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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地區政府管轄境內實行的戶籍民事制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定居在中國大陸的本國公民實施的、以戶為單位的人口管理制度,通過該制度能夠確定自然人在某地生活、工作等行為的合法性。自1950年代,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管理方針的制定與實施均建基於此項制度。
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的人員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但反之則未必,例如1958年1月9日至2021年7月31日期間入伍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官兵、華僑、中國大陸境內因故未能上戶口的人員等,他們雖然是法律意義上的中國公民,但不擁有戶籍。
「戶籍」一詞早在先秦時期就開始使用。從周朝時期以來的大部分時間,統治階級都採用了不同的形式的戶籍制度。1931年頒布的《戶籍法》,延續了明清的戶籍制度,以法律形式確定下來。[1]
1951年7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首先公布了《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對生死與定居遷移、還有「社會變動」(社會身份)等事項做出管制。1955年6月9日國務院全體會議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建立經常戶口登記制度的指示》,規定全國的城鎮和鄉村都要進行戶口登記,要求每年一次進行統計[2]。
1958年1月9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通過,頒布了第一部戶籍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確立了一套嚴格的戶口管理制度,它包括常住、暫住、出生、死亡、遷出、遷入、變更等7項人口登記制度。所有個體被普遍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大類。[3]
在1950年代到1980年代,中國實行計劃經濟政策,由此個人物資實行全民配給制,並依賴戶籍管理制度進行配給管理。全民配給制中,戶籍所劃定的占人口絕大多數的農業人口被排除出除糧食外的配給。在這一時期,個人試圖從農村遷移到城鎮地區從事非農業工作,必須向相關部門申請,而這種申請的批准限額是被嚴格控制的。到本省外工作,則需要有6種許可證。[4]離開本人戶口所在地的人沒有糧食配額、單位住房、或者公費醫療。[5]科教、衛生、醫療、就業、結婚等等方面是也是根據戶口來管理控制的。[3]
原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以法律形式嚴格限制農民遷居城市,限制了城市間人口的自由流動和在中國大陸境內的自由遷徙,在城市與農村之間構築了一道政策高牆,城鄉分離的「二元經濟模式」由此生成,這種做法造成了城市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和收入分配的嚴重不平等。
改革開放以後,一些較大城市較早實行了「藍印戶口」。上海市1994年2月施行《上海市藍印戶口管理暫行規定》,文件規定:在上海投資人民幣100萬元(或美元20萬元)及以上、或購買一定面積的商品房、或在上海有固定住所及合法穩定工作者均可申請上海市藍印戶口,持藍印戶口一定期限後可轉為常住戶口。不過這項政策很快因為藍印戶口增長過快,於2002年4月1日被終止,改為使用居住證制度管理外來人員。深圳市1996年1月1日開始實行「藍印戶口」政策;廣州1998年3月推出了「藍印戶口」;蘇州市在蘇州工業園區實行四種類別(聘用類、購房類、納稅類、投資類)的「藍印戶口」;北京市於1999年6月推出「工作居住證」,凡在北京市高新技術企業或跨國公司總部及研發中心工作的外地人員,符合一定條件者,由企業提出申請,可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持證者在購房、子女入托、入中小學等方面享有北京市民待遇。
歷史上,對超生或非婚生子女實施的不准入戶的規定,造成黑戶(沒有戶口)問題。由於戶口的附加值,黑戶在升學、就業、醫療等方面遭遇極大的困難。
1998年7月22日,國務院發出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的意見》,對戶口管理作出了四項改革:
1990年代末,中國戶籍管理制度有所鬆動,一些地方不再區分城市戶口和農村戶口。2003年起,全國很多省市開始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統一稱為「居民戶口」。
進入21世紀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戶籍制度遷入限制主要集中於經濟發達特大城市和大城市[6],而其餘經濟價值不高的中小城市基本已經放開。但農村人口遷入城市往往被要求放棄宅基地和耕地承包權[7],儘管法律上並不要求。農業戶口雖然名義上被取消,但是實際上依然以城鄉分類代碼和戶籍所在地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等方式實際存在[8]。依附在戶籍制度上土地承包權和宅基地依然存在,而教育、醫療、退休等權利依然與戶口掛鉤[9][10]。
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的戶籍制度曾根據地域和家庭成員關係,將戶籍屬性劃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可以在所在農村獲得土地使用權,但不能在城市享受若干政策。隨著城鄉交流的日益廣泛,該制度已引起愈來愈廣泛的爭議與指責。2013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辜勝阻在《人民網》強國論壇和網友交流時也承認,城鄉戶籍的差異存在超過60種的社會福利[11]。
2005年10月25日,公安部官員表示,公安部擬取消農業、非農業戶口的界限,探索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2005年10月27日,公安部新聞局表示,全國已有陝西、山東、遼寧、福建、江西、湖北等11個省的公安機關開展了城鄉統一戶口登記工作[12]。公安部目前正起草《戶籍法》,預計會突出控制人口的個人信息、弱化戶籍的附加職能。不過一些大城市(如北京、上海等)的戶籍登記制度依然沒有鬆動的跡象,當時討論的焦點在於,外來人口的湧入對本地就業市場可能造成的衝擊,以及由於高考錄取分數線的地域性差異而產生的高考移民現象。截至2009年3月,已有河北、遼寧等13個省、市、自治區相繼取消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劃分。2016年9月19日,北京市取消了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性質劃分,至此中國所有省份名義上全部取消農業戶口。[13]
2014年7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布《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包括如下內容:[14][15]
但需要看到的是,城鎮戶口和農業戶口依然以別的方式存在。首先,戶口本上的區劃和城鄉劃分代碼會區分民眾的類別,如111表示主城區,220表示村莊[16]。其次,農村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依然依附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17]。再者,政府機關會根據戶口地址判定你是否為農業戶口[18]。
同時,戶籍制度對落戶進行的一些前置條件使得一些人口不能得到戶籍登記。根據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發現,有一千三百萬人無法獲得有效登記,喪失基本人權和公民權。這部分人被稱作「黑戶」,占中國人口的1%[19]。
2016年1月14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全國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切實保障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基本權利。國務院辦公廳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決不允許損害公民享有的戶口登記和其他合法權利;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超生、非婚生育,未經登記的收養人員以及其他所有無戶籍人員,都將逐步完成戶籍登記。
2019年12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勞動力和人才社會性流動體制機制改革的意見》,要求全面取消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的城市落戶限制[20]。2021年4月,中國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2021年新型城鎮化和城鄉融合發展重點任務》,再度明確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落實全面取消落戶限制政策[21]。
2021年12月23日,吉林省宣佈全面放開該省所有城市落戶限制。[22]
2022年1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提出,支持具備條件的試點地區在城市群或都市圈內開展戶籍准入年限同城化累計互認、居住證互通互認,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地提供。[23]
2022年7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佈《「十四五」新型城鎮化實施方案》,提到「十四五」時期放開放寬除個別超大城市外的落戶限制,試行以經常居住地登記戶口制度。全面取消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的城市落戶限制。[24]
2023年7月,浙江當局表示除杭州市區外,該省將全面取消落戶限制政策。[25]
2023年8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表示要推動各地全面取消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的城市落戶限制,全面放寬城區常住人口300萬至500萬的Ⅰ型大城市落戶條件,完善城區常住人口500萬以上的超大特大城市積分落戶政策。[26]
戶是戶籍管理的基本單位,每戶中有若干成員,戶可分為如下類型(戶別):
家庭戶 | 集體戶 | |
---|---|---|
居民 | 居民家庭戶 家庭戶 |
居民集體戶 集體戶 |
鑑於家庭戶和集體戶的特點,家庭戶成員所生的的孩子可以落在該戶,近親屬也可以通過投靠等方式將戶口遷入,但是集體戶成員所生的孩子則無法落在集體戶中,只能落在孩子父母中家庭戶的一方或雙方祖/外祖父母所在的家庭戶內,集體戶成員的近親屬也不能投靠落戶。[28]
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現已取消,統一改為居民戶口,關於三者的關係和區別,請見「歷史」章節。此外,部分城市還曾經設有藍印戶口等戶別,現已取消。
如果想要新設立家庭戶,該戶成員須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並且能共同起伙和生活,辦理時需要提供房產證明(如果沒有房產則無法立戶)、申請書和原居民戶口簿,若是因為結婚或離婚而立戶的,還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書或法院判決書。單身人員也可以自立為一戶。[29][30]
根據規定,每個個人只能屬於一戶,即只能擁有一個戶口,但是由於經辦人員操作失誤或者當事人故意為之等原因,有些人會持有多個戶口,對於這種情況,多出的戶口應當被註銷。[31]
新生兒在出生後需要由監護人為其辦理落戶手續(俗稱「上戶口」),一般情況下可憑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和結婚證(非婚新生兒無需該證件)至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孩子的戶籍設立通常採取屬人主義,具體而言遵循如下規則:
另一方的身份 | 落戶選擇(選擇其一) | ||||
---|---|---|---|---|---|
非現役一方的家庭戶 | 孩子祖/外祖父母的家庭戶 | 現役一方的軍隊集體戶 | 現役一方軍隊所在城市的家庭戶 | ||
現役軍人 | 1 | ||||
非現役 | 家庭戶 | ||||
集體戶 | 2 |
注釋:
1 - 須在軍隊駐地擁有房產,方可讓孩子獨立落戶
2 - 須獲得軍隊同意
如果孩子出生於國外,還需要對外國有關單位出具的出生證明等文件進行翻譯和公證,以及提供旅行證件以及父母的戶籍證明和居民身份證等;[38]
部分地區曾經拒絕為超生、未婚生子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父母所生的孩子登記戶口,或要求其在繳納社會撫養費(舊稱超生罰款)後再為孩子辦理落戶,因此造成有些孩子未能辦理戶口成為黑戶,國家衛計委曾要求地方政府不得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為理由拒絕為新生兒辦理落戶,而社會撫養費則於2021年8月20日被徹底取消。[39]
由於搬家、學習、工作、投靠親屬等原因需要變更居住地的人員,可以申請戶口遷移手續。如果遷出地和遷入地位於同一設區市,需要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以及複印件,另外還需提供以及親屬關係證明、房屋不動產權證等證明材料,前往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如果遷出地和遷入地位於不同的地級市,還需要遷入地公安機關根據其落戶政策同意戶口遷入後,由申請人憑遷出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證明和遷入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准遷證前往遷入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40]。
對於被大學和中等專業學校錄取的新生,原先的政策是入學時必須將戶口遷移至學校的集體戶,但2003年8月7日起該政策已取消,此後入學的學生可以將戶籍遷至學校,也可以不做遷移[34][41]。未做戶口遷移的學生可以辦理學校所在地的居住證以便享受當地的公共服務。
1958年1月9日起入獄的罪犯以及勞動教養的人員,在服刑或勞教期間,其戶口會被註銷,待刑滿釋放後,可憑監獄或勞教場所開具的釋放證明書根據犯人的自身和家庭條件在原戶籍所在地、直系親屬戶籍地或其他親友戶籍地公安機關辦理戶籍恢復手續並在當地落戶。上述政策於2003年8月7日取消,此後入獄的罪犯或勞動教養的人員不再需要註銷戶口,其戶籍會被強制遷移至監獄或勞教場所的集體戶口,待刑滿釋放後遷移回原戶籍地。[42][43][34][44]
特定條件下,居民的戶口會被註銷,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1958年1月9日起入伍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官兵不設有戶籍,在入伍時須憑本人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以及入伍通知書或軍校錄取通知書至派出所辦理戶口註銷[43]。至軍人退役時方可恢復戶籍並在居民戶口簿中標註其兵役狀況,恢復後的戶籍可以是入伍前的戶籍所在地,也可以根據相關政策攜隨軍家屬異地落戶(通常是轉業軍人)[45]。2021年8月1日以後入伍的現役軍人則可以保留戶籍無需註銷,但也可以享受服現役所在地戶籍人口在教育、養老、醫療、住房保障等方面的相關權益[46]。
戶籍制度建立後,最初所有的出國(境)人員均須在離境前註銷戶口,待回國後方可恢復;1994年3月12日起,出國(境)時間在一年以下的公派或自費出國留學人員不再需要註銷戶口[47],之後該範圍又擴大至所有出國(境)停留一年以內的人員;2003年8月7日,中國公安部宣布取消所有出國(境)一年以上的人員註銷戶口的規定[48][34],至此所有臨時出國的人員都不再需要註銷戶口。但是對於在國(境)外定居的人士則不適用上述規定,仍須在辦妥前往國家的簽證或者入境許可證件後,到當地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註銷戶口,有部分定居海外的人員為了回國後生活方便,並沒有註銷戶口。註銷戶籍的華僑無法申請居民身份證,但仍保有中國國籍,可以申請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等旅行證件[49]。
公民死亡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或失蹤後,家屬可以憑死者的居民戶口簿、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的證明信、死亡醫學證明或法院的判決書等前往派出所辦理死亡登記註銷其戶籍[50]。但也有家屬出於多領取養老金等考慮並不會及時註銷戶籍,但是這種做法會影響遺產繼承、銀行取款等,還會影響國家的人口統計,進而對政府的宏觀決策、社會管理等造成負面影響[51]。如果被宣告死亡或失蹤的人員重新出現,其本人或者監護人可以憑法院出具的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52]。
部分地區的公安機關曾就公民死亡、入伍、出國定居等應該註銷戶籍的情況展開清查,如發現上述人員未註銷戶籍,其戶籍將被註銷。
居民戶口簿簡稱戶口本,其具有證明公民身分狀況以及戶內成員間相互關係的法律效力,是戶口登記機關進行戶籍調查、核對的主要依據,居民戶口簿中有該戶的總體信息以及戶內所有人員的身份信息。空的居民戶口簿可以從任意渠道購買,帶有起暗紅色的保護作用的硬質封面和封底,裡面的結構則類似相冊,可以將內頁插入其中,含有家庭及個人信息的內頁必須由公安機關簽發且不能隨意塗改。內頁可按順序插入居民戶口簿中,也有公安機關在製作內頁時已經將其裝訂成冊,對此只需要將第一頁和最後一頁插入居民戶口簿中即可。
居民戶口簿的信息頁登載有如下信息:戶別、戶主姓名(一般為房產所有權人)、戶號、住址、簽發日期。此外還有省級公安機關、戶口登記機關的公章以及承辦人的簽名或印章(也可以列印)。反面為住址變動登記,用於記載該戶的住址變更情況。
常住人口登記卡登載了戶內成員的信息,包括如下內容:
常住人口登記卡的反面為登記事項變更和更正記載,用於記錄以上事項的變更情況。
戶口制度控制了人口流動並強化了控制,有助於改善建國初期混亂的治安環境,並使政府可以更加有效的根據人口對各區域合理分配資源,但給日後的各種城鄉不平等埋下了種子。
戶籍制度發展至今,有研究者認為,中國大陸的戶口制度現在有四大主要功能:[58]
中國大陸規定,公民出生後要選擇其父母任意一方的戶籍作為自己的戶籍;在就學、就業等也可以遷移戶口,但是有時地方人民政府會限制遷移的名額,以及徵收高額城市增容費。同時,由於各地競爭激烈程度不同且教育資源分配不均,一些學生家長在高考報名之前將子女戶口遷移至競爭不激烈的地方以求獲得更好的錄取機會。高考移民現象引起很大爭議。與此同時,在辦理婚姻登記手續時,如結婚雙方當事人不能出具各自的居民戶口簿,則民政部門將拒絕給予婚姻登記。
此外,由於戶口與福利待遇、就學與就業機會直接掛鉤,一些公民為了獲得城市戶口甚至僅僅是非農業戶口而付出了很大代價。如果某人生活在非本人戶口所在地,那麼他將被視為外來人口,享受不到該地的各種社會福利,以及充足的就學和就業機會。但事實上,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等看似與戶籍掛鉤的福利事實上是從居民薪水裡面扣除的,民眾並不能因此得到實際利益。而很多住在城市郊區或者「城中村」的居民,完全不從事農業,卻仍然是農業戶口;同時也有很多來自農村的居民在城市工作,卻無法獲得非農業戶口。同時,也有一些已獲得非農業戶口的農民因此不能在農村獲得土地使用權,進而造成個人利益受損。
在企業就業的勞動者,在辦理「五險一金」時,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的失業保險完全不同。因為農業戶作為個體勞動自主經營者,從理論上是不存在失業問題的。所以現狀是:參保失業保險的職工中,農業戶口的個人不用繳納失業保險金個人部分;城鎮戶口的個人則需要按照繳費基數的1%繳納失業保險金個人部分;無論哪種戶籍的勞動者,企業都必須繳納2%失業保險金單位部分;領取失業保險時,城鎮戶口的失業者按核定月數領取,農村戶口的失業者是一次性領取。
一些地區還出現了人戶分離現象。一些主動的人戶分離原因包括:戶籍在原出生地,實際上長期在另一個城市就業。父母雙方戶籍不在同一地址,戶籍在其中的一處(如母親一方)而實際居住於另一處(如父親一方)。有多處房產,戶籍掛在其中的一處。自有房產離工作地較遠,為節省上下班時間而租房居住於工作地附近,而把自有房產出租給他人居住。而一些被動的人戶分離則多為無房產,戶籍掛在街道辦事處或就業地所在的人才市場而成為集體戶口。
圍繞戶籍制度的去留,官方和民間有不同的觀點。
中國大陸公安部門時任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長鮑遂獻2002年2月25日表示戶籍制度不會取消,正在進行的戶籍制度改革,並不是取消戶籍制度。並認為戶籍制度有以下作用[59]:
部分人大代表則認為[60],中國大陸發展中階段地區間貧富差距顯著是不可能避免的現象,其實任何國家都有此一階段,加之中國大陸人口龐大,必須有效控制人口流動避免瞬間大量的人為尋求脫貧機會湧向城市,癱瘓了城市機能,又瞬間掏空了農業勞動力,瞬間的巨變會造成城市和農村都失去漸進緩慢調整的能力從而整體系統性癱瘓,社會巨大不穩,例如伊朗巴列維王朝的覆沒就與此一現象有關。二元體制創造出的二元階級縱使有不公平性,但其實鄧小平理論的「先讓一部分人富起來」本質就已經說白了這種不公平性其實是必要之惡,因為就算沒有二元戶口制也不代表就會公平,市場經濟的不公性是天然和必然,屆時同樣社會是不公但還伴隨伊朗式崩潰。
也有一部分人反對戶籍立即改革,認為現有戶籍制度和高考制度一樣,固然有很多弊端,在社會公平問題沒有解決、社會狀況沒有明顯改善的情況下,過早、過激地去改革只能帶來混亂。權衡利弊,戶籍仍是目前最合適於中國國情的辦法。[61]
有學者[62]認為戶籍管理制度存在三大弊端:一是城市和農村戶口的二元化管理;二是遷徙不自由;三是戶籍和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等權利相掛鉤,被人為賦予太多「附加值」。不少取消戶籍的提議也是針對這三點來的,並反對公安部門關於戶籍「確立民事權利和行為能力」、「證明家庭關係甚至血緣關係的特殊作用」的必要性,並認為強化身份證制度後也能滿足為政府規劃提供基礎數據和資料。現行戶籍制度作為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阻礙了城市的發展,阻礙了農業現代化,不利於中國大陸農業人口城市化順利進行。不利於形成中國大陸統一的勞動力市場。「城市關門」抑制了勞動力、人才的自由流動。
戶口管理使中國大陸公民具有不同身份。歷史上,戶口劃分為農業戶口與非農業戶口,待遇不同。體現最為明顯的是流動人口,他們外出謀生求發展必須帶齊或辦理名目繁多的證件,亦導致了相關人民政府部門與移民者或中介間的賄賂等腐敗現象,為公權力尋租提供客觀市場。遏制了消費市場的進一步啟動。大量湧入城市務工經商的農民幾乎不可能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機會及社會地位,甚至連基本的人身安全感都沒有,這在相當程度上影響了他們投身城市建設管理的積極性、創造性。
2010年3月1日,臨近2010年全國兩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開幕之時,中國大陸的13家媒體[63]聯合發表社論,呼籲兩會「盡快廢除1958年頒布的《戶口登記條例》」。[64]
也有人將戶籍制度與印度種姓制度作類比。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建立了以家庭出身為標準的「政治種姓」制度以及以城鄉戶口為代表的「經濟種姓」制度。前者打擊了城市知識分子,後者歧視並打擊了包括農村有產階級在內的農民群體。文革結束後,前者被廢除,但後者仍得到了保留,甚至造成了「同命不同價」的荒唐的社會不平等現象。[65][66]因此,有研究學者指出,由於社會福利的分配依據戶籍劃分的農業和非農業居民身份等現象的存在,中國戶籍制度與印度種姓制度有類似之處,堪稱「中國現代種姓制度」[67][68][6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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