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

具有人格的實體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個人,是具有某些能力或屬性的人類個體,例如理性道德意識自我意識,並且是文化上建立的社會關係形式(例如親屬關係、財產所有權法律責任)的參與者。[1][2][3][4] 人格的定義特徵以及因此使一個人算作一個人的原因,在不同文化等背景及脈絡下有很大差異。[5]

除了人格問題之外,是什麼讓一個人被視為一個人,還有關於個人身份自我的進一步問題:關於是什麼使任何特定的人成為特定的人而不是另一個人,以及是什麼使一個人成為一個人—儘管有任何干預性變化,但某個時間的人仍與他們在另一時間或將成為同一個人(參見人格同一性)。

英語中,Person的複數形式「people」,常用於指整個民族族群(如「a people」),這是該詞的本義;它隨後被用作表示複數形式的人。另一複數形式「persons」經常用於哲學法律寫作中。

參見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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