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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簽發給大陸地區及港澳地區居民的入臺證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俗稱「入臺證」,是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發給中國大陸人民及港澳居民[a],用以出入中華民國(臺灣)的證件。持有有效中華民國護照及外國護照或旅行證件者不得申請。入臺證有單次證、逐次證、一年多次證、兩年多次證、三年多次證之分。另外,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在申請居留證副本和定居時,及外國人在定居時,亦會獲發同樣名稱的證件。
舊版入臺證的機讀區(Machine Readable Zone)代碼中,第一個符號(表示證件型式[Type])為「H」或「M」,與用於表示護照的「P」和表示簽證的「V」不同。在1980年代至1990年代,允許多次進出臺灣的入臺證稱為「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多次入出境證」,外表為一本粉藍色簿,封面印上中華民國國旗以及單次使用的「中華民國大陸同胞旅行證」[1],後來即稱為「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外表為深藍色簿,沒有中華民國國旗,持證人可持憑有效經核可旅行證件配合入臺證多次入出境臺灣。而現時之入臺許可證,皆為A4大小的紙張,樣式也均類似。
中華民國護照持有人不得申請入臺證,或持入臺證入境臺灣。惟若於海外遺失中華民國護照未及補辦新照而須返臺者,可於繳驗證件確認身分無誤後先行由航空或船運公司搭載回臺,並於入境口岸由移民署製發單次入境許可(入國證明書),該許可亦使用此入臺證規格樣式。
最初時,港澳居民申請入臺證,必須到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或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申請。如今,合資格來臺的香港及澳門居民可透過網際網路申請入臺證,出入境時須持憑查驗。
在2010年9月之前,香港及澳門合資格的居民(即在香港/澳門出生或曾以港澳居民身份來臺)者,若要申請單次入臺證,需要先在相關網頁填寫資料,然後持收件編號、有效期六個月以上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或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及香港身份證/有效期六個月以上之澳門特別行政區護照或1999年前取得之葡萄牙護照及澳門身份證正本到中華旅行社,中華旅行社的香港國際機場辦事處/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領取臨時入境停留通知單。入臺證有效期為三個月,費用為港幣七十五元,可出入境兩次,每次停留三十天。只可在桃園國際機場、高雄國際機場或臺中國際機場出入境;預先辦理入臺證者,可以透過小三通或兩岸包機出入臺灣。
2010年9月起,港澳居民進行網路申請手續後,只要自行列印入出境登記表即可,不需要付款及預先再到機場或相關單位領取入臺證,此舉幾乎等同於免簽證待遇。[2]然而,如非合資格的港澳居民或申請其他種類的入臺證,仍然需要親至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澳門)辦理申請手續。現時經網上辦理入臺證的港澳居民,入臺證有效期為三個月,可以停留最多三十天,但只可以入出境一次,之後要再重新上網申請。[3]
2017年起,臺灣原為要求旅客具備6個月以上有效期的護照以及有效入臺證才可入境,然而臺灣陸委會於2017年修訂《入出國查驗及資料蒐集利用辦法》,香港及澳門居民現時入境臺灣的護照有效期已放寬至3個月以上。[4]
第一次訪臺灣之香港、澳門居民,或香港、澳門居民未於香港或澳門之臺灣代表機構申領入臺證,或未先於移民署網站申辦入臺許可並列印者,可於抵達臺灣時,持有效期六個月以上之上述港澳有效旅行證件正本到桃園國際機場、臺中國際機場、高雄國際機場、臺北松山機場、基隆港、臺中港、高雄港、金門水頭碼頭、馬祖福澳港或澎湖馬公港申請短期停留入臺許可,有效期為30天,費用為新臺幣300元, 但只可出入境一次,且入境時仍應填寫入國登記卡。臨櫃申請即落地簽證: 在港澳地區出生者, 目前可憑有效旅行證件,不必事先申請並取得入臺證,可直接以落地簽證進入臺灣地區。而非港澳地區出生者,若於1983年以後曾經申請並或得過入臺證,有過入境記錄,也不必再次申請入臺證,可以憑移民署電腦記錄或護照記錄,直接以落地簽證方式進入臺灣地區。
在中國大陸未註銷戶籍或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香港、澳門永久性居民及持有香港簽證身份書的香港居民和持有澳門非永久居民身份證的澳門居民(合資格港澳人士之隨行配偶或二親等內血親者除外)只可以循旅居香港、澳門之大陸地區人民之途徑申請入臺證。[5][6][7]實務上以查核首次以港澳居民身分來臺的大陸出生之港澳人士是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入境管理局簽發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回鄉證)作準。
開放中國大陸旅客來臺觀光後,在中國大陸工作和生活之中國大陸居民是由旅行社代辦入臺證,開放初期一般為在臺灣移民署櫃臺窗口領證,並配合中國大陸當局簽發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一併查驗。凡以個人及組團名義赴臺灣旅遊(移民署歸類為第一類觀光)者,亦可透過代辦旅行社網路申請來臺許可,而旅居在中國大陸以外(第三類觀光)的則可通過所在國中華民國領事館或臺北經濟文化事務處以及移民署網站申請。
經移民署核准,可自行列印紙本入臺證(須彩色列印,黑白影印無效)並配合有效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來臺觀光,該入出境許可證樣式為A4大小,與曾經流通之入出境許可證有別,惟仍統稱為入臺證。
以下五項條件滿足任何一項即可。
中華民國護照持有人若於海外遺失護照未及辦理新照而須先行返臺者,可事先請載客之交通運輸業者(如航空公司、輪船公司等)與移民署通報並申請搭載許可,經繳驗證件確認身分無誤後先予登機(船),搭載返臺,再於入境口岸配合機(船)公司之申請許可書,由移民署發給單次入境許可證,該證亦使用入臺證規格及樣式。單次入境許可限該次入境使用,且入境後應即持憑此證辦理新護照。
如果來訪人士是中國大陸人民,僅是前往金門縣、連江縣、澎湖縣地區,可以申請標有「限停留金門馬祖澎湖地區」的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俗稱「入金證」)。入金證無需提前申請,可在入境時提出申請,費用為400元新臺幣。
中國大陸人民及港澳居民經桃園機場持有聯程機票當日轉機且不入境的情況下,無需申領和使用入臺證,僅需持有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如護照、旅行證、香港簽證身份書等)。 但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的旅客若從中國大陸出發,除非從重慶、南昌或者昆明出發經臺灣轉機前往其他地區,仍需持有往來臺灣通行證及有效的簽注(團隊旅遊除外),方可透過中國邊檢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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