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長在現代是中國內蒙古自治區特有的縣級行政區——行政首長。最初,是清代旗行政長官(扎薩克總管等)的統稱[1]

清朝

清廷在入關前,即根據八旗制度蒙古建立盟旗制度逐成為蒙古各部的軍事和行政單位。外藩各旗與八旗一樣,也設「固山額真[2],最初也稱「管事貝勒」、「執政貝勒」。1642年後,漠南蒙古各旗旗主稱呼逐漸固定為「扎薩克[3]:16。此後,外藩蒙古一般被稱為「扎薩克旗」,此外還有錫勒圖庫倫察罕諾門罕兩個扎薩克喇嘛旗,札薩克、掌印札薩克達喇嘛均世襲。而內屬蒙古則根據長官的不同分別稱為「總管旗」、「副都統旗」、「散秩大臣旗」幾類[4]:48[5]:53。總管旗、副都統旗亦有世襲的情況出現[6][7]

清代時,旗長是掌管本旗政治、經濟、民事、司法權力的一旗之長[8]。旗長與都統(滿語固山額真)視同為管理地方軍政、民政的職務[1]

外藩蒙古的札薩克由各部首領即蒙古王公擔任,多為世襲。少數由清廷勅任,稱「公中」。札薩克的任命由盟長(由各旗旗主輪流擔任,僅負責監察非行政)轉呈理藩院審查,皇帝[5]:53。札薩克受當地駐防將軍駐劄大臣的監督。實際蒙古地方行政,仍是由地方自治的扎薩克制度推動[9]:68。內屬蒙古的「總管」、「副都統」等旗主由清廷選任,大多數情況下非世襲[4]:48。「喇嘛旗」因附屬於寺廟,由藏傳佛教高僧(呼圖克圖葛根等)擔任「掌印札薩克達喇嘛」(Jasag Terigün Lama)。掌印札薩克喇嘛在旗內兼有宗教領袖和行政首領雙重身份[10]:10

清滅準噶爾之後,清朝得以掌握新疆地區伊犁將軍直接管轄的察哈爾營錫伯營厄魯特營索倫營設有總管[11][4]:48新疆北部的蒙古土爾扈特部和碩特部編立扎薩克旗。在新疆東部的哈密、吐魯番二地亦實行旗制,設有哈密扎薩克旗(哈密回王旗)、吐魯番扎薩克旗。哈密扎薩克旗由哈密札薩克和碩親王額貝都拉家族世襲執政[9]:6乾隆十九年(1754年),清朝政府在瓜州額敏和卓屬下的回部民眾設立吐魯番扎薩克旗。日後,額敏和卓家族的爵位——吐魯番回部札薩克多羅郡王雖承襲至民國時期。但在同治三年(1864年),因新疆地區叛亂不斷、人口流失,清朝政府在新疆地區實行改土歸流伯克扎薩克成為虛職。光緒十年(1884年),新疆改建行省,清朝政府廢除吐魯番扎薩克旗,額敏和卓家族統治結束。但哈密扎薩克旗直至1930年才廢除[12]:48—49

當代研究者指出,哈密扎薩克旗、吐魯番扎薩克旗設置初期,旗下屬民(回部民眾)均為其農奴。扎薩克掌握本旗的行政、司法等權力。「生殺予奪,任旗長所為」[12]:48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蒙古地區、青海新疆盟旗制度保留。原札薩克旗衙門改稱旗公署。札薩克的任命沿用清朝習慣。北洋政府時期,由蒙藏院轉呈大總統命令照准。國民政府時期,由蒙藏委員會轉呈行政院,最終由國民政府發布命令任命[5]:53

1930年6月,新疆省哈密扎薩克旗的末代哈密札薩克和碩親王沙木胡索特逝世。在當地農民和駐軍支持下,省主席金樹仁廢除王爵,撤銷哈密扎薩克旗。其所屬人民、土地歸屬哈密縣以及新設的宜禾縣伊吾縣。1938年開始,主政新疆的盛世才全面推行改土歸流。1月,正式撤銷伊犁屯墾使,原伊犁四營(察哈爾營錫伯營厄魯特營索倫營)改為四設治局,八旗制度隨之消失。同時,對舊土爾扈特部和碩特部,廢除原有盟旗制度,但仍保留盟長、固孜達(旗長)、藏根(章京,即佐領)職務,固孜達兼任區長、藏根兼任鄉長。1939年,取消全部盟長、固孜達、藏根[4]:48—51

1945年8月,日本投降。國民政府光復內蒙古地區的失地後,恢復抗戰之前的兩級行政區建制。此後,內蒙古地區的民族自治問題成為政治討論焦點。對於及其相關定位,各方有不同觀點。1946年制憲國民大會後期,由第八審委會審議盟旗相關爭議。熱河察哈爾綏遠三省提交四項原則,具體操作:盟不是與省(省政府)地位等同的行政機構;縣、旗為自治單位,蒙漢共治。縣、旗內蒙古族人占3/5,漢族人占2/5,以蒙古族人為縣長或旗主持人,漢族人副之。縣、旗內漢族人占3/4,蒙古族人占1/4,以漢族人為縣長或旗主持人,蒙古族人副之。純粹漢族人之縣由漢人任縣長,純粹蒙古族之旗由蒙古族人主持旗務。省政府主席、委員、廳長則不分民族,以資歷相當者充任[13]:79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做為行政區單位僅存於內蒙古自治區,1950年代呼倫貝爾新設三個非蒙古族的自治旗,分別是鄂倫春自治旗鄂溫克族自治旗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旗(包括自治旗)屬於縣級行政區,受地級市或盟領導。目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首長負責制。包括旗長在內的各級地方行政首長職責為,主持本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領導本級人民政府依法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權;召集和主持本級人民政府會議,討論決定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14]:62

縣長一樣,在中國共產黨一黨專政背景下,旗的地方行政一把手實為旗委書記。旗長黨內職務多僅次旗委書記,兼任旗委常委[14]:62(旗委副書記)。

2015年統計數據中,鄂倫春自治旗主體民族鄂倫春族人口2733,約占人口的1.07%;鄂溫克族自治旗的主體民族鄂溫克族人口11474,約占總人口的8.21%;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的主體民族達斡爾族人口32866,約占總人口的10.3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選舉法》、《內蒙古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實施細則》,以及三個自治旗的《自治條例》規定,這三個主體民族做為自治旗法定立法主體的民族構成,在人民代表選舉中享有優待,其代表比例超過漢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三個自治旗代表大會選舉的國家機關領導人——旗長、副旗長、人大常委會主任、副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均以本旗主體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為主。其中,鄂倫春自治旗第六屆至第十一屆代表大會選舉的旗長、人大常委會主任均是鄂倫春族;鄂溫克族自治旗第六屆至第十一屆代表大會選舉的旗長、人大常委會主任均是鄂溫克族;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第六屆至第十一屆代表大會選舉的旗長、人大常委會主任均是達斡爾族[15]:20,23—24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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