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的網路審查是美國對網際網路上資訊發布和瀏覽進行限制的行為。基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強力保護,言論自由在美國不受聯邦政府、各州政府和本地政府侵犯,這種保護也相應延伸到了網際網路上,因此,美國政府以技術手段過濾資訊的情況很少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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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根植於《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對言論自由的強力保護,使言論自由免受聯邦政府、各州政府和本地政府侵犯,這種保護也相應延伸到了網際網路上,因此,美國政府以技術手段過濾資訊的情況很少出現。然而,美國的網際網路依然是受到高度管制的,這種管制是透過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一套複雜的私下調解機制運作的[1]。
雖然關於是否管制內容的辯論已經持續了十多年了,但整個國家依然就達成政治共識上有千里之遙。辯論的內容包括可接受的言論自由底線,保護未成年人的最好手段,以及治理網際網路上的非法活動。而目前正在辯論的重要議題還包括賭博、網路安全和兒童經常瀏覽社群網站的危險。由於公眾的強烈反對,避免了其他國家使用的強力管理手段在美國付諸實施。[1]
由於公眾對話、立法辯論和司法審查的存在,導致美國過濾資訊的策略和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都不太一樣。許多政府進行內容過濾的嘗試往往伴隨著漫長的法律官司,之後再依《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被禁止。[2]然而,雖然美國政府不能直接審查內容,但它可以對不能審查的內容施加壓力。除了兒童色情之外,美國的內容管制更多的體現在刪除內容而非封鎖內容上;這種控制往往靠私人介入、政府支援或者訴諸法律威脅進行。[3]和世界其他地區不同,美國的內容管制更多是在私人或者志願的級別上,而非是政府通過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ISP)直接管理。[1]
由於未成年人容易接觸到網際網路上大量的色情內容,美國管制網際網路的第一波浪潮起於20世紀90年代。從那時開始,多次有立法嘗試去建立強制性內容控制系統的,然而均以失敗告終,並沒有成功推動內容控制更嚴格的全面解決方法出台。同時,美國立法機構也嘗試控制令社會反感內容的傳播,卻導致了一套強大的機制來豁免了網際網路中間人的責任,例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和內容代管公司所承擔的法律責任。[1]
而保護網路智慧財產權的提案相對就成功得多,雖說有妨礙受保護的言論之嫌,但一套刪除侵權內容的機制還是被建立起來了。[1][4]一般來說,美國司法部和著作權持有方會對侵權方提起訴訟,迫使其關閉;但有時美國政府會在沒有預先通知的情況下突襲,強行沒收域名和電腦,導致網站無法繼續運作。一些遭到訴訟或者突襲的著名案例包括Napster、維基解密、海盜灣和Megaupload。[5][6][7][8]
美國聯邦政府法律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對言論自由的保護禁止了聯邦政府、州政府和本地政府直接審查網際網路,也有少數例外。少數例外主要包括淫穢資訊,包括兒童色情在內,因為這類資訊不受《第一修正案》保護。[9]
1996年,美國制定了《通訊規範法案》(CDA)嘗試將網路空間中的(兒童可接觸到的)低俗言論,以及淫穢言論納入監管。[10]在1997年的雷諾訴美國公民自由聯盟案中,美國最高法院裁定,本法案中反低俗內容的條款違憲。[11]本案法官約翰·保羅·史蒂文斯(John Paul Stevens)寫道,「《通訊規範法案》對受保護言論而言,是令人不可接受的沉重負擔。」[12]
目前《通訊規範法案》依然有效的部分是第230條。[13]《第230條》規定,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無需為第三方使用者的言行負法律責任,同時也保護了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出於善意考慮,而對志願部分冒犯性的內容進行限制,或者賦予他人技術手段來限制冒犯性內容的行為。[14]
1998年,美國制定了《兒童線上保護法案》[15] (COPA)以限制未成年人接觸被認為是有害於未成年人的資訊。此法律被認定違憲,因為此法律同時也會阻撓成年人發表受保護的言論。經過了三輪獨立的司法訴訟後,此法案依法在2009年被永久禁止。自始至終,此法案從未生效過。[16][17][18]
在1998年成為法律的《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美國法典第17編 § 第1201節)使製作和傳播可用來繞過數位版權管理的技術成為犯罪。[4]並且使政府更容易打擊網際網路上有侵權之嫌的行為。[19]而《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的第二部分則包括了《網路著作權侵犯責任限制法案》(OCILLA)中的內容[20],這一部分內容即安全港原則,限制了線上服務提供者為其使用者侵犯著作權所需承擔的責任。[21]
《兒童線上隱私保護法案》(COPPA)於2000年4月21日生效。[22]此法案適用於美國司法管轄範圍之內,通過網路收集13歲以下兒童個人資訊的個人或機構。法案要求,網站運營者必須在其《隱私政策》中說明,何時和如何在收集資訊,並在收集前以可驗證的方式徵求家長或其監護人的同意,並表明運營者在保護兒童隱私和網路安全方面的責任,以及限制對13歲以下兒童進行市場行銷。[23]結果,年齡低於13歲的兒童雖然可以在經過家長同意的情況下合法提供個人資訊,但鑑於為此所付出的成本和複雜的文書工作,許多網站選擇了完全禁止13歲以下兒童使用其服務。相似的,公眾也認為此法律本應保護兒童免於戀童癖而不是市場行銷行為的侵害。
2000年12月21日,《兒童網際網路保護法案》(CIPA)[24]經總統簽字生效。
對於所有享受聯邦通用服務資金的E-rate補貼,和經《圖書館服務和技術法案》(LSTA)允許擁有網際網路或內網接入的所有十二年制學校和圖書館,《兒童網際網路保護法案》要求如下:[25]
- 採納並實施一種網際網路安全政策,針對:
- 安裝封鎖下列列表圖片的內容控制軟體:
- (a)淫穢
- (b)兒童色情,或
- (c)對未成年人有害的(在未成年人使用的電腦上);
- 允許內容規律或封鎖軟體可以依成年人的請求而禁用,以及
- 採納並實施一種政策來監視未成年人的線上活動。
需要注意的是,《兒童網際網路保護法案》並沒有:[25]
2008年3月,《紐約時報》報導了一份由外國資產管理辦公室(OFAC)公布的黑名單,外國資產管理辦公室是一個依1917年《與敵貿易法案》和其他聯邦法律建立的政府機構。公布的黑名單中包括了大量的網站,按照《與敵貿易法案》,美國的公司不得與黑名單中的網站進行商業來往,並且必須凍結他們在美國的全部資產。美國的域名註冊商也必須封鎖黑名單中的網站。據《紐約時報》報道,eNom,一家美國的私人域名註冊商和主機公司,禁止了黑名單上出現的域名。[26]文章說,eNom根據外國資產管理辦公室黑名單禁止的網站中,包括一家歐洲旅遊機構的網站,僅僅是因為他們對古巴的旅行進行廣告宣傳。[27]據報導,美國政府聲稱即使這些網站並不託管在美國境內,並不針對美國人,而且完全符合外國法律,eNom仍需「遵照法律要求」依美國法律封鎖這些網站。
在2015年索尼影業遭駭客攻擊事件後曝光細節顯示了美國電影協會曾遊說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要求其在核心網際網路中轉或是消費者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上,對非法檔案分享和連結的IP位址給予封鎖。[28]
聯邦立法機構計劃的議案
2006年,《刪除線上侵犯者法案》被提出,但並未成為法律。[29]2007年,又有提出兩則類似的法案,但也沒有成為法律。[30][31]
議院提議的這份法案要求學校、部分企業和圖書館封鎖未成年人訪問社群網站。這份法案有爭議,因為批評者認為,此法案將限制大量不同種類的網站,包括許多無害的教育性內容。
《將網路空間作為國家財產保護法案》在2010年提出,但沒有成為法律。[32]
這份法案的提議造成了爭議,批評者認為,此法案授權美國總統可對美國的網際網路進行全螢幕蔽。[33]
一份新的法律,2011年《網路空間行政協調法案》曾進入美國國會進行辯論。[34] 新的法案針對的問題和之前的《將網路空間作為國家財產保護法案》法案相同,但採用的方法有所不同,後來又在國會兩次被重新提出,但仍沒有成為法律。
《打擊線上侵權和假冒法案》在2010年9月提出,但沒有成為法律。[35]
本法案授予美國司法部長在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對造成侵犯的域名實施對物管轄權,並可發出禁制令。如果法案通過,法院的禁制令可禁止涉案域名的註冊,並可能導致域名被鎖定。[35]
美國司法部將編撰並維護兩份公開的域名列表。[35]第一份列表收錄司法部長發布禁制令的域名,而第二份則是經司法部指控侵權但還沒有採取行動的域名,任何網路服務提供商必須自行採取措施封鎖這兩個列表中的域名,才不會依本法案受到起訴。
《禁止網路盜版法案》(SOPA,編號H.R. 3261),是2011年10月26日在美國眾議院提出的一則法案。本法案由議員拉馬爾·史密斯和來自民主、共和兩黨的12人共同提出。最初提出的版本中,法院可遵照美國司法部以及著作權持有人的請求發布命令,禁止被指控侵權的、或是幫助進行侵犯的網站。根據請求者的情況,可能進行的措施包括:要求廣告網路和支付系統(如PayPal)將其排除在外,禁止與涉案網站進行生意往來;要求搜尋引擎將涉案網站的搜尋結果排除在外;以及要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封鎖該網站。許多人認為這就是網路審查的行為,由於法案可要求線上內容提供者封鎖特定的網站。2012年1月18日,英文維基百科從5:00(UTC)開始,下線24小時以抗議《禁止網路盜版法案》和《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法案。由於許多網站都紛紛站出來進行線上抗議,議員拉馬爾·史密斯只好對此表示,「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將推遲立法的考慮,直到達成一個廣泛的解決方案為止。」[36]
俄勒岡州民主黨議員羅恩·懷登是此法案的重要反對者。他說立法者已經收到了一千四百萬個簽章請願,要求立法者反對這份曾經默默無名、無人關注的法案,簽章中有超過一千萬人是選民。[36]
《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縮寫:PIPA,全稱:《防止即時線上對經濟創新能力的威脅和對智慧財產權的盜竊的法案》)是賦予美國政府和著作權持有人更多手段,來阻止人們瀏覽「侵權或賣假貨的流氓網站」的一則法案,特別是那些註冊於美國之外的網站。[37] 2012年5月12日,聯邦參議員派屈克·萊希提出了此法案,[38]並得到了來自民主、共和兩黨11名共同提出者的支援。《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是對先前《打擊線上侵權和假冒法案》的重新覆寫[39],後者在2011年未能成功通過。2012年1月18日,爆發抗議《禁止網路盜版法案》和《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的網路浪潮。之後於1月20日周五,美國參議院多數黨領袖哈里·瑞德宣布:此法案的投票將被延緩,直到法案引起的問題被徹底解決。瑞德呼籲《保護智慧財產權法案》的主要提出者派屈克·萊希「繼續與所有利益相關方溝通,找到保護美國智慧財產權,與維持網際網路開放和創新之間的平衡。」[36][40]
2011年11月,美國提出《網路情報共享與保護法案》,其目的是讓美國政府擁有更多的選擇和資源,來保護網路安全、防止網路攻擊。[41]此法案曾通過了美國眾議院的審議,但未能通過美國參議院。2013年2月,此法案在眾議院被重新提出。[42]
《網路情報共享與保護法案》得到了大量商業組織名下超過八百家企業的支援,包括商業軟體聯盟、CTIA-無線協會、資訊科技產業委員會、網際網路安全聯盟、國家有線與電信通訊協會、國防工業協會、科技美國,以及美國商會。除了商業組織之外,法案也得到了許多大型電信與資訊科技公司的獨立支援,如AT&T、Facebook、國際商業機器公司(IBM)、英特爾、甲骨文公司、賽門鐵克,和威訊。[43][44]
但無國界記者則擔憂:此法案將允許政府和企業在打擊網路犯罪的名義下,部署嚴密的監控措施,甚至嚴酷審查網路。[45]其他反對此法案的組織有憲法計劃、美國公民自由聯盟、電子前哨基金會、民主與科技中心、為明天抗爭、自由出版社、美國陽光基金會,和科技自由(TechFreedom)。谷歌公司對此法案表示中立,不持有公開觀點,但也曾為法案而遊說。[46]
美國國會在2023年3月推動俗稱「抖音法案」(TikTok Biil)的《S.686限制法案》(S.686 Restriction Act)[47],法案於2023年3月7日通過參議院商業、科學和交通委員會二讀,該法案要求商務部長辨識並解決對資訊及通訊科技產品和服務的外國對手威脅[48],同時授予行政部門廣泛的安全權力,以控制資訊及通訊科技的商業行為,總統可以以廣泛的民事和刑事選擇權來執行相關措施。截至2023年3月30日,法案內規定的敵對外國分別為:中國、古巴、俄羅斯、伊朗、委內瑞拉和朝鮮。該案賦予了行政部門添加其他外國為對手的權力,國會需以兩院多數才可推翻行政部門的決定。該法案被美國公民自由聯盟等機構反對,後者認為其可能侵犯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49],衛報、NBC等媒體機構懷疑其是用於針對Tiktok的法案[50][51],中時認為該法案如同美版防火長城[52]。
各州法律
根據州議會全國會議的資料,截止於2013年9月,有26個州制定了關於公立學校和圖書館的網際網路使用法律:[53]
在這些州中,大部分只是簡單地要求,為了防止未成年人瀏覽色情、淫穢和有害的內容,學校和公共圖書館應制定網際網路使用政策,然而,一些州也同時要求公立機構在圖書館終端和學校電腦上安裝內容過濾軟體。
12個州要求在學校和圖書館進行網路過濾以保護未成年人,分別是:亞利桑那州,阿肯色州,科羅拉多州,愛達荷州,密西根州,明尼蘇達州,密蘇里州,俄亥俄州,賓夕法尼亞州,南達科他州,猶他州和維吉尼亞州。[53]
13個州要求在學校和圖書館制定政策以保護未成年人,分別是:加利福尼亞州,德拉瓦州,喬治亞州,印第安納州,愛荷華州,肯塔基州,路易斯安那州,馬里蘭州,麻薩諸塞州,新罕布夏州,紐約州,南卡羅來納州和田納西州。佛羅里達州法律「鼓勵公共圖書館施行網路安全教育專案,包括實現基於電腦的教育程式。」 [53]
另有5個州要求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可以控制網際網路使用的產品或服務,分別是:路易斯安那州,馬里蘭州,內華達州,德克薩斯州和猶他州。[53]
2011年7月,密蘇里州立法通過了《艾米·海斯提爾學生保護法案》(Amy Hestir Student Protection Act),法案中規定:禁止十二年制學校教師通過可進行「獨占」通訊的網站,與其目前的學生或未滿十八歲的前學生進行通訊。也就是說,任何有私人聊天功能的網站都是不允許,如Facebook。[54]結果,此法案生效前就被一巡迴法院阻止。法院發出命令阻止了此規定,並認為「此禁令寬泛到令人震驚」,以及此法案會「導致寒蟬效應,破壞《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55]同年9月,州議會修改了這條令人詬病的規定,新的規定是:每個學區需要制定電子通訊使用政策,管理其雇員與學生的通訊。[56][57]
機構的審查
《美國憲法》和其他法律保護對政府審查網際網路進行限制和加以禁止,但這些法律通常不適用於私人公司。對於通過私人公司訪問的內容,私人公司限制它們,這完全是私人公司自願的選擇。[3]私人公司還可能被政府施壓,而鼓勵了公司審查內容;又或者,公司可能會根據相關法律和法院的命令,刪除或限制網際網路的內容。例如,被認為是淫穢(包括兒童色情)、有害兒童、誹謗、威脅國家安全的內容;和鼓勵非法活動,如賭博、性交易、智慧財產權盜竊、仇恨言論以及煽動暴力的內容。[1][2]
公立和私立機構為其雇員、顧客、學生或成員提供的網際網路訪問,為了確保網路僅被使用者和機構相關的用途,機構有時會限制內容,以及安裝內容控制軟體。例如:商業或教育背景的機構,可能會限制訪問娛樂內容;在頻寬昂貴的場景下,可能會限制高頻寬服務。此外,一些機構也封鎖外部的電子郵件服務,這通常是出於網路安全考慮,或是防止機密資訊通過電子郵件有意或無意的洩露的一項預防措施。[來源請求]
對於所有享受聯邦通用服務資金的E-rate補貼,和經《圖書館服務和技術法案》(LSTA)允許,擁有網際網路或內網接入的十二年制學校和圖書館,需依《兒童網際網路保護法案》而設有「網際網路安全和技術保護措施」。[25]
被認為不適於學校的內容,被許多美國的十二年制學校學區,使用網際網路過濾軟體封鎖。[58][59]美國聯邦政府將過濾、封鎖具體內容的決定權,留給了本地政府。然而,這種做法遭至了許多質疑,反對者認為決定權應該交給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另外,也有在學校實施網路審查可能會使一種受支援的意識形態占據優勢;過濾工具開發商的觀點被強加給學生;過濾會過度封鎖有用資訊,而對有害資訊則封鎖不足等顧忌。[60] 一項2003年的研究「發現封鎖軟體往往過度封鎖了學校課程中要求的主題 —— 對於每一個正確被封鎖的網頁,都會有一到兩個錯誤被封鎖的網頁」。[61]
一些圖書館也可能封鎖特定網頁的訪問,包括色情、廣告、聊天、遊戲、社群網路和線上論壇網站。[62]但美國的圖書館長期將反對審查視為一項重要傳統[63],因此在圖書館中使用過濾和封鎖軟體依然是非常有爭議的。[64]
2007年,威訊封鎖了墮胎權利組織MARAL Pro-Choice America的簡訊服務,嘗試阻止他們與其支持者聯絡。威訊聲稱,這是為了執行它們的一項政策,此政策不允許消費者使用他們的服務來傳遞「有爭議」或「令人厭惡」的資訊。 [65]也有輿論譴責Comcast,AT&T和許多其他的網際網路服務提供者對網路流量和頻寬進行管制。
美國國防部禁止通過國防部的電腦訪問某些IP位址。[66]美國軍方的網路過濾政策在遞交給國會報告《國防部人員的網際網路訪問》中有交代。[67]
2009年10月,博主格里沙姆(C.J. Grisham)的軍事部落格《一個軍人的視角》(A Soldier's Perspective)控訴了當地公立學校官員未經家長同意,強推統一校服專案。之後,他來自紅石兵工廠的長官對其施壓,導致部落格被臨時關閉。[68]
據2013年6月27日《蒙特利郡先驅報》的報道,在揭黑幕者愛德華·史諾登揭發了關於美國國家安全局和全球大規模監視專案,以及稜鏡計劃的內容後,美國陸軍封鎖了《衛報》中的相關網頁。[69][70] 而阿富汗、中東、南亞和美國佛羅里達州中央指揮部的軍事基地,《衛報》網站則被完全屏蔽。[71]
2008年2月,在瑞士寶盛銀行訴維基解密案中,美國加利福尼亞北區聯邦地區法院對維基解密的域名註冊商發布了永久禁止令,此命令將維基解密不能通過域名訪問,導致其現有網址失效,引起了一些認為這是言論審查行為的譴責。這導致電子前哨基金會前來為維基解密辯護。在之後的審判中,禁止令被復原了。[72]
2010年12月,美國行政管理和預算局、美國國會圖書館、美國空軍和其他聯邦政府機構建議,所屬人員不要去閱讀維基解密上的機密文件;而一些機構則封鎖了維基解密和其他的新聞網站。[73][74]此舉措旨在減少政府人員對來自維基解密的機密資訊和媒體發布的相關新聞的影響。
2010年12月1日,喬·利伯曼 —— 時任美國參議院國土安全和政府事務委員會主席 —— 在聯絡了亞馬遜後,亞馬遜將維基解密切斷了24小時。[75]
“ | (亞馬遜)此時切斷維基解密的決定是正確的,而這為維基解密用來傳播非法收集的資料的其它公司樹立了行為標準。我呼籲代管維基解密的其他任何公司和組織立刻與他們斷絕關係。 | ” |
——利伯曼對此的聲明[76] |
有憲法律師表示,亞馬遜作為一家私人公司,是可以自己自由做出決定的,這並非是關於《第一修正案》的問題。來自電子前哨基金會的律師凱文·班克斯頓(Kevin Bankston)也同意亞馬遜並沒有違反《第一修正案》,然而他認為這依然是令人失望的。「這無疑暗示了由於直接或間接的壓力,《第一修正案》在延伸到網路代管時,擁有權利的美國公眾卻被限制訪問了某些內容。」[77]
2010年11月14日《紐約時報》報道,美國空軍已經對內部人員封鎖了包括《紐約時報》、《衛報》、法國《世界報》、《國家報》和《明鏡》在內,刊登洩密電報的新聞網站。[78]
維基解密隨後遭到了全球主要金融公司的財政封鎖,包括Moneybookers、萬事達、Visa和PayPal在內。2011年10月,維基解密創始人阿桑奇對記者說,財政封鎖已經摧毀了維基解密95%的收入來源,並宣布維基解密將暫時停止發表內容,以便騰出精力來應對財政封鎖、籌集新資金。[79]
一些允許使用者發布內容的網站可能會實施自我審查,並制定網站的使用政策。對不遵守方針的使用者進行封禁,或者對其言論預先稽核。例如,一些社群媒體網站對仇恨言論的限制程度,可能比美國法律要求的更嚴格(例如Facebook),網站也可能會限制騷擾、辱罵的言論。
社群媒體對仇恨言論和騷擾的管制依然有爭議。認為仇恨言論應被刪除的人認為,網路仇恨言論這可能造成脅迫和傷害[80];而不同意刪除仇恨言論的則表示,人們應該準確的認識到頑固分子的存在。[81]一項全國宗教廣播協會和美國法律正義中心 —— 前者是美國基督教電視台和廣播頻道的代表,後者是基督教保守主義反墮胎協會 —— 共同進行的一項研究中,認為一些社群媒體網站因禁止發表反同性戀的「仇恨言論」而「積極的審查」表達基督教觀點的宗教言論。[82][83]
2019年7月Chad Robichaux這位Might Oaks基金會創始人表示其上傳廣告至 YouTube在審查階段被告知「基督徒」一詞為敏感詞不得出現,該基金會是一個退伍軍人身心理治療組織,這則廣告是宣傳韓戰老將哈羅德鮑爾戰後透過基督教治療自己內心的紀錄片。其反問「如果我們不能使用基督徒這個詞,我們作為一個基督教組織要如何運作?」[84]2018年就發生過路德教會密蘇里州議會Concordia出版社的廣告被禁,因為參照了耶穌和聖經等內容。
YouTube官方推特回覆稱「我們認為宗教信仰是個人的事情,所以我們不允許廣告商根據宗教信仰來定位自己的使用者」,然而Robichaux表示他的其他廣告中已經大量使用「基督徒」一詞,光2019年傳播也超過15萬次以上點擊,YouTube要如何自圓其說。之後當他嘗試發布相同的廣告影片,但關鍵字故意改成「穆斯林」時,發現沒任何問題通過,攻破了官方說詞引起網上議論。似乎內容審查標準充滿隨意性沒齊一化規則可言,還是比較怕得罪穆斯林群體但不怕得罪基督徒的嫌疑。
而事件另一面向是更早的寶潔、AT&T和Verizon等公司曾主動暫時撤下廣告,因為發現一些激進意識形態的影片中被伺服器自動運算插入自己的廣告,引發不懂電腦的群眾一種怪異認知好像這些公司支援這些影片,同時更大問題是這些恐怖組織影片為何能上傳播放?[85]後續YouTube對此類影片進行了清理,但又引發了另一派人的批判認為其終究不是美國宣稱的言論自由主義主張者,依然是一個意識形態內容審查的網站。
包括谷歌、微軟和MySpace在內的一些美國公司,在其線上服務的國際版中,實施了更嚴格的自我審查。[86][87]特別是在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業務時,這種情況格外顯著。
2011年,一家位於加利福尼亞州森尼韋爾的公司Blue Coat System,承認了該公司的網路裝置被敘利亞用於審查網路活動,而這可能違反了美國的禁運規定。[88]
2020年12月的報道顯示,總部位於加州的遠端會議服務軟體公司Zoom的中國雇員配合北京政府擾亂談論六四天安門事件的視訊會議,並關閉多位美國使用者的帳號。[89]隨後,與事件相關的Zoom高管被美國聯邦檢察官起訴。[90]
2007年1月4日,美國地區法院法官傑克·韋恩斯坦(Jack B. Weinstein)發出了一則禁制令,禁止精神醫療倖存者運動的大量社會活動家在網站上發布禮來公司刻意隱瞞奧氮平致命副作用的洩密檔案。電子前哨基金會對此提起上訴,認為法院的行為屬於預先審查(prior restraint),侵犯了公民發布連結和文件的權利。基金會認為,公民記者應該享有和主流媒體一樣的《第一修正案》權利保障。[91]隨後的法庭審理中,雖然對《第一修正案》權利的主張被駁回了,但法院認為之前禁令是不可行的。[92]
2011年5月到2012年1月間,美國沒收了理察·奧德懷爾和金·達康的域名,這兩人均非美國公民,而網站也不在美國。美國指控兩人侵犯著作權,要求將他們引渡到美國受審。[93][94][95][96]
2011年6月3日,兩名舊金山灣區捷運系統的警官在市政中心站開槍殺死了當時精神異常的查爾斯·希爾(Charles Hill),引起了爭議。[97] 而在2012年8月12日,為了控制可能出現的遊行示威活動,灣區捷運系統將其行動電話和行動網路關停了三小時,[98][99]並在市政中心站阻止抗議者進行通訊。[100]移動通訊關停的舉措引起了國際媒體的注意,許多文章和評論將這種行為與埃及前總統穆巴拉克在埃及革命期間關閉網際網路的做法進行比較。[101]
2011年8月29日,一個由公共知識組織領導,九個利益團體組成的聯盟,發出了緊急請願,要求聯邦通訊委員會(FCC)判定「捷運區在2011年8月11日採取的行動,即故意干擾公眾使用商業行動廣播服務的行為,違反了《1934年通訊法案》」,以及主張「如果沒有從通訊委員會、有司法管轄權的國家委員會,或者有司法管轄權的法院處獲得適當命令,本地執法機構無權暫停或禁止商業行動廣播服務,或者命令商業行動廣播服務暫停或禁止其服務」。[102][103]
2011年捷運區實施了新的《移動服務中斷政策》。在新的政策中規定,只有在「捷運區內旅客、雇員和其他公共成員的安全受到威脅;捷運區財產遭到破壞,或者公共運輸服務嚴重中斷」的情況下,才允許關停區內的移動通訊服務。[104]據灣區捷運的發言人說,根據新的政策,如果出現和2011年8月類似的情況,行動電話系統將不會被關閉。警察只會逮捕違反法律的個人。[105]
2012年3月,聯邦通訊委員會對「為保護公共安全,警察和其他政府官員是否以及何時可以故意打斷電話和網際網路服務」的問題,請求公眾評論。[105][106]在2012年5月,FCC收到的回應包括137條評論(comments)和9條回覆(reply comments)。[107][108][109]儘管時至2013年6月此議題依然開放,但聯邦通訊委員會沒有採取任何後續行動。[110]
反響
2014年開始,美國被無國界記者列為「網際網路公敵」之一,「網際網路公敵」這份名單專門收錄實施最進階別網路審查和大規模監視的國家。無國界記者表示,美國「損害了人們對網際網路的信任,也破壞了自己的安全標準」,並且,「美國大規模監控的行為,以及破解加密的活動是對調查記者的直接威脅,特別是安全至關重要的那些處理敏感資訊的記者;和已經擔負壓力的記者」。[111]
參考文獻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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