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是一種行政區劃單位,通常運用於城市,有時會另稱「建制市」以便與地理學或文化(約定俗成)上的都市區別。市建制基本反應其都市化水平和都市發展趨勢。一個市通常會向下劃分為數個行政區,以方便政府之治理。
以下主要敘述漢字文化圈內之地區所定義的「市」。日本自1888年起在具有城市規模的地方實施市制,中國在民國建立後亦跟進採用,目前已廣泛於漢語圈使用。
中華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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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建國初期,尚未以「市」作為行政區劃。民國2年(1913年),清朝行政區劃留存的「府、州、廳」俱廢,改制為縣;當時曾有部分地方的縣推動市制,但皆被當時握有中央政權的北洋政府擋下。1921年,北洋政府恢復市制,但未廣泛推行;亦在同年,廣州市在護法軍政府的治下成立。之後,全國各地實施市制的風氣漸盛,「市」才成為正式的行政區劃。政府播遷臺灣之後又經數次修正法規,始成今日三種不同的級別「市」。
現行市制的法源依據為1999年通過之《地方制度法》,其中規定「市」依層級與權限不同而分為三個類型,均為地方自治團體:
按目前《地方制度法》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
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市」分為以下類型:
- 直轄市,屬於省級行政區,屬第一級地方行政區,是省級市。
- 地級市,屬於地級行政區,是四級行政區劃制度的第二級,由省級政府直轄,級別相當於清代的府;地區級市是1983年地區級行政區劃改革以後的建制市,一般在市內設區,但也有例外,如廣東省的東莞市、甘肅省的嘉峪關市等。
- 1983年「地區級行政區劃改革」以前的同一行政地位的市稱為「省轄市」(Provincial city)。
- 副地級市,即通說的省直管市,介於地級市與縣級市之間,一般由縣級市擴權而來,權力和地位比縣級市高半格,但一般依然不在行政區域內設市轄區,在中國實行省直管市的行政區劃改革中,有專家建議有實力的縣級市可以擴權申請為副地區級市。
- 縣級市,屬於縣級行政區,屬四級行政區劃制度的第三級、三級行政區劃制度的第二級,在法律上屬省級政府直轄,但實際上多為其曾屬的地區所改制的地區級市代管。縣級市為1983年「地區級行政區劃改革」以後對行政地位與縣相同的建制市的稱謂;之前多被稱為「地區轄市」或「地區管市」,專區改稱為地區之前,稱為「專區轄市」或「專區管市」。
- 較大的市,在法律中表現出兩種概念,一種是表現在行政區域劃分上,1954年《憲法》條文上首次寫入,現行《憲法》(1982年頒布)規定,國務院行使批准市的建置和區域劃分的職權,較大的市的行政區域劃分為區、縣。按照現行區劃的分類,較大的市層次上介於省(自治區)與縣之間,屬於地級市。另一種是表現在擁有地方立法權的行政區類型上,1982年《地方組織法》條文上首次寫入,《立法法》(2000年施行)規定,「本法所稱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立法法》規定本法所稱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 副省級市(又稱副省級城市)正式施行於1994年2月25日,其前身為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是指城市的「行政級別」,不是指城市的「行政區劃級別」。所謂的行政級別,是指城市的行政機構,也就是政府機關主要領導的級別,主要是指市長、副市長、市政府的組成機構、工作部門等領導的行政級別。也就是說,副省級城市的市長的行政級別是副省(部)級,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市長、市政協主席職務列入《中共中央管理的幹部職務名稱表》,其職務任免由省委報中共中央審批。
- 計劃單列市,全稱「國家社會與經濟發展計劃單列市」,是省級單位對所轄大城市下放部分經濟管理權限的城市,但是,計劃單列市仍保留省轄市的行政地位,繼續接受省級行政機構的領導。對省轄大城市的計劃單列。
中國的兩個特別行政區——香港及澳門,由於其城邦特性導致轄區較其他同級行政區為小,因此並沒有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劃。
香港只在某些情況下以「市」代指新市鎮。不少新市鎮都有固定範圍的「市中心」(城鎮中心),如沙田市中心、屯門市中心、天水圍市中心;一些新市鎮之內,但地理上與其他地方分隔的也有自己的市中心,如青衣市中心、馬鞍山市中心。
澳門在葡萄牙管轄時期,全境共劃分為澳門市(即澳門半島)、海島市(即氹仔、路環)兩個市,1999年回歸後廢除。但和香港一樣有著市中心(市區,葡萄牙語:Centro)的劃定。
日本
中古時期的日本,在工商繁榮的人口聚集地設「町」,農民居住的聚落則設「村」。進入明治時期後,日本政府於明治11年(1878年)7月制定《郡區町村編製法》,在人口密集地或交通要地設「區」。
明治21年(1888年)4月1日,日本開始實施市制,「市」做為行政區劃開始出現,當時有首都東京等37個都市施行。二戰結束前,日本亦在台灣、樺太、關東州等外地實施市制(如「台灣市制」),但朝鮮沒有實施市制,而是以「府」代之。
昭和22年(1947年)通過《地方自治法》後,改以該法做為「市」設置的法源依據,並持續迄今。
日本自1889年實施市町村制度以來,政府方面一直鼓勵市町村間的合併,其中首要的是合併升格為市;加上升格成市能獲得較多的資源與權力下放,所以市的數量越來越多,町、村的數量則逐漸減少。因為町、村常被鼓勵合併到鄰近的市裡面,所以現在部分的市,城區範圍可能不大,但卻擁有幅員相對遼闊的鄉村或原野地帶。
根據《地方自治法》,「市」是次於都道府縣的「地方公共團體」,乃第二級的行政區劃,與町、村同級。「市」的設置要有以下條件:
「市」根據地方自治權限的不同而分為四個類型:
大韓民國
在大韓民國,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域類型有: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域類型有:
越南
在越南,以「市」冠名的行政區域類型有:
注釋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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