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表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各类法院等国家司法审判机构。内地属于基层人民法院一部分的人民法庭及各种法院的内设法庭不一一列举于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法院由高至低分为最高人民法院(规范译名: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P.R.C.)、高级人民法院(规范译名:High People's Court)、中级人民法院(规范译名: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基层人民法院(规范译名:Primary People's Court)四级[1]

中国内地人民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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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属于欧陆法系中国内地现行四级两审制(一般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 北京市
  • 天津市
  • 上海市
  • 重庆市
  • 黑龙江省
  • 吉林省
  • 辽宁省
  • 河北省
  • 河南省
  • 湖北省
  • 湖南省
  • 甘肃省
  • 青海省
  • 陕西省
  • 山西省
  • 山东省
  • 江苏省
  • 浙江省
  • 安徽省
  • 江西省
  • 福建省
  • 广东省
  • 海南省
  • 云南省
  • 贵州省
  • 四川省
  • 西藏自治区
  • 内蒙古自治区
  • 广西壮族自治区
  • 宁夏回族自治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专门人民法院

军事法院

海事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法院英语Maritime court (China)不分级,层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全称冠以国号

铁路运输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铁路运输法院分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两级,2012年起移交给地方[注 1]。除南京铁路公安处辖区相关案件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外[注 2],其余涉铁路案件均由对应的铁路运输基层法院、中级法院管辖。

林区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林区法院分林区中级法院、林区基层法院两级。全国现有林区中级法院3个、林区基层法院11个。

垦区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垦区法院分林区中级法院、垦区基层法院两级。全国现有垦区中级法院1个、垦区基层法院0个。

  •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矿区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矿区中级法院1个,即甘肃矿区人民法院。2017年7月1日起,该法院改制为专门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的法院,其原辖区内的案件移交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3]

知识产权法院

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在北京上海广州三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审理。[4]

互联网法院

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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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

附:开发区法院

已列于上表各项下。[6]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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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的法律体系属于欧陆法系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三级三审制

得在初级法院内设专门管辖法庭特定管辖法庭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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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法律体系属于英美法系

本表说明

  • 本表列明有关法院和法庭的官方语文标准全名。
  • 人民法院的分院、法庭不是国家机关法人公法人等独立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表示“对应上一级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不表示具体案件能如此上诉。

注释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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