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行政區劃,自東周春秋時代因統治者對君主專制、中央集權的政治需求而產生。戰國時代,早期行政區劃制度——郡縣制成熟。至秦滅六國,郡縣制推廣至全國,完成對君主專制、中央集權國家的塑造[1]。其後歷經多代演變,綿延至今。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3年12月5日) |
歷代政府依靠制度化的行政區設置,管理土地、人民,執行日常行政。除了中原王朝外,往往還同時存在着許多邊疆民族建立的政權,其行政區劃制度各不相同。某一行政區的設置,可歷千年,但其管轄範圍並不見得相同,即使是同一朝代,也可能會發生變化。
行政區劃沿革
中國行政區劃有悠久的歷史,今普遍使用的縣、鄉等行政區單位名稱甚至可追溯至先秦或上古時代。《尚書》中的《夏書·禹貢》記載,大禹的時候,天下分為九州,分別為冀州、兗州、青州、徐州、揚州、荊州、梁州、雍州、豫州。豫州是中心,其他州環繞豫州。
真正的行政區劃制度則是萌芽發展於東周春秋時期。此前,西周時期,國家政治實行分封制,周天子並不直接管理土地、人口。除王畿之外的土地,被分封給親屬、大臣,建立諸侯國。諸侯國再分封卿大夫。東周時,周天子「王命不行」,諸侯崛起。在地方行政上,出現縣的劃分,早期行政區劃制度——郡縣制的雛形出現。在對縣的研究中,研究者指,分封制的內在矛盾是其演進的原始動力,君主專制是其演進的理論指導,統治者爭奪土地、人口是演進的客觀物質基礎[1]。
秦滅六國後,郡縣制在全國範圍內推行的,參見:先秦行政區劃。從秦朝起,中國歷代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制度大致可分為三個階段:
- 秦漢魏晉南北朝時期,州、郡時代
- 隋唐五代宋遼金時期,道、路時代
- 元明清時期,行省時代
秦朝行政區劃分為郡、縣兩級,以郡統縣。秦始皇在前221年分全國為36郡,到秦末增加到40多個郡。縣共有1000多個,一個郡一般管十幾到二三十個縣。
到了漢朝,有些郡分封給諸侯王,稱為王國。漢朝初年諸侯王掌有王國的實權,一國可以有幾個郡。從漢景帝到漢武帝以後,撤銷了諸侯王的統治權,規定一國只能管一郡,王國官吏由朝廷直接任命,郡和國在行政區劃制度上已沒有了區別,不同的只是名稱而已(王國的稅收不交給朝廷)。漢武帝時,把全國的郡國分為13個刺史部,另外首都附近的7個郡稱為司隸校尉部。這是一種監察區域,並不是行政區域,刺史只負責監察地方長官,不管地方行政。這些刺史部的名稱大多以《禹貢》、《職方》裡的州名命名,所以當時人常稱一部為一州。西漢後期,全國有103個郡、國。到東漢中期,又在邊境的少數民族地區設立了屬國,相當於郡一級的政區。
黃巾起義後,州由監察區變為行政區,成為郡以上的一級政區。這種格局到三國時就固定下來了,維持了大約400年的時間。三國時,曹魏有12州,東吳有4州,蜀漢只有1州。西晉統一時共有19州,173郡國。西晉末年,增設兩州,共有21州。之後州的轄區逐步縮小,到了南北朝前期,共有五六十個州。到南北朝末期,州增加到300多個,郡增加到600多個。此時平均一個州只管2個郡,每個郡只管2、3個縣。州郡縣三級制的意義已經完全喪失了。所以到了後期,只有州刺史和縣令長到任理事,郡的太守並不上任理事,實際上已經變成了州縣二級制。隋文帝在開皇三年(583年)於是撤銷了郡,只剩下州和縣。
隋文帝廢郡後,由於全國範圍太大,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轄近200個州非常困難。到了隋煬帝時又將州改稱郡,模仿漢武帝時的制度,設置了若干監察吏治的官員,分部巡查。但是由於缺少相關的詳細資料,具體情況現在已經很難了解了。
唐朝初年,又將郡改稱為州。當時有300多個州,由於朝廷難於管理,唐太宗貞觀元年(627年)又將全國分為十個道,每個道有時置官,有時不置官,也是監察性的。到了唐玄宗開元年間,改為15道,設置採訪處置使,相當於漢武帝時的刺史。另外,玄宗以後,還將一些地位特殊的州改稱為府。至唐末共有十幾個府。安史之亂以後,形成了以掌兵權的節度使作為地方行政長官的制度。一個節度使管幾個州,其轄區也叫道,形成了道-州-縣三級行政區劃制度。全國分為40多個道,每道少則2、3州,多則10多州。原來的採訪處置使已經撤銷。
北宋初年,取消了節度使的實權,所有的州都直屬中央。但是為了便於管理,到了宋太宗時,又在州之上設置了路。宋朝時的路不歸一個機構管轄,而是分屬好幾個機構,分管各自的職權。路的性質介於行政區和監察區之間的一種區劃。宋朝時有一個特別的現象。每一個州還有一個郡名。州名是正名,郡名則是別名。郡名大都沿襲唐朝時的舊名,改用新郡名的很少。新的州朝廷往往會賞賜一個郡名,沒有郡名的州很少。宋朝時一些重要的州也升為了府,北宋末年已有三十幾個府。到了南宋時,加上金朝的府共有50多個,是當時州的總數的1/7強。此外,還有軍、監兩種地位低於州的州級行政區劃。
遼代全境分為5道,州一級的有府、州、軍、城四種。金代全境分為20多路,州一級的初期有府、州、軍三種,後來把軍都升為了州,只剩下府和州。
從元朝開始,開始實行行省制。它的全稱為某某等處行中書省,簡稱某某行中書省或某某行省。元朝的行省制是沿襲自金朝的行尚書省。開始它和金朝一樣,只是一種中央政府派遣在外的臨時機構。由於長時間的戰爭,行省也開始干預地方政務,逐漸變成了最高一級的地方行政區域。元朝初年的行省管轄範圍很大,改變也比較頻繁。到了中葉,開始穩定下來,將全國分為中書省直轄區(即腹里地區)、宣政院轄地(今西藏),以及10個行中書省。省下有路、府、州、縣,路歸省管。府和州有的歸路管,有的歸省管,還有的州歸府管。縣有的歸路管,有的歸府管,有的歸州管。
到了明朝,明太祖取消了行省,改為承宣布政使司。又將原來歸中書省直轄的地區改為京師直轄的地區,稱為直隸。 明成祖以後,北京周圍的直轄區稱為北直隸,南京周圍的直轄區稱為南直隸。 宣德以後,全國分為兩直隸,十三布政使司。但是民間一般還是將直隸或布政使司稱為省。
清朝初年,沿襲明制,改「承宣布政使司」為「布政使司」,民間仍習慣稱為「省」。 康熙初年以前也只有15個省。康熙年間,因湖廣分省、江南分省新增湖南、湖北、安徽、江蘇四省,陝西分出甘肅省。三次分省後,共計十八省,也就是所謂的「關內十八省」或「漢地十八省」。另外在滿洲則設置奉天、吉林、黑龍江3個將軍轄區。新疆由伊犁將軍統轄。外蒙古喀爾喀四部由烏里雅蘇臺將軍、庫倫辦事大臣各分管二部。唐努烏梁海也由烏里雅蘇臺將軍管轄。科布多由科布多參贊大臣管轄。內蒙古採用札薩克制與盟旗制度管理。西藏置駐藏大臣,青海置西寧辦事大臣管理。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建省,次年將原屬福建的台灣府升為臺灣省。光緒三十二年、三十三年間(1907年)分科布多置阿爾泰,又將奉天、吉林、黑龍江三個將軍的轄區改為省。至清末,共有二十二省以及內蒙古、西套蒙古、外蒙古、科布多、阿爾泰、青海、西藏等區域。
元明清以來,省以下的行政區劃各個時期都不相同。元朝時省下有路、府、州、縣,路歸省管。府和州有的歸路管,有的歸省管,還有的州歸府管。縣有的歸路管,有的歸府管,有的歸州管。明朝省下設府、州、縣。清朝省下設府、廳、州、縣。明清時的州,清朝的廳有的直屬於省,有的歸府管。元明時期的州有的有縣,有的不轄縣。清朝凡是屬於府的州一律不管縣。也就是說,元明清時期的州實際上就是比較重要的縣。此外元明清也有道,但是作為省的派出機構,並不是行政區域。
1911年後
1911年辛亥革命後,漢地各省自清朝獨立,即對清廷制定的行政區進行變更。中華民國建立後,在北洋政府時期採用省、道、縣三級體制。國民政府時期,採用省、縣二級體制。後,為方便管理縣,於1932年在省、縣之間正式設置行政督察區。在中華民國政府遷台、兩岸分治後,行政督察區事實上消亡,未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單位。
中國共產黨自1927年開始武裝革命後,即在己方控制區(中國共產黨革命根據地)劃分行政區,建立自己的行政區劃制度。其制度與國民政府制度類似,但有所區別。伴隨中國共產黨取得第二次國共內戰勝利,它的行政區劃制度被推廣至中國大陸全境。是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退守台灣、失去中國大陸統治權的中華民國政府,在2005年,最後一次將中國大陸納入中華民國公告疆域區劃。
原中華民國法理疆域行政區劃乃1949年前中華民國之區劃,儘管目前並不實際統治大陸地區。
中華民國初期,承襲清朝舊制,依當時順序排列,有直隸、奉天、吉林、黑龍江、山東、河南、山西、江蘇、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陝西、甘肅、新疆、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22省。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了京兆地方、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外蒙古、青海3個地方,膠澳、淞滬等2省級商埠,另保留阿爾泰、塔爾巴哈台、伊犁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國民革命軍北伐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個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先後設置南京、上海、北平、天津、青島、漢口(今屬武漢)、廣州(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再升格)、西京(後降為省轄市,抗戰勝利後改稱西安並再升格)、重慶(抗戰時期設置)等9個特別市。
1945年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臺灣光復,臺灣成為35行省之一。並在海南島及南海諸島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1947年,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及瀋陽、大連、哈爾濱等3個直轄市。
中華民國公告疆域行政區劃 編輯 | |||||||||
35省、1特別行政區、2地方 | 14直轄市 | ||||||||
行政區 | 簡稱 | 省會或首府 | 行政區 | 簡稱 | 省會或首府 | 行政區 | 簡稱 | ||
江蘇省 | 蘇 | 鎮江 | 甘肅省 | 隴 | 蘭州 | 南京市 | 京 | ||
浙江省 | 浙 | 杭州 | 寧夏省 | 寧 | 銀川 | 上海市 | 滬 | ||
安徽省 | 皖 | 合肥 | 青海省 | 青 | 西寧 | 北平市 | 平 | ||
江西省 | 贛 | 南昌 | 綏遠省 | 綏 | 歸綏 | 青島市 | 青 | ||
湖北省 | 鄂 | 武昌 | 察哈爾省 | 察 | 張垣 | 天津市 | 津 | ||
湖南省 | 湘 | 長沙 | 熱河省 | 熱 | 承德 | 重慶市 | 渝 | ||
四川省 | 川 | 成都 | 遼寧省 | 遼 | 瀋陽 | 大連市 | 連 | ||
西康省 | 康 | 康定 | 安東省 | 安 | 通化 | 哈爾濱市 | 哈 | ||
福建省 | 閩 | 福州 → 金門 | 遼北省 | 洮 | 遼源 | 漢口市 | 漢 | ||
臺灣省 | 臺 | 臺北 → 南投 | 吉林省 | 吉 | 吉林 | 廣州市 | 穗 | ||
廣東省 | 粵 | 廣州 | 松江省 | 松 | 牡丹江 | 西安市 | 鎬 | ||
廣西省 | 桂 | 桂林 | 合江省 | 合 | 佳木斯 | 瀋陽市 | 瀋 | ||
雲南省 | 滇 | 昆明 | 黑龍江省 | 黑 | 北安 | 臺北市 | 北 | ||
貴州省 | 黔 | 貴陽 | 嫩江省 | 嫩 | 齊齊哈爾 | 高雄市 | 高 | ||
河北省 | 冀 | 清苑 | 興安省 | 興 | 海拉爾 | ||||
山東省 | 魯 | 濟南 | 新疆省 | 新 | 迪化 | ||||
河南省 | 豫 | 開封 | 海南特別行政區 | 瓊 | 海口 | ||||
山西省 | 晉 | 太原 | 西藏地方 | 藏 | 拉薩 | ||||
陝西省 | 陝 | 西安 | 蒙古地方 | 蒙 | 庫倫 | ||||
註1:1949年中華民國政府遷臺以前,共計有35省、1特別行政區、1地方(不含蒙古地方)、12院轄市。後因1953年政府撤回對外蒙古獨立的承認,以及臺北和高雄分別於1967年及1979年脫離臺灣省升格為直轄市,始成本表之2地方14直轄市。現今之新北、臺中、臺南等直轄市在2005年本行政區劃停止適用前尚未升格。另外香港及澳門因外國殖民統治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故未有建制。 |
理論上,中華人民共和國現在的行政區劃基本上分為省、地、縣、鄉四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各類行政區劃單位分布(2024年) 編輯 | |||
第一級行政區 | 第二級行政區 | 第三級行政區 | 第四級行政區 |
省、自治區 | 地級市 | 縣級行政區 | 鄉級行政區 |
自治州,地區、盟 | |||
省直轄縣級市 (除海南省所有縣級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直轄的12個縣級市外,僅有4個縣級市即湖北省仙桃市、潛江市、天門市和河南省濟源市由省直轄) |
街道 鎮 鄉(民族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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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直轄縣 (僅海南省全部的縣由省直轄) |
鎮 鄉(民族鄉) |
||
其他省直轄縣級行政區 (僅湖北省神農架林區1例) |
|||
直轄市 | 市轄區 | 街道 鎮 鄉(民族鄉) |
|
縣(自治縣) | |||
特別行政區 | 《香港基本法》第九十七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區域組織,接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就有關地區管理和其他事務的諮詢,或負責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服務。」 | ||
《澳門基本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可設立非政權性的市政機構。市政機構受政府委託為居民提供文化、康樂、環境衛生等方面的服務,並就有關上述事務向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提供諮詢意見。」 |
在行政區域管理實際中,現行的管理體制實際上沿用了清末以來四級行政架構之模式。除直轄市和特別行政區外,每個省、自治區以下行政區劃仍按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和鄉級行政區三級管理,這也是中國大陸特色政治在行政區劃管理上的體現。地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和盟(內蒙古),其機構設置上除了各有側重以外其他大同小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區劃的行政級別,最高行政長官也按照行政區的行政級別對應。如「副省級城市」最高行政長官對應的行政級別為「副省級」,依此類推。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4個直轄市、22個省、5個民族自治區。此外,還有2個「一國兩制」的特別行政區。
代碼 | 名稱 | 簡稱 | 省會或首府 | 地區 | 代碼 | 名稱 | 簡稱 | 省會或首府 | 地區 | |
11 | 北京市 | 京 | 通州區 | 華北 | 43 | 湖南省 | 湘 | 長沙市 | 中南 | |
12 | 天津市 | 津 | 河西區 | 44 | 廣東省 | 粵 | 廣州市 | |||
13 | 河北省 | 冀 | 石家莊市 | 45 | 廣西壯族自治區 | 桂 | 南寧市 | |||
14 | 山西省 | 晉 | 太原市 | 46 | 海南省 | 瓊 | 海口市 | |||
15 | 內蒙古自治區 | 內蒙古[2] | 呼和浩特市 | 50 | 重慶市 | 渝 | 渝中區 | 西南 | ||
21 | 遼寧省 | 遼 | 瀋陽市 | 東北 | 51 | 四川省 | 川/蜀 | 成都市 | ||
22 | 吉林省 | 吉 | 長春市 | 52 | 貴州省 | 黔/貴 | 貴陽市 | |||
23 | 黑龍江省 | 黑 | 哈爾濱市 | 53 | 雲南省 | 滇/雲 | 昆明市 | |||
31 | 上海市 | 滬 | 黃浦區 | 華東 | 54 | 西藏自治區 | 藏 | 拉薩市 | ||
32 | 江蘇省 | 蘇 | 南京市 | 61 | 陝西省 | 陝/秦 | 西安市 | 西北 | ||
33 | 浙江省 | 浙 | 杭州市 | 62 | 甘肅省 | 甘/隴 | 蘭州市 | |||
34 | 安徽省 | 皖 | 合肥市 | 63 | 青海省 | 青 | 西寧市 | |||
35 | 福建省注 | 閩 | 福州市 | 64 | 寧夏回族自治區 | 寧 | 銀川市 | |||
36 | 江西省 | 贛 | 南昌市 | 65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 新 | 烏魯木齊市 | |||
37 | 山東省 | 魯 | 濟南市 | 81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港 | - | 中南 | ||
41 | 河南省 | 豫 | 鄭州市 | 中南 | 82 | 澳門特別行政區 | 澳 | - | ||
42 | 湖北省 | 鄂 | 武漢市 | 83 | 台灣省注 | 台 | 台北市 | 華東 |
- 註:台灣省以及福建省的金門、烏坵、馬祖未實際管轄。
周恩來曾把中國三十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編成一首七言詩,以便記憶(當時重慶市及海南省尚未建立,分別屬於四川省及廣東省;香港特區與澳門特區尚未回歸,分別為英屬香港與葡屬澳門。):[3]
兩湖兩廣兩河山(湖南、湖北、廣東、廣西、河南、河北、山東、山西)
五江雲貴福吉安(江蘇、浙江、江西、黑龍江、新疆、雲南、貴州、福建、吉林、安徽)
四西二寧青甘陝(四川、西藏、寧夏、遼寧、青海、甘肅、陝西)
還有內台北上天(內蒙古、台灣、北京、上海和天津)
1946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正式承認蒙古國(外蒙古獨立)之前的版圖因為狀似「秋海棠」,曾是過去的通稱,而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版圖狀似公雞,台灣方面也稱之為「老母雞」。雖然《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其疆域非經決議不得變更,中華民國政府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他國簽訂的國界協定,但依照其法律將涉及中國大陸的範圍設定為「中共控制之地區」,2010年代起台灣民主進步黨執政下的中華民國政府多次宣稱「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以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與鄰國之交界,由東北逆時針略述與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版圖之差異。
- 北韓:1962年簽訂界約,將朝鮮民族視為民族源頭的「長白山」(白頭山)以南劃予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 俄羅斯:包括外東北(1858、1860年)、黑瞎子島(1945年)、江東六十四屯(1900年)、唐努烏梁海(1944年)和外西北。199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承認除黑瞎子島外所有主要爭議領土的喪失,而黑瞎子島則在2005年和俄羅斯平分解決領土爭議 。
- 蒙古國:1962年簽訂界約,諾門罕谷地、察哈爾北境達里岡愛牧場、新疆北塔山劃歸蒙古國(當時是蒙古人民共和國)。
- 塔吉克:在蘇聯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英俄瓜分帕米爾,形成未定界。在蘇聯解體後,與塔吉克斯坦簽約,放棄噴赤河以東、薩雷闊勒嶺以西的帕米爾北境,約1000平方公里。
- 阿富汗:1963年簽訂界約,承認阿富汗領有瓦罕帕米爾與巴達克山地區主權。
- 巴基斯坦:1963年簽訂界約,放棄坎巨提的主權,喬戈里峰(K-2)共享。
- 尼泊爾:1961年簽訂界約,珠穆朗瑪峰(聖母峰)共享。
- 不丹:印度占領「藏南地區」之後,將其西南一隅墨拉薩丁地區送給不丹。
- 印度:由於1913年英國與西藏在西姆拉會議中,自行劃定「麥克馬洪線」,併吞西藏東南的藏南地區及新疆西南的阿克塞欽地區。印度主張擁有上述兩地全境,因此爆發邊界戰爭,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取勝後自行退兵,目前仍未簽訂界約。
- 緬甸:1960年簽訂界約,中華人民共和國放棄高黎貢山以西7萬平方公里土地(江心坡),放棄南坎、果敢等縣,收回片馬、班老等地區。
- 中華民國台灣地區:中華民國政府主張,台灣、澎湖自1945年被國民政府所光復,與金門、馬祖列島同屬於中華民國臺澎金馬地區,因兩岸分治造成主權治權爭議,臺澎金馬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實際管轄。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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