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院列表列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军事法院,军事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专门人民法院。除了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中还设有军事检察院和相应的执法、司法机构。
自2016年6月起,根据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法院分为高级军事法院、中级军事法院、基层军事法院三级。[1]
编制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法院代字[2]:军)(位于北京市)(高级军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军事法院(军01)(位于南京市)(中级军事法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上海军事法院(军0101)(基层军事法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事法院(军0102)
- 中国人民解放军杭州军事法院(军0103)
- 中国人民解放军合肥军事法院(军0104)
- 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事法院(军0105)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军事法院(军02)(位于广州市)
- 中国人民解放军长沙军事法院(军0201)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事法院(军0202)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宁军事法院(军0203)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口军事法院(军0204)
- 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军事法院(军0205)
-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军事法院(军0206)
-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法院(军03)(位于成都市)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事法院(军0301)
- 中国人民解放军拉萨军事法院(军0302)
-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部战区第二军事法院(军04)(位于兰州市)
-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事法院(军0401)
-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宁军事法院(军0402)
- 中国人民解放军乌鲁木齐军事法院(军0403)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军事法院(军05)(位于沈阳市)
- 中国人民解放军呼和浩特军事法院(军0501)
-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事法院(军0502)
- 中国人民解放军哈尔滨军事法院(军0503)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事法院(军0504)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部战区军事法院(军06)(位于北京市)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事法院(军0601)
- 中国人民解放军石家庄军事法院(军0602)
- 中国人民解放军郑州军事法院(军0603)
-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汉军事法院(军0604)
- 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军事法院(军0605)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直属军事法院(军07)(位于北京市)
- 中国人民解放军直属军事法院(军0701)
- 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军事法院(军01)(位于南京市)(中级军事法院)
2016年军事司法体制改革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法院分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大单位军事法院、基层军事法院三级。以下列出2016年改革前的军事法院:[3]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法院代字:军)↑最高人民法院 ↑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事法院(军01)(大单位军事法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北海舰队军事法院(军0101)(基层军事法院)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东海舰队军事法院(军0102)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南海舰队军事法院(军0103)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直属军事法院(军0104)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军事法院(军02)
-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军0201)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军0202)
-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军0203)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军0204)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军0205)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军0206)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空军军事法院(军0207)
-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直属军事法院(军0208)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军事法院(军03)(2014年3月建立[4])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炮兵直属军事法院(军0301)
-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军事法院(军04)
-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吉林军事法院(军0401)(兼管第16集团军即65301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黑龙江军事法院(军0401)
- 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军0402)(兼管第39集团军即65521部队、第40集团军即65631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军事法院(军05)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天津军事法院(军0501)(兼管第65集团军即66455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河北军事法院(军0502)(兼管第38集团军即66393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山西军事法院(军0503)(兼管第27集团军即66267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内蒙古军事法院(军05041)
- 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军0505)
-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军事法院(军06)
-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新疆军事法院(军0601)
-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新疆军事法院南疆分院(军0602)
-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陕西军事法院(军0603)(兼管第21集团军即68210部队、第47集团军即68310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青海军事法院(军0604)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十试验训练基地军事法院(军0605)(位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十试验训练基地即中国酒泉卫星发射中心,隶属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5])
-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十一试验训练基地军事法院(军0606)(位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十一试验训练基地即中国核试验基地,隶属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5])
- 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军0607)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军事法院(军07)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军0701)(兼管第26集团军即71146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河南军事法院(军0702)(兼管第20集团军即71320部队、第54集团军即71521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军事法院(军08)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上海军事法院(军0801)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浙江军事法院(军0802)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安徽军事法院(军0803)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福建军事法院(军0803)
- 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军0805)(在第1集团军即73011部队、第12集团军即73061部队、第31集团军即73111部队分别设立南京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审判员办公室)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军事法院(军09)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湖北军事法院(军0901)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湖南军事法院(军0902)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广西军事法院(军0903)(兼管第41集团军即75110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海南军事法院(军0904)
-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部队军事法院(军0905)
- 中国人民解放军广州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军0906)(兼管第42集团军即75200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军事法院(军10)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重庆军事法院(军1001)(兼管第13集团军即77100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云南军事法院(军1002)(兼管第14集团军即77200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西藏军事法院(军1003)
-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直属军事法院(军1004)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事法院(军11)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沈阳军事法院(军1101)(管辖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武警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军事法院(军1102)(管辖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武警部队的案件,以及武警总部直属单位的案件)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西安军事法院(军1103)(管辖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武警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济南军事法院(军1104)(管辖山东省、河南省、安徽省、湖北省武警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上海军事法院(军1105)(管辖上海市、江苏省、江西省、浙江省、福建省武警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广州军事法院(军1106)(管辖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武警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成都军事法院(军1107)(管辖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武警部队的案件)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乌鲁木齐军事法院(军1108)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拉萨军事法院(军1109)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军12)
-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直属队第二军事法院(军13)
- 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事法院(军01)(大单位军事法院)
注: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的基层军事检察院、基层军事法院是副师级单位,比其他基层军事检察院、基层军事法院的正团级级别高[5]。
管辖权
名词解释:
- 军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公勤人员、正式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参照军人确定管辖;
- 军队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的企业事业单位;
- 营区:军队管理使用的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 军人刑事犯罪或触犯军事法的刑事案件;
- 平民和外国人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刑事案件。
- 特别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由军事法院审理,而是由地方人民法院或其他专门法院审理:[7]
-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 应由军事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 地方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的民事案件:
- 可由军事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和专门管辖规定的,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
参考文献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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