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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政治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包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政治体制按照“一国两制”方针,实行不同于中国内地的政治制度。
依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1];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是世界上少数由共产党执政、且宣扬共产主义的国家[2],而且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上提出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指导思想[3],遵循人民民主专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方针[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5][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闭会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行大部分职权,实行民主集中制[1][7]。政府重大施政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所主导[注 1],闭会期间则由中央政治局及常务委员会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主导及行使职权[10]。在实践中,中国共产党领导各级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与宗教团体等组织[11][12]。国家主席是象征性和礼仪性的虚位国家元首,主席没有独大决定权力,全国人大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并监督行政机关(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等机构。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是中国最高领导层,目前由七人组成,包括习近平、李强、赵乐际、王沪宁、蔡奇、丁薛祥、李希。与此同时,习近平出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后削弱了中共中央政治局的集体决策职能[14]
1949年第二次国共内战进入尾声。9月,中国共产党已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10月1日,中国共产党主席毛泽东在北京市宣布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称为新中国[15]。此后,中国人民解放军逐步占领中国大陆和绝大多数沿海岛屿,迫使以中国国民党为首的中华民国政府在同年12月撤往台湾地区,两岸分治。而此时中国大陆由毛泽东以及其所领导的中国共产党统辖,主要依照马克思列宁主义原则所建立[16]。1950年10月,中共中央决定派中国人民志愿军前往朝鲜半岛参与朝鲜战争,直至1953年朝韩双方签署停火协议。中国共产党在1951年时发起三反五反运动,并且在隔年提出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后宣布成为社会主义国家。1956年推出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过到了1957年发起了整顿思想的反右运动,并因为国内阶级斗争形势估计过于严重而被严重扩大,大批知识分子因而被划成右派成员[17]。1958年至1960年,中国共产党发动主张“超英赶美”的大跃进,反而造成国民经济的倒退和三年困难时期。其中1959年庐山会议上,毛泽东因为彭德怀等人的异议而下令发动反右倾运动[18],进而造成社会经济陷入困顿,并且一直到1962年七千人大会召开后才得以制止。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和苏联共产党因为意识形态差异而宣告分裂[19]。此时期毛泽东主张尽管社会主义革命似乎获得成功,但是社会内部的阶级敌人仍然持续存在,进而提出“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之观点。1966年2月3日,中国共产党透过文化革命五人小组发表《二月提纲》[20],文化大革命正式展开[21]。在这之后引起长达10年激烈的一系列政治斗争,期间国家主席刘少奇等人受迫害致死,并且对中国社会、文化和古迹造成严重破坏。这时期也因为文化大革命造成经济停滞不前,人民生活陷入困苦,最终文化大革命一直到1976年四人帮遭到瓦解而结束。
1976年毛泽东逝世并且公审四人帮成员后,华国锋和邓小平为了取得党内最高领导权而爆发权力斗争[22],最后由邓小平赢得斗争而成为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人”[22]。其中邓小平联合陈云和李先念等中共元老推动改革开放政策,并且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观念[23]。为了扭转毛泽东极左派政策所带来的影响,邓小平认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可以排除资本主义思想而采纳其市场经济政策[24],并且在中国共产党仍维持其自身政治权力的情况下,透过政策的转变带来显著的经济增长[25]。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中国共产党放弃阶级斗争方式而转向改革开放,并且逐步建立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党内之领导地位[26]。1979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因为边境问题而与同样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越南爆发中越战争[27]。1981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其中华国锋被迫辞去中国共产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职务,邓小平在中共党内的领导地位得到确立[28]。不过为了解决中国共产党内部的资深党员安排问题,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和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期间、设立了2届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下的中国共产党中央顾问委员会[注 2][29]。
邓小平所提出的新思想很快遭到毛泽东思想支持者与政治自由化支持者质疑,同时改革开放政策也引发许多社会问题[30]。面对中国与西方国家在经济、军事等方面实力的巨大差距,中国社会和知识分子对中国共产党执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产生怀疑。部分知识分子认为效仿西式民主、全盘西化是中国未来唯一的出路。中国共产党面对资产阶级自由化和全盘西化的思潮所带来的挑战,在1986年开展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运动,试图捍卫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同一年,八六学潮爆发。支持学潮的党内民主派、知识分子领袖——方励之和刘宾雁、王若望由邓小平亲自点名,开除出党。1987年初,三人作为“资产阶级自由化、全盘西化”的反面典型在全党公开批判[31]。同时,担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一职的胡耀邦因为被批评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不力,而被迫辞职[32]。
1989年4月15日,前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胡耀邦的逝世引发学生和群众的悼念活动,进而促使大规模学生示威活动[33]。面对示威中出现的骚乱行为,中国共产党机关报《人民日报》于4月26日发布社论《必须旗帜鲜明地反对动乱》,指责此次事件为“动乱”并且表示应该采取坚硬措施以制止动乱,随后部分激进学生绝食抗议使局势升级[34]。5月19日晚间,中国共产党高层决定在首都部分地区实行戒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了戒严令,不过戒严部队被许多北京市市民阻拦而未能入城[35][36]。最终中国共产党高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决定采取强硬措施,决定于6月3日晚间派遣中国人民解放军进入天安门广场实行武力清场。途中军方与群众和学生爆发流血冲突,并且引来国际社会强烈谴责[37]。
1989年六四事件结束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决定撤销赵紫阳的一切职务,进而选举江泽民为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并确立其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的领导核心地位,并且建立包括李鹏、李瑞环等人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38]。尽管六四事件一度让改革开放政策暂缓,1990年代初期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政策重新获得施行,这让邓小平的经济学观点重新获得重视[39]。此时,中国经济已渡过1980年代末的危机,持续高速发展,促成新的民族主义在中国社会崛起。进入21世纪后,这一新的思潮构建完成。同时,有赖于经济发展、国家实力增强,全盘西化思潮消退,对中国民众可能因国力差距巨大而“投向西方的怀抱”的担忧解除[40]:26,中国共产党执政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得以稳固。
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邓小平所提出的观点正式加入《中国共产党章程》,与原先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同样列为指导思想[41]。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江泽民继承邓小平“最高领导人”的位置,并延续后者绝大部分政策[42]。随后江泽民则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主张中国共产党应代表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以及要众多人民的基本利益;在200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三个代表思想获得批准并修订至《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并且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指导方针[43]。在三个代表思想中,透过制定理论的方式让民营企业家和入境资产阶级分子得以合法加入中国共产党[43]。2002年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胡锦涛当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而接替江泽民最高领导人位置,并且和吴邦国、温家宝、贾庆林等人组建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44][45]。
胡锦涛把重点放在集体领导上,而反对单一个人在政治体系中占有主导地位[45]。由于过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要注重经济增长,反而促成一系列严重的社会问题发生。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胡锦涛提出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这两个主要思想[46]。其中科学发展观在2007年10月21日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列入《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版中[47],但一直到2012年11月14日的中共十八大上才视为指导方针[48]。
胡锦涛在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大和中共十八届一中全会上卸去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并且由新选出的习近平接替这两个职位[49],之后与李克强等人组建第五代中央领导集体[50]。习近平上任后不久便展开数十年来最为积极的反腐败工作,但与此同时开始整合党总书记作为最高领导人的权力,这使得《经济学人》认为其破坏集体领导制度、而朝向毛泽东的一人统治方式[51]。习近平执政后,改变了原来韬光养晦的外交政策,其外交思想非常强硬,甚至发动了具有争议性的“战狼外交”[52][53]。
201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开始推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部分国务院机构虚级化,由中共的党内机构承担实际职责。有学者认为本次机构改革是中国政治回归改革开放前“党政合一”的体制,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权力被削弱,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对政府的领导。[54]
2017年10月中共十九大之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全体委员和常委被规定每年向总书记述职一次。2018年3月,习近平首次审阅各中央政治局委员提交的报告,并对各政治局委员提出重要要求[55]。同时中共中央推行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将国家的行政权力进一步集中在以总书记为首的中央政治局手上,使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党政分离”再次回归“党政合一”[54]。习近平也多次重提毛泽东时代的“党领导一切”,而“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句毛时代的口号在中共十九大上被写入党章 [56]。
2022年10月的中共二十届一中全会上,习近平再次连任并开始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共中央军委主席的第三任期,开启改革开放以来史无前例的最高领导人第三任期,习近平亲信基本上占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全部席位[57]。
2023年3月的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习近平在2018年修宪废除任期限制的法律背景下,以295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获全票再次当选中国国家主席,实现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位任期超过十年、开展第三个任期的国家主席[58][59][60]。
中国共产党创建之初便以苏联共产党(布尔什维克)为榜样,采取了苏联共产党的组织模式,后来也接纳了列宁的“党的领导体制”和斯大林的“无产阶级专政体制”理论和实践经验[61]。在政治体制建设方面基本上则是采纳了斯大林主义[62],也就是在每个非共产党机关内部都设有严格服从共产党的组织,并且建立了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对上国家中央机关的一元化领导制度[63]。其中在1949年11月时,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内部组织中国共产党党委会。1958年时,更成立直属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和中国共产党中央书记处的财经、政法、外事、科学与文教小组,小组组长基本上都是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担任[64]。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宣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65]今日中国共产党在中央政府各机关、地方政府各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中国共产党党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有中国共产党党组,并由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66][67],而中央政府一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党组领导直属单位的中国共产党党组织,则负责管理干部和审批所属单位干部的任免资格[68]。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采取民主集中制,并且基于民主和集中两个原则而成,其中官方所指称的民主主要是“社会主义民主”或者是“党内民主”[69]。而有关民主集中制的讨论,自从1927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便一直视为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原则[69]。其中在《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提到:“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69]”而毛泽东曾经表示民主集中制是“将民主和集中两个似乎相冲突的东西,在一定形式上统一起来”,认为借此结合能够处理民主和集中之间的内部矛盾,同时民主集中制在自由和纪律协调上更具优越性[69]。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提到:“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党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70]”而当前中国共产党表示民主同时是中国共产党自身与社会主义重要的生命线[69],但是认为要实现且正常运作民主,可行的方法唯有实施集中制度[69]。中国共产党主张民主得以使用包括集中制度等任何形式展开,并且认为如果没有集中制度就将会失去秩序[69]。对此中国共产党依据毛泽东对于民主集中制的观点成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为这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69]”
当前中国共产党理想上认为应当透过集体领导以尽可能削减个人权力,经由一致协商的方式而做出决定[71]。这概念最早缘起则可以回到列宁和布尔什维克派系,主张共产党的领导高层是由多人共同决策而成[72]。其中,作为实际最高权力机关的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体成员都处于平等地位,每位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往往作为一个部门的非正式权力代表,然而他们所拥有的决策权力皆相同[71]。在毛泽东统治时期便是由他控制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另外分别还有掌握情报调查机关的康生以及掌握国务院与外交部的周恩来[71]。
不过尽管每个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在理论上的权力关系相同,但实际上仍然会为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排列其名次[71]。同时虽然中国共产党主张并没有选出正式的领导人领导,但是每个领导集体中仍然会有重要的领导人物带领其他核心成员;同时掌握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这两个最重要职位的人,往往便是该领导集体最为重要的领导人物[73]。在过去江泽民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之前,中国共产党内部核心成员和领导集体并没有明显区别[74],而在实际情况下核心人物往往不参与集体领导制度[74]。然而集体领导制度发展到江泽民之后,中国共产党开始大力推广责任制度,并且在中国共产党的官方声明中改称作“集体领导核心”,但胡锦涛开始,最高领导人改称为“以XXX同志为总书记”[74]。2016年,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首次提出“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这被认为象征着“习核心”正式确立,开始回归毛泽东时代的个人集权模式[75][76]。
第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党要用邓小平理论……
第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
第三,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中国共产党订定数个指导自身全部活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并且将其视为中国共产党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的理论基础。其中在《中国共产党章程》提到中国共产党会坚持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马克斯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等四项基本原则[77],并且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77]”马克思列宁主义是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个官方意识形态,内容结合了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在著作中提到的马克思主义、以及由弗拉基米尔·伊里奇·列宁所提出的列宁主义思想[78]。对此中国共产党认为马克思列宁主义揭示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78],同时马克思列宁主义提供解决资本主义矛盾社会的一个未来愿景,也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必然性会取代资本主义社会[78]。而第二个加入的毛泽东思想则被视为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在中国的发展和应用[78],其中毛泽东思想的内容除了由毛泽东主导外,还包括其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物共同发想而成[79]。
邓小平理论则是在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加入到《中国共产党章程》[41],其概念包括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等论点[41]。邓小平理论大体上可以视为一种理论总结,认为社会主义的定义中并不包括国有社会主义和计划经济等制度安排,同时市场机制实际上是中立的运作方式[80]。此外他还提到中国共产党需要应对不断变化的形势动态,并且要透过“实事求是”的方式来确认某一政策过时与否,进而提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篇文章与相应的口号[81]。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江泽民重申邓小平的口号而认为没有必要质问事情是属于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因为重要的判别标准是它的工作模式[82]。之后他更提出适应中国条件的马克思主义思想“三个代表”,并且在200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而加入《中国共产党章程》[83]。
中国共产党党内的部分人士批评“三个代表”并非属于马克思主义、甚至是马克思主义基本价值观的背叛,然而支持者认为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一步发展[84]。江泽民则主张早期共产党成员认为共产主义应当实现的生产模式,发展到了今日已经更为复杂而难以体现,同时试图强制生产方式的改变作为并没有效果,因为其背后遵循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规律而有自然的发展[85]。该理论最为显著的影响是允许资本家以“新社会阶层”身分加入中国共产党,除了鼓励其从事“诚实劳动和工作”外,并透过自己的劳动贡献为中国共产党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86]。之后在胡锦涛所主导下,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制定了同样作为官方意识形态的科学发展观思想[87][88],同时为了因应中国国情而提出科学发展观的发展与应用,中国共产党必须坚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89]。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权力机构[90]。在1969年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前全国代表大会经常不定期召开,之后实行每5年举行一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制度,而每次大会将会持续数天[91]。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除特别情况外,全国代表大会日程不得延期[92]。《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全国代表大会6项职权[93]:
在实际召开全国代表大会时,绝大部分时间与会代表很少讨论重大问题;而比较具影响力的讨论则是在全国代表大会召开前的准备期,将酝酿下届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人选,并提交全国代表大会差额选举[93]。而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后,则是由全国代表大会所产生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担任最高执行机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94][95]。由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问责,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a][96];而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96]。
新当选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除了之后会在不同党政机关、地方行政区和企事业单位工作外,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会分别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选出作为主要负责人的中央委员会总书记[97]。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98]。另外还会选出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中央书记处成员,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97]。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为期2天至3天。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中央政治局和其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负责党的经常工作[99][100]。
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作为最高决策机关和领导机关,承担中共中央经常工作。所有重大的政治、思想、军事、政策和组织问题都必须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讨论通过[b][101]。中国共产党在组织上采取民主集中制作为基本原则,各级党组织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一般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坚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本级党组织和党员如有不同意见,则必须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声明保留或向上级党委反映[102]。
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中央政治局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行使中央政治局的职权,成为党内最高决策机构[c][103]。
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制度是在1956年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时重新建立,用以取代原本担任政策决定角色的中央书记处[d][107]。其中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每周至少召开1次会议,成为中国共产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核心领导机构[108]。借由闭会制度使得中国共产党的权力集中至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会议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同时还主持中国共产党中央书记处工作[109][110]。
而自江泽民以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也兼任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一职[111],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领导全国武装力量[111]。中国共产党中央书记处是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同时也是中央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中央书记处除了可以在中央政治局确定的政策框架下自行做出决定外,同时也负责指导中央委员会部门工作、经费工作、出版物与报告起草等工作[e][112]。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最高军事领导机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主要负责领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f][111][113]。
中国共产党历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还会选举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书记处的组成人员[92]。中共中央办公厅是中共中央的核心联系部门,负责包括日常通讯、协议、安排会议议程等党务行政工作[114]。中共中央目前设置中央职能部门5个,这包括负责干部工作与人事任免的中共中央组织部[115]、负责宣传思想、文化和公共传播工作的中共中央宣传部[116][117]、负责中国共产党与各国政党和国际组织联系的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118]、负责开展统一战线工作的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以及负责协调政法机关工作的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116]。
中共中央设置办事机构8个,即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央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119]。
中国共产党还设立有提供高级干部培训与政治教育的中共中央党校[120],负责党史研究、文献出版发行与外文编译的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121][122]。而在新闻媒体对外传播方面,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直接管理《人民日报》社[123],而中共中央党校则发行有作为理论杂志的《求是》和《学习时报》[120]。另外中央委员会还设立多个中央议事协调机构,包括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中央财经委员会等,在全体会议期间将向中央委员会提交报告[124][125]。
中国共产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旗)、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成立地方代表大会[70],并且由这些代表大会自行选出本级行政区委员会[70]。中国共产党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应该每5年举行一次,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可由上一级党委委员会决定提前或者延后进行[70]。本级党委的人数和选举程序由地方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上级党委批准[70]。地方各级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70]:
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的代表大会每隔五年召开,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由党代会选举产生,任期为5年[70],县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必须拥有3年以上党龄[70]。本级党委与本级党代会的任期相同[70]。各级党委负责人必须向上级党委负责[70]。上级地方党委可以决定下级地方代表大会委员会正式委员和候补委员人数[70]。当党委委员出缺时,则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数依次递补。各级地方委员会每年至少要召开2次全体会议,且应当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以及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70]。
地方各级党代会闭会时,由本级党委领导本级党组织的工作,对外代表本级党组织[70]。其中地方党委常委的人选由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并报上级党委批准[70]。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领导本行政区党的经常工作[126]。各级党委的干部管理权限下算一级。例如,中共中央管理副省部级以上干部的任免,省级党委管理副地厅级以上干部的任免[1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采取议行合一制度。全国人大会议闭会时,则由其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为行使其大部分职权。
目前,全国人大的全体会议一般在每年3月召开。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对外交往上扮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角色,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与国家主席共同行使国家元首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般性法律由国务院或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三读审查后批准。基本法律在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三读审查后交由全国人大会议批准。全国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执行主席(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成员兼任)主持全国人大的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法律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中国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特别行政区选举委员会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则由全国人大会议选举产生,任期均为五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一楼的万人大礼堂和二楼的常委会会议厅召开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八十五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第一百二十八条另外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同时,全国人大还拥有对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的撤销权。因此,在中国的宪法框架中,各级国家机关最终都应向全国人大负责,不存在行政、立法、司法、检察机关制衡全国人大的情形。
此外,全国人大有权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其他中央国家机构,包括行政(国务院)、监察(国家监察委员会)、司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国家军委)机关和常设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同时产生作为国家元首的国家主席、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心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条文没有国家元首的规定。全国人大可以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礼仪性”和“象征性”的国家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128]。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之一,处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形式上是国家的最高代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中国国家元首的职权,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主要从事国事活动和负责外交礼节,但不负责包括行政和军事等具体工作[129]。如果中国国家主席出现丧失工作能力、死亡或遭罢免的情况下,国家主席的职责由国家副主席代理。国家副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代行职权。国家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自2018年修宪后无连任次数限制。作为副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职务是非中共党员实际能够担任的最高官职,历史上有宋庆龄和荣毅仁两位民主党派人士曾经出任国家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均依法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简称地方人大[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与受人民监督[1]。选举采分阶段进行,在乡镇级、区县级举办直接选举[130][131]。当选的乡镇级、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再选出更高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并由这些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1][13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其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行使的职权是: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人民政府”。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并经全国人大任命,是最高国家行政首长。[133]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国务院总理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行使行政职能。国家基本计划和政府一般政策,不论是对外政策、国际条约、法律和国务院令,重要财政事项,还是荣誉称号、人民警察警衔和海关关衔的授予,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命等重要事项都由国务院及其总理进行。目前,国务院下设国务院办公厅和25个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1个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6个直属机构,4个办事机构和若干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省级行政区、地级行政区、县级行政区、乡级行政区均依法设立人民政府[1],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1]。
1954年颁布的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75年颁布的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78年颁布的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监察机关,依据宪法及相关的法律负责监督、调查、处置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问题。国家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发展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系[134]。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第一部法律《婚姻法》[135];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36]。2011年,中国政府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形成[137]。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体制由公安部、检察院、人民法院三大系统组成,三者分工并互相配合与制约,中国共产党各级政法委员会则主导协调[138]。重大案件发生后,由政法委员会组织公安机关、检察部门和法院联合办案,由公安机关抓捕、检察部门搜集证据、法院配合审判[139]。
中国司法实行二审终审制。基层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对大多数案件进行初判。在一审法院败诉的当事人可以上诉于上级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司法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均设立对应的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也是管理国家审判系统的机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设立六个巡回法庭接受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的上诉案件。有时也有大法官巡回庭或特别法庭独立审判国家和社会的特别重大案件或特殊的上诉抗诉案、死刑案。
高级人民法院是受理中级人民法院或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的上诉案件的第三级法院,按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管理,行使高级人民法院职权。
中级人民法院是受理基层人民法院或其他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的上诉案件的第二级法院,按地级行政区划设立,包括省、自治区下设的(设区的)市、州、盟、地区、应当设立中级人民法院的地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师级地方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设置的若干个中级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是第一级法院,按县域行政区划设立,包括县、旗、(不设区的)市、自治县、自治旗、(设区的市)市辖区、工矿区、应当设立基层人民法院的地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辖团级地方的人民法院。
除普通人民法院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等。其中,军事法院分解放军、战区、基层三级。铁路运输法院设中级、基层两级。海事法院不分级,层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全称冠以国号,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此外,还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140]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率者,中国人民解放军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奉行“党指挥枪”指导原则。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基本相同,实际上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产生或罢免。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罢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国的法律体系,一般被认为属于欧陆法系中的民法法系。1980年开始实施新的法律体系,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刑法和民法,许多法律还在不断改善中。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在1982年12月4日,此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经五次修正。2003年对宪法进行了一次重大修改,首次将保护私有财产明文写入宪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也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与8个民主党派合作和协商,进而组成统一战线[141]。
人民政协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主要参与成员还包括有群众组织、民主党派以及各个行业的代表[141]。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致力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层面基本政策进行讨论,提出相关的意见与建议[141]。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政党的互动关系主要建立在“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基础上[141]。这一协商过程在政制发展进程中被制度化、长期化[141][142][142]。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并非权力机关,亦非决策机构,不在国家机构之列[143][14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145]。”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制度,狭义上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所规范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制度;广义上也可以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所规范的各级人大代表选举、国家公职人员选举以及村居民自治组织选举的总称。[146]
中国内地的9亿适龄选民可以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147],县级、乡级和不设区地级市的人大代表,每次选举间隔为五年。而设区的地级市及更高级别的人大代表、地方行政长官则由下一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属于间接选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下列国际组织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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