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是可以在中國大陸使用的身份證件之一,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縣級行政區或不設區的地級市的公安機關頒發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人士:
居民身份證的簽發對象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但反之則未必,例如已經定居國外且註銷了戶籍的華僑和中國大陸境內的無戶籍人員(包含屬於境外地區的港澳台居民)就無法辦理居民身份證。
歷史
1984年4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試行條例》,公安部的工作人員開始進行有關技術和具體實施方法的研究,在自行研製並且借鑑外國之後,第一代居民身份證的形式被確定為聚酯膜塑封的單頁卡片。1984年至1991年,北京、上海、天津等大城市開始進行試行身份證制度。生活在北京的中國歌劇舞劇院女高音單秀榮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個領到第一代身份證的中國居民[參1]。
1985年9月6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條例中規定所有年滿十六歲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除服現役的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依照法律正在服刑的犯人和被勞動教養的人員之外)都應當申領居民身份證。從此公安部開始統一印製、公安機關開始負責頒發和管理第一代居民身份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居民身份證制度開始實施。
一直到200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累計製作頒發居民身份證11.4億份,實有持證人數達9.6億。早期的證件內資料在鄉村地區多為手寫填入,或者在較大城市由手動打字機印出,並不規範和一致,但背景均是綠色網狀中國地圖。後改為長城雷射圖案背景,資訊資料由電腦統一打出。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證件的發放範圍不夠全面、製作工藝落後容易造假證、執法人員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法制空缺的問題凸現,為應對這些問題和資訊時代的到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制定工作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研發工作開始。
200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代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擴大了證件發放範圍,法律規定現役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人民武裝警察,可以自願申領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公民,也可以根據自願,申領居民身份證。有法律規定第一代身份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第二代身份證的設計方向:居民身份證具備視讀與機讀兩種功能,這樣可以適應資訊時代的需要,增大偽造難度,減少鑑別真偽的難度(用專用讀卡機即可讀取其中資料)。
2011年10月29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居民身份證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居民身份證法規定:公民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資訊。[參2]
2004年1月1日,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換發的開始,二代證已經逐漸取代了一代證。
2013年1月1日,第一代居民身份證退出歷史舞台。在該日之後,處於有效期內的一代身份證全部不再有效。對於尚未領取二代居民身份證的群眾,仍有多種證件可以臨時替代第二代身份證[參3]。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代替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2003年6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號公布該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十二條規定:「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公安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辦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參4]
2005年6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78號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1989年9月15日發布的《臨時身份證管理暫行規定》同時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規定,「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臨時居民身份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統一製發、管理。」該辦法還規定了臨時居民身份證的申領、換領、補領、簽發的有關制度。[參5]
功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下列情況時需要使用身份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規定,遇有下列情形時,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經出示執法證件可查驗居民身份證:
日常生活中常見的需要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常見情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
- 乘坐國內火車、飛機、長途汽車、輪渡等公共運輸工具;
- 在銀行和電信業者等處辦理業務;
- 參加考試,例如高考、四六級、駕考、雅思等;
- 租房、入住酒店;
- 辦理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駕駛證、居住證、社保卡等證件;
- 在醫院自費醫療(公費醫療須使用社保卡);
- 應聘就職;
- 進入網咖(須年滿18周歲)。
居民身份證的效力僅限中國大陸境內,也不能用於出入國(邊)境,如身處中國大陸以外地區,則需使用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台灣通行證、入台證等來證明身分。
2016年11月,騰訊公司與南寧市公安局合作開發臉部辨識技術,南寧市在微信平台率先發布全國第一張「網證」。[參6]
可信身分認證平台(CTID)由公安部第一研究所開發,但並非淘汰實體身份證,而是與實體身份證共存,將已有身份證資訊進行電子化使用[參7]。2018年7月,全中國已經累計有19個城市可在支付寶中的部分測試場景下使用CTID「網證」,支付寶公司稱領取人數已超過600萬人[參8]。除此之外,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也開發了身份證資訊進行電子化使用的「eID」技術,該研究所稱,累計發行手機安全晶片、SIM卡、銀行卡等eID載體數超過2億[參9]。
2022年3月,在李克強《政府工作報告》重點任務中提到推進身份證電子化,實現通過掃碼辦理需要用到身份證的服務事項,並保障資訊安全和隱私。同時會為不用智慧型手機的人特別是老人提供便利。[參10]
式樣
第一代身份證為聚酯膜塑封的紙質證件,長9.50cm,寬6.50cm。
第二代身份證由多層PET聚酯塑料壓制而成,長85.60mm,寬54.00mm,厚1.00mm,四角為半徑3.18mm的圓角[參11]。
居民身份證(包括一、二兩代)上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情況同時用漢字和當地通用文字)表示以下專案:
- 正面[參12][參13]
- 簽發機關:╳╳縣(市、區)公安局(第一代身份證用印章形式,第二代身份證用文字)
- 證件的有效期限(未滿十六周歲:五年;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十年;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二十年;四十六周歲以上:長期)
- 反面
此外第一代身份證印有持證人的黑白相片,第二代身份證是彩色的。1984年,有關各方曾就居民身份證是否要有「婚姻狀況」、「職業」等內容進行過爭論和探討,綜合考慮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的實際情況,這些內容最終沒有登載於身份證上,但是被記錄在居民戶口簿中。
第二代身份證使用了RFID非接觸智慧卡技術,其工作頻率為13.56MHz,可由公安部授權提供的讀取裝置進行機讀[參11]。該積體電路晶片內載有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公民身分號碼、簽發機關、有效期起止日期,及持證人的相片與指紋資訊[參11][參14]。其中,持證人相片採用私有的WLT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格式儲存[參1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一章第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對居民身份證用漢字登記的內容,可以決定同時使用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選用一種當地通用的文字。」允許中國少數民族地區使用相應的主體少數民族文字的民漢雙文身份證,如廣西簽發的第一代、第二代身份證都有壯文。第一代民族文字因技術原因採用手寫,第二代六種民族文字全部採用電腦輸入。
中國第二代身份證有壯文、維文、彝文、藏文、蒙文、朝鮮文六種民族文字與漢文字並列的雙文版身份證。使用以上六種民族文字的少數民族地區的共有資料部分,蒙文在漢文之左則,其餘一律為民族文在上、漢文在下的雙文版本。本人資料部分,少數民族地區的主體少數民族居民可以申請附加民族語言在漢文之上,漢族以及其他民族居民則只顯示漢文,但可申請附加民族語言。
而共有資訊是否標註少數民族文字、標註何種少數民族文字,完全按照居民戶籍辦理,而和居民本人的民族無關。而標註少數民族文字的地區,僅限各民族自治地方,標註的為該對應民族所使用的文字,而且僅限該民族文字,比如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為漢字以及維吾爾文,而且少數民族文字僅限維吾爾文,而無法標註其他可標註文字(壯文、彝文、藏文、蒙文、朝鮮文)。
如新疆居民如果戶籍轉移到廣西,他更換的身份證加注的少數民族文字會從維吾爾文換為壯文(而不論該居民為任何民族);而如果戶籍轉移到北京,則更換後的身份證上便不會再出現少數民族語言文字。反過來,只要戶籍在新疆境內,一律標註維吾爾文,而不論居民本人是漢族、哈薩克族或者其他任何民族。此外,江蘇等地區已經允許上述地區的戶籍居民異地辦理帶有少數民族文字的居民身份證[參15]。
關於實際採納的區域,為五大民族自治區的四個(內蒙古自治區的蒙古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維吾爾文,廣西壯族自治區的壯文,以及西藏自治區的藏文),而寧夏回族自治區的回族並無本民族文字而不採用。以及吉林省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的朝鮮文、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的彝文等等。
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為例,全區的身份證的共有資料部分一律為維漢雙文版本(例:
共有資料部分有以下九項,背面七項以天藍字顯示,正面二項以黑字顯示:
簡體中文 | 壯文 | 維吾爾文 | 彝文 | 藏文 | 蒙古文 | 朝鮮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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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面 | |||||||
姓名 | SINGQMINGZ | نامى | ꑫꂓ | རུས་མིང་། | ᠣᠪᠣᠭ ᠨᠡᠷᠡ |
이름 | |
性别 | SINGQBIED | جىنسى | ꌺꅪ | ཕོ་མོ། | ᠴᠢᠨᠠᠷ ᠤᠨ ᠢᠯᠭᠠᠯ |
성별 | |
民族 | MINZCUZ | مىللىتى | ꊿꋅ | མི་རིགས། | ᠦᠨᠳᠦᠰᠦᠲᠡᠨ | 민족 | |
出生 | SENG | تۇغۇلغان | ꒆꄮ | སྐྱེས་དུས། | ᠲᠥᠷᠥᠭᠰᠡᠨ ᠡᠳᠦᠷ |
출생 | |
年 月 日 | NIENZ NYIED HAUH | يىل ئاي كۈن | ꈎ ꆪ ꑍ | ལོའི་ཟླ་ ཚེ་ས་ ཉིན། | ᠣᠨ ᠰᠠᠷᠠ ᠡᠳᠦᠷ | 년 월 일 | |
住址 | DIEGYOUQ | ئادرېسى | ꀀꅉ | སྡོད་གནས། | ᠰᠠᠭᠤᠭᠠ ᠭᠠᠵᠠᠷ |
주소 | |
公民身份号码 | GUNGHMINZ SINHFWN HAUMAJ |
كىملىك نومۇرى | ꇬꂱꇭꀧꊫꌐꀕꂷ | སྤྱི་དམངས་ཐོབ་ཐང་ཨང་རྟགས། | ᠢᠷᠭᠡᠨ ᠦ ᠪᠡᠶᠡ ᠵᠢᠨ ᠦᠨᠡᠮᠯᠡᠯ ᠦᠨ ᠨᠣᠮᠧᠷ |
공민신분증번호 | |
正面 | |||||||
签发机关 | CIEMFAT GIHGVANH | تارقاتقان ئورگان | ꇭꀧꊫꌐꃑꅉ | མཆན་སྤྲོད་ལས་ཁུངས། | ᠭᠠᠷ ᠤᠨ ᠦᠰᠦᠭ ᠵᠢᠷᠤᠴᠤ ᠣᠯᠭᠣᠨ ᠥᠭᠬᠦᠭᠰᠡᠨ ᠪᠡᠢᠭᠣᠯᠭᠠ |
발급기관 | |
有效期限 | MIZYAUQ GEIZHANH | كۈچكە ئىگە مۇددىتى | ꌬꉆꄮꈉ | ནུས་ཐོན་ངུས་ཙོད། | ᠬᠦᠴᠦᠨ ᠪᠦᠬᠦᠢ ᠬᠤᠭᠤᠴᠠᠭᠠ |
유효기한 |
申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第2章第10條,申領居民身份證需要到居民所常居地區的公安局、公安分局、行政派出所等官方授權受理機關申請。申請時收取工本費用20元人民幣(首次申領免費,若是為遺失或損壞的證件申請替補證件則收取40元人民幣,可多次替補,不限數量)。此外還需要一張第二代居民身份證專用的數位相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本原件來證明申請人的常居位址。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簽發身份證。此外還有最快當天就可簽發的臨時居民身份證可供申請,該證件製作簡易且不具有非接觸式IC晶片,有效期三個月,工本費10元,可作為申請人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的身份證明。
最初,若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或者居民身份證不慎遺失的,居民需要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局、公安分局、行政派出所等官方授權受理機關申請換證或補證。2015年,中國大陸的各一級行政區開展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一對一試點,截至2015年11月有10個一級行政區開展了這一試點,包括天津與河南、江蘇與安徽、浙江與江西、重慶與四川、湖北與湖南(例如,戶籍所在地為江蘇徐州的身份證,若在安徽合肥或江蘇南京遺失或需要換證的,則可以在安徽合肥或江蘇南京辦理換證或補證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印發的《關於建立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遺失招領制度的意見》,2016年7月,中國大陸各大中城市和有條件的縣(市)將推廣身份證異地受理業務;2017年7月,全國各地全面實施身份證異地受理、掛失申報和遺失招領工作,在當地有合法穩定就業、就學或居住的非戶籍居民可以辦理。但是,若居民為身分難確定者、有不良信用記錄者、有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資訊難以確認身分者以及對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偽造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駕駛證等國家機關證件者,仍不能異地辦理身份證,需要回戶籍地申請辦理。對於異地申辦居民身份證的內部流程,簡單而言是申請人實際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收集申請人的材料後,將資料傳遞給戶籍地的公安機關,後者稽核完成後確認簽發,之後居住地公安機關製作居民身份證並交付給申請人,因此,居民身份證上的簽發機關依舊為申請人戶籍地的縣級公安機關,而臨時身份證則無法異地辦理。對於臨時前往戶籍地以外地區(例如旅遊、探親訪友、就醫等)的人員,若其間居民身份證遺失或損毀,不能申請異地補發,可以讓當地公安機關出具臨時身份證明(一般為紙質,並非臨時居民身份證)以證明身分,待回到戶籍地後再申請補發居民身份證。[參16]
對於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的居民,仍然需要返回戶籍地公安機關辦理。2021年10月20日起,長江三角洲城市群開始試點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跨省通辦」,若申請人的戶籍地和合法穩定就業、就學或居住地均位於上海市、江蘇省南京市、蘇州市、鹽城市、浙江省嘉興市、紹興市、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宿州市或黃山市境內,則可以異地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參17]
1958年1月9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註銷戶口,不發遷移證件」,這意味這軍人在入伍時須註銷戶籍,也因此無法辦理居民身份證。
雖然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簽發給現役軍人和現役官兵(以下簡稱「軍人」)的解放軍軍官證、解放軍義務兵證、武警警官證、武警士兵證等證件雖然屬於法定有效身份證件,但在社會上仍然存在不被認可的問題,給軍人生活造成困擾,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了《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辦法》,於2008年1月1日生效。根據該辦法,軍人也可以辦理居民身份證(也被稱為軍人身份證)。[參18][參19]
軍人若要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不能直接前往地方公安機關辦理,而是應當填寫《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由本人所在團級以上單位向本人長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代為申請,由現役軍人的長期固定住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實踐中,軍隊駐地和軍人入伍前的戶籍地的縣級公安機關均可為軍人簽發居民身份證。如果軍人在入伍前就已經領取過居民身份證且仍在有效期內,在向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登記備案後便可繼續使用,無需換證。
編號方面,針對軍人簽發的居民身份證編號遵循已有的國家標準,軍人所在部隊的政工部門發出含有《軍人公民身分號碼登記表》的公函至其原籍或駐地縣級公安機關,收函單位(地方縣級公安機關)根據表格中軍人的基本資訊及相片、部隊稽核意見等內容查詢核實當事人入伍前的戶籍資料,如果沒有重複編號等問題,則根據以往的記錄編制軍人公民身分號碼,如果存在重複編號,則需要重新核查並編號,如果發現軍人的戶籍未被註銷,則要先註銷其戶籍。樣式方面,軍人的居民身份證上不會體現部隊資訊,相片也不會穿著軍裝。[參20]
2021年8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人地位和權益保障法》實施後入伍的軍人可以保留戶籍。[參21]
安全性問題
因二代身份證無法註銷,即便遺失後補辦掛失處理,已遺失的身份證仍可使用。[參22]對於此漏洞,公安部給出的對策之一是進行指紋登記,而修訂的《居民身份證法》亦規定了公民申領、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應當登記指紋資訊。[參23]但提取指紋被指不利於公民權利,招致部分觀點反對[參24][參25]。
2016年10月6日,公安部宣布失效居民身份證資訊系統上線試執行,用以解決身份證掛失後仍能有效使用的問題[參26][參27]。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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