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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立法机关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英语: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1]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2],亦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监察权。现今立法会共设议席90席;地区直选议员占20席、功能界别议员占30席、选举委员会界别议员占40席。
第一届立法会成立于1998年7月1日,应届议员任期为两年。自第二届立法会(2000年)开始,每届议员任期改为四年(第六届为五年[注 5])。2012年起,立法会议席增加至70个。2021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立法会议席增加至90个,同时大幅修改议席构成。现时的立法会届别为第七届,任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香港于1841年成为英国的殖民地,其首份宪制性法律是由维多利亚女王以《英王制诰》形式颁布,名为《香港殖民地宪章》,并于1843年6月26日在总督府公布[3]。该宪章订定成立定例局(其后改称立法局),授权“在任的总督……在取得立法局的意见后……制定及通过为维持香港的和平、秩序及良好管治……而不时需要的所有法律及条例”。于1917年颁布取代1843年宪章的《英王制诰》,其文本于“的意见”之后加入“及同意”等重要字眼[3]。
香港立法机关成立初期称为定例局,由政府三司的当然议员、政府官员出任的官守议员及民间人士出任的非官守议员组成。除了当然议员以外,其余成员皆由总督委任。
1843年8月,第一任香港总督砵甸乍宣布委任官守议员加入定例局。三名官守议员(即正在担任某种官职之意)分别为庄士敦(前护理总督)、莫里森(商务总监中文秘书兼传译员)及金尼(首席裁判司)。
1844年1月11日,定例局举行首次会议。1844年2月26日,通过首条香港法例。1845年3月7日,定例局根据《1843年王室训令》第6条,制定并通过首份《香港立法机关会议规则及常规》。
1850年,委任怡和洋行股东大卫·渣甸及哲美森洋行老板约瑟·艾德格出任首两名非官守议员。1857年,增委两名官守议员及一名非官守议员。1884年,扩大立法局的成员人数至7名官守议员及5名非官守议员,其中包括1名华人伍才(又名伍廷芳)。1896年,进一步扩大立法局的成员人数至8名官守议员及6名非官守议员。1929年,立法局共有10名官守议员及8名非官守议员,其中包括3名华人及1名葡籍人士。1941年12月25日,日占香港时,立法局无限期休会至1946年。
1960年代,香港经历文革引发的六七暴动,港英政府一方面推出香港节等文化活动安抚民心,另一方面也筹备代议政制,使市民有参与政制的机会。
1967年,立法局成员人数增至26名,官守和非官守议员各占13名。1973年,立法局人数增至46名。1976年,立法局共有最多可达23名的官守议员(包括5名当然议员),以及23名非官守议员。1980年,增至50名。
1984年,政府推出《代议政制绿皮书》,详列立法局民主化的过程,正式就立法局引入民选议席咨询公众。
1985年10月30日起,立法局搬到位于中环的旧最高法院大楼进行首次会议,港督尤德作施政报告。新当选的立法局议员打破常例,以广东话宣誓,效忠香港市民。
同年首次推行间接选举。立法局举行有史以来首次选举后,共有11名官守议员(包括四名当然议员),以及46名非官守议员,其中22人由总督委任,12人由功能组别选出,1人由全体市政局议员推选,1人由全体区域市政局议员推选,另外10人由各区全体区议员组成的选举团选出。1985年,通过《立法局(权力及特权)条例》,大大提高立法局的权力。
其后,当时不少民主派要求政府推行“八八直选”,即是在1988年引入直接选举议席。最后政府推出《代议政制白皮书》,把首次直选的时间订于1991年。同年增设两名由功能组别选出的议员,以取代两个委任议席。1991年,立法局成员人数增至60名,但仍包括官守议员。总督在立法局议员中委任1人为副主席,负责主持立法局会议。立法局成员包括4名当然官守议员(包括总督,他仍为立法局主席及议员,但不再出席该局的会议),18名委任议员和39名民选议员(民选议员中,21人由功能组别选出,另外18人则由全港各地方选区以直接选举方式选出)。1991年9月,立法局部分议席第一次由直选产生。
英国政治人物、末任香港总督彭定康于1992年上任,在其任内首份施政报告中推出政改方案,建议1995年的最后一届立法局选举增加民主成分,增加直选议席外,又新增九个功能组别(即新九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此非常不满,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鲁平斥责彭定康是“香港历史上的‘千古罪人’”,并且宣布终止“直通车”(即原来中英双方协议,最后一届立法局议员可以全数过渡成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议员至2000年)。
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之下成立预备工作委员会,于1996年成立“临时立法会”。由于被港英政府视为非法组织[4],临立会于1997年1月25日在深圳召开首次会议,直至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才在香港举行会议。
1997年6月28日,最后一任立法局主席黄宏发宣布“本局休会,待续无期。I now adjourn the Council, sine die.”,1997年6月30日24时后,代表立法局从此成为历史[5]。
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同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正式成立,立法局改名为立法会。同日凌晨2时45分,临时立法会于香港会议展览中心扩建部分(会展新翼)2楼201号会议室聚鹰厅中召开香港回归后第一次会议。通过了《香港回归条例》,以进行司法等法律上的衔接,成为香港回归后第一条通过的法案,亦是主权移交后第一次在同一次会议中一次过进行首读、二读及三读程序的法案。临时立法会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必不可少”的法律。[6]
1998年,举行香港回归后首届立法会选举。2000年,举行第二届立法会选举。2004年,举行第三届立法会选举,按照基本法选举委员会在此届起不再选出立法会议席,维持一半地区直选议员和一半功能界别议员。
2004年后,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成为社会各界的争论议题。由于根据《香港基本法》在2007年后可以启动政改程序,香港各界对2008年立法会是否实行全面普选争论不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及附件二进行解释,指出香港要改变行政长官及立法会的选举制度,除了要三分之二的立法会议员和香港行政长官同意外,还要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或备案,并首先要由行政长官提交报告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修正。政改修改程序由“三部曲”变成“五部曲”,并否决了2007年及2008年双普选。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以全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决定了香港可以于2017年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另外可以于2020年普选立法会。
2008年9月7日,举行第四届立法会选举,议席维持在60席。
2010年6月,立法会经过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2012年香港政治制度改革方案,议席由60席增加至70席,增加5个地区直选议席及5个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议席。
2011年8月,立法会迁出位于中环的旧最高法院大楼,同年9月,所有立法会会议开始在位于金钟新政府总部东翼以北的立法会综合大楼举行,政府总部及立法会综合大楼成为香港岛的新地标,也成为近年较集中的政治示威活动场所。
2012年9月9日,举行第五届立法会选举。这是政改方案通过后,新增议席后举行的第一次立法会选举。
2014年6月13日,立法会财委会继续审议新界东北发展计划前期工程拨款,面对泛民议员提出大量临时动议拉布,主席吴亮星晚上突宣布“剪布”,激发在场外集会的逾千名村民及市民不满,三路冲击立法会综合大楼,有玻璃门被打至破裂,大楼外墙的砖更被铁马撞穿,在大楼内布防的警员以警棍和胡椒喷雾武力阻止。双方对峙之际,吴以治安问题为由休会。拨款表决暂缓,但发展局局长陈茂波称绝不撤回拨款申请。到6月14日凌晨2时许,警方开始在立法会门前清场,逐一抬走示威者。示威者手挽手筑成人链躺在地上,有示威者和警方推撞。最终凌晨4时完成清场,警方指集会高峰期有900人参加,清场时移走了190人,使用了18次胡椒喷雾,并拘捕21人,六名立法会保安员与四名警员受伤,政府高层谴责示威者的行为。
2014年11月19日凌晨,一批示威者冲击立法会大楼,声称要阻止网络23条审议,示威者用铁马及砖毁坏玻璃门及外墙,大批警员到场制止,双方冲突,警员多次施放胡椒喷雾。警方称事件中有三名警员受伤,至今拘捕六人。立法会回应指当日没有相关的议程,大会要改期进行,警方、政府及议会各党派强烈谴责暴力行为。
2016年9月4日,举行第六届立法会选举。
2016年10月12日开始,因本土派议员在宣誓仪式上的言行引发争议,香港特区政府首次就立法会内部事宜申请司法复核,进而导致第五次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香港基本法。同年11月15日,青年新政议员梁颂恒、游蕙祯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失去议员资格[7]。
2017年7月14日,因香港特区政府再次申请司法复核,梁国雄、姚松炎、刘小丽、罗冠聪被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失去议员资格。
6名民主派、自决派及本土派议员被褫夺资格后,建制派首次取得地区直选及功能组别的过半数议席。
2018年1月,选管会证实选举主任曾经就撤销前建筑测量界议员姚松炎及众志成员周庭参与立法会补选资格而咨询律政司的法律意见。民主派议员1月26日发起一人一信行动,以网上电邮向律政司司长郑若骅、选管会主席冯骅、总选举主任黄思文表达反对撤销两人参选资格。截至同日晚上9时半,有超过5000名市民参与联署[8]。
在反修例运动示威集会继续进行时,大量示威者聚集在立法会入口门外与警察对峙。由于香港警察并无主动地以最低限度的武力去驱散示威者,因此示威者便不断利用临时组装而成的金属小车去冲击立法会综合大楼的玻璃幕墙和玻璃门,直至玻璃幕墙和玻璃门破裂。其后示威者进入综合大楼,同时香港警察撤离综合大楼,故示威者得以开始占领立法会。在示威者占领立法会期间,综合大楼的墙面和电梯被示威者用黑色颜料喷上“释放义士”、“林郑下台”、“真普选”、“永不屈服”、“官逼民反”、“血债血偿”、“黎明跳楼自杀死亡”、“神舟十二号”、“2019年香港大事回顾”、“2019难忘记”等字句,当中包括示威者一直以来希望能够争取得到的五大诉求,以及一些抗议字眼。示威者亦将综合大楼的闭路电视破坏,大量电线及网线被剪断,存有议员、议助、官员、记者和秘书处职员资料硬盘亦被人撬走。示威者并用黑漆涂鸦香港特别行政区区徽、挂上殖民时期的旗帜,而立法会主席的照片也不能幸免,被示威者用黑色颜料涂污并弄倒在地上;但回归前的立法局主席的照片则并没有被示威者损毁。[9]不过,示威者即使把餐厅冰柜的饮品取走,却同时放下金钱,并写上“我们不是贼人 不会不问自取”的留言;图书馆外和纪念品柜外亦以物品拦截,并贴上告示提醒“保护图书”、“保护文物”。[10]
香港警方于近午夜出动,先派出大批警力由湾仔军器厂街开始布防,之后大批手持长盾及警棍的防暴警察,由龙和道开始逼向立法会,示威者最后全部撤离立法会。防暴警察其后于龙汇道施放催泪烟驱散现场群众,示威者即开始由立法会示威区撤离,有人抬走留守示威者,再向夏悫道方向散去。7月3日,香港警方展开逮捕行动,并于3日深夜表示,他们已经逮捕涉及当天参与抗争的12个人。这12人包括11名男性,1名女性,年龄在14岁至36岁之间。他们被指控的罪行包括:持有攻击性武器,非法集会,袭警及妨碍警务人员执行职务。[11]
2020年11月1日,7名民主派立法会议员及议助(胡志伟、尹兆坚、黄碧云、张超雄及其议员助理,工党主席郭永健、陈志全和朱凯廸)被指在当年5月8日立法会内会冲突,在早上被警方拘捕,涉违《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下的“藐视罪”及“干预立法会人员”,案件11月5日于东区裁判法院提堂。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杨岳桥批评是次拘捕是秋后算账。警方拒绝回应检控准则。[12]
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应香港特区政府要求[13],审议及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14],指任何立法会议员“宣扬或者支持‘港独’主张、拒绝承认国家对香港拥有并行使主权、寻求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或者具有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等行为”经“依法认定”后丧失就任资格。特区政府随即宣布取消梁继昌、杨岳桥、郭荣铿及郭家麒四人的议员资格。[15]其他民主派议员宣布集体辞职以抗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16]。
15名民主派议员宣布于11月12日总辞,只有城邦派的郑松泰和中间派的陈沛然表明会留任,令议会建制派占绝大多数。民主派召集人、民主党主席胡志伟批评取消议员资格的做法“极其荒谬”,表示一国两制正式“宣告死亡”。[17]香港中联办严正讉责立法会15名民主派议员是政治揽炒,注定只是断送自己政治前途,不会影响香港一国两制前进的步伐,他们必然被体制所抛弃。[18]
为落实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提出的“爱国者治港”要求[19],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3月30日通过决议[20],确定立法会议席由70席增加至90席,立法会的90个议席以40、30、20比例分配议席,又称“四三二方案”。具体为选举委员会界别40席;传统功能界别30席;地区直选20席[21],而本次通过决议的条文主要说明如下:
2023年1月,《明报》发现由今届起,各委员会的会议纪要的记录方式不再具名,改为以“一名议员”代称。立法会秘书处指有关改动可方便公众、议员和官员掌握会议流程、讨论要点和回应,做到“精简归纳和整合与会者发言重点”。而公众可透过翻看个别议员或官员发言片段以知道身份。议员狄志远批评有关改动是倒退,并削弱立法会工作透明度。不过议员杨永杰认为有关的改动不影响立法会透明度,但同时承认具名发言记录方便市民查阅。[22]
香港立法会沿袭港英统治时订立的宣誓及声明条例,规定议员须使用宗教式(天主教/基督新教)或非宗教式进行宣誓。在完成宣誓前,议员不得参与立法会会议或表决[23][24]。
《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立法会议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基本法》,及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议事规则》第1条,议员如未按照《宣誓及声明条例》(第11章)的规定作宣誓,不得参与立法会会议或表决。凡举行换届选举后,以前已作宣誓的议员亦须再次宣誓。根据《议事规则》第12(1)条,议员须在每届立法会的首次会议上作宣誓。[25]
“ | 本人,______,谨对“全能上帝/全能天主”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 ” |
“ | I, ______ , swear by Almighty God that, being a member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 will uphold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ar allegiance to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serve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nscientiously, dutifully, in full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onestly and with integrity. | ” |
誓词使用之语言可以采用粤语、英语或普通话中其中一种语言。“全能上帝”及“全能天主”的英文翻译均是“Almighty God”。[25]
“ | 我,______,谨此宣誓,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 ” |
“ | I, ______ , swear that, being a member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 will uphold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ar allegiance to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serve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nscientiously, dutifully, in full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onestly and with integrity. | ” |
“ | 本人,______,谨以至诚,据实声明及确认,本人就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定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 ” |
“ | I, ______ , solemnly, sincerely, and truly declare and affirm that, being a member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 will uphold the Basic Law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bear allegiance to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serve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nscientiously, dutifully, in full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onestly and with integrity. | ” |
誓词使用之语言可采用粤语、英语或普通话中其中一种语言。[25]
香港历来的立法机关会议场地如下:
以下为立法会及前身立法局自1843年成立以来的议席分布:[26]
官守议员 [注 7] |
非官守 委任议员 |
选举团或选举 委员会界别议员 |
功能界别 议员 |
地方选区 议员 |
全体议员 数目 | |
---|---|---|---|---|---|---|
1843- | 4 | - | - | - | - | 4 |
1844- | 6 | - | - | - | - | 6 |
1845- | 4 | - | - | - | - | 4 |
1850- | 6 | 2 | - | - | - | 8 |
1857- | 6 | 3 | - | - | - | 9 |
1858- | 7 | 3 | - | - | - | 10 |
1868- | 6 | 4 | - | - | - | 10 |
1883- | 7 | 5 | - | - | - | 12 |
1896- | 8 | 6 | - | - | - | 14 |
1917- | 8 | 6 | - | - | - | 14 |
1928- | 10 | 8 | - | - | - | 18 |
1964- | 13 | 13 | - | - | - | 26 |
1972- | 15 | 15 | - | - | - | 30 |
1976- | 23 | 23 | - | - | - | 46 |
1977- | 25 | 25 | - | - | - | 50 |
1980- | 27 | 27 | - | - | - | 54 |
1983- | 29 | 29 | - | - | - | 58 |
1984- | 29 | 32 | - | - | - | 61 |
1985-88 | 11 | 22 | 12 | 12 | - | 57 |
1988-91 | 11 | 20 | 12 | 14 | - | 57 |
1991-95 | 4 | 18 | - | 21 | 18 | 61 |
1995-97 | - | - | 10 | 30 | 20 | 60 |
临立会 | - | - | 60 | - | - | 60 |
1998-00 | - | - | 10 | 30 | 20 | 60 |
2000-04 | - | - | 6 | 30 | 24 | 60 |
2004-08 | - | - | - | 30 | 30 | 60 |
2008-12 | - | - | - | 30 | 30 | 60 |
2012-16 | - | - | - | 35 | 35 | 70 |
2016-21 | - | - | - | 35 | 35 | 70 |
2022-25 | - | - | 40 | 30 | 20 | 90 |
1998年第一届选举,30席由功能组别产生,10席由选举委员会选出,20席由地方直接选举。2000年的第二届,增加由地方分区直选的议席并且减少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议席;其中30席由功能组别产生,6席由选举委员会选出,24席由地方分区直选产生。2004年第三届,废除由选举委员会选出议席的制度,将6席全部转由地方直选产生。其中30席经地方分区直选产生,其余30位经功能组别选举产生。《香港基本法》第68条指明最终目标是全部议席由普选产生。2010年政改方案通过后,第五届则把地方分区直选议席和功能组别议席各增加5席。总议席达到70席。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押后第七届,主动修改《基本法》附件2,减少由地方分区直选和功能组别产生的议席,恢复并大幅增加选举委员会选出的议席,其中20席由地方分区直选产生,30席由功能组别产生,40席由选举委员会选出。
1993年前,作为议长的立法局主席(President of the Legislative Council)由香港总督兼任。1993年,总督彭定康不再出任立法局议员,并于2月将立法局主席一职移交一位由全体非官方议员互选出来的议员担任,并由施伟贤当选首任立法局主席。立法局设立主席一职,由议员互选产生,承沿至今。
立法会设有内务委员会,由立法会主席以外所有议员组成;内务委员会主席及副主席,以与立法会主席选举相若的方式选出,并为立法会当然代理主席,于立法会主席无法执行职务或缺席会议代行其职务。
内务委员会负责为立法会会议作准备,审议已提交于立法会的议案,以及在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省览或提交立法会批准的附属法例。并可以成立法案委员会研究该等法案,或委任小组委员会对一些附属法例进行更详细的研究。内务委员会亦负责制订立法会内务守则作为议事规则的补充,对立法会及其委员会的会议程序作详细订定。内务委员会亦会就财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会、政府账目委员会、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及各事务委员会的组成方法和其正副主席选举订定规则。(议事规则已订明者除外)
立法会辖下有3个常设委员会,分别是财务委员会、政府账目委员会及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另外亦设有议事规则委员会。
财务委员会:简称财委会,为香港立法机关中历史最悠久的委员会,现时由除立法会主席以外的全体议员组成,是立法会常设委员会中最重要的委员会,所有议员都会参加。于1995年之前,财政司为当然财务委员会主席;自1995年起立法局不再存在官守议员后,主席改由成员互选产生。财务委员会通常在星期五下午举行恒常会议,负责审议政府提交的所有涉及拨款的申请。财务委员会其中一项工作,是审查财政司司长每年提交立法会的开支预算草案及拨款法案,其中载列政府下一财政年度的全年开支建议。现时下辖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及工务小组委员会两个小组委员会。政府开设首长级公务员常额或编外职位,需要得到立法会人事编制小组委员会及财务委员会通过和批准。
政府账目委员会:简称帐委会,负责研究审计署提交的报告,对政府账目进行监察。成员按内务委员会所定的规则选举产生。
议员个人利益监察委员会:简称监委会,负责就议员的个人利益进行监察,并制定有关议员个人道德指引。成员按内务委员会所定的规则选举产生。
议事规则委员会:负责检讨立法会议事规则和委员会制度,适当时向立法会提出修订建议。成员按内务委员会所定的规则选举产生。
立法会设有18个事务委员会,定期听取政府官员的简报,并监察政府执行政策及措施,议员可视需要加入一个或是数个事务委员会。
事务委员会 | 相关政策局 |
---|---|
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 | 律政司 民政事务局(2007年7月至2018年7月)[27] |
工商及科学、创新和技术事务委员会 |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工商及旅游科) 科学、创新和技术及工业局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 |
政制事务委员会 |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 |
发展事务委员会 | 发展局 |
经济发展事务委员会 |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工商及旅游科) 运输及物流局(运输科) 环境及生态局(能源及可持续发展科) |
教育事务委员会 | 教育局 |
环境事务委员会 | 环境及生态局 |
财经事务委员会 |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经事务科) |
食物安全及环境卫生事务委员会 | 环境及生态局(食物科) |
卫生事务委员会 | 医务卫生局 |
民政及文化体育事务委员会 |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 文化体育及旅游局 |
住房事务委员会 | 住房局(住房科/住房署) |
资讯科技及广播事务委员会 |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通讯及创意产业科) 科学、创新和技术及工业局 |
人力事务委员会 | 劳工及福利局 教育局 |
公务员及资助机构员工事务委员会 | 公务员事务局 |
保安事务委员会 | 保安局 |
交通事务委员会 | 运输及物流局 |
福利事务委员会 | 劳工及福利局 民政及青年事务局 |
立法会有权引用香港法例第382章《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又称“权力及特权法”),当有议员对某些事件提出质询或当对于个别议员提出谴责的议案获得动议,立法会会成立调查委员会就动议作出调查,调查完成后须尽快向立法会汇报。成员按内务委员会所定的规则选举产生。
经立法会决议,可成立一个或多个专责委员会就立法会付交的事宜或法案作深入研究,成员由主席考虑内务委员会的建议后任命。专责委员会对所付交的事宜或法案完成研究后须尽快向立法会提交报告,随后解散。
而根据权力及特权法第10条《以传票通知列席》以及第12(6)条列明,立法会主席有权签署手令并飭令全体/每名警务人员拘捕涉案人员,并于指定时间押解他到立法会作供,故证人/涉案人士必须出席。
行政管理委员会,简称行管会,是独立的法人团体。为立法会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务,由立法会主席担任当然主席,内务委员会主席为当然副主席,内务委员会副主席为当然委员,另设10名委员。行管会所有委员悉是立法会议员。[28]
行管会的执行机关为立法会秘书处,由立法会秘书长领导。立法会秘书处下设有三个议会事务部、资料研究及图书馆服务部、翻译及传译部、公共资讯部、申诉部、总务部及法律事务部。[29]
立法会秘书长是秘书处的行政首长、立法会主席议事程序事宜方面的首席顾问,职级等同首长级公务员第六级。负责统率及督导秘书处五百名职员为立法会工作提供支援,并管理立法会综合大楼各项设施及服务。秘书长亦是行政管理委员会用以履行职能的公帑拨款的管制人员,按照适用的相关财务规例,执行立法会议员酬金及工作开支偿还款额制度。[30]
历任秘书长如下: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73条,立法会主要职责如下,当中除了最后两点外,其余均为主权移交前立法局的职权:
《基本法》附件二规定,由议员个人提出的法案、议案和对政府法案(包括财政预算案)的修正案,表决时须以分组点票方式点算,要同时得“选举委员会界别”及“地区直选、功能界别”分别过半数出席议员赞成(2021年第七届立法会之前,地区直选议员及功能界别议员分作两组;2004年第三届立法会之前,选举委员会议员与地区直选议员作同一组),议案才获通过[33]。
而政府提出的法案,只须获得过半数出席议员投票赞成,即为通过[33]。反之,前立法局所有辩论之议案(包括议员提出的议案或修订),以多数票决定。立法局主席在相等票数时才会多投决定性一票,而现今立法会主席并无此权力。
根据《基本法》及《议事规则》,发回重议的法案、弹劾特首及修改基本法须取得至少三分之二立法会议员赞成才获通过,而取消议员的资格只须取得至少三分之二在席议员赞成即获通过[33]。
虽然《议事规则》第46条同样列明前者要求适用于通过修改《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及修改《基本法》附件二(立法会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但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1年3月31日废除香港特区对特首、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正权,立法会不再具备政改同意权。[34]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4条,立法会议员提交条例草案的限制是:(参见行政主导)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根据本法规定并依照法定程序提出法律草案,凡不涉及公共开支或政治体制或政府运作者,可由立法会议员个别或联名提出。凡涉及政府政策者,在提出前必须得到行政长官的书面同意。因此行政长官事实上对所有议员提出的法案有绝对否决权,所有法律最后均须由政府执行。 |
特区政府与立法会曾就《基本法》第74条的适用范围引起争议。律政司于1998年指出要以宽广的角度解释第74条:不论具立法效力与否的所有议员法案、议案或修正案,均须受其限制。即使议员动议修改政府法案的条文,亦应先征得行政长官同意。当时立法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则认为文本上第74条除涵盖议员提出的法案外,没有另有所指;委员会亦指出有关对议员提案权的限制不符合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之间的权力制衡[35]。最终,《议事规则》至今仍然保障立法会议员提出无立法效力议案和对所有法案、议案的修正案的完全权力。
香港的立法机关选举组别在1995年至1997年、1998年至2004年、2021年至今可分为属直接选举地区直选、及属间接选举的功能组别及选举委员会三大组别。
由2004年至2020年,选举委员会只负责行政长官选举的提名及投票,不会参与立法会的提名工作(尽管大部分选举委员会代表为属功能组别的选民投票选出)。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行决定香港立法会议员议席选举修改为“432”方案,也就是选举委员会选出40席、功能界别选出30席、地区直选20席,合计90席。
在2010年政改投票当中,特区政府提出地区直选增加5席并获得通过,2012年起之地区直选议席增至35席。但纵使增加了议席,在分组点票制度下,代表全港选民的直选议员提出的议案,通常被选民基础少的功能界别议员否决。
功能界别选举现有28个功能界别,分别代表指定的香港商会及行业,在立法会内的代表。
各个功能界别的选民登记资格(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都不一样,有些界别作个人投票和团体票,例如,商界(第一)选民只包括香港总商会会员,商界(第二)的选民只包括香港中华总商会会员,不包括其他香港商人。除劳工界有3名议员(两席代表工联会,一席代表劳联)外,其他界别均有1名议员,共30席。在这种情况下,不少功能界别议员通常会自动直选。
由于2010年政改方案通过,2012年起之功能界别议席增至35席,新增之5席将由现任民选区议员提名、参选,并由没有上述28个传统功能界别投票权的选民投票选出,称为“区议会(第二)功能界别”,俗称“超级区议员”;原有区议会界别则改名为“区议会(第一)”[36]。
除上述比较特殊的区议会(第二)界别以外,其他28个传统的功能界别分别为: [37]
合资格的有选举权的团体代表、公司董事或公会代表的团体、专业人士如医生、牙医、护士、社工、教师、大专教师、律师、部分法律人员和会计师选出代表的议员。
除劳工界外,全部界别均采用“得票最多者当选制”(First Past the Post)。而劳工界使用全票制,每个注册工会可投三票给三位候选人。
在2021年前,乡议局(主权移交前称为乡事界)、渔农界、保险界、航运交通界均采用“选择消去法”(Preferential elimination system),而区议会(第二)采用比例代表名单制。
1998年,选举委员会选出10名立法会议员;2000年,由8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6名立法会议员;从2004年至2020年,没有立法会议席由选举委员会选出。当时选举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大部分委员由本身的界别中选出。立法会候选名单为选举委员会的800人,每名委员可选择的候选人以议席数目为限,得最多票的10/6名委员当选为立法会议员。
2021年起,再次由15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出40名立法会议员。部分委员由本身的界别中选出,而部分由中国官方指定为当然成员,例如:港区人大政协、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政府咨询委员会及法定机构主席等。任何合资格选民可以在选举委员会界别参选,并须得到五个界别各2至4名选委提名。每名委员可选择的候选人以议席数目为限,得最多票的40名委员当选为立法会议员。
除特别注明外,投票时间均为上午7时30分至晚上10时30分(2021年选举为上午8时30分至晚上10时30分)。
届 | 选举 | 投票日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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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选区/功能组别/选举委员会 | ||||
一 | 1998年立法会选举 | 1998年5月24日[注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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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立法会金融服务界功能界别补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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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立法会区域市政局功能界别补选 | 1998年10月29日 | |||
二 | 2000年立法会选举 | 2000年9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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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立法会香港岛地方选区补选 | 2000年12月10日 | |||
2001年立法会选举委员会补选 | 2001年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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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选区/功能组别 | ||||
三 | 2004年立法会选举 | 2004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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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立法会香港岛地方选区补选 | 2007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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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2008年立法会选举 | 2008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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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立法会地方选区补选 | 2010年5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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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2012年立法会选举 | 2012年9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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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立法会新界东地方选区补选 | 2016年2月28日 | |||
六 | 2016年立法会换届选举 | 2016年9月4日[注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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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立法会补选 | 2018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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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立法会九龙西地方选区补选 | 2018年11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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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选区/功能组别/选举委员会 | ||||
七 | 2021年立法会换届选举 | 2021年12月19日[注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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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立法会选举委员会界别补选 | 2022年12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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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因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自行延长本届立法会任期不少于一年直至第七届任期开始,特区政府决定其任期于2021年12月31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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