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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英語:Same-sex marriage),或稱為同志婚姻(Gay marriage),是指性別相同的人互相締結為婚姻的關係,當中亦可能會舉辦民事或宗教儀式。婚姻平權(Marriage equality)則是比較符合現今政治面向上的用詞,係指所有人不分性傾向或性別皆享有彼此締結法定婚姻的權利。
目前全世界有36個國家或地區在法律上全國或部分區域允許同性婚姻:荷蘭[註 1]、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南非、挪威、瑞典、葡萄牙、冰島、阿根廷、丹麥、巴西、法國、烏拉圭、紐西蘭[註 2]、英國[註 3]、盧森堡、墨西哥、美國[註 4]、愛爾蘭、哥倫比亞、芬蘭、馬爾他、德國、澳洲、奧地利、中華民國(臺灣)、厄瓜多、哥斯大黎加、智利、瑞士、斯洛維尼亞、古巴、安道爾、愛沙尼亞、希臘。此外,列支敦斯登(英語:Same-sex marriage in Liechtenstein)和泰國將於2025年1月開始允許同性婚姻。
尼泊爾的最高法院發布命令,以「臨時紀錄」的方式登記同性別和第三性的婚姻,直到法律修正後獲得承認。
以色列只有宗教婚姻而無民事婚姻機制,同性配偶以及不同宗教信仰的異性配偶需先在國外結婚,回國登記之後方能獲得承認。2022年7月,中央地區法院裁定,通過美國猶他州在線民事婚姻服務進行的婚姻(包括同性婚姻)在以色列合法,次年最高法院維持了這一裁決。至此以色列的同性伴侶無需出境即可在線結婚。[1] 以色列允許同性配偶共同收養。
2016年經哥斯大黎加提出動議之後,美洲人權法院(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於2018年1月9日公佈了一項保障同性伴侶婚姻權的諮詢意見,預計這將有助於美洲若干國家承認同性婚姻[註 5][2]。
就字面意義而言,同性婚姻指同性伴侶建立民事上的婚姻關係,並享有相應民事和刑事權利,承擔相應民事及刑事義務。但目前,對於跨性別和變性者的結合或因其他性別相關原因受到社會邊緣化的人群,也時常被納入同性婚姻討論的語境。
在可以註冊同性婚姻的地方,同性婚姻的伴侶可以舉行婚禮。但在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地方,可能會有類似婚禮的儀式,該儀式稱為「承諾儀式」;雙方藉此確立兩人關係,互相承諾履行等同或接近婚姻的義務,但這種關係不被任何法律承認或保護,沒有家庭(如子女的監護權,部分同性伴侶會領養子女)、財產(如共同財產、稅務、繼承、遺產稅等)、社會(如醫療保險、探視、代做醫療決定、代行權利、移民等)等多方面的平等權利。
《漢書》記載:司隸解光上奏:「官婢曹曉、道房、張棄,故趙昭儀御者於客子、王偏、臧兼等,皆曰宮(曹宮)即曉子女,前屬中宮,為學事史,通《詩》,授皇后。房(道房)與宮(曹宮)對食。」,應邵注曰:「宮人自相與爲夫婦名對食。」表示漢朝官方對女同性戀自相與為夫婦的行為,予以默認。
再者,對於無性別的宦官與宮女的結合,也稱為菜戶。清代紀昀《明懿安後外傳》:「明之宮人無子者,各擇內監為侶,謂之對食,亦謂之菜戶。其財物相通如一家,相愛若夫婦然。既而妃嬪以下亦頗有之,雖天子亦不禁,以其宦者不之嫌也。」表示官方對宦官與宮女的這種結合關係與財物相通,也予以默認。
《太平廣記》《潘章》篇文中記載的故事發生於三國時期的吳國。潘章與王仲先「一見相愛,情若夫婦」,並共度餘生。當兩人去世之後,「家人哀之,因合葬於羅浮山」[3][4]。西元977年編的太平廣記是對古代小說、筆記彙編,屬稗官野史類的軼聞傳奇性質,其中保存大量古籍文獻。軼聞傳奇雖非正史而可能有虛構內容,但卻能側面反映社會的真實現象[5]。
在清末民初時期,中國各地出現了許多女同性戀的組織,也就是「金蘭契」。金蘭契的習俗規定和同性戀婚姻可謂如出一轍,凡是締結金蘭契的女子,一切婚約均屬無效,男家不得強娶,她們誓不肯和男子婚嫁,且結盟的二女同居,成雙結對,情如夫妻,誓不相負,還會選擇嗣女繼承財產,死後也會被埋在一起,這種形式和同性戀婚姻幾乎絲毫不差。[6]
歷史上第一個被提及的同性婚姻儀式發生在羅馬帝國的早期[7],並通常被用以批評或諷刺的方式被引用[8]。當時的皇帝埃拉伽巴路斯將他一名來自卡利亞的金髮碧眼奴隸希洛克勒斯稱為其丈夫[9]。他還與名為左迪卡斯的運動員在羅馬一場公開的儀式中成婚[10][11]。
342年,基督教君士坦提烏斯二世和君士坦斯一世在《狄奧多西法典》中添加法令(C. Th. 9.7.3),禁止在羅馬帝國進行同性婚姻,並對舉行同性婚姻的人處刑[12]。
儘管在此之前有零星行動,近現代具有社會運動性質的「婚姻平權」運動獲得較為顯著的進展是在1990年代左右。[14][15]
2001年,歐洲國家荷蘭通過同性婚姻立法,成為第一個承認同性伴侶登記婚姻有效性的國家。此後,部份歐美、拉丁美洲國家、南非,以及這些國家的屬地先後立法或經由司法判決承認同性婚姻的法律效力。另外有些國家承認同性民事結合,在權利與義務上與婚姻有同等或近似的法律地位,但不具有「婚姻」的儀式性質(例如,締約時毋需宣誓、分手時程序簡單等等)[16]。2015年6月2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基於憲法保障每個人的自主決定權與平等權,承認同性伴侶登記婚姻的權利。
「同性婚姻法制化」因法律管轄權不同而有各種作法,其方法包括立法機關通過修改婚姻法的表決、憲法法院基於平等原則確立通過同性婚姻的法律裁決,以及民眾在直接投票中(倡議性投票或公民投票)以大多數支持同性婚姻的結果通過。同性婚姻立法是一項涵蓋公民權利、人權、政治、社會以及宗教等範疇的議題[17][18][19][20]。雖在世界各地有各式的宗教信仰社群支持同性婚姻立法,不過不少宗教團體亦因信仰理由而反對。民意調查一貫顯示,同性婚姻在所有已發展的民主國家和一些發展中的民主國家中的支持度不斷上升[21][22][23]。
國家/地區 | 生效方法 | 生效日期 | 共同 收養 |
參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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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荷蘭 | 國會通過,其後女王御准生效 | 2001年4月1日[30] | 可 | 荷蘭同性婚姻 |
2 | 比利時 | 國會通過,其後國王御准生效。 | 2003年6月1日[31] | 可 | 比利時同性婚姻 |
3 | 西班牙 | 眾議院通過,並推翻參議院的否決案,其後國王御准生效。 | 2005年7月3日 [32] | 可 | 西班牙同性婚姻 |
4 | 加拿大 (全國通過) |
法院判決(2003年–2005年) 國會通過,其後女王御准生效。(2005年) |
2005年7月20日[33] | 可 | 加拿大同性婚姻 |
5 | 南非 | 南非憲法法院判決,其後由國會通過。 | 2006年11月30日[34] | 可 | 南非同性婚姻 |
6 | 挪威 | 國會通過,其後國王御准生效。 | 2009年1月1日[35] | 可 | 挪威同性婚姻 |
7 | 瑞典 | 國會通過,由瑞典政府公布生效。 | 2009年5月1日[36] | 可 | 瑞典同性婚姻 |
8 | 葡萄牙 | 國會通過,其後總統簽署生效。 | 2010年6月5日[37] | 可 | 葡萄牙同性婚姻 |
9 | 冰島 | 國會通過,其後總統簽署生效。 | 2010年6月27日[38] | 可 | 冰島同性婚姻 |
10 | 阿根廷 | 國會通過,其後總統簽署生效。 | 2010年7月22日[39] | 可 | 阿根廷同性婚姻 |
11 | 丹麥 | 國會通過,其後女王御准生效。 | 2012年6月15日[40] | 可 | 丹麥同性婚姻 |
12 | 巴西 (全國通過) |
法官判決或州司法監察總局(英語:Corregedor (Brasil))發布命令(2011年–2013年) 巴西最高法院(2011年)及巴西司法委員會(英語:National Council of Justice)判決(2013年) |
2013年5月16日[41] | 可 | 巴西同性婚姻 |
13 | 法國 | 國會通過,其後總統簽署生效。 | 2013年5月18日[42] | 可 | 法國同性婚姻 |
14 | 烏拉圭 | 國會通過,其後總統簽署生效。 | 2013年8月5日[43] | 可 | 烏拉圭同性婚姻 |
15 | 紐西蘭 | 國會通過,其後總督簽署生效。 | 2013年8月19日[44] | 可 | 紐西蘭同性婚姻 |
- | 英格蘭 威爾斯 |
國會及威爾斯議會通過,其後女王御准生效。 | 2014年3月13日[45] | 可 | 英國同性婚姻 |
- | 蘇格蘭 | 蘇格蘭議會通過,其後女王御准生效。 | 2014年12月16日[46] | 可 | 英國同性婚姻 |
16 | 盧森堡 | 國會通過,其後盧森堡大公簽署生效。 | 2015年1月1日[47] | 可 | 盧森堡同性婚姻 |
17 | 美國 (全國通過) |
法院判決或州議會通過(2003年–2015年) 最高法院判決(2015年) |
2015年6月26日[48] | 可 | 美國同性婚姻 |
18 | 愛爾蘭 | 公民投票修憲 | 2015年11月16日[49] | 可 | 愛爾蘭同性婚姻 |
19 | 哥倫比亞 | 憲法法院判決 | 2016年4月28日[50] | 可 | 哥倫比亞同性婚姻 |
20 | 芬蘭 | 國會通過,其後總統簽署生效。 | 2017年3月1日[51] | 可 | 芬蘭同性婚姻 |
21 | 馬爾他 | 國會通過,其後總統簽署生效。 | 2017年9月1日[52] | 可 | 馬爾他同性婚姻 |
22 | 德國 | 國會通過,其後總統簽署生效。 | 2017年10月1日[53] | 可 | 德國同性婚姻 |
23 | 澳洲 | 國會通過,其後總督簽署生效。 | 2017年12月9日[54] | 可 | 澳大利亞同性婚姻 |
24 | 奧地利 | 憲法法院判決 | 2019年1月1日[55] | 可 | 奧地利同性婚姻 |
25 | 中華民國(臺灣) | 大法官釋憲,其後國會通過法案,經總統公布後生效。 | 2019年5月24日[56] | 可[57] | 臺灣同性婚姻 |
26 | 厄瓜多 | 憲法法院判決 | 2019年7月8日[58] | 否 [59] | 厄瓜多同性婚姻 |
27 | 北愛爾蘭 ( 英國全國通過) |
國會通過,過覆議期限而自動生效。 | 2020年1月13日[60] | 可 | 英國同性婚姻 |
28 | 哥斯大黎加 | 最高法院判決 | 2020年5月26日[61] | 可[62] | 哥斯大黎加同性婚姻 |
29 | 智利 | 國會通過,其後總統簽署生效 | 2022年3月10日[63] | 可 | 智利同性婚姻 |
30 | 瑞士 | 國會及公投複決通過 | 2022年7月1日[64] | 可[65] | 瑞士同性婚姻 |
31 | 斯洛維尼亞 | 憲法法院判決後立即生效,並要國會修正法案符合判決 | 2022年7月8日[66] | 可 | 斯洛維尼亞同性婚姻 |
32 | 古巴 | 具合法投票權民眾公投新版家庭法通過。 | 2022年9月27日[67] | 可 | 古巴同性婚姻 |
33 | 墨西哥 (全國通過) |
最高法院判決(2015年)及各州議會立法通過(2010–2022年) | 2015年6月22日 2022年12月31日 [68] |
各州 法律 不同 |
墨西哥同性婚姻 |
34 | 安道爾 | 總委員會通過,兩大公之一的法國總統簽署生效。 | 2023年2月17日[69] | 可 | 安道爾同性婚姻 |
35 | 愛沙尼亞 | 愛沙尼亞國會通過,其後總統簽署生效。 | 2024年1月1日[70] | 可 | 愛沙尼亞同性婚姻 |
36 | 希臘 | 希臘國會通過,總統簽署並公布生效。 | 2024年2月16日[71] | 可 | 希臘同性婚姻 |
37 | 列支敦斯登 | 議會通過,其後王子簽署生效 | 2025年1月1日[72] | 可 | 列支敦斯登同性婚姻 |
38 | 泰國 | 國會通過,其後泰王御准生效 | 2025年1月23日[73] | 可 | 泰國同性婚姻 |
國家 | 地區 | 參考 |
---|---|---|
丹麥自治領地 | 格陵蘭(2016)[74], 法羅群島(2017)[75] | 格陵蘭LGBT權益、法羅群島LGBT權益 |
英國海外領土 | 皮特肯群島(2015)[76], 直布羅陀(2016)[77], 聖赫勒拿島 亞森欣島 崔斯坦達庫尼亞群島(2017)[78], 福克蘭群島 (2017)[79] | 聯合王國同性婚姻(英語:Same-sex marriage in the United Kingdom) |
英王皇家屬地 | 曼島(2016)[80], 根西(2017)[81], 奧爾德尼(2018)[81], 澤西(2018)[82], 薩克(2020)[81] | 聯合王國同性婚姻(英語:Same-sex marriage in the United Kingdom) |
法國海外領土 | 法屬圭亞那(2013), 瓜地洛普(2013), 馬丁尼克(2013), 留尼旺(2013), 馬約特(2013), 法屬玻里尼西亞, 瓦利斯和富圖那(2013), 法屬聖馬丁(2013), 聖巴瑟米(2013), 聖皮埃與密克隆群島(2013), 新喀里多尼亞(2013)[83] | 法國海外領地與本土立法同步 ,參見法國同性婚姻 |
荷蘭海外領土 | 波奈(2012)[84], 聖佑達修斯(2012)[84], 荷屬沙巴(2012)[84]、 阿魯巴(2024)[85]、 古拉索(2024)[85] | 荷蘭同性婚姻 |
澳洲海外領土 | 科科斯(基林)群島(2017), 聖誕島(2017), 諾福克島(2017)[86] | 澳洲同性婚姻 |
美國海外領土 | 波多黎各(2015)[87], 美屬維京群島(2015)[88], 關島(2015)[89], 北馬利安納群島(2015)[90] | 美國同性婚姻 |
挪威特殊地位領土 | 斯瓦巴群島(2009)[35] | 挪威同性婚姻 |
國家/地區 | 生效年 | 共同收養 |
---|---|---|
以色列 | 2006年[91] | 可 |
荷屬聖馬丁(僅限荷蘭本土實行的同性婚姻)[92] | 2007年 | |
美屬薩摩亞(基於尊重婚姻法案) | 2022年 |
國家/地區 | 生效年 | 最新共同收養規定 | |
---|---|---|---|
1 | 捷克 | 2006年[93] | 否[94] |
2 | 匈牙利 | 2009年[95] | 否[96] |
3 | 克羅埃西亞 | 2014年 | 2022年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同性伴侶擁有完全的收養權,但尚未立法。[97] |
4 | 賽普勒斯 | 2015年[98] | 否 |
5 | 義大利 | 2016年[99] | 依個案審查且限繼親[100] ,極少數個案經法院判決可收養非親生小孩[101] |
6 | 聖馬利諾 | 2019年[102] | 限繼親 |
7 | 摩納哥 | 2020年[103] | 否 |
8 | 蒙特內哥羅 | 2020年[104] | 否 |
9 | 玻利維亞 (unión libre) |
2020年(個案) 2023年(全國) |
可 |
10 | 拉脫維亞 | 2024年 | 否 |
- | 百慕達 | 2018年[105] | 可 |
- | 開曼群島 | 2020年 | 可 |
國家/地區 | 生效年 |
---|---|
柬埔寨 | 2015年(某些地區同性伴侶可合法宣誓家庭關係,分享家庭照護及分配共同財產)[106] |
日本 | 2015年 從東京都澀谷區率先由地方政府設立了同性伴侶登記制度,同性伴侶享有部分異性婚姻伴侶的權益(截至2024年7月1日,所涉地區覆蓋日本人口約85%)[107] |
歐洲聯盟 | 2018年(配偶居留權)[108] |
香港 | 2018年(依親簽證) 2019年(公務員配偶福利、合併報稅) 2020年(配偶可以「夫婦」名義申請公屋) 2023年(婚姻的替代性法律框架) |
印度 | 2022年(以同居關係的形式提供有限承認)[109] |
納米比亞 | 2023年(配偶居留權)[110] |
尼泊爾 | 2024年(暫行註冊同性婚姻,尚無實際權利保障) |
南韓 | 2024年(同性伴侶有資格享受國家健康保險的配偶福利)[111] |
儘管少有傳統社會將同性結合視為一種婚姻形式,但根據歷史文本和人類學民族誌,在不同時期以及不同地域的社會,對同性關係的結合有不同範圍的接受程度。而同性之間作為情人眷屬同居生活,乃至締結婚約,在古代的部落民族以及文明社會當中,並不全然毫無蹤影[122][123]。
從中國明清時期,兩個男子拜堂成親的「契兄弟」,到不願出嫁男子,二女同居共營生活的「自梳女」,以及美洲原住民具巫醫身份的雙靈等等,皆可視為古代同性或非異性戀伴侶共同生活的歷史見證[124][125][126]。
歷史上,家族、宗教和政府常常左右婚姻締結的模式[127]。在當代的同性婚姻立法,則由於關係到政府規管婚約締結的身分法,而涉入了公共領域的討論[128][129]。
同性婚姻立法的反對者,通常訴諸傳統社會的婚姻習俗為男女結合之形式,並以生育後代作為婚姻之必要目的,同性雙親不符孩童最佳利益,來反對同性婚姻之立法[130]。
支持者則指出,國家設立的婚姻制度乃是隨時而異的演變過程[131][132][133]。開放同性婚姻使得同志得以和其伴侶進入婚姻制度,並不會影響到異性戀男女結婚共組家庭[134][135]。當今的婚姻制度,也已揚棄過往的嫡長子繼承制觀念,而強調婚約締結為當事人的人格自主決定,讓不願和無法生養小孩的人,以及老年人也能有結婚和再婚的權利[136]。
承認同性雙親與子女的法律關係,有利於孩童權益,對此進行限制反而損害其子女的最佳利益。針對同性雙親與子女所作的研究,也顯示雙親性傾向,並非對兒童發展的影響因素之一,在法律上對此做出差別待遇和限制,乃是基於沒有可靠理由的偏見[137][138]。
國家承認同性婚姻,是實現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憲政主義原則,禁止同志和其同性伴侶進入婚姻關係,反而是基於性傾向或性別做出差別待遇的歧視性制度,剝奪同志組成家庭的基本權[139][140][141]。
同性婚姻的立法,涉及少數人權利與憲法基本權、宗教對非異性戀的態度、婚姻與家庭的社會功能等論辯。其它延伸出來的爭論,則討論共同生活制度是否能有婚姻以外的想像,而得擺脫其長久以來的父權意涵[142]。
不少國際人權宣言文件將婚姻與家庭視為「個人或群體因作為人類,而應享有政府保障的權利」。1948年,聯合國大會在巴黎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其中第16條規定[145]:
以此宣言為基礎,在1954年起草《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於1966年12月16日開放各國簽署締約,鼓勵政府承擔責任,尊重個人的公民、政治等權利。當中,世界人權宣言保障婚姻家庭權利的第十六條規定,出現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二十三條。雖然國際人權公約明示婚姻家庭作為政府應當保障的權利,但對於同性婚姻之立法,是否為締約方所必須之義務,以及此處之婚姻是否涵蓋同性婚姻,有各種不同的觀點。
據2002年「Ms. Juliet Joslin et al. v. New Zealand」一案,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所作出的解釋,人權事務委員會認為公約第23條第2項有關結婚權之規定,未課予締約方有設立同性婚姻的義務。但此案的協同意見書中,Rajsoomer Lallah與Martin Scheinin兩名委員表示,這並不代表這項法律上的差別待遇,永遠不會構成第26條規定「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之違反。並指出公約雖未明訂相關義務,但並未限制國家以任何形式的法律制度(包括婚姻在內)承認同性伴侶關係[146]。另外有些人主張人權事務委員會對此案的論理有問題,並指出2017年後,人權事務委員會就兩項申訴(communications)作成的決定,以及在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裡,敦促國家承認同性婚姻以解決性傾向歧視,似乎反映了人權事務委員會於此案的觀點變化[147][148][149][150][151]。在2024年的 V.W.G. and E.H. v. Albania 案,委員會認定未窮盡國內救濟程序而未受理「國家未承認同性伴侶法律關係」的申訴,有五位委員聯名發表不同意見書,認為該案應得到受理,並主張國家的不作為違反了公約的17(1)、23、26條,單獨或與第2(3)條結合[152]。
參與臺灣2013年和2017年「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的國際人權專家表示:「臺灣法律僅承認異性婚姻,而不承認同性婚姻及同居關係、否認同性伴侶及同居伴侶的許多利益是歧視性的」,並建議台灣政府應當修正民法,給予多元家庭予以法律承認。這些國際人權專家「樂見台灣政府採取行動,計劃將同性婚姻納入法律」,並認為此「將顯現臺灣在對抗性傾向和性別認同歧視上是亞太地區先鋒」[153][154][155]。
雖無明文條約義務,但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事務委員會,數次在國家報告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裡,敦促國家提供同性伴侶的法律承認與保障,以確保各種形式的家庭在經濟、社會權上之平等[146][156]。
審理《歐洲人權公約》的歐洲人權法院認為缺乏歐洲共識,保留歐洲各國是否及如何保障同性伴侶關係之判斷餘地(英語:Margin of appreciation),不課予設立同性婚姻的義務。另一方面,又認定同性伴侶組成的家庭仍須受到第8條對家庭生活的保障,憑藉小幅更新解釋和限縮通案影響力來促成制度變遷[157][158][159]。2015年7月21日,歐洲人權法院在 Oliari and Others v. Italy 案,指義大利沒有同性婚姻,同時亦沒有提供同性伴侶民事結合的權利,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8條:私人及家庭生活、其家庭以及其通訊隱私[160][161]。歐洲人權法院在 Fedotova and Others v. Russia(2021年7月13日判,2023年1月17日大法庭(英語:Grand Chamber of 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對俄羅斯的上訴維持原判)、Buhuceanu and Others v. Romania(2023年5月23日判)、Koilova and Babulkova v. Bulgaria(2023年9月5日判)、Przybyszewska and Others v. Poland(2023年12月12日判)亦作出同樣判決。歐洲人權法院在 Vallianatos and Others v. Greece(2013年11月7日判)、Maymulakhin and Markiv v. Ukraine(2023年6月1日判)除公約第8條外,也援用第14條禁止歧視的條款作為論據[162][163][164][165][166]。
2018年1月9日,位於哥斯大黎加首都聖荷西的美洲人權法院(英語: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Inter-American Court of Human Rights)公佈於2017年11月24日作成之諮詢意見(英語:Advisory opinion),認定按照美洲人權公約第11條第2項及第17條規定 ,同性伴侶享有與異性伴侶一致的平等結婚權利。會員國必須依據公約規定之意旨,立法尊重並保障同性伴侶與其家庭關係所延伸之所有一切權利[167][168][169]。
保障性傾向和性別認同人權的《日惹原則》,其第24條「建立家庭的權利」規定應採取必要措施以確保個人建立家庭,不受到基於性傾向和性別認同的歧視。政府應立法「承認家庭形式的多樣性,包括不由血統或婚姻來定義的家庭」。在未通過同婚或伴侶制度的情況時,至少應做到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同性未婚伴侶,能夠平等獲得異性未婚伴侶所能夠獲得的任何義務、權利、特權或福利。」[146]
澳洲人權委員會(英語:Australian Human Rights Commission)委員Edward Santow,引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6條,指出此一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和不歧視的原則,要求民事婚姻不應僅限於異性伴侶,更該保障至同性伴侶。他稱此為國際人權法逐漸趨向同意的共識[170]。
2015年6月26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奧貝格費爾訴霍奇斯案(Obergefell v. Hodges),基於憲法保障每個人的自主決定權與平等權,判定同性與異性伴侶均應有平等的結婚權利。主張承認同性婚姻才能保護家庭與孩童利益,否認同性婚姻會強化對同性伴侶的污名[171][172]。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多次援引判定禁止不同膚色通婚違憲的深愛夫婦訴維吉尼亞州(英語:Loving v. Virginia)案(Loving v. Virginia),作為在此案中運用平等保護條款和正當法律程序條款的前例[173][174]。
南非(2005)[175]、尼泊爾(2007, 2023)[176]、巴西(2011)[177]、墨西哥(2015)[178]、哥倫比亞(2016)[179]、臺灣(2017)[180]、奧地利(2017)[181]、哥斯大黎加(2018)[182]、厄瓜多(2019)[183]、斯洛維尼亞(2022)[66]等國,以及美國(2003-2015)[184][185]、加拿大(2002-2005)[186]某些州的憲法審理機構,亦判定政府未保障或禁止同性婚姻,違反憲法平等權之規定。南非大法官奧比·薩克斯更指利用民事結合制度成立專法取代同性婚姻,給予「隔離但平等」(Seperate but equal)的保障,是對被區隔弱勢群體人性尊嚴的貶損[175]。
世界各地同性婚姻立法的阻力,通常來自於福音派基督教教會、羅馬天主教教會、東正教教會、大多數穆斯林組織,以及各種帶有文化保守主義或宗教保守主義色彩的宗教團體[188][189][190]。這些反對團體,常站在視「婚姻」為自身所信奉宗教教義或文化規範所有物的立場,認為同性婚姻無法與其所屬的教義或文化相容,而對其立法採取反對的姿態。
然而也有來自佛教[191]、道教或民間信仰[192]、一貫道[193]以及基督教[194]等宗教團體的成員[195][196],主張立法才能鼓勵個人及社會以負責的態度看待婚姻及家庭,進而保障和促成諸多的「社會共善」;另外,這些團體或成員也呼籲正視傳統及經典對於性傾向與性別認同存在著多元詮釋的可能性,建議透過對話形成切合當下處境、與時並進的信仰教導[197]。
其它信仰的宗教組織,例如印度教美國基金會(Hindu American Foundation(英語:Hindu American Foundation))[198]、澳洲印度教祭司委員會(Australian Council of Hindu clergy)[199]、穆斯林進步價值協會(Muslims for Progressive Values(英語:Muslims for Progressive Values))[200],美國猶太拉比中央會議(Central Conference of American Rabbis(英語:Central Conference of American Rabbis))[201],以及一神普救協會(Unitarian Universalist Association(英語:Unitarian Universalist Association))[202]等,也都發表過支持婚姻平權的聲明。
公共宗教研究所在2016年American Values Atlas計畫隨機訪問四萬多名美國民眾的民調顯示,對同性婚姻法制化的整體態度為58%支持32%反對,2014年為54%支持,38%反對。當中有85%的佛教信眾支持同性婚姻法制化,其次的支持比例為無宗教78%,猶太教73%,印度教67%,主流基督新教63%,天主教63%,東正教59%,這些宗教的多數信眾支持婚姻平權;美國穆斯林和少數族裔基督新教信眾的支持與反對者旗鼓相當,44%的伊斯蘭教信眾支持,而有41%反對;三股宗教信仰群體(佔總人口19%)反對多於贊成,分別為摩爾門教37%支持55%反對,福音派基督新教31%贊成61%反對,耶和華見證人25%支持53%反對[206][207]。
據中研院在2015年「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計畫」第七期第一次,隨機訪問兩千多名台灣民眾的調查資料顯示,對同性婚姻法制化整體態度為54%支持37%反對。在這當中,無宗教信仰者(佔樣本比例20%)有72%支持同性婚姻法制化;佛道教系統(佔樣本比例73%)支持略多於反對,分別為佛教49%支持43%反對,道教59%支持33%反對,民間信仰49%支持40%反對,一貫道48%支持和反對;基督宗教系統(佔樣本比例6%)的信仰者反對遠多於贊成,基督新教32%支持64%反對,天主教29%支持68%反對[208]。
根據American Values Atlas (2016年)的調查,61%的美國人反對商家可用信仰因素為由,拒絕對LGBT群體提供服務或商品買賣[206]。
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大多將一夫一妻的男女婚姻視作所有婚姻型態中最為完美理想的樣態。
支持同性婚姻者,則多認為婚姻並無固定完美的樣式,隨著各地環境與社會制度的不同,婚姻的形式也隨之適應發展。歷史上,曾經有一夫多妻、一妻多夫或對偶婚的婚姻形式。在母系社會還有走婚、訪妻婚等強調母系家族的樣態。理想的婚姻制度應當是朝向平等和親密關係內的對等協商邁進,把生養子女當作一種生命選擇,而非壓迫他人承擔的義務[209]。
家庭亦非必定具備丈夫或父親、妻子或母親等角色,例如摩梭人的傳統家庭是由母親和舅父作為家長,父親與子女不屬於同一家庭。而在父系社會中,亦有不少因父母離婚、父母其中一方死亡或未婚懷孕而形成的單親家庭。也有些情況父母皆不在、於是與祖父母、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組成家庭。
反對同性婚姻者,不少也反對同志收養子女之自由,乃為保障子女利益、避免有無法理解男性、女性性別角色差異之機會,而影響其性別認同和性傾向。這些反對者,亦提出Mark Regnerus等人所作的研究,認為不就此限制收養,對子女成長有不良影響[136][210]。
支持者則認為,男性、女性之性別角色差異,除習自養親外,尚可習自親族、友人、學校及其他社會關係。而成長過程中所形成的性別認同和性傾向,亦為子女人格自主發展之自由[136][211]。此外,小孩有人收養照顧,也比待在社福機構要好,而目前仍有許多兒童等待被收養。對收養資格的評估,則應交由專業的收出養機構社工員對個別的收養者作綜合判斷,而非片面針對性傾向此單一因素來加以否定[212]。
反對者常引用的社會學者Mark Regnerus(英語:Mark Regnerus)所作之統計研究,其研究方法已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遭多次挑戰。美國心理學會和美國社會學學會(英語:American Sociological Association)皆嚴厲質疑該研究未能明確界定其研究對象,亦未排除多種影響因素,認為此份研究實無參考價值[136]。Regnerus本人則被美國國家稅務局指涉嫌受到基督教保守派組織資助78.5萬美金來完成此份研究[210][213]。
大多數針對同性雙親與子女所作的社會科學研究,則顯示雙親性傾向,並非對兒童發展的影響因素之一[214][215][216][217]。一份1995年的美國研究指出,由男同志父親撫養的兒子,超過90%的性傾向為異性戀。兒子的性傾向為何,與其可能相關的環境變數(例如與父親共同生活時間的長短)之間,亦沒有產生統計顯著差異[218]。許多專業學會,如美國心理學會、美國精神醫學學會、美國兒科學會、美國社會學協會、台灣精神醫學會、臺灣兒童青少年精神醫學會等,皆發表類似聲明,指出兒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成長,與家庭及社區穩定息息相關,而與養育者的性傾向無關[219]。
此外,同志伴侶仍能透過單身收養制度,達到收養之目的和共同養育的事實。另外有些人,則是想要收養伴侶和前一段關係的孩子。限制這些家庭其雙親和子女的親權,是對兒童權利和家長保護與教養權的侵害[136][212]。
同婚法制化的地區不但沒發生生育率因此下降,與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感染率也不存在有達到統計顯著性水準的關聯。通過同性婚姻反而對促進該地的性別平等產生正向影響,有助於提升社會的性別意識,減少因權力分布產生的性別階層[220][221]。
有研究顯示,同性戀者的生理、心理和財政狀況皆適合於締結婚姻。若得到社會制度的支持,已婚同性伴侶所撫養的孩子將受益於此[222][223][224][225][226][227]。美國人類學會指出,不允許同性結婚會加劇針對同性戀者的社會污名和歧視;此外還指出「文明或可行的社會秩序建基於將婚姻限制為『異性之間獨享』」的說法並不受到社會科學研究的支持[228][229]。法律承認同性別婚姻的效力,亦能使處於同性親密關係的人獲得稅項減免,及其伴侶的財產繼承權和醫院探視權[230]。
據公共健康與醫學領域的研究,同性婚姻法制化,不但對減少汙名、誤解、和歧視有正向影響,更能改善促進同志人群的身心健康[231][232][233]。在禁止同婚的美國州,LGBT群體患上精神疾病的比例,較通過平權的州者為高[234]。在麻薩諸塞州通過同性婚姻後,同性戀以及雙性戀男性去醫院尋求醫療和精神照護的次數顯著降低,花費也大為減少[235]。亦有研究發現,2015年全美國同性婚姻通過後,青少年的企圖自殺率下降,尤以同性戀與雙性戀的青少年最為顯著。作者指同性婚姻通過後,同志青少年會覺得「未來比較有希望」,霸凌事件降低,承受的污名也少了[236]。
其他的研究則顯示法律禁止同性婚姻,促成社會污名和男同志的情感關係難以穩定和公開,進而減少獲得健康照護資源的機會,增加了感染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的風險[237][238][239][240]。
有些人主張,婚姻作為一種重要的家庭經濟支柱,以及激勵彼此相互照顧的身份契約,有助於他人獲得經濟和情感的穩定支持。單身人士容易遭受經濟拮据,以及不受社會福利保障的困境。人不分性傾向和性別認同,都需要這種基本的身份契約保障,而社會能從這樣的穩定中獲得利益[241][242][243]。
另據估計,巨大的社會壓力,已導致中國大陸約1600萬同性戀男性與女性結婚,與男性結婚的同性戀女性約400萬。然而處於這類婚姻的另一方,可能要忍受丈夫或妻子的性冷淡和精神折磨,彼此也難獲得長久幸福[244][245]。制度若無法含納所有人,許多人會為符合社會規範,而硬是調整自己符合制度需求。社會對同婚的否定,容易讓更多同妻或同夫現象發生[246]。
通過同性婚姻影響最為直接的行業是婚禮產業。據統計,美國通過同性婚姻的三年內,將為聯邦政府及各州帶來約1.87億美元的稅收收入,對美國經濟的貢獻將達26.2億美元。不過,相對於2014年美國17.4萬億美元的GDP總量,同性婚姻的直接經濟影響似乎較為有限[247]。瑞銀(UBS)的首席經濟分析師Paul Donovan認為同性婚姻影響到美國人口的6%到7%,這勢必會對經濟產生影響。一方面,它會提高勞動力流動性。另一方面,可以消除對同志群體的歧視,從而提高生產效率。《福布斯》的一篇報導提出了反駁。該報導認為同志人口並不高,因此同性婚姻對美國總體經濟的影響很小[247]。
根據美國國際開發總署(USAID)資助加州大學洛杉磯分校,一份調查2011年各國法令對同志的保障程度與其經濟發展成果是否有相關性的研究,其結果顯示「法律認可同性傾向之全球指數」(GILRHO,Global Index on Legal Recognition of Homosexual Orientation)和「人均國民生產毛額」(GDP per capita)及「人類發展指數」(HDI,Human Development Index)之間呈現正相關。該報告中,分析了產生如此相關性的因素[248]:
另外,企業若能提倡尊重差異的精神,支持婚姻平權,也能提昇企業的品牌形象,進而開發彩虹經濟的新客源[249][250][251][252]。
同性婚姻已經成為一些虛構故事、電影或電子遊戲的主題或一部分。
在部分現代電子遊戲中,可以實現同性婚姻。可以在遊戲中進行同性婚姻的電子遊戲包括:
手機遊戲:
網頁遊戲:
在《驚世絕俗X戰警(英語:Astonishing X-Men)》第51期中,超級英雄Jean-Paul Beaubier(英語:Northstar)和他的伴侶Kyle Jinadu結婚,並成為第一個在主流漫畫集中締結同性婚姻的超級英雄。[275]
在《機動戰士鋼彈 鐵血孤兒》的世界觀中,同性婚姻全球合法。
宋代李昉所編《太平廣記》,歷來都被作為小說資料進行運用,主要用於小說文化的研究,而其史學價值一直很少有人問津。近年來,社會史的研究開始注意使用《太平廣記》部分資料,但仍未引起足夠的重視。小說不是正史,很多內容是虛構的。作為史料來用,就要十分注意其真實性。但小說是社會現實最直接的反映,有時其所反映的一些社會現象是比正史更真實、更鮮活。我們完全可以通過梳理這些小說資料,再現一些歷史現象,這是研究社會史的一個新角度
In the early 1970s.....Marriage equality was not then a priority of gay activists.....In 1991, three gay couples in Hawaii challenged the constitutionality of laws limiting marriage to a man and woman. No national gay-rights organization would support litigation considered hopeless—but in 1993, the state supreme court unexpectedly ruled that excluding same-sex couples from marriage was presumptively unconstitutional.
But it was not until the 1990s that the modern movement towards marital equality began to make headway anywhere, and only in 2000 did the Netherlands become the first jurisdiction in the world to sanction same-sex wedd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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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日期值 (幫助)The attorney general, George Brandis, announced that on 9 December same-sex couples will be able 「to lodge a notice of intended marriage」, paving the way for weddings as early as 6 January 2018.
#1
的參考文獻提供內容既然「婚姻涉及身分關係之變更,攸關公共利益」(釋字第552號解釋參照),那麼對同性婚姻尚未取得法律地位的現況,便不能僅止於坐而論道,而必須採行具體的作為。
許多權利的主張,皆以婚姻關係為前提,例如配偶繼承權、夫妻離婚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收養權、探望權、監護權、人工生殖技術的利用、醫療文件的簽署、保險契約受益人之保險利益的認定、所得稅法合併申報、年金請求權,還有民、 刑事訴訟程序下的拒絕證言權或告訴權等不勝枚舉的制度,與配偶地位有關。
一男一女的婚姻具有自然生育與教養子女的功能,使得社會一代又一代地延續下去,所以全世界各國皆立法保障一男一女的婚姻關係。
既然婚約由雙方當事人在自由意志下訂立,而非神旨的神聖化表現,此結婚之自由在構想上必然無法與離婚之自由脫節。又,婚姻擺脫了先前的宗教性,因此將能展現共和的價值,並逐步地將社會變遷納入其中
仔細閱讀這部份內政部的論理的話會發現,內政部將戶政制度的背景追溯至1906年的日本時代,強調當時「承認夫妾歸系」及特別區分「贅婚」;直到二戰之後後才「不容認納妾行為」但「重婚非當然無效」;直到1984年才禁止重婚、1998年才廢除贅婚制度。
同性婚姻並不會影響到異性戀婚姻,以最早認可同志伴侶關係的北歐諸國為例(丹麥於1989年、挪威於1993年、瑞典於1995年通過同志伴侶法),在法律上認可同志伴侶關係後,婚姻的幾個指標並沒有改變(結婚率 、離婚率 、非婚生子女人數)
惟當今之婚姻制度已揚棄過往以宗祧繼承為核心之觀念,繁衍後代不再是婚姻之必要目的,而代以當事人人格自主發展之理念,此觀諸無子嗣不再是法定婚姻解消事由即可明瞭。
司法及行政實務,囿於父權與異性戀中心之傳統,將婚姻制度限定為一男一女的結合,此不但剝奪了非異性戀者選擇婚配對象的自由、否定了多元性別伴侶關係受法律及社會承認的可能,更連帶限制了非異性戀、多元性別者享有與婚姻相關之成千上百種的權利與福利
沒有血緣關係就不可能是親屬,因此,透過「結婚」成為「夫妻」是沒有血緣關係的人組成受法律充分保障之家庭的唯一方式。而現行法造成同性戀彼此之間無法結婚、「只有異性戀可以透過婚姻組成受法律充分保障的家庭」,同性戀就算和異性戀夫妻一樣互許終生,也無法獲得如同異性戀夫妻般國家的保護。也就是說,「一男一女」的規定表面上公平對待所有人,事實上造成了同性戀家庭無法獲得相等保障的差別待遇。
憲法第7條規定,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這就是憲法平等保護的規定。法律如不接受同婚,就是根據當事人所選擇的配偶的性別決定他們是否可以結婚,同婚者因此而完全無法享受與異性婚一樣的財產分配權利、繼承權利、家庭權利等等,也就已經違反了法律上不分性別一律平等的憲法誡命...法律限制同婚,其實並不是基於男女生理上的差異或是其所形成的功能角色不同之故,也就不是能夠給予差別待遇的理由。選擇婚姻者,應該受到法律無分性別的平等保護。
第78點(法律認可同性伴侶或同居伴侶;)專家擔心我國缺乏法律上對婚姻家庭多元性的認可,且只有異性婚姻受認可而不包括同性婚姻或同居關係。這是帶歧視性的,且否定了同性伴侶或同居伴侶的許多福利。專家對於政府在修法認可家庭多元性之前先進行民意調查的計畫表示擔心。政府對全體人民的人權有履行義務且不應以公眾之意見做為履行的條件。第79點(應修訂民法以認可多元家庭;進行對大眾及校園中的性別教育)專家建議應修訂民法以便在法律上認可我國家庭的多元性。專家還建議應一般性的對社會大眾及特別在學校中毫不拖延地進行性別平等和性別多元性的認知和教育。
there’s a broad emerging consensus from respected and authoritative international bodies as well as courts in comparable jurisdictions to Australia, including the United States, that the principles of non-discrimination and equality before the law demand that civil marriage be extended beyond heterosexual couples
French Muslims have begun joining a mostly Catholic-led movement against same-sex marriage, widening opposition to the reform that the Socialist-led government is set to write into the law by June...Catholic bishops began demanding a public debate on the reform last summer and were soon joined by leaders of the Jewish, Muslim, Protestant and Orthodox Christian communities...The French Buddhist Union is the only main faith group that declined to take a stand, saying Buddha never spoke about homosexuality and suggesting a referendum to decide the issue.
同性婚姻是否應修民法,宗教團體再度站出來反對。今天由包括佛教、一貫道、道教、天主教、基督教、護家盟、軒轅教、天地正教、理教等宗教團體所組成的全國宗教大聯盟
Results confirm previous studies in this current body of literature, suggesting that children raised by same-sex parents fare equally well to children raised by heterosexual parents.
Legalizing gay marriage would offer homosexuals the same deal society now offers heterosexuals: general social approval and specific legal advantages in exchange for a deeper and harder-to-extract-yourself from commitment to another human being. Like straight marriage, it would foster social cohesion, emotional security, and economic prudence. Since there’s no reason gays should not be allowed to adopt or be foster parents, it could also help nurture children. And its introduction would not be some sort of radical break with social custom. As it has become more acceptable for gay people to acknowledge their loves publicly, more and more have committed themselves to one another for life in full view of their families and their friends, A law institutionalizing gay marriage would merely reinforce a healthy social tr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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