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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旗的历史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国国旗主要是指在中国地理区域内,经由中央政府立法制定作为象征国家的旗帜,中国第一面正式确立的国旗是在清朝晚期出现的。现今由于大中华区的政治因素,称为中国国旗的一般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五星红旗。
清朝国旗 | 民国时期中央政权国旗 | 民国时期割据政权国旗 | 民国时期从属国国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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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旗为代表主权国家的旗帜,是近代西方主权国家出现后的产物。16世纪前,尚不存在“民族国家”或“主权”的概念,所以没有象征民族主权国家的国旗。中国古代一般认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诗经·小雅·北山》),历代皇朝既没有也不需要“国旗”。
中国自有国旗以来,三个被国际广泛承认的政权分别为清朝、中华民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而这三个政权分别使用过四种旗帜,分别为黄龙旗;五色旗;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和五星红旗。但是,由于近代中国局势动乱,在当时的领土上亦有大量不受中央政府控制的区域自立旗帜,如满洲国国旗、汪精卫政权国旗等。在此条目中一并列入,但一律在中央政府旗帜下方展示。
古代的中国虽有多种多样的旗帜,但一般都是战争时用的军队旌旗或是皇室用的御旗。这些旗一般是三角形或矩形的。
最常见的军队旌旗上会绘有镶边与军队将领的姓氏,势力旗帜则以各样颜色或图腾作为代表。
为了使兵船区别于其他国家的船只,中国海关总税务司英国人李泰国和阿思本为船队设计了一面旗代表大清国———长方形,绿底,黄色对角线交叉,中心嵌黄龙图案。李泰国解释说:“之所以选用绿色乃因其罕为欧洲列强采用,故不致与任何其他国家之旗帜混淆。”8月13日,他们致函英国外交大臣,要求将此旗在英国政府公报上公布,未果[1]。
1862年决定使用斜幅黄龙旗开始用为官船的标志,当时的黄龙旗是三角形的。直至光绪七年(1881年)9月,在英国定购的“扬威”、“超勇”两艘巡洋舰回国后,李鸿章在同西方列强谈判、签约、通商、互派外交人员等外交活动中,看到西方列国庄严悬挂国旗,而中国却无旗可挂,深感有失“天朝威仪”,于是上奏慈禧太后,提出在外交场合中需要有代表中国的旗帜,并请求颁制国旗。慈禧就命李鸿章负责设计图案。经过多方征集筛选,李鸿章上呈了八卦旗、黄龙旗、麒麟旗、虎豹旗等多种方案,供慈禧太后选定,最后决定使用黄龙旗为大清国旗。1888年,李鸿章制定《北洋海军章程》,章程写道:“按西洋各国,有国旗、兵船旗、商船旗之别。大致旗式以长方为贵,斜长次之。同治年总理衙门初 定中国旗式,斜幅黄色,中画飞龙,系为雇船、捕盗而用,并未奏明为万年国旗。今中国兵商各船日益加增,时与各国交接,自应重订旗式,以崇体制。应将兵船国旗改为长方式,照旧黄色,中画青色飞龙。军旗提督用五色长方旗,诸将用三色长方旗,上角饰以锚形。”[2]
1889年天津军械局完成了大清国国旗的设计样稿和营造法则:旗为羽纱质地,正黄色,用羽纱镶嵌青色五爪飞龙,龙头向上,分为大小四号,头号横长一丈五尺六寸,宽一丈六寸五分;二号横长一丈三尺九寸,宽九尺五寸;三号横长一丈一尺五寸,宽七尺六寸;四号横长九尺六寸,宽六尺三寸。旗式一律照长方,照旧用正黄色羽纱制造[3]。
清朝政府被推翻后的1912年1月10日,黄龙旗由中华民国五色旗取代。然而1917年7月1日发生了“张勋复辟”事件。张勋、康有为等迎清朝末帝溥仪出御太和殿,改民国六年为宣统九年。张勋受命为议政大臣、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黄龙旗又在北京城出现。但此次复辟历时仅十二天即告结束。1917年7月12日,段祺瑞率军入京,张勋遁入荷兰使馆,溥仪再次退位。黄龙旗又被废除[4]。
1893年秋,革命党人陆皓东居住于尢列的听涛阁,设计了“青天白日旗”。1895年,孙中山在香港举行兴中会的首次干部会议,通过了以青天白日旗为革命军旗,此后多次起义皆以此旗为标帜号召。
中华革命党改组为中国国民党后,以青天白日旗为党旗。国民党北伐统一中国后,以青天白日旗为海军“舰艏旗”(舰艏是军舰的船头)。
十八星旗原是湖北革命团体共进会的会旗。1907年8月间,焦达峰、刘公、孙武等一批在日本的中国同盟会会员,筹组湖北共进会,任务是谋划准备在长江中游的反清武装起义,议定以十八星旗为会旗。
1911年9月,在同盟会推动下,两个革命组织文学社和共进会召开联席会议,策划于10月10日晚7时左右发动武昌起义,并组成领导起义的总指挥部,以及确定十八星旗为起义中的指挥旗帜。
1911年10月11日(武昌起义胜利翌日),中华民国军政府鄂军都督府(俗称“湖北军政府”)正式宣告成立,并使用十八星旗作为其政府代表旗帜。
1912年1月10日,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通过决议,以五色共和旗(即“五色旗”)为国旗,以十八星旗为陆军旗,海军旗则是一种以十八星旗为基调的旗帜。
不过北洋政府很快就停止使用十八星旗,以五色旗为陆军旗,以青天白日满地红旗为海军旗。
1928年(民国十七年)12月17日,国民政府立法通过青天白日满地红旗为中国的正式国旗,颁行全中国使用,全面取代五色旗和十八星旗。
十八星旗全称铁血十八星旗,由红黄黑三色组成,红底与黑九角象征“血”与“铁”,即革命须抱铁血主义;黑九角内外两圈各九颗共十八颗圆星,代表汉族居住的十八个行省;星呈金黄色,表示与满清对立之汉族炎黄子孙。
此旗只有代表汉人居住的十八行省,是因为晚清时期的革命家对革命有“上下两策”,上策是革命政府收复清朝的全部领土;下策是革命政府收复中原十八个汉族人省份的主权,把满蒙疆藏“出卖”给列强,以换取他们对革命的支持。清代汉族主要在十八个内地省份居住,这十八个省是直隶(河北)、河南、山东、山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浙江、安徽、江苏、江西、福建、四川、陕西、甘肃、贵州和云南。不允许汉族随便迁入居住的有关外的满洲(东三省)、西藏(青海)、蒙古(内外蒙)、新疆。当时革命党人的“野心”并不大,只想“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就是在十八个省份中恢复汉人的主权,西藏(青海)、蒙古(内外蒙)、新疆和满洲(东三省)的主权都可以放弃。是以后来有人认为“十八星旗”是大汉族主义的旗帜[5]。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1912年1月1日成立于南京。孙中山先生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虽倡导使用青天白日满地红旗为中华民国国旗,但五色旗原为清朝海军一二品的官旗;革命军革命时期,江苏、浙江、安徽等省多用此旗。因此五色旗在国民心中具有崇高地位,各界一致认同五色旗为中华民国国旗。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则定为中华民国海军军旗。
五色旗由红、黄、蓝、白、黑组成,分别象征中国汉、满、蒙、回、藏五大民族。而此五色也是五行学说代表五方的颜色。
1912年1月10日,临时参议院通过专门决议,使用五色旗作为国旗,含“五族共和”之义。同时通过的还有十八星旗为中华民国陆军军旗。1913年,青天白日满地红旗被订为中华民国海军军旗。除了上述三种使用上较普遍的旗帜外,其他地区亦使用其他的旗帜。此时五色旗亦被用作海军舰艏旗。最后,其中华民国国旗的地位在1928年12月17日国民革命军北伐成功后,由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取代。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五色旗变成了亲日政府的代表旗帜,例如满洲国国旗(见后文)就是由五色旗衍生设计外,其他像“冀东防共自治政府”、北平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华北政务委员会前身)或南京的“中华民国维新政府”等政权旗帜也以五色旗作为基本元素。
1915年12月,大总统袁世凯欲将中华民国更改国号为中华帝国,定民国五年(即1916年)改为中华帝国洪宪元年,史称洪宪帝制,废五色旗,改为中华帝国旗。在蔡锷等人组织的滇军起义中,袁世凯于1916年3月22日宣布取消帝制,结束中华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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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孙中山的提议,该旗帜底面为红色,而由陆皓东设计的青天白日旗则被置于红旗的左上角;该旗帜自中国国民党于广东建立国民政府以来,便被定为中国国旗,随着北伐战争的层层推进逐步胜利,青天白日满地红便随国民革命军由粤一省插遍全国,并且通过国民政府的立法后,于北伐征战结束后被颁行全国。《中华民国宪法》于第一章总纲第6条明定“中华民国国旗定为红地,左上角青天白日。”时值今日,民国已百年,此旗帜正式使用范围主要以中华民国的实际统治区域(台澎金马、台湾地区)、其邦交国,和未受政治干预的国际场合中为主,于外交使节访问或遇特殊庆典时,亦可于部分道路见成排列队的国旗飘扬。
青天白日满地红旗采用蓝、白、红三色,其中:
光绪三十二年冬(1906年),中国同盟会讨论国旗形式,孙中山主张沿用青天白日旗,以纪念已牺牲之设计人陆皓东及其他兴中会先烈;廖仲恺提议、并连同黄兴共同支持使用井字旗有井田和天下九州的寓意;另有人提出用金瓜钺斧旗,以发扬汉族精神;用十八星旗,以代表十八行省;用五色旗,则可以顺应中国历史和中华文化之习惯。黄兴认为青天白日旗之形式不美观,而且以太阳为标志,是效法日本旭日旗,有日本并华之嫌;廖仲恺于是设计井字旗,以表示平均地权之意,但被孙否定。唯当时意见纷歧,国旗选用未解决而搁置。孙文再提出在青天白日旗上加红地,改成红、蓝、白三色,以符合世界上如法国国旗有自由、平等、博爱之真意,作为革命军的国旗样式,此想法也成为“青天白日满地红旗”的构想。(见下表)
当时同盟会南洋分会副会长张永福之妻陈淑字(一说淑宗)依孙文“加红色的新构想”,缝制了四种国旗草案(见下表),其中的草案一即仿自美国星条旗的设计,以五条红线作为青天白日旗的衬底,然而该草案始终未被采用。孙文在民国元年(1912年)1月12日覆参议会函中,清楚定义:青天表示清清白白;白日象征光明,代表光明正照,自由平等;红色表示博爱。自丁末1907年潮州黄冈之役起,至辛亥1911年黄花岗起义止,中经8次起义(第3次至第10次),皆用青天白日满地红旗为革命标帜,黄兴迭任主帅,亦从无反对表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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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虽然时任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的孙中山,曾倡议使用青天白日满地红旗为中华民国国旗,但南北议和时,北洋方面坚持使用五色旗为国旗,作为妥协,青天白日满地红旗则在1913年被定为海军旗。
五色旗初期虽获各界普遍认同,但北洋政府当权后政局混乱,其中不乏许多被视为丧权辱国的作为,致使五色旗声望由盛转衰,日趋低落。这间接导致 1925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于广州成立时明令废止五色旗,青天白日满地红旗成为南方政府的国旗。随后国民党北伐成功统一全中国,于 1928年12月17日立法通过青天白日满地红旗为中国的正式国旗,颁行全国使用,以全面取代五色旗和十八星旗。自1935年开始,中国境内各种政权(除抗日战争时期遗留的日本傀儡政权以外)均不再使用五色旗。此后,青天白日满地红旗一直在中华民国的实际统治区域(包括台澎金马地区)飘扬,并沿用至今。
以下是中华民国时期各旗帜变迁表:
南京临时政府 | 北洋政府 | 国民政府时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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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割据政权的旗帜,中华民国时期拥有一定武装力量,对外强调其控制之地区脱离中华民国管治架构的政权。有别于外国势力扶植的从属国,故予以区隔。
1933年11月20日,闽变爆发,在福州的“生产人民党”及“第三党”举行“中国全国人民临时代表大会”,决议成立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推李济深、陈铭枢、陈友仁、蒋光鼐、蔡廷锴、方振武、黄琪翔等十一人为政府委员,并宣布最高权力机构为农工商学兵代表大会。22日“中华共和国人民革命政府”宣布成立,以李济深为政府主席,陈友仁为外交部长,蒋光鼐为财政部长,李济深兼军事委员。改年号为“中华共和国”元年。更改国旗为上红下蓝,中嵌黄色五角星。最后在南京国民政府压境下瓦解,由成立至解散只有53天。
因应第一次国共合作失败,由中国国民党主政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采取军事围剿的方式,不断攻打中国共产党的若干根据地。为抵御国民政府的军事打击,以及加深其红色革命之探索与实践,中共遂仿效苏联的建国模式,以江西瑞金为首都,于1931年11月7日成立名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苏维埃性质的国家形式政权组织,后结束于1937年9月22日。
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制定了《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关于国徽国旗及军旗的决定》,规定“国旗为红色底子,横为五尺,直为三尺六寸,加国徽于其上,旗柄为白色”。[7]
在国家运作期间,毛泽东、朱德等共63人被选举为“中央执行委员会”成员,其中毛泽东被推举为该委员会主席;随后,临时政府颁布了宪法,制定了国旗,发行了货币,而其实际控制区域常被称为“中央苏区”。此政权之实权不在其政府机构,而是先在中共上海中央局。上海局被国民政府破坏,上海组织领导向忠发等被捕后,实权转移到苏区的政治局常委集体,特别是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此政权并未获得任何国际上的承认。
1933年新疆发生兵变,陈中、白受之、郑润成、巴品古特等人驱逐金树仁,盛世才乘机取得大位。盛世才治下的新疆,虽未宣布独立,但完全脱离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控制,拒绝悬挂中国国民政府的青天白日满地红旗,而是悬挂盛氏政权的“六角星旗”。1941年1月,盛世才曾向苏联提议:成立突厥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脱离中华民国,加盟苏联。鉴于当时中苏的同盟关系,斯大林拒绝这一提议。1943年,盛世才加入中国国民党,并表示“矢志拥护中央,尽忠党国,绝对服从领袖”。随后,盛世才取消六大政策,六角星旗亦换为中国国民党的青天白日旗[8]。但此后因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对新疆用兵,盛世才开始采取对策,准备把中国国民党势力逐出新疆。为寻找退路,盛世才企图再次投靠苏联。他致电斯大林,要求重新加入苏联共产党和将新疆划为苏联的一个加盟共和国,但此时的苏联共产党与斯大林已经对盛世才彻底失望,拒绝他的要求,并把其电报转给蒋介石。此时的盛世才,已是众叛亲离,怨声载道。蒋介石决定把盛世才调离新疆,另任农林部长,由朱绍良代理新疆省主席。1944年9月11日,盛世才离开新疆到重庆赴任。至此,盛世才在新疆历时11年5个月的军阀统治宣告结束[9][10]。1933年6月国民政府派黄慕松(参谋本部次长),1933年9月国民政府派罗文干(司法部长、外交部长)视察新疆。盛世才为取得苏联援助而实行“反帝亲苏”路线,但也表态必会保障新疆为中国领土[11]。
中华民国时期从属国的旗帜包含了外国势力扶植的从属国,其创立的政权大都未受国际普遍承认。
1932年3月9日,在当时已被侵华日军占领的满洲地区,日本军部策划的满洲国在长春正式成立,年号大同,改长春为“新京”。清朝末代皇帝溥仪为政府执政,郑孝胥为首任国务总理。设计时受到了五色旗的影响。
1934年3月1日,满洲国正式更名为满洲帝国,溥仪改任皇帝,年号为康德,仍然沿用原样式的旗帜。
1932年(大同元年)3月1日满洲国政府发布了《国旗制度布告》,规定满洲国国旗由五色组成,旗地为黄色,左上角分别为红、蓝、白、黑的四色横条,各占四分之一,横纵比例为3:2。[12]而据1933年2月24日公布的满洲国国务院布告中所示,五色旗中,青色代表东方,红色代表南方,白色代表西方,黑色代表北方,黄色代表中央,寓意以中央行政统御四方。
根据满洲国国务院总务厅发布的《满洲国国旗考》中的解释,黄色象征五行中的土,象征统御四方的帝王仁德;红色象征火,代表热情和勇敢;蓝色象征木,代表青春和神圣;白色象征金,代表纯洁和正义;黑色象征水,代表意志和决心[13]。
同时,黄色、红色、蓝色、白色和黑色又分别代表满族、大和族、汉族、蒙古族和朝鲜族,象征着五族协和,四个民族在满族的统治下携手建设满洲国。[14]
“蒙疆联合自治政府”于1939年9月合并“察南自治政府”、“晋北自治政府”、“蒙古联盟自治政府”三傀儡政权成立,以德穆楚克栋鲁普为主席,李守信、夏恭、于品卿为副主席,制定以下国旗,并用成吉思汗作为年号。1941年8月4日改名“蒙古自治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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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12月14日侵华日军中的华北方面军所扶植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北京成立,统辖平津和华北等地区。初期采用五色旗,后期将五色旗加上火把及字句。1940年汪精卫成立南京国民政府后解散,改为华北政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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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38年3月28日侵华日军中的华中派遣军所扶植的中华民国维新政府初期采用五色旗,后期再将五色旗加上火把及字句(与北京临时政府稍有不同)。后来于1940年3月和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并入汪精卫的南京国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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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40年至1945年间,在日本侵略军扶持的汪精卫政权所采用之国旗,初期在青天白日满地红旗上方加上三角黄旗,后于1943年2月3日(民国三十二年)将上方之三角黄旗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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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8月,巩哈县(今尼勒克县)牧民发动民变,占领巩哈县城。1944年11月12日,在苏联支持下成立东突厥斯坦共和国临时政府,17人担任临时政府委员,艾力汗·吐烈为政府主席。1945年8月,中苏签定《中苏友好同盟条约》,1946年1月,中苏再签定《十一条和平条款》,苏联都承诺不再介入新疆事务,但其实对东突厥斯坦独立运动依然源源不断。[15]1946年6月27日,“东突厥斯坦共和国临时政府”改组为伊犁专区参议会,“东突厥斯坦共和国”宣告终结。[16][17][18]
五星红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由曾联松于1949年7月设计。该旗帜为红底长方形,左上方缀有5颗黄色五角星,当中四颗小星环拱于大星之右,并各有一个角尖正对大星的中心点,其涵义如下:
1949年6月1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筹备委员会(简称筹备委员会)在北平正式成立,该会的筹备工作包括制定中国的新国旗,并指定由筹备会的第六小组负责。这个小组的成员由马叙伦、叶剑英、张澜、郭沫若、陈嘉庚、马寅初、蔡畅、李立三、张奚若、廖承志、田汉、郑振铎、欧阳予倩、翦伯赞、钱三强和沈雁冰共16人组成。
1949年6月16日,筹备委员会的首次会议上,决定成立拟定国旗、国徽、国歌方案小组,并向中国全国发出征稿启事。
1949年7月14日至8月15日,《人民日报》、《解放日报》、《新华日报》等国内各大报刊刊登了筹备委员会征集国旗图案的启事。一个月后,筹备委员会共征集到来自全国各地,港澳及海外地区寄来的应征图案3,012幅。
后于9月开议时,审核通过的共有38幅,最后敲定8幅[来源请求]国旗样式作为备选国旗。当时最受欢迎的是草案一的设计。该设计以红底配上黄星,以及一条代表黄河的黄条而成。红底与黄星为征求新国旗设计稿的必备基本要素,黄星代表共产党或中国人民。
但部分人士认为,中国并非只有黄河一条大河而已,于是衍生出另外两个草案:草案二是二黄条代表黄河、长江,草案三则是三黄条代表黄河、长江、珠江。但张治中向毛泽东表示,黄条分割红地,如同国家分裂,应另选作品。接下来选中了五星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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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海的曾联松所设计的五星红旗,原本的图样如草案四,构想主要是表现出中国四个主要社会阶级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团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但由于五颗星自上而下排列,似乎隐含阶级地位之分,于是改为环绕大星的设计,并在大星中加入了锤子与镰刀的标志,见草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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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由于在国旗评审小组的初审中,被认为国旗中的镰刀锤子与苏联国旗过于相近所以被废弃不用。但是,由于国歌评审小组的成员田汉一直对该旗的构思很有好感,所以在复审时,田汉主张将镰刀锤子去除,因为大星已然代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田汉的改动后,五星红旗成为最后的几幅终审通过的国旗方案之一,报送政协会议讨论。
在全国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五星红旗获得毛泽东、周恩来和其他会议代表一致通过,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式的国旗。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第一面五星红旗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升起,标志着五星红旗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并经中国国家主席杨尚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正式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
1997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徽的通知》规定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制作和使用地方旗、徽,违者要对所在地的党政主要领导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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