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虚位国家代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简称中国国家主席、国家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5],为礼仪性和象征性的国家代表[1][6],地位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同行使职权,是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排名第二的正国级职务[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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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a]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职权 | |
地位 | 国家机构 虚位国家元首[a] 正国级领导人 |
直属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常务委员会) |
官邸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办公室 |
机关所在地 | ![]() |
提名者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 |
任命者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根据全国人大会议选举结果 |
任期 | 5年(无连任限制) |
设立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5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 |
先前职位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
首任 | 毛泽东(1954年首设) 李先念(1983年重设) |
设立 | 1954年9月27日 (首次设置) 1983年6月18日 (恢复设置) |
废止 | 1968年—1975年缺位 1975年—1982年废除 |
副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
薪资 | 每月人民币11,385元(2015年起)[2][3][4] |
网站 | 人民网国家主席活动专页 |
备注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的主要职能是根据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决定签发主席令和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和外交活动。国家主席也是国家机构之一,国家主席机构处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7]。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主席是不掌握实权的国家代表[1][8]。国家主席不领导任何国家机关,不承担行政、立法、军事权力与责任,仅负责签署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的法令。不过自江泽民以来的国家主席,由于均同时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9],而成为实际的最高领导人。
国家主席职务自1954年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后开始设立。1968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时任国家主席刘少奇被罢免后开始缺位,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第二部《宪法》废除此一职务。1982年通过的第四部《宪法》恢复主席和副主席设置[注 2]。
职权
机构设置
历任主席
沿革
规章制度
在世前任主席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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