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定古迹(英语:Declared Monuments)是指受到香港法例第53章《古物及古迹条例》所保护的历史建筑、以及考古古生物地点与构筑物。古物事务监督经咨询古物咨询委员会,并经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批准后,可刊宪公告宣布个别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法定古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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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0月,全香港共有136项法定古迹,其中58项位于香港岛、14项位于九龙、64项位于新界(不包括离岛)、9项位于离岛

评级机制及保育政策

立法局在1971年11月17日通过《1971年古物及古迹条例草案》,条例主要是管制香港的考古发现,以确保具历史价值的项目得以保存,授权政府在“认为任何地方、建筑物、地点或构筑物因具有历史、考古或古生物学意义而符合公众利益,可于咨询委员会,并获总督批准后,藉宪报公告宣布该处为古迹”。当时立法体现了法定古迹须具备“极高门槛”,而受法律保护的古迹类别只有“法定古迹”一类,条例最终于1976年生效,古物咨询委员会同年1月1日根据《古物及古迹条例》成立[1][2]

1982年6月16日,立法局通过《1982年古物及古迹(修订)条例草案》,引入“暂定古迹”的程序,使具历史、考古或古生物学意义的建筑物或地方得到临时保护,以待当局详细考虑是否宣布为古迹,根据条例古物事务监督在宣布暂定古迹前,只须咨询古物咨询委员会意见,无须经港督批准,而暂定古迹在12个月的有效期内,受到相当于法定古迹的法例管制。私人物业业主亦可通过机制,申请撤回宣布暂定古迹。法定古迹的涵盖范围,亦包括古迹、历史建筑物及考古或古生物地点或构筑物。[1]

2006年的保留旧中环天星码头事件及2007年的保留皇后码头事件,令政府检讨文物保育政策。发展局于2007年7月1日成立,把与发展有关的文物保育列为政策范畴。政府于2008年11月26日确立古物咨询委员会对历史建筑物的行政评级制度,与法定古迹宣布制度建立关系,令历史建筑物获得的行政评级,可作为推行各项文物保育措施的依据。若建筑物被评为一级历史建筑,将接纳为已列入“备用名单”的具高度价值的文物建筑,身兼古物事务监督的发展局局长可考虑该建筑物是否达到“极高门槛”,宣布为香港法定古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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