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用航空局規範化簡稱中國民航局[1],亦簡稱民航局[2],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民用航空事業的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現由交通運輸部管理。

Quick Facts 主要領導, 局長 ...
中國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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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規定印章直徑4.5厘米,中央刊國徽,由國務院製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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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徽
主要領導
局長宋志勇
副局長
4
胡振江 韓鈞 馬兵 梁楠
機構概況
業務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組織上級機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機構類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
行政級別副部級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111000000000141704在維基數據編輯
本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中國民用航空局黨組
本級紀檢監察機構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四西大街155號
對外官網www.caac.gov.cn
影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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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局總部(圖右)與民航信息大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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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航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擔中國民航的運營職能;2008年3月,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由國務院直屬機構降格為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同時更名為中國民用航空局[3]

沿革

建國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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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紀50年代的軍委民航局胸牌,藏於民航博物館俄語Китайский музей гражданской авиаци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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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8月,中國人民航空公司成立。

1949年11月2日,中共中央決定在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下設民用航空局(受空軍司令部領導);12月,軍委民航局成立,在天津上海武漢重慶廣州設辦事處[4]。1950年3月10日,廣州辦事處印章正式啟用,主要負責廣東、廣西、湖南三省(區)的民航管理及業務工作。1951年1月29日,民航武漢辦事處與民航廣州辦事處合併為華中南民航辦事處,不久改為中南民航辦事處。設在廣州,管轄範圍為廣東、廣西、湖南、湖北四省(區)的民航業務。1951年10月27日,經政務院批准,調整軍委民航局的組織機構,將各地區民航辦事處改為地區管理分局。

中央軍委、政務院於1952年5月7日作出了《關於整編民用航空的決定》,軍委民航局改為軍隊建制,直轄於空軍司令部,同時將民用航空的行政管理和企業經營機構分開,改設民用航空局和民用航空公司。根據這個決定,民航局於1951年7月至11月進行整編。整編後,軍委民航局下設華東(上海)、中南(廣州)、西南(重慶)、華北(天津)4個民航管理處,實施政府管理職能。華南民航管理分局改為中南民航管理處,管轄範圍不變。1951年7月17日成立中國人民航空公司,經營航空運輸和專業航空業務,在廣州設立了廣州民航站和中國人民航空公司廣州營業處。由於民航初建,業務量不大,設兩套機構,配兩套幹部,冗員過多,而且存在領導關係及工作上的矛盾,不能很好地保證飛行安全。在不到一年時間內,發生幾起重大事故。

軍民合一時期

1953年6月,學習蘇聯民航「政企合一」的模式,中國人民航空公司併入軍委民航局。1955年1月1日,中蘇民航併入中國民航北京管理處[5]:275

1954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革命軍事委員會民用航空局」更名為「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改為國務院直屬局,受國務院與空軍雙重領導,空軍主管技術、飛行、機務、通訊、人事管理和政治工作。  

1958年2月27日,民航局改為交通部部屬局,並於6月17日批准交通部黨組「關於體制下放意見的報告」,民航實行中央、地方雙重領導,即:國際航線、國內幹線和工業航空,集中性大,實行以中央為主的雙重領導;地方航線和農業航空下放地方,實行以地方為主的雙重領導。據此,全國大部分地區相繼在原有航空站的基礎上組建了省、自治區民航管理處。位於 北京上海廣州成都烏魯木齊的5個管理處則於12月13日改為管理局,授予區域管理局的職權。

1960年11月17日,中國民用航空局改稱「交通部民用航空總局」。1962年4月,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3次會議決定,民航局改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為國務院直屬局,由空軍代管,各省的民航局(處)均由民航局垂直領導。 1964年,民航總局機關遷入位於豬市大街(1965年改稱東四西大街)的新辦公樓[6]

1969年11月20日,民航劃轉為中國空軍的一部分,執行軍隊制度;各省民航局以民航系統領導為主,同時接受大軍區空軍的領導;民航系統實行義務工役制,着工作服和制服,不着軍裝。

政企合一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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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音707為中國內地引進的首款波音客機。

1980年3月,民航脫離軍隊建制(除航行管制權仍由總參作戰部航行局和空軍司令部航行局統一領導),中國民航局恢復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實行企業化管理;既是政府行政部門,又以「中國民航(CAAC)」的名義直接經營航空運輸[7]

政企分開改革後

1987年1月30日,國務院批准了《關於民航系統管理體制改革方案和實施步驟的報告》,民航業進行了以「航空公司與機場分設」為特徵的體制改革,將原「中國民航」拆分出6個獨立的航空公司,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平等競爭;中國民航局不再直接承擔客運職責,並下設6個地區管理局。[8]

改革後,中國民航局直屬民航運輸企業包括:中國國際航空公司中國南方航空公司中國東方航空公司中國西南航空公司中國西北航空公司中國北方航空公司中國新疆航空公司中國雲南航空公司、長城航空公司、中國航空總公司(及所屬中航浙江航空公司)[9]

1993年4月19日,民航局更名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屬國務院直屬機構;當年12月20日起,其行政級別由副部級調整為正部級。

2002年3月,原隸屬於民航局管理的航空公司以及服務保障企業正式與其脫鈎,成立了六大集團公司;除首都機場西藏自治區內機場外,其他民用機場均改由地方政府,施行屬地化管理。[10]

2008年3月1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組建交通運輸部。將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職責,建設部的指導城市客運職責,整合劃入交通運輸部。組建國家民用航空局,由交通運輸部管理。國家郵政局改由交通運輸部管理。保留鐵道部,繼續推進改革。不再保留交通部、中國民用航空總局。」[11][12][13]

2018年12月,中辦、國辦印發《行業公安機關管理體制調整工作方案》,按照「警是警、政是政、企是企」的要求,將海關緝私公安、民航公安由雙重領導、以行業部門為主調整為雙重領導、以公安部為主[14]

2019年5月20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馮正霖與歐盟輪值主席國代表羅馬尼亞駐歐盟大使奧多貝斯庫以及歐盟委員會負責移動運輸事務的布爾茨委員在布魯塞爾共同簽署《中歐民用航空安全協定》[15]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歐洲聯盟關於航班若干方面的協定》。《中歐民用航空安全協定》(BASA)確立了中國與歐盟在適航和環保審定、飛行運行、空管服務、人員執照與培訓等民航安全領域進行廣泛合作的法律框架,很好地體現了互利共贏的原則。特別是適航和環保審定附件的簽署,給中歐雙方航空產品的適航審定合作創造了條件,為雙方航空產品的交流提供了廣闊途徑,也為雙方工業企業在航空產品設計製造領域開展合作提供了良好環境。該協定的簽署為雙方在航空安全領域開展廣泛合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將進一步促進雙方在政策、技術、人才方面的交流。雙方將在簽署《中歐民用航空安全協定》的基礎上[16],繼續就適航和環保審定附件的實施細則進行磋商,以更好服務中歐航空產品進出口及工業企業合作,使協議內容全面得到落實[17]

2020年8月31日,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全面推開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鈎改革的實施意見》(發改體改〔2019〕1063號),原由中國民航局主管的中國航空器擁有者及駕駛員協會中國民用航空維修協會中國民航飛行員協會中國航空運輸協會中國民用機場協會等5家行業協會與中國民航局分離,依法直接登記、獨立運行,剝離行政職能,不再設置業務主管單位。取消對其直接財政撥款,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其發展[18][19]

2020年9月3日,中國民用航空局(CAAC)與歐洲航空安全局(EASA)召開視頻會議,簽署《中國民用航空局與歐盟航空安全局關於適航和環保審定的技術實施程序》及其附件《中國民用航空局與歐盟航空安全局民用航空產品運行/維修實施程序》 。這兩份程序是從適航審定和航空器評審合作方面對9月1日已正式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歐洲聯盟民用航空安全協定》(BASA)及《適航和環保審定》附件的內容細化。為中歐雙方航空安全領域廣泛合作確定了框架,為中歐雙方深化航空安全領域合作奠定了基礎,標誌着中歐航空安全領域合作進入新的階段 [20][21]

職責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國民用航空局承擔下列職能:

  1. 提出民航行業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與綜合運輸體系相關的專項規劃建議,按規定擬訂民航有關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起草相關法律法規草案、規章草案、政策和標準,推進民航行業體制改革工作。
  2. 承擔民航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用航空器運營人、航空人員訓練機構、民用航空產品及維修單位的審定和監督檢查,負責危險品航空運輸監管、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和運行評審工作,負責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監督管理工作,承擔民航航空人員資格和民用航空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3. 負責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工作。編制民航空域規劃,負責民航航路的建設和管理,負責民航通信導航監視、航行情報、航空氣象的監督管理。
  4. 承擔民航空防安全監管責任。負責民航安全保衛的監督管理,承擔處置劫機、炸機及其他非法干擾民航事件相關工作,負責民航安全檢查、機場公安及消防救援的監督管理。
  5. 擬訂民用航空器事故及事故徵候標準,按規定調查處理民用航空器事故。組織協調民航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協調重大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任務,承擔國防動員有關工作。
  6. 負責民航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民用機場的場址、總體規劃、工程設計審批和使用許可管理工作,承擔民用機場的環境保護、土地使用、淨空保護有關管理工作,負責民航專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7. 承擔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監管責任。監督檢查民航運輸服務標準及質量,維護航空消費者權益,負責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活動有關許可管理工作。
  8. 擬訂民航行業價格、收費政策並監督實施,提出民航行業財稅等政策建議。按規定權限負責民航建設項目的投資和管理,審核(審批)購租民用航空器的申請。監測民航行業經濟效益和運行情況,負責民航行業統計工作。
  9. 組織民航重大科技項目開發與應用,推進信息化建設。指導民航行業人力資源開發,科技、教育培訓和節能減排工作。
  10. 負責民航國際合作與外事工作,維護國家航空權益,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11. 管理民航地區行政機構、直屬公安機構和空中警察隊伍。
  12. 承辦國務院及交通運輸部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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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各地區行政機構駐地與管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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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華北局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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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華東局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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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西南局機關(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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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航飛行校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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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

根據《中國民用航空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國民用航空地區行政機構職能配置、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規定》,中國民用航空局內設機構為副司局級,設置下列機構:

內設機構

  • 綜合司
  • 發展計劃司
  • 國際司(港澳台辦公室)
  • 航空器適航審定司
  • 公安局(公安部十五局)(正司局級)[註 1]
  • 全國民航工會
  • 航空安全辦公室
  • 運輸司
  • 飛行標準司
  • 機場司
  • 空管行業管理辦公室
  • 財務司
  • 人事科教司
  • 政策法規司
  • 直屬機關黨委(思想政治工作辦公室)
  • 離退休幹部局

派出機構

地區行政機構
  • 中國民用航空華北地區管理局(正司局級)
  • 中國民用航空東北地區管理局(正司局級)
  • 中國民用航空中南地區管理局(正司局級)
  • 中國民用航空華東地區管理局(正司局級)
  • 中國民用航空西南地區管理局(正司局級)
  • 中國民用航空西北地區管理局(正司局級)
  • 中國民用航空新疆管理局(正司局級)
駐外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常駐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代表處

直屬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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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航科學技術研究院

直屬高等學校

直屬企業單位

歷任領導

中國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民用航空局局長
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
交通部民用航空總局局長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長
國家民用航空總局局長
  • 沈圖(1978年3月-1980年3月)
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長
中國民用航空局局長
  • 李家祥(2008年3月-2016年1月,正部長級)
  • 馮正霖(2016年1月-2022年7月,正部長級)
  • 宋志勇(2022年7月-)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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