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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英語: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是香港司法機構的一個常設法院,由原訟法庭和上訴法庭兩部份組成。本院前身為英治時期的香港最高法院(英語:The Supreme Court of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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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訟法庭是香港最高級的原訟法院,有無限的司法管轄權,除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防和外交等國家行為[註 1],可聆訊香港任何的民事和刑事訴訟,還處理來自各區的裁判法院、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淫褻物品審裁處的上訴案件。此外,如果被告在裁判法院案件中保釋被裁判官拒絕,被告可以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提出保釋申請,由法官去決定是否批准保釋申請。
上訴法庭是香港除終審法院外最高級的上訴法院,專門處理來自原訟法庭、區域法院和土地審裁處的上訴訴訟,還處理來自各級法院由律政司提出的刑期覆核申請,而上訴法庭的上訴案件則會轉至終審法院。
1833年8月英國率先在廣州成立英國駐華司法院,由英國駐華商務總監兼任法官,陪審員由12名廣州英國僑民擔當,處理當地涉及英僑的各類糾紛。1841年英國開始統治香港後,英國駐華司法院便由廣州遷來這裏,改由首任香港總督砵甸乍與副總督德忌立兼任裁判官,以英國軍法審理案件。[1]
直至1844年,由倫敦派一名司法官接掌,司法官到埠後當局公布《高等法院條例》,廢止軍法,改組英國駐華司法院交由司法官主持,同時聲明轄區中國居民刑事訴訟可依《大清律例》加以審理[1],香港最高法院(英語:The Supreme Court)同年正式成立[2],為香港最高級法院,惟終審權在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此外,英國方面於1865年在上海另成立英國在華及在日最高法院,以管理中國及日本的司法上訴案件。
第1代最高法院大樓位於中環畢打街華人行現址。1912年,中環昃臣道的第2代最高法院大樓建成,最高法院搬遷到新址。1978年,受到地鐵在遮打道工程影響,最高法院大樓結構受損,需要關閉進行緊急復修。最高法院其後遷往維多利亞地方法院(前法國外方傳道會大樓),1984年再遷往金鐘法院道現址,是為第3代最高法院大樓。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香港成立自己的終審法院,最高法院改名為「高等法院」,英文名稱亦由「The Supreme Court」改為「The High Court」。舊時的高等法院改稱為原訟法庭,而上訴法院則改稱為上訴法庭。
在現時高等法院大樓5樓的第7庭,司法機構特地設立科技法庭,旨在使法庭服務能夠配合現今社會不斷轉變的需求;好讓法庭使用者與法律界人士能夠藉助設於科技法庭的嶄新科技,幫助訴訟程序順利進行。
死因研訊一般會在西九龍法院大樓進行。若然該聆訊的審訊過程/結果會在社會預期會有重大的迴響而聽審人數亦會預期眾多,該等死因研訊會移師至該法庭舉行。馬尼拉人質事件的死因研訊為其中一例。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須由行政長官提名,立法會通過方能任命。同時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9條(法官的專業資格),只要在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執業為大律師(或法官)最少十年,該人就可以受委任。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兼上訴法庭庭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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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兆初庭長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
麥機智副庭長 | 關淑馨副庭長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
張澤祐法官 | 袁家寧法官 | 朱芬齡法官 | 鮑晏明法官 |
彭偉昌法官 | 薛偉成法官 | 區慶祥法官 | 潘敏琦法官 |
林雲浩法官 | 周家明法官 | 彭寶琴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
馮驊法官,GBS | 張慧玲法官 | 夏利士法官 | 歐陽桂如法官 |
杜麗冰法官 | 陳慶偉法官 | 陳美蘭法官 | 陳健強法官 |
吳嘉輝法官 | 朱珮瑩法官 | 陸啟康法官 | 邱智立法官 |
黃崇厚法官 | 金貝理法官 | 李素蘭法官 | 陳嘉信法官 |
黃國瑛法官 | 潘兆童法官 | 吳美玲法官 | 李運騰法官 |
高浩文法官 | 楊家雄法官 | 陳靜芬法官 | 陳仲衡法官 |
黎婉姫法官 | 鄭蕙心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特委法官 | |||
譚允芝女士,SBS,SC,JP | 黃繼明先生,SC | 馮庭碩先生,SC | 萬崇理先生,SC |
許紹鼎先生,SC | 薜日華女士,SC | 林欣琪女士,SC | 王鳴峰先生,SC |
杜淦堃先生,SC | 許偉強先生,SC | 毛樂禮先生,SC | 陳樂信先生,SC |
鮑進龍先生,SC | 黃佩琪女士,SC | 陳政龍先生,SC | |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 | |||
鄺卓宏先生 | |||
高等法院高級副司法常務官 | |||
何志賢先生 |
1987年電影〈香港小姐寫真〉便以當時的香港最高法院做為電影的故事終結,以及背景畫面。
香港高等法院現址位於香港島金鐘金鐘道38號,與金鐘道政府合署為鄰。時任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於2017年的施政報告中提及,與司法機構達成共識,將高等法院重置於中環新海濱的五號用地,以解決法院的長遠需要[5]。2024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發展局表示,原計劃在中環新海濱五號用地重置高等法院,現改為使用金鐘道政府合署現址,待有關政府部門遷移往北部都會區後,重建為新高等法院綜合大樓,而高等法院現址會繼續保留,原址重建後,作為新高等法院綜合大樓的一部份。[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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