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殉葬又稱陪葬,是指以器物、畜牲甚至活人陪同死者葬入墓穴,以保證死者亡魂的冥福。以活人陪葬,是古代喪葬常有的習俗。人殉並不同於人祭,並不具有人祭的宗教性質,且人殉中也會有自願殉葬的現象。
中國自古以來,有賜已死之人陪葬帝王、貴族、尊親屬等的風俗,這多半是一種褒揚死者的作法。明清時期至民國初年,更為常見的是女性因貞節旌表之故在丈夫、未婚夫逝世時,自殺以殉。此類行為備受政府和民眾推崇。1914年起,北洋政府依據《中華民國褒揚令》、《褒揚條例施行細則》對守寡、殉夫的貞婦烈女進行褒揚。1928年後,對殉夫婦女的表彰因南京國民政府取代北洋政府而結束。
殉葬習俗在大汶口文化、良渚文化、龍山文化、齊家文化、二里頭文化等中就已開始出現。根據考古發現,商朝貴族死後有時會有戰俘或死者親屬、親兵作為殉葬品,即人殉,既有自願也有強制的情況[1]。甲骨文記載的商朝的人祭約一萬三千,其中四分之三爲武丁時期,主要爲戰爭俘虜,據甲骨文記載,商王最多的一次殺了585個戰俘進行人祭;但這些其實屬於人祭而並非人殉,嚴格區分下,商代的人殉規模遠小於其人祭規模[2]。商代殉人最嚴重的是安陽小屯侯家莊發掘的殷陵大墓M1001(商王武丁的陵墓),這裡的殉葬者則有百餘人之多,而商代中下層貴族墓的殉人規模通常只有一至數人。[2][3]武丁之後商朝的人牲和人殉都在不斷減少,商代晚期墓葬中明器越來越多見而用於祭祀的器物愈發少見,反映出殷人中至少部分群體逐漸有薄葬化的趨勢。[4][5]《西京雜記》卷六記載:「幽王(周幽王)冢甚高壯,羨門既開,皆是石堊,拔除丈餘深,乃得雲母深尺餘。見百餘屍縱橫相藉,皆不朽。唯一男子,餘皆女子,或坐或臥,亦猶有立者,衣服形色不異生人。」周王陵至今尚未被考古發現,但在西周時期的寶雞茹家莊西周墓、長安張家坡西周墓、甘肅靈台白草坡西周墓、琉璃河燕侯墓地、辛村衛侯墓地、北趙晉侯墓地M114、陝西武功縣黃家河西周墓、黎城西關西周墓(周代黎國為姬姓諸侯國,姬姓楷侯墓及其下屬有殉人[6][7][8])、西安大原村西周墓、寧夏姚河塬遺址、曾國的郭家廟墓群等地均發現有殉人現象,儘管其中一些墓如衛侯大墓、燕侯大墓已受到嚴重的盜掘而不易將屍體保存下來。[9][10][11][12][13][14][15][16]西周的灃西車馬坑中用人殉葬的比例之高並不亞於殷墟[17][18],而這裡的戰車形制屬於周人的戎車風格[19]。《墨子·節葬下》中說,「天子殺殉,眾者數百,寡者數十;將軍、大夫殺殉,眾者數十,寡者數人。」,大體上反映了西周春秋時期的殉人情況。東周時期人殉雖然逐漸衰落,但在魯國東南部的山東沂水劉家店子殉人墓和山東臨沂鳳凰嶺殉人墓、曾侯乙墓、臨猗程村魏氏墓地、河南陝縣後川魏氏墓地、汲縣山彪鎮M1墓(春秋晚期的一位姬姓魏氏貴族墓)、吳王陵區等多地也都發現過殉人[20][21][22][23]。而流行殉人的絳縣橫水墓葬的族屬被學術界大多數人認為是戎狄、鬼方或懷姓九宗,但有學者用充分證據論證了絳縣橫水墓葬實際上是曲沃代翼時期晉國曲沃小宗的墓地,與之對應的大河口墓地則是曲沃代翼時期被擊敗而殺害的晉侯公室墓地。[24]由於周人是後進性民族[25],兩周時期的周人在使用人牲人殉的同時會普遍吸收商人和東夷的腰坑殉狗、日名、族徽等習俗(尤其是在西周前期),墓向、葬式、腰坑殉狗、日名、族徽、青銅器形制等已經很難成為直接界定周人與殷遺民或其他族群之間的標準,而絳縣橫水墓葬中姬姓貴族的大量商文化因素並不奇怪。[24][26][27][28][29][30][31][32]
《左傳·哀公三年》:秋,季孫有疾,命正常曰:「無死。南孺子之子,男也,則以告而立之。女也,則肥也可。」。這說明魯國統治者上層在季桓子之前是流行殉人習俗的,而季桓子特意囑咐不要再用人殉葬。《禮記·檀弓下》記載,陳乾昔臨死時囑咐兒子讓兩個婢女與他殉葬,其子說:「以殉葬,非禮也,況又同棺乎?」說明春秋末期到戰國初期摒棄殉葬漸成新風。春秋戰國時期,開始流行以陶俑、木俑代替人殉葬(最早的陶俑見於商代晚期[33],但直到春秋晚期俑殉才開始流行[34],秦始皇的兵馬俑即為最典型的俑殉實例)。
《史記·秦本紀》記載,秦武公死時,「初以人從死,從死者六十六人。」,從此秦國開始流行殉人現象。秦景公墓中發掘出166具殉人和20個人牲。戰國中期,秦獻公下令禁止人殉。[35]秦始皇死時,最有名的陪葬物並非活人,而是象徵保衛的兵馬俑,雖然秦始皇陵尚未被挖掘,但是據《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秦二世將秦始皇生前的宮妃和工匠全部殺死在陵墓中,《漢書》中則記載秦始皇陵殺殉了數萬人。[36]
漢朝以後,漢高祖劉邦和漢宣帝劉詢均反對人殉制度,但人殉現象在社會上照樣存在。除了西漢南越王墓等邊遠地區存在人殉現象外,漢景帝的陽陵和漢武帝的茂陵周圍均發現了數以萬計的刑徒屍骨,這些刑徒中不少是被腰斬處死而被掩埋在帝陵四周進行陪葬[37][38][39]。西漢晚期以後,帝陵已經不見刑徒墓陪葬的情況,殉人現象可能逐漸式微。[40]從西漢晚期到宋朝,除邊遠地區以外,殉葬多半是偶然的事件,不再是一種制度或盛行的習俗,如史書記載三國時吳將陳武戰死,孫權下令以陳愛妾殉葬,但卻受到時人的批評。[41]
遼金年代,一些邊疆民族依然保留著活人殉葬的習俗。遼太祖耶律阿保機死後,皇后述律平甚至強迫一百多名大臣殉葬。金代女眞貴族下葬風俗是不用棺槨但要殉葬,『死者埋之而無棺槨,貴者生焚所寵奴婢、所乘鞍馬以殉之』(宋 徐夢莘《三朝北盟會編》)。成吉思汗死時,靈柩經過之處,所遇之人「盡殺之」以殉葬,殺了近兩千人,另外還用四十名貴族女子殉葬。[42]《馬可·波羅遊記》記載成吉思汗的孫子旭烈兀死時殺殉了兩萬多人。[43]而這些記載的可信度尚有爭議。到了大蒙古國改國號為元朝後,蒙古族的殉葬現象可能已經終止。[44]有學者根據偽書《心史》的記載,認為明初的人殉是因循元朝人殉制度,但是明朝官方編修的元朝史料中均未提及到殉人,明朝的人殉與蒙元有無繼承關係在學術界尚無定論。[45][46]
明朝初期起,殉葬制度在中原地區被明太祖重新恢復[44]。除皇帝的妃嬪外,宗室藩王亦有效仿。明太祖生前命自己亡故兒子的妻妾殉葬,如秦王朱樉妃王氏。明太祖死時,有十數名後宮女子殉葬[47]。明惠宗對生殉宮女的家屬進行了表彰和封賞,「洪武三十一年七月,建文帝以張鳳、李衡、趙福、張弼、汪賓、孫瑞、王斌、楊忠、林良、李成、張敏、劉政等,由錦衣衛所試百戶散騎帶刀舍人,進為本所千、百戶,其官皆世襲。以諸人皆西宮殉葬宮人父兄,世所稱朝天女戶者也。」明成祖亦對殉葬持支持態度,永樂初年,朝廷討論要革除明惠宗升授的官員,但明成祖表示,他每這幾家都是好職事,不動[48]。明成祖死後有十六個妃子和幾十名無位號的宮御生殉,所被迫殉葬的妃嬪中還有朝鮮女子韓麗妃,朝鮮史書載有集體殉葬時女子們的哭泣哀求情景,慘不忍睹[49]。
明仁宗有五妃生殉[50],其中包括有寵、有三個兒子並家有侯爵封號的郭貴妃;明宣宗有十名女子殉葬,除其一為惠妃何氏(追贈貴妃),其餘皆無妃位,英宗年間方為她們追贈妃號,加以謚號。
明英宗反對殉葬,但因政治原因也曾在復辟成功後親自下令其弟明代宗的妃嬪殉葬。直到明英宗去世前才命令廢除活人殉葬[51]。《明史·英宗後紀》評論他,「罷宮妃殉葬,則盛德之事可法後世者矣。」王世貞在《弇山堂別集[48]》中稱:「此誠千古帝王之盛節。」繼任皇帝明憲宗忠實執行之,自此,明朝妃嬪殉葬制度被從法制上禁絕。但皇族要求妻妾殉葬的思想仍存。成化十年(1474年)七月甲戌[52],遼王朱豪墭上奏嫡長子朱恩鏋病故,兒子的妻妾們「俱無所出,宜令殉葬」。明憲宗表示:「先帝上賓,顧命,毋令後宮殉葬,可以為萬世法。況王府前此未嘗有用殉者。今遼王葬其子乃欲以其婦殉之,何其戾耶,禮部其移文所司啟王勿用遷其婦別室毋令失所。」成化二十一年(1485年),寧河康僖王朱美堛逝世,宮人王氏等人俱自盡,並贈夫人。王世貞認為這是明憲宗「以其節烈而旌之,不知其亦從殉也」[48]。
清兵入關之前,後金社會存在活人殉葬的記載。天命八年(1623年),努爾哈赤的妹妹沾河姑逝世,「以兩女殉之」[53]。天命十一年(1626年),努爾哈赤病死,大福晉阿巴亥殉葬,一說為努爾哈赤的命令「俟吾終,必令殉之」,一說為阿巴亥感太祖生前的寵愛,自願殉死;實則很可能是皇太極為繼承權爭奪,逼殺嫡母的結果。另有侍臣雅蓀,因逃避殉葬而被逮捕處死[54]。清太宗死,侍從敦達里、安達里兩人當眾自殺殉葬。
入關之後的順治朝,此風仍存。《湯若望回憶錄》載董鄂妃去世後,清世祖將30名宮女太監殉葬。世祖死時,貞妃董鄂氏和侍從傅達理兩人自殺殉葬。到清聖祖康熙年間,御史朱斐上書,「屠殘民命,干造化之和。僭竊典禮,傷王制之巨。今日泥信幽明,慘忍傷生,未有如此之甚者。夫以主命責問奴僕,或畏威而不敢不從,或懷德而不忍不從,二者俱不可為訓。且好生惡死,人之常情,捐軀輕生,非盛世所宜有。」康熙十二年(1673年)敕禁奴僕殉主,明令徹底廢除活人殉葬之習。社會生活中更為常見的是女性殉夫。
1914年起,北洋政府依據《褒揚條例》、《褒揚條例條例實施細則》對守寡、殉夫的貞婦烈女進行褒揚。新文化運動中,中國知識分子就家庭倫理與婦女問題進行討論,對傳統道德倫理進行批判。其中,胡適於1918年7月在《新青年》發表文章《貞操問題》。他絕對反對褒揚貞操、推崇自殺殉夫的法律,「以近世人道主義的眼光看來,褒揚烈婦烈女殺身殉夫,都是野蠻殘忍的法律,這種法律,在今日沒有存在的地位。」1928年後,官方推行的貞節旌表隨著南京國民政府取代中華民國北京政府而結束。
在古印度吠陀時期,寡婦是可以改嫁的,公元2世紀以後寡婦不許改嫁,以後規定日漸嚴苛,必須殉葬,殉葬制度又稱娑提(亦作薩蒂),是古印度神話故事中的一名年輕女神,娑提因父親侮辱她的意中人濕婆神而跳入聖火中自殺,然後轉生為雪山神女與濕婆重逢。
印度在哈拉巴文化時期和吠陀時代就已經出現了人殉現象,並一直持續到了莫臥兒帝國時期和英國殖民統治時期,其中寡婦殉夫則是古印度殉葬的一個子類別。而目前在印度傳世文獻中所能見到的殉葬行為則可以追溯到公元前6世紀的拉蔚威瑪(Raviverma)王妃殉葬。印度人相信一個殉葬的婦女將能夠升上天堂,殉葬者要穿上當新娘時的全套盛裝,坐上柴堆,然後再點火,可能跟死去的夫婿一起燒化,或單獨自焚。如果死者多妻,則正妻與死夫一起殉葬,其餘妻子要單獨自焚。
印度教時代在上層和拉其普特人中寡婦殉葬的風俗非常盛行,1817年英國統治孟加拉邦時,平均每天有兩名寡婦自焚。1819年孟加拉邦竟有839名寡婦殉夫。
1829年寡婦殉葬被英國官方宣布為非法,印度婦女當時上街示威遊行,要求還婦女以殉夫的權利,殉夫現象屢禁不止,一些偏遠村落仍有保留。今日印度寡婦自焚殉葬事件仍時有所聞,並且受到推崇,但大多數寡婦都是被迫殉葬的。
1987年,印度拉賈斯坦邦一村莊有位18歲少婦魯普·坎瓦爾被逼自焚死,印度全境掀起抗議風潮,為此印度政府曾修訂防止寡婦殉葬的法律,任何與娑提有關的行為最高刑罰可以是死刑或終生監禁。[55]
1912年明治天皇駕崩後,日本陸軍大將乃木希典在明治天皇葬禮當天切腹自盡,其妻乃木靜子亦自刎殉死。1989年昭和天皇駕崩之後亦有多人殉死[56][57]。
有少數人誤會,「殉葬」只限於活人或動物,事實上並沒有這麼嚴苛的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辭典網路版把「殉葬」解釋為「用人、俑或器物等陪同死者下葬」、「亦作陪葬」,並不限於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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