計長負責國家財政和財務收支活動的監督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國務院全體會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必須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者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國務院的會議制度由《國務院工作規則》第十八條規定,國務院實行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制度。
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第十九條規定,國務院全體會議由總理召集和主持。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為國務院全體會議組成人員。國務院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
根據《國務院工作規則》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為國務院常務會議組成人員。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2-3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2004年以前不定期召開,於第十屆國務院任期內的2004年初被取消。後於第十四屆國務院任期內的2023年初被恢復。根據第十四屆國務院《國務院工作規則》第二十條規定,國務院根據需要召開總理辦公會議,會議由總理主持召開,研究、處理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議題由總理確定,與議題相關的國務院領導,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參加。
國務院領導人出席的黨和政府主要「工作會議」包括但不限於:國務院廉政工作會議(總理主持)、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中央民族工作會議、中央林業工作會議、西藏工作座談會、新疆工作座談會、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全國衛生工作會議、全國科技工作會議、全國宗教工作會議、全國水利工作會議、全國能源工作會議、全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印章,直徑6厘米,中央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國徽外刊機關名稱,自左而右環行,由國務院自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印鑑」由國務院辦公廳秘書一局負責管理。
- 另見:國務院的前身——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
1982年5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對國務院組成人員進行重大調整,增設國務委員職務。國務委員在行政待遇上和副總理同級。
信访注意事项. 國家信訪局. [2021-04-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4-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
国务院组织机构. 中國政府網. [2018-04-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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