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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6月30日23時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简称香港国安法[2]、港区国安法[3]或港版国安法[4],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国性法律,于2020年6月30日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5],同日以全国性法律形式纳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实施[6]。
简称 | 香港国安法、港区国安法、港版国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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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提请审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 |
公布日期 | 2020年6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6月30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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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 |
现状:施行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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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法律英文全称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
引称 | 2020年第136号法律公告《2020年全国性法律公布》:纳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 |
地域范围 | 香港特别行政区[注 1] |
制定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通过日期 | 2020年6月30日 |
签署日期 | 2020年6月30日 |
签署人 |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 |
施行日期 | 2020年6月30日[1] |
相关法例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 | |
简要 | |
本法第一条: 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 |
现状:已施行 |
香港国家安全法是2020年度全国立法工作计划里要“加快制订”的立法项目,2020年6月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主持的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后新增[7]。其草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2020年6月18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8],在2020年6月28日召开的第二十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9],于2020年6月30日表决通过[5]。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又决定将本法列入《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注 2],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当地公布实施[6]。
香港国安法条文以中国内地施行的大陆法系为基础撰写,并非香港所采用的普通法系之论述。为对接香港法律体系,条文附以有关指明用词与注释说明用词[10]。香港本地法律与此法不一致者,适用此法规定。香港国安法的解释权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1]。
香港国安法未有公开意见征求或咨询阶段、施行前未公开法律内容,情况罕见。除本法外,近年只有针对海峡两岸关系的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在通过法律后才公布全文内容[12]。
截至2024年3月初,共有291人涉及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的案件被捕,涉及218男73女,年龄介乎15至90岁,当中170人及5间公司被检控,112人已被定罪或正等候判刑[13]。至于国安处在2020年11月5日开设的举报热线,保安局指截至2024年3月8日,共接获超过70万个举报讯息[13]。
2014年4月15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国家安全的重要性。2017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九大将习近平坚持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列入《中共党章》[14]。
香港在2019年中爆发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习近平对此强调要“止暴制乱”[15],时任保安局局长李家超在区议会选举前接受中国中央电视台专访,强调“总书记(习近平)支持行政长官、支持警队、支持我们司法机关”[16]。
据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兼香港立法会议员田北辰透露,2019年10月1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庆70周年大阅兵同日的香港多区示威游行是促使中共中央决定订立《港区国安法》的关键事件。在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前的最后时刻,中央才决定将国安法列入全国人大会议议程,并且列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直接颁布实施[17]。
2019年10月31日,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闭幕,会议公报提出“党领导一国两制”和“建立健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18]。
2019年12月16日,《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度立法工作计划。[19]
2020年5月1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情况的报告》[20]。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拟订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该草案后,决定将其提交至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20]。
2020年5月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议程,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议案[21]。2020年5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2020年5月2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26日,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决定草案修改稿;28日,代表小组会议审议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22]。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23]。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审议通过了调整后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计划中增加加快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7]。2020年6月17日,第六十次委员长会议提请2020年6月18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8][24]。
2020年6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8]。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沈春耀作了说明[25][24]。19日,分组审议草案[26]。
2020年6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以162票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同日下午,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明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才能够实施。[27][28]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四十九号《主席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该法律[29]。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签署法律公告,特区政府于当晚11时发出新闻稿,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刊宪公布,即日晚上11时生效。[30][31]2020年7月3日晚,法例英译本刊宪,由于是全国性法律,主体文件的法定语文是中文[32][33][注 3]。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对防范、制止和惩治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四类犯罪行为的具体构成和相应的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8]。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共有六章,分别为总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罪行和处罚、案件管辖与法律适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和附则,共六十六条。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24],主要内容包括: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将在香港设立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中央驻港国安公署职责为:“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就维护国家安全重大战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指导、协调、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收集分析国家安全情报信息;依法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如国安案件涉及三种情况的,由中央驻港国安公署直接行使管辖权。三种情况款为:[35]
根据法工委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说明,驻港国家安全公署和国家有关机关将只在“特殊情况下”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1]。
2020年7月3日,国务院任命郑雁雄为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首任署长;任命李江舟、孙青野为公署副署长[36]。
特区政府则需组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长、警务处长、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入境事务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等。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就相关事务提供咨询意见。
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独立、秘密进行工作,所有内容资讯均列为国家机密,一律不对外公开;其决定不受司法复核[37]。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37]: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香港国安委开支,由政府直接拨出,不受香港现行法律规定限制,财政司司长每年就款项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35]。
香港特区政府警务处将设立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并配属执法力量,新设一名警务处副处长作为主管,架构类似以往港英时代香港警察的情报部门政治部[38]。香港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以外”聘请人员,“协助执行”国安职务[35],被视为可以聘用在大陆受训的执法人员到香港执法[39]。警务处国家安全处需配合驻港国家安全公署执法[37]。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除执法部门香港现行法律所准予的案件调查措施外,还授予了警务处国家安全处新的权力。法律规定,警务处国安部门可以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不再需要经法院批准[40]。警务处国安部门经行政长官批准,可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不再需依照此前香港《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规定需法院手令才可截取通讯[40]。
《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授予警务处国安部门的新权力包括[37]: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证据的处所、车辆、船只、航空器以及其他有关地方和电子设备;(二)要求涉嫌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的人员交出旅行证件或者限制其离境;
(三)对用于或者意图用于犯罪的财产、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与犯罪相关的财产,予以冻结,申请限制令、押记令、没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发布人或者有关服务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协助;
(五)要求外国及境外政治性组织,外国及境外当局或者政治性组织的代理人提供资料;
(六)经行政长官批准,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涉及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人员进行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七)对有合理理由怀疑拥有与侦查有关的资料或者管有有关物料的人员,要求其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者物料。
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将设立专门之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维护国家安全检控科),负责维护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及相关法律事务。香港特区政府管辖大部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检控、审判和刑罚之执行等诉讼程序事宜[1]。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如案件由驻港国安公署直接管辖,则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分别指定检察机关及法院,行使检察权、审判权[37]。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副主任张晓明表示,该类案件“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刑罚执行各个环节”都由中央管辖,执行内地法律[41]。
其他国安相关案件由香港政府管辖[37]。此类刑事诉讼将由行政长官从裁判官、区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上诉法庭法官以及终审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亦可以委任暂委或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负责处理。行政长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见。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香港法律界担心,如果指定法官作出了被认为不对的决定,翌年可能不获指派处理国安工作,令法官难在无压力下处理案件[39]。法律同时规定,香港法院无权判定证据材料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或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而是由行政长官发出证明书决定[39]。
香港特区司法管辖区内发生之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将以公诉程序进行。[1]对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进行的就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检控程序,律政司司长可以要求相关案件在没有陪审团的情况下进行审理,而是由三名法官组成审判庭[35]。但在保释程序上,法律规定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疑人不会继续实施危害国安行为,否则不准保释[39]。《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中的罪行均没有追诉期限,相比下中国内地和澳门有关国家安全的罪行追诉期限最高为20年。[注 4]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尊重和保护香港居民人权,依法保护《基本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规定的言论、新闻、游行、示威自由。有关判决将坚持无罪推定原则,不得就同一行为再审判或惩罚[1]。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指在香港涉及国安法案件如聘请不具本地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须取得特首签发的证明书,否则国安委应当介入[42]。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司法管辖区内设置了下列四个刑事罪名,其中最高刑罚为终身监禁[37];其罪行包括:
第二十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
(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刑事罪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行:
第一百零三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二条 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
(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
(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条 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刑事罪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行:
第一百零五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四条 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一)针对人的严重暴力;
(二)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三)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四)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
(五)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即属犯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实施或者意图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或者参与或者协助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 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实施提供培训、武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运输、技术或者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及以其他形式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以上刑事罪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一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之三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
(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
(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犯前款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条第一款规定涉及的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按共同犯罪定罪处刑。
第三十条 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刑事罪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行:
第一百零二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规定,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实施于香港,行为人是否为香港永久居民,均有可能触犯本法罪行;其效力范围如下[37]:
第六节 效力范围第三十六条 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三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八条 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三十九条 本法施行以后的行为,适用本法定罪处刑。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六条规定[37]:
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必须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否则不能担任公职人员或成为候选人。[1]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须加强监督和管理香港特区的学校、社会团体、媒体与网络,并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与守法意识[1]。
在香港政府宪报刊登的英译本中,上述规定(第9及10条)中的“学校”一词被译作“schools and universities”(学校及大学),律政司回复指法例主体的法定语文为中文[33][43][44]。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解释《港区国安法》和《基本法》23条的不同,《基本法》23条禁止7种行为,《港区国安法》针对4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当中只有分裂国家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等2种行为和23条有交集。《港区国安法》表述颠覆国家政权的含义,更广泛、更充分。两条法律分别是由国家和特区层面制定,国家层面要求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港区国安法》有实体、程式和组织法三方面的规范,法律内容较《基本法》23条的设想内容广泛得多,可能也不限于23条立法。
因此《港区国安法》不可取代香港特区的23条立法。《港区国安法》第7条亦明确要求:香港特区应尽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45]
2023年12月18日,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在北京述职时,亲自向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汇报,表示将于2024年完成基本法23条的立法工作[46]。
2024年1月30日,香港行政长官李家超宣布正式展开基本法23条立法的公众咨询,邀请巿民表达意见,咨询期至同年2月28日为止,比2003年立法时的咨询期短[47]。
《港区国安法》实施对香港以外也有一定影响,引发部分人士与国家对中国大陆的批评。由于新规定的执法效力过于含糊和广泛,甚至适用于非香港居民的条例引起执法争议,如第38条,支持香港独立或对中国大陆中央人民政府实施制裁的外国人被认定已经触犯了条例。中华民国大陆委员会主任委员陈明通表示“这是天朝帝国对世界子民发出的律令”[48],他举例说,若有美国人在美国批评北京,让香港人憎恨北京政权,就已经犯法。外国人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认为违反《港区国安法》,只要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搭乘于中国大陆、香港、澳门注册的交通工具,都有可能被送往香港或中国大陆审判。若非中国大陆居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的国家地区触犯香港国安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以对已签署法律互助条约和引渡法的国家发出引渡请求,但要视乎事主所在国的批准才可以引渡,若没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引渡条例的国家则不受影响[49][50]。
其中比较复杂的情况,是触犯香港国安法条例的A国人士逗留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引渡条例的B国家时,B国必须与A国进行司法协商,并得到A国的批准才可以让B国引渡。被要求引渡的A国人士也可以组织法律团队上诉,挑战当地法院引渡条例[51]。
截至2021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共与40个国家签有引渡协定,且已生效。分别为:立陶宛、罗马尼亚、蒙古国、秘鲁、墨西哥、纳米比亚、南非、葡萄牙、塔吉克斯坦、泰国、越南、斯里兰卡、阿尔及利亚、阿富汗、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塞拜疆、埃塞俄比亚、安哥拉、巴基斯坦、巴西、白俄罗斯、保加利亚、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大韩民国、俄罗斯、法国、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柬埔寨、突尼斯、乌克兰、乌兹别克斯坦、西班牙、伊朗、意大利、印度尼西亚、莱索托、老挝、摩洛哥。[52]
另外,截至2022年5月1日,只剩下10个国家与香港签有移交逃犯协定,且已生效,分别为:大韩民国、印度、印尼、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斯里兰卡、南非、捷克、葡萄牙[53]。惟国安法在2020年7月1日实施后,陆续有9个国家宣布中止与香港的引渡协议[54],包括:英国、德国、爱尔兰、荷兰、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芬兰;法国与香港在2017年签署的引渡协议原本正等待双方完成本地立法,但法国于2020年8月3日宣布不批准法港引渡协议生效[55]。
留学日本的香港女生袁静婷,于2018年9月至2023年3月多次透过facebook公开发布多篇宣扬香港独立的帖文,曾把账户头象换上黑色洋紫荆水印和发布日本宣扬香港独立的展览照片等,在返回香港后于3月8日被警方国安处以涉嫌“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拘捕。日本内阁官房长官松野博一4月时便就事件,在记者会上要求香港当局保障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又指日方将与国际社会合作向中方跟进,未能获得中国外交部驻港机构的正面回应。案件于6月15日被正式落案起诉,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审理,控辩双方程序未有完成,被告便提前于10月26日认罪。国安法指定法官、总裁判官苏惠德11月3日判刑,袁静婷判囚两个月。这案是香港国安法第一次被用于香港境外发生的行为控以煽动罪,为国安法在香港域外适用的第一案,曾声援被告的日本学者驳斥日本宪法保障言论自由,这是在日本举办的展览,竟成为香港煽动罪的“罪证”,是日本不能接受的事情。在日支持香港民主的组织者指,在日港人开始出现寒蝉效应,不敢参与民主运动。[56][57][58][59][60][61][6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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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会同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 | |
细则英文全称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Article 43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
引称 | 2020年第139号法律公告 |
地域范围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签署日期 | 2020年7月6日 |
签署人 |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 |
生效日期 | 2020年7月7日 |
相关法例 |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 | |
简要 | |
由行政长官会同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制定 | |
现状:已生效 |
2020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会同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制定及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该细则对《维护国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措施作了细节说明及规定[63]。
《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规定,“如警务处处长有合理理由怀疑在电子平台上发布的电子信息相当可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相当可能会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发生,可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授权指定的警务处人员要求有关发布人士、平台服务商、主机服务商及/或网络服务商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该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达该平台或相关部分……若无合理辩解,如信息发布人未有遵从警方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经定罪,可被判罚款$100,000及监禁一年。”[64]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2021年4月13日在记者会上透露,有别于过去3年由香港政策研究所主办,今年香港的国安教育日活动将首次由特区政府主导及筹备[65]。活动包括5大纪律部队的训练学校,包括香港警察学院、香港海关学院、入境事务学院、惩教署职员训练院和消防及救护学院将于当日举办开放日活动,并首次以中式步操作表演。而政府会邀请不同嘉宾及主题讲座讲者讲解“国家安全”,展城馆举办“公众教育展览”,幼稚园亦会灌输国安概念。[66]
7月1日的七一游行,下午约1时半,铜锣湾百德新街一带有人群集结,警方于百德新街截查一男子,在其身上搜获一面写有“不要香港独立”字句的旗帜,其中“不要”两字非常小,用肉眼很难清楚的看到。该名男子之后以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的罪名被逮捕[67][68][69]。截至7月1日晚10时,警方已拘捕10名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有关规定的人士[70]。另外同日下午,23岁男子唐英杰在湾仔驾摩托车冲向一批防暴警察,造成最少3名警员受伤。警方于7月3日落案控告唐英杰触犯《港区国安法》下的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恐怖活动罪两项罪名,并于7月6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这是香港法院首次开庭审讯有关《港区国安法》的案件[71]。唐英杰也成为首位被控违反港版国安法的被告[72]。
7月21日,元朗袭击事件一周年之际,葵青区葵盛东邨区议员周伟雄在形点商场(YOHO MALL)高举写有“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纸牌,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被捕[73]。成为自《港区国安法》实施以来首名因违反此法律被逮捕的区议员。
2020年7月29日,警方国安处人员于元朗、屯门、沙田和大围,根据《港区国安法》第20条及21条拘捕3男1女。据了解,被捕成员均属“学生动源”香港本部前成员,包括前召集人锺翰林和其女友何忻诺(但何本人已否认是锺的女友),前发言人何诺恒,以及前成员陈渭贤[74]。12间大专院校学生会发表声明,批评警方行动等同向全体香港人宣告,白色恐怖年代正式降临香港[75]。成员到7月31日保释,其中前召集人锺翰林表示未被警方正式落案起诉,但要求交出旅游证件和72小时内删除部分社交平台文章,并检取其唾液样本以获取DNA。他质疑警方的拘捕是否“政府操控”[76]。
10月27日,警方表示,警方国安处经进一步调查后,在中区、沙田区及屯门区分别拘捕锺翰林,何忻诺和陈渭贤。3人涉嫌煽动他人分裂国家。警方调查显示,上述3人涉嫌在今年9月至今,在网上社交平台发表有关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的内容,违反《港区国安法》第21条。锺翰林同时是“学生动源”美国分部和“创制独立党”Facebook专页的管理员,在《港区国安法》生效后网页仍持续上传有关香港独立言论,涉嫌触犯《港区国安法》。10月29日,锺翰林被控“分裂国家罪”,两项“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和一项“串谋发布煽动性刊物罪”,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同意控方要求,押后案件至2021年1月7日再提讯,让控方进一步调查案件。锺翰林被拒保释,还押看管。[77]而余下2人 - 何忻诺和陈渭贤获准保释候查,12月再向警方报到。[78][79]
7月31日,多个媒体报导,消息指警方国安处向罗冠聪、陈家驹、郑文杰、黄台仰、刘康及朱牧民发出通缉令,并指他们涉嫌煽动分裂国家或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违反《港区国安法》[80][81][82]。其中朱牧民是首位被警方以《港区国安法》通缉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香港人。[83]
8月10日稍后,警方再次拘捕3人,其中两人分别是团体香港故事及前学民思潮成员,同时也是网上组织“我要揽炒”成员,他们涉嫌勾结外国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其中1人是团体香港故事成员李宇轩被警方拘捕,他曾在去年区议会选举邀请来自十个国家的专家来港视察选举情况;另一名被捕者为前学民思潮成员李宗泽,他曾担任前立法会议员游蕙祯的助理[84]。其后警方晚上再有行动,前香港众志核心成员周庭的脸书贴文指称,确认周庭根据《国安法》下“煽惑分裂”罪名于大埔被警方拘捕。在场律师指,警方正以一份8月6日发出的搜查灵,在周庭住所进行搜索[85]。
另外就黎智英被捕一事,警方追加通缉2人,分别是早前已被发令通缉的朱牧民和自2020年1月起在英国流亡的网上组织“我要揽炒”成员刘祖廸。[86][87][88][89]
根据媒体报道,9月22日晚上约6时,经常手持“美国队长”的盾牌出席示威活动、有“第二代美国队长”之称的30岁姓马男子,在将军澳PopCorn商场曾高叫“光复香港,时代革命”及“香港独立”等的口号,被警方以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中的分裂国家罪拘捕,并带署扣查。[90]其后马姓男子于10月15日于金钟太古广场叫非法口号。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中作出煽动或教唆他人分裂国家的行为,被警方拘捕。[91]10月23日,马姓男子在元朗Yoho Mall商场与另一名到场男子在场不时高叫“港独”口号及唱“独歌”。再被警方拘捕。[92]10月27日在中区警署外声援锺翰林期间手持港独标语,被警方以“涉嫌作出具煽动意图的行为”罪名拘捕。11月3日,在中环涉嫌作出具煽动意图的行为,被警方以同样被捕。合共8次被捕。[93]
11月22日,警方正式拘捕姓马男子及落案起诉,11月24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他被控1项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控罪指被告于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间,在香港多次煽动他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在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将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或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被告不得保释还押,案件押后至2021年2月10日再讯。[94]
9月24日,警方新界北总区重案组人员在粉岭欣盛苑破获1个军火库,1名吕姓理工大学学生及其母亲被捕。警方指该学生在《港区国安法》实施后仍在不同网上社交平台发放大量违法文宣,又图文并茂直认自己在本月初非法游行中,向警方防线投掷刺鼻物体,并扬言下次将使用更具杀伤力武器,公然挑战警方。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警方国安处已接手调查。该学生暂控1项“无牌管有枪械”罪、1项“未经许可入口战略物资”罪及1项“藏有攻击性武器”罪,9月26日在屯门裁判法院提堂。被告不得保释还押,案件押后至11月20日等候警方进一步调查后再讯。49岁母亲获准保释候查,11月下旬向警方报到。[95]
11月19日,香港中文大学起一连三日举行毕业典礼,校方早前宣布,本届毕业典礼受疫情影响改为网上进行。有人在网上发起中午在校内游行,为反修例冲突事件默哀。有百名中大毕业生及学生手持抗争标语等,在港铁站外的民主女神像集合后在校内游行,并高呼反修例口号及旗帜。中大表示,鉴于大型人群聚集或触犯禁聚令及公安条例,为防情况失控,校方已就此通报警方。上午12时15分左右,约100名游行人士抵达百万大道,再次举起多幅口号,包括“中大义士,毕业快乐”、“光复香港,时代革命”等,他们高呼口号后,众人齐唱“愿荣光归香港”。中大校方随后此行为可能涉违国安法,并已经将相关情况报告给警方。[96]随后警方国安处探员进入校园内进行取证。[97]
11月21日,D100网台主持吉布斯及妻子,以及吉布斯一名女助理,于凌晨被警方国安处上门拘捕。消息指,事件与吉布斯年初在网上发起名为“千个爸妈,台湾助学”的筹款计划有关,该计划旨在透过众筹集资,资助已经离港赴台的香港示威者。据了解,警方以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第21条资助他人分裂国家罪及洗黑钱,将3人拘捕。消息指,有人透过计划筹了千多万港元,其中动用约600多万元投资股票,而据知台湾的对口单位属支持台湾独立之组织。资料显示,吉布斯于2020年2月于facebook平台帖文指推出“千个爸妈,台湾助学”筹款计划,计划于网上进行募捐,并指筹款为助示威者进往台湾之用。[98]
2月2日,警务处处长邓炳强在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视像会议中表示,2020年警方共拘捕97名涉嫌违反《港区国安法》的人士,包括55名参与民主派初选人士,以及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等,被捕人士分别涉嫌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勾结外国势力及恐怖活动等,当中8人已被检控。邓炳强强调,2020年警方严正执法,加上法庭对相关案件有具阻吓力的判决,以及《港区国安法》实施,令反修例相关罪行减少,显示治安转趋平稳,社会秩序恢复稳定,警方会严防违法活动死灰复燃,及防范“孤狼式”袭击[99]。
2月8日,法新社引述消息,第一个因《港区国安法》被控,罪名为“煽动他人分裂国家”及“恐怖活动”的犯人唐英杰,香港律政司将引用《港区国安法》第46条,直接发出证书,指示本案毋须陪审团审理,改由3名指定法官组成审判庭处理。创下打破了香港由开埠以来176年所有于高院审讯的案件皆设有陪审团的传统[100]。
2月9日,终审法院一致裁定黎智英的保释上诉被驳回,判决书指国安法第42条排除了本地法例“有利于保释的假定”,保释门槛远高于现有法例。[101]资深大律师,公民党主席梁家杰亦指出此条例比起过往严苛,令被告负担更重,甚至指出几近要“植物人先可以保释”。[102]
2月10日,早前因国安法被捕的吉布斯 (尹耀昇),法院亦引援拒绝黎智英保释的判词,拒绝尹的保释,还押至5月10日再聆讯[103]。
2月16日,警方国安处再拘捕于2020年10月曾被捕的1名律师助理,他正式被控一项“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及一项“串谋协助罪犯”罪,17日下午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被告不得保释还押。另外警方以同样罪名再拘捕在赤柱监狱还押的壹传媒集团创办人黎智英。[104]
3月24日,警方国安处正式落案起诉在深圳服刑完毕,遣返香港的李宇轩。他被控违反《港区国安法》中的勾结外国势力罪、1项串谋协助罪犯罪及1项无牌管有弹药罪。虽然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但李本人因要隔离检疫,目前未能上庭,国安法指定法官总裁判官苏惠德按既定程序押后案件至3月31日再讯,届时李宇轩仍在隔离,无须出庭,候讯期间李须还押,并由惩教看管。[105]
7月9日,高等法院裁定香港国安法首名被告唐英杰控罪表面证供成立[106]。7月27日,唐英杰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恐怖活动罪被判成立[107]。7月30日,判处入狱9年并吊销驾驶执照10年。[108]
10月25日,香港国安法次名被告马俊文“美国队长2.0”,于2020年在多次的示威活动叫港独口号达20次,被控煽动他人分裂国家罪,区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109],于11月11日判处入狱5年9个月。法官指被告由“被煽动者”变“煽动者”,批评被告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存在感而明目张胆地示威,明显毫无悔意。[110]国际特赦组织认为判决反映叫口号和网上传播政治观点都要判处长刑期,反映国安法过度限制权利,未能充分保障人权。[111]
2021年1月6日,警方国安处联合1000名警员,在港九新界拘捕53名民主派人士,他们涉嫌在2020年香港立法会选举民主派初选中触犯《港区国安法》中的“颠覆国家政权罪”,是自2020年7月1日《港区国安法》生效以来,警方最大宗拘捕行动。[112]当中一人是担任民主动力司库的居港美籍人权律师关尚义(John Clancey),是实施《港区国安法》以来首名被捕的外国人。[113]
2月28日,警方正式落案起诉民主派初选人士,除了关尚义、刘凯文、李国麟、袁伟杰、邝俊宇、涂谨申、李芝融及安德里外。其余人士全部正式起诉,包括入狱服刑的黄之锋及在荔枝角还押候审的谭得志。被起诉人士于3月1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提堂。[114]
3月4日,总裁判官苏惠德经过4天聆讯后,批准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其中15人 - 郑达鸿、杨雪盈、彭卓棋、何启明、刘伟聪、黄碧云、谭文豪、施德来、张可森、伍健伟、郭家麒、吕智恒、林景楠、柯耀林及李予信保释。但代表控方的律政司副皇家检察院检察长杨美琪,当庭提出复核保释决定;原本获批保释的15名被告,须连同其余32名被告继续还押。[115]
3月5日,控方宣布撤销其中4人的复核,4人是34岁湾仔区议会主席杨雪盈、53岁深水埗区议员刘伟聪大律师、38岁社工吕智恒,以及32岁商人林景楠。
他们分别获准以现金及人事担保16万至120万港元保释,须在3月8日下午4时(UTC+8)前缴交。其他保释条例包括须每周到警署报到3至4次,守宵禁令,不得离港,不得直接或间接组织、安排、参与或协调任何级别的选举(投票除外),不论政府或非政府举办的任何选举;不得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联络任何外国官员、议员、任何级别议会成员或其他服务于以上人员的人士;不得在传统实体、电子媒体或任何公众平台上作出、发放或转载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视为违反国安法或法例中危害国安罪行的言论,或作出相关行为等。
3月11日,高等法院先审理律政司就黄碧云和伍建伟的保释复核决定,法官杜丽冰听毕双方陈辞后,宣布拒绝对黄碧云的复核,批准黄的保释,条件是为10万元现金加10万元现金人事担保,其余条件和早前获准的4人一样;至于伍建伟,法官杜丽冰听毕双方陈辞后,指未能确信伍不会继续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裁定律政司复核得直并撤销伍的保释;需要还押监房看管。在步进囚室时,伍建伟向旁听席大叫天水连线的口号“愿粹我命”,旁听的观众随即回应“捍卫我城”,伍再叫“全民自救”,旁听席则回应道“打破宿命”。最后离庭时向旁听席的人说:“各位撑住,10年后再见。”之后便步回囚室。[117]
3月13日,高等法院处理5人的保释,包括郑达鸿、谭文豪、郭家麒、彭卓棋和柯耀林的复核,最终批准郑达鸿、彭卓棋、柯耀林保释,但拒绝让谭文豪、郭家麒保释,裁定2人要继续还押。
郑达鸿以现金担保10万元、人事担保100万元获准保释,其人事担保金额为众人之最;彭卓棋则以现金担保10万元、人事担保30万元获准保释;柯耀林就以现金担保5万元、人事担保10万元获准保释。其余保释条件包括,不得直接或间接组织、安排、参与或协调任何级别的选举(投票除外);不得在任何公众平台作出、发放或转载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视为违反国安法或法例中危害国安罪行的言论或行为等;不得以任何方式联络任何外国官员、议员;遵守宵禁令;不准离港、交出所有旅行证件;每周四日到警署报到;居于报称地址。[118]
3月12日,21名不获总裁判官批准保释的被告,分3批在西九龙裁判法院作保释复核申请,由总裁判官苏惠德处理。结果其中10人决定放弃保释申请;而余下11人均未能说服总裁判官改变决定。
首批处理的7名被告包括区诺轩、吴政亨、袁嘉蔚、梁晃维、岑子杰、毛孟静、梁国雄。区诺轩决定放弃申请,其他人不获保释。
第二批8名被告,包括冯达浚、黄之锋、胡志伟、朱凯廸、黄子悦、尹兆坚、吴敏儿、邹家成。黄之锋、胡志伟、朱凯廸、尹兆坚、邹家成和冯达浚都决定放弃申请。黄子悦和吴敏儿则不获保释。
而第三批6名被告就包括何桂蓝、杨岳桥、林卓廷、岑敖晖、王百羽及余慧明。杨岳桥、林卓廷和何桂蓝放弃申请。岑敖晖、王百羽及余慧明则被拒保释。
全部人继续还押直至于3月19日回到西九龙裁判法院再提讯。除了政亨、袁嘉蔚、梁晃维、黄子悦、吴敏儿、何桂蓝、岑敖晖、王百羽、林卓廷保留每8日作一次保释复核的权利外,其余12人均放弃。[119]
10日,警方国安处以“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及串谋欺诈”等罪名上门拘捕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黎的儿子黎见恩及黎耀恩、首席执行官张剑虹、营运总裁兼财务总裁周达权、行政总监黄伟强、壹传媒动画总经理吴达光等7人。当天有逾200名警员持手令搜查将军澳壹传媒大楼。身处海外的黎智英助手——美国人马克‧西蒙(Mark Simon)则被警方通缉,成为继朱牧民后第二位被警方以违反《港区国安法》通缉的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他在社交网站贴文,公告黎智英涉嫌勾结外国势力被捕的消息[120]。另外当天10时左右,约200名警员抵达将军澳的苹果日报大楼进行搜查。报社员工暂停工作,配合警方行动[121]。
17日,警方国安处以涉嫌违反国安法拘捕壹传媒及《苹果》5名高层,包括壹传媒首席执行官张剑虹、壹传媒集团营运总裁周达权、《苹果》副社长陈沛敏、总编辑罗伟光和苹果动新闻平台总监张志伟。当天有逾500名警员持手令搜查将军澳壹传媒大楼,搜查灵容许警方搜查新闻材料,并带走电脑器材。警方国安处以涉嫌违反国安法冻结3间公司合共1800万元资产,包括苹果日报有限公司、苹果日报印刷有限公司、苹果互联网有限公司,并要求7间银行不可处理上述3间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财产。18日,《苹果日报》及《苹果动新闻》如常出版,《苹果日报》加印至50万份。
20日,黎智英的美籍助手Mark Simon向路透社承认,报社资金陷入干涸,现有资金不足以员工支薪或负担印刷成本,最快在最近数天内《苹果》要被迫停刊。
21日,壹传媒召开董事会商讨应对方法,并发信要求保安局解冻资金以作员工支薪,但政府拒绝。[122]
23日上午,《苹果日报》社论“苹论”主笔杨清奇被警方国安处拘捕。他被指涉嫌串谋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浸大新闻系前助理教授杜耀明指出,现时写政治评论的风险虽很大,但除非证明到有行动,以及勾结外国势力,或与外国机构有联系者才行,如果“单纯写评论而致罪是以言入罪,好大的警号”。[123]
另外壹传媒有限公司董事会宣布,基于香港当前情况,《苹果》印刷版不迟于6月26日(周六)最后一期结束,电子版亦不迟于6月26日晚上11时59分停用。
24日上午凌晨,《苹果日报》网站、手机应用程序、Facebook和YouTube频道已经停止更新,Facebook和YouTube频道率先删除内容和全面关闭,当中包括《壹周刊》、《果籽》和《饮食男女》等,读者无法再查阅。[124]网站及手机应用程序分别于凌晨12:40及凌晨1:30关闭。
24日早上,大批市民为购入最后一期《苹果日报》,多区报档大排长龙。部分不良报贩即场坐地起价,网上更有人炒卖至$1,000一份,100万份《苹果》最终沽清。
苹果停止营运的消息受到国际社会关注。英国广播公司、英国《卫报》、日本放送协会、美国有线电视新闻网和美国《纽约时报》等国际媒体亦有报导停刊一事。[125]台湾总统蔡英文亦在其facebook页面发文,对黎智英被拘留,资金遭断和高层被捕感到很遗憾。美国总统乔·拜登发声明回应,称《苹果日报》的关闭是“媒体自由的悲哀之日”。他批评北京政府透过《港区国安法》,对香港加强打压,是威胁言论自由。[126]
27日,前《苹果日报》英文版执行总编辑兼主笔冯伟光(笔名卢峯),晚上在香港国际机场准备前往英国时,被香港警方禁止出境及拘捕,涉嫌“串谋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127]至今有13人因《国安法》被捕的人士与壹传媒有关。[128]
2021年7月22日,警方国安处拘捕香港言语治疗师总工会5位成员,年龄介乎25至28岁,涉嫌串谋发布煽动刊物。报导指事件与《羊村守卫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此三绘本有关。行动中搜出约550本相关刊物和传单,工会约16万元资产亦被冻结。[130]警方国安处高级警司李桂华形容刊物透过儿童漫画美化违法行为、荼毒儿童,引起市民对政府的憎恨。他呼吁持有绘本的家长或商店应尽快处理,不要再派发。香港职工会联盟主席黄迺元批评事件明显侵犯《基本法》赋予的言论及创作自由,政府明显想散播恐惧,也代表《一九八四》、《动物庄园》都不能再看。[131]
2021年12月29日,香港警务处国家安全处以涉嫌违反《刑事罪行条例》“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为由,针对民主派网络媒体《立场新闻》及其他人展开拘捕行动。
2022年2月15日,警方国安处拘捕艺人阮民安,指控他2021年9月起,在社交媒体上不断发出具煽动性行为,包括在嘲笑因公殉职的警员和第五波疫情期间宣扬打针不安全,希望引起憎恨政府、司法及激起香港市民不满。而保安局局长引用《港区国安法》冻结他本地银行户口及马会户口,合共14万元。[132]
同月25日,警方国安处派出大批机动部队警员到旺角中心拘捕台式饮品店“初凝 ‧ 芝茶”的两名负责人,指他们在社交媒体抹黑政府防疫政策,涉嫌作出“煽动意图”罪。[133]
3月14日,总部位于英国伦敦的非政府组织香港监察于Facebook专页表示,收到警方国安处正式警告,称其网站涉嫌违反《国安法》,要求在72小时内移除网站内容,又指控该组织干犯“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令组织成为首批被国安法针对的外国组织[134]。组织创办人羅傑斯指,威胁一个报道香港人权状况的非政府组织证明国安法的危险。英国外交大臣莉兹·特拉斯亦批评,香港当局试图令自由民主的支持者保持沉默。警方表示不评论个别个案,但指所有行动按实际情况依法处理,市民可继续合法使用互联网,不受影响。[135]
3月22日,警方国安处公布派出卧底乔装为习武学员,参与“集英杨武堂”的“杀鬼敢死队”训练班,到3月20日在尖沙嘴拘捕59岁的武术男教练及61岁女助理,指他们涉在社交网站散播煽动言论、有意图而管有攻击性武器等共3罪。国安处高级警司李桂华称被告有外国背景,疑涉及外国势力,在网上鼓吹建军。又指被捕者深受假消息激化,可透过言论蔓延仇恨,包括“831太子站事件”、“沙岭公墓埋葬义士”、哀悼七一刺警案死者“梁健辉”和就2021年-2022年缅甸反军事政变示威向当地“为自由未来献上生命”的义士英雄敬礼。同时被指抹黑政府防疫政策,如新冠疫苗未经药物注册,接种后疫苗会消灭抵抗力及引起心肌毒素,又指“安心出行”程式收集使用者大数据,批评其抹黑行为不负责任。他又指被捕者行为远远超出煽动阶段,认为逐步实践其目标,目的是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特区政府政权,不排除以国安法起诉。警方亦会逐一调查训练班参与者的身份。另外,警方在其寓所和共享空间发现大量攻击性武器,包括1支气枪、两把斧头、3把剑及6把开山刀,部分有使用痕迹。[136]
5月27日,保安局局长邓炳强表示,香港国安法生效后,共186人因涉嫌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而被捕,其中115人遭检控,另有五间公司因涉嫌干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遭检控。[137]
2月15日,警方表示截至2022年底有236人被捕(185男51女),年龄15至90岁,逾140人被检控。对国安法被指用作打压人权,警务处长萧泽颐强调维护国安属头等大事,每个发达国家都有法例处理国安。而自从2020年推出“国安处举报热线”后,至今收到逾40万个讯息,警方亦在2022年6月推出“反恐举报热线”,至今收到接近1.3万个讯息。他呼吁大众继续建立“全民反恐、见疑即报”的意识,并指目前仍有人借助社交媒体作出煽动行为。警务处副处长(国家安全)刘赐蕙称,国安法使本港进入“由乱及治”的阶段,并指目前仍有本土极端分子和外部势力试图透过不同渠道危害国安。[138]
5月16日,一名持美国护照的78岁香港男子梁成运,被指涉嫌从事间谍活动而被判终身监禁。行政长官李家超出席行会前表示,目前国家安全风险仍潜藏在社会,不能掉以轻心有所警惕,要慎防“软对抗”等潜伏力量。[139]
6月21日,《大公报》刊登李家超的访问,形容目前《港区国安法》实施后,国家安全风险仍然存在,有反中乱港分子转用各种手段破坏,形容“包装成很有道理,但实际上是挑拨及扩大矛盾,下一步就是会危害到国家安全”,要警愓相关破坏因素。他又指不犯法不代表不破坏国安,重申2019修例风波是香港永远的警号。[140]他指建设力量一定能够与破坏力量对抗,如“天使与魔鬼永远都是对抗一样”,政府一定有办法对付。[141]
6月28日,国安处推出纪念特刊《护港》,设有实体版和电子版,分为四个章节辑录了国安处的重要执法行动,提及9宗国安案件,当中包括“黎智英团伙案”、“35+非法初选案”、唐英杰案、羊村案及吕世瑜案。而光城者案、七一刺警案及集英扬武堂案在“本土恐怖主义”章节介绍。特刊最后部分指“外部势力风险”和“软对抗”仍在,包括展示海外的纪念活动、隐世市集和黄店Chickeeduck结业前夕等相片。[142]特刊由星岛新闻集团设计及制作。[143]
6月30日,政府于《港区国安法》实施三周年发布新闻稿,指出虽然虽然香港社会整体稳定,但要保持警觉,慎防反中乱港分子伺机反扑,危害国家安全,指网络及媒体等渠道仍散播不同“软对抗”行为,制造矛盾甚至煽动香港市民对中央和特区政府的仇恨,呼吁市民遵守《国安法》及维护国安相关法律,“同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144]
6月12日,香港政府宣布,根据国安法取消前立法会议员罗冠聪、香港劳权监察总干事蒙兆达、网媒《棱角》执行总监刘祖迪、英国驻港总领事馆前职员郑文杰、网台“升旗易得道”主持人霍嘉志及蔡明达的护照。这些人均位于英国。[145]
2021年2月4日,教育局向各中小学(包括特殊学校)发出通告,表示因应《国安法》实施,已更新课程指引及教学资源,以及要求学校落实具体措施,应对学生可能在校内或校外参与和发起具政治讯息的活动。如学生在校内叫口号和拉人链等,要立即劝止及提醒,指出如有怀疑涉及违法行为或有需要的话,可咨询警区的警民关系主任,如遇严重或紧急情况甚至可“请即报警”,并“将涉嫌违法行为、人物和详情作纪录”。[148]
局方要求学校在两个学年内全面落实国家安全教育,并成立落实国安教育工作小组,每年需递交工作报告,强调“涉及国家安全的议题没有争辩或妥协的空间”,教师必须令学生明白维护国安是国民的责任,不可以向学生宣扬个人政治立场,以及直接或间接鼓动或默许学生参与校外政治活动等。在校内,需要确保要求建筑物、课室、壁报板等地方不可展示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内容,亦须禁止任何人士携带违规的物件回校。而教学层面,多个正规学科亦需要渗入国安内容,如小学常识科、中文科,至高中的中史、历史、经济、企会财、地理科及生物科等。[149]
局方亦为学生制作有声绘本,要求初小学生要认识国旗、国徽及国歌,以及代表国家的事物,如大熊猫、长城等,还要认识和明白警察、医护及解放军是保护自己的人。而初小时要学懂国安法四项犯罪行为,高小要明白它们的基本含意,高小要了解国家版图,鸦片战争和国家改革开放等历史事件,并包括学习拒绝转发未经证实资讯。到中学阶段,要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在一带一路倡议、中美贸易战所面对的机遇及挑战,学习分析国家目前面对的发展和危机,要求学生能够自我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责任。[150]
前教育界立法会议员叶建源批评教育局未有咨询教育界,也没有举行记者会交代,认为做法有违常理。而有关指引涵盖范畴太大。会让中小学的校长和老师感到压力。民间法律评论团体法梦成员黄启旸认为会威胁学校的学术自由。[151]
2021年7月,香港八间资助大学中,浸会大学、理工大学及岭南大学均表示将在9月份新学年起推行国安教育,纳入必修课程。[152]浸大学生会署理会长方仲贤质疑校方表示不希望将政治放入校园,却将国安教育列为毕业要求,认为是政治化。[153]另外,香港大学学生会“学苑”报道,港大教务长曾咏诗于2022年7月25日发电邮,称2022至2023的学年起,所有学生均须完成“宪法、基本法和国安法入门”(Introduction to the Constitution, the Basic Law and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方可毕业,并指有关课程不计算学分(non-credit bearing course),将以网上自学(self-directed)形式进行,学生毋需注册(enroll)有关课程。[154]
公民与社会发展科取代通识教育为香港中学文凭试必修科目,课程内容涵盖港区国安法。由2021年9月起中四级学生必须修读此科并须于香港中学文凭试取得“达标”成绩才能升读本地大学。
由2023/24学年起,所有公营学校、直接资助计划学校及参加幼稚园教育计划的幼稚园的新聘教师,必须在《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测试取得及格成绩,方可获考虑聘用。[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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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文署已移除公立图书馆中众多被认定危害国安之书,至少百多本著作,如《香港城邦论》,部分谈论中国、台湾的政论电子杂志亦被下架。另由于教育局要求各校图书馆之藏书不得危害国安,规定又被不少学校教师及图书馆人员认定不够明确导致他们怕被罚而大搞自我审查,荃湾一间中学甚至将香港中文大学政治与行政学系副教授马岳《民主十问》、香港大学学者周永新《香港人的身份认同和价值观》、赵紫阳回忆录等下架。香港都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院助理教授罗乐然认为在红线不明下,短期内关于香港当代事件之书难入学校建议书目。他担忧在红线不明下,学校大规模将书下架,损害学生接触课外知识的兴趣,建议教育局提供指引以释学界疑虑。[156]对此,时任教育局长杨润雄于2022年6月6日表明,学校图书馆选书指引已够清楚,校方人员若有疑问可询问教局。[157]
2021年6月11日,政府因应《港区国安法》实施,刊宪修订《电影检查条例》检查员指引,即日生效。指引订明如上映影片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损害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行为或活动所作的描绘、刻画或表现,及可客观和合理地被视作认同、支持、宣扬、美化、鼓励或煽动该等行为或活动的内容,检查员应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结论。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发言人表示,电影检查制度建基于在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及保障合理社会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尽管基本权利(包括上映影片时享有的发表自由)应受尊重,但行使该等权利时同时受由法律订定及以达致合理目的(例如尊重他人权利或名誉及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公共卫生或道德)而必须作出的规定所限制。[158]香港电影工作者总会发言人田启文以个人身份接受记者访问,认为指今次修订《指引》影响深远,有不少灰色地带“无所适从”,对业界造成“无形压力”。[159]他以2021年初上映电影《拆弹专家2》为例,电影将香港国际机场、青马大桥及多项基建设施被炸毁,称“成个香港炸咗,系咪又煽惑呢?好冤枉同无稽啰。”[160]
同日,鲜浪潮电影节宣布讲述反修例运动的本地竞赛短片《执屋》取消放映。[161]
2021年10月27日,立法会通过修订电检条例,明文规定电检处检查员须考虑影片上映会否不利于国家安全,以及赋权政务司司长以国家安全为由撤销过往发出的影片上映的核准或豁免证明书。[162]条文生效后,多套电影上映受阻,其中雨伞运动纪录片《作为雨水:表象及意志》被电检处指内容敏感,需要更多时间审批而未能赶及于放映前获取核准证明书[163];台湾学生作品《美猪肉圆》亦被电检处要求删去与总统大选及蔡英文有关内容[164];原定于2023年3月23日在香港上画的《小熊维尼:血与蜜》突然宣布停止上映(虽然已经获得电检处发出的核准证明书),有报道认为电影取消公映涉及政治原因,因小熊维尼的形象与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的网络迷因有关(参见:小熊维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查)[165]。
财政司司长陈茂波在2021/22年度财政预算案透露,会拨出80亿元款项用于“维护国家安全”开支。不过相关的资料列入在预算案的开支预算摘要中最后一项,也没有列出哪一部门会使用。而根据《港区国安法》条文,特区政府要从一般收入中拨款,支付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并不受本港现行法律规定限制,亦不须由立法会审批及监察。陈茂波表示相关的预算在早前公布的政府账目提及,形容是绝对公开透明。[166]
2023年5月19日,政府刊宪公布最新一期政府账目,增拨50亿元,“用以增加专门款项的非经常性拨款,以支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同年2月宣读的财政预算案及相关政府部门开支的文件未披露有关维护国家安全开支。[167][168]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于同年7月指“因为打击危害国家安全事关重大,与及机密性很高”,他认为“奥妙之处在于,你不知道我何时用完,又不知道我用了多少,有需要时再申请。为了防止别人对于我们的国家安全工作作出揣测和攻击。”[169]
根据媒体报导,香港警方以违反《港区国安法》为由,下令互联网供应商于香港境内限制浏览部分网站,随后有香港用户先后无法登入香港编年史、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台湾基督长老教会、民主进步党、中华民国国防部国军人才招募中心、香港约章、六四记忆.人权博物馆、香港监察等网站[170]。
港区国安法通过后,在2021年起有传媒中被港警国安处以“串谋发布煽动刊物”罪检控,有些媒体因安全疑虑对外宣布停刊。该罪列于《刑事罪行条例》中,最早可以追溯至英属香港制定的《1938年煽动条例》。该条例在1967年左派暴动审判之后,直到《香港国安法》颁布前,从未被采用。[171]
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测试取得及格成绩是所有香港公务员职位的入职条件,所有申请人(包括过往曾参加任何《基本法》测试的申请人)如欲应征2022年7月1日起刊登的公务员职位招聘,必须在《基本法及香港国安法》测试中取得及格成绩方会获考虑聘用。该测试形式为多项选择题,答对一半或以上为取得及格成绩[172]。(参考:综合招聘考试)
2024年7月3日,立法会三读通过《社工注册条例(修订)草案》,改组社工注册局,修例后的社工注册局,成员由现时15人,民选成员过半,增至27人。由于民选成员维持8人,特首委任的增至17人。社工若被裁定危害国安等罪成,会永久除牌。政府于7月5日刊宪,同日新委任成员会宣誓[176]。
整个立法过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相关的立法没有经过香港立法会,也没有在香港进行全面的咨询[177]。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只找上港区人大代表、几十家中央和国家有关机关、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临近港澳的有关地区设区的市以及零星有关专家和学者[178],过程因而被多个团体指没有进行有意义的咨询,香港人只能看到草案说明,被指没有尊重港人[179]。包括泛民主派人士和香港大律师公会[180]。其后更有市民发起至少两次游行表达不满,引发警民冲突和超过600人被捕[181][182]。法例最后在41天内急速通过[183]。香港国安法未有公开意见征求或咨询阶段、施行前未公开法律内容,情况罕见。除本法外,近年只有针对海峡两岸关系的2005年《反分裂国家法》在通过法律后才公布全文内容[184]。
港区国安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生效,尽管有具体规定以及权利申明等条款,但“特定情形”下允许秘密执法,法律明确性饱受批评。[185]至2023年4月14日,已有250人因国安法被捕,71人完成审讯,定罪率达100%。[186][187]
2023年,周庭及锺翰林离港后透露,国安人员可安排到中国大陆考察,限制出入境,限制工作,提供金钱充当线人及定期被安排到不同地点向国安人员汇报。而国安人员指出国安法第63条禁止向任何人透露沟通内容,包括医生,律师等。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其后证实无误[188]。
配合办案的有关机构、组织和个人应当对案件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 节录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37]:
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作为候选人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举行的立法会、区议会选举或者出任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公职或者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的资格;曾经宣誓或者声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议员、政府官员及公务人员、行政会议成员、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区议员,即时丧失该等职务,并丧失参选或者出任上述职务的资格。
根据条例,被港区国安法定罪人士不能担任公务员、立法会议员和区议员等公职,以及成为立法会和区议会选举候选人,而定罪时担任这些职位人士会被即时丧失出任资格或解雇。
2022年7月22日起,被港区国安法定罪人士除非得到所有社工注册局委员同意,否则不能担任注册社工,而定罪前已注册的社工将被吊销执业资格[189]。
到2021年底,已经有至少50个团体被迫解散,包括政党、工会和宗教机构。[223]2023年5月27日曾是香港民主派在区议会的第二大政党公民党解散[224]。
在《港区国安法》施行后,八大院校的校方皆与其学生会划清界线。[225]
2022年3月30日,英国最高法院院长韦彦德及副院长贺知义宣布辞任香港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职务,即时生效。韦彦德透过英国最高法院发表声明,称自己一直密切关注和评估香港情况,并与英国政府商讨。英国最高法院的法官自1997年起便出任香港终审法院法官,以履行英国政府对香港的责任。这个做法得到英国政府支持,英国政府亦认为符合英国的国家利益。不过,自从《港区国安法》在2020年生效后,这个立场“越见争持”。韦彦德认为,香港法院对法治的坚持会继续得到国际社会尊重。不过,他与英国政府都同意,英国最高法院法官不能够再出任香港终审法院法官,因为相关做法难免被视作是为一个背弃政治自由和言论自由的政权背书,而这些自由正是英国最高法院所坚持的。[256]
英国外相莉兹·特拉斯亦发表声明欢迎及全力支持两人的辞任决定,指英国多年来支持香港的司法系统,但《港区国安法》实施后,当局持续利用法律打击言论、新闻和结社自由,侵蚀香港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这些权利都写在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当中,但当局却限制香港的言论自由,消灭反对声音,将异见者定罪。《港区国安法》已经产生了广泛的寒蝉效应,并到了临界点,英国政府支持继续委派法官越来越站不住脚,英国法官已经不能够再继续参与香港终审法院,否则恐怕会令打压合理化。副首相兼司法大臣多米尼克·拉布认为,香港已经远离了自由,在《港区国安法》下,自由表达及真诚批评国家都成为罪行,所以很遗憾地同意委派法官的安排不再合适。多米尼克·拉布亦感谢英国法官,在1997后的25年来一直捍卫香港的法治。[257] 但除英国最高法院院长韦彦德及副院长贺知义外,余下海外法官中,包括来自澳大利亚的法官纪立信、甘慕贤、范礼全等均不打算辞职,他们回复传媒查询时,表示会支持终院法官对司法独立的承诺。[258]
2024年6月6日,终审法院两名海外非常任法官郝廉思及岑耀信请辞[259]。6月10日,岑耀信在英国《金融时报》以〈香港法治岌岌可危〉为题撰文[260],指出《港区国安法》及英治时期建立的煽动叛乱相关条文,严重限制法官作出决定的自由;《基本法》和《港区国安法》保障言论和集会自由流于表面;高等法院在民主派初选相关的香港47人案的裁决,在法律上站不住脚等。[261]港府在11日凌晨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极不同意岑耀信勋爵发表的意见”发表长文反驳[262],其中提及,法院从未受中央或香港政府压力,而近期的案件表明香港一如既往独立行使审判权。[263][264]次日终院现任首席法官张举能、首任首席法官李国能周二(11日)亦先后反驳终院前海外非常任法官岑耀信(Jonathan Sumption)批评 47 人裁决和指香港法官受政治环境影响的文章[265][266]。
2024年6月11日,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加拿大藉麦嘉琳(Beverley McLachlin)不再续任[267],加拿大传媒引麦嘉琳的声明指,她已80岁,决定在7月底结束任期,又指她对法院的司法独立及维持法治的决心有信心。
2024年6月11日[268],特首李家超批评岑耀信(Jonathan Sumption)[269],在2021年,岑耀信曾经拒绝参与由英国政府鼓动的政治杯葛,岑耀信当时曾经引用例子,就是香港在英治时期没有民主,但法治的维持是靠当时的法官,按当时的法律和证据作出裁决,令法治得以维持,民主和法治是两回事,不应混为一谈。李家超认为,岑耀信近日的言论,与他当时的一些说法有所矛盾。李家超赞扬,本港法官勇敢面对外国干预和压力,遗憾他们被少数同事背弃。[270],
2024年6月11日,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表示事,英国法官离职影响不大,应考虑是否仍需海外法官,同时指岑耀信〈香港法治岌岌可危〉的文章欠说服力[271][272]。
2024年6月12日,香港终审法院澳籍非常任法官祈显义(Patrick Keane)指香港司法仍是独立,强调若政府施压司法机构或拒绝接受法院判决,就是他的“红线”,但现时未见这情况。记者Primrose Riordan在社交平台X透露,访问时举例港府不接受黎智英聘请律师案的裁决,但祈显义表示不了解案件细节,又质疑记者是否了解该案[273]。
2024年6月13日,港澳办转发署名“港澳平”的文章,批评辞任特区终审法院非常任法官的岑耀信,甘当英国政治操弄工具,自毁声誉。[274]
香港电台节目《国安法事件簿》尝试从专业的法律角度,引用历史事例或外国例子,并邀请来自不同界别的嘉宾详加说明,加深巿民对国家宪法、基本法与国安法的认识。该节目于2022年1月22日至2022年4月16日逢星期六晚上9时至9时30分于港台电视31及香港电台第一台同步播放,由全国政协委员兼香港律师会前理事会长苏绍聪及香港政策研究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香港律师会理事会长陈泽铭主持。[295]
2023年4月16日起播放第二辑《国安法事件簿2》,逢星期日下午4时至5时在香港电台第一台播放,同日晚上7时30分至8时在港台电视31播映。同日港台网站(rthk.hk)、港台 YouTube 频道、流动程式 RTHK Mine 及RTHK Screen 同步播出及提供节目重温。主持人照常不变,节目共有九集,据官网介绍,节目言及香港特区面对的国安风险,带出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及其重要性。节目引真实案例,深入剖析各条文订明的罪行,亦会讨论香港国安法实施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青少年需要特别留意处。[29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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