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者的異性配偶,俗稱同妻同夫男同性戀者的妻子稱為同妻[1]女同性戀者的丈夫稱為同夫[2]。其中大部分同妻或同夫是異性戀者,另有一部分是同性戀[3],同妻或同夫通常指代前者[4]

歷史遭遇

同性戀者的異性配偶,以及締結形式婚姻的同性戀者,可能會受家庭暴力冷暴力困擾。疑似同性戀者在婚姻中虐待異性配偶的記錄,古已有之。北魏汝南王元悅喜好男色,除不與妻妾同房外,對她們輕則怒罵,重至捶打。他的夫人閭妃雖貴為王妃,猶被毆打後趕出家門。胡太后派人探視後,才發現閭氏被打臥床,瘡口尚未癒合[5]

在中國大陸

根據學者張北川估計,中國大陸男同性戀者約有2,000萬,80%會結婚或已婚,約為1,600萬[4]。社會學家李銀河教授認為,傳統道德異性戀霸權社會對同妻的壓制與歧視一定程度上甚於男同性戀者,中華傳統的婚戀文化是同妻現象的罪魁禍首[6]。同妻一旦發現丈夫的性傾向不合此前所知,可能產生心理問題,乃至自殺[7]。2009年3月27日至28日,中國大陸首屆同妻會在山東青島召開[8]。近年來,同妻群體開始了發聲[9]。有同妻公益組織和志願者認為,同妻問題,更多應以保障女性權利、尊重女性生命的群體意識來取代那些讓女性成為生育者、讓女性成為幌子的不良意識。[10]

中國大陸的同性戀者的異性配偶,目前多處於沉默不發聲的狀態,原因有二:一是,儘管對婚姻狀態與質量有所懷疑,但並不會想到配偶是同性戀者。二是,儘管發現配偶是同性戀者,但是由於出於對配偶與孩子的保護而不願意說出來,只能默默忍受。一篇觀察報告指出,同夫並不在少數,只是由於男性相對於女性較少在網上互動訴苦、部分同夫並不清楚自己同夫身份等多種原因,同夫群體不像同妻群體集中出現於網絡中。[11]

中國大陸的婚姻法例有別於他國,並不要求以愛情結婚的必要前提,亦不要求對愛宣誓或承諾。離婚除非雙方自願協議,否則單方提出,只能在調解後訴訟離婚,而法定訴由都無關於性傾向不和,其中稍有關聯的「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或「感情破裂」在一方否認的實境中難以被立證,司法意見所列十四種「感情破裂」情形均與愛或性傾向無關。[12]

注釋

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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