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全称《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2],是清政府英国在1843年10月(道光二十三年)签定的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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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类型不平等条约
签署日1843年10月[1]
签署地点香港
签署者耆英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璞鼎查
缔约方大清帝国
 大不列颠及爱尔兰联合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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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第一次鸦片战争中战败后,与英国签定了《南京条约》。南京条约虽然已经明订条款,但仅能说是纲领,英国为求明确,于是在1843年由大清代表钦差大臣耆英和英国代表璞鼎查代表双方,在香港签订了《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本章程实际上于1843年7月22日已在香港公布[3],但中英双方在同年10月8日,签订《虎门条约》作为《南京条约》的补充,并以本章程作为《虎门条约》的附件而正式成立。因此双方亦以《虎门条约》的签订日期为本章程的签订日期。

主要内容

该章程共15款,主要内容如下:

一、货税平均值百抽五,此即协定关税

二、停止旧有规费。

三、华英人民争讼,双方官吏合审,各按本国法律治罪,此即领事裁判权

四、五口各准英停泊兵船一艘,以便约束水手人等。

文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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