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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机关是由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四章第四节条文所约束及规范,并且基本法规定司法机关由两部分组成,分别为法院和检察院。法院行使审判权,而检察院则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并且不受任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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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的法官是根据由法官、律师和其他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选,再由澳门行政长官任命。选用法官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以聘用。目前有数名资深葡萄牙人法官在各级法院工作。各级法院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出。
法院为三院三审制,分别为第一审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首长为终审法院院长,由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籍澳门永久性居民担任。现时由于原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辞职参选行政长官,此职位暂时为空缺状态,由宋敏莉代理。
第一审法院由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组成。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是行使检察职能的司法机关,职责是在法庭上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首长为检察长,现任检察长为叶迅生。
澳门检察院为一院三级建制,分别为检察官、助理检察长及检察长三级,对应法院的三级建制。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跟法院一样,不受任何干涉[2]。
检察长由无外国居留权的中国籍澳门永久性居民担任,行政长官提名,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命。检察官由检察长提名,行政长官任命。
检察院的组织、职权和运作由法律规定。澳门检察院则采取单一组织架构,由三个级别的检察官分别派驻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和行政法院,代表检察院履行职责;澳门检察院分别在终审法院、中级法院、初级法院、行政法院、初级法院刑事起诉法庭设立相应的办事处。三名资深葡人检察官现时受聘于检察院,其中一人担任助理检察长。
《第1/1999号法律》(通过《回归法》)附件四第三款规定,任何“澳门法区法院”、“普通管辖法院”、“平政院”、“高等法院”及“检察官公署”等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解释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初级法院、行政法院、中级法院及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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