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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6月30日23時起只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性法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簡稱香港國安法[2]、港區國安法[3]或港版國安法[4],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國性法律,於2020年6月30日由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5],同日以全國性法律形式納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布實施[6]。
簡稱 | 香港國安法、港區國安法、港版國安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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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
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會議 |
公布日期 | 2020年6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6月30日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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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 |
現狀:施行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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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
法律英文全稱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
引稱 | 2020年第136號法律公告《2020年全國性法律公布》:納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 |
地域範圍 | 香港特別行政區[註 1] |
制定機關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通過日期 | 2020年6月30日 |
簽署日期 | 2020年6月30日 |
簽署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
施行日期 | 2020年6月30日[1] |
相關法例 |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 |
簡要 | |
本法第一條: 為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繁榮和穩定,保障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制定本法。 | |
現狀:已施行 |
香港國家安全法是2020年度全國立法工作計劃裏要「加快制訂」的立法項目,2020年6月1日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栗戰書主持的第五十八次委員長會議審議通過後新增[7]。其草案由委員長會議提請2020年6月18日召開的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進行第一次審議[8],在2020年6月28日召開的第二十次會議進行第二次審議[9],於2020年6月30日表決通過[5]。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又決定將本法列入《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註 2],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當地公布實施[6]。
香港國安法條文以中國內地施行的大陸法系為基礎撰寫,並非香港所採用的普通法系之論述。為對接香港法律體系,條文附以有關指明用詞與注釋說明用詞[10]。香港本地法律與此法不一致者,適用此法規定。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11]。
香港國安法未有公開意見徵求或諮詢階段、施行前未公開法律內容,情況罕見。除本法外,近年只有針對海峽兩岸關係的2005年《反分裂國家法》在通過法律後才公布全文內容[12]。
截至2024年3月初,共有291人涉及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的案件被捕,涉及218男73女,年齡介乎15至90歲,當中170人及5間公司被檢控,112人已被定罪或正等候判刑[13]。至於國安處在2020年11月5日開設的舉報熱線,保安局指截至2024年3月8日,共接獲超過70萬個舉報訊息[13]。
2014年4月15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主持召開中國共產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強調國家安全的重要性。2017年10月召開的中共十九大將習近平堅持的「總體國家安全觀」列入《中共黨章》[14]。
香港在2019年中爆發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運動,習近平對此強調要「止暴制亂」[15],時任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區議會選舉前接受中國中央電視台專訪,強調「總書記(習近平)支持行政長官、支持警隊、支持我們司法機關」[16]。
據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兼香港立法會議員田北辰透露,2019年10月1日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慶70周年大閱兵同日的香港多區示威遊行是促使中共中央決定訂立《港區國安法》的關鍵事件。在2020年5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開幕前的最後時刻,中央才決定將國安法列入全國人大會議議程,並且列在《香港基本法》附件三中直接頒布實施[17]。
2019年10月31日,中共十九屆四中全會閉幕,會議公報提出「黨領導一國兩制」和「建立健全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18]。
2019年12月16日,《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2020年度立法工作計劃。[19]
2020年5月1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國務院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情況的報告》[20]。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擬訂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該草案後,決定將其提交至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審議[20]。
2020年5月2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預備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議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提請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議案[21]。2020年5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受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託,作關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的說明[20]。2020年5月25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審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26日,代表小組會議審議決定草案修改稿;28日,代表小組會議審議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22]。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23]。
2020年6月1日,第五十八次委員長會議審議通過了調整後的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計劃中增加加快制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7]。2020年6月17日,第六十次委員長會議提請2020年6月18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8][24]。
2020年6月1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8]。受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委託,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作了說明[25][24]。19日,分組審議草案[26]。
2020年6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以162票全票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同日下午,會議經表決,全票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增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國性法律的決定》,決定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明確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才能夠實施。[27][28]同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習近平簽署第四十九號《主席令》,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公布該法律[29]。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法律公告,特區政府於當晚11時發出新聞稿,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刊載公布,即日晚上11時生效。[30][31]2020年7月3日晚,法例英譯本刊載,由於是全國性法律,主體文件的法定語文是中文[32][33][註 3]。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對防範、制止和懲治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作出了規定[8]。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共有六章,分別為總則、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與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機構和附則,共六十六條。是一部兼具實體法、程序法和組織法內容的綜合性法律[24],主要內容包括: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將在香港設立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中央駐港國安公署職責為:「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如國安案件涉及三種情況的,由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直接行使管轄權。三種情況款為:[35]
根據法工委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說明,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和國家有關機關將只在「特殊情況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1]。
2020年7月3日,國務院任命鄭雁雄為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首任署長;任命李江舟、孫青野為公署副署長[36]。
特區政府則需組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委員會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長、財政司長、律政司長、保安局長、警務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等。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就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獨立、秘密進行工作,所有內容資訊均列為國家機密,一律不對外公開;其決定不受司法覆核[37]。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37]: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
香港國安委開支,由政府直接撥出,不受香港現行法律規定限制,財政司司長每年就款項和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35]。
香港特區政府警務處將設立維護國家安全部門並配屬執法力量,新設一名警務處副處長作為主管,架構類似以往港英時代香港警察的情報部門政治部[38]。香港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以外」聘請人員,「協助執行」國安職務[35],被視為可以聘用在大陸受訓的執法人員到香港執法[39]。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需配合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執法[37]。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除執法部門香港現行法律所准予的案件調查措施外,還授予了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新的權力。法律規定,警務處國安部門可以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不再需要經法院批准[40]。警務處國安部門經行政長官批准,可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不再需依照此前香港《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規定需法院手令才可截取通訊[40]。
《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授予警務處國安部門的新權力包括[37]: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發布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將設立專門之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維護國家安全檢控科),負責維護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及相關法律事務。香港特區政府管轄大部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之執行等訴訟程序事宜[1]。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如案件由駐港國安公署直接管轄,則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分別指定檢察機關及法院,行使檢察權、審判權[37]。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張曉明表示,該類案件「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執行各個環節」都由中央管轄,執行內地法律[41]。
其他國安相關案件由香港政府管轄[37]。此類刑事訴訟將由行政長官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亦可以委任暫委或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上述指定法官任期一年。香港法律界擔心,如果指定法官作出了被認為不對的決定,翌年可能不獲指派處理國安工作,令法官難在無壓力下處理案件[39]。法律同時規定,香港法院無權判定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是否屬於國家秘密,而是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決定[39]。
香港特區司法管轄區內發生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將以公訴程序進行。[1]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的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律政司司長可以要求相關案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而是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35]。但在保釋程序上,法律規定除非法官有充分理由相信嫌疑人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否則不准保釋[39]。《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中的罪行均沒有追訴期限,相比下中國內地和澳門有關國家安全的罪行追訴期限最高為20年。[註 4]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尊重和保護香港居民人權,依法保護《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規定的言論、新聞、遊行、示威自由。有關判決將堅持無罪推定原則,不得就同一行為再審判或懲罰[1]。
2022年12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指在香港涉及國安法案件如聘請不具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須取得特首簽發的證明書,否則國安委應當介入[42]。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司法管轄區內設置了下列四個刑事罪名,其中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37];其罪行包括: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刑事罪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行:
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二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行為之一的,即屬犯罪:(一)推翻、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所確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制度;
(二)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
(三)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
(四)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刑事罪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行: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十四條 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的,即屬犯罪:(一)針對人的嚴重暴力;
(二)爆炸、縱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
(三)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
(四)嚴重干擾、破壞水、電、燃氣、交通、通訊、網絡等公共服務和管理的電子控制系統;
(五)以其他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即屬犯罪,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並處罰金。
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動組織,是指實施或者意圖實施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罪行或者參與或者協助實施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恐怖活動罪行的組織。
第二十六條 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以上刑事罪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六條 破壞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軌道、橋樑、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誌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隻、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一 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為實施恐怖活動準備兇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
(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的;
(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準備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 以製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 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九條 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以下行為之一的,均屬犯罪:(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動戰爭,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
(二)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執行法律、政策進行嚴重阻撓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三)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四)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
(五)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對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
犯前款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條第一款規定涉及的境外機構、組織、人員,按共同犯罪定罪處刑。
第三十條 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犯罪,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的,依照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以上刑事罪名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罪行:
第一百零二條 勾結外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犯罪行為不論是否實施於香港,行為人是否為香港永久居民,均有可能觸犯本法罪行;其效力範圍如下[37]:
第六節 效力範圍第三十六條 任何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的,就認為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內犯罪。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註冊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內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第三十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的公司、團體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第三十八條 不具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針對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適用本法。
第三十九條 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六條規定[37]: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必須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不能擔任公職人員或成為候選人。[1]此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須加強監督和管理香港特區的學校、社會團體、媒體與網絡,並開展國家安全教育,提高居民的國家安全意識與守法意識[1]。
在香港政府憲報刊登的英譯本中,上述規定(第9及10條)中的「學校」一詞被譯作「schools and universities」(學校及大學),律政司回覆指法例主體的法定語文為中文[33][43][44]。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解釋《港區國安法》和《基本法》23條的不同,《基本法》23條禁止7種行為,《港區國安法》針對4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當中只有分裂國家和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等2種行為和23條有交集。《港區國安法》表述顛覆國家政權的含義,更廣泛、更充分。兩條法律分別是由國家和特區層面制定,國家層面要求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港區國安法》有實體、程式和組織法三方面的規範,法律內容較《基本法》23條的設想內容廣泛得多,可能也不限於23條立法。
因此《港區國安法》不可取代香港特區的23條立法。《港區國安法》第7條亦明確要求:香港特區應盡早完成香港《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45]
2023年12月18日,香港行政長官李家超在北京述職時,親自向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匯報,表示將於2024年完成基本法23條的立法工作[46]。
2024年1月30日,香港行政長官李家超宣布正式展開基本法23條立法的公眾諮詢,邀請巿民表達意見,諮詢期至同年2月28日為止,比2003年立法時的諮詢期短[47]。
《港區國安法》實施對香港以外也有一定影響,引發部分人士與國家對中國大陸的批評。由於新規定的執法效力過於含糊和廣泛,甚至適用於非香港居民的條例引起執法爭議,如第38條,支持香港獨立或對中國大陸中央人民政府實施制裁的外國人被認定已經觸犯了條例。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陳明通表示「這是天朝帝國對世界子民發出的律令」[48],他舉例說,若有美國人在美國批評北京,讓香港人憎恨北京政權,就已經犯法。外國人若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認為違反《港區國安法》,只要踏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搭乘於中國大陸、香港、澳門註冊的交通工具,都有可能被送往香港或中國大陸審判。若非中國大陸居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以外的國家地區觸犯香港國安法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可以對已簽署法律互助條約和引渡法的國家發出引渡請求,但要視乎事主所在國的批准才可以引渡,若沒有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引渡條例的國家則不受影響[49][50]。
其中比較複雜的情況,是觸犯香港國安法條例的A國人士逗留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簽署引渡條例的B國家時,B國必須與A國進行司法協商,並得到A國的批准才可以讓B國引渡。被要求引渡的A國人士也可以組織法律團隊上訴,挑戰當地法院引渡條例[51]。
截至2021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共與40個國家簽有引渡協定,且已生效。分別為:立陶宛、羅馬尼亞、蒙古國、秘魯、墨西哥、納米比亞、南非、葡萄牙、塔吉克斯坦、泰國、越南、斯里蘭卡、阿爾及利亞、阿富汗、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塞拜疆、埃塞俄比亞、安哥拉、巴基斯坦、巴西、白俄羅斯、保加利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大韓民國、俄羅斯、法國、菲律賓、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柬埔寨、突尼斯、烏克蘭、烏茲別克斯坦、西班牙、伊朗、意大利、印度尼西亞、萊索托、老撾、摩洛哥。[52]
另外,截至2022年5月1日,只剩下10個國家與香港簽有移交逃犯協定,且已生效,分別為:大韓民國、印度、印尼、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斯里蘭卡、南非、捷克、葡萄牙[53]。惟國安法在2020年7月1日實施後,陸續有9個國家宣布中止與香港的引渡協議[54],包括:英國、德國、愛爾蘭、荷蘭、加拿大、美國、澳洲、紐西蘭、芬蘭;法國與香港在2017年簽署的引渡協議原本正等待雙方完成本地立法,但法國於2020年8月3日宣布不批准法港引渡協議生效[55]。
留學日本的香港女生袁靜婷,於2018年9月至2023年3月多次透過facebook公開發佈多篇宣揚香港獨立的帖文,曾把帳戶頭象換上黑色洋紫荊水印和發布日本宣揚香港獨立的展覽照片等,在返回香港後於3月8日被警方國安處以涉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拘捕。日本內閣官房長官松野博一4月時便就事件,在記者會上要求香港當局保障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又指日方將與國際社會合作向中方跟進,未能獲得中國外交部駐港機構的正面回應。案件於6月15日被正式落案起訴,於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控辯雙方程序未有完成,被告便提前於10月26日認罪。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11月3日判刑,袁靜婷判囚兩個月。這案是香港國安法第一次被用於香港境外發生的行為控以煽動罪,為國安法在香港域外適用的第一案,曾聲援被告的日本學者駁斥日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這是在日本舉辦的展覽,竟成為香港煽動罪的「罪證」,是日本不能接受的事情。在日支持香港民主的組織者指,在日港人開始出現寒蟬效應,不敢參與民主運動。[56][57][58][59][60][61][62]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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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長官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 |
細則英文全稱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Article 43 of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Safeguarding National Security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 |
引稱 | 2020年第139號法律公告 |
地域範圍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簽署日期 | 2020年7月6日 |
簽署人 |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 |
生效日期 | 2020年7月7日 |
相關法例 |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 |
簡要 | |
由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制定 | |
現狀:已生效 |
2020年7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制定及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該細則對《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措施作了細節說明及規定[63]。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規定,「如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懷疑在電子平台上發布的電子信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務處人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台或相關部分……若無合理辯解,如信息發布人未有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要求,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0,000及監禁一年。」[64]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2021年4月13日在記者會上透露,有別於過去3年由香港政策研究所主辦,今年香港的國安教育日活動將首次由特區政府主導及籌備[65]。活動包括5大紀律部隊的訓練學校,包括香港警察學院、香港海關學院、入境事務學院、懲教署職員訓練院和消防及救護學院將於當日舉辦開放日活動,並首次以中式步操作表演。而政府會邀請不同嘉賓及主題講座講者講解「國家安全」,展城館舉辦「公眾教育展覽」,幼稚園亦會灌輸國安概念。[66]
7月1日的七一遊行,下午約1時半,銅鑼灣百德新街一帶有人羣集結,警方於百德新街截查一男子,在其身上搜獲一面寫有「不要香港獨立」字句的旗幟,其中「不要」兩字非常小,用肉眼很難清楚的看到。該名男子之後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罪名被逮捕[67][68][69]。截至7月1日晚10時,警方已拘捕10名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有關規定的人士[70]。另外同日下午,23歲男子唐英傑在灣仔駕電單車衝向一批防暴警察,造成最少3名警員受傷。警方於7月3日落案控告唐英傑觸犯《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項罪名,並於7月6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這是香港法院首次開庭審訊有關《港區國安法》的案件[71]。唐英傑也成為首位被控違反港版國安法的被告[72]。
7月21日,元朗襲擊事件一周年之際,葵青區葵盛東邨區議員周偉雄在形點商場(YOHO MALL)高舉寫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紙牌,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被捕[73]。成為自《港區國安法》實施以來首名因違反此法律被逮捕的區議員。
2020年7月29日,警方國安處人員於元朗、屯門、沙田和大圍,根據《港區國安法》第20條及21條拘捕3男1女。據了解,被捕成員均屬「學生動源」香港本部前成員,包括前召集人鍾翰林和其女友何忻諾(但何本人已否認是鍾的女友),前發言人何諾恆,以及前成員陳渭賢[74]。12間大專院校學生會發表聲明,批評警方行動等同向全體香港人宣告,白色恐怖年代正式降臨香港[75]。成員到7月31日保釋,其中前召集人鍾翰林表示未被警方正式落案起訴,但要求交出旅遊證件和72小時內刪除部分社交平台文章,並檢取其唾液樣本以獲取DNA。他質疑警方的拘捕是否「政府操控」[76]。
10月27日,警方表示,警方國安處經進一步調查後,在中區、沙田區及屯門區分別拘捕鍾翰林,何忻諾和陳渭賢。3人涉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警方調查顯示,上述3人涉嫌在今年9月至今,在網上社交平台發表有關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的內容,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鍾翰林同時是「學生動源」美國分部和「創制獨立黨」Facebook專頁的管理員,在《港區國安法》生效後網頁仍持續上傳有關香港獨立言論,涉嫌觸犯《港區國安法》。10月29日,鍾翰林被控「分裂國家罪」,兩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和一項「串謀發佈煽動性刊物罪」,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同意控方要求,押後案件至2021年1月7日再提訊,讓控方進一步調查案件。鍾翰林被拒保釋,還押看管。[77]而餘下2人 - 何忻諾和陳渭賢獲准保釋候查,12月再向警方報到。[78][79]
7月31日,多個媒體報導,消息指警方國安處向羅冠聰、陳家駒、鄭文傑、黃台仰、劉康及朱牧民發出通緝令,並指他們涉嫌煽動分裂國家或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違反《港區國安法》[80][81][82]。其中朱牧民是首位被警方以《港區國安法》通緝的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及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香港人。[83]
8月10日稍後,警方再次拘捕3人,其中兩人分別是團體香港故事及前學民思潮成員,同時也是網上組織「我要攬炒」成員,他們涉嫌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其中1人是團體香港故事成員李宇軒被警方拘捕,他曾在去年區議會選舉邀請來自十個國家的專家來港視察選舉情況;另一名被捕者為前學民思潮成員李宗澤,他曾擔任前立法會議員游蕙禎的助理[84]。其後警方晚上再有行動,前香港眾志核心成員周庭的臉書貼文指稱,確認周庭根據《國安法》下「煽惑分裂」罪名於大埔被警方拘捕。在場律師指,警方正以一份8月6日發出的搜查令,在周庭住所進行搜索[85]。
另外就黎智英被捕一事,警方追加通緝2人,分別是早前已被發令通緝的朱牧民和自2020年1月起在英國流亡的網上組織「我要攬炒」成員劉祖廸。[86][87][88][89]
根據媒體報道,9月22日晚上約6時,經常手持「美國隊長」的盾牌出席示威活動、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30歲姓馬男子,在將軍澳PopCorn商場曾高叫「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香港獨立」等的口號,被警方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的分裂國家罪拘捕,並帶署扣查。[90]其後馬姓男子於10月15日於金鐘太古廣場叫非法口號。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中作出煽動或教唆他人分裂國家的行為,被警方拘捕。[91]10月23日,馬姓男子在元朗Yoho Mall商場與另一名到場男子在場不時高叫「港獨」口號及唱「獨歌」。再被警方拘捕。[92]10月27日在中區警署外聲援鍾翰林期間手持港獨標語,被警方以「涉嫌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名拘捕。11月3日,在中環涉嫌作出具煽動意圖的行為,被警方以同樣被捕。合共8次被捕。[93]
11月22日,警方正式拘捕姓馬男子及落案起訴,11月24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他被控1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在香港多次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在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被告不得保釋還押,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0日再訊。[94]
9月24日,警方新界北總區重案組人員在粉嶺欣盛苑破獲1個軍火庫,1名呂姓理工大學學生及其母親被捕。警方指該學生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仍在不同網上社交平台發放大量違法文宣,又圖文並茂直認自己在本月初非法遊行中,向警方防線投擲刺鼻物體,並揚言下次將使用更具殺傷力武器,公然挑戰警方。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警方國安處已接手調查。該學生暫控1項「無牌管有槍械」罪、1項「未經許可入口戰略物資」罪及1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9月26日在屯門裁判法院提堂。被告不得保釋還押,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等候警方進一步調查後再訊。49歲母親獲准保釋候查,11月下旬向警方報到。[95]
11月19日,香港中文大學起一連三日舉行畢業典禮,校方早前宣布,本屆畢業典禮受疫情影響改為網上進行。有人在網上發起中午在校內遊行,為反修例衝突事件默哀。有百名中大畢業生及學生手持抗爭標語等,在港鐵站外的民主女神像集合後在校內遊行,並高呼反修例口號及旗幟。中大表示,鑑於大型人群聚集或觸犯禁聚令及公安條例,為防情況失控,校方已就此通報警方。上午12時15分左右,約100名遊行人士抵達百萬大道,再次舉起多幅口號,包括「中大義士,畢業快樂」、「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等,他們高呼口號後,眾人齊唱「願榮光歸香港」。中大校方隨後此行為可能涉違國安法,並已經將相關情況報告給警方。[96]隨後警方國安處探員進入校園內進行取證。[97]
11月21日,D100網台主持傑斯及妻子,以及傑斯一名女助理,於凌晨被警方國安處上門拘捕。消息指,事件與傑斯年初在網上發起名為「千個爸媽,台灣助學」的籌款計劃有關,該計劃旨在透過眾籌集資,資助已經離港赴台的香港示威者。據了解,警方以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1條資助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洗黑錢,將3人拘捕。消息指,有人透過計劃籌了千多萬港元,其中動用約600多萬元投資股票,而據知台灣的對口單位屬支持台灣獨立之組織。資料顯示,傑斯於2020年2月於facebook平台帖文指推出「千個爸媽,台灣助學」籌款計劃,計劃於網上進行募捐,並指籌款為助示威者進往台灣之用。[98]
2月2日,警務處處長鄧炳強在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視像會議中表示,2020年警方共拘捕97名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的人士,包括55名參與民主派初選人士,以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被捕人士分別涉嫌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外國勢力及恐怖活動等,當中8人已被檢控。鄧炳強強調,2020年警方嚴正執法,加上法庭對相關案件有具阻嚇力的判決,以及《港區國安法》實施,令反修例相關罪行減少,顯示治安轉趨平穩,社會秩序恢復穩定,警方會嚴防違法活動死灰復燃,及防範「孤狼式」襲擊[99]。
2月8日,法新社引述消息,第一個因《港區國安法》被控,罪名為「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的犯人唐英傑,香港律政司將引用《港區國安法》第46條,直接發出證書,指示本案毋須陪審團審理,改由3名指定法官組成審判庭處理。創下打破了香港由開埠以來176年所有於高院審訊的案件皆設有陪審團的傳統[100]。
2月9日,終審法院一致裁定黎智英的保釋上訴被駁回,判決書指國安法第42條排除了本地法例「有利於保釋的假定」,保釋門檻遠高於現有法例。[101]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亦指出此條例比起過往嚴苛,令被告負擔更重,甚至指出幾近要「植物人先可以保釋」。[102]
2月10日,早前因國安法被捕的傑斯 (尹耀昇),法院亦引援拒絕黎智英保釋的判詞,拒絕尹的保釋,還押至5月10日再聆訊[103]。
2月16日,警方國安處再拘捕於2020年10月曾被捕的1名律師助理,他正式被控一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一項「串謀協助罪犯」罪,17日下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被告不得保釋還押。另外警方以同樣罪名再拘捕在赤柱監獄還押的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104]
3月24日,警方國安處正式落案起訴在深圳服刑完畢,遣返香港的李宇軒。他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中的勾結外國勢力罪、1項串謀協助罪犯罪及1項無牌管有彈藥罪。雖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但李本人因要隔離檢疫,目前未能上庭,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按既定程序押後案件至3月31日再訊,屆時李宇軒仍在隔離,無須出庭,候訊期間李須還押,並由懲教看管。[105]
7月9日,高等法院裁定香港國安法首名被告唐英傑控罪表面證供成立[106]。7月27日,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被判成立[107]。7月30日,判處入獄9年並吊銷駕駛執照10年。[108]
10月25日,香港國安法次名被告馬俊文「美國隊長2.0」,於2020年在多次的示威活動叫港獨口號達20次,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區域法院裁定罪名成立,[109],於11月11日判處入獄5年9個月。法官指被告由「被煽動者」變「煽動者」,批評被告是為了滿足自己的存在感而明目張膽地示威,明顯毫無悔意。[110]國際特赦組織認為判決反映叫口號和網上傳播政治觀點都要判處長刑期,反映國安法過度限制權利,未能充分保障人權。[111]
2021年1月6日,警方國安處聯合1000名警員,在港九新界拘捕53名民主派人士,他們涉嫌在2020年香港立法會選舉民主派初選中觸犯《港區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是自2020年7月1日《港區國安法》生效以來,警方最大宗拘捕行動。[112]當中一人是擔任民主動力司庫的居港美籍人權律師關尚義(John Clancey),是實施《港區國安法》以來首名被捕的外國人。[113]
2月28日,警方正式落案起訴民主派初選人士,除了關尚義、劉凱文、李國麟、袁偉傑、鄺俊宇、涂謹申、李芝融及安德里外。其餘人士全部正式起訴,包括入獄服刑的黃之鋒及在荔枝角還押候審的譚得志。被起訴人士於3月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114]
3月4日,總裁判官蘇惠德經過4天聆訊後,批准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其中15人 -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譚文豪、施德來、張可森、伍健偉、郭家麒、呂智恆、林景楠、柯耀林及李予信保釋。但代表控方的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楊美琪,當庭提出覆核保釋決定;原本獲批保釋的15名被告,須連同其餘32名被告繼續還押。[115]
3月5日,控方宣佈撤銷其中4人的覆核,4人是34歲灣仔區議會主席楊雪盈、53歲深水埗區議員劉偉聰大律師、38歲社工呂智恆,以及32歲商人林景楠。
他們分別獲准以現金及人事擔保16萬至120萬港元保釋,須在3月8日下午4時(UTC+8)前繳交。其他保釋條例包括須每周到警署報到3至4次,守宵禁令,不得離港,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的選舉(投票除外),不論政府或非政府舉辦的任何選舉;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任何級別議會成員或其他服務於以上人員的人士;不得在傳統實體、電子媒體或任何公眾平台上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違反國安法或法例中危害國安罪行的言論,或作出相關行為等。
3月11日,高等法院先審理律政司就黃碧雲和伍建偉的保釋覆核決定,法官杜麗冰聽畢雙方陳辭後,宣佈拒絕對黃碧雲的覆核,批准黃的保釋,條件是為10萬元現金加10萬元現金人事擔保,其餘條件和早前獲準的4人一樣;至於伍建偉,法官杜麗冰聽畢雙方陳辭後,指未能確信伍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裁定律政司覆核得直並撤銷伍的保釋;需要還押監房看管。在步進囚室時,伍建偉向旁聽席大叫天水連線的口號「願粹我命」,旁聽的觀眾隨即回應「捍衛我城」,伍再叫「全民自救」,旁聽席則回應道「打破宿命」。最後離庭時向旁聽席的人說:「各位撐住,10年後再見。」之後便步回囚室。[117]
3月13日,高等法院處理5人的保釋,包括鄭達鴻、譚文豪、郭家麒、彭卓棋和柯耀林的覆核,最終批准鄭達鴻、彭卓棋、柯耀林保釋,但拒絕讓譚文豪、郭家麒保釋,裁定2人要繼續還押。
鄭達鴻以現金擔保10萬元、人事擔保100萬元獲准保釋,其人事擔保金額為眾人之最;彭卓棋則以現金擔保10萬元、人事擔保30萬元獲准保釋;柯耀林就以現金擔保5萬元、人事擔保10萬元獲准保釋。其餘保釋條件包括,不得直接或間接組織、安排、參與或協調任何級別的選舉(投票除外);不得在任何公眾平台作出、發放或轉載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違反國安法或法例中危害國安罪行的言論或行為等;不得以任何方式聯絡任何外國官員、議員;遵守宵禁令;不准離港、交出所有旅行證件;每週四日到警署報到;居於報稱地址。[118]
3月12日,21名不獲總裁判官批准保釋的被告,分3批在西九龍裁判法院作保釋覆核申請,由總裁判官蘇惠德處理。結果其中10人決定放棄保釋申請;而餘下11人均未能說服總裁判官改變決定。
首批處理的7名被告包括區諾軒、吳政亨、袁嘉蔚、梁晃維、岑子杰、毛孟靜、梁國雄。區諾軒決定放棄申請,其他人不獲保釋。
第二批8名被告,包括馮達浚、黃之鋒、胡志偉、朱凱廸、黃子悅、尹兆堅、吳敏兒、鄒家成。黃之鋒、胡志偉、朱凱廸、尹兆堅、鄒家成和馮達浚都決定放棄申請。黃子悅和吳敏兒則不獲保釋。
而第三批6名被告就包括何桂藍、楊岳橋、林卓廷、岑敖暉、王百羽及余慧明。楊岳橋、林卓廷和何桂藍放棄申請。岑敖暉、王百羽及余慧明則被拒保釋。
全部人繼續還押直至於3月19日回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除了政亨、袁嘉蔚、梁晃維、黃子悅、吳敏兒、何桂藍、岑敖暉、王百羽、林卓廷保留每8日作一次保釋覆核的權利外,其餘12人均放棄。[119]
10日,警方國安處以「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欺詐」等罪名上門拘捕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黎的兒子黎見恩及黎耀恩、行政總裁張劍虹、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行政總監黃偉強、壹傳媒動畫總經理吳達光等7人。當天有逾200名警員持手令搜查將軍澳壹傳媒大樓。身處海外的黎智英助手——美國人馬克‧西蒙(Mark Simon)則被警方通緝,成為繼朱牧民後第二位被警方以違反《港區國安法》通緝的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他在社交網站貼文,公告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勢力被捕的消息[120]。另外當天10時左右,約200名警員抵達將軍澳的蘋果日報大樓進行搜查。報社員工暫停工作,配合警方行動[121]。
17日,警方國安處以涉嫌違反國安法拘捕壹傳媒及《蘋果》5名高層,包括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壹傳媒集團營運總裁周達權、《蘋果》副社長陳沛敏、總編輯羅偉光和蘋果動新聞平台總監張志偉。當天有逾500名警員持手令搜查將軍澳壹傳媒大樓,搜查令容許警方搜查新聞材料,並帶走電腦器材。警方國安處以涉嫌違反國安法凍結3間公司合共1800萬元資產,包括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互聯網有限公司,並要求7間銀行不可處理上述3間公司的銀行帳戶內財產。18日,《蘋果日報》及《蘋果動新聞》如常出版,《蘋果日報》加印至50萬份。
20日,黎智英的美籍助手Mark Simon向路透社承認,報社資金陷入乾涸,現有資金不足以員工支薪或負擔印刷成本,最快在最近數天內《蘋果》要被迫停刊。
21日,壹傳媒召開董事會商討應對方法,並發信要求保安局解凍資金以作員工支薪,但政府拒絕。[122]
23日上午,《蘋果日報》社論「蘋論」主筆楊清奇被警方國安處拘捕。他被指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浸大新聞系前助理教授杜耀明指出,現時寫政治評論的風險雖很大,但除非證明到有行動,以及勾結外國勢力,或與外國機構有聯繫者才行,如果「單純寫評論而致罪是以言入罪,好大的警號」。[123]
另外壹傳媒有限公司董事會宣布,基於香港當前情況,《蘋果》印刷版不遲於6月26日(周六)最後一期結束,電子版亦不遲於6月26日晚上11時59分停用。
24日上午凌晨,《蘋果日報》網站、手機應用程式、Facebook和YouTube頻道已經停止更新,Facebook和YouTube頻道率先刪除內容和全面關閉,當中包括《壹周刊》、《果籽》和《飲食男女》等,讀者無法再查閱。[124]網站及手機應用程式分別於凌晨12:40及凌晨1:30關閉。
24日早上,大批市民為購入最後一期《蘋果日報》,多區報檔大排長龍。部份不良報販即場坐地起價,網上更有人炒賣至$1,000一份,100萬份《蘋果》最終沽清。
蘋果停止營運的消息受到國際社會關注。英國廣播公司、英國《衛報》、日本放送協會、美國有線電視新聞網和美國《紐約時報》等國際媒體亦有報導停刊一事。[125]台灣總統蔡英文亦在其facebook頁面發文,對黎智英被拘留,資金遭斷和高層被捕感到很遺憾。美國總統喬·拜登發聲明回應,稱《蘋果日報》的關閉是「媒體自由的悲哀之日」。他批評北京政府透過《港區國安法》,對香港加強打壓,是威脅言論自由。[126]
27日,前《蘋果日報》英文版執行總編輯兼主筆馮偉光(筆名盧峯),晚上在香港國際機場準備前往英國時,被香港警方禁止出境及拘捕,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127]至今有13人因《國安法》被捕的人士與壹傳媒有關。[128]
2021年7月22日,警方國安處拘捕香港言語治療師總工會5位成員,年齡介乎25至28歲,涉嫌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報導指事件與《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此三繪本有關。行動中搜出約550本相關刊物和傳單,工會約16萬元資產亦被凍結。[130]警方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形容刊物透過兒童漫畫美化違法行為、荼毒兒童,引起市民對政府的憎恨。他呼籲持有繪本的家長或商店應盡快處理,不要再派發。香港職工會聯盟主席黃迺元批評事件明顯侵犯《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創作自由,政府明顯想散播恐懼,也代表《一九八四》、《動物莊園》都不能再看。[131]
2021年12月29日,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以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為由,針對民主派網路媒體《立場新聞》及其他人展開拘捕行動。
2022年2月15日,警方國安處拘捕藝人阮民安,指控他2021年9月起,在社交媒體上不斷發出具煽動性行為,包括在嘲笑因公殉職的警員和第五波疫情期間宣揚打針不安全,希望引起憎恨政府、司法及激起香港市民不滿。而保安局局長引用《港區國安法》凍結他本地銀行戶口及馬會戶口,合共14萬元。[132]
同月25日,警方國安處派出大批機動部隊警員到旺角中心拘捕台式飲品店「初凝 ‧ 芝茶」的兩名負責人,指他們在社交媒體抹黑政府防疫政策,涉嫌作出「煽動意圖」罪。[133]
3月14日,總部位於英國倫敦的非政府組織香港監察於Facebook專頁表示,收到警方國安處正式警告,稱其網站涉嫌違反《國安法》,要求在72小時內移除網站內容,又指控該組織干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令組織成為首批被國安法針對的外國組織[134]。組織創辦人羅傑斯指,威脅一個報道香港人權狀況的非政府組織證明國安法的危險。英國外交大臣卓慧思亦批評,香港當局試圖令自由民主的支持者保持沉默。警方表示不評論個別個案,但指所有行動按實際情況依法處理,市民可繼續合法使用互聯網,不受影響。[135]
3月22日,警方國安處公佈派出臥底喬裝為習武學員,參與「集英楊武堂」的「殺鬼敢死隊」訓練班,到3月20日在尖沙嘴拘捕59歲的武術男教練及61歲女助理,指他們涉在社交網站散播煽動言論、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等共3罪。國安處高級警司李桂華稱被告有外國背景,疑涉及外國勢力,在網上鼓吹建軍。又指被捕者深受假消息激化,可透過言論蔓延仇恨,包括「831太子站事件」、「沙嶺公墓埋葬義士」、哀悼七一刺警案死者「梁健輝」和就2021年-2022年緬甸反軍事政變示威向當地「為自由未來獻上生命」的義士英雄敬禮。同時被指抹黑政府防疫政策,如新冠疫苗未經藥物註冊,接種後疫苗會消滅抵抗力及引起心肌毒素,又指「安心出行」程式收集使用者大數據,批評其抹黑行為不負責任。他又指被捕者行為遠遠超出煽動階段,認為逐步實踐其目標,目的是對準中華人民共和國及特區政府政權,不排除以國安法起訴。警方亦會逐一調查訓練班參與者的身分。另外,警方在其寓所和共享空間發現大量攻擊性武器,包括1支氣槍、兩把斧頭、3把劍及6把開山刀,部分有使用痕跡。[136]
5月27日,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香港國安法生效後,共186人因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而被捕,其中115人遭檢控,另有五間公司因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遭檢控。[137]
2月15日,警方表示截至2022年底有236人被捕(185男51女),年齡15至90歲,逾140人被檢控。對國安法被指用作打壓人權,警務處長蕭澤頤強調維護國安屬頭等大事,每個發達國家都有法例處理國安。而自從2020年推出「國安處舉報熱線」後,至今收到逾40萬個訊息,警方亦在2022年6月推出「反恐舉報熱線」,至今收到接近1.3萬個訊息。他呼籲大眾繼續建立「全民反恐、見疑即報」的意識,並指目前仍有人藉助社交媒體作出煽動行為。警務處副處長(國家安全)劉賜蕙稱,國安法使本港進入「由亂及治」的階段,並指目前仍有本土極端分子和外部勢力試圖透過不同渠道危害國安。[138]
5月16日,一名持美國護照的78歲香港男子梁成運,被指涉嫌從事間諜活動而被判終身監禁。行政長官李家超出席行會前表示,目前國家安全風險仍潛藏在社會,不能掉以輕心有所警惕,要慎防「軟對抗」等潛伏力量。[139]
6月21日,《大公報》刊登李家超的訪問,形容目前《港區國安法》實施後,國家安全風險仍然存在,有反中亂港分子轉用各種手段破壞,形容「包裝成很有道理,但實際上是挑撥及擴大矛盾,下一步就是會危害到國家安全」,要警愓相關破壞因素。他又指不犯法不代表不破壞國安,重申2019修例風波是香港永遠的警號。[140]他指建設力量一定能夠與破壞力量對抗,如「天使與魔鬼永遠都是對抗一樣」,政府一定有辦法對付。[141]
6月28日,國安處推出紀念特刊《護港》,設有實體版和電子版,分為四個章節輯錄了國安處的重要執法行動,提及9宗國安案件,當中包括「黎智英團伙案」、「35+非法初選案」、唐英傑案、羊村案及呂世瑜案。而光城者案、七一刺警案及集英揚武堂案在「本土恐怖主義」章節介紹。特刊最後部分指「外部勢力風險」和「軟對抗」仍在,包括展示海外的紀念活動、隱世市集和黃店Chickeeduck結業前夕等相片。[142]特刊由星島新聞集團設計及製作。[143]
6月30日,政府於《港區國安法》實施三周年發佈新聞稿,指出雖然雖然香港社會整體穩定,但要保持警覺,慎防反中亂港分子伺機反撲,危害國家安全,指網絡及媒體等渠道仍散播不同「軟對抗」行為,製造矛盾甚至煽動香港市民對中央和特區政府的仇恨,呼籲市民遵守《國安法》及維護國安相關法律,「同時增強憂患意識,堅持底線思維」。[144]
6月12日,香港政府宣布,根據國安法取消前立法會議員羅冠聰、香港勞權監察總幹事蒙兆達、網媒《稜角》執行總監劉祖迪、英國駐港總領事館前職員鄭文杰、網台「升旗易得道」主持人霍嘉志及蔡明達的護照。這些人均位於英國。[145]
2021年2月4日,教育局向各中小學(包括特殊學校)發出通告,表示因應《國安法》實施,已更新課程指引及教學資源,以及要求學校落實具體措施,應對學生可能在校內或校外參與和發起具政治訊息的活動。如學生在校內叫口號和拉人鏈等,要立即勸止及提醒,指出如有懷疑涉及違法行為或有需要的話,可諮詢警區的警民關係主任,如遇嚴重或緊急情況甚至可「請即報警」,並「將涉嫌違法行為、人物和詳情作紀錄」。[148]
局方要求學校在兩個學年內全面落實國家安全教育,並成立落實國安教育工作小組,每年需遞交工作報告,強調「涉及國家安全的議題沒有爭辯或妥協的空間」,教師必須令學生明白維護國安是國民的責任,不可以向學生宣揚個人政治立場,以及直接或間接鼓動或默許學生參與校外政治活動等。在校內,需要確保要求建築物、課室、壁報板等地方不可展示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內容,亦須禁止任何人士攜帶違規的物件回校。而教學層面,多個正規學科亦需要滲入國安內容,如小學常識科、中文科,至高中的中史、歷史、經濟、企會財、地理科及生物科等。[149]
局方亦為學生製作有聲繪本,要求初小學生要認識國旗、國徽及國歌,以及代表國家的事物,如大熊貓、長城等,還要認識和明白警察、醫護及解放軍是保護自己的人。而初小時要學懂國安法四項犯罪行為,高小要明白它們的基本含意,高小要了解國家版圖,鴉片戰爭和國家改革開放等歷史事件,並包括學習拒絕轉發未經證實資訊。到中學階段,要明白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帶一路倡議、中美貿易戰所面對的機遇及挑戰,學習分析國家目前面對的發展和危機,要求學生能夠自我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責任。[150]
前教育界立法會議員葉建源批評教育局未有諮詢教育界,也沒有舉行記者會交代,認為做法有違常理。而有關指引涵蓋範疇太大。會讓中小學的校長和老師感到壓力。民間法律評論團體法夢成員黃啟暘認為會威脅學校的學術自由。[151]
2021年7月,香港八間資助大學中,浸會大學、理工大學及嶺南大學均表示將在9月份新學年起推行國安教育,納入必修課程。[152]浸大學生會署理會長方仲賢質疑校方表示不希望將政治放入校園,卻將國安教育列為畢業要求,認為是政治化。[153]另外,香港大學學生會「學苑」報道,港大教務長曾詠詩於2022年7月25日發電郵,稱2022至2023的學年起,所有學生均須完成「憲法、基本法和國安法入門」(Introduction to the Constitution, the Basic Law and the National Security Law)方可畢業,並指有關課程不計算學分(non-credit bearing course),將以網上自學(self-directed)形式進行,學生毋需註冊(enroll)有關課程。[154]
公民與社會發展科取代通識教育為香港中學文憑試必修科目,課程內容涵蓋港區國安法。由2021年9月起中四級學生必須修讀此科並須於香港中學文憑試取得「達標」成績才能升讀本地大學。
由2023/24學年起,所有公營學校、直接資助計劃學校及參加幼稚園教育計劃的幼稚園的新聘教師,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方可獲考慮聘用。[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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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文署已移除公立圖書館中眾多被認定危害國安之書,至少百多本著作,如《香港城邦論》,部分談論中國、台灣的政論電子雜誌亦被下架。另由於教育局要求各校圖書館之藏書不得危害國安,規定又被不少學校教師及圖書館人員認定不夠明確導致他們怕被罰而大搞自我審查,荃灣一間中學甚至將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副教授馬嶽《民主十問》、香港大學學者周永新《香港人的身份認同和價值觀》、趙紫陽回憶錄等下架。香港都會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助理教授羅樂然認為在紅線不明下,短期內關於香港當代事件之書難入學校建議書目。他擔憂在紅線不明下,學校大規模將書下架,損害學生接觸課外知識的興趣,建議教育局提供指引以釋學界疑慮。[156]對此,時任教育局長楊潤雄於2022年6月6日表明,學校圖書館選書指引已夠清楚,校方人員若有疑問可詢問教局。[157]
2021年6月11日,政府因應《港區國安法》實施,刊憲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檢查員指引,即日生效。指引訂明如上映影片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可能以其他方式損害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所作的描繪、刻畫或表現,及可客觀和合理地被視作認同、支持、宣揚、美化、鼓勵或煽動該等行為或活動的內容,檢查員應得出影片不宜上映的結論。商務及經濟發展局發言人表示,電影檢查制度建基於在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及保障合理社會利益之間取得平衡。儘管基本權利(包括上映影片時享有的發表自由)應受尊重,但行使該等權利時同時受由法律訂定及以達致合理目的(例如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及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保障公共衛生或道德)而必須作出的規定所限制。[158]香港電影工作者總會發言人田啟文以個人身分接受記者訪問,認為指今次修訂《指引》影響深遠,有不少灰色地帶「無所適從」,對業界造成「無形壓力」。[159]他以2021年初上映電影《拆彈專家2》為例,電影將香港國際機場、青馬大橋及多項基建設施被炸毀,稱「成個香港炸咗,係咪又煽惑呢?好冤枉同無稽囉。」[160]
同日,鮮浪潮電影節宣布講述反修例運動的本地競賽短片《執屋》取消放映。[161]
2021年10月27日,立法會通過修訂電檢條例,明文規定電檢處檢查員須考慮影片上映會否不利於國家安全,以及賦權政務司司長以國家安全為由撤銷過往發出的影片上映的核准或豁免證明書。[162]條文生效後,多套電影上映受阻,其中雨傘運動紀錄片《作為雨水:表象及意志》被電檢處指內容敏感,需要更多時間審批而未能趕及於放映前獲取核准證明書[163];台灣學生作品《美豬肉圓》亦被電檢處要求刪去與總統大選及蔡英文有關內容[164];原定於2023年3月23日在香港上畫的《小熊維尼:血與蜜》突然宣佈停止上映(雖然已經獲得電檢處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有報道認為電影取消公映涉及政治原因,因小熊維尼的形象與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的網絡迷因有關(參見:小熊維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審查)[165]。
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在2021/22年度財政預算案透露,會撥出80億元款項用於「維護國家安全」開支。不過相關的資料列入在預算案的開支預算摘要中最後一項,也沒有列出哪一部門會使用。而根據《港區國安法》條文,特區政府要從一般收入中撥款,支付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並不受本港現行法律規定限制,亦不須由立法會審批及監察。陳茂波表示相關的預算在早前公佈的政府帳目提及,形容是絕對公開透明。[166]
2023年5月19日,政府刊憲公布最新一期政府賬目,增撥50億元,「用以增加專門款項的非經常性撥款,以支付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同年2月宣讀的財政預算案及相關政府部門開支的文件未披露有關維護國家安全開支。[167][168]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於同年7月指「因為打擊危害國家安全事關重大,與及機密性很高」,他認為「奧妙之處在於,你不知道我何時用完,又不知道我用了多少,有需要時再申請。為了防止別人對於我們的國家安全工作作出揣測和攻擊。」[169]
根據媒體報導,香港警方以違反《港區國安法》為由,下令互聯網供應商於香港境內限制瀏覽部分網站,隨後有香港用戶先後無法登入香港編年史、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民主進步黨、中華民國國防部國軍人才招募中心、香港約章、六四記憶.人權博物館、香港監察等網站[170]。
港區國安法通過後,在2021年起有傳媒中被港警國安處以「串謀發佈煽動刊物」罪檢控,有些媒體因安全疑慮對外宣佈停刊。該罪列於《刑事罪行條例》中,最早可以追溯至英屬香港制定的《1938年煽動條例》。該條例在1967年左派暴動審判之後,直到《香港國安法》頒布前,從未被採用。[171]
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香港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所有申請人(包括過往曾參加任何《基本法》測試的申請人)如欲應徵2022年7月1日起刊登的公務員職位招聘,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該測試形式為多項選擇題,答對一半或以上為取得及格成績[172]。(參考:綜合招聘考試)
2024年7月3日,立法會三讀通過《社工註冊條例(修訂)草案》,改組社工註冊局,修例後的社工註冊局,成員由現時15人,民選成員過半,增至27人。由於民選成員維持8人,特首委任的增至17人。社工若被裁定危害國安等罪成,會永久除牌。政府於7月5日刊憲,同日新委任成員會宣誓[176]。
整個立法過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導,相關的立法沒有經過香港立法會,也沒有在香港進行全面的諮詢[177]。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決定只找上港區人大代表、幾十家中央和國家有關機關、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臨近港澳的有關地區設區的市以及零星有關專家和學者[178],過程因而被多個團體指沒有進行有意義的諮詢,香港人只能看到草案說明,被指沒有尊重港人[179]。包括泛民主派人士和香港大律師公會[180]。其後更有市民發起至少兩次遊行表達不滿,引發警民衝突和超過600人被捕[181][182]。法例最後在41天內急速通過[183]。香港國安法未有公開意見徵求或諮詢階段、施行前未公開法律內容,情況罕見。除本法外,近年只有針對海峽兩岸關係的2005年《反分裂國家法》在通過法律後才公布全文內容[184]。
港區國安法自2020年6月30日起生效,儘管有具體規定以及權利申明等條款,但「特定情形」下允許秘密執法,法律明確性飽受批評。[185]至2023年4月14日,已有250人因國安法被捕,71人完成審訊,定罪率達100%。[186][187]
2023年,周庭及鍾翰林離港後透露,國安人員可安排到中國大陸考察,限制出入境,限制工作,提供金錢充當線人及定期被安排到不同地點向國安人員匯報。而國安人員指出國安法第63條禁止向任何人透露溝通內容,包括醫生,律師等。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其後證實無誤[188]。
配合辦案的有關機構、組織和個人應當對案件有關情況予以保密。
—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 第六十三條 節錄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法》第三十五條規定[37]:
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加香港特別行政區舉行的立法會、區議會選舉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曾經宣誓或者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會議員、政府官員及公務人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區議員,即時喪失該等職務,並喪失參選或者出任上述職務的資格。
根據條例,被港區國安法定罪人士不能擔任公務員、立法會議員和區議員等公職,以及成為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候選人,而定罪時擔任這些職位人士會被即時喪失出任資格或解僱。
2022年7月22日起,被港區國安法定罪人士除非得到所有社工註冊局委員同意,否則不能擔任註冊社工,而定罪前已註冊的社工將被吊銷執業資格[189]。
到2021年底,已經有至少50個團體被迫解散,包括政黨、工會和宗教機構。[223]2023年5月27日曾是香港民主派在區議會的第二大政黨公民黨解散[224]。
在《港區國安法》施行後,八大院校的校方皆與其學生會劃清界線。[225]
2022年3月30日,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及副院長賀知義宣布辭任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職務,即時生效。韋彥德透過英國最高法院發表聲明,稱自己一直密切關注和評估香港情況,並與英國政府商討。英國最高法院的法官自1997年起便出任香港終審法院法官,以履行英國政府對香港的責任。這個做法得到英國政府支持,英國政府亦認為符合英國的國家利益。不過,自從《港區國安法》在2020年生效後,這個立場「越見爭持」。韋彥德認為,香港法院對法治的堅持會繼續得到國際社會尊重。不過,他與英國政府都同意,英國最高法院法官不能夠再出任香港終審法院法官,因為相關做法難免被視作是為一個背棄政治自由和言論自由的政權背書,而這些自由正是英國最高法院所堅持的。[256]
英國外相卓慧思亦發表聲明歡迎及全力支持兩人的辭任決定,指英國多年來支持香港的司法系統,但《港區國安法》實施後,當局持續利用法律打擊言論、新聞和結社自由,侵蝕香港人的基本人權和自由。這些權利都寫在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當中,但當局卻限制香港的言論自由,消滅反對聲音,將異見者定罪。《港區國安法》已經產生了廣泛的寒蟬效應,並到了臨界點,英國政府支持繼續委派法官越來越站不住腳,英國法官已經不能夠再繼續參與香港終審法院,否則恐怕會令打壓合理化。副首相兼司法大臣藍韜文認為,香港已經遠離了自由,在《港區國安法》下,自由表達及真誠批評國家都成為罪行,所以很遺憾地同意委派法官的安排不再合適。藍韜文亦感謝英國法官,在1997後的25年來一直捍衛香港的法治。[257] 但除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及副院長賀知義外,餘下海外法官中,包括來自澳洲的法官紀立信、甘慕賢、范禮全等均不打算辭職,他們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會支持終院法官對司法獨立的承諾。[258]
2024年6月6日,終審法院兩名海外非常任法官郝廉思及岑耀信請辭[259]。6月10日,岑耀信在英國《金融時報》以〈香港法治岌岌可危〉為題撰文[260],指出《港區國安法》及英治時期建立的煽動叛亂相關條文,嚴重限制法官作出決定的自由;《基本法》和《港區國安法》保障言論和集會自由流於表面;高等法院在民主派初選相關的香港47人案的裁決,在法律上站不住腳等。[261]港府在11日凌晨以「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極不同意岑耀信勳爵發表的意見」發表長文反駁[262],其中提及,法院從未受中央或香港政府壓力,而近期的案件表明香港一如既往獨立行使審判權。[263][264]次日終院現任首席法官張舉能、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周二(11日)亦先後反駁終院前海外非常任法官岑耀信(Jonathan Sumption)批評 47 人裁決和指香港法官受政治環境影響的文章[265][266]。
2024年6月11日,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加拿大藉麥嘉琳(Beverley McLachlin)不再續任[267],加拿大傳媒引麥嘉琳的聲明指,她已80歲,決定在7月底結束任期,又指她對法院的司法獨立及維持法治的決心有信心。
2024年6月11日[268],特首李家超批評岑耀信(Jonathan Sumption)[269],在2021年,岑耀信曾經拒絕參與由英國政府鼓動的政治杯葛,岑耀信當時曾經引用例子,就是香港在英治時期沒有民主,但法治的維持是靠當時的法官,按當時的法律和證據作出裁決,令法治得以維持,民主和法治是兩回事,不應混為一談。李家超認為,岑耀信近日的言論,與他當時的一些說法有所矛盾。李家超讚揚,本港法官勇敢面對外國干預和壓力,遺憾他們被少數同事背棄。[270],
2024年6月11日,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事,英國法官離職影響不大,應考慮是否仍需海外法官,同時指岑耀信〈香港法治岌岌可危〉的文章欠說服力[271][272]。
2024年6月12日,香港終審法院澳籍非常任法官祈顯義(Patrick Keane)指香港司法仍是獨立,強調若政府施壓司法機構或拒絕接受法院判決,就是他的「紅線」,但現時未見這情況。記者Primrose Riordan在社交平台X透露,訪問時舉例港府不接受黎智英聘請律師案的裁決,但祈顯義表示不了解案件細節,又質疑記者是否了解該案[273]。
2024年6月13日,港澳辦轉發署名「港澳平」的文章,批評辭任特區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岑耀信,甘當英國政治操弄工具,自毀聲譽。[274]
香港電台節目《國安法事件簿》嘗試從專業的法律角度,引用歷史事例或外國例子,並邀請來自不同界別的嘉賓詳加說明,加深巿民對國家憲法、基本法與國安法的認識。該節目於2022年1月22日至2022年4月16日逢星期六晚上9時至9時30分於港台電視31及香港電台第一台同步播放,由全國政協委員兼香港律師會前理事會長蘇紹聰及香港政策研究所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兼香港律師會理事會長陳澤銘主持。[295]
2023年4月16日起播放第二輯《國安法事件簿2》,逢星期日下午4時至5時在香港電台第一台播放,同日晚上7時30分至8時在港台電視31播映。同日港台網站(rthk.hk)、港台 YouTube 頻道、流動程式 RTHK Mine 及RTHK Screen 同步播出及提供節目重溫。主持人照常不變,節目共有九集,據官網介紹,節目言及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安風險,帶出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及其重要性。節目引真實案例,深入剖析各條文訂明的罪行,亦會討論香港國安法實施時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及青少年需要特別留意處。[29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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