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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武汉海事法院(英语:Wuhan Maritime Court),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所海事法院。
主要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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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 | 贾石松 一级高级法官 |
机构概况 | |
上诉法院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业务上级机构 |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组织上级机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机构类型 | 专门人民法院 |
行政级别 | 正地厅级 |
授权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组织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
上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湖北省委员会 |
本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武汉海事法院党组 |
联络方式 | |
总部 | |
实际地址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6号 |
对外官网 | whhsfy.hbfy.gov.cn |
机构沿革 | |
成立时间 | 1984年6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海事案件统一由地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1954年,成立了天津、上海、长江水上运输法院,专门受理海事案件。1957年,水上运输法院撤销后,海事案件重归地方人民法院审理。[1]
1984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84)法司字第80号、交通部(84)交办字第985号联合发文《关于设立海事法院的通知》,决定以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广州、长江(驻武汉市)六个水上运输法院筹备组为基础,分别由上海港务管理局、天津港务管理局、青岛港务管理局、大连港口局、广州海运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组建上海、天津、青岛、大连、广州、武汉海事法院,各海事法院自1984年6月1日起宣告成立,并从1984年10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海事法院由交通部主管,专门审理海事海商和行政诉讼案件。[2][3]1984年11月1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同日中国国家主席李先念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施行。[4]
1999年7月1日,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交通部、财政部《关于理顺大连等6个海事法院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武汉海事法院由交通部移交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理,行政级别由副厅局级提升为正厅局级,受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2][5][6]
200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大连、武汉、北海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和案件范围的通知(法〔2002〕274号)》规定:
2019年12月4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南京海事法院履职的公告》:
武汉海事法院是中国十一家海事法院中唯一总部设在非沿海省份的涉外海事审判机关。其管辖区域经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月、2001年9月和2016年3月和2019年四次调整,现为:上起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下至安徽省和江苏省交界处的长江主干线及相应的与海相通的可航长江支流水域,管辖的长江干线区域贯穿五省一直辖市(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管辖连接长江支流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岷江、沱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汉江、赣江和洞庭湖、鄱阳湖两大湖区等,辐射长江经济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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