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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或親屬之間的性行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近亲性行为(英语:incest),或称近亲性交、近亲相奸,或带含贬意的乱伦,是指家庭成员或亲属之间的性行为[1][2]。它一般是指血亲之间的性行为,但其范围可延伸至以下没血缘关系者的性行为:同一氏族或同一世家的人、姻亲之间、被领养者与领养方成员或亲属。
不论古今,乱伦禁忌都是人类社会中最为普遍的文化禁忌。[3]社会大众大多对一等亲间的性行为持批判态度,普世文化通则之一便是对兄弟姊妹性行为的避免和防范。一些社会甚至会把相关禁忌延伸至奶亲、继兄弟姊妹、义兄弟姊妹等。[4][5] 不过是否以法律禁止之及其具体规定则因社会而异[6]。在近亲性行为违法的社会中,一些研究者视成人间合意发生的近亲性行为为无被害人犯罪。[7][8][9]
禁止近亲性行为的常见理由包括避免近亲繁殖,基因关系相近的人所产下的孩子有较大机会患上一系列的遗传疾病[10]。相关风险跟量度基因有多相近的亲缘系数成正比[10][11]。不过也有接受者认为近亲性行为不一定是为了生育[12][13][14]。文化人类学家指出,避免近亲繁殖不是乱伦禁忌的唯一基础,因为它的界限因文化而异,且不一定以使近亲繁殖最小化的方式存在[10][15][16][17]。
一些社会的王室会视近亲婚姻为把皇室血统永久延续下去的手段,古埃及王室便是其一[18][19]。尽管一些社会对于近亲性行为的不道德性和违法性有著不同的观点(这包括峇里人和一部分因纽特人部落)[20][21],但差不多所有社会皆对一等亲间的性行为持批判态度[22],对近亲性行为的避免和防范,以及对母子间的性行为的禁忌,是普世文化通则之一。
2011年,研究者团队对一具女尼安德特人遗骨的DNA进行分析,结果显示该女性的两亲为近亲,并以此推断她可能是继兄弟姊妹间或伯父/叔父跟侄女所生下的女儿。该团队指出由于当时的社会规模仍是十分细小的缘故,所以近亲繁殖并不算罕见[23]。
在古代,堪察加半岛王室、玻里尼西亚、中南半岛、泰国、马绍尔群岛、爱尔兰一般接受兄弟姊妹间的婚姻[24][25]。泰国、埃兰、腓尼基、卡里亚、伊比利亚、埃塞俄比亚、布干达、麦罗埃、苏美尔、古波斯、亚美尼亚王国等地的皇室皆有进行过兄弟姐妹婚;苏美尔的皇室也会进行姊弟婚[26][27][28][29]。阿契美尼德王朝的冈比西斯二世跟两位妹妹阿托莎和罗克桑娜结婚[28]。古波斯萨珊王朝的喀瓦德一世也和其女儿发展了恋爱关系[30]。在亚美尼亚王国到了亚尔塔西亚兹王朝时期时,皇帝提格兰四世跟姐妹埃拉托结婚;对于当时的亚美尼亚而言,近亲结婚有著普及化的趋势,这一情况即使在一性论基督教普及以后也没有改变[29]。查理曼曾跟妹妹吉斯拉发生性行为。中世纪有传说指罗兰是他们俩所生下的孩子。查理曼对妹妹和母亲抱有同样的好感。此外,他深爱著自己的6名女儿,这具体表现为宁要女儿终生不嫁,也不想把她们嫁给国民或其他民族[31]。
地米斯托克利的其中一位女儿跟亲兄弟结婚[32]。古阿拉伯半岛的人民及信奉伊斯兰教的南斯拉夫人会进行兄妹婚、姊弟婚[32]。
健驮逻国的祭司在其灭亡之后迁往印度西北部,在当地拥有兄弟姊妹间发生性行为的习俗[33]。鞑靼人可以父女通婚。亚述人由于崇拜沙米拉姆的缘故,所以会与母亲结婚[34]。数百年来,印度尼西亚的巴杜伊族只依靠近亲性行为来延续繁衍[35]。近亲性行为为普遍存在于法兰克人当中的习俗[30]。
有一种理论认为在古埃及,王位继承权落在第一王女手中,但真正的君主是其丈夫(法老)。于是属于王室成员的兄妹及姊弟会互相通婚,把本来由王女继承的王位转交给由男系王室成员来继承。比如胡夫的儿子雷吉德夫在他的哥哥死后,娶了胡夫之女、原为他哥哥之妻的赫特弗瑞丝二世为妻,并继承王位[37]。
然而在2013年,大城道则指出,国王的女儿拥有继承权的理论已经过时[38]。此外尽管不可信,但希罗多德在他的《历史》中指出,孟卡拉的女儿因跟父亲发生性关系而陷入苦恼,最后自杀[39]。另有妻子死后把女儿当作妻子般宠爱的例子——拉美西斯二世的妻子妮菲塔莉死了以后,他把他们俩所生的女儿梅利塔蒙当作妻子般宠爱[40]。
在古埃及,不仅上层阶级盛行近亲婚姻,下层也会彷效进行之[41]。具体而言,古罗马埃及的121对夫妇中,就有20对为亲兄弟姐妹,4对为继兄弟姐妹,2对为表亲,其馀95对则没有血缘关系[42]。
此外山内昶于1996年引述指,2世纪有记载的埃及故事当中,20%能够确定为兄弟姐妹婚(相当于113例婚姻中的23例)[43]。
大卫王的儿子押沙龙之姐妹他玛被异母兄弟暗嫩强奸(撒母耳记下13章)。希伯来人接受继兄弟姐妹婚。东方学学者诺尔迪克对把姐妹称为妻子的情诗有所介绍[44]。
由于古犹地亚王族希律亚基帕二世的大部分时间都在王宫内跟他的妹妹贝伦妮丝一同度过,所以传出他们俩有过性行为的谣言[45][46]。
古罗马帝国的卡利古拉跟三个妹妹利维亚、德鲁西拉、小阿格里皮娜都发生过性关系。卡利古拉尤爱德鲁西拉,因为德鲁西拉把自己的贞操献了给他。这使得卡利古拉在患了重病时指定由德鲁西拉继承他的统治权及财产。当德鲁西拉死去时,卡利古拉宣布全国进入悼念状态。在那之后每到宣誓时,都会加入“向德鲁西拉发誓”[47]。小阿格里皮娜后来跟她的叔父克劳狄一世结婚[48]。
中国也有齐襄公跟继妹文姜发生性关系的事例。[49]在2001年,历史学家徐送迎指出,于父权制社会中,兄妹、姐弟间的性行为因会使丈夫在性上跟第二个男人存有间接关系,而为社会不容。他指出春秋时代的齐可能是受到母系社会的影响,而出现一家大女儿不去嫁人而守家的习俗。他认为齐襄公跟文姜的性关系只是受到东夷的风俗所影响而出现[49]。
宋孝武帝跟其母路惠男也有发生过性行为的传言。东道定雄则在其著作《宋书物语》中推测谣言是源于妒忌宋孝武帝和路惠男的后妃,惟无从考证该传言的真伪[50]。
对于新罗而言,王族因通婚而生下的孩子会被视为“圣骨”,且能继承王位。王族三等亲因此能够继承王位的例子包括由葛文王立宗和侄女只召夫人所生的真兴王,真兴王的儿子铜轮和真兴王的姐妹万呼夫人所生的真平王。
尽管日本第1代天皇神武天皇在位前的时代只以神话形式流传,但传说有指天皇是彦波潋武鸬鹚草葺不合尊和其叔母玉依姬所生的。虽然阙史八代的资料正确性存有疑问,但记载指孝安天皇跟其侄女押媛性交,生下了孝灵天皇。此外也有继母子结婚的记录,孝灵天皇的儿子孝元天皇之皇妃伊香色谜命在嫁给继子开化天皇后,产下崇神天皇。大冢光先排除想开化天皇成为孝元天皇的后继者的可能性,并以上述事实推测开化天皇很可能是伊香色谜命的真正儿子。[53]
据《古事记》和《日本书纪》所述,木梨轻皇子与轻大娘皇女兄妹两人之间保持著性关系。木梨轻皇子为允恭天皇和忍坂大中姬所生的第一皇子,而轻大娘皇女则为两人所生的二皇女,两人为同父同母的兄妹。两史与万叶集亦有记载两人吟咏男女爱情的相闻歌。[54][55]
而《日本书纪》指出苏我稻目之女苏我小姊君嫁给了第29代天皇钦明天皇为次妃,生下了穴穗部间人皇女,她后来成为了第31代天皇用明天皇的皇后。记纪一同指出圣德太子为钦明天皇的长子用明天皇和第三皇女穴穗部间人皇女之子。用明天皇驾崩后,穴穗部间人皇女复嫁给继子田目皇子(载于《上宫记》),这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义母子结婚。田目皇子跟继兄的母亲,兼他的姑姑结婚。丰田有恒认为田目皇子跟穴穗部间人皇女没发生过性行为,因为从圣德太子的角度来看,这是不容接受的[56]。
完颜亮在金朝的首都移至中都(现在的北京)后,跟堂兄弟之妻阿里虎发生性关系,立其为妃,之后又跟其女儿重节发生性关系,他因而获得“兽性狂”这一恶名[57]。
《高丽史节要》指出,忠惠王同庶母寿妃权氏通奸[58],此外又强奸了其亡父的妻子、他的庶母庆华公主[59]。
印加帝国的王室彷效了印加王室始祖曼科·卡帕克的婚姻形式,为保持血统的纯正性而不断地进行近亲婚姻。曼科·卡帕克为了防止财产继承纠纷的情况出现、保障上帝后裔的血统纯洁,而命令王位的继承人永远要跟最大的姐妹结婚[44]。
对于夏威夷的王室而言,近亲婚姻不仅是可接受的婚姻形式,其还是一种奖励。卡美哈梅哈三世曾跟他的妹妹纳夏奈发生性行为[60]。当时人民认定族长跟妹妹或姐姐结婚后所生下的儿子是很神圣的,任何人都要在他面前鞠躬;这是因为其神话中其他神祇是因天父跟女儿性交而诞生的,所以他们认为近亲结合为最合神的意旨[61]。跟继姊或继妹所生下的儿子则没那么神圣,在他面前坐下便可[62]。新几内亚的夏威夷族承认父女婚,马来群岛和米纳哈萨地区也承认亲子婚、兄弟姐妹婚[27][63]。
西非达荷美王国的王室成员能够进行兄妹婚、姐弟婚;姆巴提人能够进行母子婚[27][63]。
赞德人的贵绅家族对近亲性行为持赞同态度——在多布族中,父亲死去后,母亲跟儿子发生性行为的情况并不罕见。东加的猎人在为一场大狩猎准备时,会跟女儿发生性行为[64]。马达加斯加的酋长和国王能跟姐妹结婚[65]。马达加斯加的某些族群甚至相信兄妹婚及姐弟婚是幸福的基础[66]。
鸟羽天皇跟其爱人藤原忠雅及藤原赖长发生了男色关系,桥本治以此推测上述两者也发生过男色关系[67]。安德天皇在表面上为高仓天皇跟堂姊平德子之子,但她也跟其兄平宗盛发生过性关系,所以也有说法指安德天皇的真正父母为他们俩[68]。
自镰仓时代起,对近亲性行为的禁忌开始愈演强烈。后深草天皇把义姐西园寺公子(血缘上的叔母)立为中宫,但其父后嵯峨天皇以影响情绪观感为由,把她从中宫逐出。龟山天皇上任之后,后深草天皇的持明院统跟龟山天皇的大觉寺统间发生了皇位继承权的争夺,最终使日本进入南北朝时代。《不问自语》指后深草天皇跟继妹恺子内亲王发生过性关系。后深草院二条对此感到失望,因为她很期待恺子内亲王会对这段关系有些许抵抗,但结果事与愿违。《增镜》则指出,龟山天皇跟继妹兼后宫怿子内亲王发生性关系后,使其产下一名体弱的孩子,然后再把其交给乳母照顾[69]。
传言指西班牙教宗亚历山大六世跟其女儿卢克雷齐亚·波吉亚发生性关系;而卢克雷齐亚又跟其兄切萨雷·波吉亚发生关系。此一流言因他在卢克雷齐亚·波吉亚的肖像画中画了类似黑百合的花朵而诞生。此外亚历山大六世在诏书中写到自己是女儿之子的父亲。教宗若望十二世与他的妹妹和母亲马罗齐亚发生过性行为,若望十三世跟近亲也有同样的关系[71]。枢机皮埃尔·盖因·德·唐森把姐妹视为爱人看待,并会爱抚她们的乳房,他尤爱他的妹妹克劳迪的乳房。教宗西斯都四世夺走了3名姊妹的贞操。并使她们生了2个女儿,然后又跟该2名女儿发生性关系[72]。
法国国王的女儿玛格丽特跟其兄查理九世以及弗朗索瓦发生了肉体关系,并跟其弟亨利三世存有恋爱关系。诗人奥比涅和龙沙曾为这段关系创作赞美诗。当时人们对这段关系没什么特别感受。[73]
莫里哀在1662年跟戏剧演员阿尔曼德·贝雅尔结婚,但有质疑指其真正的恋人为阿尔曼的母亲德玛德琳·贝贾尔特。莫里哀本人认为阿尔曼德就像德玛德琳的妹妹一样。官方记录上两者的确是姊妹关系,但玛德琳的母亲也有可能把私生女报为婚生子女[74]。
自18世纪开始,法国思想家的价值观开始偏向于相对主义,主张思想自由、开放。这个时期的哲学家萨德侯爵赞扬家族间的性爱关系。而法国人则称近亲性行为为“哲学的罪行”。一部分相信神话传说的特权阶级开始彷效神话,发生近亲性行为[75]。
法国大革命期间,极左派人物雅克·R·埃贝尔指责玛丽·安托瓦内特跟其子路易十七发生性关系。她在革命法庭上对著旁听的女性称,此言是在侮辱母亲,但最终因为反革命罪而魂断断头台。此一控诉引起旁听人的反弹,并激怒了马克西米连·罗伯斯庇尔[76];而有关指责正是检察官安托万·康坦·富基耶-坦维尔展开审判的理由[77]。
拿破仑本人十分喜欢他的妹妹波琳·波拿巴,他们在厄尔巴岛上度过了一段时间,因此传出他们俩在那里发生性行为的谣言[78]。他的妻子认为他们俩的关系“过分亲密”。波琳因认为人们对此的反应会很有趣,所以有兴趣跟拿破仑发生性关系[79]。贾科莫·卡萨诺瓦曾跟自己的女儿发生性关系,这在他的自传中有提及过[80]。
奥伯利·比亚兹莱在跟弗兰克·哈里斯共进午餐后,透露他跟姊姊梅布尔·比亚兹莱发生过性关系。梅布尔在1892年未婚怀孕,同时奥伯利的作品中开始出现胎儿的角色,于是有猜测指他正是该胎儿的父亲[81]。
皮埃尔·莫里尼埃曾亲吻以姐妹为原型的雕塑的脚。1918年,他的姐妹因染上了西班牙流感而去世,皮埃尔便跟该遗体性交,然后射精。皮埃尔·莫里尼埃也认为女儿莫妮克很有魅力,因此在波尔多人间传出两者为恋人的流言。莫妮克指出:“我知道父亲以带有恋情的目光来看待自己,并在结婚的6个月前就一直妒忌著婚约者,但我们从始至终皆没发生过性关系”[82]。
中国抗日战争期间日军在南京实施了大屠杀。当时德国驻南京大使馆的书记乔治·罗森栖写道,日军胁迫中国妇女发生近亲性行为[83]。日本无条件投降后中方召开了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并采用了郭岐的《陷都血泪录》为证据,指控日军对于上述暴行乐见不疲;不过日方部分人则认为日军不会犯下如此反伦理的罪行[84]。
1957年,久保摄二发表了名为《有关近亲相奸的研究》的论文,其为日本首项有关这范畴的实态研究。在这以前人们一直对此抱著“变态的父亲在山中对智力低下的女儿进行性虐待”的刻板印象[85]。
1968年,在世界100多个国家皆有信徒的新兴基督教组识家庭国际认为:“上帝并没有禁止近亲性行为”,于是他们会跟家庭成员进行之[86][87]。
20世纪间,爱斯基摩人、阿帕契族、苏拉威西岛的米纳哈萨族、新喀里多尼亚的原住民会进行母子婚;所罗门群岛、马绍尔群岛的原住民、克伦族会进行父女婚;密克罗尼西亚群岛的一部分、马绍尔群岛、夏威夷则会进行兄妹婚、姊弟婚[88]。特罗布里恩群岛也有不少兄弟姐妹发生性行为的例子[89]。
1991年拉托亚·杰克森发表了自传《La Toya: Growing up in the Jackson Family》,书中揭露了捷克森家族其他成员的丑闻以及她父母对她的虐待,其后她的大姐瑞比·积逊公开发表声明否认这些指控,并指出书中所说的一切都不是事实。而这本书的主要著者为杰克·高登[90]。
2000年3月26日,在第72届奥斯卡金像奖中拿下奥斯卡最佳女配角奖的安吉丽娜·朱莉在传媒前跟亲兄深吻,并表示:“我打从心底爱著哥哥”,因此引来了两者发生过性关系的猜测[91]。
2009年9月,美国女演员麦肯齐·菲利普斯发表了回忆录《High on Arrival》,称其在首次结婚的前夕,跟父亲一同吸食了毒麻药,然后被其强奸。接著他们俩维持了一段合意的性关系[92]。当麦肯齐问及其父亲为何强奸自己时,他回答道:“强奸你?你是指我们‘做爱’的事吗[93]?”
2012年7月,澳洲政府发现柯尔特家族(柯尔特为化名)在4个世代间不断跟近亲发生性关系,牵涉人数达数十人[94]。该家族的家庭成员许多皆从事过近亲性行为,范围涵盖父女间、母子间、兄弟姊妹间[95][96]。
研究者一般视成年的家庭成员跟未成年人间的性行为为儿童性虐待的一种[97],这可简称作近亲性虐待[98]。它是多年来得到最多文献记录的近亲性行为,尤以涉及父亲-未成年女儿及继父-未成年继女的为多,其馀的则大多牵涉到母亲或继母[99]。大部分研究都发现与生父相比,继父有较大机会从事这种行为。一项针对居于三藩市的成年女性的研究发现,17%承认曾被继父性虐待过,与之相比只有2%承认受到生父性虐待[100]。父亲-儿子性虐待较少在记录中提及,且因为人们较不愿报告之的缘故,所以实际数字尚是不明[101][102][103][104]。要准确获得近亲性虐待的盛行率是很困难的,因为人们保有不愿向外人披露的权利。
美国精神病学家茱蒂丝·刘易斯·赫曼在1981年指出,不论从生理学、心理学还是社会学的角度来看,两性受到近亲性虐待时及之后的反应一般会存有差异,并认为在父权家庭中父亲更容易打破乱伦禁忌,对女儿进行性虐待[105]。但基施纳等人在1993年指出会进行父亲-女儿性虐待的家庭有很多类型,包括“父亲掌有较大话语权的家庭”、“母亲掌有较大话语权的家庭”、“混合型”[106]。
美国国家犯罪受害人中心在1992年指出,美国大部分的强奸案的加害人为受害者的家庭成员:
研究显示46%遭受强奸的孩童的加害者为其家庭成员(Langan and Harlow, 1994)。美国大部分受到强奸的受害者(61%)在18岁前受到强奸。29%的强奸受害者少于11岁。11%的受害者遭生父或继父强奸,另有16%受到其他家庭成员强奸[107]。
1999年,英国广播公司指出:“一份新的报告显示,印度跟家人亲近的家庭生活把家庭成员对儿童和少女的性虐待藏于布下。新德里近亲性虐待恢愎及治疗基金会的报告显示,76%的调查受访者表示童年时曾受到性虐待,当中40%个案的施暴者为其家庭成员”[108]。
在临床上,受到近亲性虐待的儿童大多会于日后面临低自尊、不能维持亲密关系、发生性功能障碍的后果,此外也有较高机会患上焦虑症、创伤后压力症候群、重度抑郁症、边缘性人格障碍、物质滥用障碍、恐惧症等精神障碍[109][110][111]。
不过在少数极端例子下情况可能并非如此。例如詹姆斯·A·蒙特莱昂内(James A. Monteleone)曾在1998年的《探索及预防儿童虐待 一本赠给老师和亲属的指南》中,记录了其跟一位爱上了强奸自己的父亲的女性的对话[112];心理治疗师史蒂芬·雷文克隆曾遇见一名在12岁以前会跟父亲发生性行为的女性,她因父亲跟自己疏远后感到寂莫,而开始进行自伤行为,最后形成习惯[113]。
虽然成人和儿童之间的近亲性行为通常以成年人为加害者,但也有少数儿子性侵犯母亲的案例。涉事人通常处于青少年中期至成年人早期,并会使用肢体暴力迫使母亲就范。虽然该些母亲可能遭指责诱惑儿子从事之,但证据所揭露的事实往往相反。该些母亲往往由于受到受害者责备这一现象的影响,而认为自己需对这负上一定负任。[114][115]
兄弟姊妹儿童时期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被认为是较为普遍的。[116]根据卡瓦纳·约翰逊和托尼于1995年的说法,40%至75%的儿童会在13岁前有某种性行为的经历。[117]当年龄介于三至六岁(性蕾期)的儿童在探索身体特性和性别角色时,[118][119]由于多数兄弟姊妹的年龄和关系通常相近,因此他们互相进行性探索的机率相当的高。[120]兄弟姊妹们会相互触摸、互相裸露,甚至尝试模拟的、非插入式的性交、触摸下体等方式进行性游戏。[121]性游戏的进行通常会随著儿童上小学后渐渐减少,直到八或九岁,当他们开始意识到性唤起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色情感觉时。[121]
1980年,美国社会学家大卫·芬克尔霍在对六所新英格兰796名学院生和大学生中的一项调查中,发表了对兄弟姊妹性行为的分析,其指出有15%的女性和10%的男性有某种涉及兄弟姊妹的性经历,爱抚和触摸生殖器为所有年龄段中最常见的性行为。其中四分之一兄弟姊妹从年龄差距大,以武力形式逼迫等,被认定为是性虐待。[122]
在受到强迫、不平等及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况下,则可视为儿童对儿童的性虐待。心理学家认为这是最普遍的家庭内虐待。[123]其中,年长兄姊对年幼弟妹实施性虐待为最常见的兄弟姊妹性虐待形式。[99]。
以虐待兄弟姊妹为实而行使的近亲性行为常见于家长对子女的情绪支援欠佳的家庭内,当中较年长者会以虐待年幼者来巩固自身的权力[124]。父亲时常不在管教子女这点为哥弟虐待姊妹的风险因子[125]。这类型的虐待会增加受害者患上进食障碍、抑郁症、物质滥用障碍的机会[125][126]。
尽管成年间合意的近亲性行为并没有广泛在文本上提及[127],但现有证据指其确实存在,且实际数字可能远超人们预期[127]。存于专题网站及网路聊天室之上的记录可以佐证之[127]。
此一类型的近亲性行为跟儿童性侵犯及强奸有著明确的区别[127],但许多司法管辖区仍将成年人间合意发生的近亲性行为定为非法[128]。蒙纳士大学犯罪学高级讲师詹姆斯·瀚思曾和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的前家庭性活动法应对者[129]一起探讨为何即使所有近亲成年人知情同意地发生性关系也好,《欧洲人权公约》也视之为犯罪(事件经过见此)[130]。他同时认为即使是成年人知情同意的近亲性行为,立法者也会使用话语来诱使读者把其视为不道德及犯罪[131]。
《卫报》引述了一名参与过近亲性行为的人的亲身说法,他指出:
你不能控制你爱上谁,就这样堕入爱河。我爱上了我的姐妹,但我并不感到羞耻……我只能对爸妈说声抱歉,且希望他们能为此感到高兴。我们彼此相爱,因此情况并不像一名成年人肏一名3岁小孩般恶心及邪恶……最重要的是我们彼此同意。我们并不是他妈的变态。我俩已拥有世界上最美丽的事物[127]。
《蓝灰》的威廉·萨勒坦把成年人间合意的同性性行为跟近亲性行为牵上法律关系[132]。他引述了2003年美国参议员兼共和党人里克·桑托勒姆对美国最高法院一宗非常态性行为法(sodomy laws)案件的评论:
“如果最高法院说你有权在家参与任何形式的合意性行为,那么你就有权重婚、有权跟多个配偶结婚、有权乱伦、有权通奸。”[132]
萨勒坦认为不论在法律上或道德上,两者都不能看出任何的差别,因此成年人间合意的近亲性行为应受到私隐法保护[132]。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的法律系教授尤金·沃洛克也有类似宣称[133]。萨勒坦在一篇2010年的文章上称近亲性行为是一件坏事,因为它会透过往家庭引入性张力的方式来破坏家庭[134]。不过对于破坏家庭论证,香港性教育促进会创会会长[135]、支持单配偶制和多配偶制并行[136]的吴敏伦回应道贫穷及通奸同样会带来家庭问题,但就前者而言没地方禁止穷人成家[12];后者则不少地方没有另立法规禁止[137],并表示他曾听闲母亲因病不能进行性行为,女儿因同情不愿跟外人发生性行为但有性需要的父亲,而主动跟其发生之的情况,指在这种情况下家庭反变得更为和谐[12]。《立场新闻》哲学版主编彭捷则以互不知对方为自己的近亲,然后结婚生子的情况为例,证明在某些情况下禁止近亲性行为反会破坏家庭稳定[13]。
西格蒙德·弗洛伊德认为子女拥有发生近亲性行为的情结。他把此一理论称为伊底帕斯情结,这取自古希腊悲剧《伊底帕斯王》的主角伊底帕斯。根据他的理论,男孩的自我渴望独占母亲的爱,但在日后渐渐明白到父亲早已占有它,因此视之为竞争对手看待;同时由于害怕被父亲阉割而渐渐抑制起相关欲望。最终使自我在无意识底下跟父亲同化,升华至超我——弗洛伊德因此认为伊底帕斯情结在自我的发展当中有着关键的角色。他同时认为授乳等母亲-幼儿行为带有一定的性意味[138],并指很多欲望皆是受死亡驱力所驱使。日本的精神分析学家向井雅明解释指,死亡驱力的欲望对象可以是无形的,也可以是具体的物体,比如母亲的乳房[139]。
但是这一理论受到布罗尼斯拉夫·马林诺夫斯基的指责,指其是以父权制社会为思考背景,在母系社会中难以发生。他同时指责伊底帕斯情结只以印欧语系社会中的既定家庭印象为前提[140]。而在很大程度上反对伊底帕斯情结的精神分析学家阿尔弗雷德·阿德勒和卡尔·荣格也因此离开了弗洛伊德的派系。前者认为伊底帕斯情结只能在一部分人身上看到;岸见一郎指他较为亲近父亲[141]。此外,尽管弗洛伊德和荣格都以神话来分析近亲性行为,但弗洛伊德在分析相关性幻想时却比荣格分析得要弱。后者会把近亲性行为视为现实议题看待,并另有一套成因的解释[142]。根据原型心理学派的帕特里·夏贝瑞之说法,近亲性行为会使处于原型领域的大门打开[143]。弗洛伊德相信神话是历史经扭曲及虚构化后的产物,所以在某程度上可以证明古人拥有发生近亲性行为的欲望[144]。弗洛伊德在《压抑》这篇论文中,分析了一例对狼恐惧症的个案,探讨这样是否象征了当事人对父亲的态度[145]。
也有研究者像雅各·拉冈般,从话言角度分析伊底帕斯情结,而不从性质上分析[146]。拉冈对伊底帕斯情结有以下分析:最初有母亲、儿子以及一根象征意义上的阴茎(φ),然后父亲出现,对儿子阉割(- φ)。形成父亲、母亲、儿子和阴茎(Φ)各一的结构[147]。但在1972-1980年的拉冈研讨会上,其主张伊底帕斯情结为实体界、象征界及意象界三界混合的构造[148]。拉冈认为伊底帕斯情结是为了把“性的死胡同”合理化而诞生出来的;虚构的欲望抑制记忆并不是为了把想像的事物化成可以整理的事物而存在,而是为了保护实体界[149]。梅兰妮·克莱因认为,超我所抑制的是伴随近亲性虐待而出现的破坏欲望,但结果却把性欲连同在一起抑压[150]。此外伊底帕斯情结也跟爱德华·韦斯特马克所提出的韦斯特马克效应有冲突,后者指出自幼生活在一起的人不会对对方有性欲[151]。弗洛伊德则回应指若韦斯特马克效已足够阻止近亲性行为的发生,那么现实上就不会有法律禁止近亲性行为[152]。
仲正昌树指出弗洛伊德可能是对伊底帕斯情结没有信心,所以才在1923年的《自我与本我》中并没有把其视为概括性理论看待[153]。20世纪早期的医师乔治·果代克的意见跟弗洛伊德一样,认为儿子对母亲的性冲动的本质跟同性恋是一样的[154]。
布罗尼斯拉夫·马林诺夫斯基在1927年出版的《两性社会学:母系社会与父系社会底比较》中写出了自己的观点:乱伦禁忌促成了外婚制的诞生[155],此外其也能减少家庭成员之间的纷争及敌意[156]。不过批评指其无视了美拉尼西亚的父女性关系并不受到外婚制的限制[157]。人类学家兼结构主义者克劳德·李维-史陀则关注接受交错从表婚,但视平行从表婚为禁忌的社会——以此推论乱伦禁忌是为了鼓励外婚制,把外婚制是为了将自身一族的女性赠给他族的理论体系化。这一理论把外婚制视为婚姻制度的规则,并借由它来使女性在家族间交换,令社会得以建构起来[158]。在把家族视为公众事务的社会中,相关规则会变得更为复杂。而在拥有庞大财产的家族中实行外婚制,便会引来外戚把财产分薄,于是他们便会为了保有绝对的地位优势而进行近亲婚姻——这一理论已有例子证明。有解释指王室内会进行近亲婚姻的原因是为了防止权力分散[159],但有研究者指责这一理论把女性视同货币看待。克劳德·李维-史陀认为即使如此,女性也有很高的价值;也有批评指这一思考方式间接反映了男女不平等的思维[160]。另有研究者以日本历史上的族内婚为例,指在这种情况下父系和母系的差异不大,且女性的继承权也不一定会被否定[161]。
此外有论点认为近亲性行为的印象是为了维持婚姻秩序而虚构出来的。法国哲学家吉尔·德勒兹与心理学家菲利克斯·伽塔利合著的《反俄狄浦斯》指出,母亲和姊妹皆分别为了遵守不同的秩序而不让自己发生近亲性行为。跟以白人为主体的殖民者共存和延续的原始社会体系,与“有生产力的无意识”及“欲望机器”之间的界限,使得人们出现对近亲性行为的固定印象。他们同时认为它不可能被另外的印象所替代[162]。大城道则在2013年指出,尽管可从阿肯那顿跟女儿结婚及安赫塞娜蒙跟儿子结婚等事例证明,在古埃及王室近亲结婚并不罕见,但这并不反映当事人的性偏好[163]。虽有著像布朗尼斯劳·马凌诺斯基和乔治·默多克般,认为禁止近亲性行为对维持家庭而言是必要的研究者,但原田武指出这对古埃及王室而言只是理想[164]。马凌诺斯基也提及一位部下因想迎娶一位跟父亲有性关系的少女,而寻求他帮助的事[165]。某些游牧民族在毡帐不能够容纳所有家庭成员时,会把某些人交给别的家庭照顾。而在他们跟远方部族交战时,会把对方的女性家庭成员掠夺为妻子,故此在这一情况下便可能出现近亲性行为[166]。伊曼纽尔·托德指出,在阿拉伯国家内婚制是一件很普通的事,但这样会难以立国。因此他称萨达姆·侯赛能够手握多个部族联合起来的军队及建立国家是一件很不寻常的事,并指责美国入侵伊拉克、推翻当地政府,因为这使得伊斯兰国有机会崛起[167]。托德还批评安格拉·默克尔容许叙利亚难民入境,但却不容拥有内婚习俗的叙利亚人跟堂表亲结婚的做法。指其即使在经济上合理也好,在人类学的角度而言也是不合理的[168]。
中国古代儒家思想盛行,大众因受到其影响,而出现同姓(同一宗族)不婚的习俗。这一习俗于后来影响其他国家。朝鲜的高丽王朝及元朝的忽必烈皆受到这一理念的影响[169]。但是由于朝鲜的巫教和佛教没有渗入儒家思想的缘故,所以人们继续实行继兄弟姊妹婚[169]。不过在朝鲜王朝时,情况开始出现变化:满人建清,把同姓不婚的法律废止。朝鲜受到小中华思想的影响,把自身看成正统中华文明的继承者,视明朝的法律为榜样效法之,引入同姓不婚的法律,此对后来的大韩民国仍有影响[169]。日本皇室愈往后愈不见近亲婚姻的原因也可能在于其受到上述概念的影响[170]。
池田信夫在与与那霸润的对话中表示,以前中国的战争日益激烈的同时,中央集权的程度也愈演强烈,结果形成了父系的外婚制;但与那霸润认为因池田信夫是一名经济学家的缘故,才会这样想,并指日本的后醍醐天皇也是十分专制的,但日本始终没形成中国那样的制度。他认为应该更关注从历史或社会角度出发的观点。与那霸润认为中国的外婚制是因为需要更多的人才去参加科举而诞生的[171]。托德指出,实行外婚制的地域较易接受共产主义,并指中国大陆及俄罗斯即使实际并不实行共产主义也好,也有这样的偏向[172]。
19-20世纪的民俗学家南方熊楠认为,佛教之所以反对近亲性行为,是因为释迦牟尼所身处的时代近亲性行为较为常见[173],其祖先当中也有兄弟姐妹婚的例子[174]。《陀罗尼杂集》记载了一款释迦牟尼会使用的陀罗尼,他以此消去前世杀父及跟母亲发生性行为的业[175]。濑户内寂听认为释迦牟尼为了把像莲华色比丘尼(在其丈夫跟母亲外遇后出家)般的女性纳入佛陀教,而彻底戒除淫念的举动是十分正确的[176]。除此之外,佛教分裂成上座部和大众部的原因在于曾跟母通奸兼杀父的大天所提出的大天五事,当中可能包括其对射精这一烦恼的见解[177]。藏区的怛特罗密教认为可透过从母亲、姊妹或女儿身上满足爱欲,来使人开悟[178][179]。佛教当中已有三藏法师迎娶姊妹为妻的例子[180],日本平安时代的佛教说话集《宝物集》中指出,曾跟亲母通奸的明达律师和娶了女儿为妻的顺源法师也在追求极乐往生[181]。不过南方熊楠认为由于佛典中有关近亲性行为的描写较引人注目的缘故,所以顺源法师和明达律师等人物故事也可能只是参典创作[182]。
日本的《古事记》中出现“上通下通婚”这一用语[183],后世有评论指这跟当时日本禁止亲子间的性行为的法律有关[184]。本居宣长认为,当时亲子间的性行为的正确用语为“祖子婚”,而不是没这层意思的“上通下通婚”[185]。桥本治认为从亲子丼等替代用语能看出,近亲性行为在日本不是禁忌,而只是人们在道德上对此有顾虑[186]。日本神话中开天辟地的神祇伊奘诺尊和伊奘冉尊为兄妹关系,有说法指他们俩因打破禁忌、进行近亲性交,而生下发育不良的畸形儿蛭子神,并受到天罚。不过他们在躲避大洪水后成功存活——这可能是隐含著“即使近亲性行为不可避免,也应主动克服禁忌”的意思[187]。
汉语以带含破坏人伦道德之意的“乱伦”来表示近亲性行为的一大原因在于武则天——她以儒家的角度来看待一位男性跟两名女儿皆保有性关系的听闻,指这跟禽兽没有区别[188]。唐玄宗第十八子李琩之王妃杨贵妃于后来成为了唐玄宗的后宫。其后唐玄宗为了避免非议,而入宫观[189]。拉丁语中用以表示近亲性行为的“incestum”有“不贞洁、不纯洁”之意,德语的相关用词“Blutschande”则有“对血的亵渎”之意[190]。
部分宗教的经文明确反对近亲性行为。在《旧约圣经》的利未记第18章第6-18节中,耶和华明确表明其反对近亲性行为,范围涵盖姻亲。社会学家桥爪大三郎认为《申命记》第23章第1节中有类似不可损害父亲的性的规定,所以其有应尊敬地“跟父亲在一起”的意思[191]。据旧约创世纪第19章所载,罗得的两名女儿在跟罗得性交后怀孕。神学硕士佐藤优认为这一故事很异常,且可能间接反映了在当时近亲性行为并不是禁忌[192]。中村典子则较关注两名女儿为免绝后而进行近亲性交这一点,指此一故事间接反映了同性恋比近亲性交还要罪孽深重的思维,但对于很多人而言却是相反[193]。此外也有赞同近亲性行为的宗教,例如非洲马拉维中有信仰认为跟母亲或姊妹性交能帮助他们战斗[194]。琐罗亚斯德教认为父女婚、母子婚、兄弟姐妹婚是善行中的善行[195],这在该教中称为“Xwedodah”[196][197][198]。 伊斯兰教规定一名男性不能与“其父之妻、其母亲、义母、继母及其子女;其父母的姊妹;其姊妹、继姊妹、义姊妹;侄女;其女儿、继女儿、义女儿”存有性关系[199][200]。堂表亲婚在伊斯兰教社会是能够接受的[201]。
南方熊楠认为《大乘造像功德经》中也提及到,若身穿女装的男性跟拥有血缘关系的女性性交,那么因此而满足的女性便会于下世转生成男性[202]。《池北偶谈》中描写了岳母对妻子有性欲,兼发生了性行为的场景。南方熊楠认为尽管也有拥有男性性器官的女性,但这一故事只是关于精神上的男性化[203]。
此外有宗教认为近亲性行为在未来会广为人接受。犹太密宗派先知加沙的拿单指在沙巴泰·泽维弃教以后,将由《古兰经》取代摩西律法支配世界,成为弥赛亚前的世界,继使当时规范的有效性减退,令人们不再重视所有的性禁忌(包括乱伦禁忌)[204]。
尽管印度教的《梨俱吠陀》称近亲性行为为罪恶[205],但性力派容许兄妹婚、姊弟婚,耶稣基督后期圣徒教会也同样如是[206]。性力派认为近亲间的性交为最高层次的性关系,有助于使当事人达到更高的境界[207]。
除了使血统在骨品制度之下得以延续下去之外,新罗王族重复进行近亲婚姻的理由还包括避免咒力减退[169]。
巴厘岛和萨摩亚的人民相信,不同性别的双胞胎会在母亲体内进行近亲性行为[208][209]。前者更会因此容许兄弟妹姊间的性行为[64]。后者的贵族会进行姊弟婚[210]。
性社会学家潘绥铭和黄盈盈在《性社会学》中指出,中国的骂娘话(比如“他妈的”、“靠”)既为人们灌输乱伦禁忌,也为该禁忌的体现。因为其隐含著别人或自己不可跟母亲发生性关系之意。而其之所以能够侮辱到被骂者,则是因为其至少暗示了被骂者违反了某种道德规范或禁忌[211]。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反对近亲性行为,除了因为它很少产生良好的后代之外,还指其特显人的兽性[212]。他指即使有对近亲性行为较为宽容的社会(比如希腊社会接受兄妹、姊弟间的婚姻),他也不接受父母和孩子间、祖父母和孙儿女间的性行为[213];兄妹姊弟间的性行为则有时能够接受[212]。
斯多葛学派中不少论述皆认可近亲性交[214]。斯多噶学派哲学家季蒂昂的芝诺认为“母亲的一部分跟自己的一部分磨擦并不是一件奇怪的事,谁也不会认为自己触摸母亲的其他身体部位是一件奇怪的事”[215]。同属斯多噶学派的克律西波斯也认为父女、母子、兄妹姊弟一起做孩子是没有问题的,如同许多人正当地进行的般[216],他同时相信只要能证明不违反自然,姊妹、母女间的性行为也是可以接受的[217]。吉尔·德勒兹在《意义的逻辑》中指出,克律西波斯跟犬儒学派的第欧根尼拥护近亲性行为的论点事实上是有著“在较深的层面上,物体是连在一起”的思考前提[218]。第欧根尼事实上就如俄狄浦斯般,家族关系十分混乱,甚有说法指其连分清狗和驴的想法也没有[219]。
刘邦曾听问有关其部下陈平私通嫂嫂的诋毁,怀疑起其起来,于是召来推举他的魏无知,责问他。魏无知指他只关心才能,而不关心品行。陈平因此一回答,而得以继续在刘邦之下工作。陈寿在《三国志》中记录了这项事迹[220]。
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的“共同体的法则”中引用了《安提戈涅》的一幕,当中俄狄浦斯的母亲兼妻子伊俄卡斯忒在跟他们俩的女儿安提戈涅谈论血亲间的爱[221]。黑格尔在家庭关系中较为重视人伦本质的可能性,所以其较重视夫妻、兄妹及姊弟[222]。在论及男女关系时也谈及了兄弟姐妹间的男女关系,他指兄弟姐妹拥有血缘关系,所以会使两方稳定及平衡,不会对彼此有欲求,尊重个体的独立自主性,因此其预测当妹妹或姐姐为男女关系的女方时,会较为符合人伦的本质[223]。此外由于兄妹、姊弟的关系是平衡且没欲望的,所以没有东西能够补偿失去弟兄的姊妹,姐妹对弟兄的义务也是最美好的事物[224]。有评论认为黑格尔由于与妹妹克里斯蒂安建立了激烈的依恋关系的缘故,所以忽略了其他家族和夫妇[225]。克里斯蒂安很爱慕黑格尔,使得她于后来嫉妒他的妻子[226]。吉本隆明的观点以黑格尔的兄弟姐妹论为延伸,认为在一个家庭内兄妹、姊弟不论相隔多远也不会损害关系,与之成伴侣的幻想也是保有此一本质。且兄妹、姊弟间自发的性行为有可能使他们之间的角色化为“男性”和“女性”[227]。另一方面,朱迪斯·巴特勒认为安提戈涅只是在遵从众神的法则行事,不能理解黑格尔为何从此论及共同体的法则[228]。仲正昌树解释指,这里巴特勒的思考前提为安提戈涅本身是近亲性交所生的。所以对于伊底帕斯而言,波吕尼刻斯和安提戈涅也是弟妹[229]。
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家夏尔·傅立叶于《爱的新世界》(Le Nouveau Monde amoureux)中拥护旁系血亲之间的性行为[230]。他认为社会的家庭制度理应废除,使得近亲性行为能够得到许可,并应把孩童交给托儿所,由整个社会负责照顾[231]。
埃里希·弗罗姆把恋尸、自恋、近亲性行为三种倾向的混合称为“堕落综合症”,并指阿道夫·希特勒为此一理论的典型例子[232]。希特勒虽认为需守护民族免受梅毒及犹太人的侵蚀,但弗罗姆指他在《我的奋斗》中表现出对近亲性行为的执著[233]。毛泽东14岁时因父亲毛贻昌对其叛逆态度十分不满,所以安排其跟毛泽东的远房亲戚罗一秀包办结婚,罗一秀亦曾表明不愿成婚的意愿[234]:12[235]:23[236]:111-112。有研究认为,毛泽东这段婚姻使得他“激烈的主张妇女权利”,表现为开始撰写批评中国传统家庭关系的文章,主张婚姻不应由社会或家庭压力主导,而是爱情主导[234]:23。米歇尔·福柯在《性经验史第一卷:认知的意志》中表达了其观点:原本家庭是以婚姻的形式把性欲封印起来,但西欧的家庭自18世纪以来便成为感情与爱的必要场所,性经验出现的特殊场所,所以其一开始就是“近亲性行为的”,并指只要婚姻制度继续存在,乱伦禁忌便不会消除[237]。
哲学家小川仁志认为,若社会贯彻彻底尊重个人自由、限制政府角色的自由意志主义的立场的话,那么就会变成没有婚姻制度,只要合意地进行近亲性行为就没有问题的社会。不过他不认为“惹起其他人厌恶”的事能够称为自由。此一观点于后来受到了批评[238]。鹫田小弥太认为,人类若不受规管,那么便会出现无尽的欲望,所以社会才会把杀人、近亲性行为、食人视为禁忌[239]。
精神科医师高桥和巳以受父亲性虐待的女性的故事作引入,解释提出“人们对同一现象有不同认知”的认知论[240],及提出“人的存在意义跟外部评价难以分割”的本体论。他指出后者因为是以跟社会的联系为前提,故此其所得出的结论一般会跟自己所认为的不一致[241]。
生态学家今西锦司认为人类的乱伦禁忌是避免进行近亲繁殖的猿类演化成人类后所遗下的产物[243]。并指在文明社会中存有大量生育控制手段,也有隐蔽场所予人进行性行为,所以相关禁忌理应舍弃。他相信乱伦禁忌实为古代村落社区的禁忌;在性自由的文明社会时代,母儿间、父女间以及兄弟姐妹间的性行为不应受到指责[14]。后来此一观点受到伊谷纯一郎的批评,因为他相信相关禁忌是社会建构的[244]。中村美知夫指出,当时灵长学家西田利贞的立场与今西锦司相近[245]。
灵长学家山极寿一在跟三浦雅士的对话中,引用了伊谷纯一郎于1972年出版的《灵长类的社会结构》,当中提及避免进行近亲性行为为灵长类动物的社会基础,后来这一假说的针对对象已扩大至所有哺乳类动物[246]。山极寿一同时指出,尽管灵长类动物的雄性一般会以离群的方式来避免近亲交配,但对于类人猿的情况而言,反是雌性会离开上一代,所以这一规则并不适用。虽然不论雌雄,长臂猿和红毛猩猩的后代都会离开上一代,但大猩猩会留下一部分雄性在群内,黑猩猩和倭黑猩猩的父糸社会色彩较为鲜明——雌性离开群体,只留下雄性[247]。此外,当大猩猩的雄性后代留下时,其便跟父亲为交配对象而竞争,这个时候它们通常会选择离开,但也有利用父亲不与女儿交配这一点的后代,选择与之交配,继续留于群内[248]。2015年,史密斯等人在《科学》上发表了一项研究,证明近亲交配有助于非洲中部山地大猩猩的生存[249]。
在2003年,平山朝治指出,尽管现实上存有尚未性成熟的倭黑猩猩和黑猩猩跟母亲性交的例子,但在其性成熟时就不会再跟其性交。不过他提出的假说指幼态延续会使母亲错误认为其还是未性成熟的,继而跟其交配[250]。实际观察过倭黑猩猩母子的类交配行为的桥本千绘和古市刚史指出,进行这一行为的倭黑猩猩母亲所显露出来的模样看上去较像希望儿子能停下来[251]。
桑村哲生指出,雄性小丑鱼在没有雌性与其交配时,就会性转换成雌性,跟未成熟的雄性交配,亦即对于该些未成熟的雄性小丑鱼而言,它们可能会跟化为雌性的生父成为配偶[252]。元村有希子和桑村哲生一同指出,视“父子相爱,然后生孩子”为问题的价值观并不适用于鱼类,只适用于人类社会[253]。
分子人类学家尾本惠市于2017年批评山极寿一的理论,指出即使一般而言动物不会认为近亲拥有性吸引力,但也存在不少特例[254]。中喙地雀、歌带鹀、草原犬鼠及其他类人猿也有近亲交配的例子,所以其推测一定数量的近亲交配可能对整个种群而言是有益的。这一理论先认定近亲交配会使后代携带的基因拷贝较接近自身。因此若近亲交配所诞生的后代跟非近亲交配的一样多,某套基因便能透过前者更广泛地以接近原本模样的方式传开。此外其也以近亲交配一般较非近亲交配早开始为依据,判断近亲交配的个体繁殖成功率高于非近亲交配的。现代社会堂表亲的结婚年龄一般比非血缘者的夫妻为低,所以堂表亲夫妇往往会产下较多的孩子。罗马时期的埃及兄弟姐妹婚也可能存有较早结婚的趋势。人类以外的动物也同样如是,歌带鹀甚会在繁殖年龄开始以前就进行近亲交配。东京大学大学院理学系研究科教授青木健一指出,这一理论是将近亲交配放在族群生物学的视角中,认为种群中存有一定数量的兄弟姐妹交配繁殖会使种群受益,构建“一定数量的兄弟姐妹配偶会令种群受益”的演化模型。最后他认为上述条件可能已足以使种群朝这一方向演化[255]。
人类已知数种蜱螨、蛲虫等昆虫会进行近亲交配。寄生于外米拟步行虫的螨虫所产下的幼虫雌雄比为约50比1,由于它们的移动范围很小,很少跟其他同种外族见面,所以雄性后代会跟姊妹交配[256]。除此之外,温带臭虫(床虱)也会进行近亲交配,当一只雌性臭虫成功怀孕产子时,其后代便会互相交配,进行大规模繁殖[257]。就哺乳类动物的情况而言,人类已观察到缟獴的父亲会跟其女儿交配。这可能是因为这比在寻找其他群体的过程中死亡的风险为低[258]。酒井仙吉指出,就鸡的情况来说,近亲交配会导致受精率下降,而同样的现象也会出现在人类身上[259]。
近交系数(F)可用于表示基因座上任意两个源于共祖的等位基因的相同概率[260],比如兄弟姐妹间因性交而怀孕的情况下,该胎儿的F值就等于0.25[261]。然后若下一代重复进行近亲繁殖,F值就会变得更高。一队西班牙遗传学家团队为了计算卡洛斯二世的F值,而追溯了16代,获得3000多人的数据。最后结果为0.254[261]。此外在2015年12月于英国进行的“千人基因组计划”中,研究者研究了2500名研究对象的核酸序列,他们分别来自26个国家。尽管一开始没有计划找出他们是否近亲所生的,但计算近交系数后的结果显示,3名研究对象的生父母为叔侄,1名的生父母为半血的兄弟姐妹,3名的生父母为亲兄弟姊妹,8名的生父母为亲子关系[262]。
因近亲性交而诞生的孩子拥有较高的遗传风险——父母的血缘愈相近,合子型便会愈多,生产后代的生物性成本亦随之上升[263]。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就已提出近亲性交不利于因此而诞生的孩子的成长,田中克己在《从遗传学的角度看待乱伦禁忌》(遺伝学からみたインセスト・タブー)一著中估计,在跟他人交配的情况下,所制造出来的后代患上全身性白化症的机会为1/40,000;因亲子、兄弟姐妹交配而制造出来的后代患上全身性白化症的机会则为1/780[264]。
罗宾等人在2002年推测,第一等亲间的后代的遗传风险会从6.8%增加至11.2%(原有的遗传风险已包括在内)[265]。在1971年对捷克斯洛伐克的一项调查中,找来了161名经由近亲繁殖所生的研究对象,当中13名在未满1岁时死亡、30名存有先天性的身体畸形问题、40名于后来患上了精神障碍、聋哑者有3名、3名患上了癫痫[266]。
在非近亲繁殖的情况下,隐性等位基因即使会表达出有害的性状,也会受到显性等位基因所掩盖,令后代不会出现异常。相反在近亲繁殖的情况下,父母会存有一对较接近两方的共祖,因此有较大机会共同拥有同一种隐性等位基因,令后代表达出可能有害的性状[266]。
极少数的基因对生存这一件事是有害的,而当中大多数皆隐于隐性基因中。这是因为若显性基因表达出有害的性状,那么便会不利于后代的生存,使其随自然淘汰。因此因近亲性交而生的孩子拥有较高的遗传风险,出现近交衰退的现象。前述的西班牙遗传学家团队推测,卡洛斯二世患上了远端肾小管酸中毒及对联合垂体激素缺乏症这两种隐性遗传病,后者为PROP1纯合所致的[267]。亚当·拉瑟福德指出,尽管眼皮肤白化症(OCA)为隐性遗传,但西班牙的罗马人当中拥有较多(3.4%)OCA1基因的保有者——这是因为他们较盛行同族结婚的缘故所致[268]。
不过隐性基因不等同必然会表达出有害的性状,其也有可能表达出有益的性状[266];从长远来看,近亲繁殖会使有害隐性等位基因暴露于自然选择的可能性增加,使其在近交种群中得以消去,最终使种群更为健康(具有更少的有害隐性等位基因)[269]。在1943年,丰田文一与仓本政雄发表了一篇论文《富山县血族通婚的频度:第5次农村生活调查报告》,他们在当中引用了别的研究者对1786名部落居民的研究,并指其结果跟自己的一样:虽然部落的后代当中存有不少学业成绩欠佳的,但全部学业成绩良好的后代也是透过血族通婚所生的。他们指出虽有理论认为当家族中不存在有害的隐性基因时,近亲繁殖便不会对后代有害,但在当时并不存在找出有利基因的技术,所以他们结论道从优生学的角度而言,应避免血族通婚[270]。
包括人类在内,会进行有性生殖的动物很多都会避免进行近亲繁殖。研究显示很多人因受到韦斯特马克效应的影响,而对近亲性行为表示嫌恶;在生物学上,人类的乱伦禁忌可解释成他们保有了其他动物避免近亲繁殖的特性[271],或是因观察到近亲繁殖会对后代有不良影响而起的禁忌[156]。但这也可能是跟对亲族的认知有关,遗传性性吸引这一概念显示,在不同家庭成长,并于长大后才初次见面的近亲者有较大机会对对方抱有恋情。佩奇大学的一项研究显示,男性往往认为跟母亲相似的女性较有吸引力,反之亦然[272]。
不论古今,乱伦禁忌都是人类社会中最为普遍的文化禁忌[3],不过是否以法律禁止之及其具体规定则因社会而异[6]。在近亲性行为违法的社会中,一些研究者视成人间合意发生的近亲性行为为无被害人犯罪[7][8][9],因此在法律上也有存废之争,这涉及到公德伦理及私隐等范畴的争议[273]。
中国大陆、俄罗斯、土耳其、西班牙、荷兰、以色列、科特迪瓦、印度、日本、比利时以及阿根廷的法律皆容许成年人或高于最低合法性行为年龄的人之间合意的近亲性行为,成年家庭成员和未成年人或低于合法年龄者间的性行为则多以性虐待之名认定为违法[274][275][276][277][278]。
《中华民国刑法》第230条规定直系或三亲等内旁系血亲之间的性交属违法。但第236条规定需告诉乃论才会追究被告的罪责[279]。
《1964年乱伦处罚条例》(第216章;英语:Punishment of Incest Ordinance 1964)至今,香港法律仍有乱伦罪(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47条和48条),范围涵盖成年人间合意的近亲性行为[12]。至于跟甥侄发生的性行为则不受此罪影响,但却因婚姻条例第181章27条而不能结婚。[280]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于2019年12月5日发表《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报告书,就《刑事罪行条例》(第200章)内的实质罪行改革提出最终建议。建议“对乱伦罪进行改革,使之不分性别;涵盖所有阴茎插入口腔、阴道和肛门的行为以及其他形式的插入行为;并扩大到涵盖有性行为的叔叔(姨姨)、侄女(侄子)、血亲及养父母”。
在新加坡,所有合意参与近亲性行为的成年人皆会触犯乱伦罪。2008年出现了一起成年父女合意地发生近亲性行为的事例。结果父亲潜逃,只留下女儿被控乱伦罪——她是新加坡修改法例后首名被控告乱伦罪的女被告,在2010年控上法庭[281]。最后她获判无事省释,亦即控方可在日后出现新证据后再度控告之[282]。
美国对成年人间合意的近亲性行为的规定因州份而异。密歇根州及新泽西州分别于1974年和1979年废除了乱伦罪,亦即对成年人间合意的近亲性行为不作任何处罚,只处罚以儿童为客体的近亲性行为。不过也有很多州份的法律会对成年人间合意的近亲性行为作出处罚[283]。
1997年,美国的艾伦和帕特因乱伦罪而分别被判入狱8年及5年,剥夺他们对4名子女的亲权。2005年,艾伦向美国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指判决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但法院以“其跟使全国同性性行为合法化的劳伦斯诉德克萨斯州案相比,在本质上存有不同”为由驳回上诉[284]。
在佛罗里达州,成年人跟伯叔舅婶姨姑等合意发生的性行为为三级重罪[285],其他州份通常也禁止该些亲属之间的婚姻[286]。
英国的法律认定即使是成年人间合意的近亲性行为也好,也是违法的[287]。
在当地,近亲性行为通常仅指跟父母及子女、祖父母及孙子、兄弟姊妹间所发生的性交[288],但其后法律上的定义延伸至伯叔舅婶姨姑,以及继兄弟姊妹间的性行为[287]。
法国的刑法并未明确规定成年人间合意的近亲性行为为违法。但在右翼政党人民运动联盟的支持下,只针对以儿童为客体的乱伦罪于2010年正式写入法律[289]。
德国刑法第173条规定直系血亲或兄弟姐妹间的性交为违法。以1912-1924年的数字来计,违反此一法规最多的一年有862人违反之,最少的一年也有227人[290]。
德国的一个案例使当地人民开始反思这罪的合理性:帕特里克·斯塔宾幼时因父亲沉溺酒精而被人领养,在23岁时跟母亲重聚,并发现自己有一个16岁的妹妹。兄妹二人随即相恋,并发生性关系,诞下4名孩子。之后他因此被判缓刑及感化。其后他又分别于2004年4月和2005年11月再次被判乱伦罪,即时入狱——他于是提出宪法诉讼,质疑此罪行的正当性,认为不应对双方同意的性关系作任何处罚[291][292]。其妹妹则被判1年感化[293]。
帕特里克·斯塔宾的律师称,这一关系并没有出现受害者,且若“近亲繁殖会增加遗传风险”可成理由,那么残疾的父母和40岁以上的妇女也应受罚。斯塔宾的妹妹表示:“我只想跟家人在一起,且希望政府和法院能够不管我们的关系”[294]。
此一事件尽管引起了当地人民的同情,但联邦宪法法院始把斯塔宾的诉讼予以否决,理由是这能“避免家庭内的权力差异遭到滥用及近亲繁殖”[291]。不过针对这一理由,也有意见表示其可延伸至所有具权力差异的关系,比如师生、医患,甚至朋友之间,但社会却没有规定他们在上述关系结束后不能发展性关系[13]。
这宗案件之后上交了给欧洲人权法院,结果为支持法院方的裁决,称其没有违反《欧洲人权公约》[292][295]。2014年9月24日,德国谘询机构德国伦理委员会结论道,乱伦罪的目的为“把伦理标准强加于市民身上,限制他们自发的性行为”,故此要求废除针对合意的近亲性行为的刑罚[295]。
16世纪后,以近亲性行为主题的绘画才开始变多起来[296]。《旧约圣经》中罗得跟其女儿发生性行为的情景被阿尔布雷希特·阿尔特多费看中,然后绘画之。亨德里克·霍尔奇尼斯也看中了同样的情景,弗朗切斯科·富里尼则画了女儿被父亲要胁的情景[297]。居斯塔夫·库尔贝在19世纪绘制的作品中,把罗得的眼睛画得跟女儿的相似,特意让人一眼看出他们是父女[298]。
《绘画名画 罪孽深重的旧约圣经》指出,有理论认为含姆看到其父亲挪亚的裸体这一场景,事实上隐含著“挪亚对含姆进行性方面的虐待”的意思。圭多·卡尼亚齐于1645年完成的《喝醉的挪亚》带有微妙的情色感的原因也可能在于此[299]。
威廉·阿道夫·布格罗曾绘画希腊神话中卡诺思因兄弟拒绝自己的求爱,而不断地流泪,最终化为泉水妖精的场景[300]。
喜多川歌麿绘画过多幅关于兄妹、姊弟间的性行为的绘画:他在《绘本笑上户》上写道:“哥哥在跟妹妹做,谁该说什么?”、《会本都功密那倍》则描画了姊弟间的性行为;在《会本色能知功佐》中,画中的哥哥说:“真不愧是我的妹妹,很熟练的样子”,当中两方皆没表现出罪恶感[301]。他还绘画了弟弟一边握著自己的阴茎一边偷看姐姐跟别人性交的场景[302]。
除了喜多川歌麿,胜川春章的《腹受想》也绘画了姊弟间的性行为[303]。溪斋英泉的《美多礼嘉见》描画了儿子在玩弄母亲的乳头的同时,阴茎勃起了的场景[304]。
活跃于19-20世纪的画家埃贡·席勒曾邀请妹妹来担任裸体模特儿,以让自己绘画[305]。这些作品让人们产生他们俩存有性关系的猜想[306]。他们的两亲见他们如此亲密,于是亦产生了同样的猜想[307]。席勒后来对娶了妹妹的妹夫产生妒忌之心[308]。
2009年,李勤为其父亲兼画家李壮平担任裸体模特儿,让其绘画油画《东方神女山鬼系列》,此一系列虽获得了一部分艺术家的赞扬,但却引起部分大众对其之间存有性关系的猜疑。伦理学家袁祖社认为此事不符大众对伦理的认知,诱发负面影响,所以不正确。中国青少年爱滋病防治教育工程发起人李扁指这是思考角度问题,若从艺术家的角度看,此系列可能只看出“美”。李银河认为不应一听到裸体模特儿就想到性及作过分猜想[309][310]。
“吹笛者”托勒密十二世的女儿克娄巴特拉七世拥有“笃爱父亲者”(克娄巴特拉)这一称号,德国学者菲利普·范登堡推测这可能是因为他们发生过性关系[311]。摇滚乐队门户乐团有一首以伊底帕斯的故事为主题的作品——《The End》[312]。
在由朱塞佩·威尔第负责作曲的歌剧《唐·卡洛》中,拥有腓力二世怀疑儿子唐·卡洛斯跟自己的妻子伊丽莎白发生性关系的场景[313]。古典音乐评论家加藤浩子指出,历史小说《唐·卡洛斯》包含虚构的成分在内:唐·卡洛斯跟伊丽莎白事实上并没有发生性关系,两者虽已订有婚约,但在宫廷内的关系也是很差[314]。
让·西贝柳斯的《库列鲁沃交响曲》以芬兰的民族史诗《卡勒瓦拉》中有关库列鲁沃神话的段落为题材,其第三章〈库列鲁沃及其姐妹〉是以库列鲁沃跟其姐妹发生性行为的场面为中心主题,他因此受到了一些批评。西贝柳斯受到埃米尔·左拉等现实主义者的影响,而希望创作不美化英雄及浪漫情怀、较贴近现实的作品,所以才选择以近亲性行为为交响曲的题材[315]。
阿尔奈-汤普森分类法中的510B收录了以动物毛皮隐藏身份的童话故事,德语文学家滨本隆志指这一类童话故事中常以近亲性行为为其题材[316]。比如吉姆巴地斯达·巴西耳所著的童话集《五日谈》中所收录的故事《牝熊》,其大要为身为国王的父亲向女儿求婚后,女儿因不愿与之结婚,而化为熊往森林逃走,最后王子的一吻使其由熊变回人,并跟王子结婚[317]。《五日谈》也收录了夏尔·佩罗所著的《驴驹皮》,其内容可总结为身为国王的父亲向女儿求婚后,女儿披著驴驹皮逃至国外,跟国外的王子结婚[318]。
《格林童话》初版中所收录的《白雪公主》有生母尝试杀害女儿的描写,故此滨本隆志认为其可能跟《驴驹皮》类似,也是父亲爱上了女儿[319]。同为初版所收录的《千皮兽》因描写了父女结婚的情节,而受到了读者批评,最终迫使作者修改内容[320]。该系列原本打算收录的《无手的女孩》中,包含父亲强迫女儿发生性行为不果后,把其胸部和手臂给斩下来的情节。但威廉·格林把当中有关强迫女儿发生性行为的情节删去[321]。
中条省平把日本漫画家竹宫惠子的《风与木之诗》视为现时某些BL流派的始祖——它描述了父亲和儿子间的近亲性行为[322]。竹宫惠子称该套漫画能够得以连载实属不易,且在连载开始后也受到了不少批评[323]。内田春菊的《隐藏的足拍子》(物陰に足拍子)以一名跟嫂子关系很差,且可能跟哥哥发生过性行为的妹妹为主角。中条省平称内田春菊以自身的经历为题材,写成上述作品以及自传小说《Father Fucker》[324]。
几原邦彦分析指,不少虚拟作品皆刻画了兄弟姐妹之间的性行为的原因大多在于“血缘关系为永恒”的错觉,而这间接反映了人们期盼“永远的恋人”[325]。漫画家仙石宽子写道:“NL会使我傻笑(外加注视著该对伴侣);BL会使我产生一种涌上心头的感觉(外加蹲起来);GL则会令我微笑(外加拍手祝福)”,然后她指姊弟或双子间的恋爱会使其同时产生上述三种不同的悸动[326][327]。漫画研究者藤本由香里认为,少女漫画中的近亲性行为可能是基于“想用自己的肌肤去实际感受自己出生前就已存在的家庭成员”的想法而生[328]。高桥裕子则以“投射作他者的自恋感受”及“独立于他人的同族恋”的理解作分析[329]。
本田透于2005年指出,以不存在在现实中的妹妹为“萌”的对象的概念曾一度盛行,比如吉田基已的《恋风》是一部以兄妹相爱为主题,但却较贴近现实的漫画作品。她推测这个概念的衰落是因为其受到了乱伦禁忌的影响[330]。她同时指出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妹妹公主》不同于刻画义兄妹相爱的《美雪、美雪》,前者并没有刻画男女关系,只是以跟妹妹的日常相处为其内容。《妹妹公主》的小说版有以妹妹们的视角来描写,本田透指这可能反映了男人潜意识中的女性性格,亦即阿尼玛。她也认为这种倾向于《圣母在上》中较为明显[331]。
日垣隆指出,对于把姊妹视作“萌”的对象,动漫产业界当中存有“现在没有孩子当然可以轻松面对,但将来成了父亲时该怎么办?”的意见[332]。山胁由贵子认为业界当中真的存有对姊妹抱有恋情的人,并指这就是刻画兄弟姊妹间相爱的漫画和电影能够盛产的原因[333]。槙村怜的作品《Imagine Note》受到其被父亲性虐待的经历的影响[334]。橘润指出,冲田×华的《透明的摇篮》因描写了于妇产科诊所实习打工期间遭遇过的各类社会禁忌议题,而获得不错的评价。当中也刻画了被继父性虐待的严重性,尽管在设定上有些许改变[335]。
畑健二郎称其原本打算在《旋风管家》中描画玛利亚跟同父异母的弟弟绫崎飒的恋爱情节,但为了能使作品继续连载,而把相关设定省略不提[336]。井中だちま的《普通攻击是全体二连击,这样的妈妈你喜欢吗?》以深爱主角的母亲大好真真子为其女主角;而作者尽管使用了大多读者也能接受的设定,但却可能受到轻小说中的女主角应为读者所爱的固有观念影响,令负责编辑也把这部作品评为“相当偏门”[337]。
计算机软件伦理机构在2004年之前曾禁止日本成人游戏刻画有血缘关系者的性行为,于是制作商很多时候会把可攻略女主角设定成义姊妹或堂表姊妹。但亦有厂商会尝试以设定来回避这一方面的规限。比如《心灵导航》采用了近未来设定,容许角色透过化身在虚拟世界发生性行为,并让他们的五感跟角色同步。其主角与实妹曾透过化身虚拟性交;《桑纳托斯之恋 ~淫姊弟相奸~》(タナトスの恋 ~淫姉弟相姦~)采用了在实姐的脑部移植到另一个女人的身体后,弟弟继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设定。《ALMA ~一直伴你身边~》(ALMA~ずっとそばに…~)在规定解禁后推出了重制版,当中加插原版没有的妹妹色情场景[338]。2008年的成人游戏《缘之空》在2010年改编成为电视动画,亦因其对近亲性行为的背德感刻画而引起关注[339]。
不少以成熟的女性为卖点的成人影片皆以继母与继子的性关系为其主题。散文家酒井顺子把《源氏物语》中,光源氏跟其继母藤壶中宫的性关系与其他性描写作比较后认为,人们对此的感受即使在千年后也没有太大的变化[340]。藤木直指出,由于日本映像伦理协会不会许可录有生母跟儿子之间的性关系的成人影片,所以即使真的有这样的作品也好,也会在设定上把两者变更为继母子关系[341]。此外他指出这类作品能获得商业上的成功,是因为日本男性在相关议题上变得更为中立[342]。日本的AV男优森林原人由于在入行4年后有了相恋的女性,而打算辞掉该份工作,但因后继者不能在母子戏中扮演好儿子的角色,所以他受到其他讨厌扮演儿子角色的AV男优的慰留。最后他选择跟女友分手,继续任职AV男优[343]。作家汤山玲子指出,自己和其他女性同辈对“跟儿子性交”这件事抱有坏印象的背后原因主要有二个:一是互联网上所充斥的成人影片,二是这样会使儿子变得就像母亲的恋人似的[344]。
西泽哲提及过“一名女性被观看成人影片中的叔父性虐待”的轶事[345]。非小说作家永泽光雄在访谈中曾让AV女优们阅读以养父和养女的性关系为主题的自传小说《Father Fucker》,当中尽管有女优表示这本书很有意思,但也有女优因能从中看到自己的影子,而对这本小说表示厌恶[346]。AV监督代代木忠回想道,在团块二世世代(1971-1974年)后出生的面试者较多拥有被亲人或熟人暴力对待的经历及性虐待史[347]。代代木忠指在拥有相关历史的AV女优进行过前世催眠后,他才会要其跟扮演父亲角色的男优发生性关系[348]。尽管有批评指该些AV女优只是以演技掩饰创伤,但森林原人认为难以单靠演技作出那样的表现[349]。
女性AV作家AkeMin在《我的女儿是AV女优》(うちの娘はAV女優です,2017年出版)一著中,记录了一名在小六时被父亲体内射精的AV女优的故事,她在出演以近亲性交为主题的作品时才发现那是“近亲相奸”[350]。AkeMin在网上对此事进行连载后,便引起网民质疑“这不就是虐待吗?”,AkeMin对此希望他们能够重视当事人并不觉得这事使其有任何不快的事实[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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