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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各國最高規格安葬重要人士的儀式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国葬是一种依循严格礼仪举行的公开葬礼,用以表彰具有国家重要地位的人士。此类葬礼通常充满隆重的仪式感,结合宗教氛围与独特的军事传统。一般来说,国葬旨在让全体民众参与全国哀悼日,但前提是需取得逝者家属的同意。国葬往往会引发国内外媒体的广泛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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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年12月18日,中华民国国会通过了第一部《国葬法》。
1918年-1925年间广州政权所举行的国葬
1930年9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发第二部《国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并未将国葬规定于法律中。唯一一次国葬为1981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公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名誉主席宋庆龄举行的国葬。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规定,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国家军委主席、全国政协主席等正国级党和国家领导人逝世后可下半旗致哀。此外,中国共产党最高领导人不属于国旗法列出的半旗对象,但历史上也有下半旗的情况,例如1989年逝世的原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胡耀邦。
由于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执政期间废除了领导干部终身制[注 1],自《国旗法》施行以来,除1992年时任全国政协主席李先念病逝,没有其他担任以上职务的国家领导人任内逝世,其他享有下半旗的哀荣的领导人,实际上是按照第十四条第(三)款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作出杰出贡献的人”的名义而享受此待遇[1]。
一些政府参与操办的高规格葬礼有类似国葬的成分,并从下列方面分成等级:
实际举行的葬礼中,规格最高者为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其中毛泽东的遗体并未被最终处理,而是被安放在水晶棺,停灵于毛主席纪念堂,因此严格地说只是悼念仪式而非葬礼)。这三次的讣告都以《告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书》的名义发布,同时报纸刊登巨幅遗像,官方媒体对其逝世和悼念的报道持续一个月至半个月左右,其各主要仪式均有现任最高领导人出席。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举办高规格追悼活动的频次有明显降低的倾向。
根据美国法律,前总统、当选总统和现任总统死后都有资格得到国葬待遇,他们的遗体被安放在美国国会大厦中央大厅接受瞻仰。葬礼的具体安排视遗属的意愿而定。总统指定的其他人士也可享受国葬待遇。2005年黑人社会活动家罗萨·帕克斯去世后,停灵于国会大厦,享受相当于国葬的荣誉。
1926年《国葬令》实行到1945年废除期间,1926年(大正15年)10月21日《国葬令》规定享受国葬待遇为:
享受国葬的人员:
1945年后《国葬令》废除,《王室典范》规定天皇去世为“大丧之礼”,其他无特别的国葬规定。战后唯一举办“大丧之礼”的为昭和天皇;而战后唯二举办国葬的为前首相吉田茂和安倍晋三。
韩国原有两种规格的国家葬仪:国葬及国民葬。2011年,韩国将《关于国葬和国民葬的法律》改为《国家葬法》,把国葬和国民葬统一为国家葬。[2]
国葬是国家为前总统、功勋人士举行的葬礼,一般举行时间为9天。出殡当天,国家机关休息一天。前总统可获安葬于大田或首尔的国立显忠院(类似台湾的忠烈祠)的国家元首墓林。韩国历任总统中,仅有朴正熙、金大中获得国葬待遇。
国民葬规格仅次于国葬,是对社会或国家有极大贡献的人,以全体国民的民义举行的葬礼,政府将承担大部分葬礼费用,但葬仪很大程度上会尊重死者家属的意愿。一般举行时间为7天。出殡当天,全国将设置香堂供民众吊唁,国家机关不休息。大韩民国总统中,崔圭夏与卢武铉二人及朴正熙夫人陆英修身后以“国民葬”规格办理。
苏联历任领导人举办国葬的地点是工会大厦。
克劳斯亲王、朱丽安娜女王和伯恩哈德亲王的葬礼是荷兰唯一被称为国葬的皇家葬礼;以前的皇家葬礼被视为是王室的私人事务。[3][4] 唯一被认为接受过国葬的非王室荷兰人是1927年逝世的约翰内斯·本尼迪克图斯·范赫茨[5]。
接受新加坡国葬者为:
另一种类型的葬礼在新加坡称为国家协助葬。规模及礼遇虽不如国葬,但仍接受公开悼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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