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規模監控(英語:Mass surveillance,也稱為大規模監視或大規模監聽)是一種針對全體人口或大多數人口的複雜監控,其目的是掌握民眾的行為。[1]大規模監控通常是由政府或是政府所屬的情報機構進行的,此時可強調為「大規模政府監控」;但除了政府,大型企業集團也可能自主進行,或是受到政府支援而進行這樣的監控。因為各國的法律和司法系統不同,大規模監控的合法性與需要的法律授權也有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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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規模監控常以打擊恐怖主義、避免社會動亂、保護國家安全、打擊兒童色情以及保護兒童等理由被提出;提出者認為這是達到上述目的必要手段,並使用「無所隱瞞論」對其進行辯護。相反的,大規模監視也經常因為侵犯隱私權、限制公民的政治權力和自由、違反法律或憲法而被批評。目前的擔憂認為,大規模監控可能會帶領國家走向「監控國家」和「電子警察國家」,不但公民自由受到侵犯,而且政治異見人士可能會被天網之類的計劃監控,這種國家也可稱之為極權國家。
2013年,在美國政府的大規模監控行為被愛德華·史諾登曝光後[2],這種做法引起了人們的廣泛質疑。各種媒體對史諾登洩露檔案的相關報道,引起了關於數位時代的公民自由與隱私權的辯論。[3]
國家
據隱私國際在2007年進行的一項涵蓋47個國家的調研顯示,監控行為較上一年增加,而隱私保護則有所減弱。綜合各因素,有八個國家和地區被評為「普遍存在監控的社會」。這八個國家和地區中,排名從低到高為中國、馬來西亞、俄羅斯、新加坡、英國、台灣、泰國和美國。希臘則被認為具有「充分的安全防衛措施防止濫用」監控的社會,是整個調查中得分最高的國家。[4]
全世界許多國家設定了成百上千的網路攝影機,分布在城市、郊區甚至鄉村地區[5][6]。2007年9月,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認為,人們「正處於陷入監視型社會的真正危險中,這完全背離了美國的價值觀」,並表示「在將來可能出現的黑暗社會,人們邁出的每一步、做的每一筆交易、進行的每一此通訊都會被記錄、組譯並儲存起來,並隨時準備被當局用來對付我們。」[7]
2013年3月12日,無國界記者發表了《大規模網路監控的特別報告》。報告中列出了「網際網路敵人」清單[8]。無國界記者認為,清單中的國家積極對新聞提供商進行強制性監控,嚴重違反資訊自由和人權。在最初的清單中,這些國家分別為巴林、中國、伊朗、敘利亞和越南[註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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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林被無國界記者列入了2013年3月的「網際網路敵人」清單。無國界記者認為,清單中的國家積極對新聞提供商進行強制性監控,嚴重違反資訊自由和人權。巴林是過濾、監控網際網路程度最高的國家之一。巴林皇室管理整個網際網路,以非常先進的工具來監控其國民。異見人士和新聞提供商的網路活動被密切關注,而監控水平依然在持續上升。[8]
2008年,印度議會未經辯論就通過了《資訊科技法案》,賦予政府法定權力,無需法院命令或搜查令即可竊聽所有通訊。該法案第 69 條規定︰「在為了印度的主權完整、保衛印度、國家安全、公共秩序、防止煽動實施任何可識別的犯罪或調查任何罪行時,第69條授權中央政府/州政府/其授權機構在必要或適當的情況下攔截、監控或解密任何儲存在電腦裡的資訊。」[9]
印度正在建立一個名為NATGRID的國家情報網,[10]該網將於2011年5月全面建成,每個印度人的資料包括土地記錄、網際網路日誌、航空和鐵路 PNR、電話記錄、槍支記錄、駕駛執照、財產記錄及保險都被實時監視,情報網不受監督。[11]從2011年2月起,印度唯一身分驗證機構向每個印度人提供了一個 UID,政府因此將能夠實時跟蹤人們。另外2011年人口普查建立所有公民的全國人口登記冊,在此期間將採集指紋和虹膜掃描以及每個家庭的GPS記錄。[12][13]
印度的幾個州已經安裝了具有面部匹配功能的閉路電視監控系統,該系統使用生物識別技術。[14]
2018 年 7 月,馬來西亞警方宣布成立馬來西亞攔截兒童犯罪單位(icacu),該單位配備在美國開發的實時大規模網際網路監控軟體,負責監控所有馬來西亞網際網路使用者,藉此打擊兒童色情。該系統建立了一個使用者資料庫,其中包括 IP 位址、網站、位置、使用時間和頻率以及上傳和下載的檔案等詳細資訊。[15][16][17]
根據 2004 年的一份報告,如果按人均計算,荷蘭政府進行的秘密竊聽和攔截比世界上任何國家都多。[18]荷蘭軍事情報局 MIVD 運營一個衛星地面站來攔截外國衛星鏈路,同時也是一個竊聽外國高頻無線電通訊的設施。荷蘭企業進行大規模監控的一個例子是由五家荷蘭銀行(ABN AMRO、ING、Rabobank、Triodos Bank 和 de Volksbank)所發起的一項倡議。2020 年 7 月,這五家銀行決定建立荷蘭交易監控 (TMNL),共同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 TMNL 的目標是將荷蘭銀行提供的所有交易資訊收集到一個中央資料庫中,以實現全面的集體交易監控。[19]
新加坡的監控十分廣泛,包括公共區域的閉路電視、網際網路監控、交通監控以及監控元資料等。[20]新加坡政府有權訪問通訊數據,當地最大的電信公司 Singtel 與政府關係密切,並且新加坡法律允許政府在無需法院許可的情況下從其人民那裡獲取敏感數據,例如簡訊、電子郵件、通話記錄和網上歷史記錄。[20]
根據 Privacy International 2017 年的一份報告,西班牙與另外20個國家在私下收集資訊。[21]
墨西哥在過去的幾十年中與毒品走私和犯罪集團鬥爭,並一直在加強大規模監視。大約一半的墨西哥人口不支援民主作為一種政府形式——他們認為如果專制的政府系統與制度能解決社會問題,那麼這種系統比民主更好。[22]這類政治信仰可能使大規模監控更容易在墨西哥國內傳播。發展情報機構是墨西哥的一種安全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規模監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在中國大陸實行的包括網際網路審查、攝像頭監控等大規模監控行為,其中利用了人工智慧、臉部辨識、巨量資料分析等技術,與中國大陸的社會信用體系緊密相連。與此同時,不少中國本土的科技企業也有參與本國的大規模監控計劃,主要包括海康威視、商湯科技、華為、中興等。[23][24][25]
隨著科技發展的進步,政府對於社會的監控手段也越來越多樣化。在中國,高科技監控技術是以國家的身分輔以技術產業為其助力而建立的規模空前的國家級監控系統,政府藉此維護治安、防控犯罪以及滿足城市管理之需求,進而達到維繫社會秩序之目的。[26][27]
美國的大規模監控可以追溯到第一次世界大戰的戰時監控與審查制度,在第一次和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國又繼續進行大規模監控。而隨著聯邦執法機構和情報機構的建立和擴張,如聯邦調查局、中央情報局和國家安全局,國家體制化的監控開始用於打壓持不同政見者。而在1946年簽訂的英美協定,則在1955年演化成了如今的梯隊系統。[28]梯隊系統由五個英語國家組成,也就是所謂的「五眼聯盟」,主要的工作是截取電子通訊,而針對本國人的監控能力則越來越強。[29]
在2001年九一一事件發生後,美國針對國內和國際的大規模監控則超越的《美國憲法》和《權利法案》允許的程度。在襲擊發生之後的2001年9月14日,美國總統喬治·布什宣布進入國家緊急狀態,此後,歐巴馬擔任總統時,也會每年以行政命令持續維持緊急狀態,[30]使美國處於持續的緊急狀態中。此外,美國政府還提出了數個國家安全法案,包括《愛國者法案》、《精確法案》和《國外情報監控法案》的修正案中的稜鏡計劃。不同政見者和政治批評家認為,這些法案和行政命令造就了一張巨大的情報監視資料庫網路,1950年代美國暗殺異見人士和國家領導人的非法「反諜計劃」,如今卻成為了國家體制,使美國逐漸變成一個警察國家。[31][32][33][34]
2013年,愛德華·史諾登曝光了稜鏡計劃,指出國家安全局運作了龐大的監控網路,該網路由無數個諜報專案組成。國家安全局能夠攔截來自數十個國家的數十億使用者的網際網路通訊和電話,對網際網路骨幹網路上的幾乎一切資料進行大規模無差別的監聽。無國界記者隨後因此將美國列入了「網際網路敵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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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條目
注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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