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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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民政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分為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註 1]、縣級行政區、鄉級行政區。其中,省級行政區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4類;地級行政區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4類;縣級行政區包括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林區、特區8類;鄉級行政區包括鎮、鄉、民族鄉、蘇木、民族蘇木、街道辦事處、區公所7類[2]。根據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不設政權性區域組織。
區劃制度
區劃類型
國家機構設置
區劃沿革
注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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