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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各時代的國旗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國國旗主要是指在中國地理區域內,經由中央政府立法制定作為象徵國家的旗幟,中國第一面正式確立的國旗是在清朝晚期出現的。現今由於大中華區的政治因素,稱為中國國旗的一般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五星紅旗。
清朝國旗 | 民國時期中央政權國旗 | 民國時期割據政權國旗 | 民國時期從屬國國旗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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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旗為代表主權國家的旗幟,是近代西方主權國家出現後的產物。16世紀前,尚不存在「民族國家」或「主權」的概念,所以沒有象徵民族主權國家的國旗。中國古代一般認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詩經·小雅·北山》),歷代皇朝既沒有也不需要「國旗」。
中國自有國旗以來,三個被國際廣泛承認的政權分別為清朝、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這三個政權分別使用過四種旗幟,分別為黃龍旗;五色旗;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和五星紅旗。但是,由於近代中國局勢動亂,在當時的領土上亦有大量不受中央政府控制的區域自立旗幟,如滿洲國國旗、汪精衛政權國旗等。在此條目中一併列入,但一律在中央政府旗幟下方展示。
古代的中國雖有多種多樣的旗幟,但一般都是戰爭時用的軍隊旌旗或是皇室用的御旗。這些旗一般是三角形或矩形的。
最常見的軍隊旌旗上會繪有鑲邊與軍隊將領的姓氏,勢力旗幟則以各樣顏色或圖騰作為代表。
為了使兵船區別於其他國家的船隻,中國海關總稅務司英國人李泰國和阿思本為船隊設計了一面旗代表大清國———長方形,綠底,黃色對角線交叉,中心嵌黃龍圖案。李泰國解釋說:「之所以選用綠色乃因其罕為歐洲列強採用,故不致與任何其他國家之旗幟混淆。」8月13日,他們致函英國外交大臣,要求將此旗在英國政府公報上公布,未果[1]。
1862年決定使用斜幅黃龍旗開始用為官船的標誌,當時的黃龍旗是三角形的。直至光緒七年(1881年)9月,在英國定購的「揚威」、「超勇」兩艘巡洋艦回國後,李鴻章在同西方列強談判、簽約、通商、互派外交人員等外交活動中,看到西方列國莊嚴懸掛國旗,而中國卻無旗可掛,深感有失「天朝威儀」,於是上奏慈禧太后,提出在外交場合中需要有代表中國的旗幟,並請求頒制國旗。慈禧就命李鴻章負責設計圖案。經過多方徵集篩選,李鴻章上呈了八卦旗、黃龍旗、麒麟旗、虎豹旗等多種方案,供慈禧太后選定,最後決定使用黃龍旗為大清國旗。1888年,李鴻章制定《北洋海軍章程》,章程寫道:「按西洋各國,有國旗、兵船旗、商船旗之別。大致旗式以長方為貴,斜長次之。同治年總理衙門初 定中國旗式,斜幅黃色,中畫飛龍,係為僱船、捕盜而用,並未奏明為萬年國旗。今中國兵商各船日益加增,時與各國交接,自應重訂旗式,以崇體制。應將兵船國旗改為長方式,照舊黃色,中畫青色飛龍。軍旗提督用五色長方旗,諸將用三色長方旗,上角飾以錨形。」[2]
1889年天津軍械局完成了大清國國旗的設計樣稿和營造法則:旗為羽紗質地,正黃色,用羽紗鑲嵌青色五爪飛龍,龍頭向上,分為大小四號,頭號橫長一丈五尺六寸,寬一丈六寸五分;二號橫長一丈三尺九寸,寬九尺五寸;三號橫長一丈一尺五寸,寬七尺六寸;四號橫長九尺六寸,寬六尺三寸。旗式一律照長方,照舊用正黃色羽紗製造[3]。
清朝政府被推翻後的1912年1月10日,黃龍旗由中華民國五色旗取代。然而1917年7月1日發生了「張勳復辟」事件。張勳、康有為等迎清朝末帝溥儀出御太和殿,改民國六年為宣統九年。張勳受命為議政大臣、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黃龍旗又在北京城出現。但此次復辟歷時僅十二天即告結束。1917年7月12日,段祺瑞率軍入京,張勳遁入荷蘭使館,溥儀再次退位。黃龍旗又被廢除[4]。
1893年秋,革命黨人陸皓東居住於尢列的聽濤閣,設計了「青天白日旗」。1895年,孫中山在香港舉行興中會的首次幹部會議,通過了以青天白日旗為革命軍旗,此後多次起義皆以此旗為標幟號召。
中華革命黨改組為中國國民黨後,以青天白日旗為黨旗。國民黨北伐統一中國後,以青天白日旗為海軍「艦艏旗」(艦艏是軍艦的船頭)。
十八星旗原是湖北革命團體共進會的會旗。1907年8月間,焦達峰、劉公、孫武等一批在日本的中國同盟會會員,籌組湖北共進會,任務是謀劃準備在長江中游的反清武裝起義,議定以十八星旗為會旗。
1911年9月,在同盟會推動下,兩個革命組織文學社和共進會召開聯席會議,策劃於10月10日晚7時左右發動武昌起義,並組成領導起義的總指揮部,以及確定十八星旗為起義中的指揮旗幟。
1911年10月11日(武昌起義勝利翌日),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府(俗稱「湖北軍政府」)正式宣告成立,並使用十八星旗作為其政府代表旗幟。
1912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臨時參議院通過決議,以五色共和旗(即「五色旗」)為國旗,以十八星旗為陸軍旗,海軍旗則是一種以十八星旗為基調的旗幟。
不過北洋政府很快就停止使用十八星旗,以五色旗為陸軍旗,以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為海軍旗。
1928年(民國十七年)12月17日,國民政府立法通過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為中國的正式國旗,頒行全中國使用,全面取代五色旗和十八星旗。
十八星旗全稱鐵血十八星旗,由紅黃黑三色組成,紅底與黑九角象徵「血」與「鐵」,即革命須抱鐵血主義;黑九角內外兩圈各九顆共十八顆圓星,代表漢族居住的十八個行省;星呈金黃色,表示與滿清對立之漢族炎黃子孫。
此旗只有代表漢人居住的十八行省,是因為晚清時期的革命家對革命有「上下兩策」,上策是革命政府收復清朝的全部領土;下策是革命政府收復中原十八個漢族人省份的主權,把滿蒙疆藏「出賣」給列強,以換取他們對革命的支持。清代漢族主要在十八個內地省份居住,這十八個省是直隸(河北)、河南、山東、山西、湖南、湖北、廣東、廣西、浙江、安徽、江蘇、江西、福建、四川、陝西、甘肅、貴州和雲南。不允許漢族隨便遷入居住的有關外的滿洲(東三省)、西藏(青海)、蒙古(內外蒙)、新疆。當時革命黨人的「野心」並不大,只想「驅逐韃虜、恢復中華」,就是在十八個省份中恢復漢人的主權,西藏(青海)、蒙古(內外蒙)、新疆和滿洲(東三省)的主權都可以放棄。是以後來有人認為「十八星旗」是大漢族主義的旗幟[5]。
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在1912年1月1日成立於南京。孫中山先生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雖倡導使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為中華民國國旗,但五色旗原為清朝海軍一二品的官旗;革命軍革命時期,江蘇、浙江、安徽等省多用此旗。因此五色旗在國民心中具有崇高地位,各界一致認同五色旗為中華民國國旗。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則定為中華民國海軍軍旗。
五色旗由紅、黃、藍、白、黑組成,分別象徵中國漢、滿、蒙、回、藏五大民族。而此五色也是五行學說代表五方的顏色。
1912年1月10日,臨時參議院通過專門決議,使用五色旗作為國旗,含「五族共和」之義。同時通過的還有十八星旗為中華民國陸軍軍旗。1913年,青天白日滿地紅旗被訂為中華民國海軍軍旗。除了上述三種使用上較普遍的旗幟外,其他地區亦使用其他的旗幟。此時五色旗亦被用作海軍艦艏旗。最後,其中華民國國旗的地位在1928年12月17日國民革命軍北伐成功後,由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取代。
中國抗日戰爭時期,五色旗變成了親日政府的代表旗幟,例如滿洲國國旗(見後文)就是由五色旗衍生設計外,其他像「冀東防共自治政府」、北平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華北政務委員會前身)或南京的「中華民國維新政府」等政權旗幟也以五色旗作為基本元素。
1915年12月,大總統袁世凱欲將中華民國更改國號為中華帝國,定民國五年(即1916年)改為中華帝國洪憲元年,史稱洪憲帝制,廢五色旗,改為中華帝國旗。在蔡鍔等人組織的滇軍起義中,袁世凱於1916年3月22日宣佈取消帝制,結束中華帝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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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孫中山的提議,該旗幟底面為紅色,而由陸皓東設計的青天白日旗則被置於紅旗的左上角;該旗幟自中國國民黨於廣東建立國民政府以來,便被定為中國國旗,隨著北伐戰爭的層層推進逐步勝利,青天白日滿地紅便隨國民革命軍由粵一省插遍全國,並且通過國民政府的立法後,於北伐征戰結束後被頒行全國。《中華民國憲法》於第一章總綱第6條明定「中華民國國旗定為紅地,左上角青天白日。」時值今日,民國已百年,此旗幟正式使用範圍主要以中華民國的實際統治區域(臺澎金馬、台灣地區)、其邦交國,和未受政治干預的國際場合中為主,於外交使節訪問或遇特殊慶典時,亦可於部分道路見成排列隊的國旗飄揚。
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採用藍、白、紅三色,其中:
光緒三十二年冬(1906年),中國同盟會討論國旗形式,孫中山主張沿用青天白日旗,以紀念已犧牲之設計人陸皓東及其他興中會先烈;廖仲愷提議、並連同黃興共同支持使用井字旗有井田和天下九州的寓意;另有人提出用金瓜鉞斧旗,以發揚漢族精神;用十八星旗,以代表十八行省;用五色旗,則可以順應中國歷史和中華文化之習慣。黃興認為青天白日旗之形式不美觀,而且以太陽為標誌,是效法日本旭日旗,有日本並華之嫌;廖仲愷於是設計井字旗,以表示平均地權之意,但被孫否定。唯當時意見紛歧,國旗選用未解決而擱置。孫文再提出在青天白日旗上加紅地,改成紅、藍、白三色,以符合世界上如法國國旗有自由、平等、博愛之真意,作為革命軍的國旗樣式,此想法也成為「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的構想。(見下表)
當時同盟會南洋分會副會長張永福之妻陳淑字(一說淑宗)依孫文「加紅色的新構想」,縫製了四種國旗草案(見下表),其中的草案一即仿自美國星條旗的設計,以五條紅線作為青天白日旗的襯底,然而該草案始終未被採用。孫文在民國元年(1912年)1月12日覆參議會函中,清楚定義:青天表示清清白白;白日象徵光明,代表光明正照,自由平等;紅色表示博愛。自丁末1907年潮州黃岡之役起,至辛亥1911年黃花崗起義止,中經8次起義(第3次至第10次),皆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為革命標幟,黃興迭任主帥,亦從無反對表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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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雖然時任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的孫中山,曾倡議使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為中華民國國旗,但南北議和時,北洋方面堅持使用五色旗為國旗,作為妥協,青天白日滿地紅旗則在1913年被定為海軍旗。
五色旗初期雖獲各界普遍認同,但北洋政府當權後政局混亂,其中不乏許多被視為喪權辱國的作為,致使五色旗聲望由盛轉衰,日趨低落。這間接導致 1925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於廣州成立時明令廢止五色旗,青天白日滿地紅旗成為南方政府的國旗。隨後國民黨北伐成功統一全中國,於 1928年12月17日立法通過青天白日滿地紅旗為中國的正式國旗,頒行全國使用,以全面取代五色旗和十八星旗。自1935年開始,中國境內各種政權(除抗日戰爭時期遺留的日本傀儡政權以外)均不再使用五色旗。此後,青天白日滿地紅旗一直在中華民國的實際統治區域(包括台澎金馬地區)飄揚,並沿用至今。
以下是中華民國時期各旗幟變遷表:
南京臨時政府 | 北洋政府 | 國民政府時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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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割據政權的旗幟,中華民國時期擁有一定武裝力量,對外強調其控制之地區脫離中華民國管治架構的政權。有別於外國勢力扶植的從屬國,故予以區隔。
1933年11月20日,閩變爆發,在福州的「生產人民黨」及「第三黨」舉行「中國全國人民臨時代表大會」,決議成立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推李濟深、陳銘樞、陳友仁、蔣光鼐、蔡廷鍇、方振武、黃琪翔等十一人為政府委員,並宣佈最高權力機構為農工商學兵代表大會。22日「中華共和國人民革命政府」宣佈成立,以李濟深為政府主席,陳友仁為外交部長,蔣光鼐為財政部長,李濟深兼軍事委員。改年號為「中華共和國」元年。更改國旗為上紅下藍,中嵌黃色五角星。最後在南京國民政府壓境下瓦解,由成立至解散只有53天。
因應第一次國共合作失敗,由中國國民黨主政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採取軍事圍剿的方式,不斷攻打中國共產黨的若干根據地。為抵禦國民政府的軍事打擊,以及加深其紅色革命之探索與實踐,中共遂仿效蘇聯的建國模式,以江西瑞金為首都,於1931年11月7日成立名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蘇維埃性質的國家形式政權組織,後結束於1937年9月22日。
1934年,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召開時,制定了《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關於國徽國旗及軍旗的決定》,規定「國旗為紅色底子,橫為五尺,直為三尺六寸,加國徽於其上,旗柄為白色」。[7]
在國家運作期間,毛澤東、朱德等共63人被選舉為「中央執行委員會」成員,其中毛澤東被推舉為該委員會主席;隨後,臨時政府頒佈了憲法,制定了國旗,發行了貨幣,而其實際控制區域常被稱為「中央蘇區」。此政權之實權不在其政府機構,而是先在中共上海中央局。上海局被國民政府破壞,上海組織領導向忠發等被捕後,實權轉移到蘇區的政治局常委集體,特別是中共中央軍事委員會。此政權並未獲得任何國際上的承認。
1933年新疆發生兵變,陳中、白受之、鄭潤成、巴品古特等人驅逐金樹仁,盛世才乘機取得大位。盛世才治下的新疆,雖未宣布獨立,但完全脫離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的控制,拒絕懸掛中國國民政府的青天白日滿地紅旗,而是懸掛盛氏政權的「六角星旗」。1941年1月,盛世才曾向蘇聯提議:成立突厥斯坦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脫離中華民國,加盟蘇聯。鑑於當時中蘇的同盟關係,史達林拒絕這一提議。1943年,盛世才加入中國國民黨,並表示「矢志擁護中央,盡忠黨國,絕對服從領袖」。隨後,盛世才取消六大政策,六角星旗亦換為中國國民黨的青天白日旗[8]。但此後因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對新疆用兵,盛世才開始採取對策,準備把中國國民黨勢力逐出新疆。為尋找退路,盛世才企圖再次投靠蘇聯。他致電史達林,要求重新加入蘇聯共產黨和將新疆劃為蘇聯的一個加盟共和國,但此時的蘇聯共產黨與史達林已經對盛世才徹底失望,拒絕他的要求,並把其電報轉給蔣介石。此時的盛世才,已是眾叛親離,怨聲載道。蔣介石決定把盛世才調離新疆,另任農林部長,由朱紹良代理新疆省主席。1944年9月11日,盛世才離開新疆到重慶赴任。至此,盛世才在新疆歷時11年5個月的軍閥統治宣告結束[9][10]。1933年6月國民政府派黃慕松(參謀本部次長),1933年9月國民政府派羅文榦(司法部長、外交部長)視察新疆。盛世才為取得蘇聯援助而實行「反帝親蘇」路線,但也表態必會保障新疆為中國領土[11]。
中華民國時期從屬國的旗幟包含了外國勢力扶植的從屬國,其創立的政權大都未受國際普遍承認。
1932年3月9日,在當時已被侵華日軍占領的滿洲地區,日本軍部策劃的滿洲國在長春正式成立,年號大同,改長春為「新京」。清朝末代皇帝溥儀為政府執政,鄭孝胥為首任國務總理。設計時受到了五色旗的影響。
1934年3月1日,滿洲國正式更名為滿洲帝國,溥儀改任皇帝,年號為康德,仍然沿用原樣式的旗幟。
1932年(大同元年)3月1日滿洲國政府發布了《國旗制度布告》,規定滿洲國國旗由五色組成,旗地為黃色,左上角分別為紅、藍、白、黑的四色橫條,各占四分之一,橫縱比例為3:2。[12]而據1933年2月24日公佈的滿洲國國務院佈告中所示,五色旗中,青色代表東方,紅色代表南方,白色代表西方,黑色代表北方,黃色代表中央,寓意以中央行政統御四方。
根據滿洲國國務院總務廳發布的《滿洲國國旗考》中的解釋,黃色象徵五行中的土,象徵統御四方的帝王仁德;紅色象徵火,代表熱情和勇敢;藍色象徵木,代表青春和神聖;白色象徵金,代表純潔和正義;黑色象徵水,代表意志和決心[13]。
同時,黃色、紅色、藍色、白色和黑色又分別代表滿族、大和族、漢族、蒙古族和朝鮮族,象徵著五族協和,四個民族在滿族的統治下攜手建設滿洲國。[14]
「蒙疆聯合自治政府」於1939年9月合併「察南自治政府」、「晉北自治政府」、「蒙古聯盟自治政府」三傀儡政權成立,以德穆楚克棟魯普為主席,李守信、夏恭、於品卿為副主席,制定以下國旗,並用成吉思汗作為年號。1941年8月4日改名「蒙古自治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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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7年12月14日侵華日軍中的華北方面軍所扶植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在北京成立,統轄平津和華北等地區。初期採用五色旗,後期將五色旗加上火把及字句。1940年汪精衛成立南京國民政府後解散,改為華北政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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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38年3月28日侵華日軍中的華中派遣軍所扶植的中華民國維新政府初期採用五色旗,後期再將五色旗加上火把及字句(與北京臨時政府稍有不同)。後來於1940年3月和中華民國臨時政府併入汪精衛的南京國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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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1940年至1945年間,在日本侵略軍扶持的汪精衛政權所採用之國旗,初期在青天白日滿地紅旗上方加上三角黃旗,後於1943年2月3日(民國三十二年)將上方之三角黃旗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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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8月,鞏哈縣(今尼勒克縣)牧民發動民變,占領鞏哈縣城。1944年11月12日,在蘇聯支持下成立東突厥斯坦共和國臨時政府,17人擔任臨時政府委員,艾力汗·吐烈為政府主席。1945年8月,中蘇簽定《中蘇友好同盟條約》,1946年1月,中蘇再簽定《十一條和平條款》,蘇聯都承諾不再介入新疆事務,但其實對東突厥斯坦獨立運動依然源源不斷。[15]1946年6月27日,「東突厥斯坦共和國臨時政府」改組為伊犁專區參議會,「東突厥斯坦共和國」宣告終結。[16][17][18]
五星紅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由曾聯松於1949年7月設計。該旗幟為紅底長方形,左上方綴有5顆黃色五角星,當中四顆小星環拱於大星之右,並各有一個角尖正對大星的中心點,其涵義如下:
1949年6月15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籌備委員會(簡稱籌備委員會)在北平正式成立,該會的籌備工作包括制定中國的新國旗,並指定由籌備會的第六小組負責。這個小組的成員由馬敘倫、葉劍英、張瀾、郭沫若、陳嘉庚、馬寅初、蔡暢、李立三、張奚若、廖承志、田漢、鄭振鐸、歐陽予倩、翦伯贊、錢三強和沈雁冰共16人組成。
1949年6月16日,籌備委員會的首次會議上,決定成立擬定國旗、國徽、國歌方案小組,並向中國全國發出徵稿啟事。
1949年7月14日至8月15日,《人民日報》、《解放日報》、《新華日報》等國內各大報刊刊登了籌備委員會徵集國旗圖案的啟事。一個月後,籌備委員會共徵集到來自全國各地,港澳及海外地區寄來的應徵圖案3,012幅。
後於9月開議時,審核通過的共有38幅,最後敲定8幅[來源請求]國旗樣式作為備選國旗。當時最受歡迎的是草案一的設計。該設計以紅底配上黃星,以及一條代表黃河的黃條而成。紅底與黃星為徵求新國旗設計稿的必備基本要素,黃星代表共產黨或中國人民。
但部分人士認為,中國並非只有黃河一條大河而已,於是衍生出另外兩個草案:草案二是二黃條代表黃河、長江,草案三則是三黃條代表黃河、長江、珠江。但張治中向毛澤東表示,黃條分割紅地,如同國家分裂,應另選作品。接下來選中了五星紅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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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海的曾聯松所設計的五星紅旗,原本的圖樣如草案四,構想主要是表現出中國四個主要社會階級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團結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但由於五顆星自上而下排列,似乎隱含階級地位之分,於是改為環繞大星的設計,並在大星中加入了錘子與鐮刀的標誌,見草案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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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由於在國旗評審小組的初審中,被認為國旗中的鐮刀錘子與蘇聯國旗過於相近所以被廢棄不用。但是,由於國歌評審小組的成員田漢一直對該旗的構思很有好感,所以在覆審時,田漢主張將鐮刀錘子去除,因為大星已然代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在田漢的改動後,五星紅旗成為最後的幾幅終審通過的國旗方案之一,報送政協會議討論。
在全國政協第一次全體會議上,五星紅旗獲得毛澤東、周恩來和其他會議代表一致通過,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正式的國旗。
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成立,第一面五星紅旗在北京天安門廣場升起,標誌著五星紅旗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4次會議上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並經中國國家主席楊尚昆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正式公布,自1990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2009年8月27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對該法進行了修訂。
1997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禁止自行製作和使用地方旗、徽的通知》規定各地一律不得自行製作和使用地方旗、徽,違者要對所在地的黨政主要領導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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