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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英语:Magistrates' Courts)是香港最初级的刑事法院,可以聆讯的控罪包括简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诉罪行,民事诉讼、较严重的可公诉罪行会移交至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审理。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于裁判法院开始。与香港其他法院不同,裁判法院的裁判员称为裁判官(1992年前则称为裁判司),而非法官。
裁判法院 The Magistrates' Court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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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权 |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所在地 | 分布香港各区 |
设立法源 | 《裁判官条例》 |
上诉法院 | 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 |
网址 | http://www.judiciary.gov.hk |
总裁判官 | |
现任 | 苏惠德先生 |
首长上任时间 | 2020年1月6日 |
裁判法院在1992年前的名称为裁判司署。
所有刑事案件不论案情大小,审理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开始;某些严重案件(例如谋杀)差不多肯定交由上级法院审理,故此程序俗称“过堂”。执法机关(如香港警务处)拘捕疑犯后,必须在48小时内连同足够证据将疑犯提交裁判法院进行起诉(提起公诉),查考表面证供是否成立。如果案件简单则可以立即判决;如果裁判官认为案情复杂或者严重,则需要提交至更高级的法院进行审理(下详),让疑犯保释;又或被告有可能弃保潜逃,则可以批准羁押。
在一般情况下,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罚为监禁2年和罚款10万港元(就一宗案件只涉及单一罪行而言)。但是,当裁判法院同时处理两项或以上的可公诉罪行时,裁判官可判处最高3年的刑期。就某些条例而言,单一罪行可判处监禁3年和罚款500万港元。至于有关违例小贩、交通违例事项、乱抛垃圾、公司没有遵守《公司条例》事项以及雇主违反《雇佣条例》事项等性质较轻微的罪行,则由特委裁判官负责审理。 特委裁判官不能判处监禁刑罚,而一般罚款的上限为5万港元,除非在任何其他条例中明确订定一个较高的金额。
裁判法院 | 关闭年份 | 地址 | 其后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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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裁判司署 | 1979 | 香港中环亚毕诺道1号 | 最高法院、入境事务处、旧中区警署,现为“大馆”一部分 |
铜锣湾裁判司署 | 1986 | 香港铜锣湾电气道20号 | 拆卸及重建成柏景台以及港铁天后站 |
西区裁判法院 | 2004 | 香港西营盘薄扶林道2A | 劳工处劳资关系科(西港岛)办事处及就业中心/渠务署净化海港计划部办公室 |
南九龙裁判法院 | 2000 | 九龙油麻地加士居道36-38号 | 劳资审裁处/土地审裁处 |
北九龙裁判法院 | 2005 | 九龙石硖尾大埔道292号 | 萨凡纳艺术设计学院香港分校(2020年6月1日起停办),大楼现已交还政府 |
新蒲岗裁判法院 | 2001 | 九龙新蒲岗太子道东690号 | 拆卸及重建成住宅商业综合项目誉·港湾及商场Mikiki |
前粉岭裁判法院 | 2002 | 新界粉岭马会道302号 | 香港青年协会领袖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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