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
英语圈的地理和行政區域(County)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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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是漢字文化圈所使用的行政區劃單位名稱,歷史悠久。在中國先秦時代既已作為地名出現,至春秋戰國時演變為行政區單位,沿用至今,成為漢字文化圈傳統意義上和法律地位上的地方行政單位名稱,擴展出縣級行政區的概念。在今日的漢語圈,「縣」主要作為次級行政區存在,但在日本則是一級行政區。作為中國歷史悠久的行政區單位,現代中國學者認為,縣是中國歷代封建王朝地方行政的分水嶺,有「皇權不下縣」之說。其觀點認為中央政府的行政僅觸及縣以上行政區,縣和縣以下則是處於類似「地方自治」的狀態[1]。
在中國,「縣」成為行政區單位名稱始於春秋時期。在此之前,周朝在政治上奉行分封制。此級行政單位在先秦有不同用字,戰國各國用字尤其混亂。西周時期寫作「還」[2],春秋時期燕國亦寫作「還」[3]。戰國時期,三晉寫作「𬪗」或「睘」[4],燕國寫作「」[5],楚國寫作「𨳿」(楚「閒」字)[6],齊國寫作「」[7],秦國寫作「縣」[8]。
唐德剛在《晚清七十年》中認為「縣」的來源是周武王分封諸侯之時,由於不願意給諸侯過大的封地,又不願分封太多的異姓諸侯,導致「有許多地方既非王畿又無適當的人可封」,這些土地「懸而未決」,只能暫時派人管理,等待有合適的人來封,稱為「懸之」,後來就演化成了「縣」[9]。但鑑於先秦除了戰國的秦系的用字是「縣」外,其餘皆非「縣」,而西周用字更是「還」,此說可疑。
春秋時期諸侯兼併,大國滅掉小國之後如不願將該地分封給貴族,也會設置為縣。如楚國就先後將權國、陳國、蔡國滅掉立縣。晉國也曾將大夫的封地劃分出一塊設置為縣以加強中央集權。設縣主要原因是國君想擴大自己的權力,而不願意將土地分封給其他貴族,所以設置縣,交給受國君任命的縣尹、縣令、縣公、縣大夫管轄,「使其成為獨立的地方政治單位而直屬於中央」。所以春秋時期的縣只有「晉、楚、秦、齊、吳等大國」有,而小國不需要設縣[9]。至戰國時代,這種行政區劃制度逐漸成熟,為各強國採用,逐漸減少分封於貴族的地區。
中國學界對縣的起源研究自1930年代起步[10]。當代研究者將縣的演進過程歸納為三個階段,即「縣鄙之縣」到「縣邑之縣」再到「郡縣之縣」[11]。西周時期,一國之區域主要以國(或稱都)、野(或稱鄙)區分,此時的縣即縣鄙之縣。春秋時期,最初主要設置在各諸侯國的邊疆之地,當時的楚、秦、晉、魏等諸侯大國兼併了周圍的其它小國,不再另行封建的,就在原來的國的地方設置為縣。是為縣邑之縣。有記錄最早的縣,是《史記》[12]所記秦武公十年(前688年)「初縣之」的邽縣、冀縣,以及次年的杜縣、鄭縣。到了春秋後期,各國把縣制推廣到內地,漸漸地在邊疆之地設郡,郡的面積比縣大,卻地廣人稀,行政地位比縣低,但是軍事力量和重要性則超過縣。戰國時期,各國疆域逐漸成型,即使邊境也逐漸繁榮起來,才開始在郡下設縣,逐漸產生郡、縣兩級制。是為郡縣之縣。
自前235年起,秦滅六國,逐步統一中國。秦國在獲得新的疆域過程中,依然延續此前習慣,不再分封。前221年,秦朝政府推行單一的郡縣制,將全國分為三十六郡,郡下設縣,由此確立了郡、縣二級制。
西漢初,建立郡縣制和封國制並行的行政區劃體制,是為郡國制。漢朝行政區劃中,郡、國管縣。銀雀山竹簡《庫法》云:「大縣百里,中縣七十里,小縣五十里。大縣兩萬家,中縣萬五千家,小縣萬家。」根據《漢書·百官公卿表》,縣置令長,「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減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縣之下為鄉、鄉之下為里,以鄉里制管理。
東漢及以後,州成為一級行政區,建立起州、郡、縣的三級行政區體制。漢朝以後,各個時期、各個地方或同一轄域因行政區劃制度的不同,縣可能被郡、府、州或軍、監所轄,上級行政區常有變動,但縣作為主要的三級或四級行政區單位則是相對穩定的。隋唐後,縣相繼隸屬於府、州,或軍、監。明清行政區劃體制中,縣是主要的三級行政單位。
民國三年(1914年)1月,大總統袁世凱批准內務部《改定各省重複縣名及存廢理由清單》,在全國範圍內,消滅重名縣。民國初年的中華民國行政區劃繼承清朝行政區劃,但勵行行政區層級簡化。1910、20年代,縣隸屬於道,1928年宣布廢道制,縣直接隸屬於省。但由於出現省下縣分過多,控制力不彰;故某些省又設置行政督察區做中介以方便管理。
中華民國自1949年後僅統治台澎金馬地區(自由地區),因實際管轄領土縮小,縣乃直接由臺灣省管轄。1998年修憲以後,省虛級化,改由中央政府(行政院)內政部直接管轄,成為實質上的一級行政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之前,中共在其管控地區已經建立起自己的行政區劃體制。縣通常被專區管轄。這一體制,隨著中共的軍事勝利被推廣至全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初期,新政府對行政等級有過多次調整。1950年代,省成為最主要的一級行政區。
自1950年代起,除各直轄市外,所有縣均隸屬於專區(行政督察專區)。1970年代後,專區被地區、地級行政區取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縣和縣級市在法律上是二級地方行政單位,直接隸屬於省。然而,在省與縣之間實際上存在另一級行政單位,即地級行政區。除各直轄市、海南省直管縣外,縣和縣級市均由地級行政區「代管」,因此在事實上是地級行政區的下轄行政區。隨著撤縣設市和撤縣改區的浪潮,越來越多的縣成為縣級市和市轄區。
日本近代以前實施封建(幕藩體制),全國各地的「藩」具備實際上的一級行政區功能。至明治時代,為了中央集權施行「廢藩置縣」,於1871年改置「縣」為主要的一級行政區,延續至今。
與漢語的用法不同,現今日語的「縣」(県〔縣〕/けん ken)主要做為其他國家第一級行政區劃的譯稱,英語對應詞為「Prefe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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