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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信仰自由或宗教自由是指一個人可以在一個社會中自由選擇其宗教信仰和在這個社會中公開參加這個宗教信仰的儀式和傳統,或者選擇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擔心受社會的迫害或歧視。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3年6月6日) |
宗教自由也包括根據自己的判斷放棄或改變自己的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自由的範圍更廣,還包含獨自或與他人一道、公開或私下敬拜的權利,以及參加宗教儀式、宗教活動和宗教傳道而無需擔心遭受政府或社會其他團體迫害的權利;另外一些宗教或信仰,尤其新宗教,可能會被人給定性為「邪教」;然而,被定性為邪教的信仰團體和正當宗教間通常沒有真正的區別,因此目前宗教學術界已開始摒棄使用「邪教」這個主觀概念,取而代之的是不含貶義色彩的中性的「新興宗教」概念[1][2][3],而一些學者更認為「邪教」一詞是對於具有不同教條和儀式的團體的人身攻擊;[4]換句話說,沒有「某某信仰是邪教」這回事,只要一個人不做傷天害理的事,那他所持有的任何信仰都一樣正當,沒有任何例外;而稱呼一個宗教或信仰為邪教,也常常成為宗教迫害的藉口。
現代的宗教自由的定義的基礎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十八條第一項:
作為一份條約性的文件它在批准國內有法律的地位,因此現代的宗教自由是一個法律概念。這個概念的根源在於世俗主義民權與神權的分離:一個國家管理社會的總體,但它不介入每個人的信仰和政治觀念,它保障每個人自己建立自己的世界觀的權利。
歷史上各個國家和地區有過不同的類似於宗教自由的概念、條約和法律,但宗教自由作為一個國際性的人權概念是在20世紀中產生的。最初正式提出這個新概念的是美國總統富蘭克林·德拉諾·羅斯福。1941年他在美國國會上建議聯合國的成立的發言中提出了四個自由,其中包括「信仰自由」,後來被明確為宗教自由。而羅斯福將這個自由提高到這個地位則來自於美國《權利法案》和美國歷史上對宗教的一貫開放和自由的態度。
所有人都有權利參加與某一宗教或信仰相關的敬拜或集會及建立和維護從事這些活動的場所。
保護全體公民宗教自由的政府,也更有可能保護實行宗教自由所需的其他權利,如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
世界上大部分國家確認,必須尊重各宗教信仰的不同,政府的一個重要作用是保護宗教選擇自由,即便有得到確認的國教。民主國家的其他做法還包括:
一般來說,歐洲古希臘和古羅馬的多神教國家對其他宗教比較寬容,雖然如此,瀆神罪在希臘和羅馬都存在,對神不敬或甚至消遣,可能被流放或處死(比如蘇格拉底以此罪名被處死、亞里斯多德以此罪名被流放)。塞琉古帝國征服巴勒斯坦後以武力實施強硬的種族淨化政策,強迫猶太人改信古希臘多神教,違者處死[6]。羅馬帝國前基督教時代針對特定的宗教(如基督教、猶太教、摩尼教)發起官方迫害,對基督徒的官方迫害主要由尼祿、圖密善、奧理略、德西烏斯、瓦勒良、戴克里先等皇帝發起,此外更有地區性的迫害與來自社會上的誤解、歧視、私刑和污告[7]。313年君士坦丁大帝發佈米蘭詔書宣布基督教合法,標誌著羅馬帝國的統治者對基督教從鎮壓和寬容相結合的政策轉為保護和利用的政策。但是君士坦丁大帝只是扶持基督宗教,但並沒有苛待包括多神信仰內在的其他合法宗教,也沒有限制他們擔任公共職務,甚至多次在敕令和法令中重申這一點。 他宣稱:「就讓那些受蒙蔽的人們享受和平吧,就讓每個人保有內心想要的東西吧!就讓誰也別折磨誰吧!」[8]
君士坦丁大帝去世後,他的兒子君士坦丁二世積極企圖使基督教成為國教,在341年下令禁止異教徒的祭典,346年下令禁止到異教的廟宇參拜,352年更下令將參與異教祭典者處死[9]。
在西歐中世紀大部分時間裡天主教是大多數國家的國教,除國教以外,外教一律禁止,很多時候把同一宗教的其他派別視為異端一併禁止,宗教迫害極其嚴重。猶太人也經常因為宗教的原因而受到迫害。
762年王朝的統治者曼蘇爾(al-Mansur,754-775年在位)在底格里斯河建立了巴格達城。曼蘇爾在巴格達的宮廷並不是以虔誠,而是以培養了相對學術化、世俗化和寬容的宗教氛圍而著名於世。
羅傑二世是西西里公爵(1105-1130)與國王(1130-1154),拒絕參加第二次十字軍東征,更願意統治眾多的阿拉伯人,並對穆斯林人表示寬容。他於1140年頒布法典,他的宮廷成為阿拉伯和西方學者的交流中心。羅傑二世用伊斯蘭固有的方式,對待不同宗教信仰的少數族群:對穆斯林與猶太教徒徵收額外的人頭稅,但仍然讓他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物,他頒布了新的法令,明確認可現有的宗教習俗和傳統,按照阿拉伯人的方針組織政府,提拔一些穆斯林家臣隨扈,讓他們擔任王國的要職。對現代人而言,羅傑二世的統治代表了中世紀和平共存(convivencia)的輝煌時刻,「convivencia」是西班牙語,意思是基督教徒、穆斯林和猶太人在同一君主統治下和平共存。一般人給他一個外號,稱他為「受洗的蘇丹」。
宗教改革後在天主教和新教國家間爆發了多次宗教戰爭。1555年的奧格斯堡和約中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第一次允許帝國內的領地統治者們自由選擇他們自己的宗教。他們的臣民則隨其君主選擇其宗教。
中國古代,原始宗教承認各種山川萬物的神靈巫術,具體信仰哪些神靈比較少拘束。夏商時期的宗教為原始多神教,與史前信仰並無本質區別,並不具備神道設教的特點和後世人為宗教的欺騙成分。例如《尚書·商書》中的「天命」實際上是指「祖宗之命(祖先神能捨棄自己的生命,也能保佑自己)」,而並無後世的「上天賜予和剝奪一個朝代興亡的命運」的宿命論之意,殷墟甲骨文中的「帝」只是類似於戰國時期荀子所說的「天行有常,不為堯存,不為桀亡」的「天」,商代只祭祀祖先神和自然神而只貞問「帝」卻從不祭祀「帝」。[10][11][12]西周時期開始產生了「天子」一稱,從周武王開始設立專門的籍田祭祀天帝並將此作為周代商合法性的來由,用栗木建造土地神的神位來「使民戰慄」,統治者強調「天命」,這些都屬於神道設教的做法,即為了政治統治服務而設置宗教以愚民。[13][14][15][16]秦漢至明清時期延續了周代統治者的一些做法,歷朝歷代都祭天和宣揚「天命」,並用讖緯、「天人合一」等附會的迷信方式來作為政權合法性的依據和預測未來。夏商周時期都存在人殉和殺戰俘祭祀神靈的「人祭」現象,春秋時期以後雖然逐漸以木俑、陶俑等來代替人殉並減少人祭,但還是有河伯娶婦之類的地方性巫術信仰,在祭祀的時候奪走人命。
中國民間信仰始終有將各個宗教混在一起的趨勢。自從西漢著名儒生董仲舒提出:「諸不在六藝之科孔子之術者,皆絕其道,勿使並進」,應該「罷黜百家,表章六經」,得到漢武帝的贊同後,儒家成為中國社會的統治思想,與忠孝等政治準則不符的宗教信仰全部要加以改動來適應中國社會;而部份的信仰可能被視為「淫祀」,甚而受到禁止。[17][18]即使虔誠的佛教徒依然保持祭天、祭祖、祭拜民間神靈等信仰。《西遊記》中也說過「沒有不忠不孝的神仙」。作為中國本土宗教的道教的教義則比較寬鬆,對其它外來的宗教也比較寬容。[19]
由政府主導比較著名的大規模的宗教迫害有三武一宗滅佛(北魏太武帝滅佛、北周武帝滅佛、唐武宗滅佛、後周世宗滅佛)。同時從教義和組織上有可能威脅到統治者地位的宗教也往往被打為邪教而受迫害,比如五斗米道、白蓮教。
另外,雖然中國民間本身比較寬容,以及始終有將各個宗教混在一起的趨勢,但是對於一些外來宗教,特別是西方宗教,產生抗拒的反應,如歧視甚至是實際迫害。例如在西林教案中,不少中國新教及天主教傳教士被清朝居民殺死;甚至是普通基督徒也不能倖免。
現代社會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及聯合國成立後,世界人權宣言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生效後規定保障各國的公民的宗教自由及言論自由,加入聯合國的國家,不少在自身的憲法上都加入保障宗教自由的條文。
大部分伊斯蘭教的國家規定以伊斯蘭教為國教,因此這些國家信仰其他除伊斯蘭教外其他宗教的信仰自由並不受到保障。無神論國家(有別於其他持不可知論或宗教中立的世俗國家)往往也對宗教信仰有很多的限制。
美國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規定了美國政府「不能確立國教或禁止信教自由」,確立了政教分離與宗教自由的基本原則,代表在美國,宗教信仰是自由的,政府不能確立國教,此外,政府機構包括公立學校不能對特定宗教及組織進行推廣,例如政府部門在聖誕節期間,通常會擺設聖誕樹(現被認為不具宗教含義),但不會擺設具宗教含義的耶穌降生圖畫。
然而在2001年的9·11事件後,不少美國人對伊斯蘭教出現恐懼,穆斯林的宗教自由被認為受干涉。智庫「美國進步中心」發表的一份報告顯示,2001年至2011年之間,美國有7個基金會斥資在美國煽動反穆斯林的仇恨,花費超過4200萬美元。皮尤研究中心的研究數據表明,超過一半的美國穆斯林感覺自己受到美國情報機構的特別監控,其調查表示,超過四成的受訪者稱自己曾受過騷擾。[20]而關於穆斯林可否在公共政府部門戴頭巾亦存在爭議,部分意見認為頭巾屬個人服飾,但亦有部分頭巾屬宗教服飾,配戴會讓人聯想服務特定的宗教,違反政教分離。
同時,存在著基督教恐怖主義極右武裝團體如上帝軍和三K黨等。恐怖主義者發起的恐怖襲擊偶有發生,2012年威斯康辛錫克廟槍殺案就是一個例子。
法國是宗教自由的國家。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受美國《獨立宣言》影響宣布法國公民享受信仰自由,但直到1905年法國方確立了政教分離。隨著歐洲其它國家神權與民權的分離這個概念也漸漸在其它歐洲國家普及。
自1905年法國政府實行嚴格的政教分離法,法國政府在公共場合,包括公立學校及政府部門,禁止穿戴具有明顯宗教標誌的服飾。對穆斯林頭巾、猶太教小帽、基督徒的大型十字架等做出了限制。
尤其在2002年後,法國政府對穆斯林表達宗教的權利作出了法律限制,包括禁止在公共場合戴蒙面頭巾、罩袍,以及限制修建清真寺等[21][22]。不少穆斯林以及人權組織認為這些政策侵犯了宗教自由。
美國國務院下屬的美國宗教自由委員會於2013年發布的宗教自由報告中除了譴責被列入「關切國家名單」者包括中國、緬甸、厄利垂亞、伊朗、伊拉克、北韓、越南、沙烏地阿拉伯、奈及利亞、蘇丹、烏茲別克、土庫曼等國迫害宗教自由的罪行以及俄羅斯、敘利亞、阿富汗、白俄羅斯、塔吉克、巴基斯坦、索馬利亞、斯里蘭卡、寮國、埃及、古巴、孟加拉、委內瑞拉、印尼及印度及等國無法保障弱勢宗教團體的生存致使經常導致暴力、歧視與騷擾信徒等情事發生之外[23][24],亦指責法國在內的部分西歐國家為侵略性世俗主義,認為這些國家「主張的世俗主義非常有侵略性,置宗教信仰者於不安與艱難處境」[25],「這些限制將影響某些人,嚴重限制他們融入社會,還有個人受教育與受僱機會」,並引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稱:「人人不僅擁有信仰宗教的權利,還有展示自己信仰的權利。包括單獨或集體、公開或私密地以禮拜、戒律、實踐和教義來表明他的宗教信仰。」指責法國在內的部分西歐國家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指出,宗教自由還包含一系列行為,例如修建禮拜的場所,展示宗教符號、齋戒、穿著有特色的服飾或頭巾,參與有關的宗教儀式。[21][22]人權組織大赦國際也指責法國的頭巾禁令,並稱在過去的時間裡,很多穆斯林婦女都因為帶頭巾而失去工作機會[26]。此外,人權觀察也對法國限制宗教自由的行為進行過譴責。
荷蘭政府在2011年立法禁止穆斯林婦女穿著蒙面罩袍,被人權組織認為侵犯了宗教自由。
現行《大韓民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全體國民擁有宗教自由,國家沒有認定的國教,並規定政教分離。
在朝鮮,雖然《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憲法》第66條說明:朝鮮人民可享有宗教自由;然而事實上,任何形式的宗教自由都不存在。朝鮮政府繼續壓制未經批准的宗教團體並嚴厲處理從事被認為是不可接受的宗教活動的人士。來自難民、叛逃者、傳道者和非政府組織的報告指出在國內從事傳教活動的人士以及與外國人或傳教士有聯繫的人士被逮捕並受到嚴厲懲罰。難民和叛逃者稱他們曾目擊或聽說近年來地下基督教會成員被逮捕並可能被判死刑。由於該國家無法進入,而且外國人無法獲得及時的信息,相關的逮捕和死刑仍然很難量化。[29]朝鮮只容許金日成的主體思想及個人崇拜。
江戶時代為了避免切支丹發動暴動,有檀家制度,規定每個人都必須信奉佛教的任一個宗派。戰後制定的《日本國憲法》第二十條規定,對任何人的宗教自由都給予保障。任何宗教團體都不得從國家接受特權或行使政治上的權利。對任何人都不得強制其參加宗教上的行為、慶祝典禮、儀式或活動。國家及其機關都不得進行宗教教育以及其他任何宗教活動。
《中華民國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十三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從1980年代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情況有部分好轉,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依舊採取包括對教義進行基於其政治需要的改動,加上憲法中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等,形式上破壞宗教的完整性,這一點在基督教的態度上非常明顯。比如憲法中第36條的最後一節限制宗教組織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正因如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不承認位於天主教會任命主教的權力及認受性。第三節中「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均是彈性非常大的描述方法。而且由於三自教會的觀念,導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會被分成天主教愛國會和家庭教會。
現代中國社會,由於政府在公共學校推行無神論教育,普遍中國民間都已經世俗化,沒有固定的宗教信仰,傳統意義上的祭祖等活動被官方認為是文化傳承,沒有被劃入宗教的範疇。近年來,隨著全球伊斯蘭極端主義活動的加劇,以及發生在中國大陸邊疆省份的極端伊斯蘭恐怖襲擊數量逐漸增多(詳見烏魯木齊七·五暴力事件),中國境內伊斯蘭教阿拉伯化和極端化趨勢有迅猛抬頭的傾向,以漢族為主的中國民眾對於伊斯蘭教的觀感已經出現了惡化。
有學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的「宗教信仰自由」,並不是宗教信仰的表達自由,對宗教信仰自由沒有給出明確的定義。事實上,宗教信仰自由不同於宗教自由,這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宗教信仰自由主要是在思想或私人領域,是指意識形態層面的;宗教自由則是宗教信仰的表達方式,包括宗教組織、活動場所、禮儀節慶等,屬於社會實體層面。[30]
無神論的共產黨不光是宗教界行政上的領導,也是思想上的領導,這是中國宗教自由面臨的真正困境。 各地寺廟組織僧侶學習領會黨的精神已成為經常性活動,[31][32][33]宗教界也主動發出開展「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主題教育的共同倡議。[34]
以下為中國大陸限制宗教自由的一些具體案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香港居民有信仰的自由。香港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澳門居民有信仰的自由。澳門居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有公開傳教和舉行、參加宗教活動的自由。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明定伊斯蘭教是馬來西亞聯邦官方宗教,[46]但聯邦憲法第十一條同時明定其他宗教可以和平傳播和國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但,不允許向伊斯蘭教徒傳教。與此同時,伊斯蘭教徒不能自由更換宗教。
印度尼西亞雖然大多數人為伊斯蘭教穆斯林,但在憲法上是一個世俗國家,印度尼西亞憲法保障宗教自由,但政府只允許六種官方認定為合法的宗教(伊斯蘭教、基督宗教、印度教、佛教和儒教)。印尼法律規定,每個印尼公民持有的證件,宗教欄位上必填上這六個宗教之一,印度尼西亞政府因為反共,不允許無神論,也不承認不可知論,褻瀆神是不合法的。
沙烏地阿拉伯不承認宗教信仰自由,並禁止公開進行伊斯蘭教以外的其他宗教的活動。沙烏地阿拉伯政府對未能遵循政府對伊斯蘭教的解釋的穆斯林加以政治、經濟、法律、社會和宗教的歧視。一些非穆斯林面臨騷擾、拘留和死亡。沙烏地阿拉伯修改了一些教科書,但阿拉伯語和宗教教科書仍然包括了公然不容忍猶太人和基督徒的陳述,並引用了暗示不容忍什葉派和蘇菲派穆斯林和其他宗教團體的典故。[29]沙烏地阿拉伯禁止穆斯林改變信仰,違反者可被判死刑,但是自1992年起未有人已被證實因為退教而被處死。[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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