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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縣官指縣的長官,是對中國縣衙最高官員的統稱[1]:6,掌握所管轄縣的行政、司法、財政、文化、教育等大權[1]:8。
中國歷代政府為這一職務設有不同官職稱謂和品秩。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初設縣,行政主官有縣帥、縣尹、縣公,縣大夫、大嗇夫等稱謂,漢朝時,固定為縣令、縣長[2]:104。宋代以其他官職「知某縣事」,簡稱知縣;明清時,知縣為正式官名,正七品,習稱縣令[1]:7。
除縣令、縣長、知縣的正式官職稱謂外,俗稱縣官為「親民官」、「父母官」,尊稱縣太爺、縣大老爺,雅稱為大尹、大令、明府[1]:7、縣尹、縣宰、百里侯、邑侯、邑宰、邑令、令君等。
戰國時期,各諸侯國普遍設置縣,縣官和相應的縣官制度由此產生。縣官一詞最早指皇帝。後約定俗成,成為縣的長官的統稱[1]:6。
戰國時秦國商鞅變法,商鞅將許多小鄉合併為縣,併縣後的行政長官便稱為「令」。最初,縣令直接由國君任免,但在戰國末年,地方行政制度形成郡縣兩級制,縣隷屬於郡,縣令就成了郡守的下屬。秦漢時,法令規定根據縣的人口多寡,縣官的職稱也不同,一萬戶以上稱縣令,以下稱縣長。[2]:104
秦漢時,縣令品秩八百石至千石,考績優良者可闢為府掾、甚至可以升為郡守。所以縣令頗為人所重,朝廷也深重其選。魏晉南北朝時期,縣令多以年老胥吏或退役的下級軍官充任,品秩既低,所任之人又及其顢頇、貪暴,為士人所不齒,地方亦多不治。而到宋代 ,遣京官、升朝官管轄各縣,在原本的官名後加上「知某縣事」字樣,簡稱知縣。元朝分設達魯花赤、縣尹。明清時,知縣成為正式官名,正七品。
縣令古稱百里侯[3],所謂「萬事胚胎,皆在州縣」[4],「養鰥寡,恤孤窮。審察冤屈,躬親獄訟,務知百姓之疾苦」[5],其責任不可謂不大。宋朝以後的縣治卻成為「官冗於上,吏肆於下」[6]。袁宏道在給友人丘長孺的信中說:「弟作令,備極醜態,不可名狀。大約遇上官則奴,候過客則妓,治錢穀則倉老人,……苦哉!毒哉!」[7]。清末,趙爾豐(駐藏大臣兼任川滇邊務大臣)在路途發現一家百姓無隔夜之糧,而地方官不知,即訓導地方官,並成為名言「知縣是知一縣之事,即知人民事也。故勤政愛民者,因愛民而勤政。非勤政為一事也,愛民又為一事也。凡民有疾苦,而官不能知之,不能救之,是賊民者也。」[8]
中國古代官員的任用主要分為薦舉和科舉兩類。科舉制度在唐朝完善後,逐漸成為選拔官員的重要制度。此外,還有皇帝直接任用、考績升用、捐納等任命為縣官的方式。通過科舉考試為官的稱「正途」,以捐納為官的稱「異途」[1]:7。
明代,以從進士、舉人中選用縣官為制度。萬曆年間規定,州、縣正印官,以上中為進士缺,中下為舉人缺,最下為貢生缺。相關研究中,清代內鄉縣113名知縣中,除30人出身記載不詳外,其餘83人,有進士出身16人,舉人出身37人,監生、貢生、拔貢、廩生、副榜等出身30人[1]:7。
中國官員的迴避制度始於東漢,為後世沿用。明清兩朝,縣令理論上不得在籍貫所在的本省各縣任職,也不得在家鄉500華里之內的他省任職。即古人云「千里去做官」。近親、近姻親不得在同一省任職。明朝萬曆二十二年(1594年),吏部尚書孫丕揚初創掣籤法。其後,由吏部抽籤決定縣官分配去向。清朝沿用[1]:8。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共中央組織部頒發的《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五十三條也規定了職務迴避與地域迴避,包括縣長(縣級市市長)的任職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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