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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長行政長官三國兩晉南北朝,均以萬戶以上之縣的長官為縣令,不足萬戶則稱縣長。清代時,稱知縣。中華民國初年,全國「廢府州廳改縣」,知縣改為縣知事北洋政府時期,改稱縣長,沿用至今。與縣平級的內蒙古自治區的行政長官則稱旗長

大中華地區以外之國家地區,如有類似於「縣」的行政區劃,通常也會將其最高首長的予以套用。縣長的對應英文翻譯為「Magistrate」,意思為裁判官長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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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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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民國

辛亥革命後,廢除縣衙,初設民政署,旋又改知縣為縣知事,故稱縣知事公署。1927年4月,南京國民政府成立,改縣知事公署為縣政府[1]:44。縣政府的行政首長即是縣長。

臺灣光復後,延續國民政府時期的名稱。現時台灣各縣縣長由民選產生。在1999年臺灣歷經李登輝總統凍省後,縣長取代省長,成為地方一級行政首長,與省轄市市長位階相同。有時縣市長會仿古制稱為「百里侯」,如縣市長選舉常在新聞報導中被稱為「百里侯之役」、「百里侯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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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首長負責制。包括縣長在內的各級地方行政首長職責為,主持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領導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政府會議,討論決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2]:62。文革期間,縣政府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類似,被革命委員會取代。縣革命委員會主任取代縣長、縣委書記

在中國共產黨一黨專政背景下,地方行政一把手實為縣委書記。縣長黨內職務多僅次縣委書記,兼任縣委常委[2]:62(縣委副書記)。縣長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體系中的縣處級正職

1998年至2008年期間,河北省115個縣縣委書記、縣長的相關研究中,研究者總結,年齡、性別、學歷(基本特徵)、履職經歷(政治經歷)、學校、職前屬地(關係網絡),與縣委書記、縣長的晉升速度呈線性相關關係。性別相關是,348個完整數據中,女性只有15人,占4.3%,是極少數。雖然《中國共產黨章程》中有「重視培養、選拔女幹部」的規定,即俗稱的無知少女,但男性在縣委書記、縣長中占絕對主導[3]:88,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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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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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國

(英語:County)也可翻譯做縣,縣長高於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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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馬來西亞

馬來西亞的縣長是二級行政首長(在東馬為三級),然而縣長只管理土地相關事務,行政管理權是在地方政府市長/主席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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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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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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