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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等條約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不平等条约是一个政治概念,意指签订条约的国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政治、施压等手段,胁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签署的条约,由于缔约双方的谈判地位不对等,导致最后缔结的条约不平等,因此条约通常都会对某一方的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产生侵害。不平等条约通常是停战的条件和结果,为了结束战争而签订的条约即为和平条约。[1]
早在17世纪,国际法奠基人荷兰哲学家胡果·格老秀斯通过他对荷兰东印度公司在东印度与当地土著签订的条约的了解,就撰文详细阐述了关于不平等条约和联盟的概念。[2]
“不平等条约”一词最早可考为1906年1月25日《新民丛报》刊文“一言以蔽之,领事裁判权者,实不平等条约之结果也”;[参1]同年8月20日又刊文“我国与诸国所结条约,皆不平等条约也,与日本改正条约前之情形正同。”[参1]1915年交涉《二十一条》后报刊上“不平等条约”用语增多,但知名政治人士最早使用此语,最早可考为巴黎和会期间外交家王宠惠、林长民及前总理熊希龄等于1919年2月16日成立的中国国民外交协会,其宗旨之一为“废更中国所受不平等条约”;[参2]1921年11月11日华盛顿会议期间,中国指令代表团要提案“修正不平等条约,使中国在国际间立于平等地位。”[参3]“不平等条约”用得普遍,始于1923年1月1日孙中山发表《中国国民党宣言》,其中有“与各国立不平等之条约。至今清廷虽覆,而我竟陷于为列强殖民地之地位矣。”之后,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订了政纲,在对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偿还外债”的政策。1924年11月,中共第三届中央发表《第四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13大诉求的第一条是“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参4]2005年王栋教授认为“不平等条约”一词并没有明确的意义。[参5]
瑞士法学国际法专家和教授英格丽德·德特在1996年认为小国被迫与大国签订一些只对大国有利,或者长期对小国不利的条约通常被视作“不平等的”。[9]荷兰蒂尔堡大学副教授英格·范·胡勒在2016年发表的文章中认为不平等条约在19世纪已经成为西方等国家对东亚的帝国主义行为的代名词,也成为国际法历史学家研究的热门课题。她认为不平等条约容易被忽视的一个特征就是列强经常不平等条约作为非正式工具和理论应用在帝国主义实践中。[2]
西方国际法学之父格老秀斯之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将不根据自然法的条约权利内容,分为平等与不平等条款两种,并举例:公元前迦太基与罗马的第二次和约,规定迦太基若要对他国作战,必先得到罗马同意,这就属不平等条款。十七世纪德国的普芬多夫认为“不平等条约”即“条约中双方所允诺的事不平等或使一方低于另一方”。[参6]:211
十八世纪的法学家发特尔与窝佛也将条约分为平等与不平等,他们认为不论是否平等,条约均有效力。[参6]:211
十九世纪时中国获得西方国际法知识的主要来源:《万国公法》、《公法便览》、《各国交涉公法论》均未提及不平等条约[参6]:211-212。不平等条约是一个政治概念,而非国际法中公认的法律术语。[参7]
“不平等条约”与“平等条约”相对而言。平等条约一般是指签约各主权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愿商定的权利义务对等的条约[来源请求]。而不平等条约是指最后缔结的条约,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最常见造成此情况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强压另外一方(即强加条约)。但亦有人认为[来源请求],不平等条约的缔结不一定牵涉武力,只要是条约内容是对各方并不对等即可。在这扩大的定义之下,不平等条约可以包括以下各种情况[来源请求]:
从此定义来看,许多20世纪前欧、美国家与其亚、非国家签署的条约均符合不平等条约的概念。且欧、美国家内部战争后的许多和约(比如普法战争后的法兰克福条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凡尔赛条约),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条约。而现代某些协定,虽然没有在武力下签署,亦可被解释为不平等。
在习惯上,不平等条约往往是指西方列强(后来也包括日本)在十八世纪及十九世纪初与亚洲国家之间签署,带有帝国主义色彩的条约。
近代部分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在其内部的构成民族之间曾经签订的武力强加条约,因为不属主权国家之间的问题,被认为是民族之间的内部事务而不属于不平等条约。
不平等条约和强加条约是两个类似的概念,都是关于在武力胁迫下签署的条约的名词。强加条约的概念出现较早,西方的国际法学自18、19世纪即开始出现类似的概念。不平等条约的称谓则是中国国民党于1920年代提出的,最初用来指西方与清朝及后来的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所签署的一系列条约。后来不平等条约的概念逐渐发展,在国际上亦有被其他国家使用。但现在法学上对何谓不平等条约还是没有很明确的定论。有些人认为不平等是指缔造条约的手段使用了武力或胁迫而造成不平等。在这种定义下,不平等条约基本上是等同强加条约的。但亦有些意见认为不平等条约是指条约的性质属于不平等,因此可能是在更多不同的情况下造成,而涵盖亦更广泛。
各国签署的不平等条约,内容经常包括[来源请求]:
这些不平等条约有如下几个特点:
习惯上,不平等条约一词经常是指西方列强(后来也包括日本)在十八世纪及十九世纪初与亚洲、非洲等国家间签署,带有帝国主义、殖民主义色彩的条约。事实上,这些时期亦是出现了最多具有不平等内容的条约[来源请求]。
不平等条约中包含了许多贸易条款,包括通商,通商口岸的设立,最惠国待遇等等,使得闭关锁国的政府被迫打开了国门。(例子:黑船来航)
对于19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市场一体化的形成而言,不平等条约大多体现了当时自由资本主义的理念——尽可能的开拓海外市场,并将利益最大化[来源请求]。这并不等同于现在的市场经济理念[来源请求]:因为自由主义者的竞争往往不遵从法制和平等的理念,而代之以各种手段如倾销贸易竞争。虽然绝大部分经过工业革命而形成的工业化国家都会采用开放市场、向世界竞争的贸易手段[来源请求]。但对于一些不发达国家或者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严重的国家,大国往往利用强加的不平等条约,破坏阻碍自由竞争的因素。对于亚、非洲的国家而言,这种在存在经济实力巨大差距的自由竞争将不可避免的摧毁本国的独立经济,使本国经济开始逐渐受制于其他国家[来源请求]。
对于被强加不平等条约的弱小国家而言,签订不平等条约对本国经济的发展是具有惊人影响的,强国的商品输出会对本国简单的手工业生产带来致命的打击:在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手工业的生产力远不及资本主义国家机械生产的能力。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手段导致本国市场打破自然垄断,促使市场融入世界,使本国经济日趋殖民地化;文化上输出被美国、欧洲所崇尚的价值观与道德观,造成对其他国家传统文化的冲击,西方宗教与科技的传入一方面促使有识之士对时局展开深入研究,但更多的是对广大民众的精神麻痹。这些现象使被迫签署不平等条约的国家逐步沦落为半殖民地国家,有的国家甚至在政治上完全丧失了主权领导,成为彻底的殖民地[来源请求]。
这是不平等条约带来的结果之一。本国尚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工业很难同英、美等强国在市场上相竞争,没有利润的本国工业自然很难发展。这导致国家开始经济殖民化。而殖民地对于他们的宗主国而言,就是廉价原料、劳动力和广阔市场的代言词。这样,受制于不平等条约的国家只能是输出初级产品,而工业领域则近乎空白。20世纪50年代后世界范围的殖民体系虽然不断解体。但对于这些新兴的独立国家而言,其经济发展仍然是初级产品出口,进口工业成品的发展态势。经济命脉仍就由那些有能力控制贸易品价格经济强国所掌控。这种不平衡的发展对于部分国家(主要是非洲国家)直至现在依然没有改变,也成为这些国家独立几十年来经济未见好转的主要原因之一[来源请求]。
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大清帝国和中华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条约,这些条约的签订造成了中国社会性质的一个转变。通过不平等条约,中国的领土、领海、司法、关税等主权,开始遭到严重的破坏。签订合约之前,中国是个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国家,而实施合约之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更大规模地倾销商品以及掠夺原料,由商品输出模式逐渐转为资本输出[来源请求]。
虽然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不平等的,但一些人表示实际上有很多条约强加条约实际上是平等条约,而且清政府也与朝鲜签订对朝鲜不利的不平等条约(甲午战争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中强硬执行的领事裁判权对清政府影响十分大,[参9]外国虽然强索外国人在中国传教与居住的权力,但也不乏不了解实情的人批评这本来就是应该给予外国的。不少中国人认为通过战败合约外国强迫中国与外国建交、也被宣传不平等条约,但外国向中国强索租借地及海关管理权虽然是不平等条约, 不少租借地的经济文化繁荣程度往往远高于其周围的地区,也带来了新型、较佳的政治管理制度[参10],因此某种程度而言上对中国有利;租借地的获取方式有许多种,被动掠夺占绝大多数,但也存在一些清政府官员及列强的不正当交易,因为可以获得收益、也可以减少与外国人的正面冲突;但租借长期来看对于中国统治者造成压力,因为租借地较佳的管理、自由度都较为完善。[参11]
当时各国都在滥用鸦片,当时鸦片全球的地位与现在的烟草相近:因为获益者的利益,而无法禁止,如台湾历史学家连横甚于1930年发表《新阿片政策讴歌论》(替台湾总督府延迟鸦片禁绝时间辩护。英国也是到了1912年方把鸦片当成毒品禁绝。在此之前,鸦片被大量投放入中国资本市场,且在市面上以极低的价格流通,低廉的成本造成了其比世界各地更高的滥用率[参12];正如同目前中国人抽烟率极高、中国二手烟害广泛[参13]。
但是这些条约中的过低的关税确实是非常严重的不平等条约,这不但造成外国产品倾销,更严重的是提高了中国的失业率,进而伤害了群众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造成社会秩序的失衡。内河航行权及开放过多通商口岸也让中国人面对难以抵御的商业竞争。
《南京条约》的签定标志着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建立与初步形成。《南京条约》又与《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虎门条约》)、《望厦条约》、《黄埔条约》构成了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中最重要的奠基石。
通过这三个不平等条约,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三个资本主义国家:美、英、法三国在中国取得了如下权利[来源请求]:
这些不平等权利构成了中国最早的不平等条约体系,无论是今后的租界、内河巡航、高额赔款都不过是上述权利的延续、发展与补充[来源请求]。
1853年在上海的一场小刀会起义令英国人取得了控制中国海关的绝佳机会[来源请求]: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14年,英法为扩大在华权益再度挑起第二次鸦片战争,这场持续4年的战争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条约[来源请求]:
欧美各国从这次战争取得了一些新的条约特权[来源请求]:
这一时期的不平等条约大多围绕着贸易而进行,对于当时的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工业革命后生产力的提高带来了大量的商品,在本国市场销售商品取得利润不能完全满足资本家的欲望,因而就要开辟新的海外市场。所以各国采用的都是自由贸易的经济方针,政府制定的对外政策无不以扩大贸易对象,实现商品输出为主要目的。打开中国的大门,建立殖民地,要求五口通商、协定关税都是这一方针的具体体现。[来源请求]
在《北京条约》签订之后,清帝国进行了一场洋务运动的变革;在1860以后的一段时期内,清政府“内外祥和”,称之为“同治中兴”。但是,好景不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帝国主义阶段[来源请求]。1876年因马嘉理事件签订烟台条约。1883年,法国为侵略越南而挑起中法战争,清军于马江海战大败后,在陆地战场上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此时清政府主张趁胜求和[来源请求]。1885年李鸿章和法国公使巴德诺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中法新约》。这场战争显示了洋务运动的成绩,更暴露了洋务运动的严重不足[来源请求]。此时,日本正处于明治维新时期;他们制定了入侵中国的“大陆政策”,并通过不断扩军备战,一步步实施他们的计划[来源请求]。1885年,日本趁朝鲜内乱之际,与清朝签订中日天津会议专条。在一切就绪之后,1894年,日本发动了甲午中日战争,清军在此战争中失败。1895年李鸿章和伊藤博文在日本马关春帆楼签订了《马关条约》。除此之外,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亦包括:
因甲午战争后中国地位一落千丈,西方列强开始在中国国土划定土地进行租界,租界地条约:
以“扶清灭洋”为口号的义和团运动迅速在中国北方兴起(南方也有类似性质的运动,规模较小)。义和团运动极端排外,在华北杀害外国人与信仰基督教的中国人,烧毁教堂[来源请求]。外国人纷躲入使馆避难。列强以保护侨民为名,英、法、美、俄、德、日、意、奥八国联合起来,组成联军,在天津登陆后,向北京进发[来源请求]。清政府则以“义和团可用”,让义和团及清兵在北京围攻外国使馆,于1900年6月21日并向十一国宣战[来源请求]。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清皇室仓皇逃离;并以政府之前是被义和团胁持为名,由李鸿章出面跟列强求和。义和团则被中外联合剿灭。同时俄国更乘机占领中国东北[来源请求]。1901年,李鸿章代表清政府同11国签订了《辛丑条约》。条约对中国处以惩罚性的条款,包括容许外国在北京至天津驻兵,并对各国赔偿大额军费。李鸿章不久病死。这个条约进一步削弱清政府的统治。
一战后为了调和各方(也包括英、法、意等国)在内的利益,华盛顿会议应运而生。不愿看到日本独占中国带来的利益,以《九国公约》大幅削减日本的在华权利,为中国收回自民四条约丧失的部分主权提供了契机[来源请求]。1915年之后,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废除了不少不平等条约。十月革命后,苏联曾两次宣布废除俄罗斯帝国与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但苏联实际上并没有归还中国领土[参14][参15][参16][参17]。国内民主意识与救亡图存观念日益上涨,大规模的群众集会此起彼伏,令当时的北洋政府受到极大压力。1919年爆发的五四运动,抗议北洋政府把德国在山东的权益转让给日本,因此在法国召开的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没有在损害中国权益的《凡尔赛条约》上签字。1921年,中华民国第一件平等新约《中德协约》,在北洋政府与德国谈判八个月后签署,争回领事裁判权与关税自主权[参18][参19]。此后不久,随着联俄容共的实现,中国国民党领导进行北伐。自1927年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中国持续不断的收回权力与“改订新约”,使得中国的民族自尊心得到极大满足。
政府在二、三十年代虽没有彻底废除所有的不平等条约,但已经对部分国家主权展开收回行动。其主要活动为[来源请求]:
但这一系列的活动并没有彻底废除所有的不平等条约。各资本主义国家也畏惧各国广大人民的力量,采用了秘密协定与偷换概念的方式,一方面废除一些已经没有多大用途的不平等协定,又采用新名词取代“最惠国”等具有强烈殖民色彩的权利。比如《中美新约》的美国国务院经济顾问就曾说:“1928年七月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想办法不使用中国所反对的‘最惠国’字样而保持美国的权利。我们在国务院想到这个和以后的条约中使用‘待遇不得有所差别’这一字句的方法。”,可见这些改定新约运动并没能真正触及不平等条约体系的核心[来源请求]。
不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由于中国与意、日为交战方,因此废除了在华的不平等条约。1943年1月11日,美国和英国分别与中华民国签署《中美新约》、《中英新约》,自愿放弃在中国的特权。[参20][参21][参22]治外法权废除后,中国司法权才完全独立,因此中华民国政府定1月11日为“司法节”[参23]。1945年8月14日中国被迫与苏联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导致外蒙古独立。到1947年时,中国与比利时、挪威、加拿大、瑞典、荷兰、法国、瑞士、丹麦、葡萄牙九国的不平等条约已经陆续废除。1991年12月25日苏联解体。
奥斯曼帝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败后,先后签署的穆德洛斯停战协定和色佛尔条约都被认为是不平等条约。惟由于土耳其独立战争的关系,该两条条约最终没有被执行,由洛桑条约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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