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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特定地方行使主權的行政單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国家,又称国或邦,现代多指主权国家。广义而言,国家是指拥有共同的语言、文化、种族、宗教、领土、政权或历史之社会群体;狭义而言,国家为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一般国家以行政管理当局为其象征,系拥有社会治理权力的国家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内外部主权。
在国际法上的国家实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在古汉语中原有“国”或“邦”的单字,原义为城市或城市领土边界,为封建制下诸侯的封地。因为领土采世袭传承,与“家”结合,成为复合词“国家”,意为由某个家族建立的世袭王朝。在中国清代之前,认为世界所有领土皆由皇帝拥有,因此没有明确的国家概念,古汉语中的“国家”不完全与现代一致。现代汉语所说的国家,其意义主要起源于欧洲16世纪至19世纪间的各种政治学说,在19世纪中后期由欧洲国家与美国陆续传入中国。
汉语中“国家”一词,上古称为国,甲骨文本字为戓(后来发展为或字),象征执武器守卫领土。在金文中加入“囗”(即“围”),象征城墙,形成现在的國,有城邦、城市、都城之意[1]。域也是由此分化出来。另外又有邦字,与国同义,甲骨文本义为在田野疆界上种植的树木,金文转变为丰加上邑,强化领土与边界的概念,后转化为指诸侯的封地[2]。
汉语古代“国”的涵义类似但不等同于现代观念中的“国家”,而“国”与“家”在最初是有区分的[3]。如《周易》:“是以身安而国家可保也”。“国”从部落联盟的氏族土地,至商周成为对其诸侯封地[4][5][6]。秦汉以后以一国而统天下,由于儒家文化强调“家国同构”,家又指家庭、家族,从而形成了“家”“国”并提的条件,“国家”指一国整体,如西汉刘向《说苑》:“苟有可以安国家,利人民者”,《明史》:“国家正赖公耳”。但是中国古籍中出现的“国家”指由某个姓氏家族形成的王朝[7],并非近代民族国家的观念。在西学东渐时,才用“国家”一词附会西方的state[8]。
在英语中,有数个单字可以对应到汉语中的国家。最常见的是country ,本义为一块有特定范围的土地,类似于罗曼语族的法语:pays、西班牙语:País,皆是领土的意思,与汉语“国”的原始意义接近,这个单字可以指在主权国家之下的一个特定区域,也可以指独立国家(sovereign country)的领土,经由引申,成为国家的意思[9]。country一词并不只代表主权国家[10][自述来源],在形容主权国家时,翻译为国家;而在用于形容争议地段或者无主权地区时,翻译为地区[11][自述来源]。
另一个同义字英语:state,是政治学上常用的术语。最早来自于意大利思想家马基雅维利所用的意大利语:statos一词,该词来自于拉丁语:status,本义为“现状”。State 是政府的一般化形式,指的是一个在法理上如同一个单一整体运作的组织群体,这个组织中的成员有共同的认同,采取共同行动。State得用以指称地方政府,如行省,可以指联邦制国家下的个别成员,也可以用来指一个国家。一个拥有主权的国家,称为主权国家。
另一个有时被译为国家的英语单字nation,原是民族的意义,因为民族国家(英语:nation state)的兴起,在某些段落中,也被翻译为国家。如果就“nation”这个字在现代英文中的意义而言,“nation”不仅指涉中文的“国家”(即英文的同义字state、country、commonwealth),也可以指涉“民族”(即英文的同义字people、tribe、nationality),而当“民族”以追求独立自治、建立“国家”为政治目标时,“nation”亦可以被理解成“国族”或“民族国家”(即nation-state或national state)(江宜桦 1998,第7页) 。
Polity,源自古希腊语:πολις(Polis),原意为由公民组成的共同体,这个单字来自古希腊的城邦国家。
另一个同义字commonwealth,又译共同体或联合体,源自于拉丁语“公众事物”(拉丁语:Res publica)一词,指经由人民汇集成的共同财富与力量,是国家形成的基础。
在社会科学和人文地理范畴,国家是指被人民、文化、语言、地理区别出来的领土;被政治自治权区别出来的一块领地;一个领地或者邦国的人民;跟特定的人有关联的地区。
依据马克斯·韦伯的定义,国家拥有合法使用对暴力的垄断[12]。因此国家包括了一些机构,如武装部队、公务人员或是国家官僚、法院、和警察等政府机构。在国际关系理论中,只要一国的独立地位被别国所承认,这个国家便能踏入国际的领域,而这也是证明其自身主权的重要关键。
虽然国家一词通常广泛用以称呼所有政府机构或统治行为——古代或现代皆然,但现代国家制度的许多特色要直到15世纪的西欧才开始出现。
在20世纪后期,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人民和资本的流动性、以及许多国际机构的崛起,使得国家的治理能力受限,不过,绝大多数国家依然拥有着基础的主权职能。故国家依然是政治学研究里最主要的领域之一,而国家的定义也经常是学者争论的焦点。
在政治社会学里,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斯·韦伯的理论通常倾向于放宽国家的定义,以增加对于拥有强迫力量机构的重视。
自从19世纪后期以后,全世界所有可居住的土地都已经被各国划分了;在此之前,大量面积的土地若非无人居住,便是尚未有国家宣称其主权,又或者只有游牧民族居住。至2016年为止,全世界已经有近200个国家,其中有197个被普遍承认的主权国家(包括联合国会员国和联合国观察员国家),及10个“拥有实际对内主权”但主权具争议国家[13],其中绝大多数(193)都是联合国成员[14]。
乔纳森·哈斯概括了两种国家起源的模式:一种是冲突论,认为国家的产生源自于解决社会分层制度中的内在冲突的需要;一种是融合论,认为国家的出现是社会协作的需要。[15]
哈斯总结了国家产生的途径,主要有三种:
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则认为,历史上有案可查的国家历史说明,国家起源于少数人使用武力强行对大多数人施行统治。他否认人们因为签署社会契约而形成国家。他认为,在远古的时代,所有人都是没有文化的粗人,没有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在那个时候,只有依靠武力才能建立国家。
德国哲学家伊曼纽尔·康德认为,原初分散居住的人为了抵御游牧民族或游民的侵扰而集中居住,形成村庄和城镇,形成社会。这样, 人们开始为了自身安全而组织建构规模较大的社会。他们将自己武装起来,自己管理自己。国家渐渐成型。根据这样的推理,英国社会学家赫伯特·斯宾塞进一步认为,社会里的战争导致形成国家。他声称建立所有古代国家的国王原来都是将军。
卡尔·马克思认为国家是在原始社会晚期私有制产生之后才出现的,之前只有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部落。根据对古代欧洲和中国的考古学和人类学的一些研究,氏族公社向国家的过渡有两种模式:直接从氏族社会中演化形成;从氏族社会解体后出现的酋邦中演化形成。[16] 马克思认为,国家满足了占据统治地位的社会阶级对其他阶级实施统治的需要。
最近,还有一种由海外华裔学者于星创立的新理论认为,人类使用语言导致国家的形成。认为自从人类开始使用语言以来,他们就不断利用和开发媒介。媒介延长通讯距离。人们在更大范围通讯,形成更大规模社会。以亲属关系为纽带形成的原始社会解体,以语言为纽带建立的文明社会成型。换言之,组成原始社会里的部落的所有成员必须经由同样的血缘关系而连接在一起,而组成文明社会里的国家的所有成员必须使用同样一种语言。政治语言学采用这个观点。这个观点也是学术界建构正在兴起的政治语言学的理论基础。
人类史上首个国家在古埃及,首个帝国则由阿卡德人所建立。而在欧洲,国家历史起源于古希腊。在古代时,国家有着许多形式,例如希腊时代的国王和军队,或者是罗马的皇帝和贵族。在前4世纪以前的希腊城邦时代,社会的自由人会被授与公民权,这些城邦的“民主”一直持续到亚历山大时代逐渐被各王国攻占或殖民才结束。
相较之下,罗马并没有采用直接民主,但却从君王体制发展为共和体制,由罗马贵族主导的元老院进行统治。希腊城邦促成了直接民主的概念,而罗马则促成了罗马法里的概念,以及区分私人和公共领域的概念。
罗马帝国的瓦解使得原有的帝国土地被各地的贵族所分割,这些贵族在政治上、司法上、和军事上的角色都与经济生产的组织一致。在中世纪早期,西欧国家的权力被封建制度化,地方的财产所有人经由向领主宣示效忠而获得土地和政权。在这种情况下,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说法,他们的地产便是社会的基础经济单位,也等同一个国家。
封建欧洲的国家制度则是由封建主和君王组成的不稳定架构。君王在形式上是主权的首脑,但实际上却没有绝对的权力可以进行统治;相反地,贵族和君王间的关系是由不同程度的从属关系所调解的,也没有税赋的中央制度。这种情况确保了统治者都必须得到领土内每个地主的“同意”。而罗马天主教教会则拥有与统治者同等的立法权力,而不需附属于现世的权威。因此“现代国家”的概念在中世纪封建时代仍尚未出现。
在西方,“现代国家”作为由最高政治权力和既定领土所组成的权力架构,一直要到15世纪后期才开始于西欧发展,并且在独裁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崛起中达到高峰。
几个欧洲的君王国家—都铎王朝统治下的英格兰、哈布斯堡王朝统治下的西班牙、和波旁王朝统治下的法国都展开了各种增强中央集权和经济控制的计划,他们逐渐发展出许多在今天被称为“现代国家”的特色。这种中央集权的过程牵涉到政治边界的划分,欧洲的君王们逐渐击败其他的权力来源—例如教会或小型诸侯。取代了封建统治下分散的制度,改以大规模、统一的国家来统治逐渐浮现的既定领土。这个过程使高度的中央集权得以发展,并逐渐增加专制君王统治的官僚政治形式,在17和18世纪,现代国家制度的基本特征已经形成,包括常备军制度、中央的税赋制度、外交关系和常驻大使馆,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的发展—重商主义。
文化和民族的同质化在现代国家制度的发展里也扮演了显著角色。自从专制主义时代以来,国家泰半以民族作基础所组织的。不过,即使是在种族同质化最深的社会里,国家和民族也不一定能完全符合,因此国家经常主动促进民族主义,强调国民对共同的象征和民族的认同。 国家的形成究竟是由内部动力和冲突所推动的,或由国际的动力如战争、帝国主义、或经济支配所造成。马克思主义者通常主张,在这个过程中资本主义的浮现是重要的标志,这也与民族国家的形成相符合。
探讨国家本性的政治哲学对国家的界定,主要分为共同体说和契约论两大流派。
将国家视为政治共同体,是自古希腊以来就已经形成的古典政治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在城邦这个共同体中实现价值的,否则,人只是经济动物,而不是真正的人。西塞罗,康德等人认为共和国是人们依照法律结成的具有共同利益的集合体[17][18]。
契约论者则认为国家是基于个人利益建立的,人们基于某种共同的利益而组成国家,并为实现个人利益而服务。人们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寻求和平,国家是“带剑的契约”,用以对违反契约的人进行处罚。霍布斯则将国家称为“利维坦”[8]。
在政治学里对于“国家的理论”分为三种:马克思主义、多元论、和制度主义。这三种理论都被用作解释国家。有几个问题使得解释国家变得相当复杂。首先,国家的定义界线并不完整,而且经常改变。第二,国家并非只是不同团体互相斗争的舞台,但也是在团体的外部和内部进行冲突的舞台。一些学者经常提起“国家的利益”,但实际上在国家内部有着各种不同的利益团体,这些团体要并非只是单独的以国家或社会为中心,而是在公民社会里的不同团体和不同国家参与者之间所发展出的。
在近现代的思想史上,无论在分配问题上持何种态度,右翼和左翼的经济学家都极为关注国家的再分配职能,但马克思或许是重要的例外,他认为国家最终必然消亡。[19]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现代国家所扮演的角色是由他们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的位置所决定的。许多当代马克思主义者都引述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的理论—国家是替资产阶级管理一般事物的执政机构。而马克思主义对国家的经典定义来自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20]:
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认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用来压迫另一阶级、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国家的官方也因此与资本的拥有人享有相同的利益,并借由政治和人与人之间的捆绑来连结两者。列宁认为:“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机器,是使一切被支配的阶级受一个阶级控制的机器。”认为在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不可能取得真正的民主自由,主张通过暴力革命推翻现阶段的资产阶级统治的国家,建立由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实现大多数无产阶级对少数的资产阶级的专政,并认为在此基础上,国家会逐渐成为一种不需要的东西并逐渐消亡。在这一点上共产主义与无政府主义有着共同点,即都主张消灭国家,但列宁批判无政府主义者是要一夜之间取消国家而不采用暴力革命的手段。在一篇同无政府主义者的论战中,他写道:
马克思在驳斥无政府主义者时,仅仅是反对这样地‘废除’国家!马克思完全不是反对国家将随阶级的消失而消失,或国家将随阶级的废除而废除,而是反对要工人拒绝使用武器,拒绝使用有组织的暴力,即拒绝使用应为‘粉碎资产阶级的反抗’这一目的服务的国家。
相较之下,其他一些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则聚焦于“谁控制国家才正当”的问题。希腊的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尼科斯·普兰察斯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并非永远依照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行动,即使是在这种情况发生时,也并非是国家的官员有意这样做的,而是因为国家的“结构”位置安排会确保资本的长期利益能够永远支配这个社会。普兰察斯对于马克思主义作品的主要贡献是“国家自主性”的概念,国家自主性的概念阐明并且指明了马克思主义对于国家的概念。他的理论后来被称为结构功能主义。
新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的欧陆较具影响力,而多元论则在美国较具影响力。多元论学者罗伯特·达尔认为国家既非争夺利益的竞技场,亦非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表机构。权力在社会的架构里进行竞争,而国家政策则是周期性谈判所制造的结果。虽然多元论承认不平等的存在,但他们宣称所有团体都有机会向国家施压。多元论认为国家的行为是由多头政治和各种利益团体的压力所产生的。
马克思主义和多元论都认为国家是社会里的团体的行动所造成的,例如阶级或是利益团体。故学者批评这两者是“以社会为中心”来了解国家,这些学者强调国家的自主性,但同时也重视社会的力量。
“新制度主义”主张人的行为是机构的基本模型,宣称国家并非是一种“工具”或是“竞技场”,也不会依照某种阶级的利益而“运作”。接受这种理论的学者强调公民社会在经济和国家之间的介入,以解释国家形式的变化。
新制度主义在国家的理论上,主张国家是具有自主性的。换句话说,国家的公务人员有着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他们也会独立的(也是与之冲突的)在社会里追求扮演参与者的角色。由于国家控制了强迫的工具,并且使许多公民社会里的团体必须倚赖着国家,国家的公务人员在一定的程度上也会对公民社会施加他们自己的偏好。
新制度主义者们宣称拥护马克斯·韦伯的理论,通常会区分所谓的“强势国家”与“弱势国家”,主张国家免于受社会施加压力的“相对自主性”决定了国家的权力大小—这种理论也在国际政治经济的领域里有一些支持者。
由于在国家发展的过程中,各种部分的公民社会拥有越来越多接触国家机构和发展公共政策的角色,国家的界线也越来越难以区分。国家的界线总是在改变着,举例而言,如私有化、国有化、和新的管制机构的创立。半自治组织的本质经常含糊不清,在判断他们究竟属于公民社会还是国家的问题上,也引起政治学家之间的争论。
在尤尔根·哈贝马斯论述公共领域的概念里,他将公民社会定义为在国家制度之外的公共利益功能。相较之下早期的西方哲学家,如托马斯·霍布斯和黑格尔,则强调国家超越社会的地位。
一些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家,例如安东尼奥·葛兰西,则全盘质疑在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区分,他主张国家是由许多社会的部分所结合而成的。而路易·皮埃尔·阿尔都塞则主张公民社会的组织如教堂、学校、甚至是工会都是组成国家机构的一部分。因此,在一个国家的社会里存在着许多团体,这些团体在原则上是自治的,但仍需依赖国家的支援。
国际关系理论家通常假定世界上存在着国际系统,国家进行各自的策略盘算,推估其他国家可能采取的行动。从这个观点来看,涉入国际系统的国家将会面临外部和内部安全以及合法性的两难困境。最近以来“国际共同体”一词被用以称呼那些建立了国际规则、常规、和制度的国家们,这些国家以此来引导他们之间的关系。国际法、外交、正式政权、和组织的根基也从这里衍生。
20世纪后期,全球化的现象也引发了关于国家是否能保持主权的行动自由的争论。全球化限制了国家在某些领域的行动自由,尤其是在西欧国家,最突出的例子是欧盟所进行的整合。
国家地位的法律标准是不明确的。通常这方面的法律都被政治情况所左右。不过,在1933年签订的蒙特维多公约经常被引述,这份公约的第一项条文声明:
在国际法上的国家实体应该必须拥有以下条件:
- 固定的人口;
- 既定的国界;
- 政府;
- 与其他国家发展关系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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